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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Mar 27 16:41 C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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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称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title>
    <!-- 公司黄页网站 -->
    <link>https://www.tib.org.tw/</link>
    <!-- 公司简介 -->
    <description>@font-face{font-family:DFT_TX-MVRWV;src: 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eot');src: 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eot?#iefix') format('embedded-opentype'),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woff') format('woff');}为促进企业经营学术之研究与发展，并培训优秀企业经营人才，以辅导中小企业经营，1997年8月张进德博士乃邀请产官学界精英成立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简称TIB）。经台湾省政府教育厅於同年11月6日以86教五字第19979号函核准成立在案，且於同年11月25日依法向台中地方法院办理设立登记完成，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并以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 为英文名称，经台中地方法院公证核准，且由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现为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核准为免税之财团法人。&amp;nbsp;本会宗旨　一、协助与陪伴企业永续发展。　二、企业经营专业人才之培训及研究奖助。　三、举办企业经营理论与实务研讨会。&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四、企业经营相关学术刊物之出版及发行。愿景、使命与核心价值台湾企业日趋成长茁壮，在全球国际贸易频繁的趋势下，受到国际各国法规变革影响，我国各项法规、会计处理等朝与国际接轨方向进行，对於企业运营有著重大冲击，企业界各阶层主管更需随时跟随国际潮流充实经营管理、法规、税务等新知。企业大学本著坚若磐石之专业实力与讲师群，以成为专业教育资源训练发展中心，成为企业最佳伙伴为愿景，在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培养全方位企业管理人才及提供最佳进修管道之使命下，提供企业人才最专业且实用的培训课程。 未来展望&amp;nbsp; &amp;nbsp; 一、因应国际化时代的来临，协助企业培训国际观之专业人才。二、协助企业建构企业内部大学，使其能成为学习型、知识型组织。三、辅导企业导入资讯技术及其他最新观念以提升专业能力。四、透过人才培训协助企业再造，帮助企业升级转型，进而提升整体竞争力。五、辅导企业达成目标：企业大学之课程设计不仅跨领域之整合，如会计与法律结合、会计与策略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与电脑结合外，并把实务界之精英，聘为企业大学讲座，使学员与讲师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藉著企业大学网站等专栏以达到培训企业人才、有效辅导企业达成目标之宗旨。六、媒合「企业」与「人才」：发挥企业大学媒合职能，连接企业与人才需求，创造双赢局面。&amp;nbsp;特　　色一、优良办训品质在每堂课结束后，向学员进行课程问卷调查，包括「课程内容安排」、「讲义编排」以及「讲师胜任表现」等各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听取学员意见，持续精进，厚植办训品质。TTQS人才发展品质管理系统评核：为提升办训品质，积极导入TTQS辅导及评核，并指派人员接受相关训练课程外，自2011年通过TTQS评核后，已连获多次银牌及铜牌等级，办训品质备受肯定。100年通过门槛102年获得铜牌等级104年获得银牌等级106年银牌等级展延通过108年获得银牌等级110年银牌等级展延通过112年获得银牌等级114年银牌等级展延通过&amp;nbsp;&amp;nbsp;二、完整专业讲师群坚强师资阵容，讲师横跨产官学，除理论基础深厚外，各领域之专家均具资深实务经验，丰富的学经历背景让课程内容与授课技巧灵活翻转，学员在课程上可以达到务实且多元性学习。三、持续、全方位之课后服务成为企业最佳伙伴之愿景下，运用企业大学本身丰富资源，给予参与企业及学员持续及全方位之的课后服务『一次上课、终身财务、税务谘询』。四、课程地点及时间弹性(一)为能让企业新进及在职人才能有弹性进修机会，亦能配合企业个别所需『进企专培』。(二)企业大学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地均有授课教室，针对中小企业无法单独在企培训者，提供『异企同训』课程。(三)培训时间除一般日外，平日晚上及假日亦有规划实务课程，提供在职进修者自我进修机会。服务项目企业大学以务实致用为原则，强调开设实务与理论结合的专业课程，授课讲师除学有专精外，实务经历丰富，获学员、企业界及政府机关所肯定，持续扩增课程主题与深度，并媒合「企业」与「人才」两方。企业大学服务项目包括7大类：进企专培异企同训协助企业制定及执行教育训练计画协助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补助开办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产业人力投资计画各项课程企业大学自行规划主题式完整基础及进阶课程书籍/刊物出版创办人介绍董事长：张进德 博士学　　历：高雄市立空中大学法政系法律组美国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企管博士(主修会计)美国Oklahoma City University会计硕士文化大学经济研究所硕士东吴大学企管系学士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硕士、博士现　　任：&amp;nbsp;&amp;nbsp;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民国70年迄今）财团法人企业大学董事长、国立中正大学学术基金会董事国立中正大学会资所、法律所、文化大学会计所兼任教授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台湾营建仲裁协会仲裁人台日文化经济协会理事、税捐行政诉讼代理人审计部法规委员会委员曾　　任：会计师公会全联会第一届理事长（民国79年）文化大学会计系主任(民国69年)、朝阳科大管院院长台北大学企管所(中兴法商)、逢甲财税所兼任教授、亚洲大学讲座教授台湾企业法律学会、台湾企业经营协会创会理事长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长台湾省政府诉愿会委员、金管会诉愿会委员财政部稽核组稽核著　　作：国际税法、、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证券交易法等30本荣　　誉：88年度经济部金书奖得奖人(策略管理会计)　　　　　 第一届国家金玺奖得奖人　　　　　 大法官释字705号违宪代理人声请人服务项目：※ 工商登记 ※ 财税签证 ※ 帐务处理　　　　　※ 商标专利申请 ※ 行政诉讼业务 ※ 辅导上市上柜　　　　　※ 内控内稽设计 ※ 财务税务规划 ※ 仲裁业务组织架构&amp;nbsp;捐助章程第一条：本财团法人依照财团法人法、民法及有关法令规定组织之，定名为『财团法人企业大学　　　　文教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促进企业经营学术之研究及发展为宗旨，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下列业务：　　　　一、协助企业经营理论之研究及企业经营实务之发展。　　　　二、企业经营人才之培育、训练及研究奖助。　　　　三、举办企业经营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　　　　四、企业经营相关学术之出版。　　　　五、举办专业及技能检定测验。　　　　六、本会得经董事会决议成立税法研究所等学术单位。　　　　七、其他符合本会设立宗旨之相关公益性教育事务。第三条：本会设立基金共新台币伍佰万元整，由张进德捐助，俟本会依法完财团法人登记后，得　　　　继续接受捐赠。第四条：本会主事务所设於台中市中兴街 183号9楼之2，并得视业务需要，经教育部许可后，&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於国内、外设置分事务所。第五条：本会董事会由董事九人组成。　　　　第一届董事由原捐助人选聘之，第二届以后董事由前一届董事会选聘之。董事均为无给　　　　职。　　　　本会董事，其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与设立目的相关之专长或工作经验。　　　　本会董事相互间有配偶或三亲等内亲属之关系者，不得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第六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会董事长、代理董事长，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并由教育部通知法院为登记：　　　　一、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执行完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毕或赦免后未满二年。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诈欺、背信、侵占或贪污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　　　　　　执行未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二年。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　　　　四、受破产宣告或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经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尚未复权。　　　　五、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有前项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会董事，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并由教育部通知　　　　法院为登记。第七条：本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得连任，但期满连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选董事总人数五分　　　　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会得另行改选适当人员补足原任期。　　　　每届董事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召集会议，改选聘下届董事。新旧任董事，应按　　　　期办理交接。第八条：本会设董事会管理之，董事会职权如下：　　　　一、经费之筹措与财产之管理及运用。　　　　二、董事之改选及解任。　　　　三、董事长之推选及解任。　　　　四、内部组织之订定及管理。　　　　五、工作计画之研订及推动。　　　　六、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定。　　　　七、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议。　　　　八、不动产处分或设定负担之拟议。　　　　九、合并之拟议。　　　　十、其他捐助章程规定事项之拟议或决议。第九条：本会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对内为董事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董事长请假、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或无法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每半年至少开会一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能出席时，　　　　得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项受托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其人数不得逾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　　　　董事长未依规定召集会议，经现任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以书面提出会议目的及召集　　　　理由，请求召集董事会议时，董事长应自受请求后十日内召集之。届期不为召集之通　　　　知，得由请求之董事报经教育部许可，自行召集之。第十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之并任主席，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始得开会。对於议案之表决，　　　　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并经教育部许可后行之：　　　　一、章程变更之拟议。　　　　二、基金之动用。　　　　三、以基金填补短绌。　　　　四、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　　　　五、董事之选任及解任。　　　　六、其他经教育部指定之事项。　　　　合并事项之决议应依财团法人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前二项之议案，应於会议十日前，将议程通知全体董事及教育部，并不得以临时动议提　　　　出。第十一条：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应依教育部规定内容及期　　　　&amp;nbsp; &amp;nbsp;限，办理下列事项：　　　　&amp;nbsp; &amp;nbsp;一、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审定当年工作计画及经费预算，并至财团法人教育基金会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资讯网上传备查。工作计画及经费预算与洗钱或资恐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有关者，　　　　&amp;nbsp; &amp;nbsp;　　并应检附风险评估报告。　　　　&amp;nbsp; &amp;nbsp;二、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审定前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并至财团法人教育基　　　　&amp;nbsp; &amp;nbsp;　　金会资讯网上传备查。第十二条：本会应以捐助财产孳息及设立登记后之各项所得，办理符合设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　　　　&amp;nbsp; &amp;nbsp;之业务。　　　　&amp;nbsp; &amp;nbsp;本会财产之保管及运用，应以法人名义为之，并受教育部之监督；其资金不得寄托或　　　　&amp;nbsp; &amp;nbsp;借贷与董事、其他个人或非金融机构。　　　　&amp;nbsp; &amp;nbsp;前项规定财产之保管及运用方法如下：　　　　&amp;nbsp; &amp;nbsp;一、存放金融机构。　　　　&amp;nbsp; &amp;nbsp;二、购买公债、国库券、中央银行储蓄券、金融债券、可转让之银行定期存单、银行　　　　　　　承兑汇票、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证发行之商业本票。　　　　&amp;nbsp; &amp;nbsp;三、购置业务所需之动产及不动产。　　　　&amp;nbsp; &amp;nbsp;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则，购买公开发行之有担保公司债、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　　　　&amp;nbsp; 　　&amp;nbsp;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凭证。　　　　&amp;nbsp; &amp;nbsp;五、於财团法人财产总额百分之五范围内购买股票，且对单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该　　　　&amp;nbsp; &amp;nbsp;　　公司资本额百分之五。第十三条：本会设立许可事项如有变更，均须经董事会通过，应於变更事项发生后三十日内，　　　　&amp;nbsp; &amp;nbsp;函报教育部许可变更，并於许可十五日内，向该管法院为变更登记，於取得换发法人　　　　&amp;nbsp; &amp;nbsp;登记证书后十五日内，将该登记证书影本送教育部及本会主事务所所在地税捐稽徵机　　　　&amp;nbsp; &amp;nbsp;关备查。第十四条：本会经董事会依捐助章程决议解散、经教育部撤销、废止许可或经该管法院宣告解散　　　　&amp;nbsp; &amp;nbsp;者，应依民法及非讼事件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解散及清算终结登记。　　　　&amp;nbsp; &amp;nbsp;前项清算后剩余财产，不得归属於自然人或营利团体，应归属本会主事务所所在地之　　　　&amp;nbsp; &amp;nbsp;地方自治团体。第十五条：本章程订於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如有未尽事宜，悉依财团法人法、民法及有关法　　　　&amp;nbsp; &amp;nbsp;令规定办理。　　　　&amp;nbsp; &amp;nbsp;第一次修正章程於民国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amp;nbsp; &amp;nbsp;第二次修正章程於民国一○八年十二月八日。第十六条：本章程经董事会通过，报教育部许可，并经该管法院登记后施行；修正时，亦同。董事组成及简历职称姓名性别现在职业及经历学历董事长张进德男现任1. 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民国70年迄今）2.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董事长、国立中正大学学术基金会董事3.&amp;nbsp;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台湾营建仲裁协会仲裁人4. 台日文化经济协会理事、税捐行政诉讼代理人5. 审计部法规委员会委员曾任1. 会计师公会全联会第一届理事长（民国79年）2. 文化大学会计系主任(民国69年)、朝阳科大管院院长3. 台北大学企管所(中兴法商)、逢甲财税所兼任教授、亚洲大学讲座教授4. 台湾企业法律学会、台湾企业经营协会创会理事长5. 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长6. 台湾省政府诉愿会委员、金管会诉愿会委员7. 财政部稽核组稽核8. 国立中正大学会资所、法律所兼任教授商学背景1. 美国联邦国际大学企管博士（主修会计）2. 美国奥克拉荷马市大学会计硕士3. 文化大学经济研究所硕士4. 东吴大学企管系学士法律背景1.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博士2.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硕士&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董事李月德男现任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曾任1. 第五届监察委员2. 朝阳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座教授3.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第九、十届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4. 审计部副审计长5. 审计部高雄市、台北市审计处审计官兼处长6. 审计部花莲县、桃园县、台北县审计官兼主任中央大学人资所硕士逢甲大学财税系法学士董事洪嘉忆男明道大学副校长退休审计部台中市审计处处长朝阳科技大学财务金融研究所硕士董事施静慧女现任1. 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2. 私立华冈艺校监察人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4. 文化大学会计系兼任副教授5. 台中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副教授曾任1. 私立亚洲大学会资系专任副教授2. 经济部稽核、公平交易委员会科长、国立空中大学会计主任文化大学国企所博士、企管所硕士、会计系学士董事张正胜男财政部稽核组参事退休台大法律系董事张明德男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主任秘书退休义守大学管理学院硕士----------------------------------------------------------------------------</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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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说明 -->
    <copyright>智邦生活馆 版权所有</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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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者 -->
    <webMaster>智邦生活馆 网站代管</webMaster>
    <!-- 出版日期 -->
    <pubDate>Sat, 11 Apr 2026 10:49:09 CST</pubDate>
    <!-- 最后制造日期 -->
    <lastBuildDate>Sat, 11 Apr 2026 10:49:09 CS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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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一个项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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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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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第01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Sep 2025 17:21:51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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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师资: 生建运老师讲师经历：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财政部高雄市税务局间税科审查一科查帐人员苗栗县税捐稽徵处营业税服务区稽查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审查一科审核员国立台中技术学院会计系兼任讲师朝阳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育达商业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报名日期：114/08/08 12:00 ~ 114/09/03 18:00上课日期：114/09/06 (起)~114/09/20 (讫)上课时间：周六09:00-16:00课程总时数：18小时&amp;nbsp;上课日期授课时间时数课程进度／内容授课师资114/09/06(星期六)09:00~12:003成本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生建运114/09/06(星期六)13:00~16:003从ERP延伸导入成本会计。生建运114/09/13(星期六)09:00~12:003客制化产品其成本的建置方法。生建运114/09/13(星期六)13:00~16:003成本与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连结的重要性分析。生建运114/09/20(星期六)09:00~12:003买卖业制造业及营建业成本的特性及其表单的编制。生建运114/09/20(星期六)13:00~16:003公司援引原物料耗用通常水准的探讨及国税局查核的重点分析。生建运报名网址：在职训练网　https://ojt.wda.gov.tw/(课程代码:166458)也可直接搜寻《在职训练网课程查询》★招训简章QR CODE&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课程QR CODE&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欢迎您来到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如果您有任何问题与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联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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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连结 -->
      <link>https://www.tib.org.tw/hot_522507-cn.html</link>
	  <!-- 自订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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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唯一识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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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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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id>532784</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3月份第526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Sat, 11 Apr 2026 10:48:52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category></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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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价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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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优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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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发票临时用罄，先用次期发票开立再报备，避免漏开受罚（3/2）... 3◎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3◎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4◎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5◎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5◎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6◎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6◎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7◎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7◎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8◎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9◎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amp;nbsp;&amp;nbsp;&amp;nbsp; 9◎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9◎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amp;nbsp;&amp;nbsp;&amp;nbsp; 10◎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10◎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11◎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11◎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12◎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12◎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13◎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4◎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14◎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5◎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15◎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16◎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16◎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17◎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17◎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18◎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18◎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19◎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amp;nbsp; 20◎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20◎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21◎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amp;nbsp; 21◎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amp;nbsp;&amp;nbsp;&amp;nbsp; 22------◎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amp;nbsp;&amp;nbsp; 以公司名义承租房屋供跨区就业员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业支付租金所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amp;nbsp; &amp;nbsp;南区国税局说明，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其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并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者（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可核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则其支付租金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应注意是否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有关，避免将不得扣抵的进项凭证申报扣抵，而遭受处罚。◎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决议配发现金股利时，倘於决议分配盈余日起算6个月内尚未实际给付者，税法上仍会将其「视同给付」，公司应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境内居住者股东需依法申报缴纳股利所得税。&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公司应付股利，於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视同给付；应付之现金股利，由董事会依法决议发放者，於董事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亦同。前述「视同给付之股利」规定是综合所得税课税采现金收付制（收付实现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资金调度、股东协议或内部安排等因素，将现金股利长期列帐於「应付股利」科目，误认未实际发放即无申报股利凭单或所得扣缴申报义务，惟此种作法已违反规定。&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东常会决议分配现金股利，并列帐为应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实际发放予股东。经该局查核，因该笔盈余自决议分配日起已逾6个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视同於113年度给付，甲公司应就该笔盈余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甲公司之股东如属境内居住者，亦应就应获配股利申报及缴纳所得税。&amp;nbsp;&amp;nbsp; 公司於办理现金股利分配时，应妥善规划实际发放时程，并留意应付股利视同给付规定，以免因误解「未实际给付即无须申报」而受罚。◎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为换取建案容积奖励，将购买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赠予政府，形式上虽为「捐赠」，但实质上系以取得土地容积权益为对价，非属无偿捐赠，依规定该笔支出应列为建造成本，不得列报为当年度捐赠费用。&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88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881946203号函释意旨，土地所有权人依都巿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规定，捐赠土地予各级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积权益，该容积权益移转应视同权利之移转，核属「权利交换」性质，其相关成本应视为建筑物之建造成本，尚无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得列为当年度捐赠费用规定适用。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建设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查得该公司将其名下左营区○○段之道路用地赠与市政府，并列报当年度捐赠费用约190万元，经该局进一步查证发现，该项捐赠实际上系为换取作为特定建案容积奖励之对价，非单纯的无偿捐赠。因此，该局乃依前揭规定，将该捐赠费用转正为该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将来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时，列为成本减除。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有上开捐地换取容积情形，应将土地成本列为建造成本，以免误列为当期捐赠费用而遭调整补税。◎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登记於营业人名下的车辆，如经移转过户，不论是有偿或是无偿转移，除经国税局核定属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外，营业人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同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及第2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及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视为销售货物。视为销售货物之销售额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其认定标准以时价为准。&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营业人甲将名下车辆无偿移转给个人，虽未收取任何代价，营业人甲仍应依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另营业人乙注销税籍登记不再营业，并将原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过户与债务人抵偿债务者，亦须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 &amp;nbsp;营业人名下车辆移转过户请确实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有疏忽而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4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4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4年度，111、112及113年度之盈余如於114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1及112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3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3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amp;nbsp;&amp;nbsp; 依现行房地合一2.0课税规定，营利事业出售房地交易所得，应按持有期间适用差别税率分开计算课税，持有期间愈短，税率愈高，最高达45%。惟考量以营利事业为起造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属供给不动产市场之生产性营业活动，乃规定其产生之所得不适用上述分开计税规定，可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依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5点规定，所称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是指营利事业交易以其为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甲建设公司与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为105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建分售契约，甲建设公司为起造人，并依契约约定兴建完成后一定时间，由甲建设公司向乙地主买回未出售余屋之土地，嗣后甲建设公司於111年8月并同出售该余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设公司出售之房屋为其兴建完成后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为其兴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甲建设公司111年度出售该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课税，不适用按持有期间之差别税率分开计税。&amp;nbsp; &amp;nbsp;营利事业如为起造人并与地主采合建分售方式分别销售房屋及土地，嗣后向地主买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并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该房地之所得，均得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计税。&amp;nbsp;◎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amp;nbsp;&amp;nbsp; 优化所得税扣缴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实施。扣缴义务人由原为事业负责人、机关、团体或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使承担违反规定之权责相符。另给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报缴期间，原为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新制增订前开期间如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得再延长5日。&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给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缴及申报规定，相较於给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缴率、报缴时点及申报期限均不同，吁请扣缴义务人特别留意，以避免违反相关扣缴规定而受罚，说明如下：一、居住者扣缴规定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各类所得时，应於每月10日前将上月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辖国税局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所称居住者，系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居住合计满31天；或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1天以上未满31天，且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二、非居住者扣缴规定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如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延长5日），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完成扣缴凭单申报与填发。&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房东甲长期旅居国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属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给付租金新台币（下同）30,000元时，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应按租金给付额扣取20%税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即当月19日前）将所扣税款缴清，并於申报扣缴凭单时，相关「扣缴义务人」栏项，依新制应填列为「乙公司」，而非其负责人。在115年2月10日给付租金时，因报缴期间遇到假日及春节9天假期，依新制延长5日至115年2月24日为截止日。&amp;nbsp;◎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7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机器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7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机器设备市价为8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机器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8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amp;nbsp; &amp;nbsp;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amp;nbsp;&amp;nbsp; 为提升国内投资动能，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下称当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质投资支出金额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完成投资者，应於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依规定格式并检附投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退还溢缴税款。&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3条规定，完成以当年度盈余进行之投资，且该投资达100万元者，应於完成投资之日（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最后一笔投资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将该实际支出金额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依规定格式（租税减免附册第A10-1页及第A30页）申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退还溢缴税款，如逾期申请，税捐稽徵机关不予受理。&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办理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以该年度盈余180万元陆续於112年11月5日购置A机器30万元、113年3月12日购置B机器50万元及113年8月15日购置C机器100万元，甲公司应於最后一笔投资完成日，即购置C机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内（即114年8月14日前）检附投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并申请退还溢缴税款，才能享受租税优惠。如甲公司逾期办理更正申请，将无法适用该项租税优惠及退还溢缴税款。&amp;nbsp; &amp;nbsp;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申请更正申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应留意更正申请期限，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另为落实节能减碳政策，利用媒体档递送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明细表及提供完整凭证，以利加速退还溢缴税款审理速度。◎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amp;nbsp;&amp;nbsp; 甲点心坊来电询问，其聘请国外主厨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来台授课1个月，给付主厨A薪资新台币（下同）10万元、助手B薪资4万元，该如何办理薪资扣缴？&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则按给付额扣取18%。&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由於劳动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升为29,5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计算适用扣缴率的金额基准调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给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资总额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资总额超过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点心坊於115年2月聘请国外主厨A及其助手B来台授课1个月，薪资发放扣缴方式如下：薪资给付总额扣缴率扣缴税额国外主厨A100,000元18%18,000元助手B40,000元6%2,400元&amp;nbsp; &amp;nbsp;该局特别强调，雇主（扣缴义务人）在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时，除了要依前揭规定按正确税率扣税，更必须在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库缴清并向辖区稽徵机关办理扣缴凭单申报，以免受罚。◎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amp;nbsp;&amp;nbsp; 某环境保护团体依法向主管机关立案成立，平时戮力推动环境保护教育，但为增加收入来源，预订於115年4月4日儿童节举办「亲子手做体验课程」，并向参加民众收取每人新台币1,000元不等之课程费用，是否需要报缴营业税？&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营业税。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情形，即属营业税法所称之营业人，仍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环境保护团体预计举办亲子手做体验课程，并向民众收取费用之情形，依前开营业税法规定，系属销售劳务收入，应课徵营业税，并应就每笔交易、每次销售额，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於交货或收款时填写5联式「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缴款书」（407缴款书），并将第4联及第5联交付买受人作为记帐及扣抵凭证，并应於销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联向公库缴纳营业税，并以第3联作为销售额申报凭证。◎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amp;nbsp;&amp;nbsp; 在全球化经济与数位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交易型态日益多元，其中外国营利事业透过专利授权予国内营利事业情况愈加普遍，外币计酬之交易给付后，如何计算扣缴税款？又之后双方协议部分退还，所衍生之溢扣缴税款应如何计算？&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外国营利事业跨境专利授权提供国内营利事业使用而获取以外币计酬之权利金，扣缴义务人（国内营利事业）给付时，以原给付之外币按当时汇率换算成新台币，再依适用之扣缴率计算应扣缴税款并完成扣缴申报。嗣后交易双方协议退还部分报酬，扣缴义务人申请退还之溢扣缴税款，应依「退还之外币/原给付之外币」比例乘算原扣缴税款计算可退还之税款，而非迳以退还之外币金额按当时滙率换算成新台币再乘算适用之扣缴率计算溢扣税款，避免因汇率变动导致退税金额计算错误。&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115年间境外日商营利事业乙公司授权专利予境内营利事业甲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报酬为日币10,000,000元，甲公司以给付金额按当时汇率0.2换算为新台币（以下同）2,000,000元（日币10,000,000元*0.2），应扣缴税款400,000元（2,000,000元*扣缴率20%）并完成扣缴申报。嗣后，因故双方协议退还部分权利金日币500,000元，致产生溢扣缴税款20,000元【400,000元*（日币500,000元/10,000,000元）】，惟甲公司迳以退还之日币按当时汇率0.25换算新台币再乘算扣缴率，申请退还溢扣缴税款25,000元（日币500,000元*0.25*扣缴率20%），致退税金额计算错误。&amp;nbsp; &amp;nbsp;扣缴单位应注意扣缴相关规定并正确计算扣缴税款，如有误扣或溢扣税款，可检附扣缴税款缴款书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或於同年度应扣缴税款内留抵。◎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甲公司113年间营业税申报加值率及缴税情形均较同业标准显著偏低，查核人员依「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构）使用生成式AI参考指引」，结合生成式AI工具协作分析庞杂税务资料，并将搜集资料运用AI分析解读，成功突破查核瓶颈，查获甲公司销售货物漏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短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000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额100万余元，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50万余元。&amp;nbsp; &amp;nbsp;税务查核已进入智慧化时代，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切莫心存侥幸，如因一时疏忽有短漏报税捐情事者，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amp;nbsp;&amp;nbsp; 跨境电商与社群平台带动海外代购热潮，营业人经营代购业务，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交付委托人。&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海外代购业务，在脸书社群专业接单代购日本药妆，消费者委托代买保养品一组，国外实际购买价为新台币（下同）3,000元，另收代购佣金300元、合计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保养品之实际价格3,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注明「代购」字样交付消费者。&amp;nbsp; &amp;nbsp;从事代购业者可先自我检视是否已正确开立统一发票，若有短漏报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加计利息），即可免予处罚。◎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而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购买厂房、软硬体设备或技术，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投资抵减，应留意投资日之认定，并备妥相关证明文件。&amp;nbsp; &amp;nbsp;中区国税局说明，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达一定金额，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次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下称实质投资申请退税办法）第3条规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时，其投资日之认定如下：（1）向他人购买建筑物，以完成所有权登记日期为准；无须办理所有权登记者，以受领日期为准。（2）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以建设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无须核发使用执照者，以建筑相关证明文件载明之完工日期为准。（3）购置软硬体设备，以交货日为准。（4）购置技术，以取得日期为准。另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或购置软硬体设备，属分期兴建或分批交货，以各期兴建完成验收日期或各设备交货日期为准。&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审核相关文件，其中1笔购置供生产用之机械设备金额90万元，其出货单日期载明111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并经甲公司签章收货，虽提示支付设备款之汇款日期为112年1月10日，惟依实质投资申请退税办法第3条第3项购置软硬体设备，其投资日以交货日为准规定，因该机械设备交货日期为111年12月20日，非属以111年度盈余所进行之实质投资，未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条应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之规定，经该局剔除，核定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为410万元。&amp;nbsp; &amp;nbsp;「投资日」之认定是以建筑物、软硬体设备及技术之受领日期、完工日期、交货日期、取得日期或验收日期为准，而非以付款日期，留意适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将人工智慧（AI）及节能减碳项目纳入适用范围，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提高为新台币（下同）20亿元，并延长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强化企业投资诱因，另配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与资通安全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抵减办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发布。&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一、聚焦核心技术及扩大适用范畴：修正原有之智慧机械所需具备技术元素项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服务。二、明确规范新旧法投资时限与交货期限：为利企业掌握适用规则，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订购者，始能适用新法规定新增之投资项目及提高至20亿元上限；对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订购、惟於114年1月1日以后始交货或完成技术服务者，则依旧法适用，其可申报抵减之投资支出仍以10亿元为上限，并与新制项目合计，最高仍不得逾20亿元。另增订企业应於订购日次日起2年内完成交货或提供技术服务，并於交货年度申请抵减，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开期限内完成者，得於期限届满前申请展延1次，最长不得超过2年。三、订购日与交货日之认定：（一）向他人购买者：订购日为买卖契约之签订日期或订购单之回覆日期；交货日为硬体及软体交货日（分批交货者，以各批设备交货日期）、取得技术日期及劳务提供完成日。（二）融资租赁取得：订购日为融资租赁契约签订日；交货日为指定场所完成安装或布署之日期。（三）自行制造或委由他人制造：订购日为董事会决议日或委托制造契约之签订日期；交货日为制造完成转供自用之日期。（四）取得授权使用软体：订购日为软体授权契约之签订日期或订购单之回覆日期；交货日为软体授权使用期间始日。四、提高支出上限：单一课税年度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由原定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投资达100万元即可按「抵减率5%（当年度抵减）或「抵减率3%（分3年度抵减）」，择一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amp;nbsp; &amp;nbsp;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上开投资抵减者，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截止日前（例如采历年制者，原申请期限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适逢假日，顺延至6月1日），登录经济部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并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证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财税字第11400693420号令发布订定一百十四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自即日生效。&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配合政府积极推动多元化长照服务，前开要点增订下列照顾服务业之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惟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之申报案件不适用：行业名称（代号）标准定义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8792-00）9%对老人从事提供住所、膳食、管理及日常生活协助等居住型照顾服务之行业。包括仁爱之家、老人安养机构、安老院等。其他居住型长期照顾服务（8711-99）8%从事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长期照顾服务对象，提供住所及照顾服务之行业。包括植物人安养院、住宿式及综合式（含住宿服务者）长照机构、老人长 期照顾机构等。居家式长期照顾服务（8811-00）10%从事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长期照顾服务对象，到宅提供身体照顾及日常生活照顾服务之行业。包括居家式长照机构。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8812-00）10%从事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长 期照顾服务对象，於社区设置一定场所及设施，提供日间照顾、家庭托顾、临时住宿、小规模多机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务之行业。包括日间照顾、家庭托顾、小规模多机能之社区式长照机构。照顾服务业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相关规范，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如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属债权买卖行为，应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不能列报为「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增益」。近来查核案件发现有企业误以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买进的土地（简称旧制土地），不论是否登记於企业名下，出售所获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致申报错误而遭补税。&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於100年间与乙公司合资购买土地，并将土地登记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该土地时，甲公司列报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余万元，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因不动产所有权系采登记要件及绝对效力主义，不论甲公司是因私契约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记为土地所有权人，其对该土地并无所有权，仅发生对登记所有权人乙公司有返还土地之债权请求权，嗣出售该土地取得经济上利益，并非处分土地的直接对价，应认属销售该债权请求权予第三人，为债权买卖，无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规定之适用，予以补税。&amp;nbsp; &amp;nbsp;营利事业购买旧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营利事业非该笔土地之所有权人，而系对借用名义人享有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返还请求权，因该请求权系属「债权」性质，因此营利事业出售该笔土地并取得对价时，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外，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依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如符合行政院发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帐证完备之要件，系指财务收支应给与、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凭证，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者。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字第831595361号函释规定，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职工福利委员会112年度机关团体结算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8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之支出70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甲职工福利委员会短漏报利息收入20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200万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万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报情节轻微情形，致与免税标准规定未合，应就全部结余款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amp;mdash;支出700万元），补徵税款6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amp;nbsp; &amp;nbsp;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除应留意各项收支皆依规定详实记载并如实申报，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质正确区分归类；另可於申报年度所得资料查询期间，持组织及团体凭证管理中心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所得资料作为参考，降低疏漏发生。◎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依规定免徵营业税，并得免办税籍登记，惟应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营利所得，以免遭补税及处罚。&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9款及第29条规定，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徵营业税，营业人专营前述之免税货物，得免办税籍登记，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Ａ渔市场经营鱼类批发业且未办理税籍登记，因甲君系收购渔民捕获之渔获销售，虽免办税籍登记及免徵营业税，惟仍应自行申报营利所得，甲君遭查获经营鱼类批发营业收入新台币（下同）1.8亿余元，漏报营利所得909万余元，除补徵所得税256万余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102万余元。&amp;nbsp; &amp;nbsp;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取得之营业收入仍应依规定申报营利所得，切勿疏忽漏报，如有漏报所得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其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者，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资计画，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准，得申请适用投资抵减。&amp;nbsp; &amp;nbsp;该分局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符合规定之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5%限度内，抵减交货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3%限度内，自交货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抵减税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且抵减方式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择定，於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不得变更。如同一课税年度有合并适用其他投资抵减，其合计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交货当年度或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但依其他法律规定交货当年度或各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不受限制者，则不受前开50%之限制。&amp;nbsp; &amp;nbsp;该分局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前揭投资抵减者，除须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公司为例，即於 交货之次年1月至5月间），登录经济部建置之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外，并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文件，送请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办理。&amp;nbsp; &amp;nbsp;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者，应注意上开申请及申报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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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企业租税法风险管理研讨会10月23日登场</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16 Oct 2025 15:08: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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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企业租税法风险管理研讨会10月23日登场「转贴」2025/10/15 20:07:05经济日报 蔡颖青面对美国恶劣关税及美元汇率双重打击压力，国内企业如何因应自保？由财团法人企业大学基金会及国立高雄科技大学财税系、会资系合办的「企业租税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10月23日（星期四）下午一点半，在高雄科大建工校区国际会议厅举行，欢迎各界踊跃报名参加。研讨会主讲人企业大学基金会张进德董事长，拥有会计、法律双博士学位，曾任教文化大学会计系主任，及朝阳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院长，也曾任金管会诉愿委员，财政部稽核和金管会及冻省前省政府诉愿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现职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兼具产官学学理及实务经验，是国内首屈一指的税务学者专家。张博士将会从不同企业的租税规划类型，及财政主管机关的查核技术和解释令，以法律观点，说明如何处理租税问题；再从各个实务案例，分析并指出不当之处，教导协助企业如何因应，以达到合法节税效益。张进德博士表示：爲提供客户及企业界「有效资讯，创造无限价值」，企业大学基金会特别礼聘国税局洪淑春分局长，以多年实务处理案例，及他的税法专业知识，提供各项有效解决方案，让业界在面对国内外多项挑战冲击下，得以渡过难关，顺利经营。研讨会10月23日星期四下午ㄧ点半，在高科大国际会议厅举行，即日起免费受理报名，欢迎各界踊跃报名参加，报名参加者现场备有小礼相赠，数量有限，额满爲止。报名连结或扫QR码：https://forms.gle/w6Yy7BUNEADuGGtA9联络窗口：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电话：07-2259090#35 谢小姐。</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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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15/04/11开课［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115/3/12起报名开始~</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2 Jan 2026 10:20:16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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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师资: 生建运老师讲师经历：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财政部高雄市税务局间税科审查一科查帐人员苗栗县税捐稽徵处营业税服务区稽查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审查一科审核员国立台中技术学院会计系兼任讲师朝阳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育达商业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报名日期：115/03/12 12:00 ~ 115/04/08 18:00上课日期：115/04/11 (起)~115/04/25 (讫)上课时间：周六09:00-16:00课程总时数：18小时&amp;nbsp;报名网址：在职训练网　https://ojt.wda.gov.tw/(课程代码:170657)也可直接搜寻《在职训练网课程查询》★招训简章QR CODE&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课程QR CODE&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欢迎您来到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如果您有任何问题与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联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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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14/10/23 TIB企业大学&lt;企业租税法律风险管理 研讨会&gt;&lt;高雄场&gt;&lt;免费参加&gt;</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3 Oct 2025 10:46: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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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114/10/23 TIB企业大学本次将藉由探讨企业租税规划类型，财税机关的查核技术及解释令，以法律观点处理租税问题，并以实例分析指出不当之处，以期达到学习为企业节税之效益。◆ 活动时间：114/10/23(四) 13:30~16:00 (免费参加)◆ 活动地点：国立高雄科技大学建功校区&amp;ndash;国际会议厅(学校附有收费停车场)◆ 活动主题：关系企业避税类型及租税规避实例分析◆ 主讲人：张进德会计师(拥有法律会计双博士背景#企业大学董事长)报名连结：https://forms.gle/w6Yy7BUNEADuGGtA9#张进德会计师 #TIB企业大学 #租税 #高科大</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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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528274</id>
      <!-- 项目标题 -->
	  <title>恭喜TIB企业大学114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展延通过~~~</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30 Dec 2025 17:20:14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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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狂贺！！！恭喜TIB企业大学荣获114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展延通过~~~感谢各界的意见，也感谢学员们一路的支持和鼓励，TIB企业大学未来将持续精进办训品质，与大家一同成长~</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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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企业运用租税法规策略分析班第01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Sep 2025 17:21:0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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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师资: 生建运老师报名日期：114/10/16 12:00 ~ 114/11/12 18:00上课日期：114/11/15 (起)~114/11/29 (讫)上课时间：周六09:00-16:00课程总时数：18小时&amp;nbsp;上课日期授课时间时数课程进度／内容授课师资114/11/15(星期六)09:00~12:003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生建运114/11/15(星期六)13:00~16:003产业创新条例之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生建运114/11/22(星期六)09:00~12:003租税法律相关之免税规定。生建运114/11/22(星期六)13:00~16:003财务报表分析如何运用在租税规划。生建运114/11/29(星期六)09:00~12:003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与国税局查核实务分析。生建运114/11/29(星期六)13:00~16:003公司如何运用租税法规以健全租税申报实务之分析。生建运报名网址：在职训练网　https://ojt.wda.gov.tw/(课程代码:166459)也可直接搜寻《在职训练网课程查询》★招训简章&amp;nbsp;QR CODE&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报名&amp;nbsp;QR CODE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欢迎您来到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如果您有任何问题与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联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 13:30~17: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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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商品流水号 -->
	  <id>473628</id>
      <!-- 项目标题 -->
	  <title>恭喜TIB企业大学荣获112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6 Oct 2023 15:54:22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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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狂贺！！！恭喜TIB企业大学荣获112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感谢各界的意见，也感谢学员们一路的支持和鼓励，TIB企业大学未来将持续精进办训品质，与大家一同成长~</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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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s://www.tib.org.tw/hot_473628-cn.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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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id>532783</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3月份第526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Sat, 11 Apr 2026 10:47: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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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发票临时用罄，先用次期发票开立再报备，避免漏开受罚（3/2）... 3◎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3◎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4◎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5◎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5◎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6◎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6◎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7◎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7◎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8◎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9◎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amp;nbsp;&amp;nbsp;&amp;nbsp; 9◎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9◎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amp;nbsp;&amp;nbsp;&amp;nbsp; 10◎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10◎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11◎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11◎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12◎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12◎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13◎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4◎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14◎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5◎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15◎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16◎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16◎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17◎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17◎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18◎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18◎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19◎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amp;nbsp; 20◎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20◎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21◎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amp;nbsp; 21◎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amp;nbsp;&amp;nbsp;&amp;nbsp; 22----------◎ 发票临时用罄，先用次期发票开立再报备，避免漏开受罚（3/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发票原则上不能跨期开立，但遇到假日或营业时间外买不到发票的紧急状况，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发票，开立实际交易日期之发票交付买受人，惟应於假日后尽速向所辖国税局报备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之字轨号码，并依规定办理营业税申报。&amp;nbsp; &amp;nbsp;该局接获民众检举，辖内某商店因114年11&amp;mdash;12月期发票用罄，又逢假日无法增购当期发票，於结帐收款时告知消费者因发票不足无法开立统一发票，该局随即进行调查，因而查获该营业人除被检举当日外，尚有其他营业日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除一并补徵本税外，还须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amp;nbsp; &amp;nbsp;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营业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网路搜寻「足量发票代售点查询」，即可掌握各代售点库存情形，使用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如须增加电子发票字轨号码组数，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申办。◎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amp;nbsp;&amp;nbsp;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在决定结束营业、完成注销税籍登记手续后，常误以为已完成营业税相关程序，却忽略仍需办理注销当期之营业税申报，致因逾期申报而遭受处罚。&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同法第49条规定：「营业人未依本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1,2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3,0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30,000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新台币1,200元，怠报金为新台币3,000元。」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规定：「依本法第35条规定申报之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者，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申报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爰依前揭规定，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不论有无销售额，仍须於注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当期销售额及应纳税额。&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经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注销，其於同日向稽徵机关办理税籍注销登记，虽依规定如期申报114年11-12月（期）营业税销售额与税额，却误认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注销当期无销售货物或劳务可免办申报，嗣经国税局查获时已逾申报期限30日，乃依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处以怠报金新台币3,000元。&amp;nbsp; &amp;nbsp;高雄国税局解释，营业人原则上系以每二个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当营业人发生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如申请注销税籍）等情事时，申报期限则适用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的特别规定，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以甲商号为例，115年1月14日申请注销，依法应於事实发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内，即115年1月29日（含）前，办理115年1-2月（期）营业税申报，而非3月15日。&amp;nbsp; &amp;nbsp;营业人结束营业时，请务必确认申报期限，依限完成注销当期营业税申报义务，切勿因一时疏忽而荷包失血。。&amp;nbsp;◎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amp;nbsp;&amp;nbsp; 迩来有民众至遗赠柜台询问，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之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及丧葬费，与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等是否应申报遗产税？&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员工若於办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给付之「退（离）职金」、「慰劳金」或「抚恤金」，该类给付系因员工死亡而产生，并非其留下之财产，免予计入该名员工之遗产总额申报，而系属於遗族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徵免所得税；然给付予死亡员工「丧葬费」，则属该名死亡员工之财产，则应并入其遗产总额申报。另劳工保险死亡给付部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劳工保险金额，属不计入遗产总额，即该笔保险死亡给付无须申报遗产税。但是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系雇主历年为员工提缴之本金及孳息，则属员工个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领取，性质上属於员工死亡时遗留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领取，则该退休金已转换成「遗产项目中之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申报遗产税，自然无须再另外於遗产税申报该笔退休金，只须按扣缴义务人开立之「退职所得」扣缴凭单，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规定，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期限内代为办理员工死亡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高雄国税局特别汇整常见样态，以免发生漏报或误报情事：项目应否申报遗产税说明依据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否属遗族之所得，非属遗产，免并入死亡人遗产总额，应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徵免所得税。1. 参照财政部86年9月4日台财税字第861914402号函规定。2. 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丧葬费是为死亡员工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劳工保险死亡给付否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劳工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尚未领取是死亡时尚未领取之退休金，属员工死亡时留下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另继承人日后取得该退休金，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1. 参照财政部94年9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404571910号令规定。2. 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已领取否死亡前已领取之退休金，则该退休金已转换成「遗产项目中之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无须再另外於遗产税申报，只须按扣缴义务人开立之「退职所得」扣缴凭单，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代为办理员工死亡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1. 参照财政部94年3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404519790号令规定。2. 所得税法第71条之1规定。因死亡而退职之员工所取得之各项给付，其税法上课税性质有所不同。&amp;nbsp;◎ 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amp;nbsp;&amp;nbsp; 全户海外所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也许未达新台币（以下同）100万元而不用申报，但114年度如获利大增，务必向委托机构查明并依法报税。&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全户当年度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即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并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计数（即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海外所得＋特定保险给付＋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amp;hellip;&amp;hellip;），减除免税额750万元（113及114年度均适用）后，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报缴基本税额。所以免税额750万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额的减项，有些人却误以为海外所得本身750万元以下就不用申报，又因往年获利未达报税门槛所以没有申报，在投资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报造成漏税，都是经常发生的违章情形。&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表示，海外所得应於给付日所属年度计入基本所得额，只要所得已实现，不论是否汇回台湾，皆应依法申报。以投资股票为例，系以「交割日」所属年度为准；如果是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就是「契约约定核算买回价格之日」所属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转换，转换即为赎回原基金，并以赎回基金之金额，再重新投资购买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转换当年度即应计算原基金损益申报纳税。&amp;nbsp; &amp;nbsp;海外所得非属结算申报时稽徵机关提供查调之所得范围，记得逐年向委托机构查明所得明细，并依法申报基本所得额，相关通知明细如已标示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标准费用率重复扣除成本及必要费用，以免受罚；若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情形，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所辖各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amp;nbsp;◎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amp;nbsp; &amp;nbsp;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amp;nbsp;◎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国企业（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损益波动幅度较大且非人为所能操控，因此放宽企业在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得选择将未实现FVPL评价损益递延认列，俟未来处分或重分类时再行计算，以反映实际损益状况。&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在计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之CFC当年度盈余时，针对该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得选择递延认列，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俟实际处分或重分类FVPL时，再将处分或重分类之FVPL调整数（即交易日公允价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计入处分或重分类年度之CFC年度盈余。但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时，应於申报及调查时，依规定揭露并检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机关查核。&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列报A公司及B公司2家CFC，并於计算A公司及B公司当年度盈余时，分别列报减除FVPL未实现评价利益2,800万元及6,300万元，但在国税局查核时，甲公司却未能依规定提供会计师查核CFC持有、衡量及处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报告等资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并核定补缴税款1,820万元。&amp;nbsp; &amp;nbsp;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选择CFC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应对全部直接持有之CFC采用相同方式，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若日后有未采用相同方式计算，或未依限检附必要文件，则自该年度起10年内不得再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且应将已累积之调整损益并入当年度盈余。&amp;nbsp;◎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amp;nbsp;&amp;nbsp; 农历年后，不少民众会将公司发放或抽奖幸运取得的礼券，拿来兑付礼品或日常用品。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因礼券种类不同，营业人开立发票的时点也不同，民众使用礼券消费时，是否可以索取统一发票也就不同，应注意礼券种类，以保障自身权益。&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规定，礼券可分为「商品礼券」与「现金礼券」两类，若礼券上载明凭券可兑付一定数量商品名称，属於「商品礼券」，营业人於销售商品礼券时即应开立统一发票，日后消费者持券兑换商品时，商家不会再另行开立发票。但若礼券上仅载明金额，消费者依券面金额兑购商品，则属於「现金礼券」，商家於消费者兑购商品时应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举例来说，若民众持百货公司商家发行的蛋糕「商品礼券」兑换蛋糕，因发票已於礼券销售时开立，民众兑换时不会再收到统一发票；若持「现金礼券」兑购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时应开立统一发票给民众。&amp;nbsp; &amp;nbsp;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消费前可先查看礼券使用注意事项，确认礼券种类，如为现金礼券，结帐时除核对金额外，别忘了索取统一发票，以保障中奖权益喔！&amp;nbsp;◎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买卖有价证券，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证券交易税，非以股票面额或发行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凡买卖有价证券，应由代徵人（即买受人）於买卖交割当日，按每次成交价格之一定税率（公司发行之股票为3&amp;permil;）代徵证券交易税，并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公司为已签证发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东A君将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双方议定每股成交价格为90元，依规定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总价额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amp;permil;课徵证券交易税54,000元（18,000,000*3&amp;permil;），惟买受人B君却以甲公司每股净值50元计算，缴纳代徵之证券交易税30,000元（200,000股*50元*3&amp;permil;），经该局查获短漏代徵证券交易税24,000元，除发单向代徵人补徵税款外，另处以应代徵未代徵之应纳税额1倍至10倍之罚锾。&amp;nbsp; &amp;nbsp;买卖有价证券，代徵人务必履行代徵义务，按实际成交价格及规定税率代徵并依限缴纳证券交易税，勿以股票面额或发行公司每股净值作为成交价格计算代徵税额，以免遭补税处罚。&amp;nbsp;◎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列报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将其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自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或领取退税款日之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按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规定，除公司进行合并、分割或依企业并购法第27条或第28条规定收购，而移转予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分割后既存或新设公司、收购公司，且继续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外，相关资产未於3年内供营业或生产使用即应课税。&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将购置之生产设备新台币（下同）1千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查核该公司次一年度已结束营业并转售相关抵减设备，未符合前揭实质投资项目需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规定，除剔除补税50万元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amp;nbsp; 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特别留意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项目之时限与使用目的规定，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amp;nbsp;◎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本国籍基层员工就业机会及提升薪资水准，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业增雇2人以上之24岁（含）以下或65岁（含）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且提高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时，得就增雇该等员工薪资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额中减除。另针对调高本国籍现职基层员工平均薪资部分，非因基本工资调整而增加之经常性薪资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额中减除。&amp;nbsp;&amp;nbsp;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中小企业申请适用上述加成减除租税优惠，应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送请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加成减除之数额；若未依规定於结算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则不得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amp;nbsp; &amp;nbsp;本项租税优惠申请限制：一、不得重复适用优惠：申请加成减除之薪资支出应先扣除政府补助款。此外，若薪资给付费用已适用增雇员工租税优惠或其他租税优惠措施，不得重复适用员工加薪租税优惠。二、违反法令重大者不适用：中小企业於最近3年内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不得申请适用本项租税优惠。&amp;nbsp;◎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将资金无偿或低利贷与他人，应注意利息收入列计之合理性，并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相对应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报数额偏低或未列计，遭调整补税。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如其资金来源为借入款项者，基於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不收取利息，对於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不得列为利息费用。该局近日查核发现，某营利事业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其损益表列报巨额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400万余元，资产负债表列报「其他应收款」2亿余元，进一步查核发现该应收款系於前一年贷与关系人款项未收取利息，且贷与之资金系来自金融机构之贷款，该局爰依前开规定按各金融机构实际借款利率予以调减利息支出400万余元，补徵税额80万余元。◎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营业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负责人、他人使用，应依规定开立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出售资产损益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入申报。&amp;nbsp; &amp;nbsp;该所查核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车漏未开立发票申报营业税，需补税处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5项规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甲公司购入该乘人小客车取得之营业税进项税额虽依上开规定未扣抵销项税额，惟营业人将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车出售或无偿移转予他人使用时，分属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之销售货物及第3项第1款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第32条及第35条规定开立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违反上开规定时，除补税外并将受罚。&amp;nbsp; &amp;nbsp;前项出售资产系按资产售价减除其未折减余额计算损益，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入申报，以免出售资产有收益漏未申报遭补税处罚。&amp;nbsp;◎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大楼管理委员会如与人订立租赁契约，将大楼之外墙、屋顶或阳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纳入管理委员会基金，系属管理委员会销售劳务之收入，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大楼管理委员会於114年间出租大楼屋顶平台供乙、丙、丁3家电信业者装设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为新台币（以下同）8万元，每月销售额合计24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大楼管理委员会未办理税籍登记且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遂通知甲大楼管理委员会补办税籍登记，核定漏未开立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274万2千余元，补徵营业税13万7千余元，并处以罚锾。&amp;nbsp;&amp;nbsp;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未办理税籍登记前即对外出租大楼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情事者，应主动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且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在台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国提供服务所获取的报酬（我国来源所得），依法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雇期满或终止契约离境后，其留下的金融帐户沦为诈骗集团收受赃款或洗钱之工具，积极推动防诈政策，除辅导人力仲介公司协助移工於离境前结清金融帐户，并将暂停该帐户全部交易功能。&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外籍移工退税方式原与本国人相同，可选择转帐退税或支票退税。然而，若移工已期满离境，其留下的金融帐户全部交易功能遭暂停，将导致退税款无法拨入原帐户。该局建议选择「支票退税」，并可采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税权益：一、申报登录代领资讯：透过「外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办理申报时，请选择「支票退税」，并在系统内登录「支票退税代领人资料」及列印「代领退税授权书」。二、委托代领作业：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权之代领人，凭代领退税授权书、移工护照签名页影本及代领人身分证或居留证影本等文件，向国税局领取退税支票。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国税局针对此类案件将一律开立划线支票，限制必须存入金融机构帐户，使金流资讯透明可查对；人力仲介公司代领后，可依约定将款项转汇至移工指定的母国帐户，有效降低诈骗争议及财产损失风险。&amp;nbsp; &amp;nbsp;人力仲介公司应加强协助移工，管控离境返国期程与申报退税时程，并事先留存必要证明文件以利代领事宜。透过跨机关协力合作，不仅能落实保障移工退税权益，更能有效遏止帐户被滥用的风险。&amp;nbsp;◎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类海外所得非属扣缴范围，核属境外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同境内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是以，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类海外所得，包括海外营利所得（如境外基金发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债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如处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应并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徵。&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购买海外债券基金，因会计人员疏忽未详加检视金融机构寄发之113年度各类信托海外所得明细通知单，漏未将获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台币（下同）500,000元并入办理结算申报，致短漏报所得，经查获补徵税额100,000元并处以罚锾。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之范围，营利事业应留意是否已并入营利事业所得办理结算申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如经自行检视发现有短漏报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amp;nbsp;◎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领取的退休金，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之退职所得，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须并入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之退休金如由台湾境内公司给付，公司会依照规定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就课税所得部分开立扣缴凭单，外侨纳税义务人直接按扣缴凭单上的给付总额申报即可。&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退职所得依领取方式分为「一次领取」或「分期领取」，以114年度为例，计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如领取总额在新台币（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的部分，所得额为0元；如超过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的部分，以该部分的半数为所得额；如超过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的部分，则该部分之全数为所得额。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859,000元的余额为所得额。&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外侨纳税义务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国外提供劳务，则其自国外雇主领取的退休金，应依其在我国服务年资比例来计算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退职所得。举例来说，甲君於某外国公司服务30年退休，其中最后10年派驻台湾，114年6月一次领取退休金折合新台币1,500万元，则其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退休金为500万元（1,500万元*10年／30年），免税额为298万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amp;mdash;198,000元）*10年／2〕，应课税退职所得为202万元（5,000,000元&amp;mdash;2,980,000元）；甲君於申报114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需检附相关服务年资及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金额之证明，将退职所得202万元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amp;nbsp; &amp;nbsp;外侨领有退职所得，无论是国内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给付，皆应诚实申报。◎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缴纳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amp;nbsp; &amp;nbsp;该局说明，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前开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爰营利事业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科处之罚锾，尚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该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该公司列报之其他费用包含员工执行职务违反交通法规，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科处之罚锾数笔，金额合计新台币（下同）18万元，该局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补税3.6万元。&amp;nbsp; &amp;nbsp;营利事业列报各项费用或损失时，应特别注意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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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重讯：114/8/28 TIB企业大学&lt;企业租税法律风险管理 研讨会&gt; 报名开始~~~</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30 Jun 2025 11:12: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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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企业租税法律风险管理 研讨会藉由探讨企业租税规划类型，财税机关的查核技术及解释令，并以实例分析指出不当之处，以期达到学习为企业节税之效益。◆ 活动时间：114/8/28(四)&amp;nbsp; 13:50~17:00&amp;nbsp; &amp;nbsp; 报名时间：即日起~114/8/14(四)或额满为止&amp;nbsp; &amp;nbsp; 线上报名：https://forms.gle/tqd619CRPDsBN9Pa6&amp;nbsp; &amp;nbsp; QRCODE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 活动地点：台中市大墩文化中心&amp;ndash;会议室&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台中市西区英才路600号B1西侧)◆ 主题&amp;nbsp; (一)企业租税法律风险管理：关系企业避税类型及租税规避实例分析&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 关系企业避税类型及国税局查核重点&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 虚设事业个体&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2) 虚构交易事项&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3) 非常规交易&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4) 利用财团法人&amp;nbsp; &amp;nbsp; &amp;nbsp; 2. 租税规避实际案例分析&amp;nbsp;(四大案例)&amp;nbsp; (二)如何立一个好遗嘱！&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 预立遗嘱的好处&amp;nbsp; &amp;nbsp; &amp;nbsp; 2. 遗嘱与特留分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3.&amp;nbsp;立遗嘱的一般规定&amp;nbsp; &amp;nbsp; &amp;nbsp; 4.&amp;nbsp;立遗嘱的方式&amp;nbsp; &amp;nbsp; &amp;nbsp; 5. 遗嘱执行与遗嘱撤回◆ 讲师介绍：&amp;nbsp; (一)张进德博士学历：法律背景：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博士、硕士商学背景：美国联邦国际大学会计博士、奥克拉荷马市大学会计硕士现任：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民国70年迄今）审计部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经历：财政部稽核组稽核会计师公会全联会第一届理事长（民国79年）文化大学会计系主任(民国69年)、朝阳科大管院院长台北大学企管所(中兴法商)、逢甲财税所兼任教授、亚洲大学讲座教授台湾省政府诉愿会委员、金管会诉愿会委员著作：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上下册)、国际税法等31本书，其中策略管理会计一书获得88年度金书奖(二)黄秀惠律师学历：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毕业(榜首)朝阳科技大学财务金融系研究所毕业(榜首)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任：咏律科思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康和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利代理人、财务管理顾问师、企业并购师中科管理局就业歧视暨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财政部关务署台中关性骚扰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 报名须知&amp;nbsp;1.报名费用：$500(含税)/人；(冠恒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免费参加！)&amp;nbsp; &amp;nbsp; 赠送「企业租税法律风险管理实例分析」乙本(定价400元，张进德博士著)&amp;nbsp; &amp;nbsp; &amp;nbsp;(团体报名另有优惠，请洽询主办单位)&amp;nbsp;2.报名办法：(1)网路报名。 (2)E-MAIL报名。&amp;nbsp;3.报名后请一并以银行汇款方式汇至指定帐户才算报名完成。&amp;nbsp; （开课当天会提供纸本电子发票证明联）&amp;nbsp; &amp;nbsp; &amp;nbsp;汇款资讯：　&amp;nbsp; &amp;nbsp;户名：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amp;nbsp; &amp;nbsp;帐号：204-10-88573-5&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兆丰银行－中台中分行(代码 017-2048)　&amp;nbsp; &amp;nbsp;◆ 报名方式&amp;nbsp;1.线上报名：https://forms.gle/tqd619CRPDsBN9Pa6&amp;nbsp; &amp;nbsp; &amp;nbsp;QRCODE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2.E-MAIL报名：taichung@tib.org.tw时间内容讲师13:30~13:50报到&amp;nbsp;13:50~15:50企业租税法律风险管理张进德博士15:50~16:00休息&amp;nbsp;16:00~17:00如何立一个好遗嘱！黄秀惠律师联络窗口：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电话：(04)2302-8277#29 江小姐E-MAIL：taichung@tib.org.tw主办单位：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协办单位：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台湾策略管理学会、亚太企业法律学会、咏律科思法律事务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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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重讯：TIB企业大学与SGS合办ISO14064-1：2018组织温室气体内部查证人员训练课程剩最后4个名额啦~</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30 Jun 2025 10:35:2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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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11/23-24 ISO14064-1：2018组织温室气体内部查证人员训练课程剩最后4个名额啦~议题这么夯，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赶紧手刀报名哦！网上课程一大堆，还在纠结上了一堆课程却仍然无法执行碳盘查吗？TIB企业大学与SGS合办ISO14064-1：2018组织温室气体内部查证人员训练课程罗~参加全程课程并测验通过者，授予SGS 「成功修业证书」！！！课程介绍：认识温室气体的成因及对於环境的冲击，了解国际公约及我国政府所采取措施，并透过盘查技巧与使用相关温室气体计算参数，使公司盘查清册之数据更具可靠性。课程特色与效益：1.熟悉ISO14064-1温室气体量化及报告标准的内容，     导入温室气体盘查的概念，以期具备计算组织温室      气体排放清册能力2.介绍温室气体会计五原则及ISO14064-3温室气体查     证标准，建立组织内部查证其盘查数据的能力3.经由个案研讨熟谙温室气体的计算方式及内部查证       原则，作为未来接受外部查证或政府强制盘查温室       气体的基础培训对象：1.温室气体内部稽核人员或未来欲从事温室气体内部       稽核人员相关工作者2.公司内部推动温室气体盘查相关人员3.凡对温室气体议题有兴趣并欲了解如何导入盘查系       统及内部查证的组织或个人皆可参加课程大纲：1.国际间温室气体发展趋势2.国家温室气体发展与管理3.ISO 14064-1 内容讲解4.盘查导入流程与技巧5.排放系数之选用与排放量之计算6.ISO 14064-3 查证说明7.实务案例研讨课程资讯：1.报名时间：即日起~112/11/182.价格：$10,000(含税)/人；10/31前完成报名缴费           者，前20名赠住宿抵用券乙张(以缴费顺序为准)3.上课地点：高雄市苓雅区中正二路74号9楼(橘线文       化中心站四号出口)4.上课时间：112/11/23-24 9:00~16:00(共12小时)，        11/24 16:00下课后有课后测验5.报名办法：收到上课及缴费通知后，於二天内以银        行汇款方式汇至指定帐户（开课当天提供予您纸本      电子发票证明联)6.报名连结：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j2xgIwy_t1XN8T5gRDLAyTUW4I4ebIcbnfyDG2PWrnA/edit7.联络窗口：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电话：(04)2302-8277#28 叶佑宁先生   EMAIL：cgbc.ltd@gmail.co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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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0925TTQS银牌</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6:26: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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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TIB企大 X 华绮资讯 11/21 「i+Simple制造业虚拟精实营运系统建置计画」说明会就在台中~~</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Wed, 25 Oct 2023 09:53:0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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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大 X 华绮资讯11/21 「i+Simple制造业虚拟精实营运系统建置计画」说明会登场啦~~报价很头痛？成本到底是多少？客户询价，无法快速给出精准报价吗？老是落后一步，抢不到订单吗？一套容易上手的整合系统问世罗～i +Simple制造业虚拟精实营运系统华绮资讯深刻了解企业痛点，整合企业ERP、CRM、SCM系统做精准估价，以视觉化呈现估价结果，协助企业做订单报价前的成本估算，让报价更精准。2023/11/21（二）各位企业主、资讯人员、业务人员、会计人员，大家一起来跟华绮了解i +Simple制造业虚拟精实营运系统，*参加者可以取得免费试用帐号，深入体验！台中场：2023/11/21（二）上午9:00-12:00（9:00开始进场）地点：台中市秋红谷C栋教室（心之谷永续教育园区）报名网址：https://reurl.cc/QZg4d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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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2月份第525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12 Mar 2026 11:47: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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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2/2）2◎从事进出口贸易营业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注意事项（2/4）&amp;nbsp;&amp;nbsp;&amp;nbsp; 2◎执行业务者列报交际费支出应与业务有关（2/4）&amp;nbsp;&amp;nbsp;&amp;nbsp; 3◎营业人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嗣依经销契约取得奖励金，应按进货折让处理（2/5）&amp;nbsp;&amp;nbsp;&amp;nbsp; 3◎营利事业举办年终尾牙餐会及抽奖活动支出，应注意列报规定（2/6）&amp;nbsp;&amp;nbsp;&amp;nbsp; 4◎ 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费用，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2/9）&amp;nbsp;&amp;nbsp;&amp;nbsp; 4◎买卖未上市柜股票依实际买卖成交价格计算应报缴证交税（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5◎公开资讯非检举逃漏税之具体事证（2/11）&amp;nbsp;&amp;nbsp;&amp;nbsp; 5◎出售连续继承取得之不动产，课徵房地合一税应如何计算持有期间（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5◎国内营利事业获配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股票之外国公司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6◎申请复查与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起算日不同（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7◎兼营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请务必按择定方法计算税额扣抵（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7◎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转让存货及固定资产给新负责人时，记得报缴营业（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8◎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9◎抛弃继承父亲遗产，仍可代位继承申请查调祖父之遗产（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9◎执行业务者依法设帐及申报可享租税优惠（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独资商号负责人死亡，继承人继承独资商号之货物及固定资产免课徵营业税（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申报遗产税减除估价！（2/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1◎营业人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赚取佣金收入者，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2/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规定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2/26）&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公司欲享受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或第10条之1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申请时程（2/26）&amp;nbsp;&amp;nbsp;&amp;nbsp; 13◎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网路平台经营多个帐号或卖场，均应开立统一发票（2/26）14◎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2/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5条第1条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30条第2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进口货物，经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并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各款漏税情形之一者，经海关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营业税，嗣於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将海关核发「海关进口货物税费缴纳证兼汇款申请书」申报扣抵当期销项税额，惟经该局查获该「海关进口货物税费缴纳证兼汇款申请书」上已加注「此为违章案件税单，营业人不得列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受罚」之提醒文字，甲营业人涉有虚报进项税额情事，除补徵营业税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如有将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从事进出口贸易营业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注意事项（2/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随著营业人进出口贸易往来频繁，该局在实务上常发现营业人不熟悉法令规定，导致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时发生错误。为协助营业人正确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该局特别汇整常见样态，提醒营业人留意以免申报错误。一、确认正确的申报时点类别申报所属期别外销货物报经海关出口报关日非经海关出口之小额货物：离岸价格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货物，委由邮局或快递业者运送出口邮局或快递业者核发执据日外销劳务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收款日二、完备非经海关出口之证明文件：外销货物除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件外，申报「非经海关出口」部分，务必依规定检附证明文件（如邮局或快递执据影本、外汇水单等）。特别提醒，实务上常见营业人透过个人（员工或亲友）以随身、手提方式搭机携带货物出国交付国外买受人，因未依规定报关，将无法取得证明文件，不符申报适用零税率。此外，为简化申报程序，营业人可多加利用网路申报系统之「附件上传」功能传送相关证明文件，免亲赴国税局递送纸本文件。三、外销货物退回且未复运出口者，应申报销货退回：营业人外销货物因故退运回国内，且不再复运出口销售者，营业人应依规定填具「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并检附复运进口证明文件（如进口报单等），於退回当期申报於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零税率销货退回」栏（第19栏），作为当期零税率销售额之减项。四、外销退回金额之汇率计算应一致：营业人外销货物发生销货退回复运进口时，其销货退回金额之计算，应按「原货物出口时」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之汇率计算，不得误以复运进口时之汇率计算，以免造成申报金额错误。&amp;nbsp;◎ 执行业务者列报交际费支出应与业务有关（2/4）&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全年列支之交际费总额，依规定不得超过各业别核定执行业务收入之交际费限额比例，并应取具合法凭证及证明与业务有关。该局指出，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执行业务者列支之交际费，经取得合法凭证并查明与业务有关者，准予核实认定。但全年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核定执行业务收入之下列标准：（1）建筑师、保险业经纪人：7%。（2）律师、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技师、地政士：5%。（3）其他：3%。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地政士事务所112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案件，该事务所申报全年收入总额新台币（下同）2,620万元，列报交际费支出128万元，虽未超过上开规定得列报之限额131万元（计算式：2,620万元*5%=131万元），惟查业者提示之统一发票支出内容发现，除了招待及馈赠客户之餐费与礼品支出93万元外，还包含购买厨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万元，因该事务所无法合理说明购买生活日用品支出与业务相关，核与前揭查核办法规定不符，致遭剔除补税。执行业务者列支或申报交际费用，除应注意各业别限额之相关规定外，并应与业务有关，以免遭剔除补税。◎营业人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嗣依经销契约取得奖励金，应按进货折让处理（2/5）&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应按进货折让处理，其因进货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申报扣减。&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现今消费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促进销售，往往於经销契约订定奖励金机制，若客户於一定期间累积进货达一定金额，则给予奖励金，以激励客户提高绩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及财政部75年4月28日台财税第7541444号函规定，营业人如系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系属进货折让，应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於发生进货折让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前开证明单「开立发票」栏内，仅需填列起始期间取得第1张统一发票号码，及在「退货或折让内容」栏「品名」项下，注明「汇开」字样及起讫期间，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张统一发票号码。&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签订经销契约，合约约定只要乙公司季度进货累积超过400万元，甲公司即以进货总额2%支付奖励金。在114年第3季，乙公司进货累积达到525万元，因进货累积金额达标，甲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支付10万5千元（525万*2%）奖励金予乙公司，乙公司应於取得奖励金时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於申报114年9-10月营业税时，申报扣减进项金额10万元及税额5千元。&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因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如有漏未申报进货折让之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营利事业举办年终尾牙餐会及抽奖活动支出，应注意列报规定（2/6）&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岁末尾牙及抽奖活动，列报相关成本（费用）及所得应注意下列规定：一、劳动部规定营利事业举办岁末尾牙宴请全体员工聚餐，系属事业主慰劳员工一年来辛苦所举办之活动，非一般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主办之聚餐活动，不宜动支职工福利金，而应以其他费用列支。二、营利事业若以自行生产之产品或购入之存货转为抽奖活动之礼品，该笔支出已转列为其他费用，该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不得再重复列报於成本。三、营利事业收到往来厂商出资认捐尾牙餐费或捐助摸彩品奖项，应列入其他所得，并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至於赞助往来厂商尾牙餐费或捐助摸彩品奖项，则应列报为交际费，并应注意不得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之限额规定。&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办理尾牙或抽奖活动时，除应注意前开事项，妥善保存餐费及礼品采购等相关支出凭证外，并应列报於正确之会计项目，如有接受往来厂商赞助情形，亦应列为当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发生漏报所得之情事。◎ 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费用，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2/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125条至第127条规定，请求权依性质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不同之消灭时效，倘为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爰营利事业应给付之款项，已逾民法规定之请求权时效而未给付者，该请求权依民法规定既已消灭，营利事业应於时效消灭年度将该应付未付之款项转列其他收入。&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帐载应付利息新台币（下同）9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应於107年2月间给付之借款利息，截至112年底仍未给付，因已逾民法第126条规定之5年请求权时效，该局爰依上开所得税法及查核准则规定，将该逾5年之应付利息900万元转列其他收入，补徵税额180万元。另甲公司倘於以后年度实际给付时，得以营业外支出列帐申报。&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是否已逾请求权时效而应转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amp;nbsp;◎买卖未上市柜股票依实际买卖成交价格计算应报缴证交税（2/10）&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私人间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证券交易税系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徵，其代徵人为受让证券人，故买受人（代徵人）於每次买卖交割之当日，按买卖成交价格3&amp;permil;税率代徵，并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amp;nbsp;&amp;nbsp; 该局指出，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规定，证券交易税系按每次买卖证券之实际成交价格依一定税率课徵，与股票每股面额或公司之资产净值无关，民众买卖未上市（柜）股票，於填写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徵税额缴款书时，其中「每股成交价格」及「成交总价额」栏位，须填写实际买卖成交价格，「应代徵税额」栏位，则依实际买卖成交价格计算应缴纳之证券交易税额。&amp;nbsp;&amp;nbsp; 民众自行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务必在缴纳证券交易税前再次检视填报缴款书的资料是否正确无误，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税额而受罚。◎公开资讯非检举逃漏税之具体事证（2/1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依据「各级稽徵机关处理违章漏税及检举案件作业要点」第13点规定，检举人向稽徵机关检举案件时，应提供检举人姓名及住址、被检举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检举违章漏税之事实及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检举人如系依据网路、报章杂志、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或一般民众皆可取得之各项公开资讯提出检举者，稽徵机关将依同要点第16点规定，通知检举人依同要点第13点，叙明违章漏税之事实及提供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在社群网站张贴出租房屋之讯息，乙君撷取网路截图向国税局检举甲君漏报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税。惟网路资讯系属公开资讯，并非逃漏税之具体事证，经该局函请乙君叙明甲君涉及违章漏税之事实，并提供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如出租房屋之门牌号码、出租人姓名、租赁契约书、租金给付证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体逃漏税事证，该局爰依前揭作业要点第13点及第16点规定办理。&amp;nbsp;&amp;nbsp; 民众若发现有逃漏税之情事，检举时除应详实叙明违章漏税之事实外，请并同检具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送交国税局。&amp;nbsp;◎出售连续继承取得之不动产，课徵房地合一税应如何计算持有期间（2/12）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如被继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后，应适用新制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如果是连续继承取得，应以最近一次被继承人取得日判断是否适用新制，而在计算新制持有期间时，得将连续各次继承之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因继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税制计算持有期间时，得并计被继承人持有期间，以避免可能因照顾遗属或缴纳遗产税等需求，须於短期内出售房地而适用较高税率。连续继承取得房地后出售亦具有同样特性，可将历次被继承人之持有期间并计，以保障继承人权益。&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父於91年购入A房地，於106年将1/2持分赠与配偶甲母，所余1/2持分在107年甲父过世后由甲君与甲母各继承1/4持分；甲母复於111年过世，其拥有之3/4持分（1/2持分属受赠取得+1/4持分属继承取得）由甲君继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继承取得之1/4持分，系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适用房地合一税制；其余111年自甲母继承取得之3/4持分，系被继承人甲母分别於106年受赠取得及107年继承取得，均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计算持有期间时，连续继承取得之1/4持分，可并计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间，合计超过10年（自91年起算），适用税率15%，另1/2持分系甲母於106年受赠取得，仅可并计甲母之持有期间，按超过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适用税率20%。◎国内营利事业获配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股票之外国公司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2/12）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因而获配之股利，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依外国法律发行之股票，经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该股利无需课徵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至於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发行人为外国公司，不符所得税法第42条有关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均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甲公司投资外国A公司依外国法律发行并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下同）40万元，惟甲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认该股利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而漏未申报，案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8万元并裁处罚锾。&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呼吁，国内营利事业如有获配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股票之外国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规定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2/1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所产生之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至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不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而系按规定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其倘为交易损失者，则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不足部分，得自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后尚有余额，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惟营利事业如系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适用前述规定，其交易所得额，应依同法条第4项规定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系以不动产投资开发为业，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之土地交易损失新台币（下同）2亿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於106年间买入台北市2笔土地，整地后尚未兴建房屋即於112年间出售，因非属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应留供以后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案经该局核定调增甲公司课税所得额2亿元，补徵税额4,000万元（2亿元&amp;times;税率20%）。◎申请复查与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起算日不同（2/1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倘纳税义务人对稽徵机关核定补徵税额的处分不服循序申请复查与提起诉愿，两者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间虽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别留意起算日认定基准的差异，以免错过救济期限，影响行政救济权益。&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於缴款书所载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请复查；而诉愿之提起，依诉愿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为之，也就是应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复查决定后填发税额缴款书之应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为起算日。又依诉愿法第16条规定，诉愿人不在受理诉愿所在地居住者，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其在途期间。&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设籍台南市）对国税局核定营业税应纳税额不服，於缴款书所载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请复查，嗣经国税局复查决定驳回，并重行填发缴款书改订缴纳期间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连同复查决定书於114年8月20日送达。甲营业人提起诉愿期间为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位於台北市应再加计在途期间5日，所以应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诉愿，而不是复查决定改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amp;nbsp;&amp;nbsp; 该局特别提醒，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虽同为30天，但起算点却不相同，且提起诉愿日之认定，系以受理机关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诉愿人若不是亲自送达，而是以邮寄方式送达，应特别注意到达日期，以免错过法定救济期间。&amp;nbsp;◎兼营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请务必按择定方法计算税额扣抵（2/1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我国企业经营型态日益多元，常见营业人同时经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之情形，兼营营业人购置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取得之进项税额，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可扣抵之金额。&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兼营营业人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如采比例扣抵法计算应纳税额或溢付税额者，其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数扣抵或退还税额；至采直接扣抵法，系以帐簿记载完备且能明确区分购买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并将用途区分为专供应税使用、专供免税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种，其中可明确归属专供免税使用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则应按当期不得扣抵比例计算可扣抵销项税额之数额申报扣抵或申请退税，重点整理如附表。&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业务，於114年1&amp;mdash;2月购置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额新台币（下同）10万元之统一发票，该设备系供其应税及免税业务共同使用，甲公司采比例扣抵法，经计算该期不得扣抵比例为20%，则该设备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为8万元〔$100,000*（1&amp;mdash;20%）〕，其余2万元则属免税销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或申请退还。&amp;nbsp; 兼营营业人於购置固定资产并办理营业税申报或申请退税时，应自行检视该资产之实际用途并正确计算，若不慎未依规定申报或计算，导致溢退、抵营业税情事者，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主动向主管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附表：方法／比较项目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适用对象一般兼营营业人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用途者计算方式按「不得扣抵比例」计算得扣抵之进项税额按「实际用途」分类为专供应税、专供免税、共同使用等3类计算得扣抵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或申请退税按「可扣抵比例」计算可扣抵销项税额之数额申报扣抵或申请退税1.专供应税：全额扣抵2.专供免税：不得退还扣抵3.共同使用：应按当期不得扣抵比例计算可扣抵销项税额之数额申报扣抵或申请◎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转让存货及固定资产给新负责人时，记得报缴营业（2/13）&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时，如涉及移转存货及固定资产，应特别注意营业税申报相关规定，以免因疏忽违反营业税法规定而受罚。&amp;nbsp;&amp;nbsp; 该局指出，稽徵实务常见独资商号申请变更负责人后，原负责人将该商号之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负责人时，而未依规定将存货及固定资产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遭受补税处罚。独资商号不具法人人格，虽以所经营之商号名义对外营业，但实际上属个人之事业，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权利义务主体，其变更负责人时，该独资商号之统一编号虽未变更，本质为原负责人权利义务之转让，因此若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给新负责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及第35条等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按转让时之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至新负责人取得该统一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规定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A独资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原负责人甲君将商号经营权转让给乙君，并将价值新台币（下同）105万元之存货与固定资产一并转让，甲君依规定应以A商号名义开立销售额100万元及税额5万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给乙君，并於转让日起15日内依法报缴营业税；另乙君取得前开统一发票，可持以申报扣抵A商号之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时，如有漏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或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2/1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金额，性质不同，课税结果差异大。其中，违约金若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取得，即属营业税课税范围，须开立统一发票；而依民法规定收取因买受人迟延付款所收取的迟延利息，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营业人销售额包括全部代价及任何附带费用。因此，因买受人违反契约所支付的违约金，只要与销售行为有关，即属销售对价的一部分，应计入销售额课税。该局进一步说明，迟延利息属迟延责任非销售对价免课税，依财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支付的迟延利息，属民法第233条所定之迟延责任，与货物或劳务销售无直接对价关系，故不在营业税课税范围内。但若双方以较低契约价款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义补足差额，实质上仍为销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规避税负，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第3项「实质课税原则」依法核课。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价格出售设备给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货款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应课徵营业税并开立发票；迟延利息1万元非属课税范围，免开立发票。但若该「利息」属变相销售价款，仍应并入销售额课税。若营业人已收取应课税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却未开立发票，应於未遭检举或尚未被税捐稽徵机关调查前，主动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予处罚，以避免后续争议。&amp;nbsp;◎抛弃继承父亲遗产，仍可代位继承申请查调祖父之遗产（2/23）&amp;nbsp; 甲君112年死亡时，继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抛弃继承父亲甲君遗产，今（115）年祖父死亡，该兄弟2人已抛弃继承父亲的遗产，能否代位继承祖父遗产并申报遗产税？&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所以父亲先於祖父过世的情况下，兄弟2人虽抛弃继承父亲遗产，仍可代位继承祖父应继分。又依同法第1139条规定，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於继承开始前即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等可由亲等近者为先代位继承，申报遗产税前请小心确认，以免错误。&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民众可就近至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全功能服务柜台一站式申请查调被继承人财产，以便办理遗产税申报，应备妥之文件兹列表如下：申请人应准备文件继承人本人（含合法代位继承人）继承人身分证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除户资料与被继承人之关系证明（如户口名簿或继承系统表）法定继承人如为未成年人，需再检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证正本及相关监护证明委托他人代办上述继承人办理应检附文件代理人身分证正本及继承人委托书国税局为便民服务，除了临柜申办外，民众可透过网路代替马路，运用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注册之健保卡或行动自然人凭证，直接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申办流程：线上服务＞点选线上申办＞点选税务线上申办＞点选遗产税＞点选查询被继承人财产、金融资产、死亡前二年内赠与及所得资料暨申请遗产税税额试算服务。◎执行业务者依法设帐及申报可享租税优惠（2/2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医师、律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依法应设置帐簿及保存会计凭证，除可掌握实际收支情形，了解经营财务状况外，亦可享有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公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加成15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以及盈亏互抵等租税优惠；补习班、幼儿园及养护疗养院所亦适用上述租税优惠。&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盈亏互抵规定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执行2个以上专门职业之业务，於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并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调查，经稽徵机关依帐载核实认定有亏损者，得自同一年度经核定之执行业务所得中减除。&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分别经营甲、乙两家诊所，均依法设置帐簿并保存凭证，於年度结算申报时，甲诊所亏损新台币（下同）50万元，乙诊所盈余80万元，亦分别经稽徵机关依帐载资料如申报数核定，所以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合并申报及计算综合所得税时，两家诊所可以盈亏互抵，仅30万元之执行业务所得须课税。◎独资商号负责人死亡，继承人继承独资商号之货物及固定资产免课徵营业税（2/24）&amp;nbsp;&amp;nbsp; 民众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经营饮料店，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该饮料店将由其继承接续经营，陈父经营期间之留存存货及固定资产，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8年3月11日台财税第881901692号函释规定，独资组织营业人之负责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申请变更负责人为继承人或一并变更商号名称时，其继承人继承余存之存货及固定资产，核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之范围，可免依上开法条规定课徵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组织，负责人Ａ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货新台币50万元及1部货车，继承人B君继承持续以独资组织经营，申请变更负责人为B君时，继承该商号存货及货车，免视为销售课徵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提醒，若独资商号单纯转让他人继续经营情形，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新负责人之行为，则应视为销售货物，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至於受让人取得该进项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法扣抵销项税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2/24）&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即将届至，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纳税，该局针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5种错误或疏漏态样整理说明如下：一、营利事业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被投资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误列报为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课徵房地合一所得税。二、营利事业列报之境外所得，依签署生效之所得税协定应由他方缔约国免税或依上限税率课税，其未向该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而溢缴该国之税额，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6条第2项规定，不得申报扣抵我国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三、营利事业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之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未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按当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换算为新台币，致短漏报CFC投资收益。四、营利事业投资境外公司获配应税股利所得，误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列报为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五、营利事业承租他人房屋，将装修租赁改良物支出列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实质投资支出作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因无法个别辨认属设备性质，非属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各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并正确报缴税。◎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申报遗产税减除估价！（2/2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之遗产土地，系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公告土地现值」核算遗产税课税价值，惟如土地设有地上权时，因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於地上权人，导致土地价值减低，故应扣除地上权价额。该局说明，估定地上权价额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地上权之设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设定年限与年租，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点剩余期间来估定其价额，若没有订年限者，则以1年地租额的7倍为其价额，另外，若没有约定年租者，均按申报地价年息4%估价。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过世时遗有一笔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现值计算遗产价值为1千万元，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时，发现该土地设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权、每月地租5万元，由於未约定年限，依上开规定按1年地租额的7倍，估定地上权价值为420万元（5万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现值中减除后，申报该笔土地遗产价值为580万元（1,000万元&amp;mdash;420万元）。办理遗产税申报前，应留意土地登记誊本之「他项权利部」是否有设定地上权，而可减少土地价值之情形。&amp;nbsp;◎营业人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赚取佣金收入者，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2/2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有营业人询问，其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并以买受人名义报关，所赚取之佣金收入，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该局说明，营业人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并直接以买受人名义报关进口，其收取转付差额或取得佣金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开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倘买受人系保税区营业人且该货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者，营业人得按其收取转付差额或取得之收入，开立零税率二联式统一发票，并持凭经买受人签署「进口该货物确系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无讹」字样及加盖其统一发票专用章之海关核发进口报单副本，申报适用零税率。该局举例说明，营业人甲接受国内买受人乙（非保税区营业人）订购新台币（下同）1,000,000元精密设备一批，嗣营业人甲转向长期合作之国外供应商A下单订货并以买受人乙名义向海关完成进口申报，供应商A同意给付买卖价金3%佣金予营业人甲，营业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时，应开立以国外供应商A为抬头30,000元（销售额28,571元、税额1,429元）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买受人为保税区营业人并符合前开规定可适用零税率外，应开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规定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2/26）&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得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内未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者，其研究发展之支出如欲申请适用投资抵减，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与申请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项目有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资格条件及当年度研究发展活动符合适用规定之认定。另若有：（1）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或使用之专用技术；（2）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3）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之费用；（4）与国内外公司、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所为之支出，欲申请专案认定者，应并同研究发展活动认定之申请，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之会计年度属历年制者，其114年度研究发展支出如欲适用投资抵减，应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为星期日，顺延至115年6月1日）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认定；申请日之认定以申请文件送达之日为准；其邮递者，应以挂号寄送，并以交邮当日之邮戳日期为准，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amp;nbsp;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14年度研究发展支出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投资抵减，应注意於上开规定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公司欲享受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或第10条之1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申请时程（2/26）&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公司投入资源进行研发与转型及创新活动，及加速智慧化、数位化、低碳化制程，以升级产业结构及国际竞争力，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及第10条之1规定，投入创新研发活动之研究发展支出及投资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支出，均得就符合规定之支出金额享受租税抵减之优惠，但公司须注意各项优惠措施的申请时程。&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关投资抵减办法规定申请投资抵减者，应依下列时限办理：一、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者：应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114年度申报案件为例，如采历年制者，原申请期限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适逢假日，顺延至6月1日），检具相关规定文件（如研发活动认定申请书、支出适用投资抵减明细表等），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二、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者：应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114年度申报案件为例，如采历年制者，原申请期限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适逢假日，顺延至6月1日），登录经济部建置的申办系统（网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规定格式填报，并上传规定文件，完成线上申办作业。&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前揭投资抵减者，除须依限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外，也应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计算抵减税额，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规定格式填报相关租税减免明细表册，并检附规定文件送稽徵机关办理。若未依上开申请期限申请及完整填报租税抵减表册，依相关投资抵减办法规定，尚无补正措施，将无法适用投资抵减。&amp;nbsp;&amp;nbsp; 公司欲享受前揭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上开申请及申报规定，於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於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结算申报书格式填报，以充分享受政府给予的投资抵税优惠。◎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网路平台经营多个帐号或卖场，均应开立统一发票（2/2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网路平台经营多个会员帐号或卖场，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切勿因属网路交易而心存侥幸。该局说明，迩来时有查获部分网路卖家以租借他人会员帐号方式，於网路平台利用多组帐号销售商品，藉以分散销售额并短漏开统一发票逃漏税捐，国税局将持续加强列选查核，以防杜网路卖家规避课税之行为。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於某知名网路电商平台利用15组会员帐号，隐匿未委托平台代开统一发票之会员帐号销售额，经该所查获甲商号於112至113年间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且短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584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79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79万余元。营业人於实体店面或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不论消费者有无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给消费者，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罚。并自行检视所有网路交易之销售额，如因一时疏忽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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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重讯：TIB企业大学与SGS合办ISO14064-1：2018组织温室气体内部查证人员训练课程</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2 Sep 2023 10:24:5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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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ISO14064-1：2018组织温室气体内部查证人员训练课程网上课程一大堆，还在纠结上了一堆课程却仍然无法执行碳盘查吗？TIB企业大学与SGS合办ISO14064-1：2018组织温室气体内部查证人员训练课程罗~参加全程课程并测验通过者，授予SGS 「成功修业证书」！！！课程介绍：认识温室气体的成因及对於环境的冲击，了解国际公约及我国政府所采取措施，并透过盘查技巧与使用相关温室气体计算参数，使公司盘查清册之数据更具可靠性。课程特色与效益：1.熟悉ISO14064-1温室气体量化及报告标准的内容，     导入温室气体盘查的概念，以期具备计算组织温室      气体排放清册能力2.介绍温室气体会计五原则及ISO14064-3温室气体查     证标准，建立组织内部查证其盘查数据的能力3.经由个案研讨熟谙温室气体的计算方式及内部查证       原则，作为未来接受外部查证或政府强制盘查温室       气体的基础培训对象：1.温室气体内部稽核人员或未来欲从事温室气体内部       稽核人员相关工作者2.公司内部推动温室气体盘查相关人员3.凡对温室气体议题有兴趣并欲了解如何导入盘查系       统及内部查证的组织或个人皆可参加课程大纲：1.国际间温室气体发展趋势2.国家温室气体发展与管理3.ISO 14064-1 内容讲解4.盘查导入流程与技巧5.排放系数之选用与排放量之计算6.ISO 14064-3 查证说明7.实务案例研讨课程资讯：1.报名时间：即日起~112/11/182.价格：$10,000(含税)/人；10/31前完成报名缴费           者，前20名赠住宿抵用券乙张(以缴费顺序为准)3.上课地点：高雄市苓雅区中正二路74号9楼(橘线文       化中心站四号出口)4.上课时间：112/11/23-24 9:00~16:00(共12小时)，        11/24 16:00下课后有课后测验5.报名办法：收到上课及缴费通知后，於二天内以银        行汇款方式汇至指定帐户（开课当天提供予您纸本      电子发票证明联)6.报名连结：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j2xgIwy_t1XN8T5gRDLAyTUW4I4ebIcbnfyDG2PWrnA/edit7.联络窗口：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电话：(04)2302-8277#28 叶佑宁先生   EMAIL：cgbc.ltd@gmail.co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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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4年TTQS银牌</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6:25: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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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讯：113／04／13~ 04／27 TIB企大 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第01期 开课资讯</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5 Mar 2024 17:51:0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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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业大学113年度上半年产业人才投资计画课程来罗有劳保、就保的你/你要把握报名，一般身分补助80%，特定对象能补助100%（例如：中高龄）。进修小确幸：TIB企业大学已推广各式节税、财报课程多年，为庆祝TIB企业大学行动学习开启，与TIB企大粉丝同乐，凡报名生建运老师「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 」且於04/01以前缴费完毕，并完成课程者，加赠行动学习网学习券1张(价值$1,000)~限课程开课成功，学习券使用依据发行者规定办理，不能变现或抵换其他课程。重讯：现正报名中～04/10止TIB企大 （生建运老师）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讲师经历：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财政部高雄市税务局间税科审查一科查帐人员苗栗县税捐稽徵处营业税服务区稽查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审查一科审核员国立台中技术学院会计系兼任讲师朝阳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育达商业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一、报名日期 :113/03/14 12:00~113/04/10 18:00二、上课日期 :113/04/13 ~113/04/27，周六 09:00-16:00三、上课地点 :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台中所)四、报名网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2&amp;plantype=1或在职训练网  https://ojt.wda.gov.tw/(课程代码:155792)也可直接搜寻《在职训练网课程查询》★课程QR CODE#小班制，每班最多16人————————————————————欢迎您来到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如果您有任何问题与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联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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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12／05／12 台湾策略管理学会理监事改选</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2 May 2023 13:43:4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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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湾策略管理学会於112／05／12进行理监事改选1.理事长：黄素慧博士／教授2.常务理事：&amp;nbsp; &amp;nbsp;陈耀宗博士/台大教授&amp;nbsp; &amp;nbsp;施静慧博士/教授3.理事：&amp;nbsp; &amp;nbsp;陈琼燕博士/教授&amp;nbsp; &amp;nbsp;罗明敏博士/教授&amp;nbsp; &amp;nbsp;李秋燕博士/教授</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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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TIB企大8、9月份课程热烈报名中~祭出大大大优惠</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10 Aug 2023 09:18: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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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TIB企大下半年课程因为学员的踊跃报名，名额已经快额满罗!!!祭出大大大优惠，凡是於各课程报名截止日前，完成报名作业者，均能获得行动学习网学习券1张(价值$1,000)~，学习券使用依据发行者规定办理，不能变现或抵换其他课程。课程名称：企业海内外转投资之财务议题及租税实务班第01期师资: 刘嘉宗老师讲师经历金丰机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暨兼任江苏及泰国两子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英属开曼群岛商协骏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财务部副协理富宇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课长弘光科技大学健康管理系讲师华逵科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讲师骏达会计师事务所训练讲师德霖技术学院会计类科讲师报名日期:112/07/26 12:00~112/08/22 18:00上课日期：112/08/25 (起)~112/09/12 (讫)上课时间：周二、五 18:30-21:30课程总时数：18小时  报名网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8(课程代码:151578)也可直接搜寻《在职训练网课程查询》★课程QR CODE课程名称：企业海内外转投资之财务议题及租税实务班第01期师资: 生建运老师讲师经历：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财政部高雄市税务局间税科审查一科查帐人员苗栗县税捐稽徵处营业税服务区稽查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审查一科审核员国立台中技术学院会计系兼任讲师朝阳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育达商业科技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报名日期:112/08/03 12:00~112/08/30 18:00上课日期：112/09/02 (起)~112/09/16 (讫)上课时间：周六09:00-16:00课程总时数：18小时  报名网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9(课程代码:151579)也可直接搜寻《在职训练网课程查询》★课程QR CODE</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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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1月份第524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03 Feb 2026 17:51: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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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网路销售虚拟宝物，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2）&amp;nbsp;&amp;nbsp;&amp;nbsp; 2◎给付员工退休金，如何申报退职所得？（1/6）&amp;nbsp;&amp;nbsp;&amp;nbsp; 2◎ 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案件，经移送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得撤回执行（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时限开立发票（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 营利事业给付伙食费超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营业人代购海外商品，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及佣金收入分别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 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5◎网红课徵营业税规范（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利事业借款购买房地所支付之利息，应按房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7◎ 营业人馈赠客户或员工佳节礼品，应注意统一发票开立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amp;nbsp;&amp;nbsp; 定（1/19）&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与业务有关且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20）&amp;nbsp;&amp;nbsp;&amp;nbsp; 8◎外国特定专业人才非自动适用减税条件（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业人外销货物及劳务应如实申报收入（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1/22）&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原则上不得列报！（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享实质奖励（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期间之薪资费用，可150%自当年度所得额（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列报兑换盈益或亏损（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营利事业申报房地合一税2.0应注意事项（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销售货物或劳务予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适用零税率，收款金额应扣除营业税（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专营投资公司免税所得，应注意正确计算分摊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 ?（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3◎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应注意收入列报规定（1/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4&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本期目录】&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网路销售虚拟宝物，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2）&amp;nbsp;&amp;nbsp;&amp;nbsp; 2◎给付员工退休金，如何申报退职所得？（1/6）&amp;nbsp;&amp;nbsp;&amp;nbsp; 2◎ 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案件，经移送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得撤回执行（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时限开立发票（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 营利事业给付伙食费超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营业人代购海外商品，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及佣金收入分别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 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5◎网红课徵营业税规范（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利事业借款购买房地所支付之利息，应按房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7◎ 营业人馈赠客户或员工佳节礼品，应注意统一发票开立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amp;nbsp;&amp;nbsp; 定（1/19）&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与业务有关且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20）&amp;nbsp;&amp;nbsp;&amp;nbsp; 8◎外国特定专业人才非自动适用减税条件（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业人外销货物及劳务应如实申报收入（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1/22）&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原则上不得列报！（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享实质奖励（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期间之薪资费用，可150%自当年度所得额（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列报兑换盈益或亏损（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营利事业申报房地合一税2.0应注意事项（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销售货物或劳务予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适用零税率，收款金额应扣除营业税（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专营投资公司免税所得，应注意正确计算分摊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 ?（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3◎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应注意收入列报规定（1/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4◎网路销售虚拟宝物，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透过社群平台及游戏交易网站销售游戏点数、帐号或虚拟 宝物，均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因应网路卖家运用新兴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网路交易关键供应业者完成交易，国税局持续搜集各项金流及资讯流等多元课税资料，加强选案查核营业人申报销售额异常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间於网路交易平台销售游戏虚拟宝物，并透过第三方支付业者收取款项，该局运用金流资讯分析比对，发现甲公司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查获甲公司销售虚拟宝物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且短漏报销售额1亿余元，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8百万余元。&amp;nbsp;&amp;nbsp; 该局强调，虚拟宝物虽存於线上平台，但其交易价值与实体商品并无差异，属应税销售行为，营业人仍应依法申报缴纳。&amp;nbsp;◎给付员工退休金，如何申报退职所得？（1/6）&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扣缴单位於员工退休时给付退休金，该笔退休金是否申报为员工退职所得，退职所得总额及扣缴税款如何计算？&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退职所得系指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年金保险之保险给付等所得。另同法条第4项规定，退职所得之定额免税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涨之。以114年度为例，依财政部公告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计算其所得额之方式如下：&amp;nbsp;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如领取总额在新台币（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如超过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如超过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amp;nbsp;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859,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amp;nbsp; （三）兼领一次及分期退职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别计算。&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并领取退休金，扣缴单位实际核发退休金之服务年资20年，依以上3种不同领取方式，分别计算甲君114年度退职所得如下：&amp;nbsp;&amp;nbsp; 扣缴单位於给付员工退休金时，除扣取税款并缴纳外，应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辖稽徵机关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amp;nbsp;◎ 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案件，经移送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得撤回执行（1/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提起诉愿，经移送强制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稽徵机关应准予受理，并於缴纳前揭税款后撤回执行。&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提起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者，应移送强制执行，惟经移送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缴纳三分之一者，参照该条项立法意旨及依财政部81年11月5日台财税第810858591号函规定，稽徵机关应准予受理，并撤回执行；上开所称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者，依财政部94年8月15日台财税字第09404548190号函规定，系指移送强制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在内。&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继承A君遗产，经国税局核定遗产税应纳税额90万元，甲君对核定税额不服，申经复查未获变更，虽依法提起诉愿，但未依规定缴纳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即30万元），国税局遂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执行。甲君为避免其继承之财产遭强制执行，始要求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国税局应准予自行缴纳，并俟其缴纳后撤回执行；惟税额之三分之一若系由上开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所获偿，因非属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之税款，与前揭要件不符，纳税义务人不得要求国税局撤回执行。&amp;nbsp;&amp;nbsp; 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提起诉愿时，请依限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遭移送执行。&amp;nbsp;◎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时限开立发票（1/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销售对象为营业人者，并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9条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并载明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交付买受人据以申报扣抵营业税、扣减税额及作为记帐凭证。&amp;nbsp;&amp;nbsp; 该局近期运用税务系统资料库，查得甲公司之负责人及其相关亲属银行帐户利息所得巨增之异常情事，经查甲公司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应商，却因该等早餐店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未索取统一发票，涉嫌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经该局补徵税额新台币（下同）210万余元，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约105万余元。&amp;nbsp;&amp;nbsp;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小规模营业人，无论买受人有否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如自行检视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或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1/8）&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amp;nbsp;&amp;nbsp; 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营利事业给付伙食费超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1/8）&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提供员工於工作时间的饮食及缮食开支，不论是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应留意计算伙食费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由於伙食费属薪资所得中各种补助费之一种，按理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惟为考量雇主之业务便利及营业需要，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规定，营利事业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包括加班误餐费，最高以新台币（下同）3,000元为限，得核实认定其伙食费并免视为员工的薪资所得。超过限额部分，营利事业如采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者，应转列员工的薪资所得；如采实际供给膳食者，除营利事业已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员工100人，采按月包伙方式实际提供职工膳食，伙食费支出共计380万元，依上开规定，甲公司计算得列报伙食费的限额为360万元（即100人*3,000元*12个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费超过得列报限额20万（380万元&amp;mdash;360万元）部分，应转列员工薪资所得，并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如甲公司未将超过限额部分转列员工薪资所得，则不予认定。&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申报伙食费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如有超过限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规定而遭剔除补税。&amp;nbsp;◎营业人代购海外商品，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及佣金收入分别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透过社群平台经营「海外代购」，仅赚取代购佣金，应如何开立发票？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予委托人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备注「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海外代购业务，交易模式系透过Instagram介绍欧洲各地时尚服饰配件，再依消费者订单向欧洲厂商订购货物后寄交消费者。消费者乙委托甲公司代购义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费者乙收取皮件价格新台币（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计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皮件之实际价格16,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注明「代购」字样，交付消费者乙。营业人经营代购业务，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短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所漏营业税额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amp;nbsp;◎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1/1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如於申报缴纳营业税额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税额。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於申报营业税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销项税额之减少，营业人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作为扣减销项税额及记帐之凭证，并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销售电脑10台予乙公司，开立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750,000元、营业税额37,5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於申报114年7-8月营业税时，列报该笔销项税额。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办理其中2台电脑退货，并出具销售额150,000元、营业税额7,500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应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报扣减销项税额。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已逾前揭申报期限未申报，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事实发生之当期营业税。&amp;nbsp;◎ 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1/15）&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营业人於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金额，性质不同，课税结果差异大。其中，违约金若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取得，即属营业税课税范围，须开立统一发票；而依民法规定收取因买受人迟延付款所收取的迟延利息，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台中分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营业人销售额包括全部代价及任何附带费用。因此，因买受人违反契约所支付的违约金，只要与销售行为有关，即属销售对价的一部分，应计入销售额课税。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迟延利息属迟延责任非销售对价免课税，依财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支付的迟延利息，属民法第233条所定之迟延责任，与货物或劳务销售无直接对价关系，故不在营业税课税范围内。但若双方以较低契约价款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义补足差额，实质上仍为销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规避税负，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第3项「实质课税原则」依法核课。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价格出售设备给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货款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应课徵营业税并开立发票；迟延利息1万元非属课税范围，免开立发票。但若该「利息」属变相销售价款，仍应并入销售额课税。若营业人已收取应课税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却未开立发票，应於未遭检举或尚未被税捐稽徵机关调查前，主动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予处罚。&amp;nbsp;◎网红课徵营业税规范（1/16）&amp;nbsp;&amp;nbsp; 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等，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已纳入税务管理。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让该新兴网路交易型态有一致的营业税课徵依循。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网红将自己创作的影音、图文等内容，授权平台运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付费服务，平台向广告主或付费观众收取收入（如广告费、订阅费），并依照平台与网红的合约或粉丝人数条件等，将部分收入分润给网红，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课税规范明定境内网红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另虽未达前述营业税起徵点，但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亦应办理税籍登记。该局举例说明，境内网红甲上传自己创作的影片至影音平台，114年12月间自平台取得50万元的分润收入，因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网红甲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而营业税报缴部分，网红甲自影音平台取得分润收入50万元，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即40万元），应由网红甲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另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即10万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该部分收入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统一发票。为协助网红及平台业者熟悉营业税相关规范，财政部订定辅导期间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营业税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辅导期间内网红及平台如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与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呼吁，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营业税，以维护自身权益。&amp;nbsp;◎营利事业借款购买房地所支付之利息，应按房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1/16）&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之房地，如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於房屋、土地出售时，再以费用列支。因此营利事业为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该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为费用。&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开发为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400万元，经查系甲公司为购置供销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帐列利息支出项下，惟因该房地属存货性质，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认列为当期费用，故该局依上开规定，将该利息支出400万元转列为递延费用，补徵税款80万元。营利事业因购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准则相关规定正确申报，以免遭调整补税。&amp;nbsp;◎ 营业人馈赠客户或员工佳节礼品，应注意统一发票开立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amp;nbsp;&amp;nbsp; 定（1/1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营业人以原供销售之货物馈赠客户或酬劳员工，因购入该货物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是应於将该货物转作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时，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且该笔自行开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进项税额系属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性质，依据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营业人购入礼品时已决定供作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使用，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则於馈赠该礼品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菸酒零售业，於114年12月举办感恩回馈，将已购入待售之葡萄酒礼盒50盒赠予VIP客户，因该葡萄酒礼盒原始取得成本为新台币（下同）100,000元，进项税额5,000元，已於进货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后甲公司将该待售商品转作为礼品馈赠，即应依时价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之统一发票，且该笔自行开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购入10盒糕点作为酬劳员工之年节礼物，因入帐时以职工福利费用52,500元入帐，相关进项税额2,500元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於酬劳员工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该局呼吁，营业人馈赠客户或酬劳员工礼品时，应检视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并留意避免将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以免因违反规定被补税处罚，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amp;nbsp;◎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与业务有关且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20）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拓展业务或维系客户关系，常需馈赠客户礼品或招待客户，该等馈赠或招待客户之交际应酬费用，应与业务有关并取具合法凭证，始得於规定限额内，认列费用。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交际应酬费用应符合一般商业行情，为避免其列报交际应酬费用显失合理性，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交际费应依进货货价、销货货价、运输货物运价、供给劳务或信用交易收益额、外销结汇收入等基础计算得列报之限度，超过限额部分，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减，不得列为当期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於营业费用项下列报交际费新台币（下同）430万元，已达上述规定限额，该局另查得该公司列报营业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户餐费及购入礼品赠送客户等交际费支出70万元，乃予转列交际费项下，转列后交际费已超过限额，因此调减该等支出，调增课税所得额70万元，该公司因所列报之交际费超过法定限额，致短缴自缴税款，除补徵税额14万元（70万元*税率20%）外，并应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amp;nbsp;◎外国特定专业人才非自动适用减税条件（1/2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我国产业竞争优势，吸引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业主关机关公告我国各领域所需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下称外特专），符合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22条规定者，於首次核准来台工作，在我国居留满183天且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下同）300万元的课税年度起算5年内，只要在各该课税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向国税局申请适用，就享有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部分之半数免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之优惠。&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取得劳动部或教育部核发之外特专聘雇（工作）许可文件或持有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就业金卡，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者，可於办理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请适用租税优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2.在我国从事经认定特殊专长相关之专业工作。3.受聘雇从事专业工作之日或取得就业金卡之日前5年内，在我国未设户籍且非属所得税法规定之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另依同办法第5条规定，应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提出外特专租税优惠申请。&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经核准适用外特专租税优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规定期限申报综合所得税并享有优惠，惟113年度虽仍符合前开办法规定之3项条件，却未於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及提出优惠申请，迟至114年12月10日始补行申报及申请，致其无法继续享有该租税优惠。B君从事专业工作之薪资所得为新台币671万元（已扣除薪资特别扣除额）应全数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该局遂据此补徵税款54万余元。&amp;nbsp;&amp;nbsp; 外特专租税优惠符合资格者，应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综合所得税申报并提出适用租税优惠之申请。&amp;nbsp;◎营业人外销货物及劳务应如实申报收入（1/21）&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外销货物或劳务，应依规定如实申报营业税销售额及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以免因短漏报遭稽徵机关补税处罚。&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国内营业人销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7条规定之货物或劳务，应依同法第35条及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申报零税率销售额，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及第71条规定，将外销收入列计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介绍国外供应商销售皮件与境外客户，赚取佣金，113年间佣金收入合计新台币1,000万元，於同年汇入甲公司之金融机构帐户，经该局查获，甲公司於申报营业税时漏未将该笔收入列入销售额申报，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亦漏未申报该笔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营业税法规定适用零税率之相关文件，营业税部分尚无涉短漏营业税额；惟短漏报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除应补徵短漏税款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如有外销货物或劳务，漏未申报营业收入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1/22）&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具进项凭证，已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营业人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进项凭证，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嗣后若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进项税额之减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以免因进项税额多计而短漏营业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供业务使用之货物金额新台币（下同）300万余元，进项税额15万余元，并於113年9至10月期营业税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货，而於113年11月开具进货退出160万余元及税额8万余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予乙公司，却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扣减进项税额8万余元，致短漏营业税额8万余元，经该局查得，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取得之进项凭证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如因一时疏忽漏未於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原则上不得列报！（1/23）&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会依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估列当年度的费用或损失，对此，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所估列之费用及损失，若於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实际发生，其本质属於暂估或未实现支出，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原则上不得列报。&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6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所得税法第48条所定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准用同法第44条估价规定产生之跌价损失、查核准则第50条之存货跌价损失、查核准则第71条第8款之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查核准则第94条之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者外，不予认定费用及损失。&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查得该公司列报保固服务费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依该公司提示之相关帐证资料，发现其中200万元系属按今年度销货收入所预估之未来免费保固维修服务费，因该服务费於112年度尚未实际发生，且非属上开查核准则所列项目，该局乃依规定调减该估列之未实现保固服务费200万元，并补徵税额40万元。&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列报费用或损失时，应注意查核准则第63条相关规定，若属不得认列之未实现费用或损失，应於结算申报时自行调减。&amp;nbsp;◎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享实质奖励（1/2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属调帐查核案件者，除会计师签证申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决算及清算申报案件外，可采用网路或媒体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不仅取代传统耗时费力的纸本凭证调阅与运送，符合条件者还可享有奖励。该分局说明，依据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规定，营利事业在稽徵机关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帐簿期间内，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可享有下列奖励措施：一、当年度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外，免再提示会计传票凭证供查核。二、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得予以书面 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一）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者。（二）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未达100万元者。（三）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者。三、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路径：首页＞非个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所税帐簿上传＞软体下载与报税）下载「营利事业电子帐簿上传程式」，帐簿资料电子档案经软体审核无误后，即可直接以网路上传帐簿电子档案或另烧录於光碟送交稽徵机关。&amp;nbsp;◎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期间之薪资费用，可150%自当年度所得额（1/2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后备军人召集优待条例」及「员工接受召集请假期间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规定，给付员工接受教育召集及临时召集请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得就其给付薪资金额之150%，自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amp;nbsp;&amp;nbsp;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申请适用本项租税优惠，除按规定格式填报外，尚须检附薪资金额证明、计算召集期间给付薪资之明细表、请公假之假单、请假纪录、教育召集令或后备军人志愿短期在营服役之契约证明及解召证明文件。&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为月薪制劳工（月薪新台币（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间给付甲君薪资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适用薪资加成减除规定，故A公司於申报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自所得额减除甲君召集期间薪资费用3,000元及加成减除部分1,500元合计4,500元（薪资3,000元*150%）。&amp;nbsp;&amp;nbsp; 该局补充说明，上述薪资金额指薪金、俸给、工资及其他因从事工作获致之经常性给与，无须扣除应付所得税、保险费及工（公）会会费，但应减除政府补助款。另外提醒营利事业给付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金额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或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之所得额已为负数者，不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规定。&amp;nbsp;◎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列报兑换盈益或亏损（1/2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国外进、销货，其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变动所产生之盈益或亏损，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第98条规定，兑换盈亏以实现者为限，其若仅系因汇率波动而产生之帐面差额，不得列为当年度损益，并应依法自行调整，其计算方式得采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处理。&amp;nbsp;&amp;nbsp; 公司申报兑换盈亏时，应确实区分已实现及未实现部分，并应妥善保存相关计算资料以资核对，以免遭剔除并补税。&amp;nbsp;◎营利事业申报房地合一税2.0应注意事项（1/2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税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土地、设定地上权方式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称房地），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计算其交易所得额，按不同持有期间适用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合并交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又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地交易。&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及计算，以避免因申报错误或疏漏而遭补税处罚，特别汇整相关应注意事项，提醒注意：一、分开计税房地合一明细表之填报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且非属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地，於办理交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依规定并按不同税率逐笔完整填报结算申报书第C1-1页「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明细表」，逐笔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A栏），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按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G栏），并将A栏及G栏金额分别填入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134栏及第135栏。二、土地涨价总数额之计算当年度交易多笔房地时，应逐笔计算交易所得额及减除该笔交易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将多笔交易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合并转由他笔适用较高税率之交易所得额中减除。三、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房地交易所得之申报独资或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应由该房地登记所有权之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计算房地交易所得，依个人房地合一课税规定申报纳税，该房地交易所得，不计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损益仍应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四、符合一定条件股权交易之申报营利事业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地交易，不得将其交易所得列为证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费用应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资额之帐列成本费用计算，而非以被投资公司帐列房地相关成本费用计算。&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申报适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时，应完整填报申报书并确保计算正确性，避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补税处罚。&amp;nbsp;◎销售货物或劳务予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适用零税率，收款金额应扣除营业税（1/27）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4条规定，本於互惠原则，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持凭外交部核发免徵营业税证明卡（下称免税卡）购买货物或劳务免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前揭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应按销售价格扣除营业税后之金额收款，以建构友善购物环境。该局进一步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前揭机构及其人员时，应检视外交部核发之「免税卡」及「外交官员证」、「国际机构官员证」或「外国机构官员证」任一证件，并按销售价格扣除营业税后之金额收款，开立零税率统一发票，发票应以该机构或人员为买受人，且发票备注栏载明「免税卡」上之「免税证证号」，由负责采购业务或享受免税待遇之买受人签名。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销售定价新台币（下同）2,100元之电子产品与乙领事馆，甲公司应收取2,000元（扣除营业税100元），并开立销售额2,000元之零税率统一发票，该发票之买受人栏位应载明乙领事馆名称，备注栏载明免税证证号，由负责采购之外交官签名；甲公司於申报营业税时，填具「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并检附该张发票影本，即可申报适用零税率。&amp;nbsp;◎专营投资公司免税所得，应注意正确计算分摊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1/2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之营利事业，於计算免税所得时，其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及营利事业免税所得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分摊办法（下称免税所得分摊办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合理分摊。&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所得额之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之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之分摊。复依免税所得分摊办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利事业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於计算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时，其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应作个别归属认列；至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除其系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范而分设部门营运且作部门别损益计算者，得选择按营业费用性质，以部门营业收入、薪资、员工人数或办公室使用面积等作为基准，分摊计算外，应按免税收入净额占全部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之比例计算分摊之。&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系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非属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范而分设部门营运且作部门别损益计算之营利事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停徵所得税之有价证券出售收入新台币（下同）29,000万元、出售成本27,000万元、租赁收入1,000万元、营业费用1,200万元及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1,200万元，经查上开营业费用均属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惟甲公司误以出售有价证券利益2,000万元（出售收入29,000万元-出售成本27,000万元）为基础，计算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分摊营业费用800万元【营业费用1,200万元&amp;times;［出售有价证券利益2,000万元/（出售有价证券利益2,000万元+租赁收入1,000万元）］】。经该局依前揭规定重行按应、免税收入计算免税收入应分摊营业费用为1,160万元【营业费用1,200万元&amp;times;［停徵所得税之有价证券出售收入29,000万元/（停徵所得税之有价证券出售收入29,000万元+应税租赁收入1,000万元）］】，核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840万元（出售收入29,000万元-出售成本27,000万元-分摊营业费用1,160万元），调增课税所得额360万元，补徵税额72万元。&amp;nbsp;&amp;nbsp; 该局特别提醒，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应依免税所得分摊办法规定正确计算免税所得应分摊之成本、费用或损失，以免因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 ?（1/28）&amp;nbsp;&amp;nbsp; 农历春节将至，此时也是企业慰劳辛苦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不少人会好奇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年终奖金属於薪资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超过一定金额就需要扣缴税款。&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年终奖金、三节奖金属於「非每月固定给付之薪资所得」，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6条第2项及第7条第2项规定，当次发放金额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115年度为新台币（下同）90,501元〕，扣缴义务人应按给付额扣取5%税额，所扣取之税款应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反之，若年终奖金未达90,501元，扣缴义务人则无须先行扣缴税款，但该笔奖金仍须并入员工当年度的薪资所得，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amp;nbsp;&amp;nbsp; 举例说明，A公司於115年2月发放年终奖金给员工甲、乙分别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员工年终奖金未达起扣标准，免予扣缴；乙员工年终奖金已达起扣标准，A公司在发放时应扣取5,000元税款（100,000元&amp;times;5%），并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纳，乙员工入帐金额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税款），A公司应於116年1月底前并115年支付薪资申报甲、乙员工之扣免缴凭单。&amp;nbsp;&amp;nbsp; 该局提醒，公司预扣的5%税款并非最终税额，员工可在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将已扣缴的税额一并列入计算，抵减应纳税额，多退少补，且不论是否先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均应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扣（免）缴凭单。&amp;nbsp;◎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应注意收入列报规定（1/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领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除有特别规定免纳所得税者外，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amp;nbsp;&amp;nbsp; 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除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补助奖励，得依财政部93年8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179号令规定，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外，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初采购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之冷藏设备，并取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之购建冷链设备补助款250万元，甲公司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已将该冷藏设备帐列资产并提列折旧费用，惟漏未申报所取得之补助款，经该局就政府补助款金额，按该冷藏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报政府补助款收入25万元，除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领取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特别注意补助款收入认列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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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2年TTQS铜牌</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6:24:3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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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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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id>529485</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12月份第523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2 Jan 2026 10:10:41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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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3◎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规定，金管会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较性，并将进行法规预告（12/2）&amp;nbsp;&amp;nbsp;&amp;nbsp; 3◎非营利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注意报缴营业税（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4◎父母一年内赠与两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计888万元免课赠与税！（12/9）&amp;nbsp;&amp;nbsp;&amp;nbsp; 5◎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及劳务，标示价格应内含营业税（1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5◎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12/11）&amp;nbsp;&amp;nbsp;&amp;nbsp; 5◎营利事业列报修缮费应以实际发生者为限，且按支出性质正确归属费用或资本支出（12/15）&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纵无应纳税额，仍会遭处罚（12/15）&amp;nbsp;&amp;nbsp;&amp;nbsp; 6◎重启公地放领政策，落实长期耕耘的农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农地的所有权，绝无助长摧毁农地（12/17）&amp;nbsp; 7◎产后护理之家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12/17）&amp;nbsp;&amp;nbsp;&amp;nbsp; 8◎ 公司年终尾牙以购入商品酬劳员工，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之相关规定（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利事业不得列报未经诉讼判决确定之损失（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9◎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拟制遗产，不得作为给付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财产（12/19）&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12/22）&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有关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减除规定（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财政部发布「个人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综合所得税作业规范」（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营业人为酬劳员工而无偿移转货物与员工，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1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2◎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1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2◎营业人销售货物，於交货前已先收取货款，应即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12/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国内外股利收入应汇总加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12/31）&amp;nbsp;&amp;nbsp;&amp;nbsp; 14◎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加收运费等费用，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2/31）&amp;nbsp;&amp;nbsp;&amp;nbsp; 14◎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12/1）&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amp;nbsp;◎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规定，金管会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较性，并将进行法规预告（12/2）&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配合我国将於117会计年度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与揭露」 &amp;nbsp;&amp;nbsp; 规定，并参考外界建议财务报告申报采无纸化，金管会研拟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amp;nbsp;&amp;nbsp; 准则」（下称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於近日内预告，以徵求各方意见。本&amp;nbsp;&amp;nbsp; 次修正重点如下：&amp;nbsp;&amp;nbsp; 一、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与揭露」（以下简称IFRS18）规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修正下列规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一）损益表收益与费损分类方式调整：1. 明定综合损益表之收益及费损应按营业、投资、筹资、所得税或停业单位等种类分别列报，以利投资人更清楚了解损益来源，并考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除包括移转商品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经营活动所产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定义，另新增或删除某些小计项目，例如：新增「以有效利息法计算之利息收入」、「营业损益」、「筹资前税前损益」等小计，删除「其他收入」、「财务成本」等单行项目。2. 此外，企业必须判断自身主要经营活动范围，例如：以提供融资为主的金融机构，其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分类於营业种类，与一般企业须将利息收入分类於投资种类不同；或以投资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资不动产或金融商品相关的损益应分类为营业种类，以符合其营业特性。（二）加「营业费用」分类方式之弹性：现行编制准则规定企业应采「功能别」方式分&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类营业费用（例如：按销售、管理、研发等功能分类），本次修正后改为原则以功能别为主，企业也可以选择采「性质别」（例如：按员工福利、折旧、摊销、减损等性质分类）或功能别及性质别二者并用。企业可依自身营运特性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呈现。（三）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小幅修正：1.&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明定企业应於资产负债表单独列报商誉。2.&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因应损益表分类改变，同步修正现金流量表格式。（四）增加附注揭露：新增应於附注揭露减损损失、存货冲减等性质别费用资讯，此外，&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应揭露管理阶层自订的绩效衡量指标（MPM）相关资讯，例如：公司若於法说会公开文件使用「调整后营业利益」、「EBITDA」等指标，需於财报附注中清楚说明其计算方式与调整项目，以避免投资人误解。二、推动财报申报无纸化：为落实减碳及永续，现行以纸本方式申报与抄送之财务报告及&amp;nbsp;&amp;nbsp;&amp;nbsp; 相关附件，自公告申报115年第1季财务报告起，将全面改为以电子档案上传至金管&amp;nbsp;&amp;nbsp;&amp;nbsp; 会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无须再申报纸本财报。&amp;nbsp;◎非营利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注意报缴营业税（12/8）&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接获某机关团体来电询问，其出租空闲场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报缴营业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amp;hellip;&amp;hellip;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营业税。」另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营业人：二、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因此，即使是非营利机关团体，只要有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行为，仍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之组织型态与课税原则，与一般营利事业不同，其收入性质可分为「与创设目的有关收入」及「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属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部分，应依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课徵营业税。如属非常态性交易且未办理税籍登记者，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就每笔交易的每次销售额，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於交货或收款时，填写5联式「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缴款书」（简称407缴款书），将记帐联及扣抵联交付买受人作为记帐及扣抵凭证，并於销售之次月15日前，持凭收据联、收款机构留存联及报核联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邮局不代收），以报核联代替销售额申报，毋须另行申报。&amp;nbsp;◎父母一年内赠与两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计888万元免课赠与税！（12/9）&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目前实务上稽徵机关以结婚登记日前后6个月认定为「婚嫁时」。因此父母於子女结婚当年度所为之赠与，除可适用免税额外，对於每一名子女结婚登记日前后6个月内不超过100万元之赠与，还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免缴纳赠与税。&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赠与子丙君244万元（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母乙君同日赠与女丁君244万元。其后，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别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结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别赠与丙君婚嫁基金100万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万元，并检附结婚登记资料证明符合婚嫁赠与规定。父母双方赠与总额合计888万元【〔244万元（免税额）＋100万元（子婚嫁基金）＋100万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缴赠与税。&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父母赠与子女婚嫁基金时，应检附结婚登记资料，若未能检附证明，将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超过年度免税额244万元部分，需依法课税。&amp;nbsp;◎ 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及劳务，标示价格应内含营业税（1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对於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明定「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迩来发现部分店家标示产品价格说明未含营业税，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欲索取统一发票，营业人告知须按标示价格再外加5%营业税，阻却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意愿，以规避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类此未依规定於标示价格内含营业税之行为，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1规定，经稽徵机关查获且经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罚锾。&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A店家销售应税之甲产品，标明定价为52,500元，此价格即已包含营业税，A店家於销售时，应依该定价开立含税总额52,500元之统一发票；若买受人为营业人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应分别载明销售额50,000元及营业税额2,500元；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则应就定价52,500元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应自行检视所标示之商品定价是否已内含营业税，切勿於消费者购买索取统一发票时，始告知要另加收营业税款，以免受罚。&amp;nbsp;◎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12/1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个人及营利事业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实质移转被投资营利事业之中华民国境内房屋、土地，以免税证券交易所得规避或减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纳税义务，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明定，於该法条自110年7月1日施行后，凡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不适用同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因此，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前述规定之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者，系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之范围。&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乙公司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系经营不动产买卖业务，其资产主要为土地、房屋，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买入乙公司股份60万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万股，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甲公司於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将该股权交易所得依规定报缴所得税，而系填列於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项下，经该局审核后按房地交易所得规定补徵税款2百万余元（持有期间2年以内，适用税率45%）并裁处罚锾。&amp;nbsp;&amp;nbsp; 纳税义务人於交易股权时，应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如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加息免罚。&amp;nbsp;◎营利事业列报修缮费应以实际发生者为限，且按支出性质正确归属费用或资本支出（12/15）&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修缮费支出，应以实际发生并与营业活动有关之支出为限，并依修缮费支出性质及所产生之效能正确归属为当年度费用或资本支出。&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3条规定，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短期投资有价证券跌价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职工退休准备金、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财政部专案认定者外，不予认定；同准则第77条、第77条之1规定，修缮费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资产之价值或其效能非2年内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额超过新台币（下同）8万元者，应将该支出列为资本支出，加入原资产实际成本余额内计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摊折旧费用。据此，营利事业列报於会计年度结束前，如有尚未实际发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规定资本化之修缮费，稽徵机关将依法予以调整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就核定补徵之税额按日加计利息。&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修缮费1亿5千万元，案经该局查核发现，其按月估列修缮费，於当年度结束前尚未实际发生合计约1亿元，及部分修缮费单笔支出超过8万元且具有延长原设备使用年限或提高资产效能金额合计4千万元，该局依前揭规定调减该估列修缮费支出及转列原设备资本支出认列折旧费用，计补徵税额2千7百余万元并加计利息。&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列报未实现费用或损失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所规范损失及费用之认列规定，并妥善留存发票及领料单据，以备查核，避免因列报不当而遭调整补税。&amp;nbsp;◎ 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纵无应纳税额，仍会遭处罚（12/15）&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结算申报营业亏损，如查得有短漏报所得额，经加计短漏所得额后虽无应纳税额者，仍会被处罚锾。&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按同法第1项及第2项规定倍数处罚，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300万元，嗣经查获其虚列营业成本180万元，致短漏报所得额180万元，经加计短漏报所得额后，核定课税所得额为亏损120万元，仍无应纳税额，该局乃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就甲公司短漏报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税率（20%）计算之金额裁处罚锾，惟因所核算之罚锾36万元（180万元*20%）超过9万元，按前揭规定处最高额罚锾9万元。&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应就其真实营业情形详实记载，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有疏忽致短漏报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重启公地放领政策，落实长期耕耘的农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农地的所有权，绝无助长摧毁农地（12/17）&amp;nbsp;&amp;nbsp; 针对媒体今日（17日）有关光电业者夸海口可搞定国产署，地方批公地放领巧门加速毁农及公地放领歪解国有地开发咒，农友忧接盘套牢喊救命之报导，国产署回应，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会议决定，为落实宪法扶植自耕农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赖保护与国土保育3原则下，重启「国有平地耕地及边际养殖用地」之公地放领。放领土地必须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并符合「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国有边际养殖用地放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amp;nbsp;&amp;nbsp; 国产署表示，依「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耕地放领对象须为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该国有耕地，至今仍继续承租使用之农民、或承租人因年迈体衰，而由其同户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或家属现耕、使用而依法换约承租使用之农民、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承租使用之农民；放领面积以申请承领人原租约面积为准；承领的农民在缴清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后5年内，除因政府公共需要办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领土地的承领人资格、条件及后续土地使用管制，须符合上开规定。另内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国土计画法、农业发展条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於农地农用及其变更使用程序，也都订有严谨的管制规定，必须符合规定者才能申请变更使用，以确保农业永续发展。国产署进一步表示，该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机关，下称出租机关）依国有财产法等规定出（放）租国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约约定应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机关接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查报、民众检举承租人违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经出租机关查明属实，将依相关规定及租约约定处理。另为强化租约管理，出租机关已建立国有出（放）租耕地等农业用地租约管理及查核作业，每年除透过抽查及委外巡管外，并运用科技监测工具辅助租约管理。另光电业者向国产署申请提供开发国有土地设置太阳光电设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国有土地，国产署各分署均以双挂号函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电开发案，并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资讯提供经济部能源署评估，倘承租人未明确表达支持或经济部能源署评估不宜设置，该笔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请开发。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国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电业者无法以让售方式取得大面积国有土地，绝无报导所称承租人放弃承领资格，光电厂商得以毗邻地主身分购入放领农地等情事。本次政府重启公地放领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实宪法「扶植自耕农」政策，让长期耕耘的农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农地的所有权。公地放领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国产署依政策及相关规定就国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办理，并将遵照内政部制定的规范与配套措施，确保放领的农地能继续维持农用，兼顾农业的永续发展。&amp;nbsp;◎产后护理之家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12/17）&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产后护理之家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费、婴儿奶粉、尿布、清洁卫生用品及一般饮食等日常生活服务费用，非属医疗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营业税。另依「护理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设立之产后护理之家，提供产后护理服务所收取之护理费（含护理评估、护理指导及处置等）、医疗诊疗及谘询费等属医疗劳务收入，依上开规定免徵营业税；至其收取之住房费、婴儿奶粉、尿布、清洁卫生用品及一般饮食等日常生活服务费用，非属医疗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甲产后护理之家向客户乙君收取新台币（下同）护理费30,000元、住房费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费50,000元，合计160,000元。其中护理费30,000元属医疗劳务收入，免徵营业税；其余费用130,000元属日常生活服务费用，则应报缴营业税。产后护理之家如有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公司年终尾牙以购入商品酬劳员工，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之相关规定（12/18）&amp;nbsp;&amp;nbsp; 公司举办尾牙活动，以购入原供销售之商品且将其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转供员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以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应视为销售货物。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将购买供销售之货物馈赠员工，如该货物於购入时已决定馈赠员工，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购入当时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该购买之货物，原来并未决定馈赠员工，系以进货或损费科目列帐，且购买当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则应於馈赠员工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且该张统一发票之扣抵联应由营业人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买进扫地机器人10台，进货成本新台币（下同）120,000元，进项税额6,000元，进货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年终尾牙时，甲公司决定将该10台扫地机器人作为摸彩赠品酬劳员工，则应按时价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且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又甲公司另购买5台手持式吸尘器50,000元，因购入时已决定作馈赠或交际之用途，所支付进项税额并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於馈赠此礼品时，免视为销售及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 营利事业不得列报未经诉讼判决确定之损失（12/18）&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遇有商业纠纷遭客户提起诉讼预估发生损失，惟尚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其估列损失系属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63条规定，不得列报。该局说明，依查核准则第6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所得税法第48条所定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准用同法第44条估价规定产生之跌价损失、同准则第50条之存货跌价损失，第71条第8款之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第94条之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者外，不予认定。即除前开规定外，营利事业列报费用及损失必须是已实现者，始得列报。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他损失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其内容系客户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目前尚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惟预估该诉讼损失极有可能发生所列报之损失。经查，该诉讼损失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尚未实际发生，非前揭准则规定得认列之未实现费用或损失范围，经剔除并补徵税额100万元（500万元*税率20%）。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所列报之损失及费用是否已实现，并应依前开规定，於申报书内自行调整减列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amp;nbsp;◎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拟制遗产，不得作为给付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财产（12/19）&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下称分配请求权），纳税义务人得向稽徵机关申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并应於国税局核发税款缴清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1年内，给付该分配请求权金额的财产予生存配偶，但属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拟制遗产，依财政部114年7月28日订定发布「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稽徵作业处理原则」规定，不得作为履行给付的财产标的。该局举例说明如下：（一）被继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继承其遗产，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赠与1笔结婚后投资获利款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予配偶乙君，另遗有婚后存款及投资合计2,900万元，配偶乙清点婚后财产计200万元（不含前开受赠现金1,000万元）。（二）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甲死亡时遗产2,900万元+甲死亡前2年内赠与乙的拟制遗产1,000万元&amp;mdash;乙的婚后财产200万元）&amp;divide;2＝1,850万元&amp;hellip;&amp;hellip;自甲遗产总额中扣除的金额（三）分配请求权扣除额列管交付金额计算：〔甲死亡时遗产2,900万元（不含赠与乙的拟制遗产1,000万元）&amp;mdash;乙的婚后财产200万元〕&amp;divide;2＝1,350万元&amp;hellip;&amp;hellip;丙应交付乙的分配请求权财产金额&amp;nbsp;&amp;nbsp; 上述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方式，适用113年10月28日以后遗产税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继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内，交付分配请求权金额的财产予生存配偶，国税局将就未给付部分的扣除额追缴被继承人遗产税款。&amp;nbsp;◎ 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12/22）&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购买之统一发票或稽徵机关配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不得转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甲公司与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为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之营业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销售货物，却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之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虽未有实质逃漏营业税，惟甲公司将其领用之统一发票转供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响税捐稽徵机关对统一发票之管理，并增加消费者取得非交易店家开立统一发票之困扰，经该局查核发现，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如有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者，可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2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有关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减除规定（12/2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自课税所得额加计当年度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序减除前5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不得迳自选择损失扣除年度及金额。&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经稽徵机关核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得自损失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额中减除。惟减除前5年度损失时，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减除；当年度无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可供减除，或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减除。&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下同）&amp;mdash;940万元，并於申报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1,300万元，及减除111年度证券交易损失300万元后，申报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1,000万元（1,300万元&amp;mdash;300万元），自行计算基本所得额为60万元（课税所得额&amp;mdash;940万元＋证券交易所得1,000万元）、基本税额为0元［（基本所得额60万元&amp;mdash;扣除额60万元）*税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经核定之证券交易损失为800万元，应全数用以抵减112年度证券交易所得额，尚不得迳自选择抵减金额，案经调整核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500万元（1,300万元&amp;mdash;800万元），基本所得额为&amp;mdash;440万元（课税所得额&amp;mdash;940万元＋证券交易所得500万元），可供以后年度减除之证券交易损失为0元。&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於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前5年证券交易损失可供减除时，应留意相关减除规定。&amp;nbsp;◎ 财政部发布「个人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综合所得税作业规范」（12/23）财政部於今（23）日发布「个人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综合所得税作业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就个人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者（以下简称个人网红），自平台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订定个人综合所得税课徵规范，以利遵循。财政部说明，该部114年9月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系就符合应办理税籍登记之网红及利用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之平台，订定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准据。至於免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之个人网红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应课税原则，应课徵综合所得税，爰订定本规范，重点如下：一、个人网红於平台创设帐号对外经营，将创作内容（例如影音、图文等）上传至平台，以表演性质之综合劳务自力营生，且独立负担业务相关成本费用与盈亏风险，其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之劳务报酬（包括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观众打赏或其他类似收入，下称网红收入），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表演人）。二、个人网红提供创作内容（即表演劳务）透过平台接收并传递予观众观看始完成劳务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网红、平台与观众共同参与，爰个人网红表演劳务交易流程任一阶段如与我国产生经济关联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涉属我国来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动，得采简易方式以50%认定我国境内利润贡献程度（或提供证明文件核实认定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属我国来源网红收入部分，於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算所得申报纳税。举例说明，境内个人网红甲为我国境内居住者，其将创作内容上传境外平台A，取得网红收入新台币（下同）1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8万元，因表演劳务创作至劳务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国境内，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100%；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2万元，因表演劳务创作地在我国境内、劳务提供完成地在我国境外，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50%，依此计算我国来源网红收入9万元〔＝8万元*100%＋2万元*50%〕，并以113年度执行业务所得（表演人）费用率45%，计算我国来源网红所得4.95万元〔＝9万元*（1&amp;mdash;45%）〕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另甲应计算非我国来源网红所得（海外所得）0.55万元〔＝（10万元&amp;mdash;9万元）*（1&amp;mdash;45%）〕，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境内平台及办理税籍登记之境外平台，给付我国来源网红收入予个人网红，该等平台为所得税法规定之扣缴义务人，自115年1月1日起应依规定扣缴税款、申报及填发扣（免）缴凭单，俾掌握课税资料及维护租税公平。此外，当境外平台销售广告播放劳务予境外广告主，观看广告者为境内免付费观众时，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该平台取得我国来源收入应依所得税法第73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0条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财政部表示，考量本规范施行初期，个人网红及平台恐不熟悉相关规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为辅导期间，该期限前网红及平台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及完纳所得税者，免依税法规定处罚，该部吁请个人网红及平台应主动向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缴税事宜。&amp;nbsp;◎ 营业人为酬劳员工而无偿移转货物与员工，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12/2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将其供销售之货物无偿移转供员工使用，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并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但是，营业人如於购入货物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使用，以酬劳员工有关科目全额列帐，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营业人以该货物无偿馈赠员工时，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该局举例，A公司将库存待售之10台冷气机，每台时价新台币（下同）40,000元，转作员工尾牙摸彩奖品，因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A公司应依时价40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又A公司另购买10台气炸锅50,000元，作为尾牙摸彩奖品，因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该10台气炸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如有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12/24）&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税法部分条文，经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给付所得者适用。&amp;nbsp;&amp;nbsp; 该局税明，本次所得税法扣缴制度修正有三大重点：一、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由责应扣缴单位主管及事业负责人等自然人，修正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二、增订给付非居住者应办扣缴之各类所得，其扣缴税款之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时，其扣缴税款缴纳、扣缴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均延长5日。三、修正未依规定申报及填发凭单罚则，赋予稽徵机关得依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或可责难程度，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之裁量权，扣缴单位之权益可获得保障。&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给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终奖金并扣缴税款，其应缴纳、申报及发给扣缴凭单之期限为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适逢例假日及春节假期，因报缴期间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依所得税法修正后规定，上开期间得再延长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报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为申报截止日。&amp;nbsp;&amp;nbsp; 该局表示，114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限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议扣缴义务人可透过网路申报，快速又便捷；倘於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资料错误，亦可透过网路申报软体重新上传，但重新上传会覆盖前次申报资料，於所得资料上传前，请务必确认重新上传资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报所得资料缺漏之情形。&amp;nbsp;◎营业人销售货物，於交货前已先收取货款，应即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12/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於交货前已先收取货款，应即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营业人销售货物，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从事买卖业之营业人，应於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但发货前已收取货款部分，应先行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并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王先生向甲橱柜公司订购新台币（下同）200,000元之进口餐柜1组，於114年11月支付订金60,000元，双方约定於115年1月底交货。甲橱柜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订金时，依规定应开立金额60,000元之统一发票交付王先生，嗣后於115年1月底交货时，再就交易余款开立金额140,000元之统一发票交付王先生。&amp;nbsp;&amp;nbsp; 营业人自行检视倘发货前已预收货款，是否已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如因一时不察，而未开立统一发票致漏报营业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国内外股利收入应汇总加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12/3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应於申报本（114）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即11-12月）时，将当年度收取国内外股利收入，汇总加入免税销售额申报并依规定办理兼营调整。&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国内外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余转增资），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所属期别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时，汇总加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该期营业税申报缴纳。&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国外A公司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下同）800万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国内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万元。甲公司申报本年1-2月及7-8月营业税时，得暂免将上开股利收入列入所属期别免税销售额申报，俟於申报本年11-12月营业税时，应将上开股利收入共1,500万元汇总加入当期免税销售额申报，并依规定办理兼营调整。&amp;nbsp;&amp;nbsp;&amp;nbsp; 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取得国内外股利收入，应依上开规定办理兼营调整；如经稽徵机关查获未依规定办理兼营调整致虚报进项税额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amp;nbsp;◎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加收运费等费用，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2/3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又营业税法规定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故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加收运费或其他费用，系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君於购物网站订购商品新台币（下同）400元，因不符该网站所定消费满额即可免收运费之规定，须另支付运费80元，则该笔订单销售金额480元，该购物网站应开立金额480元之统一发票交付甲君。&amp;nbsp;&amp;nbsp; 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除加收运费外，营业人如对民众额外收取安装费或服务费等费用，亦需并入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请自行检视如有短漏报销售额及税额，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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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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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重讯：112／07／20、21日 TIB企大 温室气体盘查实战专班 开课资讯</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2 Jun 2023 12:29:4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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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实战系列~温室气体盘查实战专班一、日期：112/07/20(四)、21(五)日，每日9:00~16:00二、上课地点：高雄市苓雅区中正二路74号9F(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高雄所)网上课程一大堆，还在纠结上了一堆课程却仍然无法执行碳盘查吗？TIB企业大学特别商请资深且实务经验丰富专业顾问至南部开课，物超所值。三、讲师介绍： 赖俊仁 资深碳管理顾问(一)现任：思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二)经历：1.TUV 台湾德国莱因 专案经理2.TUV NORD 台湾德国北德 验证经理3.明耀科技能源 总经理4.耀智永续创新 碳净零永续顾问5.TUV 台湾德国莱因 内部/外部讲师6.多家企业碳盘查辅导、协同内外部查证、碳盘查顾问培训讲师(三)相关专业证照：1.行政院环保署温室气体盘查作业查证人员/ 行政院环保署 发证 (第三方查证)2.ISO 14064-1主导查证员/CPC 中国生产力发证3.ISO 14064-2 确证师/CPC 中国生产力发证4.ISO 14064-3主导查证员/CPC 中国生产力发证5.ISO 14067 碳足迹计算/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训练研究发展中心/SGS 发证6.ISO 14067 碳足迹计算/ SGS 发证7.ISO 14067主导稽核员/CPC 中国生产力发证8.ISO 9001内部稽核员/TUV NORD发证9.ISO 14001 稽核员/ 美国IAS 发证10.ESG/GRI 永续报告书工作坊/ TUV NORD 核发11.R20 永续管理师/文化大学/TUV NORD 核发四、报名须知1.定价NT$12,000，特价NT$10,000；6/30以前早鸟报名并缴费，每人NT$9,000；冠恒现任客户6/30以前早鸟报名并缴费优惠每人NT$8,000。(以上均为含税价)2.学员通过测验后，由TIB企业大学发与结业证书。3.确定开课前将另行Email或电话通知上课。4.本会保留开课、课程内容及讲师异动之权利。五、报名方式(一)线上报名：https://forms.gle/57mu1Z1esMm5BsEq9(二)QRCODE报名    洽询电话：04-23028277 转 27 黄副理；07-2259090 转 24 江经理主办单位：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协办单位：台湾策略管理学会、冠恒谘询顾问有限公司、 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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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id>528026</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11月份第522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Wed, 24 Dec 2025 17:49:18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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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营利事业商品报废损失之认列规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 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该公司倘有转投资上市柜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调整后之资产净值计算赠与税（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捐赠公益团体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应符合相关要件（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被继承人生前出售不动产未办妥移转登记者，如何申报遗产税（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3◎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3◎营利事业缴纳各项罚锾不得列报费用或损失（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违约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法定延迟利息」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 营利事业於计算CFC当年度应认列之投资收益时，不得减除CFC制度施行前该CFC帐载累积亏损（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始能适用CFC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5◎欠税人可提供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1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符合要件者得扣减查定税额（11/17）&amp;nbsp; 6◎公司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应留意计收利息合理性（11/17）&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赠送样品列报广告费应注意事项（11/18）&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如以外币记帐或缴纳，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11/18）&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未於法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将依法加徵滞怠报金（11/18）&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应留意支付对象之限制（1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不同类型呆帐损失应取具之不同证明文件（11/24）&amp;nbsp;&amp;nbsp;&amp;nbsp; 9◎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情节非属轻微者，应予课税（11/24）&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且属於分开计税合并报缴者，其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1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0◎扩大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抵减适用范围，鼓励产业智慧转型（1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利用境外无实质营运CFC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小心受罚！（1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公司承租宿舍供员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才可准扣抵销项税额（1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营业人每日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总数未漏开，但未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仍有违章（1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2◎ 营利事业商品报废损失之认列规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若发现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需报废时，有关报废损失之认定，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报废必须确实毁弃，且须有毁弃过程前后照片、清运或回收证明等资料，经查证属实，方可认列报废损失。&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一批因过期而无法使用之电子零件报废损失新台币300多万元，甲公司主张该批存货已委托废弃物处理业者销毁，惟甲公司未能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112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该批存货毁弃事实及报废之相关资料供核对，亦无法提示已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或事业主管机关报备之证明文件，故遭该局剔除补税。&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损失，除应注意上述相关规定核实认定报废损失外，如报废品有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商品报废损失之减项，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amp;nbsp;◎ 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该公司倘有转投资上市柜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调整后之资产净值计算赠与税（11/5）&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应按赠与日公司资产净值计算赠与金额，如该公司有转投资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调整计算公司每股净值。&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赠与未上市柜A公司股票80万股予乙君，并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每股净值新台币（下同）24元计算申报赠与总额1,920万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并未调整转投资上市柜公司的股票价值，致每股净值低估，经该局重新调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净值为40元，核定赠与股票金额3,200万元〔80万股*40元〕，甲君应缴纳赠与税额318.4万元〔（80万股*40元&amp;mdash;免税额244万元）*税率15%&amp;mdash;累进差额125万元〕。&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公司资产净值计算赠与金额，如该公司有转投资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应依规定调整估价。◎捐赠公益团体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应符合相关要件（11/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捐赠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以该受赠单位为依法登记之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始得不计入赠与总额。&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个人捐赠上开单位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及财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财税字第09900347790号函规定，须该受赠单位为依法登记之财团法人，且受赠时符合行政院订定「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之相关规定，捐赠之财产始得不计入赠与人当年度赠与总额，若捐赠对象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捐赠金额仍须计入当年度赠与总额课徵赠与税。&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君113年捐赠公告现值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之土地予某协会，并办理该笔土地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税申报，经该局审理，因该协会非属依法登记之财团法人组织，该笔赠与土地尚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之适用，爰核定甲君应纳赠与税额25.6万元【（赠与总额500万元&amp;mdash;赠与当年度免税额244万元）*税率10%】。&amp;nbsp;◎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不动产未办妥移转登记者，如何申报遗产税（11/6）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之财产，应课徵遗产税，其遗有之债务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动产，如死亡时尚未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买方，此时该不动产因仍在被继承人名下，应按死亡时之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列入遗产总额；又因被继承人负有将不动产移转登记予买方之义务，属被继承人应履行债务，应将该不动产核认之遗产价值同额列为未偿债务自遗产总额中扣除。&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将名下1笔土地（114年度公告现值300万元）以新台币（下同）700万元签约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时尚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乙君，并尚有价款500万元未收取，则该笔土地应以甲君死亡时之公告土地现值300万元列入遗产，并同额列报未偿债务扣除额300万元，至尚未收取之价款500万元亦须一并申报债权计入遗产总额。&amp;nbsp;◎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1/13）&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amp;nbsp;◎营利事业缴纳各项罚锾不得列报费用或损失（11/13）&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缴纳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及因违反各种法规所处之罚锾，举凡因食品安全、环境、空气污染及交通违规等，并不限於违反税法规定，均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8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种法规所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其他损失新台币（下同）100万元，查核时发现该笔损失系因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所处之罚锾，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经剔除补徵税额20万元。&amp;nbsp;◎ 「违约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法定延迟利息」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11/13）&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违约金，要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果是因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基於双方约定或经诉讼、非讼程序，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收取之迟延利息，非属营业税的课税范围。&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至於法定迟延利息，系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支付金钱致生损害之赔偿。 由於买卖双方约定交易价格时，无法预知买受人是否会迟延支付货款，因此该利息并非事前可计入货款对价的范围，故不属於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所称的「销售额」，但如果有涉及租税规避情事者，仍应依个案情形依法办理。&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公司销售一台机器9,000万元与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迟给付货款，依双方合约，乙公司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延迟利息1万元，则甲公司应开立销售机器9,0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之统一发票，至於延迟利息1万元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收入，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之情形，在未经检举、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前，尽速向所属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以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 营利事业於计算CFC当年度应认列之投资收益时，不得减除CFC制度施行前该CFC帐载累积亏损（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以下简称CFC）制度自112年开始施行，营利事业就CFC当年度盈余，计算应认列投资收益时，不得减除CFC制度施行前该CFC帐载累积亏损。&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将CFC当年度盈余，减除依该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项目及以前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各期亏损后之余额，按其直接持有该受控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比率及持有期间计算，认列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又同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CFC各期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及其他应检附文件，依规定计算各期亏损，并按规定格式填报及经该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者，始得於各期亏损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内，依序自该CFC当年度盈余中扣除。爰CFC111年度以前之帐载累积亏损，尚不得自CFC当年度盈余中减除。&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CFC投资收益新台币（下同）700万元，经查甲公司於111年度以前即100%持有位於模里西斯符合CFC定义之A公司，甲公司填报ACFC当（112）年度盈余900万元，并申报减除「法定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项目」200万元，核其内容包括弥补111年度以前之累积亏损110万元，及依当地法令提列法定盈余公积90万元。惟该弥补111年度以前之累积亏损110万元，非属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各期亏损，尚不得自ACFC当年度盈余中减除，案经该局核定甲公司CFC投资收益为810万元【（ACFC当年度盈余900万元－依当地法令提列法定盈余公积90万）*按持有期间加权平均计算持股比率100%】，调增甲公司课税所得额110万元（810万元&amp;mdash;700万元），补徵税额22万元。&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在申报CFC当年度盈余时，应特别留意前揭适用办法所规范得减除项目，正确计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始能适用CFC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11/13）&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自112年开始施行，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该CFC以后年度始得适用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之规定。&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8条第3项及第10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CFC各期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及其他应检附文件，依规定计算各期亏损，并按规定格式填报及经该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者，始得於各期亏损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内，依序自该CFC当年度盈余中扣除。营利事业未能依限提示CFC财务报表，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届满前叙明理由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提供，亦可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第B7页第A9栏位勾选「并同本次申报案件申请延期提示文据」，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以1次为限。&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持有位於萨摩亚符合CFC定义之A公司，甲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申报A公司112年度CFC亏损新台币200万元，惟并未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届满（113年5月31日）前，提供A公司财务报表或申请延期提示，迟至113年12月31日方补提示，故A公司112年度亏损不符合上开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之规定，不得供以后年度扣除。&amp;nbsp;◎欠税人可提供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11/14）&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因滞欠税款，遭税捐稽徵机关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规定实施税捐保全措施，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2项第1款及第4项第2款规定，向税捐稽徵机关提供相当担保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欠缴应纳税捐及罚锾计1,900余万元，名下财产经该局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移送强制执行后陆续遭行政执行分署拍卖，嗣经该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后，甲君即主动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分期缴纳，并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担保欠税。期间，甲君除定期缴纳税款，并积极提供A房地时价资料，经审认该担保品计值已足额保全税捐，准予涂销甲君名下财产禁止处分登记及解除出境限制。&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按税捐稽徵机关受理担保品计值及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提供易於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之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现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观之土地或房屋时价资料，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亦得予核实认定，例如报章杂志所载市场价格、各直辖市、县（市）同业间帐载房地之加权平均售价、不动产估价师之估价资料、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及土地款价格、大型仲介公司买卖资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价、法院拍卖或国有财产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价格等，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时价。若土地或房屋经设定他项权利者，则应扣除该他项权利之价值或担保之债权额。&amp;nbsp;&amp;nbsp; 纳税义务人滞欠税捐，除名下财产可能遭禁止处分外，欠税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转该财产，或有出国需求，可提供相当於欠税金额之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涂销禁止处分登记或解除出境限制。&amp;nbsp;◎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符合要件者得扣减查定税额（11/1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如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并於规定期限内申报者，可就该进项税额之10%扣减查定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税捐稽徵机关查定其每月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1季之缴款书通知缴纳，惟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以加强进销项勾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当期」各月份进项凭证，无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情形，且依规定分别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申报者，得按该进项税额之10%於当期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114年1月至3月经国税局查定每月销售额为新台币（下同）150,000元，税额为1,500元（150,000元*1%），114年第1季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1,500元*3），该商号当期因营业所需购买货物或劳务，而取得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进项税额为6,000元，并依限於同年4月5日前向国税局申报扣减，依前揭规定，可自查定税额内扣减进项税额600元（6,000元*10%），当期应纳税额为3,900元（4,500元-600元），其余尚未扣减之进项税额5,400元（6,000元-600元），次期得继续扣减。&amp;nbsp;&amp;nbsp;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如取具得扣减查定税额之进项凭证，应注意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以免丧失扣减查定税额之权益。◎ 公司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应留意计收利息合理性（11/17）&amp;nbsp;为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间需有业务往来或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将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且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设算利息收入。&amp;nbsp;&amp;nbsp; 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吁请营利事业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发生调整补税情形。&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国税局查核发现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资产负债表列载其他应收款新台币3,000万元，经查该款项系甲公司贷与同业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资金，并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该约定利息显有偏低情事，乃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就资金贷与期间按112年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年息2.867%）核定调增利息收入。&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应留意计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调增利息收入补税。&amp;nbsp;◎营利事业赠送样品列报广告费应注意事项（11/18）&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取具相关证明文件，始得认列。&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营利事业购入样品、物品作为赠送者，应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系以本身产品或商品作为样品、赠品或奖品者，应於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赠送样品并应取得受赠人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方得列支广告费。&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广告费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将展示商品作为样品赠送顾客转列为广告费，惟甲公司仅提示内部产品出货单，未能提供受赠人出具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核与前揭规定不符，案经剔除所列报之广告费200万元，补税40万元。&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须备妥之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如以外币记帐或缴纳，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11/18）&amp;nbsp;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为防杜营利事业利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未具实质营运活动之受控外国企业（CFC）以规避税负，我国自112年度起施行营利事业CFC制度，因CFC及其转投资事业之财务报表数据多以外国货币表达，营利事业申报时应留意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之金额换算新台币之汇率基准，以正确计算CFC当年度盈余。&amp;nbsp;&amp;nbsp; 该所进一步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如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应按当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如无该汇率，以现金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以四舍五入计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五位）换算为新台币；如该外国货币非台湾银行牌告外币，应以CFC主要往来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如无该汇率，以现金买入汇率）折算为台湾银行牌告之任一外币金额，再依前段规定办理。&amp;nbsp;&amp;nbsp; 该所举例说明，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国企业甲公司，甲公司112年度盈余除CFC本期税后净利外，无其他组成项目，依甲公司112年度经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其记帐货币为美金，并列报本期税后净利美金20万元，经按112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为31.1，A公司应列报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资收益新台币622万元（美金20万元*换算汇率31.1）。&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申报CFC当年度盈余，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国反避税机制效能，同时兼顾跨国营利事业合理营运需求，如经检视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或短漏报CFC投资收益情形者，凡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营利事业未於法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将依法加徵滞怠报金（11/18）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营利事业未於法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者，须在接获滞报通知书后15日内补行申报，如逾期仍未申报，稽徵机关将按核定应纳税额另行加徵怠报金。&amp;nbsp;&amp;nbsp; 该所进一步说明，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应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办理结算申报，如未申报即违反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稽徵机关应依同法第79条规定填具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营利事业於接获滞报通知书后15日内补申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10%滞报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若逾15日仍未申报，稽徵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按核定应纳税额另行加徵20%怠报金（最高不超过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amp;nbsp;&amp;nbsp; 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虽无须计算及缴纳应纳之结算税额，惟逾期未办理结算申报，仍应按稽徵机关调查核定之所得额，按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另徵前述滞、怠报金。&amp;nbsp;◎ 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应留意支付对象之限制（11/2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支付国外佣金，除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佐证居间仲介事实外，尚需注意支付对象之限制，始得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佣金支出。&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佣金支出应依营利事业所提示之契约或其他具居间仲介事实之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定。但营利事业支付国外佣金之对象，如以出口厂商或其员工、国外经销商、直接向出口厂商进货之国外其他厂商（代理商或代销商不在此限）为受款人者，则不予认定。&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佣金支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经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约、出口报单、汇款单及居间仲介往来邮件等资料，查得其中200万元系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厂商之员工，依前开规定，不予认定，遂调减佣金支出200万元，补徵税额40万元。&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特别注意相关税法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amp;nbsp;◎不同类型呆帐损失应取具之不同证明文件（11/24）营利事业营运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债权无法收回之情形，对於实际发生之呆帐，营利事业应先了解债权无法收回的原因，面对不同呆帐损失发生原因，营利事业在列报时所需检附之证明文件也不相同。&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9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营利事业遇到下列2种情形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该损失应先在发生年度冲抵已提列之备抵呆帐，冲抵不足部分可列报为当期损失：一、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债权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amp;nbsp;&amp;nbsp; 该局也进一步整理，面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呆帐损失，营利事业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如下：◎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情节非属轻微者，应予课税（11/24）&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各项收支均应取具合法凭证及有完备会计纪录，倘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情节非属轻微者，属会计纪录不完备，其结余款应课徵所得税。&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机关团体财务收支应给与、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凭证，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又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第831595361号函规定，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符合前开免税适用标准帐证完备之规定。因此，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超过10万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过10%者，即不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应依法课徵所得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基金会112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5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之支出13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甲基金会短漏报捐赠收入40万元，已超过1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40万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万元之比例21.05%，亦超过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致与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未合，遂就当年度全部余绌数60万元（收入190万元&amp;mdash;支出130万元），依适用税率20%补徵所得税1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 机关团体取得各项收入，应详实登载会计纪录，以免因短漏报收入致不符合帐证完备规定而遭补税处罚。◎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且属於分开计税合并报缴者，其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11/25）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按房地持有期间不同，适用45%、35%或20%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前述规定计算之当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不足部分，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amp;nbsp;&amp;nbsp;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依土地税法规定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未自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之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其前开交易所得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不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另外，营利事业如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则以前述计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上开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余额为负数者，以0计算；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amp;nbsp;&amp;nbsp; 该分局举例说明，国内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笔房地，分别产生房地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交易损失60万元及交易所得50万元，按房地持有期间核认应适用之税率分别为20%、35%及45%，土地涨价总数额均为零，因当年度并无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减除，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所以损失60万元可以自行选择先减除适用较高税率45%之所得50万元，再减除适用税率20%之所得10万元。若尚有未减除余额，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减除。&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时，应留意依相关法令规定正确计算交易所得。&amp;nbsp;◎扩大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抵减适用范围，鼓励产业智慧转型（11/25）&amp;nbsp;&amp;nbsp; 产业创新条例（以下简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投资抵减，原定租税优惠期间至113年12月31日届满，为因应产业及科技发展需求、数位及净零排放双轴转型发展趋势，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达成智慧升级转型、鼓励多元创新应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等投资抵减项目，延长实施期间至118年底，并提高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为新台币（下同）20亿元，以强化投资诱因。&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本次修正产创条例第10条之1，适用范围新增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等投资抵减项目，另考量节能减碳相关系统设备之支出高昂，为减轻产业投资负担，提高汰换设备意愿，因此提高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由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并延长租税优惠实施期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励产业智慧转型，提升企业竞争力。&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符合规定项目，其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1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额按「抵减率5%（当年度抵减）、3%（分3年度抵减）」择一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企业可多加运用本项租税优惠措施，以减轻企业租税负担。&amp;nbsp;&amp;nbsp;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适用产创条例第10条之1之租税优惠，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截止日前，登录经济部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并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证明文件，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amp;nbsp;◎利用境外无实质营运CFC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小心受罚！（11/25）&amp;nbsp;&amp;nbsp; 为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租税公平，自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就持有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当年度盈余，按其持有该CFC股份或资本额比率及持有期间计算认列CFC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并应提示经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或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之其他文据供查对。&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甲公司申报其境外无实质营运之CFC为巨额亏损，依提示CFC财务报表等资料，发现该CFC亏损原因为列报给付甲公司董事长及多名员工薪资费用所致，惟查该等人员实际劳务提供地均在中华民国境内，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无实质营运CFC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及虚增CFC当年度亏损数，除调整正确计算CFC亏损数外，有关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部分，则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前段规定限期责令甲公司补缴应扣未扣之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并处以罚锾，另就该等人员薪资所得补徵综合所得税。&amp;nbsp;&amp;nbsp; 为落实营利事业CFC所得课徵所得税制度，国税局均会对CFC案件进行选案查核，营利事业如有利用CFC规避我国境内纳税义务或短漏报CFC投资收益情事，应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缴所漏税额，以免受罚。&amp;nbsp;◎公司承租宿舍供员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才可准扣抵销项税额（11/2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有关公司承租宿舍供员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进项税额应符合「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及「集中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要件，才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而宿舍内员工所使用水电及瓦斯费之进项税额，因属酬劳员工之范畴，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该所说明，依财政部110年9月9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0840号令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其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二）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而营业人承租宿舍，员工所使用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部分，系属酬劳员工之范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在购买货物或劳务时，除应依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索取载明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外，购买商品及用途应非属营业税法第19条所订不得扣抵项目（包含：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交际应酬、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与自用乘人小汽车等），才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每日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总数未漏开，但未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仍有违章（11/28）&amp;nbsp;&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营业人即使每日收入总数并未漏开，但未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仍将依规定裁处。&amp;nbsp;&amp;nbsp; 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本法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故原则上营业人应按实际交易金额逐笔开立发票，至於汇总开立发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5条规定，营业人每笔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计未满新台币50元之交易，除买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但应於每日营业终了时，按其总金额汇开一张统一发票，注明「汇开」字样，并应在当期统一发票明细表备考栏注明「按日汇开」字样，以供查核。另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使用收银机收据代替逐笔开立统一发票，或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不适用汇开规定。&amp;nbsp;&amp;nbsp; 一步说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倘未即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仅於每日结帐时，将该日营收金额合计后，汇总开立一张发票。由於此行为违反税法上关於凭证开立及交付之规定，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就其未给予凭证，经查明认定之总额，处5%以下罚锾。</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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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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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重讯：113／03／09~ 03／23 TIB企大 财报分析与企业诊断班第02期 开课资讯</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30 Jan 2024 09:44: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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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业大学113年度上半年产业人才投资计画课程来罗有劳保、就保的你/你要把握报名，一般身分补助80%，特定对象能补助100%（例如：中高龄）。这次TIB企业大学除了推广多年且颇具成效的各式节税、财报课程外，另外礼实务经验丰富、任职上市柜公司集团主管等重量级师资特别开设海内外转投资、企业舞弊风险、企业评价等在外需花费高价学费课程让学员有机会运用政府补助资源来投资自身专业技能。如要自费报名参加可以吗？当然可以，只要联络TIB企业大学询问相关报名资讯即可重讯：现正报名中～03/06止TIB企大 （罗明敏老师）财报分析与企业诊断班第02期讲师经历：富邦证券承销部副理朝阳科技大学稽核室主任朝阳科技大学财务金融系助理教授一、报名日期 :113/01/30 12:00~113/03/06 18:00二、上课日期 :113/03/09 ~113/03/23，周六 09:00-16:00三、上课地点 :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台中所)四、报名网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1&amp;plantype=1或在职训练网  https://ojt.wda.gov.tw/(课程代码:155791)也可直接搜寻《在职训练网课程查询》★课程QR CODE#小班制，每班最多16人————————————————————欢迎您来到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如果您有任何问题与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联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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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2 / 04 / 27 TIB企业大学&amp;amp;清华STEAM签约记者会</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Sat, 22 Apr 2023 16:18:0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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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TIB企业大学&amp;清华STEAM於 2023/04/27  10:00 於清华大学名人堂举办签约记者会。TIB企业大学「成人专业培训服务」启航 全方位推展成人专业职能课程 记者会新闻稿</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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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 / 12 / 18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及洗钱防制法相关研讨会</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2 Nov 2019 16:34: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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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您好：本会将邀请 张进德 博士举办【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及洗钱防制法相关研讨会】讨论境外资金汇回专法与洗钱防制法及其衍生之相关税务议题报名研讨会还赠送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下册)书籍乙本！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名额有限 快点取下列网址前往报名~ 主办单位：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附设职业训练中心协办单位：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亚太创新法律学会活动名称：境外资金汇回及洗钱防制法在税务上因应之道活动日期：108年12月18日(星期三)活动时间：13:30 至 17:00活动地点：台中市西屯区台湾大道三段658号三楼报名费用：$500 赠送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下册书籍乙本 (冠恒客户免费)   报名连结：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czwEwMDIgeTShgZEMRwaeYwDj_0kH3xhjHe0UW0CH6o/edit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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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10月份第521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3 Nov 2025 14:16: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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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可纳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2◎ 营业人未办税籍登记即擅自营业，每月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者其未依规定取得或未给予凭证均依法处罚（10/2）&amp;nbsp;&amp;nbsp;&amp;nbsp; 2◎机器设备不得作为欠税之担保品（10/7）&amp;nbsp;&amp;nbsp;&amp;nbsp; 3◎ 营业人结束营业时，将余存之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货物，应以时价开立统一发票（10/8）&amp;nbsp;&amp;nbsp;&amp;nbsp; 3◎ 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10/13）&amp;nbsp;&amp;nbsp;&amp;nbsp; 3◎营利事业如何正确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10/14）&amp;nbsp;&amp;nbsp;&amp;nbsp; 4◎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未偿债务如何计算？(10/16) 5◎核定新增二类型房屋不计入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囤房户数（10/16）&amp;nbsp;&amp;nbsp;&amp;nbsp; 5◎营利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应留意申报退税期限（10/17）&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业人自建停车场供员工使用并收取费用者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0/20）&amp;nbsp;&amp;nbsp;&amp;nbsp; 6◎ 如属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之房地遭法院拍卖，仍应於30日内办理申报（10/21）&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申报CFC盈余时，应留意调节项目之计算（10/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违约金与赔偿款须依性质判断是否开立发票（10/22）&amp;nbsp;&amp;nbsp;&amp;nbsp; 8◎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KY股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0/23）&amp;nbsp;&amp;nbsp;&amp;nbsp; 9◎为关系企业背书保证应申报手续费收入（10/27）&amp;nbsp;&amp;nbsp;&amp;nbsp; 9◎ 营利事业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所称「以往年度之亏损」，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亏损（10/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被继承人死亡前长期未入境，遗产税申报扣除额有限制！（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0◎重购自住房地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须追缴房地合一税！（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机关团体编列结余款使用计画应注意事项（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 个人出售受赠取得房地，取得成本应以受赠时房地现值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价值申报房地合一税（10/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建设公司预售房屋约定由买方以银行贷款抵缴尾款之统一发票开立时限（10/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3◎营业人举办员工旅游取得之进项凭证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0/31）&amp;nbsp;&amp;nbsp;&amp;nbsp; 13◎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可纳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10/1）&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订定发布「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稽徵作业处理原则」，并保障生存配偶的财产权，以落实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意旨，避免继承人须负担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拟制遗产）部分之遗产税的情事。&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处理原则，适用於宪法法庭判决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发生继承事实，但尚未核课或尚未核课确定的遗产税案件，以及继承事实发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后的遗产税案件。该处理原则的两大重点：（一）遗产税缴款书拆分成「全体继承人税单」及「配偶税单」，以符合租税公平合理原则。（二）将拟制遗产（排除被继承人原有特有财产），视为被继承人的现存财产，纳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下称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基础，保障配偶财产权益。&amp;nbsp;&amp;nbsp; 该局就分配请求权扣除额的计算原则举例说明：&amp;nbsp;&amp;nbsp;&amp;nbsp; （一）被继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继承人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赠与1笔结婚后投资获利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现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时还有婚后存款及投资合计2,900万元，配偶乙清点婚后财产计200万元（不含前开受赠现金1,000万元）。继承人114年6月15日申报甲君遗产税，经该局核定甲君遗产总额3,900万元。&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二）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amp;nbsp;&amp;nbsp; 被继承人甲君的剩余财产：&amp;nbsp;&amp;nbsp; 被继承人婚后财产2,900万元＋视为被继承人的现存财产1,000万元＝3,900万元&amp;nbsp;&amp;nbsp; 生存配偶乙君的剩余财产：&amp;nbsp;&amp;nbsp; 200万元（婚后财产，不含受赠配偶的1,000万元现金）&amp;nbsp;&amp;nbsp; 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amp;nbsp; （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剩余财产3,900万元&amp;mdash;生存配偶之剩余财产200万元）&amp;divide;2＝1,850万元&amp;nbsp;&amp;nbsp; 上述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方式，适用113年10月28日以后遗产税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amp;nbsp;◎ 营业人未办税籍登记即擅自营业，每月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者其未依规定取得或未给予凭证均依法处罚（10/2）&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开始营业前，应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倘未办理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其每月销售额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现行为新台币（下同）20万元〕，经查获有未依法给予他人凭证或未取得进货凭证者，应分别依法处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营业人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其每月销售额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此行为同时触犯税捐稽徵法第44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45条及第51条第1项第1款规定，应择一从重处罚；至进货未依规定取得凭证部分，仍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甲君1年内经第1次查获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向乙公司进货金额合计200万元，未依规定取得进项凭证，并於销货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400万元，经稽徵机关查获，除核定补徵税额20万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1项第1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其进货未依规定取得凭证部分，则按查明认定之总额200万元，处2%之行为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应办妥税籍登记始可营业，且销货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进货未依规定取得凭证，系属2个独立行为，故将依法分别处罚，不可不慎。&amp;nbsp;◎机器设备不得作为欠税之担保品（10/7）&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A公司滞欠税款，遭国税局通知所辖地政事务所，对公司持有之土地办理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因公司急需资金，欲以公司之机器设备作为欠税的担保品，请国税局涂销对土地之禁止处分登记，因机器设备不易变价及保管，与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不符，无法作为欠税担保。&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特别说明，提供纳税担保的目的在确保税款徵起，并如期能在短期内处分变现。因机器设备的价值会随时间逐年递减，且市场流通性及变现性有限，故其变价、保管及价值之估算等实务作业操作有其困难，不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该局表示，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所称相当担保，明列有黄金、公债、银行存款单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的财产。A公司可提供上揭黄金、银行存款等易於变价及保管、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的财产作为担保品，才能涂销对土地之禁止处分登记。&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纳税义务人收到稽徵机关寄发之缴款书，经检视核定内容无误，尽速於期限内缴纳，避免因逾期未缴而增加滞纳金及利息负担，甚或财产遭受禁止处分，影响其处分移转财产之权益。&amp;nbsp;◎ 营业人结束营业时，将余存之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货物，应以时价开立统一发票（10/8）&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结束营业时，将所余存之货物抵偿债务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以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后，如有余存货物，该等余存之货物在原购进时所支付之营业税，已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如将余存之货物抵偿债务，货物之所有权即移转与债权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及第25条规定，视为销售，应以时价（即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间结束营业，因积欠A君债务，遂将该公司余存之货物移转予A君以抵偿债务，惟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经该局查获，甲公司113年度移转予A君之货物时价为新台币（下同）1,050万元，是核认甲公司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1,000万元，除补徵营业税50万元外，并依相关规定处以罚锾。&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倘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致漏未报缴营业税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10/13）&amp;nbsp; &amp;nbsp;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即定价等於销售额加计销项税额。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应以定价开立统一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者，销售额与销项税额於统一发票上分别载明。倘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未依前开规定内含营业税，依同法第48条之1规定，经稽徵机关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向乙君报价室内装潢工程项目100,000元，乙君於付款时向甲公司索取统一发票，惟该公司以报价未含5%营业税，要求乙君应再额外支付5,000元营业税额，才愿提供统一发票，该行为已阻却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意愿，触犯相关规定，该局已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否则将予以处罚。&amp;nbsp;◎ 营利事业如何正确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10/14）&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从事跨国投资或交易为现行国际贸易常态，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於限额内扣抵应纳税额，且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计算国外已缴纳税额扣抵限额时，应注意国外所得额系以国外收入减除其相关成本及费用后之余额，而非迳按国外收入全数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另得列报之扣抵税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国外所得而增加之应纳税额。该局胪列计算步骤如下：一、假设境外已纳税额为（A）二、计算可扣抵限额：&amp;nbsp;&amp;nbsp;&amp;nbsp; 境外所得额＝取得境外收入&amp;ndash;相关成本费用&amp;nbsp;&amp;nbsp;&amp;nbsp; 境外所得额*税率（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下同）＝境外已纳税额之可扣抵限额（B）三、计算因加计国外所得而增加之应纳税额：&amp;nbsp;&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国内所得额应纳税额（C）＝国内所得额*税率&amp;nbsp;&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全部所得额应纳税额（D）＝（国内所得额+境外所得额）*税率&amp;nbsp;&amp;nbsp; （D）&amp;mdash;（C）＝因加计境外所得增加之应纳税额（E）四、比较（A）、（B）、（E）取最小者，为可扣抵之境外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给付之收入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列报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200万元，甲公司取得该笔收入的相关成本费用为300万元，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境外所得额为700万元（1,000万元&amp;ndash;300万元），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为140万元（700万元*20%）；另甲公司当年度国内所得额为亏损200万元，加计该笔境外所得700万元后，计算增加国内应纳税额为100万元〔（&amp;ndash;200万元＋700万元）*20%〕，小於境外已纳税额及可扣抵税额限额，故甲公司当年度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之境外税额为100万元。营利事业列报境外可扣抵税额时，应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计算，以免遭调整补税。。&amp;nbsp;◎ 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未偿债务如何计算？(10/16)&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未偿债务至死亡时尚未清偿者，应列在不计入遗产总额金额内减除。&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於死亡前5年内因继承而承受的未偿债务，如於死亡时尚未清偿者，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9款规定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惟上开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债务，如於前次继承时业经稽徵机关准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则本次继承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应以扣除上开债务后之余额计算。&amp;nbsp; &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笔未偿债务（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土地6,000万元，该债务经稽徵机关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遗产中扣除，现今甲君也死亡，其继承人发现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偿配偶乙君之银行贷款还有800万元，主张该笔未偿债务800万元应自甲君之遗产总额中扣除，并申报甲君继承乙君之土地6,000万元为不计入遗产总额。经该局查核结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内继承乙君之财产已纳遗产税，且该笔未偿债务於前次继承时已核准自乙君之遗产总额中扣除，因此，将本次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土地6,000万元减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偿债务800万元后，核定不计入遗产总额金额为5,200万元。&amp;nbsp;◎核定新增二类型房屋不计入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囤房户数（10/16）财政部今（16）日发布令释，核定新增下列二类型房屋不计入纳税义务人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及适用差别税率（下称不计入囤房户数），亦即适用单一税率课徵房屋税，并自113年7月1日生效：一、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相关法律许可设置（立）之下列机构提供其服务对象住宿之房屋：（一）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许可设立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二）依护理人员法许可设置之一般护理之家或精神护理之家。（三）依精神卫生法许可设立之精神复健机构。（四）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许可设立之安置及教养机构。二、财团法人或寺庙登记之宗教团体所有，未与传教布道之教堂及寺庙相连或在同一范围内，专供传教人员住宿之房屋。财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於113年4月22日订定发布「房屋税条例第五条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住家用房屋户数认定及申报择定办法」（下称户数认定办法），其中第4条定明不计入囤房户数之房屋类型计12款（例如：第4款劳工宿舍；第8款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长期照顾服务法及老人福利法规定许可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及老人福利机构，提供其服务对象住宿之房屋（下称长照老福房屋）；第12款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房屋）。前述第12款房屋系为期周延、避免挂一漏万，爰将各地方政府辖内未来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质，非属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经该部核定者，并予纳入，不计入囤房户数；该部於113年10月30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304654260号令释，核定机关团体兴建且无偿供灾区受灾居民居住使用等三类型房屋不计入囤房户数，即属此款类型。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考量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许可设立之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等，提供其服务对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质、住宿对象及目的使用与上述长照老福房屋类同，系为完善安养及长期照顾服务需要，以及传教人员宿舍与劳工宿舍性质类同，均非属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户数认定办法第4条第12款规定核定新增该二类房屋不计入囤房户数。财政部呼吁，纳税义务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规定者，请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请114年期房屋税适用单一税率课徵。&amp;nbsp;◎营利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应留意申报退税期限（10/1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且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得将该投资金额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营利事业於完成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完成实质投资者，应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第3项规定，於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及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退还溢缴税款。&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为500万元，并以该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投资购置供自行生产用机器设备1台，113年5月1日先预付订金100万元，因甲公司於114年6月申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时，该设备尚未完成投资，故计算112年度未分配盈余时，不得减除预付设备款，应缴纳未分配盈余加徵所得税额25万元（500万元*5%），嗣该设备於114年9月1日交货（投资完成日），并於同日支付余款200万元，则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即於115年8月31日前，检附证明文件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更正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增列减除该笔实质投资金额300万元，并重行计算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应加徵所得税额为10万元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15万元（300万元*5%），若甲公司迟至115年12月始申请更正，将因逾期申请而无法增列该笔实质投资金额及退还溢缴税款。&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於完成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依规定期限完成之实质投资，应留意於完成最后一笔投资之日起1年内向国税局申请重新计算未分配盈余并退税，以免因逾期申请而丧失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amp;nbsp;◎营业人自建停车场供员工使用并收取费用者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0/2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自建停车场供员工使用，向员工收取停车费，系属营业人销售劳务之收入，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营业人自建停车场供员工使用，向员工收取停车费，系属销售劳务行为，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最迟应於「收款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提供停车位供员工使用，向员工收取每月新台币（下同）1,000元停车费并从薪资中迳行扣除，甲公司应於收款时即「发薪日」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交付员工做为收款凭证。&amp;nbsp;&amp;nbsp;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前述情形惟漏未开立统一发票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 如属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之房地遭法院拍卖，仍应於30日内办理申报（10/21）&amp;nbsp;&amp;nbsp; 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所得，不论交易有无应纳税额，皆应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amp;nbsp;&amp;nbsp;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房地交易日之认定，原则以该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如该房地系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则以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为准。若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卖，且持有房地期间未满5年，因该笔房地交易属财政部公告之非自愿性交易类型，可适用较低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台币（下同）300万元购入A房地，嗣因无力清偿债务，该房地经法院执行拍卖，拍定价金为400万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领得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甲君纵因拍卖价金不足额清偿债务，而未获配拍卖价金，仍应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内按非自愿性交易之税率20%报缴房地合一税，以免遭税捐稽徵机关补税裁罚。&amp;nbsp;◎ 营利事业申报CFC盈余时，应留意调节项目之计算（10/2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期对辖区内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进行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查核作业，其中营利事业已申报CFC符合豁免规定案件，将加强查核CFC是否符合实质营运活动构成要件及CFC当年度盈余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门槛规定。&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申报100%直接持有之CFC当年度盈余新台币（下同）150万元（＝当年度税后净利6,000万元&amp;mdash;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损益5,850万元*CFC持有该事业股权比率100%），因符合700万元微量豁免门槛规定，无须计算CFC投资收益。经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转投资事业之财务报表，发现其列报该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损益时，误按CFC财务报表所认列该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损益5,850万元计算，依营利事业认列CFC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规定，应以该转投资事业财务报表之当年度税后净利（损）及税后净利（损）以外纯益（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合计数1,000万元计算，核定甲公司CFC当年度盈余5,000万元（＝当年度税后净利6,000万元&amp;mdash;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损益1,000万元*CFC持有该事业股权比率100%），因CFC当年度盈余大於700万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门槛规定，故调增甲公司CFC投资收益5,000万元。&amp;nbsp;&amp;nbsp; 营利事业列报CFC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损益时，应以该转投资事业财务报表数据为计算基准，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amp;nbsp;◎违约金与赔偿款须依性质判断是否开立发票（10/22）&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营业人於交易过程中所收受的违约金或赔偿款，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应视该款项是否与销售货物或劳务有关而定。&amp;nbsp; 该分局说明，属销售行为取得之赔偿款：若卖方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买方支付的赔偿款，性质与销售收入相关，应并入销售额并开立发票申报营业税。非属销售额之赔偿款：若系买方向卖方请求之赔偿款，属於对实质损害的填补，并非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取得之对价，无须课徵营业税，亦免开立发票，可仅以收据处理。&amp;nbsp;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系指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一切代价及附带费用。例如，营业人延迟付款，供应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属於营业收入，应开立发票。若供应商交付瑕疵货物造成买方损失，供应商支付之赔偿金则属补偿性质，非销售额范畴，不课徵营业税。&amp;nbsp; 倘若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或赔偿款，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建议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属国税局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免予处罚。&amp;nbsp;◎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KY股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0/23）&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如有投资KY股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amp;nbsp;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而KY股系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且未经我国政府核准登记在境内营业之外国发行人，其依外国法律发行之股票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经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因此营利事业投资KY股所获配之股利，系因投资於外国公司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尚无所得税法第42条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甲公司透过乙证券商购买KY股，於112年获配股利新台币（下同）55万元。甲公司误以为购买在台湾上市挂牌股票取得之股利或盈余，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而未将KY股配发之股利收入并计11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核定甲公司短漏报股利收入55万元，除补徵税额11万元（55万元*税率20%）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amp;nbsp; 该局呼吁，现今投资理财标的选择多元，营利事业获配股利时应特别留意相关股利是否属外国公司配发之股利，以免结算申报时因一时疏忽而短漏报课税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amp;nbsp;◎ 为关系企业背书保证应申报手续费收入（10/27）&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为关系企业提供背书或保证服务，即代表其需承担关系企业可能未履行债务之信用风险，尽管双方未明确约定手续费收取条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下称TP查核准则）相关规定，按营业常规申报手续费收入。&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已揭露其为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经该局调查发现，该交易系属甲公司为大陆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资背书保证服务，111年度实际动用资金加权平均金额约新台币（下同）80亿元，该局依TP查核准则第7条第2款规定，采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为常规交易方法，并经合理调整可比较资料后，认定应调增手续费收入4百余万元，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1规定，报请财政部核准按营业常规予以调整。&amp;nbsp; TP查核准则第5条第6款所称资金使用类型，涵盖范围不只资金借贷，亦包含性质类似借贷行为的预付款、暂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担保或保证等方式，将潜在风险与成本移转予其他关系企业而产生之隐性利益转让情形。因此，营利事业在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详加检视并注意与关系企业间是否存在上述类型之交易，并依据TP查核准则规定认列收入，以免因不合营业常规而遭调整补税。&amp;nbsp;◎ 营利事业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所称「以往年度之亏损」，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亏损（10/28）&amp;nbsp;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可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所称「以往年度之亏损」，非仅限於87年度以后之累积盈亏，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积盈亏。&amp;nbsp; 该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时，发现该公司111年度税后净利43万元，资产负债表帐载累积盈余37万元，却申报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亏损43万元，该公司主张其86年度以前累积盈余为83万元，87年度以后累积亏损为46万元，因未分配盈余申报自87年度开始，故应仅就87年度以后之累积亏损申报减除。惟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48条之10第1项规定，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是指截至上一年度决算日止，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待弥补亏损数额，非仅限於87年度以后之累积盈亏，亦应包含营利事业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积盈亏。因该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帐载累积盈亏有盈余37万元，爰尚无应弥补之以往年度亏损，致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项目「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多计，短漏报未分配盈余，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处以罚锾。&amp;nbsp;◎被继承人死亡前长期未入境，遗产税申报扣除额有限制！（10/29）&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的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下称非居住者）死亡时，继承人应就所遗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遗产税，但无法主张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与父母及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等扣除额。&amp;nbsp; 该局说明，遗产税课税身分，系以被继承人於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境内有无住所，如无住所则以有无居所及居留时间为认定依据。被继承人如无下列情形之一，即须依「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者之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一、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者。二、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国内居留时间合计超过365天。&amp;nbsp; 至於被继承人为非居住者与经常居住境内的国民（下称居住者），其遗产税课税范围、扣除额项目及申报管辖单位之差异，整理如附表。&amp;nbsp;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113年12月间在国外过世，其遗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继承人於114年7月间向甲君出境时之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该局调阅户政登记及出入境资料，发现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国过世，期间都未曾回到台湾（前后长达2年多居住在国外），户政机关依户籍法规定将甲君在国内户籍迳为迁出登记。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内在我国境内没有住居所，属於经常居住我国境外的国民，其遗产税管辖机关为财政部台北国税局，申报之配偶、2名子女、农业用地及国外丧葬费等扣除额，依规定是无法扣除。&amp;nbsp; 该局特别提醒，继承人应留意被继承人之遗产税课税身分，方能正确申报遗产税。&amp;nbsp;◎重购自住房地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须追缴房地合一税！（10/29）&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合一税经核准适用重购自住房地之税额扣抵或退还，嗣於重购后5年内将重购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者，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之税额。&amp;nbsp;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个人适用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及退还，系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日起2年内另行购买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卖后买）；或先购买自住房地后，於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买后卖），并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购买房屋设有户籍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为适用要件。符合规定者，可就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比率，计算扣抵应纳或退还已纳之房地合一税额，在不超过应纳税额之限额内扣抵或退还。惟为避免投机，重购退（抵）税优惠设有「重购之自住房地於重购5年内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之限制，如於5年内移转所有权、迁出户籍、未自住或出租、转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应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2月间出售A房地，申报缴纳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新台币（下同）50万元，嗣於同年10月间购买B房地，甲君申请适用重购退还出售A房地已纳税额，经国税局核准退还。嗣国税局查得甲君於113年间将重购之B房地出售移转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购后5年内之列管期间出售，已不符重购自住房地退还税款之优惠条件，依法追缴甲君原退还之税额50万元。&amp;nbsp;◎ 机关团体编列结余款使用计画应注意事项（10/29）&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应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结余款之处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之免税要件，而丧失免税优惠。&amp;nbsp;&amp;nbsp;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用於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之60%，若支出低於60%且结余款超过50万元以上，则须就结余款编列结余经费运用具体计画书（下称结余使用计画）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始具免税资格，且机关团体在编列及执行结余使用计画时应注意事项如下：一、结余使用计画之使用期间，以结余款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内为限，若结余使用计画须变更使用期间，该计画不因变更而延长，仍以结余款发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内为限。二、结余使用计画就预计使用情形编列之计画书需依各年度预计使用情形编列使用细项及金额，非仅以总额编列。三、各年度之结余经费使用情形需依计画内容进行，结余经费实际使用项目、金额或期间如有变更，以致与原结余使用计画内容不符者，最迟应於原使用计画期间届满之次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变更。四、若结余使用计画未能依限使用完毕，依免税标准第2条第5项规定，稽徵机关应就发生年度之全部结余款补徵所得税。&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机关团体110年度结余款为300万元，且其当年度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未达收入60%，爰就其结余款300万元编列结余使用计画并经主管机关同意，预计使用年度为111年至113年，每年各执行100万。嗣於112年间考量计画执行进度不如预期，无法於原预计113年度使用完毕，而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使用计画，变更后之使用计画最后使用期限为114年（即110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其111年至113年皆依计画执行，而截至114年尚余25万元应执行，若至114年底该结余款仍未全数使用完毕，恐面临补税，且补税金额非按尚未支用金额计算，而系追溯至110年度按全部结余款300万元计算补徵税额。&amp;nbsp;&amp;nbsp; 机关团体应留意结余使用计画最后使用年限，并确实依计画之项目、金额及期间执行。若结余使用计画至最后年限未能使用完毕或支用不符免税标准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免税标准第2条第5项规定，就结余款发生年度之全部结余款补徵所得税。&amp;nbsp;◎ 个人出售受赠取得房地，取得成本应以受赠时房地现值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价值申报房地合一税（10/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受赠取得之房地，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所定房地合一税课税范围，该房地取得成本并非以赠与人最初购买价格认定，而应按同法第14条之4规定，以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计算。&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民众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买卖原因登记取得新台币（下同）1,200万元房地，於105年2月5日将该房地赠与其子乙君，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万元出售移转，并於113年11月11日申报成交价额1,100万元，可减除成本1,205万元（含甲君取得该房地1,200万元及取得时所缴相关税费5万元），可减除移转费用40万元（含移转房地而实际支付仲介费及代书费），土地涨价总数额10万元，自行计算房地交易所得额为亏损，经该局依规定核算可减除成本为1,000万元【（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88万元及公告土地现值725万元）*消费者物价指数113%+乙君受赠时所缴纳之契税3万元及受赠时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8万3千100元】，及该房地交易所得额为50万元（成交价额1,100万元－可减除成本1,000万元－可减除移转费用4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万元），依持有期间超过5年未逾10年之税率20%，核定应补缴税额10万元。&amp;nbsp;◎ 建设公司预售房屋约定由买方以银行贷款抵缴尾款之统一发票开立时限（10/30）&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预售房地如约定以银行贷款抵缴尾款，因故未办妥或未能取得银行贷款拨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权已移转者，至迟应於所有权状核发日起3个月内开立尾款部分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该局指出，建设公司自行投资建屋预售房地，除土地免徵营业税外，应於收取各期预售房屋价款时，按所收取价款金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另如约定由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抵缴尾款，因故未办妥或未能取得银行贷款拨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权已移转者，至迟应於所有权状核发日起3个月内开立尾款部分之统一发票，惟上开期限前已取得银行贷款者，应於取得银行贷款之日起3日内开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2月1日向A建设公司购买1户预售屋，双方约定甲君除签约时支付订金外，并每月支付分期款，A建设公司应於收取订金及每月分期款时分别开立统一发票，嗣甲君於113年11月15日过户交屋取得所有权状。如甲君迟未能取得银行贷款付清尾款，A建设公司至迟应於114年2月14日以前开立尾款之统一发票；惟甲君如已於113年10月20日取得银行贷款付清尾款，A建设公司则应於113年10月22日以前开立尾款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 建设公司预售房地应依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如因一时不察，而漏未开立统一发票，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amp;nbsp;◎ 营业人举办员工旅游取得之进项凭证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0/31）&amp;nbsp;&amp;nbsp;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办理员工旅游方式慰劳员工，其所取得进项凭证所含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说明，营业人为增进员工情谊，举办员工旅游等康乐活动以凝聚内部向心力，该等活动所支付之费用，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所取得进项凭证所含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mp;nbsp;&amp;nbsp;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举办员工旅游，向乙饭店支付住宿费用及餐费等计新台币（下同）105万元，该费用具有酬劳员工性质，其所含之进项税额共计5万元〔未税销售额（105万元/1.05）*税率5%=税款5万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惟甲公司於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时，将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amp;nbsp;&amp;nbsp; 营业人如有误将支付员工旅游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已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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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产投113年度上半年开办课程出炉罗~~</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5 Jan 2024 17:35: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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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产投113年度上半年开办课程出炉罗~~1/30开始报名，学员们准备好了吗？#产投113年度上半年预计开办课程：小班制，每班最多16人TIB企业大学113年度上半年产业人才投资计画课程要来罗有劳保、就保的你/你要把握报名，特定对象能补助100%（例如：中高龄）。这次TIB企业大学除了推广多年且颇具成效的各式节税、财报课程外，另外礼实务经验丰富、任职上市柜公司集团主管等重量级师资特别开设海内外转投资、企业舞弊风险、企业评价等在外需花费高价学费课程让学员有机会运用政府补助资源来投资自身专业技能。如要自费报名参加可以吗？当然可以，只要联络TIB企业大学询问相关报名资讯即可敬请随时密切注意报名时间及网页公告～藏有彩蛋喔01.财报分析与企业诊断班第02期 (01/30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1&amp;plantype=102.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第01期(03/14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2&amp;plantype=103.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运用班第01期 (04/10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3&amp;plantype=104.租税行政救济实务班第01期 (04/11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4&amp;plantype=105.财报分析与企业诊断班第01期 (05/16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5&amp;plantype=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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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7 / 10 / 04 台日企业经营论坛活动</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52: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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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活动名称：2018台日企业经营论坛活动主讲人：小笠原 直 会计师、张进德 博士主办单位：东吴大学企管系、台日文化经营协会、台日企业经营协会活动时间：107年10月04日活动地点：东吴大学（城中校区）</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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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523605</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9月份第520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3 Oct 2025 10:52: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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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如何缴纳逾期税单？（9/1）... 2◎欠税不缴又脱产，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9/1）... 2◎购买节能电器退税优惠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9/3）... 2◎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得不实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均遭补税及处罚（9/3）&amp;nbsp; 3◎虚报房地合一税装修费用，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9/3）... 4◎个人申报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原以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者，嗣经稽徵机关查得实际交易资料，仍应核实课税（9/8）... 4◎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及利用前开资讯内容提供广告播放或付费服务之平台，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者，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罚（财政部114/9/10台财税字第11404590641号令）... 5◎符合规定之包租业按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9/11）... 6◎预售屋转让给配偶需先申报赠与税取得证明书后才予以移转（9/11）... 7◎代销业者应按实际行业代号申报营所税（9/11）... 7◎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并重购自用住宅者得适用旧制自用住宅重购退抵税额规定（财政部114/9/18台财税字第11404562820号令）... 8◎员工认股权凭证经公司没收或过期失效时，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应列为当年度损益课税（9/18）&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9/19）&amp;nbsp; 8◎申报独资或合伙组织者之「应分配盈余」，请依损益表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为基准填报（9/19）&amp;nbsp; 9◎股东生前借款给公司之债权，需列入遗产申报（9/24）... 10◎权利金非属技术服务报酬，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核算所得额（9/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0◎「抛弃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遗产税扣除额在税法上效果不同（9/24）... 10◎我国於117年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损益表之结构将有较大改变，管理阶层若有自行定义之绩效衡量资讯应於附注中充分揭露，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9/25）... 11◎金管会放宽「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提升信合社业务竞争力，并进行法规预告（9/25）... 12◎营利事业取得之保险理赔金，应列报其他收入（9/25）... 13◎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之退还溢扣缴税款期间已放宽为10年（9/26）... 13◎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9/30）... 14◎如何缴纳逾期税单？（9/1）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缴纳期限届满后3日内，纳税义务人除可持缴款书至有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缴纳（邮局不代收）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电子支付帐户、自动柜员机转帐及活期（储蓄）存款帐户等e化方式缴纳；应缴税额在3万元以下，还可至统一、全家、莱尔富、来来（OK）等便利商店缴纳。缴纳期限届满第4日起，只能到有代收税款的金融机构缴纳，并依税捐稽徵法第20条规定，每逾3日按滞纳数额加徵1%滞纳金，超过30日还会被加徵滞纳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样核算。&amp;nbsp;&amp;nbsp;◎欠税不缴又脱产，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9/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有效徵起税捐，如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应补徵税款并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迹象时，税捐稽徵机关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向法院声请就其名下财产实施假扣押，移送强制执行后，如行政执行分署认有符合管收事由，亦可依行政执行法第17条向法院声请管收。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於网路贩售游戏币，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漏报销售额，核定补徵营业税额及罚锾计400余万元，甲君於国税局启动调查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其母，又将名下车辆过户他人，有隐匿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该局立即向法院声请假扣押获准，并移送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嗣经行政执行官综判其脱产行为及网路平台出金多笔款项流向不明等事证后，认定符合管收之要件，依法向法院声请并获裁定准予管收。欠税人如有计画性脱产、蓄意隐匿财产，或信托登记予第三人、虚列债权参予分配等逃避税捐执行之情事，国税局均积极掌握名下财产异动情形，适时依法声请假扣押、假处分及民事诉讼等作为，并与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密切合作，以维护国家租税债权。&amp;nbsp;◎购买节能电器退税优惠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9/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达节能减碳目标及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总统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条文（购买能源效率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适用期间至118年12月31日止。该局说明，依据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凡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以下合称节能电器）非供销售且未退换货者，每台最高减徵货物税新台币2,000元，买受人可於购买日（即统一发票或收据记载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个月内，以网际网路或书面方式向任一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买受人应检附文件如下：一、买受人为自然人之国民身分证、护照或居留证影本。但买受人以网际网路申请者，免附。二、销售人开立之统一发票影本或免用统一发票销售人开立载明统一编号之收据影本；统一发票或收据应载明厂牌、品名及型号。但取得销售人开立云端发票或电子发票证明联者，免附。三、以线上申请方式，可将销售人开立之统一发票影本或免用统一发票销售人开立载明统一编号之收据影本以附加档案方式上传，免再寄送纸本资料。该局进一步表示，经济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电汰旧换新节能补助，购买能源效率第1级之冷气机及电冰箱如符合经济部住宅家电汰旧换新节能补助规定，除可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外，也可向经济部能源署申请补助，该局并特别整理节能电器优惠措施比较表供民众参考（详附表）。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附表：节能电器优惠措施财政部每台最高退税2,000元经济部能源署每台补助3,000元备注电器种类电冰箱、冷暖气机、除湿机电冰箱、冷气机1.退税及补助申请须各别向任一国税局及经济部能源署申请2.申请住宅家电补助应检附文件，可至下列网址查询https://save3000.moeaea.gov.tw能源效率第1级或第2级第1级适用期间至118年12月31日止至114年10月31日止如补助经费即将用罄，经济部得公告终止补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请补助受理机关及方式向任一国税局线上、邮寄、临柜申请向经济部能源署线上、邮寄申请&amp;nbsp;◎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得不实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均遭补税及处罚（9/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得不实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其虚报进项税额已构成逃漏营业税者，除补徵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另营业人如将该不实凭证列报为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业成本或费用，核属虚增成本或费用应予剔除，除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按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又营业人因短漏报营利事业所得额，致同步短漏报未分配盈余，亦可能产生短漏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情形，相关漏税额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处1倍以下之罚锾。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查获110年度无进货事实取具之不实统一发票〔销售额新台币（下同）3,600万元、税额180万元〕，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有漏税额，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450万元罚锾；该局亦查获该公司将前述不实统一发票全数虚列为营业成本，致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未分配盈余申报均有漏税情事，经剔除虚列之营业成本3,600万元，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558万元及未分配盈余加徵税额147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漏税额分别裁处罚锾。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切勿以不实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及列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成本费用。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amp;nbsp;◎虚报房地合一税装修费用，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9/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间有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缮费（以下合称装修费），可包含於成本中申报减除。该局说明，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如列报减除装修费，应有修缮（装潢）事实，并检附合法凭证（统一发票、免用统一发票收据或载有收款人身分证统一编号、收款金额及日期等资料之收据）、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估价单）、付款证明及修缮前后照片等相关凭证；若无修缮事实，以不实凭证虚列成本，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3年2月间出售其107年7月间取得之A房地，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列报装修费新台币（下同）320万元，惟仅检附估价单，经该局函请甲君提示统一发票及给付证明等相关装修事证，甲君表示发票已遗失且无法提示其他证明文件；为求慎重，该局进一步向装修公司查得该装修案系承作甲君担任负责人之乙公司所属办公室装修工程，且装修费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该局认定甲君无修缮事实以不实之单据虚报可减除成本，剔除装修费320万元，补徵税额64万元（320万元*适用税率20%），并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amp;nbsp;◎个人申报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原以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者，嗣经稽徵机关查得实际交易资料，仍应核实课税（9/8）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如有申报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无法提示实际成本费用，而采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计入综合所得税计税者，若稽徵机关嗣后查得实际交易成本费用，且计算所得高於按颁定标准计算者，仍应就差额补徵税款及论罚。另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约，皆有划分房屋与土地的个别价格，即按卖出房屋价格减除买入房屋价格及相关费用，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约未区分房屋及土地之个别价格，依据财政部83年1月26日台财税第831581093号函规定，应以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之差价，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房屋财产交易损益计算方式如下：出售房地价格－买进房地价格－相关必要费用＝房地交易损益房地交易损益*【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出售时土地公告现值）】＝房屋财产交易损益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桥头区房地，销售价格总计（含房屋及土地）新台币（下同）10,000,000元（未区分房屋、土地个别价格），出售房地当年该房屋评定现值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该房屋财产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评定现值200,000元*财政部颁定标准21%）申报综合所得税，嗣国税局查得该房地原买入总价4,000,000元（未区分房屋、土地个别价格），买卖所发生费用包含仲介费、代书费、规费、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计1,000,000元。该房地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现值800,000元，房屋价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调增甲君112年度综合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补税及处罚。&amp;nbsp;◎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及利用前开资讯内容提供广告播放或付费服务之平台，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者，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罚（财政部114/9/10台财税字第11404590641号令）一、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以下简称网红）及利用前开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之平台，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2条、114年9月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第3点及第4点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者，主管稽徵机关应积极辅导，依下列各款规定免予处罚：（一）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办理税籍登记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规定处罚。（二）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者，免依营业税法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三）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报销售额及缴纳营业税者，免依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处罚。二、前开平台依营业税法第28条之1第1项规定委托报税代理人，其代理人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规定期间代理申报缴纳营业税者，免依同法第49条之1规定处罚。参照：财政部於今（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俾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下称网红）及利用前开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之平台，有一致之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准据。财政部表示，网红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平台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例如广告收入或订阅收入），而网红达一定条件（例如达一定粉丝人数）或与平台签订合约，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形成网红、平台、广告主与观众四方连结之交易，属新兴网路交易型态，为明确是类交易之营业税课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订定本规范，重点如下：一、明定境内网红应办理税籍登记之要件。境内网红在我国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应办理税籍登记。二、网红劳务性质认定及相关营业模式之课徵原则。符合营业人要件之网红提供之表演劳务，尚非属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平台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等营业模式，应分别依其课税原则课徵营业税。财政部说明，上开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鉴於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付费或免费观众）判断，若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位於我国境内，网红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即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财政部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为营业人，其提供表演劳务授权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内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由甲按税率5%报缴营业税（但甲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依税率1%课徵）；至源自境外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财政部最后表示，本规范属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将积极辅（宣）导，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网红及平台恐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已订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同年7月15日以前）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网红及平台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部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自身权益。&amp;nbsp;◎符合规定之包租业按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9/1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我国自107年施行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下称租赁管理条例），以提升租屋品质。考量租赁住宅包租业营业人（下称包租业）系承租个人住宅再转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应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后结余数，核认服务费收入，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设立之包租业，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权人为个人之房屋，并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转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租赁住宅供休闲或旅游为目的、由政府或其设立之专责法人或机构经营管理、由合作社经营管理、租赁期间未达30日之情形者，应逐屋编制租赁住宅租金收支明细表，并以收支差额开立统一发票。该局举例，辖内甲公司经查於113年间出租房屋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其主张系包租业者，得以租金收入减除支出后之差额开立统一发票，惟经审核其并非符合前述规定之包租业，出租房屋仍应以收入全额开立统一发票，查获短漏报销售额2千378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额118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59万余元。营业人出租房屋应於收款时，按收取之租金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符合前揭规定设立之包租业，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后差额，核认服务费收入，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有漏开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预售屋转让给配偶需先申报赠与税取得证明书后才予以移转（9/11）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有关预售屋转让，依《平均地权条例》规定於2023年7月1日后签约者，原则禁止换约转售，除非转售对象符合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旁系血亲，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特殊情况，王先生要转让预售屋给配偶，是符合可换约的规定。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王先生要转让预售屋给老婆虽不用课徵赠与税，但需办理赠与税申报，国税局才能依申报资料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供其办理预售屋移转。该局进一步说明，无偿转让预售屋申报赠与税时，应检附文件：赠与契约书、赠与双方身分证明、预售屋权利移转让渡书、预售屋权利价值凭证（建设公司发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预定买卖契约书等，办理方式可至各地区国税局临柜办理，或上网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点选「赠与税」，以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认证后线上办理。&amp;nbsp;&amp;nbsp;◎代销业者应按实际行业代号申报营所税（9/11）不动产代销业（下称代销业）与广告业之经营活动不同，对於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结算申报可否适用扩大书面审核（下称扩大书审）及所适用之纯益率亦有所别。营利事业应按当年度实际营业内容之行业代号申报缴纳营所税，以免遭国税局查核补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代销业系受建设公司委托，负责企划并代理销售不动产之业务，其经营活动包含行销规划、搭建接待中心、样品屋设计及广告推销等，而广告业务仅是其中一部分。因为代销业的销售对象、经营项目与获利能力与广告业有所不同，所以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所适用扩大书审之条件与纯益率亦有差别。该局进一步指出，按112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代销业全年度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以上者，不适用扩大书审；另广告业采扩大书审申报所适用之纯益率为7%、代销业则为10%。实务上常见代销业者以广告业相关业别之行业代号申报营所税，以适用扩大书审及较低的纯益率，却因不符合代销业扩大书审适用条件被国税局补徵税额。国税局举例，甲广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营业收入净额1,800万元，以广告代理商（行业代号7310－11）办理当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并按扩大书审纯益率7%申报并缴纳税额25万2,000元（＝1,800万元*7%*税率20%）。嗣经该局发现，甲公司名称虽然有「广告」字眼，但实际是经营代理销售不动产业务，其112年度营业收入已在1,000万元以上，故不适用扩大书审而应改为调帐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帐证不全无法提示帐册供核，故依所得税法第83条规定，按代销业（行业代号6812－12）之部颁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31%核定补徵税额86万4,000元（1,800万元*31%*税率20%＝应纳税额111万6,000元，111万6,000元－25万2,000元＝86万4,000元）。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营所税时，若不确定所适用之行业代号是否正确，可至财政部网站（https://www.mof.gov.tw/财政贸易统计/税务行业标准分类/查询系统），以当年度实际营业项目查询相对应之行业代号，再按正确行业代号办理申报，如欲适用书面审核，则按所得额标准计算并缴税，可大幅降低国税局调帐查核机率。营利事业如发现有申报错误致短漏税款情事，请尽速向所辖国税局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短漏税额及加计利息。&amp;nbsp;◎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并重购自用住宅者得适用旧制自用住宅重购退抵税额规定（财政部114/9/18台财税字第11404562820号令）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由同一子女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之2有关扣抵或退还综合所得税规定；先购后售者亦适用之。&amp;nbsp;◎员工认股权凭证经公司没收或过期失效时，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应列为当年度损益课税（9/18）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依证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员工，如公司没收其所授与员工之认股权凭证，或员工既得认股权凭证因过期失效时，公司应将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列为没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损益课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97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5210号令规定，公司依证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员工，以公平价值或内含价值计算各年度认列之酬劳成本，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已核实认定为公司各年度之薪资支出；嗣后员工因未符合认股权计画所规定应服务之年数或条件，致公司没收其所授与之认股权凭证，或员工既得认股权凭证因过期失效时，公司应将以前年度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列为没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损益课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员工，依公司认股权计画规定，员工须自107年7月1日起服务满3年后才能行使权利，且最终行使日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终行使日止，部分员工未行使认股权致其失效，失效认股权历年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共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甲公司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并未将该部分已认列之薪资费用认列收入，经该局查核发现，遂调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万元并补徵税款。公司依证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历年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已核实认定为薪资费用，如嗣后认股权因员工未符合既得条件遭没收或逾期未行使致过期失效时，应留意已认列之薪资费用须列为没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损益，以免因不符规定而遭调整补税。&amp;nbsp;&amp;nbsp;◎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9/19）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取得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另依财政部75年4月15日台财税第7539634号函规定，融资租赁实际上系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其给付租赁业者之租金、利息、手续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111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释，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车，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依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二、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五、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租赁公司订定合约，约定每月以新台币（下同）126,000元承租1辆自用乘人小客车，双方约定4年租期届满后，该车辆无条件归甲公司所有，依上开规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续费等之进项税额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该局补充说明，营业人若承租非属上开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车，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及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等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国税局会探究实质交易内容，而非以契约之书面文字认定。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amp;nbsp;◎申报独资或合伙组织者之「应分配盈余」，请依损益表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为基准填报（9/19）纳税义务人询问，独资、合伙组织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若有盈余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9页「营利事业投资人明细及分配盈余表」之「应分配盈余」（5）栏位金额，究竟应以帐载结算或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申报书第1页第53栏），抑或以课税所得额（申报书第1页第59栏）为基准计算填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常有纳税义务人对於前揭计算基准不明了，甚至发生错误而必须补缴税款情形。依据财政部85年3月6日台财税第851897453号函规定，营利事业之合伙人及独资资本主申报综合所得税，其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第2款规定计算营利所得时，不得减除该独资、合伙营利事业因超越规定标准之未准列支部分。爰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9页「营利事业投资人明细及分配盈余表」之「应分配盈余」（5）栏位金额，应按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申报书第1页第53栏）填载。举例说明如下：A行号系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资本主为甲君，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1页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53栏申报「帐载结算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120万元，扣除免税所得40万元后，第59栏「课税所得额」为80万元，则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9页「营利事业投资人明细及分配盈余表」之「应分配盈余」（5）栏位金额，资本主甲君应按「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120万元填报。每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应依规定将应分配盈余金额列报营利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申报缴税。&amp;nbsp;&amp;nbsp;◎股东生前借款给公司之债权，需列入遗产申报（9/2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若有投资公司取得股权，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应将投资的股权及借款给公司至死亡日未获清偿的债权，一并纳入遗产申报。该局举例，A君於114年7月过世，继承人B君已依限申报遗产税，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给其所投资之甲公司数百万元，B君於申报时仅列报对该公司之投资，并未一并申报该债权遗产，嗣B君发现漏报后及时补申报该债权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给所投资公司，於被继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偿返还者，均应确实依法申报其债权额为遗产，如有约定利息，应加计至被继承人死亡日已经过期间之利息额一并申报，以免漏报遭受补税及处罚。&amp;nbsp;◎权利金非属技术服务报酬，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核算所得额（9/24）随著国际经贸往来日渐频繁，为降低外国营利事业税务遵循成本，简化稽徵程序，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针对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且在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之外国营利事业，若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得申请核准按我国境内营业收入之10%，经营其余业务者得申请核准按我国境内营业收入之15%核算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近来审查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案件，发现其依技术服务合约给付之软体授权金，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6款规定之权利金，与技术服务报酬性质有别，非属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之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应按给付金额依规定扣缴率扣缴税款。该局举例说明，外国营利事业A公司与我国甲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约，内容载明派遣工程师来台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费用新台币（下同）400万元及制程用软体授权（权利金）费用100万元，经审核A公司取得技术服务收入400万元得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60万元（400万元*15%），再由我国甲公司於给付时，依规定税率20%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12万元（60万元*20%）；另A公司取得权利金收入100万元非属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适用范围，不得适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额规定，我国甲公司应於给付时按给付金额100万元，依规定税率20%扣缴税款20万元（100万元*20%）。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前，应详实检视合约内容，明确区分技术服务与权利金性质，若合约内容涉及授权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或软体等无形资产，该部分报酬属权利金，不可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核算所得额。&amp;nbsp;◎「抛弃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遗产税扣除额在税法上效果不同（9/2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依同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新台币（下同）56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再加扣56万元。该局说明，代位继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继承权，提前其继承顺序，仍不失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寡，每一位代位继承人均得依规定计算扣除额；但若抛弃继承，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抛弃继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额，且第一顺序亲等近的继承人全数抛弃，由次亲等直系卑亲属继承时，其扣除额仍以抛弃继承前原来可以扣除的数额为限。该局举例，被继承人（丙）114年7月过世，配偶已死亡，被继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如下：类型情况说明扣除额之计算代位继承被继承人3名子女，长子先於被继承人死亡，由该长子的2名子女代位继承，加上被继承人次子、三子继承，合计4人继承。224万元（56万元*4人）抛弃继承被继承人3名子女均抛弃继承，由6名孙子女继承，扣除额仅能依抛弃继承前原3名子女计算之数额为限。168万元（56万元*3人）混合情况被继承人长子先於丙死亡，由该长子的2名子女代位继承；丙的次子抛弃继承，三子继承。扣除额之计算人数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168万元（56万元*3人）◎我国於117年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损益表之结构将有较大改变，管理阶层若有自行定义之绩效衡量资讯应於附注中充分揭露，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9/25）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宣布我国将於117会计年度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与揭露」（下称IFRS18）。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下称IASB）为回应投资人对於企业财务绩效报导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关注，於113年4月9日发布IFRS18，全面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下称IAS1），以加强财务报表与投资人之沟通。金管会经调查评估适用IFRS18对我国公开发行公司之实务影响后，规划我国公开发行公司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俾利我国企业有充裕时间因应新准则规定；另我国企业如有提前适用IFRS18之需求，亦得於金管会认可IFRS18后，选择提前适用IFRS18规定。IFRS18适用影响评估IFRS18与现行IAS1之主要差异系1.调整损益表之结构，新增「营业损益」及「筹资前税前损益」等小计项目，并将损益区分为「营业」、「投资」及「筹资」等种类，使损益表表达更格式化；2.管理阶层若於财务报表以外对外沟通对整体财务绩效的观点（如举办法说会新闻稿）中说明管理阶层绩效衡量指标，须於财务报表附注揭露相关绩效指标的计算及调节过程；3.新增汇总及细分的原则，使投资人更聚焦於重大资讯。基於IFRS18为财务报表表达及揭露之重大变革，金管会为评估IFRS18对我国企业之影响程度，前於114年3月起对上市柜及兴柜公司发放问卷调查，经汇总企业回覆结果，并评估对企业及外界之影响，爰规划我国企业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理由如下：一、减轻企业同时接轨各项新制之压力：IFRS18对收益及费损之分类改变幅度较大，企业需投入相当人力、时间及资源辨识与现有准则规范之差异，俾配合进行相关系统、报导流程及管理性报表等之调整，至少须有1年之内部调整作业期间，且须於比较期间完成开帐；复考量我国上市柜公司自115会计年度起陆续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为减轻企业於短期内同时接轨各项新制之压力，爰规划我国企业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给予企业较充裕时间因应。二、投资人需了解新规定对企业营业损益之影响：我国现行综合损益表对於非经常发生之损益系於营业外收入及支出表达，IFRS18新规定则将不属於投资及筹资种类之损益纳入营业损益（包括非经常发生之处分不动产损益、减损损失、部分外币兑换损益等），可能增加企业营业损益之波动，为协助投资人了解IFRS18规定对企业营业损益之影响，尚需时间对投资人进行教育宣导。三、现行相关法规及监理指标须配合检讨调整：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各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将须配合IFRS18规定办理修正，其他相关规定或监理指标之内容涉及营业损益或营业外收入及支出等，亦需时间配合检讨是否予以修正或调整。金管会相关协助措施及未来推动工作重点金管会为利企业及早熟悉IFRS18规定，已展开各项接轨准备工作，包括委请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完成IFRS18之正体中文版翻译，证交所、柜买中心已於113年11月至12月举办四场IFRS宣导会，由专家说明IFRS18之规范重点，以利企业及早评估相关影响并预为因应；另透过证交所、柜买中心、学者专家及会计师代表共同成立之「采用IFRS新准则工作小组」持续搜集及讨论外界对於适用新准则的实务议题，并制作与IFRS18相关之问答集6则供外界参考，相关资源均置於「IFRS会计准则专区」，欢迎企业多加利用。配合我国企业将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新准则，金管会将尽速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各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亦将配合办理修正，以利企业调整相关资讯系统及作业流程，后续并将检讨修正其他相关法规，今年底将持续举办相关宣导活动，说明IFRS18之规范重点及配合修正之法规内容，以及持续更新IFRS会计准则专区，及时提供企业相关宣导及教育资源，另针对IFRS18之适用疑义持续讨论并研拟相关问答集或提供实务指引，供企业参考，俾协助我国企业顺利接轨适用IFRS18。&amp;nbsp;◎金管会放宽「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提升信合社业务竞争力，并进行法规预告（9/25）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表示，因应信用合作社承做个人无担保放款金额逐年成长，为减轻信用合作社於执行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准用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之三之授信限额须徵提同一关系人资料表范围之作业负担，爰研提「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下称本限额标准）第九条修正草案，将得不计入本限额标准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由新台币（下同）一百万元调整为二百万元。按本限额标准规定信用合作社对同一自然人、非营利法人、同一营利法人、同一关系人之授信总余额之上限，其目的系为使信用合作社可贷资金合理配置并降低、分散授信风险，避免信用合作社风险性资产集中於单一或少数客户，影响信用合作社经营之安全性与健全性；另为加强推动办理小额放款业务，对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之小额放款，得不计入本限额标准之授信限额。本次修正主要系参考中华民国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议，调高免计入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以扩大免徵同一关系人资料表范围，降低信用合作社之作业成本。金管会考量本限额标准自99年5月21日发布迄今信用合作社规模亦大幅成长，目前全体信用合作社净值已近本限额标准发布时之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规模与体质现况，其对办理大额暴险风险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并为与银行法之相关监理规范一致，爰适度调高其免计入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修正本限额标准第九条规定，调高得不计入本规定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为二百万元。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准用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对利害关系人为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不在此限。金管会业以114年7月10日金管银法字第11402720286号令释明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之消费者贷款额度以每一消费者不超过二百万元为限，信用合作社应比照办理。&amp;nbsp;◎营利事业取得之保险理赔金，应列报其他收入（9/25）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为降低未来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巨大损失，常以投保方式来降低其特定风险，惟实际发生损失时，又常漏未将保险公司理赔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报所得额，除遭国税局补税外，尚须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另营利事业取得保险理赔款除应申报为当年度其他收入外，相关保险费支出等证明文件，亦应依规定记载及保存，并核实入帐。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查得当年度受有保险赔偿收入5,000,000元漏未申报，甲公司说明111年度承揽A工程，并将A工程部分转包给乙公司，因乙公司所雇用之劳工发生职业灾害，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赔偿责任，经调解与该劳工达成和解，并於112年支付赔偿金4,500,000元，惟该赔偿金并未入帐，本案保险理赔金额5,000,000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赔偿金，核有短漏报所得500,000元，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营利事业应留意申报相关理赔收入，并依规定记载并保存相关支出证明文件，以免事后举证困难，而遭剔除补税。&amp;nbsp;&amp;nbsp;◎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之退还溢扣缴税款期间已放宽为10年（9/26）财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发布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以下简称协定查准）第34条规定，自114年4月10日（发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外国纳税义务人）取得我国来源所得依法缴纳之扣缴税款，得向我国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退还溢扣缴税款期间，由原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放宽为10年，并增订过渡期间案件适用原则及所得税协定额外定有特殊规范时优先适用之规定。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依修正后协定查准第34条规定，放宽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取得我国来源所得时，未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得「至迟自缴纳税款之日起算10年内」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如经税捐稽徵机关依适用之所得税协定核定有溢扣缴税款时，应退还其溢扣缴税款。又依该修正条文所定之过渡期间适用原则，倘他方缔约国居住者申请案件自缴纳税款日起至该条文修正施行时（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适用修正后规定；该修正条文并增订适用之所得税协定另有规定者，应优先依该协定办理，例如我国与德国所签订之所得税协定第26条第2项「退税之申请必须在股利、利息、权利金或其他所得项目适用扣缴税款所属之历年度后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国居住者提出适用所得税协定申请应於扣缴税款所属历年度后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适用修正后放宽为10年之规定。该局举例说明，台湾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术服务费，并於109年4月15日缴纳扣缴税款，A公司欲申请适用我国与日本签订之所得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并退还溢扣缴税款，依修正前协定查准第34条规定，A公司申请退税期间为5年，最后申请日为114年4月14日，因至该条文修正施行时（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适用修正后规定，A公司得申请退税期间为10年，故A公司至迟应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请。有类似交易之外国纳税义务人，可检视过往合约，如有得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税案件尚未申请者，尽速於规定时间内备妥申请书、合约书（含中文译本）、他方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及所得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再备妥授权书正本。&amp;nbsp;◎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9/30）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以免漏税遭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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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7 / 06 / 08 鉴识生涯分享讲座</title>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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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活动名称：鉴识生涯分享讲座主讲人：李昌钰 博士、张进德 博士活动时间：107年06月08日活动地点：中正大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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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8月份第519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Sep 2025 17:15: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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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适用所得税协定之申请期间，放宽为10年（8/1）... 2◎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柜股票抵缴遗产税之计算（8/4）... 2◎遗产税四大缴税解套方案（8/5）... 3◎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勿列报前手成本费用及非本人持有期间土地涨价总数额（8/7）&amp;nbsp;&amp;nbsp;&amp;nbsp; 3◎协议分割遗产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8/11）... 4◎承租人按月补贴出租人合理定额电费不视为租赁所得（8/11）... 5◎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应如何判断适用税制及计算持有期间？（8/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营利事业应依费用性质正确列报交际费与广告费（8/18）... 6◎营利事业於年度中经核准暂停营业，除依法免办暂缴者外，当年度仍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8/20）... 6◎公司资金无偿贷与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8/20）... 7◎出售继承取得属於被继承人参与重划后应分配之土地，应如何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8/20）... 7◎特定股份或出资额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申报房地合一税（8/20）... 8◎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股权净值减少而冲抵保留盈余者，应留意未分配盈余计算规定（8/21）... 8◎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方得适用前10年亏损扣除规定（8/21）... 9◎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暂缴税额或办理暂缴申报相关规定说明（8/27）... 10◎子女婚嫁，「跨年度」赠与最节税！（8/29）... 10◎营利事业「会计年度结束日」与所订之「解散日」为同一日，就该年度所得，可自行选择办理结算申报或决算申报（8/29）... 11◎营业人收受政府补助款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8/29）... 11◎适用所得税协定之申请期间，放宽为10年（8/1）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修正发布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4条规定，他方缔约国之居住者向我国提出申请适用协定期间由原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放宽为10年，又依增订之过渡期间适用原则，倘申请案件自缴纳税款日至该条文「修正施行」时（即114年4月10日生效）已逾5年者，不适用修正后规定。中区国税局说明，依修正后之条文规定，他方缔约国之居住者向我国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协定期间为「至迟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0年内」，例如台湾甲公司支付国外A公司劳务费，并於109年4月18日缴纳扣缴税款，依修正前规定，A公司申请退税期间为5年，最后申请日原为114年4月17日，因至修正施行时（114年4月10日生效）未逾5年，可适用修正后规定申请退税期间为10年，故最后申请日至119年4月17日。该局特别提醒，修法后除放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为10年并增订过渡期间适用原则外，另增订所得税协定额外定有适用协定之规范者，从其规定。例如我国与德国所签订之租税协定第26条第2项「退税之申请必须在股利、利息、权利金或其他所得项目适用扣缴税款所属之历年度后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国居住者提出适用所得税协定申请应於历年度后的第4年度前提出，不适用修正后10年之规定。&amp;nbsp;◎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柜股票抵缴遗产税之计算（8/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且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可考虑以遗产中之上市或上柜股票抵缴遗产税，减轻财务压力，但抵缴的税额，须按申请抵缴日收盘价与被继承人死亡日收盘价之高低来计算。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继承上市或上柜股票抵缴遗产税，如果申请抵缴当天股票收盘价高於被继承人死亡日的收盘价，就能全额抵缴应纳税额；若申请抵缴日收盘价较低，则抵缴的税额有上限，公式如下：〔继承之上市或上柜股票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应纳遗产税额*（该上市或上柜股票价值／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共有5,000万元，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留下的A上市公司股票（下称A股票，死亡日收盘价为40元，共持有100万股，遗产价值为4,000万元）抵缴税款：情境一，股票价格上涨：如果申请抵缴当天A股票之收盘价是45元（比死亡日高），那么甲君的继承人可以用75,000股（40元*75,000股＝300万元）来抵缴全部应纳税额。情境二，股票价格下跌：如果A股票在申请抵缴当天的收盘价是35元（比死亡日低），那么可抵缴遗产税的税额就有上限，只能抵缴240万元【计算方式：应纳税额300万元*（A股票遗产价值4,000万元／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5,000万元）】，可抵缴股数为60,000股（可抵缴税额240万元／死亡日收盘价40元）。该申请股票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被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amp;nbsp;◎遗产税四大缴税解套方案（8/5）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及财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0600631250号令（下称财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规定，汇整说明遗产税四大缴税解套方式如下表，纳税义务人可选择适合方式缴税：缴税方式说明延期缴纳於缴纳期间内申请稽徵机关核准延期2个月，延期缴纳期间不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申请要件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得於缴纳期间内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最长3年。利息计算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分别加计利息；利率有变动时，依变动后利率计算。实物抵缴申请要件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得於缴纳期间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实物抵缴。若抵缴的财产为继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遗产，且该遗产为被继承人单独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抵缴标的以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存款缴纳申请要件依财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规定，继承人准比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申请标的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如欲依上述缴税方式申请缴纳遗产税，应於缴纳期间内，填妥申请书（存款缴纳及实物抵缴需另附同意书）向所辖稽徵机关提出申请，相关书表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下载，下载路径为「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书表及档案下载／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遗产税」。&amp;nbsp;◎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勿列报前手成本费用及非本人持有期间土地涨价总数额（8/7）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发现二起申报错误案例说明，案例一纳税人甲君於期限内自行填写房地合一税申报书，并携带欲列报之契税、印花税及登记规费等房地交易相关费用凭证，临柜索取纸本缴款书，惟柜台人员检视申报书及附件时发现，甲君该笔出售房地系自父亲继承取得，填写於申报书之相关税费均为父亲原始买卖取得时负担，甲君并未实际负担上揭税费，尚不得列报为甲君房地合一税之成本费用。另案例二纳税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内申报房地合一税，列报土地涨价总数额新台币（下同）52万余元，惟经国税局审查后发现乙君109年取得该笔土地时系为农地，因未作农用而在113年出售时，不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并追缴前次未课徵之土地增值税。乙君所申报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金额实包含99至109年非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数额，国税局依规定剔除土地涨价总数额金额46万余元，须补缴本税15万元。乙君案例系未区分持有期间及非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迳依土地增值税缴款书上所载金额列报，应注意只有持有期间土地涨价总数额方能列报为减项，以该案为例，取得时之土地增值税不课徵证明书所载土地涨价总数额为46万余元，系属於前手99至109年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出售时之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所载土地涨价总数额为52万余元，系属於99至113年两段持有期间土地涨价合计数，故乙君仅能列报土地涨价总数额6万余元（52万余元－46万余元）。甲君及乙君系申报时误计入前手费用或前手持有期间土地涨价数额，以致课税所得计算错误，须补缴剔除该部分之税额。&amp;nbsp;◎协议分割遗产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8/11）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amp;mdash;免税额13,330,000元&amp;mdash;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amp;mdash;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amp;mdash;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amp;mdash;免税额13,330,000元&amp;mdash;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amp;mdash;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amp;mdash;120,000元）。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amp;nbsp;◎承租人按月补贴出租人合理定额电费不视为租赁所得（8/11）房客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契约时，除了约定支付每个月租金外，如另有约定额外给付定额电费，其电费如在合理范围内，则不视为房东租赁所得。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1款规定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之计算，以全年租赁收入或权利金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计算租赁收入时主要涵盖每月租金数额，如因出租房间未另装设电表，承租人使用之电费，由出租人负责缴纳电费，乃约定由承租人按月贴补出租人定额电费，且该项贴补金额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并不构成变相租金者，可不视为房屋租用的代价，亦不视为租赁所得。该局举例说明，房客向陈君承租房屋中部分房间，契约载明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5,000元，因出租房间未另装电表，双方约定房客每月贴补房东500元电费，其贴补500元费用尚为合理的支出，不视为房屋租用的代价，房东陈君於5月份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报个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应按全年租赁收入60,000元（每月5,000元*12月）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如未能提出相关凭证者，得按租赁收入43%计算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amp;nbsp;&amp;nbsp;◎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应如何判断适用税制及计算持有期间？（8/1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如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即应适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若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则适用旧制就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而此所称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系指「最近一次」继承或受遗赠时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该局说明，个人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地，如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之课税范围，依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计算适用税率及自住房地优惠的持有期间时，按财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规定，可将连续「各次」继承或受遗赠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享受较低税率或适用自住房地优惠，惟该令释并未变动房地交易应适用之税制。该局举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间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间死亡后，由甲君之母继承A房地，甲母复於107年间死亡，再由甲君继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间将A房地出售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依规定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后，除补徵税额外，并遭裁处罚锾，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系其父於65年间取得，属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非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案经该局以A房地系甲母於106年间继承取得，属被继承人（指最近一次继承时之被继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再由甲君继承取得之情形，核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不过在计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税之持有期间时，则可将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间并计（并计后持有期间为65年10月间至113年1月间），爰驳回其复查申请。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取得之房地，若属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请务必留意前开规定。又倘经自行检视，如有未依限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向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税逃漏税的处罚。&amp;nbsp;◎营利事业应依费用性质正确列报交际费与广告费（8/18）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推展业务进行多样化之促销活动所支付之费用，於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申报，究属「交际费」或「广告费」性质，常滋生困扰。该局说明，为避免公关交际应酬支出浮滥，所得税法规定列报交际费有金额之限制，广告费则无限制。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相关规定及法院实务见解，交际费系指业务上直接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所称「业务上」，指与业务有关者，衡酌特性可界定为营利事业在从事营利活动过程中，为塑造或改进营利事业之周边获利环境及建立企业良好公共关系而对「特定人」所支出之费用；相对於交际费，广告费则著重於建立企业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知名度，以激发消费者对产品及劳务之购买欲望，达到促销目的，所从事各种活动宣传，而对「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费用，两者性质有别。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经营西药零售为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已达所得税法规定之限额，并另列报广告费8,000万元，经查其广告费内容，查得其中400万元系赞助医师参与国外医学研讨会相关费用，因该项费用之赞助对象为专业医师，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对於不特定人建立企业或商品良好形象，而系在建立企业与特定医师间良好公共关系，达成促销药品之目的，属交际费范围，爰依规定将广告费转列交际费，惟超过交际费列支限额，遂予以剔除，除补徵税额80万元外并加计利息。&amp;nbsp;◎营利事业於年度中经核准暂停营业，除依法免办暂缴者外，当年度仍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8/20）林小姐经营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办理暂停营业1年，是否仍应於9月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除下列免办暂缴者外，应依所得税法第67条规定，计算暂缴税额自行缴纳，并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向稽徵机关办理申报：一、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系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二、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三、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四、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五、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决算者。六、营利事业按其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幤2,000元以下者。七、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另财政部82年6月22日台财税第820247078号函规定，营利事业未依所得税法第67条规定办理暂缴申报，如经查明当年度1至6月份无营业额者，稽徵机关得免依同法第68条规定核定暂缴税额。林小姐的公司虽於今年7月底办理暂停营业，若无上述免办暂缴之情事，依法仍应於今年9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经核准暂停营业之营利事业，因已无营业，往往容易疏忽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规定，如未於规定期间内办理申报，除依财政部82年6月22日台财税第820247078号函规定，经查明当年度1至6月份无营业额者，稽徵机关得免依所得税法第68条规定核定暂缴税额外，将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并依当年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1个月利息，一并填具暂缴税额核定通知书，通知该营利事业於15日内自行向国库缴纳。&amp;nbsp;◎公司资金无偿贷与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8/20）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系属独立法人且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如将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该局举例说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甲公司帐列应收股东款新台币4,300万元，甲公司说明系因股东於111及112年度有短期资金需求，故陆续借款予股东，并未收取利息，该局乃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分别依甲公司资金贷与年度之台湾银行基准利率（111年度为2.366%，112年度为2.867%），按加权平均借款金额设算调整甲公司111及112年度利息收入及补税。公司若有将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计算利息收入。&amp;nbsp;◎出售继承取得属於被继承人参与重划后应分配之土地，应如何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8/20）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参与土地重划后所取得应分配之土地，被继承人土地取得日为原参与重划土地之日，继承人嗣后出售该重划土地，应按被继承人系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分别适用「旧制」（土地不课徵所得税）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该局说明，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规定，取得因重划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为原所有权人取得重划前土地之日，系考量个人参与土地重划取得土地，因法令规定或实务需求而须以原持有土地换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时，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认定。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继承取得甲君参与市地重划后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3月出售，於同年4月25日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并於30日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乙君按持有B土地期间2年以内适用的45%税率，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调阅甲君遗产税申报案件，查得甲君系於106年12月6日购入并登记取得A土地，之后配合政府办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参与市地重划，复於109年9月2日经重划后取得应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业要点规定及参照财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令意旨，认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间得合并计算被继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间计7年4个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4月25日止），遂按持有期间5年至10年适用的税率20%，核定应纳税额，并退还乙君溢缴税款。该局特别提醒，个人出售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参与市地重划分配的土地，且被继承人原土地系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於申报个人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时，有关土地的持有期间，得将被继承人原持有期间合并计算，再据以决定适用税率，计算应自行缴纳税额及报缴房地合一所得税。&amp;nbsp;◎特定股份或出资额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申报房地合一税（8/20）自110年7月1日起，个人及营利事业出售未上市（柜）股份或出资额，只要同时符合两项特定条件，就视同房地交易，要申报房地合一税。高雄国税局说明，两项特定条件是指：1.交易日（系指110年7月1日以后）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个人及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该营利事业已发行总股份或资本总额50%。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2.交易时，该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是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基地所构成。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自94年起至108年分别陆续买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60%，超过A公司半数股份。甲君於111年间因个人资产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为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且持有房地价值达该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个人交易符合上述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即使是110年7月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资额，均应如期申报房地合一税，请民众自我检视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经检举或稽徵机关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适用免罚规定。该局说明，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规定，取得因重划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为原所有权人取得重划前土地之日，系考量个人参与土地重划取得土地，因法令规定或实务需求而须以原持有土地换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时，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认定。&amp;nbsp;◎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股权净值减少而冲抵保留盈余者，应留意未分配盈余计算规定（8/2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股权净值因而减少，经依序冲抵资本公积及保留盈余，其属冲抵该增资年度之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得分别列为该上年度及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该局进一步说明，采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权益变动之营利事业，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股权净值发生减少数，依国际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规定调整投资之帐面金额及权益项目，应先冲抵同种类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不足数再冲抵保留盈余。依据财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604697440号令规定，冲抵保留盈余时，经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余、87年度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其属冲抵该增资年度之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得分别列为增资年度之上年度及当年度应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之被投资公司於110年6月增资发行新股，甲公司未参加认购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股权净值减少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甲公司以帐上无同种类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故冲抵保留盈余500万元，并於办理110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将该冲抵保留盈余数500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该局查得甲公司帐载87年度至109年度保留盈余达8千万元，甲公司应依序且足额先冲抵该保留盈余，尚不得冲抵110年度税后盈余及列为110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爰予剔除补税25万元。&amp;nbsp;◎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方得适用前10年亏损扣除规定（8/2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以往年度营业之亏损，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扣除，但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其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适用以前年度亏损扣除者，其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应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之要件。所称「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依同法第21条规定，营利事业应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营利事业所得额之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应依财政部订颁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规定设置并依法取得凭证。另公司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依财政部83年7月13日台财税字第831601175号函规定，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准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前10年亏损扣除之规定。惟特别注意，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适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原申报全年所得额2亿元，并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1,200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公司为降低缴税金额，明知无进货事实，却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实进项凭证并虚列营业成本800万元，致短漏所得税税额160万元，经剔除补税并予处罚外，另短漏报课税所得额800万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额2亿800万元之比例虽未超过5%，但甲公司系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核无上揭短漏报情节轻微规定之适用，爰否准前10年亏损扣除。营利事业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除就所漏税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补税及处罚外，亦不适用前10年亏损扣除之规定。&amp;nbsp;◎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暂缴税额或办理暂缴申报相关规定说明（8/27）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者，应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相关规定说明如下：一、暂缴税额计算及缴纳：（1）一般暂缴申报案件：营利事业按上（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依同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除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等项目抵减暂缴税额者，应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办理暂缴申报外，於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2）试算暂缴申报案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或非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4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免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之投资收益〕，按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另114年度前6个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应合并计算暂缴税额，一并办理暂缴申报。二、免办理暂缴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者，无须缴纳暂缴税额亦无须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4）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5）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6）营利事业按其上（113）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7）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8）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amp;nbsp;◎子女婚嫁，「跨年度」赠与最节税！（8/29）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可不计入赠与总额。也就是说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外，於子女结婚时，还可以各自赠与子女财物100万元，无须课徵赠与税；该「婚嫁时」，实务上以结婚登记前后6个月内认定。该局举例，小帅与小美将於115年1月结婚，若小帅的爸妈114年度无其他赠与，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赠与小帅244万元，并於115年1月小帅结婚时，再各自赠与344万元（一般赠与244万元+婚嫁赠与100万元）。在「跨年度」赠与安排下，小帅的爸妈赠与金额共1,176万元（免税额244万元*2个年度*父母2人＋婚嫁赠与100万元*父母2人），无须缴纳赠与税；若小美的爸妈也比照办理，小俩口结婚时来自父母双方跨年度赠与金额2,352万元，均免徵赠与税。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时赠与财物，加计当年度其他赠与，若超过344万元者，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检附赠与人及受赠人双方身分证明文件、赠与契约书、资金证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单影本等）及子女结婚登记户籍资料，办理赠与税申报。&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会计年度结束日」与所订之「解散日」为同一日，就该年度所得，可自行选择办理结算申报或决算申报（8/2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屡接获营利事业询问，当营利事业所订之解散日与会计年度结束日为同一天时，究应办理决算申报抑或结算申报？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75条第1项之「决算申报」，乃就营利事业於会计年度间发生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事由时，关於当期决算所得应如何申报所为之规范；同法第71条第1项之「结算申报」，系就营利事业上一会计年度之营业所得，应如何申报所为之规范。两者规范事项不同，各有其适用。倘营利事业「会计年度结束日」与所订之「解散日」为同一日，就该年度所得之申报期限，系同时符合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应於次年5月底前办理结算申报，及同法第75条规定应於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次日起算45日内办理决算申报，故该营利事业得自行择定办理结算申报或决算申报。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采历年制（所得期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之营利事业，经股东会决议订113年12月31日为解散基准日，并经主管机关於114年1月20日发文核准解散登记，如甲公司未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於主管机关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内（114年3月6日前）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解散之决算申报，嗣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於114年5月31日前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仍符合如期申报之规定。营利事业於会计年度间发生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事由时，应注意相关规范，於期限内办理决、结算申报。&amp;nbsp;◎营业人收受政府补助款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8/2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取得政府补助款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说明，营业人收受政府补助款如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之代价，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非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收受政府有关单位补助款，可免开立统一发票及免徵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收受政府单位补助款从事研究工作，倘该研究成果归属甲公司所有，即该项补助款系非因提供劳务予政府单位而取得，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甲公司免开立统一发票及免报缴营业税；反之，若该研究成果归属政府单位所有或公同共有，该项补助款系因甲公司提供劳务予政府单位而取得之代价，属营业税课税范围，甲公司应依营业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营业人倘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收受补助款，漏开统一发票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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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7 / 04 / 03 反洗钱反避税 </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43: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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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活动名称：反洗钱反避税 专题演讲主讲人：张进德 博士活动时间：107年04月03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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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13上半年度产业人才投资计画预计开办课程出炉啦~</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4 Dec 2023 11:32: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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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业大学113上半年度产业人才投资计画预计开办课程出炉啦~有劳保、就保的你/你要把握报名，特定对象能补助100%（例如：中高龄）。这次TIB企业大学除了推广多年且颇具成效的税务、财报课程外，本年度另外礼聘国税局实务经验丰富的重量级师资特别开设租税行政救济班，让学员有机会运用政府补助资源来投资自身专业技能。如要自费报名参加可以吗？当然可以，只要联络TIB企业大学询问相关报名资讯即可~</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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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7月份第518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2 Aug 2025 10:56: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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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遗产纠纷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报期限内补报可免罚（7/2）... 2◎「送房地」赠与税申报期限（7/3）... 2◎营业人申请停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当期营业税（7/4）... 2◎承订有三七五租约之土地，遗产价值计算大有学问（7/4）... 3◎营业人采购促销活动赠品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7/14）... 3◎核释营业人进口货物经海关代徵营业税因不可归责原因影响其溢付税额可核实退还（财政部114/7/18台财税字第11404579430号令）... 4◎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其兴建完成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应注意申报方式（7/23）&amp;nbsp;&amp;nbsp;&amp;nbsp; 4◎购置房地未划分价款，於列报房屋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应依规定计算房地价款，属土地部分不得并同减除（7/24）... 5◎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稽徵作业处理原则（财政部114/7/28台财税字第11404557320号令订定）... 6◎营利事业借款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该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为费用（7/28）... 7◎营利事业列报公司债利息支出应留意是否实际应支付（7/28）... 7◎扣缴单位给付租金予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惟於课税年度未入境之个人，应依非居住者适用之扣缴率扣缴税款及申报（7/29）... 8◎个人出售适用旧制房屋，应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诚实申报，倘有短漏报请尽速补报，以免受罚（7/31）... 8◎申报房地合一税之取得成本应扣除折让款（7/31）... 9◎公司以盈余增资配发股票股利应注意办理扣缴凭单或股利凭单申报（7/31）◎遗产纠纷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报期限内补报可免罚（7/2）随著国际化规划资产配置，国人常透过海外投资迅速累积财富，当继承事实发生时，海外资产应并计遗产总额申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第1项规定，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境内境外全部财产，课徵遗产税。由上述规定可知，被继承人为中华民国国民，若生前将资金汇往海外银行帐户，当继承事实发生时，其海外存款仍属被继承人之遗产，应计入遗产申报遗产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民国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继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遗产税申报，申报遗产总额为新台币1,800万元，仅含国内不动产、存款及股票，随后继承人间因财产分配产生争议，丙继承人主动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银行帐户折合新台币约800万元之存款资料，经国税局查证属实，并因申报期限尚未届满，乃予辅导完成补报。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或具有正当理由於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3个月，继承人申报后，如有发现遗漏，应於法定期限内补报，逾申报期限如遭检举或稽徵机关查获者，将依法裁罚。&amp;nbsp;◎「送房地」赠与税申报期限（7/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到民众来局询问，送房地给子女，已依限申报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眼见距赠与日将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税单尚未核发，担心逾赠与税申报期限遭处罚锾，该怎么办？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虽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但赠与房地时，因须先经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稽徵机关核定，由纳税义务人缴纳，再由赠与税稽徵机关凭土地增值税及契税完税证明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自赠与额中予以扣除后计课赠与税。因此，赠与子女房地，纳税义务人如已在期限内申报土地增值税及契税者，其赠与税申报期限可将申报土地移转现值或申报契税之日起，至稽徵机关核发土地增值税或契税缴纳通知书所载限缴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间扣除；又稽徵机关核课土地增值税及契税之期间未必相同，其可扣除之期间，应以较长者为准。该局举例，甲君於114年4月10日赠与公告现值计1,000万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乙君於同日申报土地增值税及契税，土地增值税缴纳期间为114年5月12日至114年6月10日、契税缴纳期间为114年4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赠与税申报期限由赠与日次日开始起算30天，而本案可扣除期间为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止，故赠与税申报期限应为114年7月10日。&amp;nbsp;◎营业人申请停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当期营业税（7/4）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申请停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当期销售额、应纳税额或溢付营业税额。如逾期申报将被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额或溢付营业税额。又同法第49条规定，营业人如未依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200元，不得超过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申请自114年4月15日暂停营业1年，该营业人误以为114年3-4月无销售额且已经申请停业，未於114年5月15日前申报营业税，经国税局通知后，迟至114年6月10日始办理申报(30日内)，甲营业人当期虽无销售额，仍应依前述规定加徵滞报金1,200元。该局提醒，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纵使停业当期没有销售额，仍须依规定申报营业税，以免受罚。&amp;nbsp;◎承订有三七五租约之土地，遗产价值计算大有学问（7/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在申报遗产税时，不动产价值应以死亡当期公告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计算，但死亡时土地订有三七五租约未终止者，其遗产价值计算大有学问。该局说明，遗产土地价值之计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惟依平均地权条例第77条规定，耕地出租人终止租约收回耕地时，须就申请终止租约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减除预计土地增值税后余额三分之一给予承租人补偿。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订有三七五租约之土地，於申报遗产税时，按被继承人死亡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之三分之二计算遗产价值。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14年1月1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申报遗产税时，列报甲君遗有台北市3笔地号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申报财产价值合计新台币（下同）5,400万元。嗣该局发现上开3笔土地誊本之其他登记事项注记「订有三七五租约」，爰就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三分之一，核定遗产价值合计为3,600万元〔土地公告现值5,400万元-（5,400万元&amp;times;1/3）〕，核减遗产税额180万元。&amp;nbsp;◎营业人采购促销活动赠品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7/14）为增加商品买气，营业人常透过随货附赠物品之促销活动，提升消费者参与热度并推动销售，营业人购进该促销赠品，系供业务上使用，其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促销为目的，随销售之货物或劳务附赠物品，其购入该赠品之进项税额，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范围，故可扣抵销项税额。该局举例说明，甲美容公司为促销护肤品，购入面膜1,000片作为销售护肤品的赠品，并取得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00元，进项税额500元之统一发票，因购入面膜与其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其取得的进项税额500元，可扣抵销项税额。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上开促销赠品之进项统一发票扣抵联，应注意未於当期申报者，得延至次期申报扣抵。次期仍未申报者，应於申报扣抵当期叙明理由。但进项税额凭证之申报扣抵期间，以10年为限。&amp;nbsp;◎核释营业人进口货物经海关代徵营业税因不可归责原因影响其溢付税额可核实退还（财政部114/7/18台财税字第11404579430号令）营业人自国外进口货物并经海关代徵营业税，嗣因不可归责於营业人之原因（例如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影响国内销售价格，致上开货物进口时由海关代徵之营业税额大於其於国内销售之销项税额者，其溢付税额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2项但书规定核实退还。为加速审理作业，此类案件授权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办理，毋须逐案报经本部核准。参照：财政部说明，按营业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计利润，其销项税额必大於进项税额而有应纳税额；如营业人因进项税额大於销项税额而有溢付税额，可能系一时大批进货，短时间自必销售，为简化手续并防杜弊端，营业税法第39条规定，营业人申报因销售适用零税率货物或劳务、取得固定资产及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之溢付税额，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税，其余溢付税额应由营业人留抵应纳税额，但情形特殊者，得报经该部核准退还之。财政部表示，近期营业人受国内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不可归责於营业人原因影响，致营业人以较高价格报运进口并由海关代徵营业税后，嗣於国内以较低价格销售，造成该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徵之营业税（属进项税额）高於销项税额情形，该等因素倘无法於短期消弭，将使营业人未来各期营业税累积留抵税额持续增加，影响资金运用至巨。考量此类因不可归责於营业人之原因而产生之溢付税额，与一般营业人正常营运下产生之溢付税额有别，属情形特殊，允宜依营业税法第39条第2项但书规定核实退还溢付之营业税额，以避免营业人资金积压；又为利营业人及早取得税款，提升运用效率，爰通案核释并授权各地区国税局查明办理，毋须逐案报经该部核准，以简化退税程序。该部举例说明，营业人114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进口2批货物，经海关代徵进口营业税分别为新台币（下同）5万元、7.5万元，同年间陆续於国内销售，倘第1批已全数完售，第2批销售60%，销项税额分别为2.5万元、3万元，其已销售部分经自行计算属海关代徵营业税额分别为5万元、4.5万元，故产生之溢付税额为4万元【=（2.5万元-5万元）+（3万元-4.5万元）】，倘其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之累积留抵税额为7.25万元，则本次可申请之退税数额为4万元。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简化申请程序及加速审理作业，该部已订定相关申请书表格式函送各地区国税局，营业人可依式填具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各该局将就核符规定案件尽速核退税额，俾利其资金周转并维持营运。&amp;nbsp;◎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其兴建完成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应注意申报方式（7/23）营利事业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后其兴建完成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称房屋、土地），若非以其为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登记者，於申报交易所得时，不得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应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再合并申报缴纳。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当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属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适用按持有期间课徵差别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而所称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的适用范围，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5点规定，是指营利事业以其为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该局举例，甲公司以不动产开发为业，111年8月及同年12月分别出售自地自建之A建筑工案房地及与乙公司合资兴建之B建筑工案房地，各该建筑工案均於110年10月取得使用执照，甲公司於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报出售房屋、土地所得分别为新台币（下同）A工案500万元及B工案400万元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按当年度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惟查B建筑工案非以甲公司为起造人，故甲公司交易B建筑工案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应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合并申报缴纳，故应补徵房地合一税，而原并计申报营利事业所得额之交易所得乃予以核减，核定情形如下：申报核定建案名称A建案B建案A建案B建案土地、房屋交易所得5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起造人&amp;mdash;VX申报方式合并计税合并计税合并计税持有期间&amp;mdash;&amp;mdash;110.10&amp;mdash;111.12（1年3个月）适用税率20%20%45%应纳税额180万元100万元180万元应补徵税额&amp;nbsp;100万元该局再次提醒，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其兴建完成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应检视是否符合起造人身分，如未符合者，於办理交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填报申报书第C1-1页，采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分开计税、合并报缴方式完纳税捐，以免遭调整补税。&amp;nbsp;◎购置房地未划分价款，於列报房屋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应依规定计算房地价款，属土地部分不得并同减除（7/2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购置房地，如购置价款未划分房屋款及土地款，於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列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应依规定计算房地购价，属土地部分不得并同减除。该局说明，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规定，公司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金额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但应注意不包含购买土地。爰公司购置房地时，倘房屋价款及土地价款未予划分且房屋款无查得时价者，参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房屋之购置价款（含营业税，以下简称含税）应依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总额之比例计算，并以不含税之金额【房屋之购置价款（含税）/（1+营业税徵收率）】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金额；土地之购置价款则依土地公告现值占前述总额比例计算，土地部分不得并同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金额。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9,0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以总价9,000万元向个人乙购买不动产供办公处所使用，其买卖合约未划分房屋及土地各别价格且无查得时价，依上述说明，按土地公告现值1,800万元占土地公告现值1,800万元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200万元（个人销售不课徵营业税）总额2,000万元之比例计算属土地购买价款为8,100万元【9,000万元&amp;times;〔1,800万元/（1,800万元+200万元）〕】，尚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金额，经该局核定减列实质投资减除金额8,100万元，补徵税额405万元（8,100万元&amp;times;税率5%）。&amp;nbsp; &amp;nbsp; 该局呼吁，公司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稽徵作业处理原则（财政部114/7/28台财税字第11404557320号令订定）配偶未抛弃继承且未丧失继承权释例(注1)被继承人甲於114年1月1日死亡，继承人为其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丙依限申报甲死亡时所遗财产，经稽徵机关核定遗产总额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3,000万元【含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500万元[甲剩余财产5,000－乙剩余财产4,000)2]应纳遗产税额200万元[5,000－3,000)10%嗣查获短(漏)报应罚之甲死亡前2 年内赠与配偶乙现金500万元及死亡时所遗上市有价证券1,000万元。一、配偶及全体继承人应负担之遗产税额及罚锾金额配偶乙受赠现金500+被继承人甲死亡所遗财产6,000(=5,000+1,000)(一)遗产税额275万元[6,500－3,750【含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1,250万元(=原扣除额500+增加扣除额750)】)*10%]原免税额及扣除额3000+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增加扣除额750[=(500+1,000)/2]1.配偶乙应负担其受赠现金之税额21万元(275*500／6,500)2.全体继承人乙、丙、丁应负担被继承人甲死亡所遗财产之税额254万元(275*6,000／6,500)(二)漏税额75万元(275－200) 1.配偶乙受赠现金漏税额：21万元(21－0) 2.被继承人甲死亡所遗财产漏税额：54万元(254－200) (三)罚锾金额40万元 =漏税额75万元*[(500*0.8倍+1,000*0.4倍)(注2)／1,500]1.配偶乙应负担罚锾11万元(40*21／75) 2.全体继承人乙、丙、丁应负担罚锾29万元(40*54／75) 二、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一)稽徵机关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下称本判决)理由将被继承人甲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乙之财产视为被继承人现存财产，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意旨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为1,250万元[(甲剩余财产6,500－乙剩余财产4,000)／2]。(二)继承人乙、丙、丁应实际给付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计算之请求权金额1,000万元[(甲剩余财产6,000－乙剩余财产4,000)／2]而非依本判决理由计算之扣除额金额1,250万元之财产予乙，且不得以乙受赠现金500万元充当履行民法给付义务之财产。注1：本释例数据四舍五入计算至万元，实际案件仍应计算至元。 注2：依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规定，短、漏报之财产属不动产、车辆、上市、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有价证券及依稽徵机关单一窗口受理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资料作业要点规定申请查询并同意由稽徵机关统一回复金融遗产资料者，处所漏税额0.4倍罚锾；短、漏报之财产属前述以外者，处所漏税额0.8倍罚锾；短、漏报之财产同时有前述处0.4倍及0.8倍罚锾情形者，所漏税额之处罚倍数分别按各该财产价值比例计算。&amp;nbsp;◎营利事业借款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该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为费用（7/28）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借款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当期费用。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於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才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於出售时，再转列为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不动产买卖为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1,8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为购买供销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并帐列於利息支出项下，惟因该房地属存货性质，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为当期费用，该局爰依上开规定，将甲公司列报之利息支出1,800万元转列为递延费用，补徵税额360万元（1,800万元ｘ税率20%）。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购买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准则相关规定正确列报，以免因申报错误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amp;nbsp;◎营利事业列报公司债利息支出应留意是否实际应支付（7/28）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发行附有卖回权转换公司债，因卖回价格超过转换公司债面额之利息补偿金，於发行日至可行使请求卖回权日止之期间内，依财务会计准则第36号公报规定按有效利息法认列为负债并摊销利息费用，惟於税务申报时，应於实际「应支付」利息补偿金时，方得列为费用。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同同时发行可能提前清偿之公司债及可认购普通股之认股权，於资产负债表上宜分别表达为负债及权益项目。另可转换公司债之转换权并不得当作独立商品进行交易，且一般仅在投资人不行使转换权利而依卖回条款约定行使卖回权利时，公司方须支付利息补偿金；如投资人行使转换权利或逾期未依卖回条款约定行使卖回权利，公司即无须支付利息补偿金。故营利事业於税务申报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依上揭第36号公报规定区分为负债及股东权益所增加之利息费用，尚不得认列为费用，而应於实际「应支付」利息补偿金时，方得列为费用。该局举例说明，近日查核辖区内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可转换公司债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2千万元，经查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已行使转换权利转换为普通股或逾期未依卖回条款约定行使卖回权利，所列报利息支出为未实际支付，不得认列为费用，爰剔除补税4百万元。&amp;nbsp;◎扣缴单位给付租金予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惟於课税年度未入境之个人，应依非居住者适用之扣缴率扣缴税款及申报（7/29）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扣缴单位给付租金予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之个人，若该设籍之个人於课税年度内从未入境中华民国境内者，应依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适用之扣缴率20%扣缴税款，并於给付日起10日内完成扣缴申报。该分局进一步说明，针对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之个人，认定是否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其认定原则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向设籍於台湾之A房东承租房屋营业使用，113年度甲公司按月汇款给付A房东租金新台币（下同）10,000元，并於114年1月将A房东之租赁所得并同办理113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申报。惟经国税局查得A房东於113年全年度未入境台湾，且甲公司与A房东签约时，A房东已告知甲公司自己长期不在台湾，认定A房东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但甲公司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第2项规定，於每次给付A房东所得时，按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适用之扣缴率20%代扣缴税款2,000元，并於给付日起10日内完成扣缴申报，案经查获并依同法第114条第1款相关规定裁罚。该分局另外提醒，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修正后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规定，已增订非居住者（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外国营利事业）缴纳扣缴税款、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延长5日之规定，以减轻扣缴义务人作业负担。&amp;nbsp;◎个人出售适用旧制房屋，应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诚实申报，倘有短漏报请尽速补报，以免受罚（7/31）个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旧制房屋），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应以实际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费用后之余额，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旧制房屋以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为原则，如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且稽徵机关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才能以无法核实计算所得额，依财政部订定标准，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额。以113年度为例，财政部规定标准（详附件）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20％计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额：1.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新台币（下同）6,000万元以上，或不含车位房地总成交金额除以不含车位房屋所有权登记总坪数计算之每坪单价（以下简称每坪单价）120万元以上。2.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4,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75万元以上。3.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3,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50万元以上。4.其他地区：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2,2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35万元以上。（二）前揭规定情形者外，按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定比例计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额。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2年以2,400万元购入高雄市三民区透天厝一户，支出装修费及相关费用120万元，於113年以3,500万元出售该房地，并支出土地增值税、仲介费及相关费用计180万元，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200万元，土地公告现值300万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自行检附相关文件，核实计算该笔房屋财产交易所得额为320万元｛＝（3,500万元－2,40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amp;times;〔（200万元&amp;divide;（200万元＋300万元）]｝；如甲君无法提供且稽徵机关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则依财政部订定高雄市房地总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之标准，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额为280万元｛=3,500万元&amp;times;〔（200万元&amp;divide;（200万元+300万元）〕&amp;times;20％｝，不适用按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定比例（高雄市三民区为37％）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该局特别提醒，对於可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却按财政部规定标准申报者，将列为查核重点，呼吁民众出售适用旧制房屋应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诚实申报。因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已逾申报期限，若有短、漏报所得，请尽速向所辖国税局补（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完成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即有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免罚规定之适用。&amp;nbsp;◎申报房地合一税之取得成本应扣除折让款（7/31）民众向建设公司购买不动产，常有双方协议或减除装潢费取得建商给予优惠之折让款，因该折让款并未载明於原买卖契约中，日后出售时，迳依买卖契约书所载成交价额，申报为房地合一税之取得成本，漏未扣除折让款，是常见虚列成本之违章态样。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买卖双方於订定契约、办理实价登录后，建商如另依协议给与折让款，会开立营业人销货「折让证明单」予买受人，并於当期营业税申报扣除折让款后之实际销售额。个人於报缴房地合一税时，如直接以买卖契约总价申报为成本，会因未扣除折让款致虚列成本，造成短漏报所得，遭补税处罚。该局举查获案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08年间向A建设公司购入房地，於112年间出售予乙君，经委托不知情之亲友代为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漏未自取得成本扣除折让款新台币（下同）175万元，经该局依查得之A公司所开立销货折让证明单，剔除甲君未实际支付之折让款175万元后，除补徵税额612,500元，并依甲君之过失责任，按漏税额裁处196,000元罚锾。该局提醒，个人</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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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6 / 07 / 13 経済、政治と社会面から台湾 の投资环境を分析</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39: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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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活动名称：経済、政治と社会面から台湾 の投资环境を分析主办单位：一般财団法人エンジニアリング协会、监査法人アヴンティア活动时间：106年07月13日活动地点：东京港区虎ノ门3-18-19(虎ノ门マリンビル10阶)</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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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6月份第517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Wed, 09 Jul 2025 11:21: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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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付他方财产或赡养费，免课赠与税（6/2）... 2◎个人交易符合一定条件股份或出资额（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amp;nbsp; 2◎个人交易特定股权，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 3◎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适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税制（6/6）... 4◎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地应按帐证纪录核实计算交易所得额申报纳税（6/6）&amp;nbsp; 4◎土地买卖成交价低於公告现值，应留意有无涉及赠与情事（6/12）... 5◎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6/12）... 5◎短期内连续继承股票获配股利，遗产税报税丿步报您知（6/13）... 6◎申报进口货物勿将预付款项填列为应减费用以免受罚（6/19）... 7◎个人出售连续继承房地，得并计持有期间（6/20）... 7◎核释依法与地方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务免徵营业税（财政部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0555460号令）... 8◎营业人发生统一发票「书写」错误，记得收回收执联及扣抵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办理作废重开（6/25）&amp;nbsp;&amp;nbsp;&amp;nbsp; 8◎纳税义务人就税捐及罚锾依法提起行政救济并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暂缓执行之案件，於计算徵收期间时，依同法第23条第3项规定扣除暂缓执行之期间，应计算至行政救济确定日（财政部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4588630号令）... 9◎遗产税申请分期缴纳，最长可达3年（6/27）... 9◎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实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线上申请快速又便利（6/27）&amp;nbsp; 10◎个人提供自有车位部分时段给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临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车位主依法申报所得税（6/27）... 10◎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付他方财产或赡养费，免课赠与税（6/2）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财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财税字第0890456320号函及91年4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10451253号函释，夫妻依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配偶一方应给付予他方之财产或赡养费，不课赠与税，相对於收取方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该局进一步说明，离婚双方於协商财产分配或赡养费时，宜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列明财产分配或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间等；若给付超过书面协议所载范围，且主张超过部分属离婚约定之给付者，则支付方需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是离婚当时约定的给付，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偿移转，并课徵赠与税。例如，甲乙二人於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拥有的房产及现金500万元，於离婚后归乙所有，因此甲乙双方於离婚后，假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予乙，乙及转帐汇入乙帐户现金500万元的部分，无须课徵赠与税，乙方增加财产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若给付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主动办理赠与税申报。&amp;nbsp;◎个人交易符合一定条件股份或出资额（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不含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同时符合下列2要件，不论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属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50%。（二）交易股份或出资额时，该被投资国内外营利事业的股权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所构成。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股权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是否系由我国境内的房地所构成，指交易时被投资营利事业或其控制之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之价值，占该被投资营利事业全部股权或出资额价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计算该比率时，有关各项价值之金额，应依下列规定认定：（一）中华民国境内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之价值，应参酌下列时价：1.金融机构贷款评定的价格。2.不动产估价师的估价资料。3.大型仲介公司买卖资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价。4.法院拍卖或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价格。5.报章杂志所载市场价格。6.其他具参考性的时价资料。7.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认定。（二）国内外营利事业全部股权或出资额的价值以时价计算，无时价者得按下列基础计算，但稽徵机关查得股权或出资额价值较高者，得按查得资料认定：1.交易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的净值。2.交易日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以交易日的该事业资产净值。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股东甲君持股比例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过A公司股份总数半数，符合第1个规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资事业股份或出资额的比率）。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财产目录，有82年买卖取得的不动产，参考不动产估价师的估价资料，该中华民国境内房地的价值占A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已大於50%，符合第2个规定要件（被投资事业股权或出资额的房地价值比率）。甲君虽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后，依上开规定，甲君须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即114年1月30日前申报房地合一税。股份或出资额交易，应视为房地交易，课徵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规定，系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为判断基准，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或被投资营利事业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且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规定、财产交易所得规定课徵所得税，并免计入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请留意申报适用的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以免疏忽遭补税处罚。◎个人交易特定股权，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不含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同时符合下列2要件，不论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属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50%。（二）交易股份或出资额时，该被投资国内外营利事业的股权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价值所构成。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的认定，以下列各款计算的股份或出资额比率合计数计算：（一）「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者：依持有比率合并计算。（二）「透过其关系企业而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者：1.持有关系企业股份或出资额「超过50%」或对关系企业的「人事、财务或营运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导能力」：以该关系企业持有该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之比率合并计算。2.持有关系企业股份或出资额「未超过50%」：按关系企业各层持有股份或出资额比率相乘积合并计算。（三）「透过符合规定之关系人及被利用名义之人而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比照前述（一）、（二）计算方式，将该关系人及被利用名义之人直接及间接持有该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的比率合并计算。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股东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儿）3人持股比例分别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计算甲君持股比率时，因乙君及丙君分别为甲君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即为甲君关系人，故甲君直接或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为55%（直接持股25%+透过配偶及女儿间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过A公司股份总数半数，符合第1个规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资事业股份或出资额的比率）。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该中华民国境内房地的价值占A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已大於50%，符合第2个规定要件（被投资事业股权或出资额的房地价值比率）。甲君虽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后，依上开规定，甲君须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即113年7月30日前申报房地合一税。个人交易符合特定条件之股权，其持股比例之计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须将透过关系企业、关系人及被利用名义人间接持股合并计算；如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之持股，以及个人、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营利事业董事长、总经理或与其相当或更高层级职位之该营利事业的持股，均需一并考量。特定股权交易应申报房地合一税，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或财产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之规定，并免计入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请留意申报适用的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适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税制（6/6）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新制上路，个人与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时，由於每位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地的原因（如买卖、赠与或继承等）与时间不同，应各自分别判断适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税制，以正确申报，并缴纳应纳之税捐。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买卖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将A土地持分3/25赠与给儿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间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系104年12月31日以前买卖取得，属旧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税，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后（107年）受赠取得，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乙君因误以为其课税方式与甲君的课税方式相同，均适用旧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税，而未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经国税局查获，除核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裁处罚锾。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交易属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论交易所得或亏损、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如因疏忽漏未申报，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可向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可免受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地应按帐证纪录核实计算交易所得额申报纳税（6/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应有相关纪录以确知自身营运状况及获利情形，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并於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或复查时，善尽协力义务，提示证明所得额之相关资料，供稽徵机关依帐证资料核实认定所得额。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列报其交易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额新台币（下同）8百万余元，经该局调帐查核，因甲公司无法提示有关成本之帐簿文据资料供核，经该局依查得资料〔包括土地买卖合约书、甲公司分类帐及扣（免）缴资料、进项来源明细、中华民国不动产估价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第4号公报所附营造或施工费标准等资料〕核认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费用则依甲公司提示之帐簿文据核实认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3千5百万余元，并补徵税额5百万余元。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或复查时，倘未提示有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之帐簿、文据，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5项规定，稽徵机关应依查得资料核定，若无查得资料，则得依原始取得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核定其成本；费用则按成交价额3%计算，并以30万元为限。该局呼吁营利事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应依规定设帐、取得及保存合法凭证，并按帐证纪录核实计算所得额申报纳税。◎土地买卖成交价低於公告现值，应留意有无涉及赠与情事（6/12）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个人出售土地成交价低於公告土地现值，如纳税义务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类似用地於相当期间内的买卖价格、法院拍定价格或其他客观资料，证明市价确实低於公告土地现值，且其成交价与市价相当者，得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课徵赠与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买卖价款为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低於公告土地现值3,100万元，甲君出售土地价格低於公告土地现值，差额1,600万元，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以显著不相当的代价让与财产以赠与论的情事。惟甲君主张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并提供邻近类似用地於相当期间内的买卖价格，证明市价确实低於公告土地现值，且与其成交价相当，并无以显著不相当代价移转财产情事，依财政部90年11月7日台财税字第0900457029号令规定，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课徵赠与税。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出售土地价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现值，涉有视同赠与情事，如未提供市价明确证明文件，稽徵机关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核课赠与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6/12）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因应美国关税对我国经济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至114年6月30日。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纳税，避免因疏忽短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该局针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类型整理说明如下：一、结清领回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收入：营利事业因解散或无适用劳动基准法（即旧制退休金）工作年资之员工而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时，所领回之结清剩余款应列报当年度其他收入。二、行使归入权收入：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行使归入权，财务会计帐列资本公积，惟税务申报时应於行使归入权年度列报其他收入。三、海外所得：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如该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获取之海外营利所得（如境外基金获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债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应就其海外所得并计营利事业所得课徵，由於此类所得非属法定应办理扣缴之范围，营利事业须留意金融机构提供之各类海外所得明细资料。四、政府补助款收入：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除特别规定免纳所得税外，应於取得年度列报收入。五、保险赔偿收入：营利事业因窃盗、车祸支付相关医疗费、灾害损失等，除认列相关损失及费用外，其自保险公司取得之保险理赔金额亦应列报收入。六、退税款：缴纳之税捐原以费用列帐，於缴纳年度收到退税款时，应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后年度始收到退税款者，应列为收到年度之非营业收入。营利事业应留意相关收入申报情形，如经检视发现有短漏报收入，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短期内连续继承股票获配股利，遗产税报税丿步报您知（6/1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常接获民众来电询问有关短期内连续发生继承事件，先死亡被继承人所遗股票，於继承事实发生后所配发之股利，究应如何申报后死亡被继承人之遗产税，产生疑义。该局说明，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徵标的，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短期间连续继承而一再课徵遗产税，加重纳税义务人负担，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因此，短期内连续发生之继承事件，先死亡被继承人所遗已有缴纳遗产税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后配发之股利（除权（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后），既属后死亡被继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继承人之遗产课税，自非属后死亡被继承人继承已纳遗产税之财产，仍应列入后死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10日死亡，继承人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经核定为有税案件并已完纳遗产税，其中甲君遗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应继分继承1,500,000股，并於113年7月获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年11月10日死亡，死亡日遗有死亡前继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后配发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继承人丙君应如何申报乙君遗产税，说明如下：（一）乙君继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属已缴纳遗产税之范围，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申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财产。（二）乙君继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属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时，该股票股利非属乙君继承已缴纳遗产税之财产范围，应计入其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被继承人遗产时，如有继承已缴纳遗产税之投资，应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并正确申报遗产税，以维护自身权益。◎申报进口货物勿将预付款项填列为应减费用以免受罚（6/19）高雄关表示，近日有商民申报进口货物，误将「预付款项」列为应减费用，短报完税价格，违反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遭追徵税费并处以罚锾。该关进一步说明，依据关税法第29条规定，课徵关税之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以该进口货物之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根据，即进口货物由输出国销售至中华民国实付或应付之价格。对於国际买卖交易常发生之「预付款」，系卖方为确保履行契约及降低弃单风险，要求买方预先支付部分货款，具有订金性质，属於实付交易价格一部分，其金额应计入完税价格，不得列为应减费用而自完税价格扣除。高雄关提醒，依据关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等规定，应减费用系指已列入所申报完税价格内，但依交易价格规定可以扣除者，如厂房、机械及设备等货物进口后，从事的建筑、设置、装配、维护或技术协助等费用；进口后的运输费用及递延支付（如D/A付款条件）所生利息等合计金额。◎个人出售连续继承房地，得并计持有期间（6/20）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继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属被继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记得要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另依财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规定，如属连续继承取得的房地，得将连续各次继承之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父亲於74年间买入A房地，於108年2月15日死亡，由甲君母亲继承A房地；甲君母亲於111年5月10日死亡，由甲君继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台币（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并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应依下列方式申报及缴纳房地合一税：一、先判断是否为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范围：甲君自母亲继承取得A房地，系甲君母亲於108年2月15日（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属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二、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按出售时的成交价额为6,000,000元减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现值2,200,000元+房屋评定现值100,000元）&amp;times;物价指数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地而支付的费用：甲君提示仲介费及规费等单据凭证300,000元，所计算后的余额3,390,800元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三、计算持有期间：甲君父亲於74年间取得日至乙君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计算持有期间超过10年，按适用税率15％计算应纳税额508,620元，并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即111年8月19日）申报缴纳，即可完成报缴手续。该局特别提醒，个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范围的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核释依法与地方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务免徵营业税（财政部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0555460号令）说明：依长期照顾服务法第32条之1规定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同法第11条第8款规定之交通接送服务，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参照：财政部於今（25）日核释，依长期照顾服务法（下称长照法）第32条之1规定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下称地方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同法第11条第8款规定之交通接送服务，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财政部说明，鉴於人口结构改变及高龄化社会来临，长照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实务上有小客车租赁业与地方主管机关签订特约长照服务契约，提供长照给付对象交通接送服务；惟其是否符合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外界常有争议。财政部表示，经主动洽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意见，该部说明，为鼓励符合长照交通资格者投入长照交通接送服务，长照法第32条之1及长期照顾特约管理办法第2条，明定事业单位〔如小客车租赁业、计程车客运（客运服务）业等〕提供长照法第11条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务予长照给付对象（含接送长照给付对象居家至社区式服务类长照机构；或往返居家至医疗院所就医、定期式复健、透析治疗等交通接送服务），应先经地方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签订行政契约为长照特约单位，始得为之。因此，长照特约单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务，认属政府基於职能所应为并由政府直接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范畴。财政部进一步表示，衡酌长照法第32条之1订定理由，系为加速建置我国长照服务体系，提升长照服务输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得实施长照服务提供者特约制度，致有上开交通接送服务模式因应而生，该服务之提供既经卫福部认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爰参酌该部意见发布解释令，释明该服务得依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营业人发生统一发票「书写」错误，记得收回收执联及扣抵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办理作废重开（6/25）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后，如须作废或作废重开时，应特别注意要收回作废发票的收执联及扣抵联，不可在未收回作废发票，甚至是买受人不知情下，就单方面自行作废，以避免违反法规或产生纠纷。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开立的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书写错误，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应将误写的统一发票收回，并於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於存根联上，再另行开立正确的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如为电子发票，应收回已列印的电子发票证明联加注「作废」字样，并将作废资讯依规定时限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另外营业人在办理营业税申报时，作废的发票都要在当期的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该局指出，营业人开立发票后，才发现有金额错误等情形，买受人如为一般消费者，因为没有买受人资讯，无法找到消费者收回原发票作废并另行开立正确的发票。营业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废发票，可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检具叙明开立错误的统一发票类别、字轨号码、正确销售额、错误事由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主动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该笔销售额申报时，应依「正确销售额」申报，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得免予处罚。但1年内有相同的情形达3次以上，就没有免罚的适用。该局提醒营业人，统一发票有需作废重开情形，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受处罚。&amp;nbsp;◎纳税义务人就税捐及罚锾依法提起行政救济并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暂缓执行之案件，於计算徵收期间时，依同法第23条第3项规定扣除暂缓执行之期间，应计算至行政救济确定日（财政部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4588630号令）说明：一、纳税义务人就税捐及罚锾依法提起行政救济并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暂缓执行之案件，於计算徵收期间时，依同法第23条第3项规定扣除暂缓执行之期间，应计算至行政救济确定日。二、废止本部99年11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904129070号令、111年9月22日台财税字第11104644600号令有关99年11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904129070号令部分。三、废止本部96年1月26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5150号令。四、本令发布时尚未徵起之税捐及罚锾，适用本令规定；已徵起之税款及罚锾，不受本令影响。◎遗产税申请分期缴纳，最长可达3年（6/27）为减轻纳税义务人缴纳遗产税压力，使其有充裕时间筹措现金缴税，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确有困难不能一次以现金缴纳时，可在纳税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期缴纳，最多18期，最长可达3年。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继承遗产应纳之遗产税，如遗产是不动产、股票而非存款、现金，不能一次以现金缴纳，纳税义务人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并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分别加计利息缴纳。该局举例说明，继承人A君应纳遗产税198万元，缴纳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无足够现金缴纳，且遗产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无法立即变现之实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国税局申请并获准分18期缴纳税额，每2个月缴11万元并自114年5月21日起计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银行缴纳第1期分期款项，除缴纳每期11万元遗产税外，银行还会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计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分期缴纳之任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国税局会取消已核准的分期，并就未缴清之税款余额，发单通知限10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将移送强制执行。&amp;nbsp;◎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实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线上申请快速又便利（6/27）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效率电器产品，以达节能减碳绿色消费政策目标，依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实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该局说明，消费者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每台退还减徵货物税税额以新台币2,000元为限，於取得统一发票或收据所记载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个月内可透过网际网路线上申请、纸本邮寄或到国税局临柜办理等三种方式提出申请。该局指出，民众可以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税务资讯/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徵货物税专区/消费者线上申请，除自然人凭证、健保卡、工商凭证、组织及团体凭证、行动自然人凭证者外，也可选择简化身分认证方式（限直拨退税），只要登入后输入买受人、凭证及电器产品等资讯，并上传退税帐户存摺封面（或是载有买受人帐户资讯的证明档案）及相关附件影像档案，并取得收件编号，即完成申请程序，快速又便利。◎个人提供自有车位部分时段给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临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车位主依法申报所得税（6/27）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随著共享经济日益盛行，越来越多民众参与资源共享，将闲置资产充分利用，不仅提升经济效益、创造额外收入，也为环境永续尽一份心力。若个人将自有停车位，与云端管理业者合作，透过共享平台（如APP预约系统等云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并取得分润或租金收入，其所得类别均属「租赁所得」，应并入所得总额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该局说明，云端管理业者结合有临时停车需求的注册会员及车位主自有车位之闲置时段，透过开发的APP系统媒合预约以满足临时停车需求。依车位主提供共享车位与业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车费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润收入或兼采上述两种模式取得报酬，车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报酬，究其经济实质，所得类别均为租赁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租赁所得之课税规定，以取得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倘该车位为建物附属车位且车位主未能提供相关损费之确实证据者，可依财政部订定之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该局举例说明，车位主甲君与云端管理业者约定，将其所有大楼地下停车位的白天时段提供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临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润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举证必要损耗及费用单据或证明（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及为使该租出之财产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费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时数占全部可使用时数之比例，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若甲君未能检附相关费用单据，则可依财政部订定之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按该租赁收入之43%为必要损耗及费用，计算租赁所得为45,600元（租赁收入80,000元-必要费用80,000元&amp;times;43%），亦即在申报时可选择自行举证或依财政部订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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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6 / 05 /18 个人理财与租税规划</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34:4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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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活动名称：个人理财与租税规划主办单位：台北华岗扶轮社活动时间：106年05月18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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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5月份第516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9:22: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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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收支报告表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1）... 2◎外侨欲适用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租税优惠，应於首次来台工作时即申请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5/2）... 2◎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租税优惠之三大重点（5/5）... 3◎被继承人死亡时，再转继承财产之税法规定（5/5）... 4◎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别适用课税规定（5/9）... 4◎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支付同业借款利息，要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不需取具发票（5/9）&amp;nbsp;&amp;nbsp;&amp;nbsp; 5◎扣缴义务扣缴申报常见疏失（5/13）... 5◎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5/15）... 6◎网购平台会员以该平台红利或点数折抵部分商品价款时，营业人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5/15）&amp;nbsp;&amp;nbsp;&amp;nbsp; 7◎综合所得税申报错误态样（5/16）... 7◎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9）... 8◎股票投资人年度所得即使未达所得税起徵点，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税申报程序才可退税（5/20）&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业人酬劳员工礼品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5/20）... 9◎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5/21）... 9◎营利事业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5/22）... 10◎特定条件机关团体可免办理113年度结算申报（5/26）... 10◎营利事业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损失，结算申报应分开计税合并报缴，且仅与同类所得（损失）适用盈亏互抵（5/29）... 11◎自114年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发生折让由卖方开立折让单并依限上传（5/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租税优惠，请留意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与交货年度等资讯，以免影响权益（5/29）... 12◎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5/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2◎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产业创新或中小企业研发创新，营利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项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当年度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上述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且无论选择何种抵减方式，申报抵减税额均以当年度结算申报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之30%为限。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为新台币（下同）400,000元，其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研究发展活动之研究发展支出金额为2,000,000元，甲公司如选择采研究发展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即113年度）应纳税额，其113年度投资抵减税额虽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过113年度应纳税额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减应纳税额之金额为120,000元，且其余投资抵减税额180,000元（300,000元&amp;mdash;120,000元）不得供以后年度抵减；甲公司如选择於研究发展支出金额10%限度内抵减应纳税额，则甲公司113年度投资抵减税额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额内抵减113年度应纳税额120,000元后，剩余投资抵减税额80,000元（200,000元&amp;mdash;120,000元），可留供以后2年度（即114至115年度）抵减各该年度应纳税额。营利事业适用研发支出投资抵减之抵减方式，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择定，且在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即不得变更。&amp;nbsp;&amp;nbsp;◎股票投资人年度所得即使未达所得税起徵点，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税申报程序才可退税（5/20）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07年度起，个人获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后年度盈余所分配之股利或盈余，可采全户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的8.5%计算可抵减税额，每户可抵减金额以8万元为限，可抵减税额大於应纳税额的差额可申请退税。&amp;nbsp;&amp;nbsp;◎营业人酬劳员工礼品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5/20）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业人为酬劳员工而馈赠员工之货物，如该货物於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使用，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其购入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未申报为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以资简化。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该货物购入时原非为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系以进货或有关费用科目列帐，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后来转作酬劳员工时，需依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且该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需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专为犒赏员工购入之礼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若将原为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转为礼品犒赏员工时，因其进项税额已扣抵销项税额，即应开立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另该统一发票扣抵联应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以免因违反规定而补税处罚。&amp;nbsp;&amp;nbsp;◎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5/21）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下同）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3%计算移转费用。&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5/22）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后，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项。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财税字第10800614920号令规定，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因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之会计准则版本变动、采用新发布会计公报，或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其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其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为同条第2项第7款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应并计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数额，计算应加徵之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减除「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新台币（下同）4,0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而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依上揭规定，应列为变更会计准则当（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甲公司误列为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该局调增未分配盈余4,000万元，补徵税额200万元（4,000万元*税率5%）。&amp;nbsp;&amp;nbsp;◎特定条件机关团体可免办理113年度结算申报（5/2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符合条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依规定可免办理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以下两类机关或团体可适用免申报规定：一、仅有会费、捐赠、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之特定机关团体：113年度未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仅会费、捐赠、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总额与财产总额均未达新台币1亿元，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所列之社会团体，包括各行业公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宗亲会、产业工会、各工会团体、学生家长会及国际狮子会、国际扶轮社、国际青年商会、国际同济会、国际崇她社、社区发展协会、工业发展投资策进会、各级政府义勇消防总队、身心障碍福利团体、工业区厂商协进会及公务人员协会或老人社会团体等。二、无营业与附属组织之宗教团体：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亦无附属作业组织，且依法向内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记之寺庙、宗教社会团体及宗教财团法人。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仍应依法於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间办理113年度结算申报。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下载申报软体，以网路申报及上传相关附件。113年度收入总额或财产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者，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2项规定，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以符合法定程序。&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损失，结算申报应分开计税合并报缴，且仅与同类所得（损失）适用盈亏互抵（5/29）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除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外），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若房屋、土地交易有所得，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不并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应按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所应适用之税率（20%、35%及45%），分开计算应纳税额，於结算申报时合并报缴；若房屋、土地交易有亏损，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不足部分，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倘尚有未减除余额，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减除。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间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A、B及C等3笔房地，分别产生房地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00万元、320万元及交易损失900万元，按房地持有期间核认应适用之税率分别为20%、35%及45%，A、B房地交易所得经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分别为494万元及316万元，C房地交易损失900万元，因当年度并无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资减除，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先减除适用较高税率35%之所得316万元，再减除适用税率20%之所得494万元后，尚有未减除余额90万元，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不得与其余损益共同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规定。&amp;nbsp;&amp;nbsp;◎自114年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发生折让由卖方开立折让单并依限上传（5/29）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经买卖双方合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等情，应由卖方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折让单），并依限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为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考量卖方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为期事责一致，财政部修正「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之1规定，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嗣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等，折让单由卖方营业人负责开立与上传；另为考量营业人需配合修正电子发票开立系统与帐务处理期程，订定辅导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为期6个月），辅导期间卖方营业人未开立折让单或未依限据实传输存证者，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处罚。请营业人尽速完成修正相关系统与调整帐务处理流程，以免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4年7月1日起）发生逾时传输存证而受到处罚。&amp;nbsp;&amp;nbsp;◎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租税优惠，请留意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与交货年度等资讯，以免影响权益（5/29）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欲依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1规定申请适用租税优惠者，请务必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抵减办法」(下称抵减办法)践行申请与申报程序。中区国税局说明，按产创条例第10条之1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无违反环保、劳工或食安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者，如有投资於智慧机械、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或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之支出，其支出总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得选择以支出金额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以支出金额3%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一经择定就不得变更，且各年度投资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所称当年度，自111年度起，指购置智慧机械、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或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交货之年度或技术服务提供完成之年度。中区国税局例举辖内所发生之案例，某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购置智慧机械支出300万元，虽已依规定践行申请与申报程序，该局於查核时发现，该笔支出仅系订金，该设备系於113年度才交货，不符抵减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乃否准适用112年度投资抵减并予补税。中区国税局特别提醒，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上开投资抵减，除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届满前登录经济部建置之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尚须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据，送交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其投资抵减税额，倘逾期则不得适用投资抵减，同时请留意投资项目交货之年度或服务提供完成年度等资讯，以认定投资抵减之适用年度。&amp;nbsp;&amp;nbsp;◎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5/30）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退税当期（月）之进项税额中扣减。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后段规定，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营业人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徵之营业税额，倘不违反营业税法第19条不得扣抵规定，营业人得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至营业人取得海关核退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则属进项税额之减少，其与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性质相同。据此，营业人应於取得海关核退税款当期（月），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申报扣减进项税额。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4年1月初进口精密机器设备缴纳海关代徵之营业税新台币（下同）50万元，并於114年3月10日申报114年1-2月营业税时，持「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50万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该进口报单价格申报错误向海关申请更正取得海关核退溢缴营业税额5万元，甲公司於申报114年3-4月营业税时，应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将上开退税金额自进项税额中扣减5万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前开退税款项，漏未於发生退税当期（月）申报之进项税额中扣减之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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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6 / 03 / 05 大陆房地产税制检讨与改革研讨会</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26: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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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活动名称：大陆房地产税制检讨与改革研讨会主讲人：张进德 博士、金俭 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 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活动时间：106年03月05日活动地点：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议室</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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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id>517238</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5月份第516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9:21:2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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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收支报告表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1）... 2◎外侨欲适用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租税优惠，应於首次来台工作时即申请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5/2）... 2◎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租税优惠之三大重点（5/5）... 3◎被继承人死亡时，再转继承财产之税法规定（5/5）... 4◎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别适用课税规定（5/9）... 4◎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支付同业借款利息，要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不需取具发票（5/9）&amp;nbsp;&amp;nbsp;&amp;nbsp; 5◎扣缴义务扣缴申报常见疏失（5/13）... 5◎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5/15）... 6◎网购平台会员以该平台红利或点数折抵部分商品价款时，营业人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5/15）&amp;nbsp;&amp;nbsp;&amp;nbsp; 7◎综合所得税申报错误态样（5/16）... 7◎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9）... 8◎股票投资人年度所得即使未达所得税起徵点，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税申报程序才可退税（5/20）&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业人酬劳员工礼品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5/20）... 9◎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5/21）... 9◎营利事业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5/22）... 10◎特定条件机关团体可免办理113年度结算申报（5/26）... 10◎营利事业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损失，结算申报应分开计税合并报缴，且仅与同类所得（损失）适用盈亏互抵（5/29）... 11◎自114年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发生折让由卖方开立折让单并依限上传（5/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租税优惠，请留意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与交货年度等资讯，以免影响权益（5/29）... 12◎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5/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2◎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收支报告表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1）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及私人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业者，於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时，除以纸本方式检送执行业务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报告表外，亦可使用「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软体上传收支报告表。该局说明，使用上开电子申报软体上传收支报告表，请先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申请报税密码，输入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及其代表人（负责人）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相关资料后，即可完成密码申请。接著下载安装「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程式，依序登录基本资料、收入明细表、损益表等栏位，并将附件扫描后上传，於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时，即免再检附收支报告表。该局指出，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业者收入及费用之记载，除已申请核准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以收付实现为原则；另不论是以纸本或网路检附收支报告表，负责人及合伙人仍须将所得分配数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避免重复扣除成本及费用，或列报独资负责人薪资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费等（详附表：常见报税错误态样及注意事项），以免漏报。附表：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者常见报税错误态样及注意事项项目类型说明收入漏报利息收入或补助款收入填报收入明细表时，应注意有无填报银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机关给付之补助款收入。医疗院所业别漏报部分负担及挂号费收入医师业者於填报收入明细表时，应注意有无漏报健保之部分负担收入及挂号费收入，若有优免挂号费清册并应一并检附。费用列报独资负责人薪资支出及伙食费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及第20条之1规定，独资负责人不得列报薪资支出、伙食费。列报独资负责人所有房屋供其执行业务使用之租金支出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9条规定，执行业务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为执行业务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虚列员工自付额之劳保及健保费用受雇人自行负担之劳工保险费及全民健康保险费，非投保单位负担之金额，依规定非属执行业务之必要费用。交际费、职工福利、捐赠费用超限列报交际费、职工福利及捐赠费用，应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5条、第25条之1及第33条之1规定，并注意有无超限，如超限应於申报时自行调整。医疗院所业别医疗用设备以错误之耐用年限（5年）计算折旧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医疗用之机器及设备耐用年数为7年。所得未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执行业务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报期间使用电子申报系统上传申报收支报告表时，负责人及合伙人应将盈余分配表之盈余分配数及扣缴税款分配数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以免漏报综合所得总额。重复扣除执行业务必要成本及费用采设帐申报执行业务或其他所得时，该盈余分配数系已减除必要成本及费用后之所得额，其合伙人填报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应再次减除费用，以免重复扣除费用造成漏报所得额。&amp;nbsp;&amp;nbsp;&amp;nbsp;◎外侨欲适用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租税优惠，应於首次来台工作时即申请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5/2）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台湾在全球人力市场的竞争力，持续推动吸引外籍专业人才来台发展，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20条规定，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我国各领域所需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下称外特专）「首次」核准来台工作，在我国居留满183天且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下同）300万元的课税年度起算5年内，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部分之半数可享有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之优惠。该局说明，依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取得劳动部或教育部核发之外特专聘雇（工作）许可文件或持有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就业金卡，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者，可於办理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请适用租税优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2.在我国从事经认定特殊专长相关之专业工作。3.受聘雇从事专业工作之日或取得就业金卡之日前5年内，在我国未设户籍且非属所得税法规定之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申请外特专租税优惠最常见错误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之条件，所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来台工作即是以特殊专长取得就业金卡或外特专聘雇（工作）许可函及居留许可，倘其先申请一般聘雇许可函及居留许可，来台工作一段时日后始申请就业金卡或外特专聘雇许可函，即与该条件不符。该局举例说明，甲寿险公司112年1月以千万元年薪聘用J君来台工作，甲公司向劳动部申请取得J君一般外籍专业人士（非外特专）工作许可，并自内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许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请取得J君外特专聘雇许可函，惟其取得外特专聘雇函前（即112年）已在台居留且从事专业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专身分核准在我国居留之条件，而无法适用外特专租税优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时已先行（或同时）以同一聘雇契约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申请J君之外特专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台居住逾183天，并符合前述3项条件，则J君该年度从事专业工作薪资收入15,218,000元，仅须以9,000,000元〔申请适用租税优惠之薪资所得总额15,000,000元（薪资收入15,218,000元&amp;mdash;薪资特别扣除额218,000元）&amp;mdash;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之薪资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amp;mdash;3,000,000元）*50%〕计入综合所得税总额课税。&amp;nbsp;&amp;nbsp;◎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租税优惠之三大重点（5/5）为鼓励营利事业多元运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第1项规定，删除「经济景气指数」、「实收资本额」之启动门槛及放宽适用增雇员工范围，提高营利事业增雇本国籍基层员工适用薪资支出加成减除加成率，并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让减税优惠特别有感。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规定，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营利事业，当年度如增雇24岁以下或65岁以上（包含65岁以上部分工时员工）本国籍基层员工达2人以上，且提高该企业整体薪资给付总额，得就其增雇该等员工所支付薪资金额加成100%，自增雇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营利事业若欲适用本项租税优惠，应注意下列三大重点：一、基层员工定义员工如属全时工时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63,000元，如属65岁以上部分工时者，日薪不得超过3,152元、时薪不得超过394元，且累计月薪支领薪资不得超过63,000元。二、申请程序营利事业113年度申请适用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规定者，应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内，依规定格式填报，并将加成减除金额计入基本所得额，逾期不得适用加成减除。三、避免双重优惠中小企业如果取得政府对增雇员工给予之薪资补助款，除应在结算申报时将该笔补助收入列报收入外，并应自申请适用本项加成减除优惠之薪资费用支出中扣除，再据以计算得加成减除金额。欲享受增雇员工租税优惠，除应注意前述重点之外，并请备妥113年度与112年度劳工保险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名册、113年度增雇员工之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及薪资明细资料、规定格式之切结书及其他足资证明符合相关适用要件之证明文件等资料。&amp;nbsp;&amp;nbsp;◎被继承人死亡时，再转继承财产之税法规定（5/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徵标的，但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短期内连续继承而被一再课税，加重纳税义务人负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该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如属死亡前6年到9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仍应计入遗产总额，但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7款规定，得按年递减自遗产总额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继承时遗产税经核定未达课徵标准之免税案件，或因已逾核课期间而未核课遗产税，因继承之财产均非属「已纳遗产税之财产」，不能主张不计入遗产总额或按比率递减扣除，该财产仍应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遗财产中属继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财产，以甲君死亡日计算该房地财产价值为1,000万元，则甲君死亡时课税方式分述如下：（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继承乙君已缴纳遗产税之房地：该房地属甲君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爰核定不计入遗产总额1,000万元。（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继承乙君已缴纳遗产税之房地：该房地属甲君死亡前7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应先计入遗产总额1,000万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扣除额600万元【计算：10,000,000*60%＝6,000,000元】。（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经核定无应纳遗产税额，属免税案件：甲君继承自乙君之房地财产，应列入遗产总额1,000万元。&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别适用课税规定（5/9）营利事业当年度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笔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将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应税土地交易所得，误申报为旧制免税土地交易所得，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致漏报课税所得额。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其出售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旧制）；若土地取得日为105年1月1日以后者，则适用同法第4条之4规定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并依同法第24条之5规定计算土地交易所得额，按持有期间适用之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营利事业当年度同时出售多笔土地之交易所得，应全数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下称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其中属免纳所得税（旧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应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属应课徵所得税（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写C1-1页），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笔土地，土地交易所得为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全数申报於当年度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3,000万元。嗣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为109年度，交易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该笔土地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按适用税率35%，核定调整补税350万元（1,000万元*35%）。营利事业当年度出售多笔土地时，应特别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以免因短报所得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amp;nbsp;&amp;nbsp;◎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支付同业借款利息，要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不需取具发票（5/9）A公司来电询问，向同业B公司或关系企业借款支付之利息，要办理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吗？还是要取具B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A、B公司皆非金融业）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订定借贷契约，支付同业借款利息时，依财政部75年7月3日台财税第7557458号函释，非金融业之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应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徵营业税；惟应以给付该等融资利息支出之营业人（营利事业）为扣缴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89条及第92条相关规定，按规定扣缴率扣取税款并缴纳之，且须依规定期限办理扣缴凭单申报。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业B公司融资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台币（下同）30万元，A公司应於每次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10%扣取税款3万元并向国库缴纳，且应於115年1月底前申报扣缴凭单，无须取具B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amp;nbsp;&amp;nbsp;◎扣缴义务扣缴申报常见疏失（5/1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展开年度扣缴检查，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帐簿凭证，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暨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补报、补缴税款，可减轻处罚。该分局整理实务上常发现的疏失，提醒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是否已依规定办理：一、给付兼职所得超过标准（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税款。二、聘雇临时工未申报薪资所得扣（免）缴凭单。三、给付非居住者各类所得，未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四、新设立小规模营业人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所得时，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五、举办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活动，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六、职工福利委员会给付之所得，未申报免扣缴凭单。七、机关、团体提供劳务系属其他所得，误以薪资或执行业务所得申报。八、所得年度归属错误，误以入帐日之年度为所得年度。九、非金融业之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资金调度而给付之利息，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十、个人董、监事车马费（出席费）属薪资所得，法人董、监事车马费（出席费）属其他所得，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十一、营利事业给付国外各类所得，由外币帐户汇款支付，应按给付当日汇率。而误以帐上平均汇率计算给付总额，致发生短扣或溢扣税款。十二、购买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如线上广告）给付价款，未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amp;nbsp;&amp;nbsp;◎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5/15）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台币（下同）12万元提高至18万元（需减除政府补助部分），并由列举扣除额改列特别扣除额，但在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大智稽徵所说明，考量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种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报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四、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点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该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之房屋符合上开认定原则者，於申报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核认。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另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750万元者（113年度）均不适用。&amp;nbsp;&amp;nbsp;◎网购平台会员以该平台红利或点数折抵部分商品价款时，营业人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5/15）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消费者於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并持该平台给予之红利点数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项时，因营业人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抵，故应按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抵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抵后金额）填列。营业人之后收取网购平台业者拨付之折抵款项时，再依该金额开立发票予平台业者。该局举例说明，小明於网购平台上向甲公司购买商品，商品标示金额新台币（下同）1,000元，小明以该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则甲公司开立统一发票时，金额栏填列1,00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抵金额100元，销售额合计栏按实收金额（即折抵后金额）填列900元（如图示）。甲公司之后收到网购平台业者拨付100元时，再开立金额100元之统一发票予平台业者。&amp;nbsp;&amp;nbsp;◎综合所得税申报错误态样（5/16）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展延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整理报税常见错误态样，说明如下：一、免税额申报错误（一）每人免税额为新台币（下同）9.7万元，年满70岁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税额增加50%为14.55万元；如申报扶养年满70岁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叔、伯、舅等），因其非属直系尊亲属，免税额仍为9.7万元，不得按14.55万元计算免税额。（二）误列报年满18岁已成年且课税年度未在学或服役、待业等有谋生能力之子女。二、所得额申报错误（一）申报时误删除或变更以凭证下载或至稽徵机关临柜查询之所得资料（如有疑义，请先洽询凭单填发单位确认）。（二）漏报租赁所得、私人借贷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如透过国内金融机构或信托业者投资境外或大陆地区基金、债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获配息、出售或转换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柜股票交易所得等。三、扣除额申报错误（一）捐赠列举扣除额误列报点光明灯、法会、安太岁或支付入会费等有对价关系之款项。（二）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误列报「非直系」受扶养亲属之保险费；或申报全民健康保险以外之人身保险费，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申报户。（三）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1.列报非公立医院或健保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之医疗费用。2.列报非属医疗性质之医美整形、坐月子费用、看护费用及住院期间餐费。3.申报时未自行减除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四）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1.列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之利息支出。2.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未於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3.课税年度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五）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列报非纳税义务人子女（如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学费支出。四、未完成申报程序，却以为已申报成功（一）网路申报未执行「申报资料上传」致未申报成功采手机版或线上版网路申报者，可以申报系统产出「税额估算表」，确认内容无误后，请务必将申报资料上传及确认报税系统显示「申报完成」（手机版）或「上传申报成功」（线上版）讯息，才算完成申报，并下载或列印收执联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后查考。（二）收到税额试算通知书，未完成缴税或回复确认符合适用条件之纳税义务人收到税额试算通知书及相关书表，经核对内容无误后，若同意以该通知书所载内容作为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资料，应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缴税或回复确认，才算完成申报。如果不同意内容，自行上网申报即可。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依相关法令规定正确填报，若於报税后发现错误，在申报期限内，采用网路申报者，只要将正确资料重新上传申报即可；采人工或二维申报者，须重新填写1份正确之申报书递（寄）送至稽徵机关办理更正。但若已逾申报期限，不论原申报采何种方式，均须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以书面办理更正申报。&amp;nbsp;&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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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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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4月份第515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2 May 2025 15:36: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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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由新台币48万元调高至60万元（财政部114/4/7台财税字第11404515420号令）... 2◎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11）... 2◎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之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15）&amp;nbsp;&amp;nbsp;&amp;nbsp; 3◎个人以持有非属上市（柜）公司股票作价抵缴认股股款，所得如何课税？（4/16）&amp;nbsp;&amp;nbsp;&amp;nbsp; 3◎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四大新规定（4/16）... 4◎营利事业房地合一税2.0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4/17）... 5◎因美国对等关税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延长至114年6月30日（4/17）&amp;nbsp;&amp;nbsp;&amp;nbsp; 5◎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5660号公告）... 6◎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114.4.17.订定）（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4260号公告）... 7◎产创条例修正案三读通过：协助产业导入人工智慧、节能减碳及奖励投资新创（4/18）&amp;nbsp;&amp;nbsp;&amp;nbsp; 9◎自114年起营业人须按时传输电子发票资讯（4/21）... 9◎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114.4.23.订定）（财政部114/4/23台财税字第11304655680号令）... 10◎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应注意申报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之上限！（4/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缴税有困难，符合条件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2◎114年期房屋税自住住家用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放宽至114年6月2日（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29）... 13◎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销项税额？（4/29）... 14◎营业人遗失统一发票处理方法（4/30）... 14&amp;nbsp;◎自114年起营业人须按时传输电子发票资讯（4/21）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透过网路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应於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讯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提醒，依据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之1及第48条之2，若未於规定时限内传输，营业人须限期补正，否则将面临1,500元至15,000元的罚锾，且未补正或补正不实者将按次处罚。台中分局说明，依据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电子发票存证时限依买受人身分（营业人或非营业人）及存证资料类别有所不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存证期限之末日适逢周六、周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并不予延长，请营业人务必提前完成传输，以免影响合规性，该分局整理电子发票存证时限表如下：存证资料类别买受人为营业人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7日2日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规定之应记载事项电子发票更正、作废资讯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买受人为非营业人，以财政部核准载具索取电子发票之载具识别资讯及发票随机码、捐赠云端发票或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资讯&amp;mdash;2日空白未使用电子发票字轨号码10日10日总、分支机构电子发票字轨号码之配号资讯说明：存证时限起算方式：自发票开立、更正、作废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之翌日起算。空白字轨及总分支机构配号：每2个月为1期，应於次期开始后10日内完成传输。该分局进一步说明，针对营业人折让单未依规定时限传输存证的情形，财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4号令，订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辅导期，为期6个月。在此期间营业人若未能即时传输存证，将不处行为罚。&amp;nbsp;◎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114.4.23.订定）（财政部114/4/23台财税字第11304655680号令）订定「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并自即日生效。附「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一、为利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就二名以上纳税义务人於同一课税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重复申报扶养同一直系尊亲属免税额之案件，有一致性认定原则，特订定本原则。二、二名以上纳税义务人於同一课税年度重复申报扶养同一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时，依下列顺序认定得列报该直系尊亲属免税额之人：（一）依受扶养直系尊亲属出具之书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报。（二）依各申报扶养者协议由其中一人列报。（三）受监护宣告之直系尊亲属，由监护登记之监护人列报。（四）无法依前三款认定者，依实际扶养事实综合判断，由实际或主要扶养之人列报。三、前点第四款所指实际扶养事实，得参考各申报扶养者所提出之下列实际扶养事实证明综合判断：（一）申报扶养者与该直系尊亲属亲等近者。（二）课税年度与该直系尊亲属实际同居天数较长。（三）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健康之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四）实际支付大部分扶养费用。（五）该直系尊亲属於课税年度为申报扶养者全民健康保险之依附投保眷属。（六）申报扶养者为该直系尊亲属投保人身保险之要保人。（七）申报扶养者负担该直系尊亲属於课税年度之医药费。（八）申报扶养者为聘雇看护工照护该直系尊亲属之雇主，且於课税年度负担其看护费用。（九）申报扶养者为该直系尊亲属使用长期照顾服务之申请者，且於课税年度负担其长期照顾费用。（十）该直系尊亲属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申报扶养者於课税年度负担其住宿费用及探视天数。（十一）其他扶养事实。&amp;nbsp;◎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应注意申报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之上限！（4/23）营利事业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规定，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为土地交易所得额，再减除当次交易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课税所得额，其未能自该土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列为成本费用。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依规定计算土地交易课税所得额，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是以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并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1点规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额之数额为上限。该局举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购入之A土地，出售价款新台币（下同）1,800万元、取得成本1,400万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80万元（甲公司以1,800万元申报移转现值并缴纳土地增值税，而A土地公告土地现值为1,5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1,400万元），相关费用10万元，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报土地交易所得额390万元（出售价款1,800万元&amp;mdash;取得成本1,400万元&amp;mdash;相关费用10万元）、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39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400万元（自行申报土地移转现值1,8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1,400万元），应以土地交易所得额390万元为上限〕及课税所得额0元（土地交易所得额390万元&amp;mdash;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390万元）；但经查核发现，甲公司计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非以「公告土地现值」计算，应补徵房地合一税80万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以「公告土地现值」计算核定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100万元二、单位：万元项目A土地土地涨价总数额申报移转现值1,800（申报）400前次移转现值1,400公告土地现值1,500（核定）100前次移转现值1,400二、未能自该土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缴纳之土地增值税为60万元已纳土地增值税*（申报移转现值&amp;mdash;公告土地现值）／（申报移转现值&amp;mdash;前次土地现值）＝80万元*（1,800&amp;mdash;1,500）／（1,800&amp;mdash;1,400）＝60万元　　三、重新计算土地交易课税所得额并核定补徵房地合一税80万5,000元单位：万元项目申报核定说明土地收入1,800　&amp;mdash;土地成本1,400　&amp;mdash;相关费用1070增加得减除之土地增值税60万元土地交易所得额（a）390330　土地涨价总数额（b）400100调减土地涨价总数额300万元&amp;mdash;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390100（a）与（b）择低＝课税所得额0230　*适用税率35%　＝补徵税额080.5　营利事业交易适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应注意申报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之上限，以免遭调整补税。&amp;nbsp;◎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缴税有困难，符合条件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4/25）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因应美国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企业与个人可能造成的经济冲击，财政部近日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税捐稽徵机关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协助纳税义务人缓解缴纳税捐压力。该局表示，前揭审核原则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各该税目之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规定缴纳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应纳税额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36期（每期1个月）：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支持或协助等相关措施者。二、营利事业因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致营业收入减少，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三、个人因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致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如因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有缴纳困难须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的纳税义务人，请於114年6月30日前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减薪通知等）向国税局提出申请，申请书表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书表及档案下载／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之税务行政项下下载或以线上服务方式办理。&amp;nbsp;◎114年期房屋税自住住家用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放宽至114年6月2日（4/25）财政部表示，房屋税2.0新制（下称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开徵。为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财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税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称自住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宽至同年6月2日。财政部说明，2.0新制规定（1）房屋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并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含）以内，为自住房屋，可适用较低税率1.2%或1%（全国单一自住房屋）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并应於每年期房屋税开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经核准后，5月开徵之房屋税即可按较轻税率课徵。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实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要件，为落实2.0新制自住轻税目标，并减少徵纳争议，经与地方政府研商，该部将今年期自住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放宽至6月2日，与房屋税缴纳期限相同。财政部呼吁，近期各地方税稽徵机关已陆续寄发房屋税缴款书，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办竣户籍登记，导致房屋税不是按自住税率1.2%或1%课徵之情形，请纳税义务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户政机关办竣户籍登记，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经稽徵机关核准，房屋税就可享自住优惠税率。&amp;nbsp;◎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29）营业人及自然人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日趋频繁，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及跨境电子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规范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向外国事业、机关、团体或组织，购买网路行销广告、线上服务等，应由劳务买受人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报缴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不同类型之劳务买受人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之税务处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说明如下：劳务买受人申报缴纳方式一般营业人若购进劳务专供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使用，免予缴纳营业税，惟仍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於营业税申报书第74栏位申报给付额。兼营营业人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营业税法第10条规定之徵收率（现行为5%），计算营业税额，并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计算缴纳。小规模营业人及机关团体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给付额依营业税法第10条规定之徵收率（现行为5%），填具「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缴纳营业税。自然人境外电商如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一定基准（自114年起为新台币60万元），应依营业税法第28条之1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由境外电商开立云端发票予自然人。该局呼吁营业人应确实了解相关规定，倘一时疏忽未依规定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即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amp;nbsp;◎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销项税额？（4/2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汽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若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亦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该局说明，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者，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1.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3.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5.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若承租非属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车，且同时符合下列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1.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该车辆。2.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币（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其合约载明租期届满后，车辆归A公司所有，则A公司每月支付之进项税额1,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进项税额之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营业人遗失统一发票处理方法（4/30）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遗失统一发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3条规定，区分所遗失之统一发票为空白未开立或已开立，按下列三种情形：一、遗失空白未使用的统一发票：应即日叙明原因及遗失的统一发票种类、字轨号码，向国税局申报核销。二、遗失已开立的统一发票：（一）若是「卖方」遗失存根联，可以取得买受人盖章证明之原收执联影本替代。（二）若是「买方」遗失扣抵联或收执联，可取得原销售营业人盖章证明之存根联影本，或以未遗失联之影本自行盖章证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联或收执联作为进项税额扣抵凭证或记帐凭证。&amp;nbsp;</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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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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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4月份第515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2 May 2025 15:36: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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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由新台币48万元调高至60万元（财政部114/4/7台财税字第11404515420号令）... 2◎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11）... 2◎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之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15）&amp;nbsp;&amp;nbsp;&amp;nbsp; 3◎个人以持有非属上市（柜）公司股票作价抵缴认股股款，所得如何课税？（4/16）&amp;nbsp;&amp;nbsp;&amp;nbsp; 3◎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四大新规定（4/16）... 4◎营利事业房地合一税2.0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4/17）... 5◎因美国对等关税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延长至114年6月30日（4/17）&amp;nbsp;&amp;nbsp;&amp;nbsp; 5◎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5660号公告）... 6◎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114.4.17.订定）（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4260号公告）... 7◎产创条例修正案三读通过：协助产业导入人工智慧、节能减碳及奖励投资新创（4/18）&amp;nbsp;&amp;nbsp;&amp;nbsp; 9◎自114年起营业人须按时传输电子发票资讯（4/21）... 9◎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114.4.23.订定）（财政部114/4/23台财税字第11304655680号令）... 10◎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应注意申报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之上限！（4/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缴税有困难，符合条件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2◎114年期房屋税自住住家用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放宽至114年6月2日（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29）... 13◎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销项税额？（4/29）... 14◎营业人遗失统一发票处理方法（4/30）... 14◎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由新台币48万元调高至60万元（财政部114/4/7台财税字第11404515420号令）修正本部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财税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号令规定如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定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一、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办理。二、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六十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点营业人年销售额已逾新台币四十八万元者，适用修正前规定。参照：财政部今（7）日修正发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定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自即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即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调高至新台币（下同）60万元。财政部说明，我国自106年5月1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制度，该部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之1第3项之授权，参照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劳务者（即境内电商营业人）之税籍登记门槛（即当月销售额4万元）规定，订定发布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为48万元（4万元*12个月）。鉴於境内电商营业人销售劳务之税籍登记门槛规定已配合该部113年12月12日令修正发布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之销售劳务业别起徵点调整为当月销售额5万元，为衡平境内、外电商租税待遇，该部爰将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修正为60万元（5万元*12个月）；本次修正规定生效前，境外电商营业人年销售额已逾48万元者，仍应依修正前规定办理。境外电商营业人年销售额逾上开基准者，应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至该部税务入口网境外电商课税专区（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线上申请税籍登记，并依规定开立云端发票及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受罚。&amp;nbsp;◎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11）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员工执行职务，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同法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因此，营利事业违反各项法规所科处之罚锾，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整减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该局举例，甲货运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公司货运司机因运送货物相关交通违规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之罚锾新台币（下同）180,000元列报为其他费用，经该局查获，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并补税36,000元。营利事业除就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外，应特别注意，其他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亦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amp;nbsp;◎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之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1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合法之进项凭证，於计算漏税额时，该进项税额不得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期（月）填具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准此，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应以依上开规定申报者为要件，若於稽徵机关查获其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因营业人未就此部分进项凭证办理进项税额申报，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准其扣抵销项税额。该局指出，甲公司113年10月销售房屋，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400万元及销项税额2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补徵营业税及罚锾后，甲公司於114年3月始提出委托仲介公司销售该房屋所取得进项金额为20万元及进项税额1万元之进项发票，主张所裁处之漏税额应减除该进项税额。惟依上开说明，甲公司於查获漏报销售额始提出该张进项发票，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准其扣抵销项税额，但得自114年3-4月（期）之营业税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以已申报为前提，如经查获后始提出，纵为合法进项凭证，仍不准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营业人应依规定申报，以维自身权益。&amp;nbsp;◎个人以持有非属上市（柜）公司股票作价抵缴认股股款，所得如何课税？（4/16）个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规定「签证」发行之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下称原持有股票）为出资抵缴股款，取得另一公司发行新股，原持有股票应视为出售，须计算处分损益，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原持有股票抵缴新认购股票股款，按财政部69年5月5日台财税字第33561号函规定，该股票所抵缴股款之金额超过其取得成本的部分，系属认购股东之证券交易所得，该所得目前虽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惟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处分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发行之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款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额新台币（下同）10元，购买A未上市（柜）公司「签证」发行股票100万股，113年1月1日将其持有A公司100万股股票以每股价值50元，以股作价投资B公司抵缴股款金额5,000万元，超过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万元，已有证券交易所得4,000万元（50元*100万股&amp;mdash;10元*100万股），因该笔交易所得已超过该年度基本所得额免税额度750万元，甲君应於114年5月申报113年度综合所得税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该局进一步说明，倘甲君以「未经签证」发行之C公司股票，作价投资D公司抵缴股款金额5,000万元，超过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万元，因该股票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1项规定的有价证券，因交易而产生之增益4,000万元（5,000万元&amp;mdash;1,000万元）非属证券交易所得，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则应并入发生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amp;nbsp;◎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四大新规定（4/16）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今（114）年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四大新规定汇整如下：一、113年度各项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调高：（一）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一览表。（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调高至新台币（下同）21万元纳税义务人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义务人同一申报户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得减除之免税额及扣除额（包含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长期照顾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差额（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不予课税。二、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自113年1月1日起，扩大适用年龄至6岁，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6岁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额度提高为15万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万元，并取消排富规定，减轻所有养育幼儿家庭之经济负担。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一）自113年1月1日起，为照顾无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现行列举扣除改列特别扣除项目外，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万元。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无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得列报特别扣除，另本项特别扣除额增订排富规定，即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按20%课徵基本税额者，不适用。（二）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财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财税字第11304656750号令核释5种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四、财政部发布「113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个人出售适用旧制房屋，应提示证明文件核实计算所得；倘未申报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时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机关未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其所得额：（一）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或每坪单价（以不含车位房地总成交金额除以不含车位房屋所有权登记总坪数计算）达「一定金额门槛」者，倘稽徵机关仅查得或纳税义务人仅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含车位），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应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20%计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额。各地区房屋之金额门槛如下：1.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6,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120万元以上。2.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4,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75万元以上。3.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3,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50万元以上。4.其他地区，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2,2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35万元以上。（二）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及每坪单价未达前揭金额门槛者，按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定比率计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额，例如台北市大安区为48%、台北市内湖区为46%，各地区之比率详「113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amp;nbsp;◎营利事业房地合一税2.0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4/17）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将於本（114）年5月1日开始，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及计算房地合一税2.0，特别整理常见申报错误或疏漏态样，提醒注意：一、分开计税误列报为合并计税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且非属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者，适用房地合一税2.0，其交易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第1款规定，按不同持有期间（2年以内、超过2年未逾5年、超过5年）适用差别税率（45%、35%、20%），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惟申报时误将房地交易损益与经营本业之损益合并计算所得额，并於扣除同法第39条之前10年营业亏损后以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二、适用法令及成本费用计算错误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报时误列为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费用之计算，应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资额之帐列相关成本费用计列，惟误以所交易被投资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关成本费用计列。三、土地涨价总数额减除错误当年度交易2笔以上之房屋、土地者，应逐笔计算交易所得及减除该笔交易之土地涨价总数额，惟申报时误将多笔土地之涨价总数额累计集中自其中一笔适用税率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四、房地合一明细表漏未填报或填报错误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资料，应依规定逐笔填写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C1-1页（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明细表）及第C1-2页（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明细表），惟申报时漏未填报前述明细表，或交易多笔房屋、土地却未就各笔交易资料逐笔列示。&amp;nbsp;◎因美国对等关税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延长至114年6月30日（4/17）为因应美国「对等关税」影响，财政部公告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4年4月28日至114年6月30日。二、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程式申报期间为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三、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申报应行检送的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4年7月10日前以纸本迳送（寄）户籍所在地或就近任一国税局代收；国人纳税义务人得於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透过网路申报系统，或於114年7月10日前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的附件上传系统上传。四、以人工、二维条码办理申报，或采税额试算缴税及回复确认期间为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5660号公告）主旨：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依据：税捐稽徵法第10条。一、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原为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顺延至6月2日），展延后期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二、配合前点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间，延长下列作业时间：（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国人纳税义务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附件上传功能上传。（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含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应於114年7月3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附件资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四）申请延期提示受控外国企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之其他文据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三、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及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75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清）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其申请延期提示受控外国企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之其他文据者，其送交期限为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6个月。参照：财政部公告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订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顺延至6月2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考量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为使企业及民众有充裕时间因应，财政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延长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减轻民众申报作业负担及缴税资金压力。财政部补充说明，综合所得税各批次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於114年6月30日前采网路申报（含税额试算线上登录或电话语音回复），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以税额试算书面回复之退税案件，可适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税，权益不受影响，请民众多加使用网路申报。参照：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amp;nbsp;◎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114.4.17.订定）（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4260号公告）订定「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并自即日生效。附「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一、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依税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特订定本原则。二、本原则适用范围如下：（一）期间：税捐缴纳期间於美国评估及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期间内。（二）税目：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各该税目之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三）对象：纳税义务人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且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者：1.营利事业（营业人、产制厂商或机关团体）：（1）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支持或协助等相关措施者。（2）其他因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致营业收入减少，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2.个人：（1）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支持或协助等相关措施者。（2）因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致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三、本原则用词，定义如下：（一）延期：指延长缴纳期限，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二）分期：指每期以一个月计算，分次缴纳应纳税捐。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者，税捐稽徵机关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数，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各级距金额与适用期限或期数规定之限制，其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数如下：（一）延期期限：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长以一年为限。（二）分期期数：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分期期数予以核准，最长以三十六期为限。五、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者，应於规定缴纳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管辖税捐稽徵机关提出申请。六、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管辖税捐稽徵机关应依税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附件：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附件（请参见PDF）参照：财政部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税捐稽徵机关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受理，以协助受影响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财政部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为经济弱势，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缴纳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因此，纳税义务人在美国评估及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期间内，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者，得依上开规定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应纳税额金额多寡限制，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为及时协助纳税义务人办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并加速税捐稽徵机关审核作业流程，该部特订定审核原则，定明纳税义务人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关税政策提供相关协助措施、营利事业收入减少或个人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1次缴清税捐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纳税义务人申请之延期期限（最长1年）或分期期数（最长可达36期）核准，以协助企业及民众度过难关。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本审核原则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等税目，至其余税目系以财产为课徵标的，或属代缴、代徵、交易税或需缴纳始能办理财产移转性质，其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缴人、代徵人等不致发生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而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之情形。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1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应在规定缴纳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另为便利民众谘询了解缴税措施规定及申请流程，各税捐稽徵机关已设有专人洽询窗口（如附表），民众可多加利用。参照：１１４０４１７台财税字第１１４０４５５５６６０号公告&amp;nbsp;◎产创条例修正案三读通过：协助产业导入人工智慧、节能减碳及奖励投资新创（4/18）立法院於今（18）日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次从「AI及节能减碳纳入投资抵减」、「增加新创募资机会」及「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三大面向修正，共增修9条条文。近来国际经济情势变化快速，尤其面对人工智慧、净零排放等趋势，本次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扩大投资抵减适用范围并延长施行；另为加大投资新创事业力道，调整第23条之1及第23条之2适用要件；同时，因应国际社会高度关切经济安全议题，并保护关键技术，适时增修第22条及第67条之3对外投资机制，修正重点说明如下：一、AI及节能减碳纳入投资抵减产创条例第10条之1除保留智慧机械项目并调整智慧技术元素、现行5G系统及资安项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项目，鼓励产业导入人工智慧与云端运算等数位技术，提升企业应变能力，以及加速提升产业减碳效率，并配合适用范围扩大，申请适用金额上限由现行新台币（以下同）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施行期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二、增加新创募资机会产创条例第23条之1将有限合伙创投事业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促进更多有限合伙创投事业投资新创事业，并提高第3年度起投资新创事业的金额或比率，让资金能及早投入新创事业；另产创条例第23条之2将高风险新创事业设立年限由未满2年放宽至未满5年，投资金额门槛由100万元调降为50万元，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如属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者，个人所得减除金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以加速引导更多资金挹注新创事业。三、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产创条例第22条修正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涉及特定产业或技术、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另增订第67条之3明定公司未申请核准实行投资者，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等规定。至於各修正条文的子办法草拟方向，经济部将会同财政部於6个月内完成租税优惠条文子办法订定，包括第10条之1增加的AI及节能减碳项目适用范围、第23条之1投资新创事业相关规定、第23条之2国家重点发展产业适用范围等事项，将搜集产业界意见及听取产官学研专家意见来订定；至於产创条例第22条特定国家或地区、产业或技术、金额等规定，亦将广纳各界意见，於子办法订定完备后，再公布施行产创条例第22条及第67条之3，以利企业对外投资有所依循。&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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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1 Oct 2023 17:01: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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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恭喜TIB企大合作 食安 刘孟宗资深顾问 新书出版「食安思维：从工厂实务探讨问题管理与解决方案」本书结合刘顾问专业，将在产业界经验化成文字传承。 刘顾问坚持理念，维护食品安全，务实且身经百战。购买链结：PCHOME https://www.pcstore.com.tw/elephantwhite/M86423964.htm......博客来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70728?sloc=main三民书局 https://www.sanmin.com.tw/product/index/01250189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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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3月份第514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2 May 2025 15:32: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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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113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特别扣除额及排富条款修正总整理（3/5）... 2◎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相关书表及修订重点（3/6）... 2◎财政部放宽营利事业列报国外投资损失之证明文件验证程序（3/6）... 3◎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amp;mdash;跨国企业集团成员揭露资料（B6页）格式已颁定（3/6）&amp;nbsp;&amp;nbsp;&amp;nbsp; 3◎销货退回或折让由卖方营业人依限据实上传（3/6）... 4◎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仅於1户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准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财政部114/3/6台财税字第11300697020号令）... 4◎房屋税2.0新制重点宣导（3/12）... 5◎藉赠与公设保留地移转应税财产规避赠与税，经国税局查获除补税外要加徵15%滞纳金！（3/18）&amp;nbsp;&amp;nbsp;&amp;nbsp; 6◎个人仲介不动产买卖获取之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3/19）... 6◎起造人持有待销售住家用房屋期间得扣除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致无法销售期间之规定（财政部114/3/19台财税字第11304658550号令）... 7◎营业人漏上传电子发票折让单，114年6月30日以前辅导补传并免罚（3/21）... 8◎核释於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相关申报及适用税率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0701150号令）... 8◎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及符合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或新市镇开发条例规定减免房屋税案件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4650680号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9◎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态样解析（3/28）◎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及符合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或新市镇开发条例规定减免房屋税案件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4650680号令）说明：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7款或第2项第4款规定者，自灾害发生当年期至减免原因消灭当年期止，减免各年期房屋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申报房屋毁损情形者，亦自当年期适用。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条例第67条、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8条或新市镇开发条例第25条规定减免房屋税之房屋，以自各该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之减免起算时点，至各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最后1个月（当年6月）止，计算课税年数，并据以适用相应之房屋税减徵比率。房屋税减免起算当年期之房屋课税年数未满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低减徵比率，该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税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减徵。参照：财政部说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房屋税由按月改按年计徵，符合减免房屋税规定（如受重大灾害毁损）之房屋，纳税义务人应於每期房屋税开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报，滋生房屋於前述申报期限后遭受重大灾害毁损，及符合都市更新条例第67条、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8条或新市镇开发条例第25条规定（以下简称都市更新条例等规定）之减免案件，应如何减免房屋税疑义。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即时减轻受灾户租税负担并利徵纳双方遵循，避免争议，该部於今（26）日发布解释令，核释房屋因重大灾害毁损，自灾害发生当年期起至减免原因消灭当年期止，减免各年期房屋税，及依都市更新条例等规定之房屋税减徵比率适用原则：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符合免徵或减半徵收房屋税规定者，自灾害发生当年期至减免原因消灭当年期止，减免各年期房屋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申报房屋毁损情形者，亦自当年期适用。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条例等规定减免房屋税之房屋，以自各该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之减免起算时点，至各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最后1个月（当年6月）止，计算课税年数，并据以适用相应之房屋税减徵比率。房屋税减免起算当年期之房屋课税年数未满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低减徵比率，该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税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减徵。财政部举例说明：一、纳税义务人之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灾害，毁损面积达5成以上，该屋於114年期房屋税减免申报期限以后（即114年3月24日以后）受重大灾害毁损，嗣於115年6月修复完成，则该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税均得免徵。二、纳税义务人之A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条例第67条规定之房屋税减半徵收2年，自该屋更新期间截止日之次月（113年10月）起算，该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税课税年数分别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满1年）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该年期房屋税减半徵收；该屋116年期房屋税课税年数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数（115年7月至9月，3个月，属2年以内）适用50%减徵比率，部分月数（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个月，超过2年）不得减徵房屋税（减徵比率0%），116年期房屋税适用50%减徵比率减徵（即仍得减半徵收）。（附「符合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或新市镇开发条例减免房屋税之减免期间计算释例」）&amp;nbsp;&amp;nbsp;◎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态样解析（3/28）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所称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除经财政部函释规定得免办理结算申报者外，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及相关法令规定徵免所得税。为协助机关团体正确申报，该局汇整往年申报时常见的几种错误态样，提醒机关团体於申报时留意：一、收入归类错误：申报时未将「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与「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确划分。如租赁收入、出售资产收入、教育训练收入及承办政府委办之业务收入等，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实务上常误将上述各项收入列於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致影响计算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之正确性。二、结余款计画支出误列报为编列计画或实际使用年度支出项目：用於与创设目的有关之活动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比率未达60％且结余款超过新台币50万元者，依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但书规定，编列结余款使用计画报经主管机关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内使用之金额，於办理编列计画或实际使用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不得列报为支出项目计算。三、漏报捐赠收入、股利收入：因社会大众捐赠之常见类型为现金捐款，机关团体易忽略实物捐赠（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属捐赠范围，致办理结算申报时漏未列报。另107年2月7日业已修正删除所得税法第42条第2项有关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故结算申报时，因投资所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论为现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应列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该局特别提醒，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时，应确认申报年度之各项收支皆已依规定入帐，收入部分应依性质正确区分归类，支出部分应取得合法凭证，避免因短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影响自身权益。... 1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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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513975</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3月份第514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4 Apr 2025 16:16: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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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113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特别扣除额及排富条款修正总整理（3/5）... 2◎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相关书表及修订重点（3/6）... 2◎财政部放宽营利事业列报国外投资损失之证明文件验证程序（3/6）... 3◎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amp;mdash;跨国企业集团成员揭露资料（B6页）格式已颁定（3/6）&amp;nbsp;&amp;nbsp;&amp;nbsp; 3◎销货退回或折让由卖方营业人依限据实上传（3/6）... 4◎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仅於1户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准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财政部114/3/6台财税字第11300697020号令）... 4◎房屋税2.0新制重点宣导（3/12）... 5◎藉赠与公设保留地移转应税财产规避赠与税，经国税局查获除补税外要加徵15%滞纳金！（3/18）&amp;nbsp;&amp;nbsp;&amp;nbsp; 6◎个人仲介不动产买卖获取之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3/19）... 6◎起造人持有待销售住家用房屋期间得扣除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致无法销售期间之规定（财政部114/3/19台财税字第11304658550号令）... 7◎营业人漏上传电子发票折让单，114年6月30日以前辅导补传并免罚（3/21）... 8◎核释於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相关申报及适用税率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0701150号令）... 8◎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及符合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或新市镇开发条例规定减免房屋税案件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4650680号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9◎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态样解析（3/28）... 10◎113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特别扣除额及排富条款修正总整理（3/5）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调整为纳税义务人6岁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台币（下同）15万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万5千元。另新增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每一申报户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18万元为限。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申报特别扣除额须符合适用条件，以免日后遭国税局核定补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整理112年度与113年度特别扣除额及排富条款异动说明如下表：特别扣除额112年度113年度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条款（详附注）幼儿学前◆须为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须为纳税义务人6岁以下之子女。◆第1名扣除15万元。◆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万5千元。无长期照顾◆限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与112年度相同（无修正）有房屋租金支出无◆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每户每年扣除额以18万元为限。◆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有附注：排富条款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一、经减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后，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申报户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选择按28%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规定之扣除金额。&amp;nbsp;&amp;nbsp;◎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相关书表及修订重点（3/6）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就本次申报书修订重点择要说明如下：一、配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於112年6月30日届满，删除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相关栏位、租税减免附册第A31页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结算申报书第14页。二、配合财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09090号令使用电子发票之奖励措施施行至112年度止，删除相关栏位及文字。三、因应113年度已无适用「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条购置设备投资抵减、「废止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9条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5年免税与第10条第2项受让免税项目、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电影法」第39条之1、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企业并购法」第37条及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18条等租税减免案件，删除相关条文、栏位及填写说明。四、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有关中小企业增雇员工及加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规定，新增租税减免附册第A18页及第A18-1页。五、配合财政部113年1月4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5340号令有关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制度规定，增修相关填表说明。&amp;nbsp;&amp;nbsp;◎财政部放宽营利事业列报国外投资损失之证明文件验证程序（3/6）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规定，营利事业投资之国外被投资事业（不含大陆地区，以下同）如有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情事而列报相关国外投资损失时，应提示国外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证明文件，并应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验证或证明。该局进一步表示，财政部基於税政简化及减少纳税依从成本，日前发布令释说明，营利事业提示之前揭国外证明文件，如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再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或证明：一、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载有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文件。二、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所得税申报文件。三、国外被投资事业财务报表经所在地或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载有经该会计师签证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查核报告。营利事业投资之国外被投资事业如无实质营运活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但书规定，其投资损失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者为限；营利事业应检附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及转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证明文件，并依前述规定办理。&amp;nbsp;&amp;nbsp;◎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amp;mdash;跨国企业集团成员揭露资料（B6页）格式已颁定（3/6）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21条规定，营利事业属跨国企业集团成员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同准则第21条之1及第22条之1规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揭露资料（申报书第B6页）。该局为使营利事业更能明确了解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揭露资料（B6页）」应揭露内容及正确勾选符合应送交国别报告情形，依财政部修正及调整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B6页格式，特别制作「营利事业填报申报书第B6页应送交国别报告检视流程图-附件一」，营利事业依下列步骤判断是否应送交国别报告，即能顺利完成填报：一、营利事业之最终母公司在我国境内，且前一年度集团合并收入总额超过新台币（下同）270亿元，应由最终母公司送交国别报告，请勾选2-1-1或2-2-1。二、营利事业之境外最终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最终母公司送交国别报告成员（下称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员）位於日本、纽西兰、澳大利亚或瑞士，且符合前开国家应送交国别报告标准者，将由其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员透过资讯交换方式送交国别报告，请勾选2-2-2或2-2-3。三、营利事业之境外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员非位於前述二所列之国家，但符合其居住国或地区应送交国别报告标准者，应由国内营利事业送交国别报告，请勾选2-1-3或2-2-4，惟国内营利事业全年营业收入总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未达30亿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总额未达15亿元，则可免送交国别报告，请勾选1-2-3。营利事业如属跨国企业集团之成员，皆应揭露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前一年度合并收入总额及最终母公司基本资料，如经判断应由国内营利事业送交国别报告者，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依规定格式透过网路或媒体送交当年度国别报告。&amp;nbsp;&amp;nbsp;◎销货退回或折让由卖方营业人依限据实上传（3/6）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於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卖方营业人应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折让证明单）并依限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该局说明，考量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财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之1规定，营业人於开立电子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折让证明单并传输至平台存证，卖方营业人或买方营业人得自折让证明单存根档或存证档列印纸本，以利申报或记帐。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如未依规定办理，除违章情节轻微案件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并得按次处罚。营业人如於未经检举、稽徵机关通知限期补正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据实传输存证；或经国税局第1次通知后即依限据实补正，可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3规定免予处罚。财政部并订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为辅导期，辅导期间内营业人开立折让单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者免处行为罚，提醒营业人尽速配合规定调整修正资讯系统及税务处理流程，以免辅导期届满后，发生逾限传输存证而遭受处罚。卖方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后，如有更正、作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应确实依「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时限将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避免影响买卖双方营业税申报之正确性。&amp;nbsp;&amp;nbsp;◎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仅於1户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准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财政部114/3/6台财税字第11300697020号令）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土地设定地上权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有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仅於其中一户办竣户籍登记，该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税条例第5条第4项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国合计3户以内，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二、前点毗邻房屋仍应依房屋税条例第五条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住家用房屋户数认定及申报择定办法第2条规定认定房屋户数。参照：财政部说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增订自住住家用房屋应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考量民众自住需要，将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为维护纳税义务人居住权益并兼顾渠等房屋税合理负担，该部参酌各地方税稽徵机关意见及土地税相关规定，於今（6）日发布解释令，核释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仅於其中一户办竣户籍登记，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财政部举例说明，本人、配偶个别所有毗邻之2户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屋），经打通或合并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仅於其中1户办竣户籍登记，且该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另毗邻房屋如为已办理所有权登记（领有权状）之房屋，且未办理建物合并，依户数认定办法规定，以2户（本人、配偶各1户）计算房屋户数，故该家户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国合计2户。财政部特别提醒，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请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机关申报，经核准后，今年5月开徵之房屋税将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课徵。&amp;nbsp;&amp;nbsp;◎房屋税2.0新制重点宣导（3/12）房屋税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税首次开徵。2.0新制规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称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轻税，财政部提醒，符合该2类房屋要件者，纳税义务人请於房屋税开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今年3月22日适逢假日，顺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经核准后，5月开徵之房屋税即可按较轻税率课徵。财政部就自住房屋适用要件及申报规定说明一、房屋税2.0新制，参据土地税法自用住宅用地定义，就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房屋符合（1）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并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含）以内，为自住房屋，可适用较低税率1.2%课徵房屋税。二、配合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要件，为确保民众权益并兼顾简政便民，针对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税税籍资料记载为自住房屋，惟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尚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各地方税稽徵机关已寄发辅导通知书，辅导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其经辅导并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者，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迳行核定续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毋须申报；届期仍未办竣户籍登记者，今年5月收到之114年期起房屋税将改按非自住房屋税率（法定税率1.5%至4.8%）课徵。三、至於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属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后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应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财政部就出租房屋享轻税及申报规定说明一、房屋税2.0新制，透过调整税率，加重多屋族空（闲）置房屋税负及减轻出租房屋税负，以鼓励房屋所有人将房屋释出至租赁市场，新制针对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当地一般租金标准之住家用房屋，调降房屋税税率（法定税率1.5%至2.4%），与非自住房屋税税率（法定税率2%至4.8%）相较，税负相对较轻，多屋族如想减轻房屋税税负，可将空（闲）置房屋出租，让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二、纳税义务人出租房屋且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请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填具申报书并检附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并在5月向国税稽徵机关申报综合所得税之房屋租赁所得。财政部呼吁，符合上述自住及出租房屋要件者，请纳税义务人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以利今年5月开徵之房屋税享受较低税率。&amp;nbsp;&amp;nbsp;◎藉赠与公设保留地移转应税财产规避赠与税，经国税局查获除补税外要加徵15%滞纳金！（3/18）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藉免徵赠与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转应税财产予配偶或直系血亲，应就实质移转之应税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第4条第2项规定课徵赠与税，倘经国税局查获，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规定，除补徵税款外，并须按补税金额加徵15%滞纳金及加计利息。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6月间申报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予孙子乙君，国税局依申报资料核发赠与税免税证明，乙君旋於受赠次月将该土地以买卖移转给建商，实价登录价款2,000余万元。嗣经国税局查得甲君在立约赠与乙君土地同时，亦与建商签定买卖契约，俟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权后，旋将土地移转予建商并收取价款，乃认定甲君系利用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徵赠与税之外观形式，使乙君实际获得出售土地价款2,000余万元，遂依经济实质认定甲君赠与标的为该价款，补徵赠与税，并加徵15%滞纳金及加计利息。倘藉由移转公共设施保留地适用免徵赠与税规定，实际上赠与应税财产，依实质课税原则，应就实质赠与移转之财产课徵赠与税，纳税人得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赠与税，以免被认定有租税规避情事，除补税外，还要加徵15%滞纳金！&amp;nbsp;&amp;nbsp;◎个人仲介不动产买卖获取之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3/1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获取之佣金或酬劳，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应并入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徵综合所得税。该局说明，个人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依市场交易习惯向买方或卖方收取之仲介报酬属执行业务收入，以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如未能提示相关必要费用之证明文件，可依财政部订定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现行一般经纪人为20%）计算必要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0年间出售不动产1笔，成交总价新台币(下同)8,000万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动产价款后，按成交总价2%支付佣金160万元予介绍人乙君，惟乙君办理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经查获后，乙君主张未保存相关费用凭证，该局依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规定，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160万元之20%计算其必要费用为32万元（160万元&amp;times;20%），核算乙君11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128万元（160万元-32万元），除核定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起造人持有待销售住家用房屋期间得扣除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致无法销售期间之规定（财政部114/3/19台财税字第11304658550号令）一、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为住家用之待销售房屋，以起课房屋税当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最后1个月（当年6月），计算持有房屋年数，按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房屋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款第3目及第4目规定订定之相应税率课徵房屋税。二、前点房屋建造完成当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数未满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数相应适用较低级距税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数相应适用较高级距税率，该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税应适用较低级距税率课徵；起造人移转上述房屋，逾房屋税条例第6条之1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基准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者，以起造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以起课房屋税当月份至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前1个月，计算持有房屋年数，依前段规定税率课徵。三、起造人因114年期起发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无法销售房屋，依下列规定期限，向当地主管稽徵机关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申报核准者，该不可抗力期间（以月为单位，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算）得自前2点持有房屋年数中扣除；其未依规定期限申报，而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者，当地主管稽徵机关仍应核实认定：（一）不可抗力之事由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二）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於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者，应於该事由消灭后10日内补行申报。四、前点经核准之无法销售期间，嗣经当地主管稽徵机关查明有不同期间者，得依相关事证变更之。五、第3点所称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灾、风灾、水灾、旱灾、寒害、火灾、土石流、海啸、瘟疫、虫灾、战争、核灾、气爆，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之灾害或事件，且非属人力所能抗拒者。参照：财政部说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下称2.0新制），起造人持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为住家用之待销售房屋（下称起造人持有待销售房屋）按持有年数适用相应税率（法定税率2%至4.8%），持有期间越长税率越高，倘在持有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确会影响房屋销售进度，致延长持有期间，造成税负增加。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保障起造人纳税权益，该部於今（19）日发布解释令，核释起造人持有待销售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数计算方式及发生不可抗力事由致无法销售房屋，该不可抗力期间得予扣除。财政部表示，考量2.0新制规定起造人持有待销售房屋系按持有年数适用相应税率，如何计算持有房屋年数、适用税率及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起造人无法销售房屋，该无法销售期间应予扣除等事项，均宜妥予规范，该部爰发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纳遵循，避免争议。财政部举例说明，起造人持有待销售房屋A屋自113年8月起课房屋税，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数为11/12年（113年8月至114年6月），1年以内，该年期房屋税适用税率2%（参据该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差别税率基准）。另倘於114年1月5日至114年6月30日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不可抗力期间计6个月），该不可抗力期间得自持有房屋年数中扣除，扣除后A屋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数为5/12年（11/12&amp;ndash;6/12），1年以内，适用税率仍为2%，以后各年期依此类推。（附「起造人扣除因不可抗力事由期间后持有年数之计算释例」-附件二）。&amp;nbsp;&amp;nbsp;◎营业人漏上传电子发票折让单，114年6月30日以前辅导补传并免罚（3/21）电子发票的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电子发票折让单），依规定上传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服务平台）的责任，是买方还是卖方营业人？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考量开立电子发票之卖方营业人负有依限据实传输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之义务，且其已具资讯能力，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折让者，电子发票折让单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按下列时限传输至服务平台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一、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开立电子发票折让单之翌日起算7日内。二、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自开立电子发票折让单之翌日起算2日内。该局进一步说明，因应营业人配合上开电子发票折让单开立规定，需时修正资讯系统及帐务处理流程，财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4号令规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为期6个月）为辅导期，营业人114年6月30日以前开立电子发票折让单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者，免处行为罚。为维护自身权益，请营业人尽早配合规定及时调整因应；辅导期届满后，自114年7月1日起，发生逾规定时限传输存证者，除符合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3规定免予处罚者外，将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核释於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相关申报及适用税率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0701150号令）说明：自114年期房屋税起，房屋於课税所属期间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变更，致税额增加，且全年期未再变更，纳税义务人应於当年期房屋税开徵40日以前向当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自当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适用相应税率课徵房屋税；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者，亦同。参照：财政部於今（26）日发布解释令，核释自114年期房屋税起，房屋於课税所属期间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变更，致税额增加，且全年期未再变更，纳税义务人应於当年期房屋税开徵40日以前向当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自当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适用相应税率课徵房屋税；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者，亦同。财政部说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房屋税由按月改按年计徵，并增订房屋税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房屋使用情形变更致税额减少，纳税义务人应於开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报，当年期即可适用，逾期申报者，自申报之次期开始适用；致税额增加者，自变更之次期开始适用。滋生房屋使用情形倘非於年期中变更，系於课税所属期间首日（7月1日）即变更，致税额增加（例如自住住家用变更为营业用），且全年期（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未再变更，应自变更年期或次年期改按非住家用（营业用）税率课徵房屋税疑义，为期房地认定一致，避免争议，该部爰发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纳遵循。财政部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之A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税率1.2%），於114年7月1日（115年期房屋税课税期间首日）变更为营业用（税率3%），且全年期未再变更，则A屋应自115年期起，按营业用税率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并应於115年3月22日（该日适逢假日，顺延至115年3月23日）以前向当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财政部补充说明，房屋於课税期间首日使用情形变更，嗣同一年期中房屋使用情形再多次改变，则应依上述房屋税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办理，承前例，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恢复为自住住家用（税率下降为1.2%），纳税义务人於115年3月23日以前申报者，115年期房屋税即适用较低税率1.2%；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为空（闲）置（税率上升为3.2%），115年期房屋税仍维持适用营业用税率，次年期（116年期）房屋税始适用较高税率【空（闲）置3.2%】。&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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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2月份第513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8 Mar 2025 09:58: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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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amp;nbsp;&amp;nbsp;&amp;nbsp; 5◎中奖奖金及摸彩品之相关扣缴申报（2/17）... 5◎公司申报盈亏互抵，应将规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抵减亏损数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2/18）... 6◎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留意认列时点（2/18）... 7◎企业举办年终尾牙、春酒聚餐及抽奖活动支出税法相关规定（2/18）... 7◎停业前之营业期间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营业税（2/20）... 8◎营业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约，没收押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2/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出售成屋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持有期间，不可并计预售屋的持有时间（2/25）... 9◎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别扣除额，每一申报户上限提高至18万元（2/26）&amp;nbsp;&amp;nbsp;&amp;nbsp; 9◎实际持有并居住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规定（2/26）... 10◎扣缴申报常见错误态样（2/27）... 10◎营利事业受领政府补助款，除有免税特别规定外，应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课税（2/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1◎113年度综所税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原则（2/27）◎中奖奖金及摸彩品之相关扣缴申报（2/17）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苗栗分局表示，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扣缴单位举办尾牙、校庆各式活动，其中万众瞩目之摸彩环节，凡举办地点在中华民国境内，所给予之机会中奖奖金或实物奖品（如电视、手机、扫地机器人等奖品及礼券），皆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规定之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於给付时按规定之扣缴率扣取税款，并申报扣免缴凭单，说明如下：一、中奖人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扣缴义务人应按给付之奖金或奖品全额扣取10%之扣缴税款，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并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报（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缴税款不超过新台币（下同）2,000元，免予扣缴税款，但仍应列单申报。二、中奖人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扣缴义务人应按给付之奖金或奖品，无论奖项价值多寡，全额扣取20%之扣缴税款，并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清税款及开具扣缴凭单，完成申报后，将扣缴凭单发给纳税义务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扣缴税款之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延长5日。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举办尾牙摸彩活动，扣缴及凭单申报情形如下:一、A员工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抽中奖品价值40,000元之手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10%之扣缴税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缴纳扣缴税款并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凭单申报。二、B员工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抽中奖品价值15,000元之礼券，扣缴义务人免予代扣缴税款（应扣缴税款未超过2,000元），应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凭单申报。三、C员工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抽中奖品价值18,000元之扫地机器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20%之扣缴税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并将扣缴凭单送交纳税义务人。&amp;nbsp;&amp;nbsp;◎公司申报盈亏互抵，应将规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抵减亏损数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2/18）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盈亏互抵时，亏损年度如有符合规定之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应先抵减各该期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其申报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有差异而补徵税款，应另依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又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11条之2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依前述规定申报盈亏互抵，应将各该期下列规定之所得额，先抵减各该期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扣除：一、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二、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28条规定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三、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36条规定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四、依其他法律规定，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减除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且损失自课税所得额减除者，该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新台币（下同）150万元，系110年度核定之亏损150万元（即核定课税所得额&amp;mdash;150万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致营业发生损失，并领取政府补助款200万元，该补助收入虽依废止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规定，免纳所得税，但依前揭规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10年度亏损金额时，该免纳所得税之补助收入应先抵减110年核定亏损。案经重新计算110年度已无亏损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亏损扣除之金额为0元，调增课税所得额150万元，并补徵税额30万元（150万元*税率20%）及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盈亏互抵，应注意亏损年度是否有应先抵减核定亏损之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发生需补徵税款及加计利息之情形。&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留意认列时点（2/18）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认列时点。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并应有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其中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投资损失，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准。又依公司法第89条、第211条及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条规定向法院声请重整外，应即向法院声请宣告破产，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产后，即由选任破产管理人执行后续破产程序，法院於接到破产管理人提出之最后分配完结之报告后，应为破产终结之裁定。爰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於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方得列报投资损失。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因投资乙公司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新台币（下同）5亿元，虽甲公司已提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惟查该公告文件内容，系乙公司破产管理人作成第1次分配表经法院认可之裁定公告，而非破产管理人提出之最后分配完结报告并经法院破产终结之裁定，依前开规定，尚不得认列为111年度之投资损失，案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投资损失，补徵税款1亿元。&amp;nbsp;&amp;nbsp;◎企业举办年终尾牙、春酒聚餐及抽奖活动支出税法相关规定（2/18）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举办年终尾牙或春酒活动之餐费、场地租金、娱乐表演费、主持费或提供抽奖品等，系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取得统一发票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有提供抽奖活动，发给员工之奖金或奖品，则须依法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该局说明，企业举办尾牙或春酒活动所购买之抽奖奖品，在购入时取得之统一发票所含进项税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企业将其产制或购买供销售用之货物转作抽奖奖品或赠与往来厂商时，如已申报扣抵该货物之进项税额，即应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企业本身为买受人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员工抽中之奖金或奖品，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规定「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企业於给付员工时，应依相关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入1台除湿机作为尾牙抽奖品，购买价格新台币（下同）27,300元（含税），该笔进货统一发票所载进项税额1,300元，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将该奖品赠送A员工时，亦免视为销售货物及免开立统一发票；惟甲公司应就该奖品为A员工之中奖所得27,300元，扣缴税款2,730元（27,300元*扣缴率10%）及申报扣缴凭单。另甲公司将原购买供销售用之1台高阶扫地机器人转作员工尾牙摸彩奖品，因其购买时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甲公司应於货物转赠B员工时，以甲公司为买受人，按时价3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就B员工之中奖所得30,000元，扣缴税款3,000元（30,000元*扣缴率10%）及申报扣缴凭单。企业如误将尾牙或春酒等活动相关支出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有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员工中奖之奖金或奖品漏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申报扣缴凭单之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amp;nbsp;&amp;nbsp;◎停业前之营业期间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营业税（2/20）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营业人未依限申报营业税，按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200元，不得超过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该局举例，甲公司近来生意不佳，113年11-12月无销售额，且已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自114年1月1日起暂时停业1年，该营业人误以为113年11-12月无销售额且已申请停业，未於114年1月15日前申报营业税，经主管稽徵机关通知后，迟至同年2月10日始申报（未逾30日），该公司虽无应纳税额，仍应依前述规定处滞报金1,200元。营业人向主管稽徵机关办妥税籍登记并开始营业，其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无论当期是否购买统一发票或有无销售额，皆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如果营业人欲暂停营业，应於停业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备，其停业前营业期间无论有无销售额，仍应依上开规定，申报当期之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经核备后之停业期间即无需办理营业税申报；倘若停业期间内申请复业者，自复业开始仍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amp;nbsp;&amp;nbsp;◎营业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约，没收押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2/21）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及财政部85年9月12日台财税第851915443号函规定，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属销售额范围，应并入租金收入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该局进一步指出，租赁双方订立租赁契约时，通常会约定如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须支付一定款项并自押金内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销方）没收之押金即属违约金性质，依据前揭规定，当属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之一切代价。&amp;nbsp;&amp;nbsp;◎出售成屋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持有期间，不可并计预售屋的持有时间（2/25）个人与建设公司签约买入预售屋，完工交屋后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税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为何？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预售屋与成屋为不同交易标的，民众倘持有预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取得日，并自取得日起计算至出售该成屋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止，为持有期间，不得并计预售屋持有期间。举例说明，个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年3月1日买入预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权登记日在111年2月1日，嗣后出售成屋，其所有权移转登记日在111年12月30日，则成屋持有期间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0日，未超过2年，适用税率为45%。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第14条之4第3项及第14条之5规定，个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应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并检附买卖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申报时户籍所辖稽徵机关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其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个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amp;nbsp;&amp;nbsp;◎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别扣除额，每一申报户上限提高至18万元（2/2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申报户无论采标准或列举扣除方式，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无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得列报特别扣除，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万元。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包括适用累进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按20%课徵基本税额）者不适用。该分局举例说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补贴36,000元，则甲113年度可以列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为180,000元（240,000元&amp;mdash;36,000元＞180,000元）。申报时须检附：1.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2.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於课税年度於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於课税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amp;nbsp;&amp;nbsp;◎实际持有并居住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规定（2/26）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是为防制炒作房产、避免短期投机，健全不动产税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为保障自住需求，落实居住正义，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特别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时，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及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税等要件，在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百万元范围内，即可免纳所得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享有自住免税优惠要件，除须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外，尚须实际持有并居住，三者均须连续满6年，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国税局会审查地政机关登记资料、户籍誊本、水电用量及帐单等，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连续满6年之事实，另调查营业税、房屋税、地价税之税籍、租赁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资料，或其他外部资料，厘清於交易日前6年内该房地有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以避免投机行为。该局表示，日前查获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购买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争房地期间已满6年，出售前6年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审酌其水电用量确有居住事实，惟甲君系107年6月6日始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尚余7天才届满6年，虽核定课税所得275万元在4百万元范围内，仍未符合自住房屋「连续满6年」之免税规定。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时，建议先审视是否符合上述免税优惠相关规定；无论是否符合，皆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以免受罚。若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情形，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向所辖各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amp;nbsp;&amp;nbsp;◎扣缴申报常见错误态样（2/27）113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申报，已於本（114）年2月5日截止，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整理扣缴申报常见错误态样，提醒扣缴义务人如有申报错误，请即早自动更正，得减轻处罚。常见错误态样如下：一、所得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所得金额漏写或填写错误。二、每月发给2次以上薪资，未按全月给付额之合计数扣缴税款。三、给付兼职所得超过标准（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税款。四、聘请临时工，未申报薪资所得扣（免）缴凭单。五、新设立小规模营业人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所得时，未扣取税款缴纳或未申报扣（免）缴凭单。六、以负责人名义承租店面供营业使用，营业人未办理租金扣缴及申报。七、承租数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权人分别开立扣（免）缴凭单。八、年终尾牙等抽奖活动之中奖，所得人为居住者，其应扣缴税款超过2,000元，漏未扣取税款；所得人为非居住者，漏未按给付总额扣取20%税款。九、给付非居住者各类所得，未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十、捐款予国内公益慈善机关团体，未开立免扣缴凭单。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凭单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得减轻处罚。&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受领政府补助款，除有免税特别规定外，应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课税（2/27）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除有符合免纳所得税规定者外，均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补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补助奖励者，则可依财政部93年8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1790号令规定，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所得额课税。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於当年度领取多笔经济部核发之购置设备补助款，该公司虽已将补助款帐列其他收入，但於结算申报时，却误认为补助款为免税收入，而自帐外调整减列，经该局就政府补助金额，按购买设备之耐用年数计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报政府补助款收入90万元，除补徵税款，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amp;nbsp;&amp;nbsp;◎113年度综所税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原则（2/27）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从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支付租金（减除领取政府补助部分）於18万元内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外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余按28%分开计税，或基本所得额超过750万元者，不适用扣除规定。该局指出，财政部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核释下列5种特殊情形房屋，可视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报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落实照顾民众租屋需求政策意旨：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符合「非自有房屋」规定，而在境内租屋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可列报租金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除应检附租约、支付证明及户籍登记或自住之相关证明文件外，并须检附视为「非自有房屋」之证明供国税局核认。... 11... 11</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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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2月份第513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8 Mar 2025 09:58: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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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应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相关（2/3）... 2◎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注意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2/4）... 2◎核释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未能於信托申报期间取得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之相关措施（财政部114/2/4台财税字第11304678970号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2◎土地相互交换，取回土地与原持有土地有价差时，留意是否涉及赠与税！（2/5）&amp;nbsp;&amp;nbsp;&amp;nbsp; 3◎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2/6）&amp;nbsp;&amp;nbsp;&amp;nbsp; 4◎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金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如何办理扣缴及申报（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4◎跨境网购应注意相关规定（2/12）... 5◎营利事业汰换车辆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应列为成本或未折减余额之减项（2/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应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相关（2/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第103条规定，须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之费用及损失，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始得认列为费用及损失。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其他损失1,049万元，系因甲公司开立保证票据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担保，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保证票据被净兑现1,632万元，嗣子公司破产，抵押品被拍卖偿还甲公司583万元，甲公司据此申报为子公司背书保证产生之其他损失1,049万元（＝1,632万元－583万元），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甲公司为子公司开立本票保证行为，非为使其获有利得或收入之本业或附属业务，甲公司虽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产清算之证明文件佐证，惟无法说明该背书保证损失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因此，甲公司列报的其他损失1,049万元未获认列。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应为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发生，始得於实际发生年度认列。&amp;nbsp;&amp;nbsp;◎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注意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2/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亏损者，应将各期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先抵减各该期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该局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新台币（下同）1千万元，惟查亏损发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4百万元应先予抵减，案经该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亏损余额为6百万元，予以调整补徵税额，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徵税款之日止，依112年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各期亏损扣除时，应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计算前10年亏损扣除金额，以免发生溢抵致生补税及加计利息情事。&amp;nbsp;&amp;nbsp;◎核释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未能於信托申报期间取得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之相关措施（财政部114/2/4台财税字第11304678970号令）一、委托人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之1及本部113年1月4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5340号令规定，於每年1月底（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延长至2月5日）前，办理该信托之财产目录、收支计算表及应计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额申报。受托人因受控外国企业（以下简称CFC）编制财务报表及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作业时程或需时取得其他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及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确认之文据，致未及於上开期限截止前取得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及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CFC财务报表或其他文据者，得以CFC财务报表自结盈余数为准，办理前开信托所得申报；嗣CFC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经稽徵机关确认后之金额与该自结盈余数不同时，受托人应於受益人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检附上开相关文件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并通知受益人更正后之CFC营利所得或投资收益资料。受托人依前述规定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者，免依所得税法第111条之1第3项规定处罚。二、境外受托人依本部113年7月10日台财税字第11304525870号令第3点规定，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为代理人（以下简称境内代理人），负责代理事项包含代理申请配发信托专用扣缴义务人统一编号、办理信托所得申报相关事宜及代为缴纳违反上开规定所生罚锾。三、境内代理人应告知境外受托人依我国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应提供之文件及资料、违反法令所涉罚则，及依民法第103条有关於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之规定。境内代理人如发生未依限或未据实办理信托所得申报情事，稽徵机关应依所得税法第111条之1第3项规定处罚受托人。参照：财政部表示，我国个人或营利事业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之1及该部113年1月4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5340号令规定，於每年1月底前办理信托所得申报事宜。今（114）年1月适逢农历春节假期，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5日，提醒受托人把握时间办理信托申报。财政部说明，考量实务上受托人因受控外国企业（CFC）编制财务报表及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作业时程较长，或需时取得其他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及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确认之文据，可能无法於信托所得申报期间届满前取得前开相关文据，财政部爰於今（4）日核释，受托人得以CFC财务报表自结盈余数为准，办理前开信托所得申报；嗣CFC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经稽徵机关确认后之金额与该自结盈余数不同时，受托人应於孳息受益人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检附上开相关文件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并通知孳息受益人更正后之CFC营利所得或投资收益资料。受托人依前述规定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者，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境外受托人依该部113年7月10日台财税字第11304525870号令，委托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为代理人，其负责代理事项包含申请配发信托专用扣缴义务人统一编号、办理信托所得申报相关事宜及代为缴纳违反上开规定所生罚锾，该境内代理人未依限或未据实办理信托所得申报，稽徵机关将依规定处罚受托人，该部提醒境内代理人应确实告知境外受托人我国相关法令规定及所涉罚则，落实遵循，以维护其权益。&amp;nbsp;&amp;nbsp;◎土地相互交换，取回土地与原持有土地有价差时，留意是否涉及赠与税！（2/5）李君因将届退休，打算回乡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临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邻地所有权人交换临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换土地价值不相等，是否要申报赠与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遗产及赠与财产价值之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赠与人赠与时之时价为准；&amp;hellip;&amp;hellip;所称时价，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amp;hellip;&amp;hellip;。」又同法第5条第2款明定，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差额部分以赠与论，课徵赠与税。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交换，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换时土地公告现值计算土地价值，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现值计算的价值不相等时，其间产生的差额部分如无补偿约定，依前揭规定系属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情形，其差额应课徵赠与税，取得土地价值减少的人即为赠与人，依法应申报赠与税。该局举例说明，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邻地所有权人交换B地，A地面积为1,000平方公尺，持分为全部，交换时土地公告现值为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下同）12,000元，土地价值为12,000,000元；B土地面积为670平方公尺，持分为全部，交换时土地公告现值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价值为9,380,000元，交换结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价值较原持有A土地价值少2,620,000元，差额部分如无补偿约定，李君应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amp;nbsp;&amp;nbsp;◎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2/6）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并以所有权登记日为取得日计算持有期间，预售屋持有期间不可并计。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君於109年5月与建设公司签订预售房地买卖契约书，买卖总价金为1,035万元，交屋时结算有工程折让款145万元，实际付款金额为890万元，甲君并於112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权登记，嗣於113年9月出售该房地，却列报折价前1,035万元为取得成本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依汇款明细及协议书查获甲君仅支付折减后价款890万元，核定取得成本为890万元，并因虚增取得成本145万元致短报课税所得，依持有期间为2年内适用税率45%，除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罚。民众购入房地后若有减价约定，即使未重新签订买卖契约，仍应以实际支付价金为取得成本，若有误以买卖契约的总价款申报成本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办理更正并补缴短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amp;nbsp;&amp;nbsp;◎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金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如何办理扣缴及申报（2/10）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每月除给付租金外，尚需负担房东之租金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该笔之给付总额及扣缴税款如何计算？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承租房屋，如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实质上是承租人因租赁财产所负担之对价，应以包括扣缴税款及补充保费在内之给付总额为基础，办理扣缴税款及凭单申报。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向国内居住之房东甲君承租房屋，租赁契约约定10%扣缴税款及2.11%全民健保补充保费由A公司负担，甲君每月实收租金新台币（下同）40,000元，则A公司每月应依实质租金给付总额45,511元〔40,000元&amp;divide;（1&amp;mdash;10%&amp;mdash;2.11%）〕计算扣缴税额4,551元（45,511元*10%）於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取税款向国库缴清（若每次应扣缴税款不超过2,000元者，则免予扣缴），并於次年1月底前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扣缴单位承租房屋时，若有约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相关款项者，应视同租金以计算租金给付总额，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及填报扣缴凭单。&amp;nbsp;&amp;nbsp;◎跨境网购应注意相关规定（2/12）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表示，民众於网路购买境外货品时，须注意货品如属药品、健康食品、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等涉签审规定者，不得以快递简易申报单办理通关。该关并提醒，同一纳税义务人如单笔完税价格为新台币2,000元（含）以下，半年内享有6次免税通关优惠，超过部分，须依规定缴纳税费。该关进一步说明，进口货物如涉及输入规定，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输入许可文件，并以正式报单申报进口。鉴於输入规定繁多，建议民众进口前可先至「关港贸单一窗口网站/通关签审查询/其他相关查询/（GC473）货品输入规定查询」或洽询货品相关主管机关，以确保通关顺畅。台北关最后表示，为落实边境管制，部分进口货物依种类及数量可能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民众在跨境网购前，应先确认相关输入规定，以免货物无法立即提领，甚至面临裁罚。&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汰换车辆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应列为成本或未折减余额之减项（2/14）营利事业汰换老旧车辆，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非属所得性质，应於申请年度列为资产成本或未折减余额之减项。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之新车，如於购买当年度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应列为该资产成本之减项。如於购买之次年度始申请退还者，则应於申请时列为该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购大货车1辆并报废老旧大货车，新车取得成本为480万元，耐用年数5年，预估残值80万元，并於当年度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40万元，甲公司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以新车帐面价值440万元（取得成本480万元－减徵之货物税税额40万元）扣除预估残值80万元后之金额，按耐用年数5年计算每年应提列折旧费用72万元【（帐面价值440万元－预估残值80万元）&amp;divide;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退还货物税税款40万元入帐，即未列为新购大货车成本减项，仍列报折旧费用80万元，致虚列折旧费用8万元，除补徵税额，并遭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11</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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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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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1月份第512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0 Feb 2025 15:41: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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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优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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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amp;nbsp;&amp;nbsp;&amp;nbsp; 5◎个人提供自有停车位予共享业者透过云端管理模式取得约定比例之分润收入属於租赁所得（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生前赠与土地，以「赠与时」之公告土地现值计算遗产价值；受赠人有无移转所有权，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公告现值计算遗产价值（1/14）... 6◎分配集资彩券中奖奖金非属赠与（1/14）... 7◎营业人外销货物销货退回应申报营业税（1/15）... 7◎非营利机关团体承办政府委办业务并取得代价，如未符合免税规定，应依法报缴营业税（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转投资境外国家或地区所获配之投资收益应注意境外缴纳税额之扣抵（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8◎财政部8项租税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1/16）... 9◎核释领有驾驶执照无车辆之身心障碍者，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心障碍者使用之车辆得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4/1/17台财税字第11300651710号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开立发票金额错误却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於未经检举或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报备免罚（1/23）... 10◎营利事业申请分期缴纳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可列报费用！（1/24）... 11&amp;nbsp;◎个人提供自有停车位予共享业者透过云端管理模式取得约定比例之分润收入属於租赁所得（1/1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都会区临时停车不易，个人分享自有停车位部分时段予云端管理业者之会员透过线上预约临时停车，该等车位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车位主）取得云端管理业者给付租金或分润收入，均属车位主之租赁所得。该局说明，云端管理停车位是在共享经济兴起下，由云端管理业者结合有临时停车需求的注册会员及车位主自有车位部分使用时段，透过业者开发的APP软体媒合预约临时停车需求与供给，依现行车位主提供共享车位与业者合作模式有三种：（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约定收取停车费一定比例的分润收入及（三）兼采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过业者建置之相关设备（如：智慧地锁、遥控系统等），及云端管理APP软体提供下载程式之注册会员使用，并以线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车费用，及依合作模式给付报酬予车位主。究其经济实质，车位主不论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约定比例之分润收入，所得类别均为租赁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租赁所得之课税规定，得以取得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申报计算税额；前述费用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5条规定，得减除固定资产之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及为使租出之财产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费用。如未能提具相关损费之证据者，得依财政部核定之减除标准计算必要损费及课税所得额。该局举例说明，车位主甲君与云端管理业者约定，以其自有车位部分使用时段提供业者媒合临停需求者使用，并按停车费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润收入，全年取得金额为188,000元，因该车位为建物附属车位，甲君未能自行举证相关必要费用，乃依财政部颁定之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按该租赁收入之43%为必要费用计算租赁所得为107,160元（租赁收入188,000元－必要费用188,000元*43%）。该局呼吁，个人将自有停车位部分使用时段提供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临时停车需求所获取的租赁所得，系以全年租赁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倘该车位为建物附属车位且个人未能自行举证必要费用者，可适用财政部颁定之费用标准，请车位主留意，以维权益，又利用自有车位闲置时段透过前述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供他人临停使用，除发挥共享经济财产充分运用之效，也增加车位主一笔收益，对於交通及环保都会产生改善之效。&amp;nbsp;&amp;nbsp;◎生前赠与土地，以「赠与时」之公告土地现值计算遗产价值；受赠人有无移转所有权，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公告现值计算遗产价值（1/1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将财产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直系血亲卑亲属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或该顺序继承人之配偶，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将该财产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课税。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应并计遗产总额课税，其价值之计算，原则上应依财政部83年7月27日台财税第831602988号函规定，参照同法第10条规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惟若赠与之财产为土地者，为避免土地增值税与遗产税重复课税，依财政部90年5月21日台财税第0900453078号令规定，如该土地於被继承人死亡前经受赠人移转所有权，其价值之计算，以「赠与时」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如该土地未经受赠人移转所有权，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公告现值计算遗产价值。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13年1月18日死亡，生前分别於112年6月18日及112年7月26日将名下A、B土地赠与其子乙君，并按赠与时A、B土地公告现值分别计算之赠与价额为210万元及230万元。嗣乙君於112年10月29日将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被继承人甲君死亡时，A、B土地公告现值分别为225万元及248万元，因甲君死亡时，A土地所有权已由乙君移转登记予丙君，而B土地於甲君死亡时仍在乙君名下，故乙君申报遗产税时，A、B土地应分别以赠与时公告现值210万元及甲君死亡时公告现值248万元并入甲君之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另前述赠与情形所缴纳之赠与税与土地增值税连同按邮政储金汇业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利息，得自应纳遗产税额内扣抵，但扣抵额不得超过赠与财产并计遗产总额后增加之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有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之土地财产，宜注意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赠与土地是否经受赠人移转所有权情事，俾正确申报遗产价额。&amp;nbsp;&amp;nbsp;◎分配集资彩券中奖奖金非属赠与（1/1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该法所称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一起集资购买彩券，所获配之中奖奖金按出资额比例分配，此行为非属赠与，免向户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赠与税。该局指出，民众集资购买公益彩券应自行留存集资购买之证明文件（如：出资者姓名、出资金额、购买日期、购买地点、足资证明已支付款项等文件），并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资者留存备查，不仅可作为中奖分配依据，亦可提供日后国税局查核审认。中奖奖金运用情形，如有涉及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amp;nbsp;&amp;nbsp;◎营业人外销货物销货退回应申报营业税（1/15）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我国系以国际贸易为主之经济体，许多营业人系以外销为主要业务，而外销货物嗣后如有发生复运进口情事，除应依规定向海关填报复运进口报单外，属於销货退回者并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该局说明，营业人外销货物复运进口时，应以「G7国货复进口」报单报运进口，如属销货退回者，「纳税办法」栏位应填载「55」，按原货物出口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之汇率，计算销货退回金额，自行填具「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并检附复运进口证明文件，於发生销货退回当期（月）申报零税率销货退回，俾正确计算零税率销售额以核算退税限额，避免虚增销货收入；但复运进口原因如系货品退回整理再出口者，「纳税办法」栏位则填载「99」，其退回及再出口，均免予申报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财政部关务署前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新增纳税办法代码5S（输美货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货复运进口），营业人外销美国货物如有发生复运进口情形者，应於进口报单之「纳税办法」栏位填报「5S」，并於「其他申报事项」栏位填报复运进口原因，营业人应按复运进口原因是否属销货退回，依前揭说明办理。&amp;nbsp;&amp;nbsp;◎非营利机关团体承办政府委办业务并取得代价，如未符合免税规定，应依法报缴营业税（1/1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机关团体虽以公益为创设目的，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规定，应报缴营业税；其承办政府委托代办业务或承揽标案、采购案，提供货物或劳务并取得代价，如未符合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免徵营业税规定，仍须履行纳税义务。中区国税局说明，机关团体倘仅办理扣缴单位税籍登记，其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就每笔交易每次之销售额，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於交货或收款时，填写「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缴款书」缴纳营业税；倘已办理营业税税籍登记，经稽徵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依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并自动报缴营业税；如经核定为查定课徵营业税者，则由稽徵机关发单通知缴纳营业税。该局近期查获某团体於108年至110年间承揽政府机关劳务采购案，承揽总金额计新台币1,593万余元，未报缴营业税涉嫌逃漏税。经查核确认，该团体所提供之劳务，未符合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相关免徵营业税规定，遂补徵营业税，并处罚锾。该局特别提醒，机关团体为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应自行检视，倘因一时疏忽而发生违反税法规定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转投资境外国家或地区所获配之投资收益应注意境外缴纳税额之扣抵（1/1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见台商透过第三地租税天堂转投资大陆地区或其他国家，如有取得第三地区公司转分配被投资公司配发之股利时，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应计入当年度所得课税，但除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分配之投资收益，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外，其余源自转投资非大陆地区之国家公司分配之投资收益，仅能扣抵在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中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境外投资收益逾新台币（下同）20亿元及扣抵境外所得来源国与大陆地区缴纳之所得税2亿3,600万元，其检附之纳税凭证包含泰国、日本、大陆地区，该局依据公司提示之集团组织架构审核，甲公司系经由英属维京群岛A公司及B公司分别转投资大陆地区C公司及泰国D公司，该年度获配A公司源自C公司转发放之股利19亿6千万元（扣缴税款1亿9,600万元）及B公司源自D公司转发放之股利3亿2,300万元（扣缴税款3,230万元）。经核甲公司列报源自大陆地区C公司配发之股利收入19亿6千万元及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扣抵税额1亿9,600万元，符合前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准予扣抵其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另列报源自泰国D公司之投资收益3亿2,300万元及在泰国缴纳之所得税扣抵税额3,230万元，经查该纳税凭证之所得人为B公司，非甲公司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与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不符，依规定不得扣抵，并应按减除境外缴纳税额后实际收取之股利净额核认该笔投资收益为2亿9,070万元（即3亿2,300万元－3,230万元）。获配境外投资收益应并入所得申报，亦应注意其列报之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是否符合所得税法等相关法令规定，以免不符规定遭国税局补税。&amp;nbsp;&amp;nbsp;◎财政部8项租税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1/1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8项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减轻民众及营业人负担，打造友善赋税环境。适用对象项目内容备注个人调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新台币（下同）20.2万元调高至21万元。114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适用。调高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及课税级距金额免税额：由9.2万元调高至9.7万元；满70岁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直系尊亲属免税额由13.8万元调高至14.55万元。标准扣除额：单身者，由12.4万元调高至13.1万元，有配偶者，由24.8万元调高至26.2万元。薪资所得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由20.7万元调高至21.8万元。课税级距及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亦按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调整。基本所得额免税额由670万元调高至750万元；保险死亡给付免税额由3,330万元调高至3,740万元。114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适用。修正幼儿学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规定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适用年龄扩大至6岁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万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万元，并取消排富规定。房屋租金支出由列举扣除改列特别扣除项目，每一申报户扣除上限调高至18万元，原则限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无自有房屋，并订定排富规定。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适用。调高114 年遗产税及赠与税之课税级距金额遗产净额5,621万元以下、超过5,621万元至1亿1,242万元、超过1亿1,242万元，分别适用10%、15%、20%税率。赠与净额2,811万元以下、超过2,811万元至5,621万元、超过5,621万元，分别适用10%、15%、20%税率。114年发生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营业人调高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买卖业等「销售货物」业别起徵点每月销售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装潢业等「销售劳务」业别起徵点每月销售额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114年1月1日生效（即114年1月至3月首次适用，缴纳期间为114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扣缴义务人范围由给付所得之事业负责人或机关、团体、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改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非居住者扣缴税款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延长5日。未依规定申报与填发凭单罚则，稽徵机关得於一定裁罚金额范围内衡酌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或可受责难程度，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之裁量权。114年1月1日施行。个人及营业人延长现股当冲降税措施114年起续延长现股当日冲销交易证券交易税税率千分之1.5至116年12月31日。　延长购买复康巴士及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免徵货物税年限购买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及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延长免徵货物税期间5年至118年12月31日。　&amp;nbsp;&amp;nbsp;◎核释领有驾驶执照无车辆之身心障碍者，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心障碍者使用之车辆得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4/1/17台财税字第11300651710号令）领有驾驶执照无车辆之身心障碍者，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心障碍者使用之车辆，得比照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本文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并受该款但书免徵金额之限制。参照：财政部於今（17）日发布解释令，核释领有驾驶执照（下称驾照）无车辆之身心障碍者（下称身障者），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障者使用之车辆，得比照使用牌照税（下称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本文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免徵牌照税，并受该款但书免徵金额之限制。财政部说明，依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下称身障免税规定），供持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并领有驾照者使用，且为该身障者所有之车辆，每人以1辆为限，免徵牌照税（前段）；因身心障碍情况，致无驾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障者使用之车辆，每一身障者以1辆为限，免徵牌照税（后段）。但免徵金额以汽缸总排气量2,400立方公分（下称cc）车辆之税额（以自用小客车为例，为新台币11,230元）为限。同条第2项规定，该交通工具应於使用前办理免徵牌照税手续。财政部表示，考量有驾照身障者可能因个人、家庭或其他因素，未以本人名义购买车辆，通常情形，一般家庭购置之车辆，并非仅限所有人（行车执照车主栏位登载人）使用，共同生活家人名下车辆，应有供身障者使用，为使身障免税规定更臻合理，落实身障者权利保障、租税公平及避免租税优惠浮滥，并参酌外界意见，核释有驾照无车辆身障者，得比照无驾照身障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障者使用之车辆，每一身障者以1辆为限，申请免徵牌照税，其免徵金额以汽缸总排气量2,400cc级距之税额为限。俾身障者不论有无驾照，供其使用之车辆免税范围一致。&amp;nbsp;&amp;nbsp;◎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开立发票金额错误却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於未经检举或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报备免罚（1/2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如有应行记载事项错误，却无法收回作废重开之情事，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可免予处罚。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与非营业人，应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字轨号码、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课税别及总计。同法第24条规定，营业人开立之统一发票有上述应记载事项记载错误情事者，应另行开立。前述情形，该误写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於存根联上，如为电子发票，已列印之电子发票证明联应收回注明「作废」字样。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或所载不实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并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500元，不得超过15,000元。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或改正或补办后仍不实者，按次处罚。但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与非营业人如有应行记载事项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主动向稽徵机关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3款规定，得免予处罚。惟倘1年内相同违章事实达3次以上者，不适用免罚规定。该局举例，甲餐厅销售餐点与个人消费者开立电子发票，因员工不熟悉结帐系统操作方式，误将定价200元之餐饮费输入为20,000元，发现时消费者已离开且未留有联络资讯，无法将电子发票证明联收回作废并重新开立正确金额之发票，甲餐厅可叙明开立错误之统一发票类别、字轨号码、正确销售额及事由，检具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文件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於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得免予处罚。该局呼吁，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与非营业人，如有应行记载事项书写错误却无法收回作废重开之情形，应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以免受罚；惟1年内相同违章事实达3次以上者，不适用免罚之规定。◎营利事业申请分期缴纳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可列报费用！（1/24）营利事业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规定，可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其本质属於使用金钱成本之对价，为营利事业所负担之成本费用，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7款规定，得以费用列支。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7款规定，营利事业如果有以下情形，其所支出之利息均得以费用列支：一、依所得税法第68条规定，补缴暂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二、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因结算申报所列报之各项成本、费用或损失超限，经核定补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三、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规定，申请分期缴纳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四、依税捐稽徵法第38条规定，行政救济程序确定应补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五、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漏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六、各种税法规定加计之滞纳利息。该局特别提醒，上开利息支出皆得列为费用，但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种罚锾，因属对违反各种税法规定所给予之处罚，为避免抵销处罚效果，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均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致补税。&amp;nbsp;... 11</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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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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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1月份第512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0 Feb 2025 15:38: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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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总统今（2）日修正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2及第12条条文（1/2）... 2◎112年度个人CFC选案查核即将启动，重点查核4类案件！（1/6）... 2◎公告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第1项及第2项规定，增雇24岁以下或65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财政部114/1/6台财税字第11304692740号公告）... 3◎核释营利事业认列国外被投资事业投资损失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得免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304615290号令）... 3◎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为4.4685比1（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404500980号令）... 3◎房屋税2.0新制之自住房屋须符合办竣户籍登记要件（1/8）... 4◎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财政部114/1/9台财税字第11304662430号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4◎清算人为公司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所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1/10）... 5◎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殁者，免并入遗产课税（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5◎总统今（2）日修正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2及第12条条文（1/2）总统今（2）日修正公布「证券交易税（下称证交税）条例」第2条之2及第12条条文，延长现股当日冲销交易（下称当冲交易）证交税税率千分之一点五（下称当冲降税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并删除证交税缴款书之寄存送达及公示送达规定，回归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办理。财政部说明，前开条文於今日经总统修正公布，系自114年1月4日生效，鉴於本次修正延长当冲降税措施适用期间系衔接113年12月31日，并未中断，爰今日起之当冲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为1月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千分之一点五税率代徵证交税，无须先按30/00税率课徵再退还差额，尚不影响纳税义务人权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税成本。&amp;nbsp;&amp;nbsp;◎112年度个人CFC选案查核即将启动，重点查核4类案件！（1/6）为落实个人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所得课徵所得税制度，国税局近期将对112年度个人CFC案件进行选案查核作业，重点查核4类案件如以下汇整表。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有投资外国企业，可参考下表自行检视，如发现所投资外国企业构成个人CFC而漏未申报，或有短漏报个人CFC营利所得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重点查核汇整表1符合CFC构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报个人CFC营利所得外国企业位於低税负区且受控注，是否揭露於「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或申报「个人CFC营利所得计算表」。2申报CFC符合豁免规定1.是否符合实质营运活动构成要件。2.（1）及（2）是否在新台币700万元以下：（1）个别CFC当年度盈余。（2）个人与其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直接持股，且不符合有实质营运活动要件之CFC当年度盈余（亏损）合计数。3已申报CFC营利所得，其CFC当年度盈余及个人营利所得计算是否正确1.是否依中华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计算「当年度税后净利」及「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据以调整。2.有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CFC当年度认列投资损益」、「投资损益已实现数」及「处分股权之调整数」等调整项目计算是否正确。3.选择将CFC直接持有之「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称FVPL）」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始计入CFC当年度盈余者。（1）「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处分FVPL调整数」及「重分类FVPL调整数」等调整项目计算是否正确。（2）是否依限申报并提示有关文件。4申报CFC当年度亏损1.亏损计算是否正确。2.是否依限申报并提示有关文件。注：「受控」指个人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合计达50%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amp;nbsp;&amp;nbsp;&amp;nbsp;◎公告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第1项及第2项规定，增雇24岁以下或65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财政部114/1/6台财税字第11304692740号公告）主旨：公告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增雇二十四岁以下或六十五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款。公告事项：依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增雇二十四岁以下或六十五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amp;nbsp;&amp;nbsp;◎核释营利事业认列国外被投资事业投资损失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得免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304615290号令）说明：一、营利事业投资之国外（不含大陆地区，以下同）被投资事业有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情事，营利事业列报相关国外投资损失时，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提示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证明文件，并应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验证或证明。但其提示之前开国外证明文件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经验证或证明：（一）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载有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文件。（二）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所得税申报文件。（三）国外被投资事业财务报表经所在地或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载有经该会计师签证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查核报告。二、营利事业投资之国外被投资事业如无实质营运活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但书规定，其投资损失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者为限；营利事业应检附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及转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证明文件，并依前点规定办理。&amp;nbsp;&amp;nbsp;◎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为4.4685比1（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404500980号令）核定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为4.4685比1。&amp;nbsp;&amp;nbsp;◎房屋税2.0新制之自住房屋须符合办竣户籍登记要件（1/8）房屋税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税将首次适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称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应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财政部说明，房屋税2.0新制透过调整税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闲）置房屋持有税负，促使住家用房屋释出作有效利用外，并参据土地税法自用住宅用地定义，就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房屋符合（1）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用并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应於房屋税开徵40日（即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适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下称稽徵机关）申报按自住房屋税率（1.2%或全国单一自住1%）课徵房屋税。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上开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要件，为确保民众权益并兼顾简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税税籍资料记载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者，纳税义务人无须申报，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迳行核定续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至尚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各稽徵机关已订定辅导措施，并陆续寄发辅导通知书，辅导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其经辅导并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者，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迳行核定续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亦无须申报；届期仍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将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法定税率1.5%至4.8%）课徵房屋税，嗣后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应依法向稽徵机关申报，始可适用。财政部补充说明，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属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后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应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机关申报，经核准后，今年5月开徵之房屋税始得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amp;nbsp;&amp;nbsp;◎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财政部114/1/9台财税字第11304662430号令）订定「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并自即日生效。附「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一、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百分之四十三。但仅出租土地之收入，仅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不得减除百分之四十三。二、农地：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负担水费者减除百分之三。三、林地：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悉数作为租赁所得额。&amp;nbsp;&amp;nbsp;◎清算人为公司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所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1/10）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清算期间，如有限制负责人出境必要时，应以清算人为限制出境对象，但清算如系经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该局说明，个人或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及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得限制该欠税之个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而公司清算期间，依公司法第84条、第113条及第334条规定，清算人为执行清算职务，有代表公司为诉讼上或诉讼外一切行为之权，爰依财政部83年12月2日台财税第831624248号函规定，公司清算期间，应以清算人为法定代理人，是如有限制公司负责人出境之必要时，应以清算人为限制出境对象。惟若经选任不具备公司董事身分，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专门知识之律师或会计师担任清算人，倘课以限制出境之不利处分，恐无专家愿任清算人，反而不利於公司清算业务之执行，故财政部86年4月11日台财税第861892549号函明白揭示，清算人为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所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清算人为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担任者，虽不予限制出境，但仍应善尽清算人之职责，尽速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amp;nbsp;&amp;nbsp;◎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殁者，免并入遗产课税（1/13）王先生来电询问，父亲於112年2月赠与土地给母亲，后来母亲112年10月过世，父亲也在113年8月过世，现在要办理父亲的遗产税申报，此笔父亲在死亡前2年内赠与母亲之土地，是否要并入申报？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列入遗产课税。但是，如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核课遗产税。有关王君父亲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王君母亲）之土地，其母亲既先於父亲死亡，则配偶关系於其父亲死亡前已消灭，其母亲已不具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身分，故该赠与之土地，免并入其父亲之遗产申报。...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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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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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2月份第511期-3</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3 Jan 2025 16:12: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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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录】◎核释个人以劳务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课税规定（财政部113/12/24台财税字第11304652000号令）... 18◎预告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申请税籍登记年销售额基准修正草案（财政部113/12/24台财税字第11304663730号公告）... 18◎公告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财政部113/12/27台财税字第11300675680号公告）&amp;nbsp;&amp;nbsp;&amp;nbsp; 19&amp;nbsp;◎核释个人以劳务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课税规定（财政部113/12/24台财税字第11304652000号令）一、个人於本令发布日以后，以劳务出资取得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应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载抵充之金额，依其提供劳务性质认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或第3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该公司并应於个人取得股份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二、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财税字第10400659120号令规定，於前点案件不适用之。参照：财政部今（24）日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於该令发布日以后，以劳务出资取得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应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载抵充之金额，依其提供劳务性质认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或第3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公司应於个人取得股份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财政部说明，依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系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并於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条之3规定，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技术或劳务抵充之。个人以劳务作价投资前开公司，系将其提供劳务之价值换取被投资公司发行之股份，且作价金额经双方同意抵充公司资本，爰其以劳务作价取得股份时，其所得已实现，应以抵充之出资金额依规定计算所得课税。上开所得认列时点及计算方式，与个人以其财产作价投资公司取得股份之课税规定一致。财政部进一步举例说明，为延揽甲君进入创业团队，A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与甲君协议并依法於公司章程载明，甲君以其劳务出资新台币（下同）3百万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劳务性质认属甲君113年度薪资所得3百万元，A公司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按抵充之出资金额3百万元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amp;nbsp;&amp;nbsp;◎预告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申请税籍登记年销售额基准修正草案（财政部113/12/24台财税字第11304663730号公告）主旨：预告修正本部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财税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号令草案。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公告事项：一、修正机关：财政部。二、修正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三项。三、本部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财税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号令修正草案如附件。附件：财政部令（草案）发文日期：发文字号：修正本部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财税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号令规定如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定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一、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办理。二、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六十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点营业人年销售额已逾新台币四十八万元者，适用修正前规定。&amp;nbsp;&amp;nbsp;◎公告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财政部113/12/27台财税字第11300675680号公告）主旨：公告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第3项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第3项。公告事项：受控外国企业制度所称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详附件）。参照：1.112/12/21台财税字第11200686450号公告2.111/12/13台财税字第11100667270号公告参照：因应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国营利事业及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下称低税负区）关系企业之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或具有重大影响力者，应依规定认列投资收益或计算营利所得课税。财政部於本（113）年12月27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称低税负区参考名单，供各界参考运用。财政部表示，上开低税负区参考名单系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以下统称CFC办法）第4条第3项规定汇整，重点如下：一、依CFC办法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个国家（地区）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未逾14%。二、依CFC办法第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列示贝里斯（Belize）等48个国家（地区）仅就境内来源所得课税，境外来源所得不课税或於实际汇回始计入课税。三、各国家或地区是否属CFC办法第4条第2项规定，对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企业提供特定税率或税制者，依个案事实个别判断之。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低税负区参考名单仅供参考，各国家或地区是否符合CFC办法第4条规定之低税负区定义，应以该国家或地区当时实际情况认定之。该名单已公告於该部赋税署网站（https://www.dot.gov.tw/）「税改专区」项下「反避税专区」之「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或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相关法规及函释规定，如有需要，可至该专区查询。财政部提醒，CFC制度已於112年度实施，营利事业或个人如投资我国境外企业，应检视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之税率或税制是否属CFC办法第4条规定低税负区之范畴；倘属之，营利事业或个人应依CFC办法相关规定检视该境外企业是否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是否属其受控外国企业（CFC）；倘是，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或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规定认列境外投资收益或计算境外营利所得，并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於每年5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申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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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2月份第511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3 Jan 2025 16:12: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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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本期目录】◎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77940号令）... 10◎113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於114年1月开始，网路申报凭单可免填发（1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相关资讯应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以免受罚（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建设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新制之房地，应於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课税年度认列收入（12/18）... 11◎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应依实际营业项目选填正确行业代号报缴（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12◎政院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至118年（12/19）&amp;nbsp;&amp;nbsp;&amp;nbsp; 12◎个人采房地合一课税案件，大屋换小屋亦得适用重购退（抵）税规定（12/19）... 14◎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审结算申报，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应分开计算所得（12/20）&amp;nbsp;&amp;nbsp;&amp;nbsp; 14◎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类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办理凭单申报的相关说明（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5◎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6◎营业人取得国内外股利收入应正确申报营业税（12/23）... 16◎个人以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换入取得房屋时如有收取找补款之房地合一税申报规范（12/23）... 17◎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77940号令）一、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二、买卖业、制造业、手工业、新闻业、出版业、农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冶业、包作业、印刷业、公用事业、娱乐业、运输业、照相业及一般饮食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十万元。三、装潢业、广告业、修理业、加工业、旅宿业、理发业、沐浴业、劳务承揽业、仓库业、租赁业、代办业、行纪业、技术与设计业及公证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五万元。四、营业人如兼营前二点所列业别之营业，其各点所列业别销售额占各该点起徵点之百分比合计数达百分之一百者，应予课徵，其计算公式如下：（第二点所列业别之销售额∕第二点所列业别之起徵点）＋（前点所列业别之销售额∕前点所列业别之起徵点）≥１００％五、本令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参照：财政部今（12）日修正发布「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下称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买卖业等销售货物业别起徵点调高至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万元；装潢业等销售劳务业别起徵点调高至每月销售额5万元。财政部说明，起徵点系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6条规定授权由该部定之，旨在使小规模营业人负担合理税负前提下简化稽徵，期减轻营业人遵从成本及稽徵机关稽徵成本，小规模营业人其每月销售额如未达该起徵点者，免缴纳营业税。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起徵点前次调高系96年1月1日，近年来，物价上涨导致原免徵营业税之营业人销售额增加，可能超过现行起徵点而成应课徵营业税，外界屡反映应配合物价上涨情形调整起徵点，为反映实情，该部参酌96年1月迄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上涨幅度25%，调高起徵点如上述。预估受惠家数约12万家营业人，增加减税利益约10.68亿元。财政部表示，本次调高之起徵点规定，首次适用於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缴纳期间为114年5月1日至10日之查定课徵营业税案件，小规模营业人查定之销售额未达调整后起徵点者，因免缴纳营业税，将不会收到营业税查定课徵（405）核定税额缴款书。&amp;nbsp;&amp;nbsp;◎113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於114年1月开始，网路申报凭单可免填发（12/13）113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及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截止日为114年2月5日，网路申报至当日午夜12时止，可多利用网路申报，不受上班时间限制，网路上传资料即完成申报作业。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第92条、第92条之1及第102条之1规定，扣缴义务人、信托行为受托人及营利事业应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机关申报前1年度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等各式凭单，因114年1月遇春节有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之情形，故申报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扣缴单位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凭单且所载之所得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可适用凭单免填发规定，如以网路申报，只需於申报系统内凭单填发方式勾选「免填发」或「电子凭单」，就不用再寄发纸本凭单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发时，仍应填发凭单。&amp;nbsp;&amp;nbsp;◎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相关资讯应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以免受罚（12/18）财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确实依限将电子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及买受人载具识别资讯传输至该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传输存证者得按次处行为罚。为顺利推动，该部已完成订定及修正相关子法规及行政规则，同步施行。财政部说明，依修正后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及修正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20条之1规定，电子发票相关资讯存证时限，仍维持现行规定，并未改变，亦即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为2日、买受人为营业人者为7日，空白未使用之电子发票字轨号码及总、分支机构配号档为次期开始10日内；仅修正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之作业方式。现行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折让单）得由双方合意由买方或卖方开立及传输至平台存证，惟基於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后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1项规定卖方营业人负有依限据实传输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之义务，复考量其已具资讯能力，为事责一致，业修正折让单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并依规定时限传输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营业人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传输存证电子发票相关资讯，按修正增订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并得按次处罚；如属违章情节轻微，例如：营业人经国税局第1次通知后即依限据实补正，可依修正增订之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3规定免予处罚。另考量营业人需时配合上开折让单开立规定修正资讯系统及帐务处理流程，该部已订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为期6个月）为辅导期，针对营业人开立折让单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者免处行为罚，该部吁请营业人配合规定及时调整因应，避免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4年7月1日起）发生逾规定时限传输存证而受处罚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财政部最后表示，为使营业人更清楚上述规定，各地区国税局官网已建置「电子发票资讯存证宣导专区」，提供法令规定、懒人包（中、英文版）及专人谘询窗口，供外界查询，并全面辅（宣）导辖内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且将近期曾发生传输异常情形之电子发票加值服务中心及营业人列为重点辅导对象。&amp;nbsp;&amp;nbsp;◎建设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新制之房地，应於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课税年度认列收入（12/18）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云林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税新制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依据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规定，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交易日之认定，系以所出售房屋、土地於地政机关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但建设公司常因未依房地实际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日所属年度认列收入，以致短漏报营业收入、房地交易所得及应纳税额，而遭受补税处罚。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列报营业收入净额9,960余万元，系出售自地自建已完工24户建案中之16户房地（余8户帐列待售房地），惟查与搜集课税资料未合。经选查并审阅甲公司所提示之相关帐簿凭证、买卖合约及建物、土地登记誊本等资料，发现待售房地其中2户已分别於111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30日登记移转，依规定应将该2户房地收入一并认属111年度，核计该年度短漏报营业收入1,220余万元，漏报房地交易所得额280余万元，除补徵税额外，并核处罚锾。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应依地政机关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实际交易日期，正确认列营业收入及报缴所得税。&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应依实际营业项目选填正确行业代号报缴（12/18）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云林分局表示，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下称扩大书审要点）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常因未依实际营业项目申报正确的行业代号，以致电脑交查异常，而被列选调帐查核。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税籍登记行业代号有「6700-12不动产投资开发」、「6811-12不动产租赁」，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以行业代号「6700-12不动产投资开发」之扩大书审纯益率7%办理申报。经分析发票开立情形并调帐查核后，发现甲公司开立销项发票之品名均为租金，因未提示相关帐簿文据，爰依所得税法第83条规定，按实际经营业别「不动产租赁」之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33%核定所得额，补徵税额34万9仟余元。该分局特别呼吁，营利事业应依实际经营业别选填正确行业代号与扩大书审纯益率，计算及报缴所得税，以符合扩大书审申报要件。如对於行业代号之适用有疑义者，可参考财政部统计处编印之「中华民国税务行业标准分类」相关行业名称及定义内容，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该分局另提醒，为使个人与营利事业之租赁所得税负衡平，财政部113年1月31日订定发布112年度扩大书审要点，已修正排除「自有不动产租赁（行业代号6811-12）」及「不动产转租赁（行业代号6811-13）」行业之适用。&amp;nbsp;&amp;nbsp;◎政院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至118年（12/19）为因应产业推动数位、净零双轴转型，及最新创新产业趋势，行政院会今（19）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期间至118年，适用项目新增「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并放宽资金投资新创事业门槛，以及调整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创新创业发展是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关键。为因应产业在数位、净零的双轴转型，本次「产业创新条例」修正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期间至118年；并且为因应最新创新产业趋势，适用项目新增「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加速百工百业落实智慧化与低碳化转型。卓院长进一步指出，本次修正案也放宽资金投资新创事业门槛，充裕新创事业资金，协助更多新创事业度过创业最为艰难的初创期，成为推动台湾成长的新动能。此外，国际情势日渐复杂，本次修正案调整对外投资管理机制，以落实保护我国产业关键技术，维护我国产业竞争力，并守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点如下：一、新增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等投资抵减项目，延长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之租税优惠适用期间（原定本年底落日，修正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止），并提高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由新台币10亿元上调至18亿元）。（修正条文第10条之1）二、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逾新台币15亿元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从事国外投资系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情形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修正条文第22条）三、调整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事业适用透视个体概念课税之出资额门槛与应配合投资於新创事业公司之比率及金额。（修正条文第23条之1）四、修正个人以现金投资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其投资金额得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之租税优惠适用条件。（修正条文第23条之2）五、增订缓课股票转让凭单申报期间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延长5日之规定，并修正未依规定列单之处罚对象及罚则。（修正条文第67条之1）六、修正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事业未依规定申报或填发扣缴凭单之罚则及滞纳金加徵标准。（修正条文第67条之2）七、增订公司实行投资未依规定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或已实行投资后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中央主管机关令其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修正条文第67条之3）八、修正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税优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覆享有本条例所定之租税优惠。（修正条文第70条）参照：「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amp;mdash;经济部新闻稿加速双轴转型、充裕新创事业资金、保护关键技术为协助产业数位化及低碳化双轴转型，协助新创事业募资，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经济部拟具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计9条文，相关租税优惠条文自114年起适用。因应产创条例第10条之1将於113年底届期，以及人工智慧（下称AI）创新应用及节能减碳趋势，本条文保留智慧机械、5G及资安项目，并另纳入AI及节能减碳，有助於引导台湾百工百业投资相关设备，落实AI化与低碳化双轴转型。另为配合产业投入智慧化、AI及低碳化等相关设备，申请适用金额上限由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延长优惠至118年12月31日止，可更为贴合产业升级转型所需。而为协助新创事业发展，本次亦同步修正第23条之1与第23条之2，其中第23条之1部分，将有限合伙创投事业的实收出资额门槛从现行3亿元降为1亿5千万元，并提高第3年度起投资新创事业须达一定金额或比率，以鼓励创投事业及早投入更多资金於新创事业。天使投资人投资新创亦有租税优惠，第23条之2投资门槛从现行100万元调降为50万元，而投资对象为5年内的新创事业，皆可持续获得资金协助，且天使投资人投入的产业范围属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者，每年可减除金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以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资金。此外，为保护关键技术及维持产业竞争力，第22条修正草案，透过聚焦投资管理范围，除投资达一定金额应事前申请核准外，另增列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等情形亦须事前申请；同时增订第67条之3中央主管机关配套管理权限，未申请核准实行投DATE资，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而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资，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本次修正施行后，期可带动产业升级转型、推动新创事业发展，更能保护关键技术。期望本次修正案送请立法院审议能尽速通过，俾利法案顺利实施，形成台湾产业转型升级的助力。&amp;nbsp;&amp;nbsp;◎个人采房地合一课税案件，大屋换小屋亦得适用重购退（抵）税规定（12/19）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个人买卖自住房地重购退（抵）税规定，如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且出售前1年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无论是「先购后售」，或是「先售后购」，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移转登记时间差距在2年内，均可申请适用重购退税或抵税优惠，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计算应退还或扣抵税额，「大屋（旧）换小屋（新）」亦可适用。该所举例说明，张先生於108年5月1日以2,500万元买入A房地供自住，於111年8月1日出售A房地并完成移转登记，出售价额3,000万元，并已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额133万元（成交价额3,000万元&amp;mdash;成本2,500万元&amp;mdash;费用120万元＝课税所得额380万元；课税所得额380万元*税率35％＝应纳税额133万元），另於113年6月1日以2,400万元买入B房地供自住并完成移转登记。因张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内并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出售A房地与购入B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可於113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内向申报的国税局申请退还出售A房地已缴纳的部分税款106.4万元（重购价额2,400万元/出售价额3,000万元＝0.8＜1；A房地已纳税税额133万元*0.8＝应退还税额106.4万元）。民权稽徵所再次提醒，申请重购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税扣抵或退还，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义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义重购符合条件者，皆得适用。但重购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营业使用）或再行移转时，将会被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审结算申报，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应分开计算所得（12/20）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凡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四规定之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其年度结算申报，书表齐全，自行依法调整之纯益率在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标准以上，并於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含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四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资额所得应纳税额）者，其申报案件可予以书面审核；至营业收入净额加非营业收入合计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自行依法调整纯益率已达扩大书审要点标准纯益率以上，倘因扣除述房地交易损失致纯益率未达标准者，仍可适用扩大书审要点申报。该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营业收入净额1,400万元、非营业收入160万元（含出售101年取得之房屋增益130万元及其他收入30万元），合计1,560万元，自行依扩大书审纯益率6%申报全年所得额93.6万元〔（1,400万元+160万元）*6%〕，其所得计算并不符合扩大书面审核要点计算规定，稽徵机关依前揭要点规定，将出售房屋增益130万元不并计非营业收入，而予重新核算该公司全年所得额，核定为215.8万元〔（1,400万元＋30万元）*6%＋130万元〕，依法调整补税24.44万元。该所呼吁，适用扩大书审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若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2条及第100条规定，单独计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损益， 若出售之房地属105年1月1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者，则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规定计算损益，不得迳依扩大书审纯益率计算全年所得额，以免因短报所得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amp;nbsp;&amp;nbsp;◎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类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办理凭单申报的相关说明（12/2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部分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所得税法修正三大重点摘要如下：一、扣缴义务人范围由责应扣缴单位主管及事业负责人等自然人，修正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二、给付非居住者应办扣缴的各类所得，其扣缴税款的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时，关於扣缴税款缴纳、扣缴凭单申报核验及发给期间，均延长5日。三、修正未依规定申报及填发凭单罚则，赋予稽徵机关得依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弹性裁罚的裁量权，扣缴单位的权益可以获得保障。该局说明，此次所得税法扣缴制度相关修正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扣缴义务人自114年1月1日起「给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类所得，其扣缴义务人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该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114年初办理113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因各类所得的「给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适用修正前规定，故於凭单扣缴义务人的栏位，仍应按责应扣缴单位主管或事业负责人等自然人身分填报。再者，114年1月底至2月初，适逢农历春节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依所得税法第92条第1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113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的申报期限，延长至114年2月5日（星期三，农历初八）；另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条规定各类应办理扣缴的所得，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的期间内，如果遇到前揭农历春节除夕至初三的国定假日，依修正后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规定，其扣缴税款的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也可延长5日。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21日给付非居住者员工乙年终奖金并扣取税款，依前揭所得税法修正条文规定，扣缴义务人为甲公司本身，有关给付非居住者员工乙薪资所得的扣缴税款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的期限，原为114年1月30日（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因所得税款扣报缴的期限，适逢农历春节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再延长5日至114年2月4日（星期二，农历初七）为止。&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12/2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据以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中华民国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惟计算扣抵限额时，应留意国外所得额系以国外收入减除其相关成本费用后之余额，而非迳按国外收入全数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该局举例说明，我国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减除其在菲律宾已缴纳之所得税额20万元后，申报自缴税额180万元（200万元－20万元）。惟查甲公司於计算境外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时，系以取得菲律宾A公司给付之管理服务收入100万元计算，未减除归属该笔管理服务收入之相关成本费用60万元，案经该局调整以境外所得额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计算可扣抵税额之限额为8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含境外所得之课税所得额1,000万元*税率20%）－192万元（境内课税所得额960万元*税率20%）〕，因甲公司申报境外可扣抵税额20万元超过限额8万元，依前开规定，核定调整补税12万元。营利事业若有取得境外收入，於计算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税额时，应留意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计算可扣抵税额限额，以免因不符规定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amp;nbsp;&amp;nbsp;◎营业人取得国内外股利收入应正确申报营业税（12/2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国内及国外），为简化报缴手续，得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后，将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汇总并计於当年度最后一期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股利收入包括现金股利及属未分配盈余转增资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配股部分。该局说明，计算当期或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两种扣抵方法之差异点及依直接扣抵法计算须注意事项如附表。营业人务必要留意将113年全年度自国内及国外所取得股利收入，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即113年度11&amp;mdash;12月期）的营业税免税销售额，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报缴营业税，以免因疏忽未予调整而遭补税处罚。附表：扣抵法计算方式及特点营业人较适用态样比例扣抵法按当期免税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扣抵比例；计算方式简单，但无法反映真实状态。当年度免税销售额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帐载未完备者。直接扣抵法按〔当年度全部可扣抵之进项税额&amp;mdash;专供免税销售额相对应之进项税额&amp;mdash;应免税销售额共同使用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计算）〕计算可扣抵之进项税额；须帐簿记载完备，较贴近事实状态。当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无其他免税销售额，或不得扣抵比例较高，经试算较为有利者。依直接扣抵法计算须注意事项帐簿记载须完备且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购买国外劳务之实际用途系专供应税营业用、专供免税营业用及供上述两种共同使用者。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兼营营业人於调整报缴当年度最后1期营业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经会计师或税务代理人查核签证。（1）经营制造业者。（2）当年度销售金额合计逾新台币10亿元者。（3）当年度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合计逾新台币2,000万元者。&amp;nbsp;&amp;nbsp;◎个人以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换入取得房屋时如有收取找补款之房地合一税申报规范（12/2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如换入房屋之价值低於换出土地之价值，自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找补款，等同出售参与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应依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该局说明，个人与营利事业房地互易时所收取之找补款，如前所述，相当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属销售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6目规定税率20%之适用。个人应以交易的成交价额（即找补款），减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费用、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转登记日至移转该土地予建商之移转登记日计算持有期间，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1至4目规定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课徵房地合一税。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以108年10月间受赠取得之土地与建商合作兴建房屋，111年4月间与建商交换取得房屋及找补款新台币（下同）570万元，甲君依收取之找补款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依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后，核算甲君参与合建之土地持有期间自108年受赠登记取得之日至111年4月移转与建商时点为超过2年，未逾5年，应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核定补徵税款63.3万元。个人以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时个人如有收取差额价金找补款部分，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按土地持有期间，向户籍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以正确适用之税率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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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2月份第511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3 Jan 2025 15:53: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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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仍应依限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12/2）... 3◎个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自住房地退（抵）税额规定，须有实际居住事实（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3◎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进项凭证所支付之营业税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4◎所得税法第17条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财政部113/12/3台财税字第11304656750号令）... 4◎雇主因补足旧制员工退休金预估数，得於实际提拨至退休准备金专户之年度以费用列支（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利事业CFC五大态样案件加强查核（12/6）... 6◎核释营业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认定基准（财政部113/12/6台财税字第11300607350号令）... 7◎个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相关租税优惠措施要件（12/10）... 8◎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之法定迟延利息，非属销售额范围，不课徵营业税（1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8◎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113.12.12.订定；114.1.1.生效）（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0号公告）... 8◎营业人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未依时限传输存证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行为罚（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4号令）... 9&amp;nbsp;◎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仍应依限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12/2）营业人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而注销税籍登记，仍应依法申报当期销售额及应纳税额！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第49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规定，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者，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如未依规定期限办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200元，不得超过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amp;nbsp;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向国税局申请自113年8月1日起注销营业税籍登记，因当期无销售额，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便未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嗣经国税局发现甲公司未申报113年7&amp;mdash;8月期营业税，虽无应纳税额，仍依营业税法第49条后段规定，处怠报金3,000元。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不论有无销售额，仍须於注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当期销售额及应纳税额。&amp;nbsp;&amp;nbsp;◎个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自住房地退（抵）税额规定，须有实际居住事实（12/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规定。对於房地所有权人因住所迁移等之实际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属自住换屋需求，为避免民众因租税负担而影响重购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个人出售自住房地，并另行重购自住房地，可申请税额扣抵或退还，惟须注意应有设籍及实际居住之事实。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出售及重购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无论系先售后购或先购后售，均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申请扣抵或退还税额，且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完成移转登记日时间差距应在2年内，另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的自住房地，重购的新房地如於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以避免投机。上开所称设有户籍并居住，除需有户籍迁入登记外，并应有实际居住事实，倘为符合形式要件所为之安排，与法令保障自住权益之立法目的有违，则无扣抵或退税的适用。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0年8月2日（登记日）以新台币（下同）1,300万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记日）买卖取得之A房地，并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嗣於112年4月27日以1,500万元重购B房地后，申请退还已纳税额，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君於110年5月10日登记取得A房地，同年7月5日签约出售，同年月7日始将本人之户籍迁入A房地，旋於同年8月2日移转登记予买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间（约3个月）每月用水仅1度及3度，用电则为基本底度，且无提示足资证明确有实际居住之相关证明文件，尚难认定有居住事实。另查甲君自105年起陆续买进数笔其他房地，仅持有数月即出售（最长5个月），均为短期持有不动产买卖交易，本案以客观使用状态而言，甲君并未实际居住於A房地，因此否准其重购退税之申请。&amp;nbsp;◎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进项凭证所支付之营业税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2/3）营业人年节前后举办尾牙或春酒活动，取得之场地租金、餐饮、表演费支出及购买摸彩奖品等相关进项税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相关进项凭证，属酬劳员工之货物或劳务，该等凭证所含之税额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若是将原购入备供销售之货物，转作员工摸彩奖品使用，且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入10台咖啡机作为尾牙摸彩奖品，取得统一发票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00,000元及进项税额10,000元，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於摸彩赠送员工时，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又甲公司另将进货原供销售之5台平板电脑，转作员工尾牙摸彩奖品，因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甲公司应依时价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之统一发票，该统一发票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如有误将酬劳员工货物、劳务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或有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之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amp;nbsp;◎所得税法第17条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财政部113/12/3台财税字第11304656750号令）一、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但书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指该等人租屋期间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或有以设定地上权方式之房屋使用权者。但该等人有下列情形之房屋，视为非其自有房屋，纳税义务人应於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详附件）供税捐稽徵机关核认：（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二、纳税义务人依前点规定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情事者，不适用之。附件：所得税法第17条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应检附证明文件一览表视为非自有房屋情形应检附证明文件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相关公告文件影本、载有建物座落及评估日期之「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危险标志」影本。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相关公告或认定文件影本。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无须检附。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一、服务单位在职证明影本、学生证影本（或就学缴费收据影本）、就医缴费收据影本及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二、纳税义务人书立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无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异地租屋之切结书。三、纳税义务人书立房屋於课税年度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切结书。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应并附各款规定之证明文件。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法院裁定书影本、通常保护令影本、暂时或紧急保护令影本。参照：自11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於新台币（下同）18万元内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财政部说明，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该部核释下列5种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落实照顾民众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点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财政部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之房屋符合上开视为「非自有房屋」认定原则者，於申报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国税局核认。财政部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之扣除金额（113年度为750万元）者，不适用之，以使政府资源有效运用。&amp;nbsp;◎雇主因补足旧制员工退休金预估数，得於实际提拨至退休准备金专户之年度以费用列支（12/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雇主依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第56条第2项规定，预估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时，须就不足支应数依法提拨款项到专户，因补足差额而提拨之金额得全数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该局说明，雇主依上开法律规定，应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内预估成就劳基法第53条或第54条第1项第1款退休条件劳工之退休金数额，其因补足上开差额，一次或分次提拨之金额，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71条第8款第4目规定，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该局举例，甲公司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退休金费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系110年底依劳基法规定，预估旧制员工退休金不足的差额，该费用虽於110年度提列入帐，惟实际提拨至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日期为111年3月30日，应於提拨年度（111年度）结算申报时依帐载结算金额自行调整，爰该公司110年度所得税经国税局调整剔除退休金费用100万元，补徵税额20万元。雇主如列报依劳基法规定提拨退休金费用，应注意符合查核准则第71条第8款第4目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之规定，以免发生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问题。&amp;nbsp;◎营利事业CFC五大态样案件加强查核（12/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期将对辖区内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进行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选案查核作业。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CFC选案查核作业，将针对以下态样加强查核：一、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关系企业之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CFC构成要件，但未揭露於关系人明细表或未申报CFC投资收益案件。二、营利事业已申报CFC符合豁免规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实质营运活动构成要件及CFC当年度盈余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门槛。三、营利事业申报CFC当年度亏损，其亏损计算是否正确。四、营利事业已申报CFC投资收益案件，其CFC当年度盈余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正确。五、营利事业选择将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计入CFC当年度盈余及申报CFC当年度亏损者，是否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10条规定期限检附或提供相关文件。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规定申报或短漏报CFC投资收益者，请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amp;nbsp;◎核释营业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认定基准（财政部113/12/6台财税字第11300607350号令）一、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路连线游戏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依本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规定，应於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为新台币4万元）时，即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二、营业人提供网路连线游戏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游戏币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且经查明该营业人对该等买卖双方之实名身分资讯设有验证机制，其要求卖方先交付游戏币及买方先支付价金系基於履约保证，并於网路交易平台揭示买卖双方对游戏币与新台币换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一）交易服务明细表，应包含可对应买卖双方每笔交易服务之买卖双方身分资料（例如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足以辨认身分之金融帐户等）与收付游戏币之交易日期、名称、数量、收付买卖价金及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之金额，并保存相关佐证文件。（二）收付买卖价金及收取交易服务费用资料，例如买卖双方及营业人之金融帐户、支票、汇款单或电子支付帐户收付情形。参照：财政部今（6）日核释，营业人提供网路连线游戏个人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游戏币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且经查明该营业人对该等买卖双方之实名身分资讯设有验证机制，其要求卖方先交付游戏币及买方先支付价金系基於履约保证，并於网路交易平台揭示买卖双方对游戏币与新台币换算比值（下称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付买卖价金等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财政部说明，近年网路连线游戏迅速发展，玩家间就游戏币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类交易均於线上完成且具高度隐匿性，为确保履约，营业人从事游戏币交易之外观形式采先买后卖模式营运，并搭配一定之买卖双方实名身分验证及履约保证机制，以预防诈骗及提升交易安全。举例来说，甲营业人於网路揭示A游戏币兑换新台币之比值为卖家比值140：1及买家比值130：1，乙卖家将出售130,000枚游戏币转入甲营业人经营之游戏帐号，甲即支付价金新台币（下同）929元（130,000&amp;divide;140）予乙；嗣丙买家向甲购买130,000枚游戏币，甲收到丙买家价金1,000元（130,000&amp;divide;130）后，将其游戏帐号内之130,000枚游戏币转入丙之游戏帐号。故就交易外观形式，甲营业人同时经手金流（买卖价金）及物流（游戏币），似属先买后卖A游戏币，惟倘按进销货模式认定，就甲销售予丙买家之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实务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卖家）时为个人，该个人如系向游戏营运业者购买游戏币，因该业者一开始已就销售额全额报缴营业税，於接续之交易为C2B2C情形下，本次甲营业人（即中间之B）将因无法向前手个人乙卖家（即C）取具进项发票申报扣抵，形成其售予丙买家（即C）时又按销售额全额课税之情形，将导致营业税税负增加；至於交易前手为营业人之情况（即B2B2C）下，因甲营业人可取具进项发票申报扣抵，其售予丙买家按进销项模式课徵营业税，尚不致发生按销售额全额课税之情形。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本令发布后，承前例，甲营业人向前手个人乙卖家购买游戏币时，可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付买卖价金等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71元（1,000元-929元）课徵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倘乙卖家为营业人时，甲营业人应按收取丙买家之价金1,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就其自乙卖家取得929元之进项发票申报扣抵，两者最终租税负担相同。财政部表示，考量是类营业人之产业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确有特殊性，且其服务对象包含游戏币买卖双方，为合理化其租税负担，爰该部释明前开课税规定，又依税捐稽徵法第1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本令发布时尚未核课确定之案件即可适用，以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财政部呼吁，依该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於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时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个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取得代价者，属销售劳务范畴，应於当月销售额达4万元（未来起徵点如有调整，依调整后金额）时依上开规定办理税籍登记。&amp;nbsp;◎个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相关租税优惠措施要件（12/10）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汇整个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自住房地免税额及重购自住房地扣抵（退）税额要件如下：&amp;nbsp;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万元购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万元出售，课税所得500万元，假设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择一适用自住房地免税额或重购扣抵（退）税额计算如下：&amp;nbsp;若同时符合自住房地免税额及重购自住房地扣抵（退）税额条件，得申请适用2项租税优惠，以保障自身权益。◎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之法定迟延利息，非属销售额范围，不课徵营业税（12/10）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因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基於双方约定或经诉讼、非讼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之迟延利息，尚非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代价，不课徵营业税。营业人可自行检视若有上述情形而误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可填写申请书叙明事由，并检附该期营业税申报书及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更正营业税申报资料。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公司销售1台机器设备，由於买方付款迟延，经过协商后，双方约定买方另应支付1笔迟延付款利息给公司，该笔迟延利息是否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综上所述，不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amp;nbsp;◎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113.12.12.订定；114.1.1.生效）（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0号公告）主旨：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第四项。公告事项：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如附件。附件：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存证资讯存证时限存证时限特别规定一、开立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二、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应记载事项。三、电子发票更正、作废资讯。四、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买受人为营业人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营业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规定时限存证资讯者，得於事由消灭之翌日起算三日内，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可补正时限。自发票开立、更正、作废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之翌日起算七日内。自发票开立、更正、作废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之翌日起算二日内。五、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其以财政部核准载具索取电子发票之载具识别资讯及发票随机码、捐赠云端发票或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资讯。&amp;mdash;同发票开立存证时限。发票开立后变更捐赠或列印资讯者，自发生之翌日起算二日内。六、空白未使用电子发票字轨号码。七、总、分支机构电子发票字轨号码之配号资讯。每二月为一期，自次期开始十日内。说明：一、本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二、本表存证资讯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公告之电子发票资料交换标准讯息建置指引；存证期间之末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长。三、本表第六点及第七点所列应存证资讯，营业人之总机构申请配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电子发票字轨号码者，由总机构营业人依规定时限传输。&amp;nbsp;◎营业人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未依时限传输存证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行为罚（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4号令）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者，应由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折让单），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所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其於114年6月30日以前开立折让单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主管税捐稽徵机关应加强辅导，免依同法第48条之2规定处罚。</description>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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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1月份第510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12 Dec 2024 09:08:2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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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本期目录】◎销售货物或劳务给小规模营业人，应开立三联式发票（11/1）... 2◎营利事业逾期缴纳应纳税额情节轻微适用盈亏互抵规定（财政部113/11/01台财税字第11304553700号令）... 2◎营利事业办理决清算申报，应注意申报期间规定，以免逾期申报（11/4）... 2◎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驻台外交机构或其人员，应开立零税率统一发票（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经营实体店面有新增网路销售业务应办理变更税籍登记，并於网页登载详细营业资讯（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营业人解散或歇业，须向国税局申请注销税籍登记（11/6）... 2◎营利事业CFC选案查核四大重点（11/7）... 2◎营业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请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统一发票是否为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以免受罚（11/7）&amp;nbsp; 2◎房地合一税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转登记日为准（11/8）... 2◎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11/11）... 2◎投资型保单收益之课税时点（11/12）... 2◎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短漏报所得额计算方式说明（11/15）... 2◎核释行政法人视同政府机关免徵印花税、房屋税及地价税（财政部113/11/15台财税字第11300609900号令）... 2◎营业人出租土地无偿取得建物，应开立统一发票（11/18）... 2◎个人出售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应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为基准计算房地交易损益（11/20）... 2◎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区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别适用课税规定（11/20）&amp;nbsp;&amp;nbsp;&amp;nbsp; 2◎赠与海外财产予子女应申报赠与税（11/20）... 2◎营利事业处分国外基金所得，应并计所得课税（11/25）... 2◎营利事业列报因债务人破产宣告致债权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应留意列报年度（1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2◎机关团体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11/28）... 2◎114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课税级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财政部113/11/28台财税字第11304670610号公告）&amp;nbsp;&amp;nbsp;&amp;nbsp; 2◎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金额210,000元（财政部113/11/28台财税字第11300641170号公告）&amp;nbsp;&amp;nbsp;&amp;nbsp; 2◎公告114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应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2条之1第1项各款所列之金额（财政部113/11/28台财税字第11304671330号公告）... 2◎公告114年度营利事业及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之基本所得额金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之金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保险死亡给付金额（财政部113/11/28台财税字第11304670110号公告）... 2◎销售货物或劳务给小规模营业人，应开立三联式发票（11/1）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不论买受人是否使用统一发票，均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9条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者，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并载明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如开立二联式发票，因未载明买受人统一编号，涉有应行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的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金额最少1,500元，最高可罚15,000元。该局近期发现有品牌业者，销售货物及劳务给加盟的小规模营业人，收取权利金及销货收入，只开立二联式发票作为双方交易凭证，虽主张已申报销售额，无逃漏税意图，但因发票上未载明买受人统一编号，仍应按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处罚。小规模营业人虽非属加值体系营业人，免用统一发票，但依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其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仍可就其申报进项税额的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该局呼吁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销售对象即使为小规模营业人，仍应开立载有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的三联式发票，以供小规模营业人申请扣减进项税额，并免自身受罚。&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逾期缴纳应纳税额情节轻微适用盈亏互抵规定（财政部113/11/01台财税字第11304553700号令）一、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第75条第1项与第2项及第76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於当期决算申报或清算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所得税申报，计算其应纳税额，於申报前自行缴纳，并检附自缴税款缴款书收据依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爰营利事业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应依上开各规定於法定申报期间内自行缴纳应纳税额，并办理所得税申报，始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盈亏互抵规定「如期申报」要件。二、营利事业逾期缴纳上开申报应自行缴纳税额，惟未符合税捐稽徵法第20条第1项应加徵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及「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三、本令发布时，尚未核课确定案件，得适用本令规定。&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办理决清算申报，应注意申报期间规定，以免逾期申报（11/4）营利事业办理决清算申报时，应确认决议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日期及主管机关核准日期，以利计算决清算期间与申报期间，并在规定申报期间内办理决清算申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於主管机关核准文书发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内，申报截至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日之决算期间所得额；并应於实际办理清算完结之日起30日内，申报清算期间之清算所得。为利营利事业了解，该局胪列决清算期间与申报期间说明如下表：&amp;mdash;决清算期间申报期间决算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年度开始日至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之日主管机关核准文书发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内清算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日之次日至清算完结之日清算完结之日起算30日内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机关发文日期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书，并於112年10月30日办理清算完结，其决清算期间与申报期间图释如下：营利事业经决议解散后，未依前揭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期限申报当期决算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amp;nbsp;&amp;nbsp;◎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驻台外交机构或其人员，应开立零税率统一发票（11/5）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遇到驻台外交机构人员前来购买应税货物或劳务，并出示外交部核发之「免徵营业税证明卡」（下称免税卡），该如何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营业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免税卡系基於对等互惠原则，由我国与他国就派驻享有外交官待遇人员，双方同意给予免税待遇。为营造友善购物环境，提高免税卡使用便利性，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给持有免税卡之驻台外交机构或其人员时，应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扣除营业税后之金额收款；例如销售之应税货物定价为新台币（下同）1,050元，则应扣除内含营业税50元，以1,000元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勾选零税率，并於「买受人名称」栏位载明「驻台外交机构或其人员名称」，且於「凭证备注」栏位载明免税卡上免税证证号，由负责采购业务或享受免税待遇之买受人於该凭证上签名。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项第6款规定，营业税税率为零者不适用给奖规定，该张发票不得兑领统一发票中奖奖金。&amp;nbsp;&amp;nbsp;◎经营实体店面有新增网路销售业务应办理变更税籍登记，并於网页登载详细营业资讯（11/5）营业人经营实体店面已办妥税籍登记，但新增网路销售业务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税籍登记？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税籍登记规则已於112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网域名称、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如同实体店面营业人之营业地址，属重要资讯且已纳入税籍应登记事项。已完成税籍登记营业人，有利用自有或他人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及网路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情形，应主动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变更税籍登记事项，增列上开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并於网路销售页面及相关应用软体或程式之明显位置，详细登载「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以利消费者辨识营业人资讯，保障消费者权益。该局举例说明，王小姐原本经营实体服饰店，并已办理税籍登记，为了拓展客源，想要新增网路销售业务，则王小姐应填具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网域名称、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等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并应於销售网页及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明显位置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以利消费者辨识，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amp;nbsp;&amp;nbsp;◎营业人解散或歇业，须向国税局申请注销税籍登记（11/6）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向所在地市政府申请核准解散，为何未接获国税局核准注销税籍登记公文？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已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之营业人终止营业，除应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或县市政府）办理解散或歇业登记外，尚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0条第1项及税籍登记规则第10条规定，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申请书，向所辖国税局申请注销税籍登记，如属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应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应按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规定，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一并向所辖国税局申报。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9月20日决议解散，除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外，并应於113年10月5日前填具「营业人注销登记申请书」，连同当期营业税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向所辖国税局办理注销税籍登记。民众容易将公司或商业登记与国税局主管之税籍登记混淆，营业人倘有解散或歇业情事时，应留意注销税籍登记。&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CFC选案查核四大重点（11/7）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期将对辖区内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进行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选案查核，请营利事业自行检视申报内容，如有短漏报CFC投资收益情事者，请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CFC选案查核作业，将对四大态样案件加强查核：一、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关系企业之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或对该低税负区关系企业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构成要件，应申报而未申报CFC投资收益案件。二、营利事业已申报CFC符合豁免规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实质营运活动构成要件及CFC当年度盈余是否符合微量盈余豁免门槛。三、营利事业已申报CFC当年度亏损案件，其亏损之计算是否正确。四、营利事业已申报CFC投资收益案件，其CFC当年度盈余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正确。&amp;nbsp;&amp;nbsp;◎营业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请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统一发票是否为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以免受罚（11/7）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一经稽徵机关查获，除依法追缴营业税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惟营业人如能证明确有进货事实，且实际交易对象已依法补税处罚，符合营业税法第51条第2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第1项但书规定，可补税免罚。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5月间以乙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经该局查获乙公司系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甲公司涉嫌虚报进项税额5万元，所幸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资讯及帐簿凭证保存完备，主张实际销货人为A君，经查证确系A君持乙公司开立之发票交付甲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A君承认违章事实经补税处罚，甲公司则以有进货事实经核定补徵营业税5万元并免罚。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除应确认交易对象外，并注意取得之进项凭证，是否为该销货之营业人所开立，如因一时不察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统一发票，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配合稽徵机关查核指出实际交易对象，如经查证确有进货事实及该项凭证确由实际销货之营业人所交付，且实际销货之营业人已依法处罚者，可免於处罚。另外，若纳税义务人涉及前揭违反法令情事，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辖属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亦可免於处罚。&amp;nbsp;&amp;nbsp;◎房地合一税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转登记日为准（11/8）房地合一税制下，出售以买卖方式登记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上记载之登记日期，并非签订买卖契约日。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属房地合一税之课税范围。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认定，除有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3点及第4点但书规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或拍定取得等）外，应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4年11月间与乙君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书，以总价1,300万元购入土地，因故迟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於110年9月间出售并办妥移转登记，成交总价2,000万元，经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所得额为650万元。甲公司於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认为土地於104年11月间即签约购买，非属房地合一税之课税范围，故将出售土地所得额列报为免税所得，而未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按规定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经国税局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遭处罚锾。该局提醒，出售房地应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时点，正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相关规定，以免遭补税处罚。&amp;nbsp;&amp;nbsp;◎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11/11）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amp;divide;全部遗产总额）〕。该局举例，甲君於113年1月间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其得抵缴限额之计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系甲父於划设前取得，虽甲君於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二、倘甲君於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系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amp;nbsp;&amp;nbsp;◎投资型保单收益之课税时点（11/12）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於99年1月1日起购买投资型保单，如保单连结之投资标的或专设帐簿资产之运用标的发生收益，应於该「收益发生年度」，按所得类别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所得，由要保人并入当年度所得额申报纳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该局说明，有关个人投资型保险所得之课税规范，按财政部98年11月6日台财税字第09800542850号令规定，个人投资型保险契约之收益发生年度，系指契约所连结投资标的或专设帐簿资产运用标的获配收益之年度。易言之，上开收益发生年度即指保险人将投资收益计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资帐户日」之所属年度；是以，当投资帐户价值因获配投资收益致金额增加时，即表收益已发生。又个人购买之投资型保单如系连结境外之投资标的者，该投资收益则属海外所得，应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纳税。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甲君已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其与配偶购买投资型保单获配之投资收益，经该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110年度分别有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12,000,000元及1,900,000元，合计13,900,000元，经该局加计综合所得净额、扣除免税额6,700,000元后，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核定应补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系争海外所得并未汇入其银行帐户，依收付实现原则，该所得尚未实现云云，嗣经该局以该投资收益业经分配至申请人及配偶之投资帐户，要保人对於该等收益即可自由处分运用，无论是否经提领，均属已实现之所得，遂驳回其复查申请。纳税义务人於课税年度有获配投资型保单之投资收益时，於该收益发生年度，应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於办理综合所得税时一并申报，如纳税义务人仍有疑义，得检附相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所辖之稽徵机关确认，以利正确申报综合所得税。&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短漏报所得额计算方式说明（11/15）营利事业采扩大书面审核方式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发现短漏报收入，依「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扩大书审要点）规定，其漏报所得额之计算，视短漏报营业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报，及短漏报非营业收入金额多寡而定。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有营利事业误以为经查获短漏报收入，仅需依适用之扩大书审纯益率计算漏报所得额，惟扩大书审要点第10点明定短漏报营业收入之成本已列报者，应按全额核定漏报所得额；成本未列报者，得适用同业利润标准毛利率核计漏报所得额，但不超过当年度全部营业收入净额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之所得额为限。另短漏报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下同）10万元以下者，按全额核定漏报所得额，超过10万元，得就其短漏报部分查帐核定并入原申报所得额。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2年经营服饰类商品网路购物，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营业收入500万元及非营业收入0元，并申报适用扩大书审依纯益率6%计算所得额30万元，应纳税额6万元，惟经国税局查得A公司漏报营业收入500万元且成本未列报，另有漏报利息收入5万元，漏报营业收入部分应按经营网路购物（服饰类商品）业别（标准代号：4871-15）之同业利润标准毛利率23%核定漏报所得额115万元，加计原申报所得额30万元后，合计145万元，已超过全部营业收入1,000万元依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12%核定所得额120万元，故前揭营业收入核定所得额以120万元为限，再加上漏报利息收入5万元，应核定所得额为125万元，应纳税额25万元，扣除已申报税额6万元，依法补徵19万元营利事业所得税，并依规定处罚。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仍应依规定设置帐簿记载，并取得、给与及保存凭证，核实申报收入。如有短漏报所得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仅须加计利息免予处罚。&amp;nbsp;&amp;nbsp;◎核释行政法人视同政府机关免徵印花税、房屋税及地价税（财政部113/11/15台财税字第11300609900号令）依行政法人法第2条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为执行涉公权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务之公法人，适用印花税法、房屋税条例及土地税法有关地价税之规定时，视同政府机关：一、其书立应负纳税义务之各种凭证，得比照印花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免纳印花税。二、其使用之公有房地，自114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税条例第14条第1款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免徵房屋税及地价税；其使用之自有房地，无出租或营业情形者，自同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4款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免徵房屋税及地价税。参照：财政部说明，经洽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意见，行政法人组织性质虽与政府机关有别，惟其执行之公共任务具较低之公权力，仍为可执行涉公权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务之公法人，为广义政府组织之一环，为利行政法人推动公共事务，该部爰发布解释令，行政法人视同政府机关，其书立凭证及使用公有房地，得比照免徵印花税、房屋税及地价税；行政法人使用之自有房地，因权属非公有而仍为私有，如无出租或营业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无偿供政府机关使用，免徵房屋税及地价税。财政部补充说明，依特别法优於普通法之法律适用原则，倘行政法人使用之房地已符合其他法律（如国有财产法、住宅法及都市更新条例等）规定免税者，自应优先适用。&amp;nbsp;&amp;nbsp;◎营业人出租土地无偿取得建物，应开立统一发票（11/18）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因近年土地取得价格及营建成本飙涨，部分地主未选择自行建屋出租，改由承租人出资兴建房屋，以换取无偿使用该土地或支付较低廉之租金，并约定於租赁期满后将该房屋无偿移转出租人，类此租赁模式，双方营业人均应於房屋移转所有权日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营业税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次依财政部96年5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604520980号令释，营业人向另一营业人承租土地，并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义自费兴建房屋，因土地租赁关系消灭，移转该房屋所有权与出租人者，该房屋应认系承租土地之对价，承租人及出租人均应於所有权移转日按房屋之时价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土地，约定由承租人乙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乙公司自己名义自费兴建厂房，嗣於112年间因土地租赁关系消灭，甲公司取得该厂房所有权，惟未依该厂房之时价开立租金收入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经查获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亿5千余万元，除补徵营业税787万余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393万余元；另乙公司虽於移转厂房时已开立统一发票，惟未取得甲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裁处罚锾1百万元。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倘因一时疏忽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amp;nbsp;&amp;nbsp;◎个人出售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应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为基准计算房地交易损益（11/20）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如实际分回房地价值等於可选配价值，於房地交换时，免报缴房地合一税，惟日后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应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为准，尚不得将营利事业於房地互易时开立统一发票所载含税销售价格（下称互易发票金额）计入。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如实际分回房地价值高於可选配价值而给付差额价金，於房地交换时，免报缴房地合一税，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计算，应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计给付价金认定；如实际分回房地价值低於可选配价值而收取差额价金，该差额价金核属出售参与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换时，应报缴房地合一税，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计算，应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价金部分之金额认定。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人甲君於105年12月间以700万元买卖取得A地，嗣以A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并分回B房地（实际分回房地价值等於可选配价值），甲君於111年1月间以2,400万元出售B房地时，误以A地原始取得成本700万元加计互易发票金额750万元列报房地合一税之取得成本为1,450万元，经该局减除互易发票金额750万元，并以甲君於合建前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万元认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间（超过5年，未逾10年）适用税率20%计算补徵税额150万元〔（申报成本1,450万元&amp;mdash;核定成本700万元）*适用税率20%〕。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嗣出售分回之房地，应特别注意房地合一税取得成本的计算规定，以免误列报成本，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区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别适用课税规定（11/20）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该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后，分别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旧制）或同法第4条之4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其属前者（旧制）免纳所得税部分，方可将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为应课徵所得税者（新制），第40栏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笔土地产生利得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全数列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并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5,000万元，嗣经该局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系在108年，相关交易所得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营利事业於当年度有出售土地时，务必留意土地取得日，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致短漏报所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amp;nbsp;&amp;nbsp;◎赠与海外财产予子女应申报赠与税（11/20）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予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子女，未申报赠与税，而遭补税及罚锾。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税之课徵对象及范围，以赠与人是否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赠与人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赠与财产之所在地，无论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惟赠与人如为经常居住在境外之国民，仅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时，始应课徵赠与税。因此，经常居住在境内之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给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当年度赠与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申报赠与税。该局举例，甲君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於112年初赠与纽西兰房地予其居住於该地之子乙君，因误以为赠与境外财产予他人，非属赠与税之课徵范围，而未向国税局申</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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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0月份第509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8 Nov 2024 16:21: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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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本期目录】◎个人出售以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应如何认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间（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2◎自110年7月1日起，个人出售预售屋，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10/1）... 2◎境外网购次数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价免税次数，须缴纳税费（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3◎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3◎山陀儿台风来袭，灾损减免三步骤（10/1）... 4◎扣缴义务人应按所得人身分别依规定之扣缴率办理扣缴并依限申报扣缴凭单（10/2）&amp;nbsp;&amp;nbsp;&amp;nbsp; 4◎营利事业依住宅法免徵营业税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请放弃免税（10/4）... 4◎经济部预告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助攻产业AI升级、净零转型与扩大新创募资管道（10/4）&amp;nbsp;&amp;nbsp;&amp;nbsp; 5◎营业人销售劳务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华民国境内，纵取得外汇收入，仍应课徵营业税（10/8）&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利事业申请延期提示CFC财务报表之相关规定（10/9）... 6◎专利权未经核准登记及出价取得者，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有关计提摊折之规定（10/11）&amp;nbsp;&amp;nbsp;&amp;nbsp; 7◎载有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之中奖发票可以兑领奖金（10/14）... 7◎修正「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财政部113/10/14台财税字第11304638560号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8◎个人出售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须移转与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10/15）&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得否扣抵销项税额？报你知！（10/17）&amp;nbsp;&amp;nbsp;&amp;nbsp; 9◎营利事业列报派驻海外相关人事费用应符合收入费用配合原则！（10/22）... 10◎营业人销售容积移转权益应视为销售劳务课徵营业税（10/23）... 10◎因调职而转售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20%优惠税率规定之适用（10/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1◎个人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除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外，也要申报营业税（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个人出售继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计算（10/29）... 12◎个人出售以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应如何认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间（10/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认定，原则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的房地，该出售土地的取得日，为个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间，均以该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间为准。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1年6月购买A地，107年8月与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发使用执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将分配取得的B房屋连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属旧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兴建完成核发使用执照后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其持有期间自甲君购买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转登记予买受人为止，计9年7个月，惟甲君误认该房屋亦属於旧制，未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并处以罚锾。若有出售与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应留意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间及适用新旧制等重要事项，并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以免漏未申报而遭补税及处罚。&amp;nbsp;&amp;nbsp;◎自110年7月1日起，个人出售预售屋，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10/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个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为房屋、土地交易，不论获利或亏损，都必须在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该局说明，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产市场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预售屋价格赚取高额利润，却缴纳低额或未缴纳所得税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税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条之4第2项规定，将预售屋交易，纳入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又房地合一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的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其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税款缴纳收据。如未依限办理申报，依同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10月间以1,600万元买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签订买卖契约书，以1,800万元出售，於出售当时该预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领得使用执照，甲君误认该预售屋交易的所得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款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规定，於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并裁处罚锾。另辅导免於112年度综合所得结算申报期间，办理111年度该预售屋的财产交易所得申报。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应於买卖契约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民众如有未依限办理申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可免於处罚。&amp;nbsp;&amp;nbsp;◎境外网购次数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价免税次数，须缴纳税费（10/1）基隆关表示，依进口货物低价免税规定，同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免徵关税与海关代徵的营业税及货物税，但菸酒、实施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及经认定次数频繁者不适用。其中进口次数频繁的认定原则如下：一、同一纳税义务人於半年度内进口货物适用同条项的免税规定放行逾6次者。二、前开所称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三、进口次数的认定时点，以报单所载进口日期为准，并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计算。基隆关提醒，可利用「关港贸单一窗口」查得进口货物低价免税限额次数资料，以符合每半年6次低价免税优惠。&amp;nbsp;&amp;nbsp;◎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10/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遗产核课遗产税，惟生存配偶该受赠取得之财产，属於民法第1030条之1所称「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且非属被继承人死亡日「现存」财产，於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下称分配请求权扣除额）时，不得列入被继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财产分配范围。该局进一步说明，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规定：「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二、慰抚金。」该条文但书所称「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应包含任一方对他方配偶赠与的财产在内。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生前於113年1月1日赠与配偶乙君土地1笔，赠与价额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嗣甲君113年4月1日死亡，继承人依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将该赠与土地并列为甲君所遗财产，申报遗产总额计3,000万元，并列报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1,400万元〔（被继承人婚后财产3,000万元-生存配偶婚后财产200万元）/2〕，经该局以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3,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於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的财产，非死亡日现存财产，不得列为请求权范围，核认被继承人列入分配的婚后财产2,000万元；另有关申报配偶乙君婚后财产200万元部分，并未包含前揭受赠自甲君的财产1,000万元，按申报数核认生存配偶列入分配的婚后财产200万元，核定甲君遗产税案之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为900万元〔（2,000万元-200万元）/2〕。继承人申报分配请求权扣除额遗产税案件，其中属於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生存配偶的财产，均不列入双方剩余财产范围计算可扣除金额。&amp;nbsp;&amp;nbsp;◎山陀儿台风来袭，灾损减免三步骤（10/1）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山陀儿台风来袭，请民众随时注意台风动向并做好防灾准备，注意自身安全，若发生财产损失，可申请所得税及营业税等税捐减免。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遭遇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时，记得把握灾损减免三步骤，「拍照存证」、「检附文件」及「申请减免」，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该局并提供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及菸酒税等税目之减免规定请详「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将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积极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事宜。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也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税捐减免。附件：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PDF&amp;nbsp;&amp;nbsp;◎扣缴义务人应按所得人身分别依规定之扣缴率办理扣缴并依限申报扣缴凭单（10/2）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给付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属扣缴范围之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89条、第92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於给付时扣取税款，并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公库缴清税款及申报主管稽徵机关扣缴凭单，若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或依限申报扣缴凭单义务，主管稽徵机关将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规定，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居住者）系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我国境内者」（即於一课税年度内在我国设有户籍，且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我国境内」），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而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义者，则属非居住者。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给付非居住者乙君股利及薪资所得计441余万元，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取税款计88余万元，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补缴短漏扣缴税款及补申报扣缴凭单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前段规定裁处罚锾51余万元。&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依住宅法免徵营业税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请放弃免税（10/4）营利事业提供社会住宅出租服务收取之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免徵营业税，该免徵营业税之租金收入，并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各款规定之免税项目，无同条第2项规定放弃免税之适用。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参加市政府社会住宅包租代管计画，其提供社会住宅出租服务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免徵营业税。惟该公司嗣后具文向财政部申请放弃适用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销售社会福利劳务免徵营业税之规定，经财政部以甲公司系依公司法设立之营利事业，并非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所称之「社会福利团体」、「社会福利机构」或「劳工团体」等非营利事业，且其系将所有建物部分套房委托包租代管业者，参加市政府办理社会住宅包租代管计画，显非提供社会福利劳务，亦非受市政府委托代办社会福利劳务，且此社会住宅包租代管之免税租金收入并非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所称之免税劳务，乃否准该公司放弃免徵营业税之申请，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该局进一步说明，税捐之减免核属租税优惠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定之，住宅法系基於国家住宅政策及人民居住基本权之考量，对於此部分税捐之核课乃特别规定营业人免税之待遇，且未明文赋予放弃免税待遇之选择权，另各法规给予免税之租税优惠时，有其特殊之立法目的及欲达成之政策目标，因而，纳税义务人得否申请放弃免税之适用亦应由法律明定，尚不得由纳税义务人在法无明文下可自行放弃免税之适用。&amp;nbsp;&amp;nbsp;◎经济部预告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助攻产业AI升级、净零转型与扩大新创募资管道（10/4）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将於113年12月31日届期，为利产业因应人工智慧（AI）与全球净零排放趋势，促进投资新创事业，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本部订於113年10年5日起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广纳意见。本部产业发展署已召开4场座谈会，邀请产业公协会及相关单位搜集意见，研拟修正第10条之1、第23条之1、第23条之2等条文，另本部投资审议司研提增修产创条例第22条、第67条之3等条文。修正重点如下：一、第10条之1：（一）鼓励产业持续智慧升级、配合5G应用商机与资安防护日趋重要，保留现行智慧机械、5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并检讨智慧机械现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阶智慧制造迈进。（二）因应AI应用快速发展，为鼓励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我国2050净零排放目标，增订人工智慧、节能减碳项目，促进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三）配合适用项目增加，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期产业多投资AI与节能减碳设备，加速数位与净零双轴转型。（四）施行期限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一致。二、第22条：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从事国外投资系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投资之事由。三、第23条之1：有限合伙创投事业之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其中投资新创事业金额比例提高至50%，以引导有限合伙创投事业资金可多挹注於新创事业。四、第23条之2：除现行个人投资设立2年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规定外，增订个人投资设立2年以上未满5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适用本条租税优惠，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营运发展所需资金。五、第67条之3：增订「公司未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及「已实行投资后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经本部综合评估各界意见并据以修正后，将函报行政院及送请立法院审议，期能於立法院本会期完成修法程序，除第22条及第67条之3另订施行日期外，第10条之1、第23条之1及第23条之2可如期於114年1月1日起施行，协助产业数位及净零双轴转型，促进创业投资事业与新创事业发展。&amp;nbsp;&amp;nbsp;◎营业人销售劳务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华民国境内，纵取得外汇收入，仍应课徵营业税（10/8）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又按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适用零税率应具备之文件为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取得外汇未经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实务上发现营业人误以为劳务买受人位於境外并取具收取外汇证明，该劳务即可申报适用营业税零税率。实则倘劳务之提供地在境内、使用地也在境内，纵然取得外汇收入，仍无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零税率之适用，营业人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接受国外A公司之委托，对国内乙公司所制造之产品提供安全性检测服务，因该服务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国内，即便取得国外A公司之外汇收入新台币（下同）63万元，亦非属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范畴，该外汇收入63万元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5%营业税3万元（＝63万元&amp;divide;1.05*5%）。营业人如有取得国外汇入之劳务报酬时，应检视其服务合约，确认该劳务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报缴营业税有误适用零税率之销售额，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法补报补缴营业税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申请延期提示CFC财务报表之相关规定（10/9）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并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税结算申报，我国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均适用CFC制度，应於申报时依规定格式揭露相关资讯及检附CFC之财务报表。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未能依限检附前开文据，申请延期提示文据者，应特别留意下列相关规定：一、申请延长提示期限：营利事业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叙明理由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提供，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以1次为限。采历年制并同申报案件申请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据，经稽徵机关核准者，将以公告代替核准函，并自公告日起发生送达效力。二、CFC财务报表及其他文据应合乎条件：CFC财务报表应依中华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报导期间应与营利事业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所属会计期间相同，并经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中华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但营利事业有其他文据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之真实性并经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确认者，得以该文据取代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三、未依规定提示相关文据之处罚：营利事业未依规定提示上开文据者，稽徵机关将依查得之资料，核定其投资收益；如营利事业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6条规定，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营利事业申请延期提示CFC财务报表，应依限提示，并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选择「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始计入CFC当年度盈余，亦不得适用CFC前10年亏损扣除之规定，影响自身权益。&amp;nbsp;&amp;nbsp;◎专利权未经核准登记及出价取得者，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有关计提摊折之规定（10/11）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应营运所需而取得之专利权，倘未提示专利权系依法登记并出价取得之资产，则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计提摊折费用之规定。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等，均限以出价取得者为资产。另参照财政部67年4月4日台财税第32189号函意旨，所得税法第60条所称之专利权，应以依照专利法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者，始能提列摊折数额。显见专利权系法律所赋予并保障之权利，倘营利事业取得未经登记之专利权或未提示专利权系出价取得之证明，因无法定可享有之年数可供计算摊提之标准，无法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计提摊折费用之规定。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营业所需购入专利权，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专利权摊折费用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公司未取得专利权专责机关核发之专利权证明文件，亦未提供该专利权系出价取得之相关证明，不符合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有关专利权摊折费用之规定，该局爰剔除该摊折费用200万元，补徵税额40万元。&amp;nbsp;&amp;nbsp;◎载有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之中奖发票可以兑领奖金（10/1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统一编号分为营业人统一编号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而载有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之中奖发票是可以兑领奖金。该所说明，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项第9款规定，买受人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公立学校、部队及营业人者不适用给奖，所以只要中奖发票买受人非前述5种对象者，皆可领取中奖发票奖金。民众常误解无法兑奖之中奖发票买受人，如人民团体、私立机构（幼儿园、医院等）及执行业务者（律师、会计师、记帐士事务所及诊所等）等因需办理扣缴所得税作业而编配统一编号者，取得载有其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之中奖发票，仍是可以兑奖的。该所进一步说明，打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中奖发票如何兑奖，请兑领人携带中奖发票，同时准备「统一编号编配通知书」及代领人身分证件，於营业时间（请详各金融机构官网）至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全国农业金库、金门信用合作社及连江县农会信用部等兑换；如二奖以下奖别、云端发票专属千元奖及百元奖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农／渔会信用部兑领。依财政部统一发票兑奖多元服务作业要点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实体兑奖通路及统一发票兑奖APP，仅接受自然人中奖发票兑领，扣缴单位中奖发票请务必至上开金融机构兑领。&amp;nbsp;&amp;nbsp;◎修正「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财政部113/10/14台财税字第11304638560号令）一、修正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如附表，并附修正对照表。二、废止本部91年9月5日台财税字第0910455161号令。附表：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修正对照表修正规定现行规定说明财政部104年5月6日台财税字第10404529940号令购买货物税条例第12条第5项之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於同条项规定之免税期间内签订买卖契约并完成汽车新领牌照登记者，得由车辆原货物税之纳税义务人检附买卖合约书、车辆型录或照片、安全审验合格证明、监理机关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影本及货物税完税证明文件，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纳之货物税。财政部104年5月6日台财税字第10404529940号令一、货物税条例第12条第5项所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系指符合交通部订定之车辆安全检测基准第67点「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之车辆。二、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内（编者注：已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签订买卖契约并完成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且车辆符合前点规定者，得由车辆原货物税之纳税义务人检附买卖合约书、车辆型录或照片、安全审验合格证明、监理机关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影本及货物税完税证明文件，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纳之货物税。本令第1点於货物税稽徵规则第7条第5项已有明文，且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已於111年8月11日废止，爰予删除，并配合酌作文字修正。财政部107年7月4日台财税字第10704007700号令报废或出口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中古汽车，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小客车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该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下同）140万元部分之应徵货物税，除依同条例第12条第4项按小客车税率减半徵收外，适用同条例第12条之5第1项减徵新车货物税5万元规定。财政部107年7月4日台财税字第10704007700号令一、报废或出口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中古汽车，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小客车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该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下同）140万元部分之应徵货物税，除依同条例第12条第4项按小客车税率减半徵收外，适用同条例第12条之5第1项减徵新车货物税5万元规定。二、自106年1月28日起至本令发布日止，符合前点得减徵新车货物税之案件，产制厂商及进口人得自本令发布日起6个月内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逾期不得申请退还。本令第2点因属过渡适用规定，爰予删除，并酌作文字修正。财政部107年7月17日台财税字第10700548670号令公司依企业并购法进行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购买新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报废或出口承受自合并消灭公司之中古汽车，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者，计算该条「登记满1年」之规定时，应将该中古汽车於存续或新设公司及消灭公司名下登记期间合并计算。</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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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9月份第508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21 Oct 2024 11:40: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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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营利事业采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方式办理暂缴申报者，免试算应认列之受控外国企业投资收益（9/1）... 2◎赠与须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之财产，纵未超过免税额仍应申报赠与税（9/2）... 2◎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屋税及地价税，视同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适用自住用税率（财政部113/9/4台财税字第11300594870号令）... 2◎金管会提醒民众购买投资型保险商品注意事项（9/5）... 3◎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9/10）... 4◎营利事业设置奖学金，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列报费用（9/11）... 5◎行政院院会通过土地税法第54条、使用牌照税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及菸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9/12）... 5◎个人移转股份或出资额符合一定条件，应申报房地合一税（9/12）... 5◎营业税正确申报，免除交查异常困扰（9/13）... 6◎营利事业申报属固定资产之房地交易所得税，房屋成本之计算应再减除累计折旧（9/18）&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投资国外基金之相关收益，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9/25）&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该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费用列支（9/25）&amp;nbsp; 8◎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房地买卖虽有减价纠纷，仍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9/27）... 8◎营利事业漏报行使归入权收入，小心遭罚（9/27）... 9◎营利事业采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方式办理暂缴申报者，免试算应认列之受控外国企业投资收益（9/1）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同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计算暂缴税额者，免依同法第43条之3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规定试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暂缴税额之计算方式有2种，一为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另一为依同法条第3项规定，公司组织、合作社及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暂缴税额。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者，因无须考量上年度各类所得之特性，其暂缴税额仍应包含上年度依营利事业CFC制度计算之应纳税额。惟营利事业倘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考量营利事业CFC制度之各项适用要件及所得计算，系以全年度资料为基础（如：股权控制比率、豁免条件、CFC当年度盈余），尚难於年度中判断一境外关系企业是否系我国营利事业股东控制之CFC或计算应认列之CFC投资收益，为简化行政作业及降低纳税义务人遵循成本，财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财税字第11204543460号令核释，营利事业选择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免依同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amp;nbsp;&amp;nbsp;◎赠与须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之财产，纵未超过免税额仍应申报赠与税（9/2）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期接获民众询问，赠与财产在赠与税免税额范围内，是否均免申报赠与税，产生疑义。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者，需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赠与之财产，如须办理移转登记，因地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於办理赠与财产之产权移转登记时，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检核稽徵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或免税证明书等，始得为移转登记。因此，纵加计同1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仍应申报赠与税。该局举例，赠与人甲君本（113）年度欲将其所有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计新台币（下同）80万元之车位赠与子乙君，甲君本年度无其他财产之赠与，该车位之赠与价额，虽未超过赠与税免税额（113年度为244万元），惟因向地政机关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时，需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所以甲君应申报赠与税才能取得该证明书。&amp;nbsp;&amp;nbsp;◎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屋税及地价税，视同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适用自住用税率（财政部113/9/4台财税字第11300594870号令）一、外国人、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或澳门居民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使用权房屋）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或为房屋使用权人，於房屋税及地价税，视同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二、前点房屋，符合房屋税条例第5条第4项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国合计3户以内，得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其仅1户且房屋现值在同条例第5条第6项规定一定金额以下者，得按同条第1项第1款第1目但书规定之税率课徵房屋税。三、第1点土地，符合土地税法第9条、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无出租或供营业用，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且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以1处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参照：财政部说明，配合今（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房屋税条例增订自住住家用房屋应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该部为维护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者之居住权益并兼顾渠等房地税合理负担，经考量「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认定原则」有关外侨居留登记可视同户籍登记之规定，房屋税及地价税（下称房地税）宜作一致认定，并参酌各地方税稽徵机关意见，於今（4）日发布解释令，核释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地税，视同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适用自住用税率：一、外国人、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或澳门居民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使用权房屋）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或为房屋使用权人，於房地税，视同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二、前点房屋，符合房屋税条例第5条第4项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国合计3户以内，得按自住住家用税率（1.2%）课徵房屋税；其仅1户且房屋现值在同条例第5条第6项规定一定金额以下者，得按同条第1项第1款第1目但书规定之税率（1%）课徵房屋税。三、第1点土地，符合土地税法第9条、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无出租或供营业用，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且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以1处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二）课徵地价税。财政部特别提醒，如符合上开自住要件之房地，应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及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分别於房地税开徵40日以前（即房屋为3月22日以前、土地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税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amp;nbsp;&amp;nbsp;◎金管会提醒民众购买投资型保险商品注意事项（9/5）金管会提醒消费者，因投资型保险商品的种类及费用结构有多种型态，且投资相关风险是由保户自行承担、不保证获利，消费者在投保之前，应了解欲投保商品的风险及各种费用结构，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投资型保险商品是结合保险及投资的商品，金管会提醒消费者，投保投资型保险商品前应注意下列事项，以避免日后消费争议：一、确认自身保障需求：投资型保险商品分为投资型人寿保险及投资型年金保险，消费者在选择投资型保险商品时，务必要确认是否有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的保障需求，金管会特别提醒高龄消费者，应注意每年的寿险保障费用会随年纪提高而上升，以及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的合理性，投保前务必审慎考虑是否确实有相关保障需求。二、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型保险商品除具有保险保障性质外，并能自主掌握保险中资金的运用状况，自行选择投资标的，保户需自行承担连结投资标的之价值波动、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多项风险，如为外币投资型保险商品还可能面临汇率风险。而坊间所称「类全委保单」是指由保险公司委托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代为运用与管理专设帐簿资产的投资型保险商品，该等专设帐簿资产虽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代操，但投资相关风险仍由要保人承担。金管会提醒，在决定连结复杂的投资标的前，需确认自己具备相关投资知识及风险承担能力，切勿仅因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能优於银行存款利率就盲目决定投保，而忽略投资型保险商品本质上具有自负盈亏且不保证收益之特性。三、特别注意相关警语：市面上有部分投资型保险商品诉求连结投资标的之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机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来源可能为本金，民众购买前，应特别注意各该商品的警语揭露。金管会建议消费者可至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网站「消费者园地」，多加了解投资型保险商品特性及基本资讯，在投保投资型保险商品前，可至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网站浏览「投资型保险专区」，了解各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商品的费用收取标准、适用条件及核保、销售等规范，并确认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购买不适合的保单。另消费者在投保前务必详细审阅保单条款，要保人在签约后如发现保单内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险契约约定，於收到保单翌日起10日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即应无条件退还所缴保险费，以维护自身权益。&amp;nbsp;&amp;nbsp;◎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9/10）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设置奖学金，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列报费用（9/11）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设置奖学金，能否列报公司费用，依适用对象及条件而有所不同。如公司设置员工子女奖学金，并明定申请条件，则所给付的奖学金，可帐载「其他费用」项目列报支出；若设置客户及股东子女奖学金，因非属本业及附属业务的费用，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不得列为公司费用。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设置员工子女奖学金，并於申请办法订定以在校的学业或操行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始能申请者，则该受领的奖学金，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免列报员工所得；如未订定奖励条件发给，则为对员工子女的教育补助费，系属薪资的一种，应并入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amp;nbsp;&amp;nbsp;◎行政院院会通过土地税法第54条、使用牌照税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及菸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9/12）行政院今（12）日第3920次院会讨论通过土地税法第54条、使用牌照税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及菸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将按「固定」比率及倍数裁罚之规定修正为按「弹性」比率及倍数。财政部说明，为赋予稽徵机关得衡酌具体个案违章情节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之裁量权，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该部拟具「土地税法」第54条、「使用牌照税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及「菸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一、土地买卖未办竣权利移转登记，再行出售者，处再行出售移转现值「2%」之罚度，修正为「2%以下」。二、违反领用临时或试车牌照、新购未领牌照、转卖或移用牌照者，其罚锾裁处倍数分别由「1倍」、「1倍」、「2倍」修正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三、纳税义务人逃漏菸酒税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补徵金额裁处罚锾之倍数由「1倍至3倍」修正为「3倍以下」，删除最低1倍之规定。四、删除91年1月1日废止菸酒专卖制度过渡期间之罚则规定。五、逾期缴纳菸酒税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滞纳金计徵方式，回归税捐稽徵法第20条规定办理。财政部表示，该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上开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amp;nbsp;&amp;nbsp;◎个人移转股份或出资额符合一定条件，应申报房地合一税（9/12）房地合一税2.0於110年7月1日施行，个人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者（下称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属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应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一、交易之股份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二、移转方式为买卖或交换，若为赠与，非属房地合一税课税范围。三、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后。四、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期间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为期间末日）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五、交易时，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A公司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分别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及丙君（甲君儿子）各持有40%、10%、50%股权，A公司持有房地价值达该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甲君於113年6月15日出售A公司股份2,000股予第三人，於计算持股比率时，乙君及丙君分别为甲君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即为甲君之关系人，故甲君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100%，已超过A公司股权半数（计算详下表），为符合一定条件之股权交易，甲君应於113年7月15日前申报房地合一税。甲君直接或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比率明细投资人／项目甲君乙君丙君甲君直接或间接持股比率合计数持股比率40%10%50%100%与甲君之关系本人配偶儿子（二亲等以内亲属）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持股间接持股间接持股个人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无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如期申报房地合一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amp;nbsp;&amp;nbsp;◎营业税正确申报，免除交查异常困扰（9/1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我国加值型营业税采自动报缴制，原则上每两个月为一期，由营业人主动申报进销项资料，且以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之余额为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为确认营业人营业税申报正确性，於每期申报后均会运用电脑勾稽进、销方申报资料。实务上，迭有发生因申报错误，致发生遭稽徵机关补税处罚之情事。该局进一步表示，大部分的补税处罚案件，都是因为营业人一时的疏忽申报错误所致，为加强营业人申报正确性，特别汇整较常见错误态样及应注意事项（详附表），提醒营业人注意。营业人於每期营业税申报时，应谨慎检视相关申报资料，如於申报后才发现错误，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附表：常见错误态样及应注意事项常见错误态样注意事项误申报他人（含关系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进项凭证。进项凭证申报扣抵前请再确认买受人统一编号。同一进项凭证重复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已申报过的进项凭证要分开保存或注记，避免重复扣抵。网路申报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以合计数申报。网路申报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逐笔申报该证明单所列之统一发票号码及金额。同笔交易取得（开立）连续多张统一发票时，未正确登录统一发票字轨及销售额。同笔交易取得（开立）连续多张统一发票时，销售总额记载於最后一张统一发票，因此申报进项（销项）时，应登录最后一张统一发票字轨及销售额。海关进口税费缴纳证申报扣抵期别错误。海关进口税费缴纳证要以税单缴纳日期为申报扣抵期别，勿提前扣抵。国外股利收入，漏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免税销售额，并依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额。申报前再次核对帐载资料，不论国内或国外股利均应申报，勿仅以扣缴凭单之股利收入列报。&amp;nbsp;&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申报属固定资产之房地交易所得税，房屋成本之计算应再减除累计折旧（9/18）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若属固定资产，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时，持有房屋成本，应以取得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为准。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项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帐列供经营业务使用之固定资产，其已认列之累计折旧，应自房屋成本项下减除：一、房屋、土地买入成交价额。二、购入房屋、土地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之必要费用（如整地支出、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公证费、仲介费等）。三、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缮费。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帐列固定资产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未逾2年，适用房地合一税税率45%，其申报成交价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取得成本2,500万元（土地1,500万元及房屋1,000万元）及必要费用180万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32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180万元）；但经查核发现，甲公司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额时，房屋部分之成本，未减除已认列之累计折旧40万元。案经该局重新计算调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万元，补徵房地合一所得税额18万元（＝40万元*45%）。&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投资国外基金之相关收益，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9/2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购国外基金作为投资，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将相关投资收益及处分利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该局说明，以基金的注册地来区分，可分为国内基金及国外基金，国内基金系指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基金，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处分国内基金所发生之利得属证券交易所得，於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间，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惟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而国外基金系指基金在我国以外的地区注册，并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核准后在国内销售之基金。营利事业处分国外基金之利得，属於境外投资所得，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税之规定，此外，举凡国外基金配发孳息、基金转换（即赎回基金再申购新基金）或合并消灭等交易认列之收益，亦属营利事业的境外所得，均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经由A银行购买国外基金，於次年度接获投资单位寄发之各类信托国外所得明细通知单，载有甲公司110年度获得国外基金配发之利息收入暨甲公司处分国外基金利得合计新台币（下同）150万元，惟甲公司误以为配发孳息符合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收益不计入课税规定，及处分之利得属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致漏未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嗣经该局查获短漏报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3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该局呼吁，营利事业从事基金交易，应注意区分国内基金或国外基金，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正确申报，若无法判断持有之基金投资为国内基金或国外基金，可迳向基金申购单位查询或自行至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建置的基金资讯观测站（网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询境外基金公开资讯。&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该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费用列支（9/25）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该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於房屋、土地出售时，再以费用列支。爰营利事业为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该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为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不动产买卖为业，其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为购买供销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并帐列於利息支出项下，惟因该房地属存货性质，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为当期费用，该局爰依上开规定，将甲公司列报之利息支出1,500万元转列为递延费用，补徵税额300万元（1,500万元*税率20%）。营利事业购买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准则相关规定正确列报，以免因申报错误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amp;nbsp;&amp;nbsp;◎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房地买卖虽有减价纠纷，仍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9/27）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房屋、土地，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应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写申报书，向申报时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缴税。完成所有权移转后，纵双方因买卖房地有瑕疵而产生纠纷，买方主张调减价金，因争讼无法立即解决，卖方仍应先依原始契约买卖价款作为出售房地成交价额办理申报，待调减价金确定后，再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更正。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2年1月间出售105年以后取得之房地予乙君，买卖契约记载房地价款为新台币1,200万元，并已完成房地所有权移转，惟未依规定於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甲君表示，因验收交屋前发现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约担保责任约定，请求履保专户暂停交付价金，由於买卖价金在法院进行调解，存有不确定性，所以未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该局表示，鉴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权已办妥移转登记，纵房地价金事后涉讼，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后甲君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之义务。房地买卖如有纠纷，仍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依原买卖契约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并出具说明书或依申报书备注栏说明，另填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声明事项表」与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待争讼确定，再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更正。&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漏报行使归入权收入，小心遭罚（9/27）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规定，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行使归入权所获得之利益，本质上属於权益请求权持有人对公司之投入，应认列为资本公积，惟税务申报时应於行使归入权年度列报其他收入课税。该局说明，发行股票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之股东，对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或於卖出后6个月内再行买进，因而获得利益者，公司应请求将其利益归於公司。公司行使归入权，於税务申报时，收入归属年度之认定应以行使归入权之日为准，惟如能提出已循序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归入权而仍无法实现之具体证明者，准暂免列为收入，俟实现时再依实际收取金额列报收入。该局举例，甲公司经理人A君於110年间因得知甲公司股价利多讯息，遂於短期间陆续买卖甲公司股票并获取利益36万元，甲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於111年度行使归入权，因财务会计帐列资本公积，致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收入，经该局核定补徵7.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行使归入权，应於行使年度将归入权所获利益列为当年度收入，以免因漏报而遭补税处罚，影响自身权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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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8月份第507期-2</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0 Sep 2024 15:47: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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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113年7月1日起实施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8/23）为鼓励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税负，自今（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下称房屋税新制），明（114）年5月1日开始缴纳全国归户差别税率房屋税。财政部说明，房屋税新制透过调整税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闲）置房屋持有税负，促使住家用房屋释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税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称自住房屋）适用优惠税率1%（单一自住）或1.2%，参照自用住宅用地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千分之二，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房屋符合（1）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用并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纳税义务人应於房屋税开徵40日（即3月22日、明年3月22日适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下称稽徵机关）申报按自住优惠税率课徵房屋税。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确保民众权益并兼顾简政便民，今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税税籍资料记载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者，纳税义务人无须申报，房屋所在地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迳行核定续按自住税率课徵房屋税。至尚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各稽徵机关已订定辅导措施，将寄发辅导通知书，辅导於明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其经辅导并於明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者，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迳行核定续按自住税率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亦无须申报；届期仍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将自明年（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财政部补充说明，依房屋税条例规定，房屋税徵收率系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税率范围内订定。为使各地方政府订定差别税率有其准据，且为使发展情形类似之地方政府订定之差别税率不致差异过大，该部已公告或发布相关子法规（例如：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基准等），供地方政府参考。目前连江县、新竹县及新竹市3县市已完成修正所辖房屋税徵收率自治条例，该部将持续关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规之办理情形，以利明年5月1日房屋税顺利开徵。&amp;nbsp;&amp;nbsp;◎营业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五情况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8/26）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所支付之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二）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五）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该局说明，营业人如以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是否可扣抵销项税额，须进一步判断租赁合约所订条款内容，是否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举例来说，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币（下同）50,000元向B租赁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1辆，租赁期间为3年，租期届满后车辆所有权移转给A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实质为分期付款买卖性质，A公司每个月所支付之进项税额2,500元依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该局另补充说明，营业人承租非属上开情形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并将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租金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如有误将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之租金进项税额申报扣抵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免予处罚规定。&amp;nbsp;&amp;nbsp;◎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8/27）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者，应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暂缴税额或办理暂缴申报，相关规定说明如下：一、暂缴税额计算及缴纳：（1）一般暂缴申报案件：营利事业按上（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除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等项目抵减暂缴税额者，应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办理暂缴申报外，於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2）试算暂缴申报案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或非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3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免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之投资收益〕，按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另113年度前6个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应合并计算暂缴税额，一并办理暂缴申报。（3）缴纳方式可经由电子暂缴申报缴税系统或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条码缴款书或自行填妥自缴税额缴款书后，向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邮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缴纳；或使用自动柜员机（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帐户转帐缴纳；抑或使用信用卡缴纳。二、免办理暂缴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者，无须缴纳暂缴税额亦无须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4）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5）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6）营利事业按其上（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含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7）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8）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纳税凭证（8/27）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扣抵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应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所称「同一年度纳税凭证」，依财政部93年9月14日台财税字第09300452930号令规定，系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列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并计该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国外纳税凭证。倘因尚未取得境外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致未申报扣抵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嗣营利事业取得该纳税凭证后，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增列前述可扣抵税额，并退还溢缴之税款，但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宾之境外所得500万元，但於申报时因尚未取得菲律宾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爰自行缴纳税款400万元（2,000万元*20%）。嗣甲公司於111年取得菲律宾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并核算其依当地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折合新台币为50万元，爰向该局申请更正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项目，及退还溢缴税款50万元，经该局核算未超过109年度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增加之应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20%），予以核认所申请增列之可扣抵税额，并退还溢缴之税款50万元。营利事业列报扣抵境外所得已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应留意与并计境外所得之所属权责年度是否一致，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另如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上开纳税凭证而缴纳税款，嗣后取得纳税凭证，可依规定检具相关资料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更正退还溢缴之税款。&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之徵收率（113.8.28.草案）（财政部113/8/28台财税字第11304622450号公告）主旨：预告修正「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之徵收率」草案。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告事项：一、修正机关：财政部。二、修正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三、「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之徵收率」草案如附件。附件：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之徵收率一、自一百十四年度起，跨国企业集团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办理当年度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徵收率为百分之十五；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所属会计年度之起讫期间，与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导期间之起讫期间不同者，以前者始日落於该集团一百十四年度及以后年度报导期间之年度起适用：（一）其最终母公司不含当年度之前四个财务会计年度中任二个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之全年度收入（以下简称合并收入）达一定金额。（二）其有分割为二个以上集团情事，各该分割后跨国企业集团於分割年度至自该年度起算第四个年度，依下列规定办理，不适用前款规定：1.当年度为分割年度：其最终母公司分割年度合并收入达一定金额。2.当年度为分割年度起算第二个年度至第四个年度之任一年度：其最终母公司各该当年度往前至分割年度之任二个年度合并收入达一定金额。二、前点规定以外之营利事业，其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徵收率为百分之十二。三、第一点所定合并收入，指最终母公司依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之合并财务报表列为正常活动（ordinary activities）之收入净额与投资净损益（投资利益减除投资损失后之金额，其为负值者，以零计算）及非常项目（extraordinary or non-recurring items）收入之合计数；其有下列特殊情形者，并应依该款规定计算合并收入：（一）其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因规模、重要性或待出售等因素而未将隶属於该集团之实体或常设机构之资产、负债、收益、费损及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者，应以纳入其所有实体及常设机构重新编制之合并财务报表之合并收入认定之。（二）二个以上集团或非属任一集团之实体因合并或收购（以下合称并购）成为同一跨国企业集团，不含并购年度之以前各年度合并收入为并购前各个别集团之合并收入及并购前实体个体财务报表所载收入之合计数。（三）最终母公司之合并财务报表报导期间非为十二个月期间者，其合并收入应按报导期间相当於十二个月之比例换算之。四、名词定义如下：（一）一定金额：指以七点五亿欧元按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发布各该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我国与主要贸易对手通货对美元之汇率」换算欧元兑换新台币之月平均参考汇率，所计算之新台币金额。（二）跨国企业集团：指下列实体及常设机构之集合体，且其最终母公司与一个以上实体或常设机构位在不同国家或地区：1.各实体相互间因从属或控制关系，致其资产、负债、收益、费损及现金流量应纳入最终母公司之合并财务报表者，及因规模、重要性或待出售等因素而未纳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之实体。2.非属前目集团之实体（以下简称主要实体）及其常设机构。（三）实体：指法人或具有独立财务会计帐册簿据者，例如营利事业、合伙或信托。（四）最终母公司：指下列情形之一：1.集团中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实体之控制权益且未被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其控制权益之实体。2.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主要实体。（五）前款所称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权益，指下列情形之一：1.一实体持有另一实体所有权权益（Ownership Interest），且该一实体依相关国家或地区之法令规定，应依OECD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该国家或地区未规定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其如规定应编制时，该另一实体之资产、负债、收益、费损及现金流量应逐行加总（line-by-line）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者，该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另一实体之控制权益。2.主要实体视为持有其常设机构之控制权益。（六）常设机构：指下列规定之营业场所（包括视为营业场所）：1.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所在地）签署生效之所得税协定构成常设机构。该协定应定有类同OECD所得及资本税约范本（以下简称税约范本）第七条「营业利润」有关所在地得就归属该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之规定。2.其所在地无前目签署生效之所得税协定，但依所在地税法规定，对归属该营业场所之所得采类同其居住者以所得净额课税者。3.其所在地无营利事业所得税或实质类似租税，但该营业场所符合税约范本第五条所定常设机构，且依同范本第七条规定，其所在地得就归属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者。4.一实体於其所在地以外之国家或地区，透过非属前三目规定之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该实体所在地就归属该营业场所之所得免税者。（七）分割：指将原隶属於同一集团之实体拆分为二个以上集团，且分割后个别集团之最终母公司不同者。但分割后既存或新设实体未能构成集团者，不属之。参照：财政部预告修正「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之徵收率」草案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及数位化趋势及潮流下，跨国企业集团利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关系企业转投资或不合常规交易安排进行过度租税规划，致侵蚀各国税基及损及税收问题，已引发国际高度关注。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G20）於102年至104年间推动防止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计画（通称BEPS1.0），嗣於105年成立包容性架构推动其最终报告结论，其中「解决经济数位化课税挑战」成为持续推动事项，并自108年积极推动解决该挑战之两项支柱声明，其中第二支柱「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Global Minimum Tax,GMT）」，要求跨国企业集团於成员所在各租税管辖区之有效税率应达15%，目前获OECD包容性架构147个成员中142个成员支持，且已有60国家（地区）公开宣布采行因应GMT措施，我国邻近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及主要贸易伙伴国（如：欧盟成员国、加拿大）分别於113年或114年实施GMT，其余国家预期亦将陆续发布因应GMT之措施，GMT已为不可逆及难以抵抗之国际税制改革浪潮，营利事业缴纳有效税率15%已为国际共识。财政部表示，我国现行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下称AMT）徵收率为12%，如营利事业享有较多租税优惠，致跨国企业集团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成员依GMT规定计算之有效税率低於15%，将产生GMT补充税，在与我国贸易及投资往来密切国家（地区）实施GMT而我国没有因应措施之情况下，该跨国企业集团前述原应由我国课徵之补充税，将由其他已实施GMT国家（地区）取得课税权，形成我国税收流入他国国库之不合理情形。为顺应国际税制趋势及适度保障我国课税权，财政部参酌前开OECD第二支柱规范及外界意见，拟具「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之徵收率」草案如下：一、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适用门槛之跨国企业集团，其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适用之AMT徵收率为15%（范例详附件）。GMT适用门槛，原则指跨国企业集团前4个财务会计年度中任2个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之全年度收入达7.5亿欧元。二、非属前点规定之营利事业，其AMT徵收率维持12%。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本次预告修正AMT徵收率草案，系因应国际反避税税制改革趋势，就过度享受租税优惠或减免致有效税率过低之大型企业适度调高AMT徵收率，中、小型企业及有效税率达15%之大型企业不受影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可兼顾大小型企业税负衡平。又调高AMT徵收率所增加之税额，亦可计入该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我国境内成员依GMT计算有效税率之分子，减少其向他国缴纳GMT补充税之风险。&amp;nbsp;&amp;nbsp;◎行政院核定「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优化扣缴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8/28）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读通过，总统於同年8月7日公布。依该法第126条第2项规定，本次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该部业报请行政院并经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法主要变革在於修正扣缴义务主体，114年1月1日以后给付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89条第3项规定之所得者，应由下列修正后之扣缴义务人承担扣缴义务，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与填发扣缴暨免扣缴凭单作业；如有违反规定情形，亦由该等扣缴义务人承担处罚责任：一、现行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给付薪资、利息等扣缴范围之所得，系由事业负责人、机关、团体或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担任扣缴义务人，本次修法后，将由该给付所得之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作为扣缴义务人，使权责相符。二、为完备法制规定，本次修法定明行政法人给付扣缴范围所得，及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因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为「支出」致有给付扣缴范围所得，由该行政法人或受托人担任扣缴义务人。三、破产财团及执行业务者之事务所非属给付义务主体，维持由给付所得之破产管理人及执行业务者担任扣缴义务人。&amp;nbsp;&amp;nbsp;◎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适用前10年盈亏互抵规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8/29）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申报扣除经稽徵机关核定前10年内各期亏损，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该局进一步说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3条规定，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时，得将该不足支应部分扣除外，应依法课徵所得税。但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三要件：（1）会计帐册簿据完备；（2）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经会计师查核签证；（3）如期申报，依财政部84年3月1日台财税第841607554号函规定，得再扣除经稽徵机关核定前10年度之亏损；惟可供扣除之前10年度亏损，仅限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并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数。该局举例说明，甲机关团体110年度结算申报，列报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应课徵所得税之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及前10年核定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本年度扣除额80万元。经查上开80万元系109年度之亏损，其中经稽徵机关核定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为50万元，惟余30万元则经核定属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依规定该30万元尚不得并计，应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税率20%）。机关团体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适用盈亏互抵，应注意其扣除前10年内各期亏损尚不包含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避免因不符规定，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amp;nbsp;&amp;nbsp;◎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8/30）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依该法第60条规定，本次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该部业报请行政院并经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财政部说明，本次营业税法修正重点在於定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负有依限将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存证该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义务及违反义务之处罚规定，确保买受人可正确扣抵营业税进项税额、消费者可及时透过平台或统一发票兑奖APP确认取得云端发票及查询消费明细；维护统一发票中奖清册资料库正确性，保障民众兑奖权益；并利记帐业者得利用平台运用委托营业人之进、销项凭证资料，简化申报作业程序。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营业人未依限或未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者，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该部吁请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依规定时限并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以免受罚。财政部表示，配合本次修正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该部将尽速完成订定或修正相关子法规并请各地区国税局加强宣导，俾顺利推动。</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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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产投112年度下半年开办课程开始报名罗</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22:3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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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产投112年度下半年预计开办课程：小班制，每班最多16人TIB企业大学112年度下半年产业人才投资计画课程要来罗有劳保、就保的你/你要把握报名，特定对象能补助100%（例如：中高龄）。这次TIB企业大学除了推广多年且颇具成效的各式节税、财报课程外，另外礼实务经验丰富、任职上市柜公司集团主管等重量级师资特别开设海内外转投资、企业舞弊风险、企业评价等在外需花费高价学费课程让学员有机会运用政府补助资源来投资自身专业技能。如要自费报名参加可以吗？当然可以，只要联络TIB企业大学询问相关报名资讯即可敬请随时密切注意报名时间及网页公告～藏有彩蛋喔01.从节税技巧方向来阐释税务申报实务班第01期 (7/13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 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1577&amp;plantype=1 02.企业海内外转投资之财务议题及租税实务班第01期 (7/26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803.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第01期 (8/3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904.企业舞弊风险管理基础班第01期 (9/6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005.财报分析与企业诊断班第01期 (9/13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106.企业评价基础班第01期 (10/5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站↓↓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307.企业节税策略分析班第01期 (10/26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站↓↓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508.最新国际税法解说及实务操作班第01期 (11/16中午12点网路开放报名)报名网站↓↓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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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流水号 -->
	  <id>498553</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8月份第507期-1</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0 Sep 2024 14:48:39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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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优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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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凯米台风造成之灾害损失，记得依灾损减免三步骤申请税捐减免；无法依限缴清税捐者，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8/1）... 2◎共有人交易因变价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断适用税制办理申报（8/2）... 2◎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社团法人适用亏损扣抵及试算暂缴之规定（财政部113/8/5台财税字第11300570850号令）... 2◎货物送国外修理后遵期复运进口，得以修理所需费用计徵关税（8/6）... 3◎台风受灾户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8/6）... 3◎代收代付免开统一发票，须符合二项条件！（8/6）... 4◎营利事业不动产经法院拍卖，应以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作为所得归属年度（8/6）&amp;nbsp;&amp;nbsp;&amp;nbsp; 5◎总统今（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部分条文（8/7）... 5◎总统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8/7）... 5◎汽车旧换新退货物税请留意旧车持有时间（8/13）... 6◎金管会提醒投保健康险应诚实告知健康状态（8/13）... 6◎营利事业报废未达耐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注意税务处理规定（8/14）... 7◎金管会提醒微型电动二轮车车主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领牌（8/15）... 7◎营利事业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徵货物税应注意列帐规定（8/20）... 8◎国内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交易营业税课税规定（8/21）... 8◎金管会扩大银行受理线上开户之非个人户范围并督导银行强化异常帐户管控措施（8/22）&amp;nbsp;&amp;nbsp;&amp;nbsp; 8◎113年7月1日起实施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8/23）... 9◎营业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五情况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8/26）... 10◎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8/27）... 10◎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纳税凭证（8/27）&amp;nbsp; 11◎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之徵收率（113.8.28.草案）（财政部113/8/28台财税字第11304622450号公告）&amp;nbsp; 12◎行政院核定「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优化扣缴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8/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5◎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适用前10年盈亏互抵规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8/29）... 15◎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8/30）... 16◎凯米台风造成之灾害损失，记得依灾损减免三步骤申请税捐减免；无法依限缴清税捐者，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8/1）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凯米台风造成部分地区严重灾情，若民众发生财产损失，记得留意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三步骤「拍照存证」、「检附文件」及「申请减免」，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所辖国税局申请税捐减免。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如因凯米台风，无法於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可於规定缴纳期间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经税捐稽徵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因受灾而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政府列册之受灾户）并填写「个人（营利事业）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向所辖国税局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3年（36期）。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也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税捐减免及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快速又省时。相关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及菸酒税等灾害损失减免申请书表、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线上申办路径，已汇整於该局网站「灾害损失报备专区」（查询路径:首页/主题专区/税务专区/税务行政类/灾害损失报备专区）&amp;nbsp;&amp;nbsp;◎共有人交易因变价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断适用税制办理申报（8/2）个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经法院裁判变价分割，并由执行法院拍卖，共有人於拍卖程序中，参与应买或声明优先承买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权利范围的部分属新取得房地，嗣后出售应以原权利范围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别判断适用课徵房地合一税制（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后，下称新制）或旧制财产交易所得（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下称旧制）。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4年1月买卖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权利范围，后因共有人向法院诉请分割共有物，经法院裁定变价分割，甲君参与应买，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权利范围持分1/4及超出原权利范围部分持分3/4），并於112年1月领得权利移转证书，嗣后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应办理申报如下：A房地取得日适用税制申报时点及方式原权利范围（持分1/4）104年1月旧制於114年5月，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并计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超出原权利范围（持分3/4）112年1月新制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该局提醒，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不论盈亏、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应纳税额者，一并检附缴纳收据），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amp;nbsp;&amp;nbsp;◎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社团法人适用亏损扣抵及试算暂缴之规定（财政部113/8/5台财税字第11300570850号令）说明：一、依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设立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社团法人如非以公益为目的，依该条例第32条第2项及第4项规定，得於章程中规定社员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及依该条例第36条规定为结余之分配，其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其他组织方式营利事业。二、前点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社团法人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要件者，得适用盈亏互抵规定；符合同法第67条第3项规定要件者，得以当年度前6个月营业收入总额，依同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其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当年度税率计算其暂缴税额。&amp;nbsp;&amp;nbsp;◎货物送国外修理后遵期复运进口，得以修理所需费用计徵关税（8/6）基隆关表示，关税法第37条规定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应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内复运进口，如因事实需要，於期限届满前，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海关申请延长6个月，其进口税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费用核估完税价格计徵关税，如逾期复运进口，则按一般进口货物价值核估完税价格课税。前揭「复运进口」日期，系指关税法施行细则第6条所称运输工具进口日，即抵达本国通商口岸日期。基隆关说明，为利确认出口货物与复运进口货物之同一性，前开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出口及复运进口时，均应於出口或进口报单详列品名、数量及规格等，并声明系运往国外修理者。同时将修理之损毁缺失情形於出口报单载明，且统计方式须申报7M（国货出口修理）或9M（退回国外修理之外货）。基隆关进一步说明，近来有业者按修理费课税方式报运复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结果，非属原运送国外修理的货物，而系国外厂商因无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货物替代，爰无关税法第37条适用，应按一般进口货物价值核估完税价格课徵进口税款，倘另涉及虚报情事而有漏税额，尚须依海关缉私条例论处。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欲以修理所需费用作为完税价格计徵关税，应於法定期限内复运进口，并於报关前确认是否为原出口修理的货物，以免遭补税或处罚。&amp;nbsp;&amp;nbsp;◎台风受灾户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8/6）凯米台风挟带强风豪雨，多处地区传出淹水等严重灾情。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因受风灾影响而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纳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以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请延期或分期（不加计利息）缴纳税款。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404569950号令颁「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的相关规定如下：一、适用条件及证明文件（一）税捐稽徵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徵机关收文之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之相关证明文件。（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之相关证明文件。二、延期或分期（不加计利息）标准（一）税捐未达新台币20万元，得延期1至2个月或分2至3期。（二）税捐在新台币20万元以上，未达新台币100万元，得延期1至3个月或分2至6期。（三）税捐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未达新台币500万元，得延期1至6个月或分2至12期。（四）税捐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上，未达新台币1,000万元，得延期1至12个月或分2至24期。（五）税捐在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得延期1至12个月或分2至36期。三、申请期限：应於规定缴纳期限内提出申请，倘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提出申请者，得於其原因消灭后10日内申请回复原状，并同时补行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之申请。四、申请方式（一）於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以「线上申办」方式申请，但个人须使用自然人凭证、健保卡或行动自然人凭证作身分验证。（二）於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自行下载申请书（委任他人申请者请另行检附委任书）或至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索取，填妥后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应如期缴纳的延期或分期税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缴纳，国税局将就未缴清的余额发单通知限10日内1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将加徵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请纳税义务人务必留意延分期缴纳期限，以免影响自身权益。&amp;nbsp;&amp;nbsp;◎代收代付免开统一发票，须符合二项条件！（8/6）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营业人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没有额外收取差额，因非实际买卖双方，无须开立统一发票。该局进一步指出，关系企业之间常见互相协助处理金流，若中间人主张所收款项仅系代收代付，必须符合「代收及转付之间无差额」及「转付款项取得的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才可免开立统一发票。举例来说，甲公司受关系企业A公司委托，向乙公司购买1亿元商品，甲公司将A公司交付的1亿元价金转付给乙公司，并取得以A公司为抬头的统一发票，且甲公司未向A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时，才符合代收代付的交易型态要件，此时甲公司就此交易无须开立统一发票，只须将代为付款时所取得的统一发票交付给A公司即可。营业人代收转付的款项若无法证明无差额，或者无法提示付款时取得载明买受人为委托人的合法凭证，国税局将以代收款项列为收款人的营业收入，除涉及营业税补徵外，并将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如要避免此类交易中间人税务上的负担，相关适用文件务必妥善保存。&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不动产经法院拍卖，应以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作为所得归属年度（8/6）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所有不动产遭法院拍卖，依强制执行法第98条第1项规定，拍卖之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及依财政部94年4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404526320号令规定，纳税义务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卖，其财产交易所得年度之认定，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之所属年度为准。因此，营利事业应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为其交易日，并视该房屋土地系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分别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相关课税规定。该局进一步说明，辖内A公司於110年11月间经法院拍卖108年间取得的房屋土地，属房地合一新制课徵范围，拍定人於110年11月领得权利移转证书，A公司於111年2月取得拍卖价金分配与债权人后的剩余款项，A公司误认以111年取得该房屋土地分配款为所得归属年度，经该局核定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房地交易日认定原则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但如经法院强制执行，於办理所有权登记前已移转所有权，为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营利事业应特别留意，以免遭补税及处罚。&amp;nbsp;&amp;nbsp;◎总统今（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部分条文（8/7）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维护120万余家扣缴单位之权益，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读通过，总统於今（7）日修正公布。财政部说明，上开法案修正重点如下：一、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由给付所得之事业其负责人、机关或团体其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改为事业、机关或团体等本身，使权责相符。二、增订非居住者扣缴税款之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延长5日，减轻扣缴义务人作业时间压力及负担。三、修正未依规定申报与填发凭单罚则，赋予稽徵机关得於一定裁罚金额范围内衡酌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之裁量权，维护扣缴义务人权益。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该部将尽速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配合修正相关子法规、书表及资讯系统，及加强内、外部人员教育训练与宣导，俾顺利推动法案实施。&amp;nbsp;&amp;nbsp;◎总统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8/7）总统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财政部说明，营业税法本次修正重点如下：一、定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负有依限将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存证该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义务；至传输时限、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之范围，授权该部公告之。（修正条文第32条之1）二、增订营业人未依限或未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者，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修正条文第48条之2）三、配合其他法律规定修正用语，及逾期缴纳税款加徵滞纳金计徵方式，回归税捐稽徵法办理。（修正条文第6条之1及第50条）财政部表示，上开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可确保买受人正确扣抵营业税进项税额、消费者可及时透过平台或统一发票兑奖APP确认取得云端发票及查询消费明细；维护统一发票中奖清册资料库正确性，保障民众兑奖权益；并利记帐业者得利用平台运用委托营业人之进、销项凭证资料，简化申报作业程序。该部将依营业税法第60条规定报请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并於法案施行前完成订定或修正相关子法规及请各地区国税局加强宣导，俾使法案顺利实施。&amp;nbsp;&amp;nbsp;◎汽车旧换新退货物税请留意旧车持有时间（8/13）基隆关表示，依据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报废登记满1年且出厂10年以上的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在报废前、后6个月内购买新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每辆新车货物税最高减徵新台币5万元。基隆关指出，新旧车主需登记为同一人、配偶或二亲等内亲属所有，其中二亲等内亲属包含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孙子女等。且旧车登记时间由汽车过户登记书所载日期起算至车籍报废之日止，期间需满1年，若旧车车主继承或自配偶过户取得车辆，前后期间得并计。基隆关进一步举例如下：案例1：A君因继承取得其父亲登记10年的中古车辆，A君於1个月后将车辆报废，旧车车主A君持有年限可并计父亲持有期间，合计取得旧车期间为10年1个月，符合旧车报废持有年限满1年的退税规定。案例2：A君因继承取得其父亲登记10年的中古车辆，A君持有1个月后将该车辆再过户予配偶B君，配偶B君於6个月后将车辆报废，旧车车主B君持有年限仅可并计配偶A君持有期间，合计取得旧车期间为7个月，不符合旧车报废持有年限满1年的退税规定。中古车汰旧换新退税，除应注意新旧车主亲等关系，亦须留意旧车持有时间需满1年，以免影响退税权益。&amp;nbsp;&amp;nbsp;◎金管会提醒投保健康险应诚实告知健康状态（8/1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除应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及经济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范围、疾病及医疗等名词定义、等待期间、除外责任及给付上限等重要约定事项外，应亲自填写要保书，据实回答保险公司於要保书上的书面询问（即健康告知事项）并亲自签名，以避免投保后被发现告知不实遭保险公司解除契约而衍生消费争议。保险契约系基於最大诚信原则，由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对价平衡的契约，要保人应於投保时，依各要保书订立的书面询问善尽告知义务，如是否有「过去5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最近2个月有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等情形，让保险公司知悉保户的健康状况，作为评估是否承保、设定承保条件及承保费率的依据，如要保人的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则依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契约订定后2年内可以解除契约（保险公司须在知有解除原因后一个月内行使解除契约权）。另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且未据实告知，即使保险契约订立后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契约，但依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前已发生的疾病，不论经过多久时间，仍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避免保户投保时有未就要保书的书面询问据实告知，而遭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契约的情事，金管会再次提醒消费者於投保健康保险时应诚实告知健康状态，以避免衍生消费争议。保户与保险公司双方均应以最大诚信对待对方，保险才得以发挥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来的风险，弥补未来危险发生的损失。&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报废未达耐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注意税务处理规定（8/1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因淹水导致工厂内尚未达资产规定耐用年限的机器及设备，提前毁灭或废弃，营利事业可依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资产帐列未折减余额认列为该年度之损失。该局进一步说明，固定资产未达耐用年限而提前毁弃之证明文据，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第10款规定，包括会计师针对灾害损失所出具之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佐证资料（如：废弃前后照片、出售废料凭证等），或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出具载有监毁固定资产品名、数量及金额之证明文件。营利事业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证明文据，则应於报废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并以其帐列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的损失。该局举例，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厂房及机器设备报废损失1千万余元，经查该损失是因营业处所搬迁，而使未达规定耐用年数之厂房及机器设备须拆除废弃，但因甲公司未於厂房、设备拆除废弃前报请国税局核备，也未检附报废前后照片、清运过程资料及出售废料收入单据等相关资料，国税局遂依前述规定剔除甲公司列报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固定资产如因特定事故未达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所规定的耐用年数而提前毁弃，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文据，处理废料时，如有收入要列为收益，以免因短漏报收益而遭致补税。&amp;nbsp;&amp;nbsp;◎金管会提醒微型电动二轮车车主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领牌（8/15）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提醒微型电动二轮车（下称微电车）之车主，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下称本保险）及领用牌照后，始得上路行驶，以免因未投保及领牌而受罚。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微电车纳管及纳保，微电车应投本保险并登记、领用、悬挂牌照后，始得行驶道路，至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电车，则应於2年过渡期内完成投保及领牌。金管会提醒尚未投保及领牌之车主，过渡期间将於今（113）年11月29日到期，请尽速投保及领牌，以获得保险保障及避免受罚，逾期未领用牌照行驶者，公路监理机关将处车主新台币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行驶。&amp;nbsp;&amp;nbsp;◎营利事业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徵货物税应注意列帐规定（8/20）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一级或第二级的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及新除湿机（下称节能电器），可於发票或收据载明的购买日起6个月内，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但应注意列帐规定。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109年7月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7360号令规定，营利事业购买节能电器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系购买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应列为该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如於购买次年度始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者，该退税款应於申请时列为该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该货物如原以费用列帐者，该退税款则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台币（下同）43,000元购买能源效率分级为第一级之冷暖气机1台，并帐列当年度费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货物税，取得货物税退税款1,600元，甲公司应将该退税款列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营利事业购入节能电器如帐列固定资产，其取得货物税退税款时，应於申请退税年度，将应退税款列为购置成本的减项后，再提列折旧；如帐列购置当年度费用，并於次年度申请取得货物税退税款者，应於申请年度列为其他收入，以免因虚增折旧费用或漏报其他收入而遭补税处罚。&amp;nbsp;&amp;nbsp;◎国内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交易营业税课税规定（8/21）财政部表示，事业取得国内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下称减量额度），可依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5条及第26条规定，用以温室气体增量抵换、自温室气体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销温室气体超额量等用途，为税法所称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爰营业人移转减量额度，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财政部说明，环境部委托台湾碳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碳交所）设置交易平台，供事业进行减量额度之交易或拍卖，并由碳交所代环境部向减量额度买方事业收取手续费后，拨入该部设置之温室气体管理基金。基於减量额度具权利性质，爰卖方事业（即供给减量额度之事业）依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交易拍卖及移转管理办法（下称温管办法）规定有偿或无偿移转减量额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第3条第2项及第4项规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有关环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买方事业及卖方事业交易减量额度，依温管办法第11条规定向买方事业收取之手续费，经环境部认属特别公课，爰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amp;nbsp;&amp;nbsp;◎金管会扩大银行受理线上开户之非个人户范围并督导银行强化异常帐户管控措施（8/22）为深化银行线上业务发展，并兼顾银行业务经营与风险控管，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已督导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下称银行公会）研议将数位存款帐户开户申请对象，纳入公司、组织或团体，及要求银行强化异常帐户之控管，金管会并於113年8月22日同意备查银行公会所报之「银行受理客户以网路方式开立数位存款帐户作业范本」（下称数存范本）。金管会表示本次修正重点包括：（1）新增开户对象：扩大将所有类型之非个人户客户纳入线上开户受理对象，且负责人/实质受益人限为成年自然人，包括本国国籍或外国籍之公司、组织或团体等，可采线上申请、线下对保方式开立数位存款帐户，并放宽该非个人户客户之负责人及实质受益人不限本国国籍。公司负责人可透过上传公司相关证明文件，并以凭证签章及视讯或临柜进行验证，即可线上申请开立第一类数位存款帐户，与临柜开立之帐户有相同的功能。（2）新增数位存款帐户开立同时得申请网路银行或晶片金融卡之应用范围：客户开立数位存款帐户得同时申请网路银行、晶片金融卡，以及网路银行或晶片金融卡之设定约定转入帐号及非约定转帐功能。（3）强化银行阻诈效能，就异常帐户管控措施部分：本次银行公会将汇整之常见开户异常态样纳入数存范本，并明定银行应参考内外部资讯，自行增列数位存款帐户相关监控态样并定期更新，透过强化开户审查及交易监控防杜人头帐户。并配合「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帐号暂停限制功能或迳予关闭管理办法」，新增数位存款帐户限制功能或迳予终止之规定。金管会说明本次修正最大亮点为非个人户线上开户受理对象，由独资或合伙人/股东三人以下之合伙组织/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组织或团体，可提高开户效率，并促进数位金融创新，例如：外国籍公司可透过线上完成开户手续，获得我国金融服务。另为吸引法人客户进行线上开户，银行将投入更多资源於数位金融服务创新，进而推动金融科技之发展。金管会表示，为因应银行数位化服务之发展趋势，提供客户更完善之金融服务，金管会将持续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科技、结合创新，发展多元线上金融服务，并在基础验证机制可行且风险可控之前提下，适时规划其他以数位化办理之业务项目。&amp;nbsp;继续阅读请点击：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八月份第507期-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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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7月份第506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06 Aug 2024 10:05: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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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他益信托赠与案件，以受益人死亡为信托关系消灭事由所涉信托期间之认定（财政部113/7/1台财税字第11300500880号令）... 2◎营利事业列报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应注意常见三种错误（7/1）... 2◎遗产税扣除剩余财产分配差额，具有合法节省遗产税的效果（7/2）... 2◎营利事业购置、兴建固定资产相关利息支出之认列规定（7/5）... 3◎公司申报兑换盈亏应以实现者为限，如以外国货币记帐者应注意汇率换算是否符合规定（7/9）... 4◎核释私立学校於清算期间之房屋税及地价税徵免规定（财政部113/7/10台财税字第11300544980号令）... 4◎委托人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权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申报及申请配发统一编号等相关事宜，境外受托人无法自行办理时，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财政部113/7/10台财税字第11304525870号令）... 5◎核释农会信用部及渔会信用部将余裕资金转存符合资格条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课徵营业税（财政部113/7/11台财税字第11304583280号令）... 6◎营业人取得股利须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7/12）... 6◎立法院今（15）日三读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7/15）... 7◎立法院今（15）日三读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7/15）... 7◎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劳动基准法》第54条规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鼓励劳工续留职场（7/15）... 8◎个人预售屋购买权利转让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者，按3%计算移转费用时，系以实际收取价额为认定基础（7/17）... 9◎免税发票可以兑领中奖奖金（7/18）... 9◎给付所得予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惟於课税年度未入境之个人，应依非居住者适用之扣缴率扣缴税款及申报（7/19）... 9◎误开金额统一发票无法收回作废重开，主动报备可免罚！（7/24）... 10◎营利事业於投资前，被投资事业已发生之亏损，不得列报投资损失（7/30）... 10◎营业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奖励金，应开立统一发票；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取得之奖励金，则按进货折让处理（7/30）...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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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6月份第505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5 Jul 2024 10:01: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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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购买节能电器已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后，退、换货应依规定撤回申请或缴回退税款（6/5）&amp;nbsp;&amp;nbsp;&amp;nbsp; 2◎个人依政治献金法捐赠可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额（6/6）... 2◎核释他益信托房地，受益人为委托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或为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或为委托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条件者，准按自住用税率课徵地价税及房屋税（财政部113/6/13台财税字第11304520940号令）... 3◎纳税义务人撤回行政诉讼，得声请退还裁判费（6/13）... 4◎私人间买卖有价证券常见的课税疑问（6/13）... 4◎信托业者担任受托人，依信托契约以信托专户之金钱实支实付受益人丧葬费，在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额度内部分，可免检附遗产税完（免）税证明书（财政部113/6/14台财税字第11300533430号令）&amp;nbsp; 5◎误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补救做法（6/17）... 5◎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规定（俗称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请适用，巩固我国关键产业供应链核心地位，鼓励根留台湾（6/18）... 5◎营业人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6/20）&amp;nbsp;&amp;nbsp;&amp;nbsp; 6◎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金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应并计租金计算扣缴税款（6/24）&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缴纳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6/24）... 7◎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法报缴基本税额（6/26）&amp;nbsp;&amp;nbsp;&amp;nbsp; 7◎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未取得外汇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6/28）... 8◎营业人代理国外出版商招揽广告之报酬，应依5%徵收率课徵营业税（6/28）... 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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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5月份第504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07 Jun 2024 08:55: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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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寄存於邮局的税单，於寄存日即生送达效力（5/1）... 2◎营利事业虚列营业成本经核定为亏损，仍有罚则（5/2）... 2◎纳税人应自行申报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海外所得资料范围（5/3）... 2◎「买新卖新」不符合房地合一重购退税（5/3）... 3◎「自有不动产租赁」及「不动产转租赁」业112年度不适用扩大书面审核要点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5/6）... 4◎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结算申报，机关团体依规定可免办理结算申报（5/7）... 4◎样品及赠品等无交易事实的出进口货物应如何申报（5/7）... 5◎营利事业制作移转订价报告应注意事项（5/9）... 5◎营利事业112年度采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填报行业代号并依所适用之扩大书审纯益率计算所得额（5/9）... 6◎营利事业申报未分配盈余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须经实际弥补始得列为减项（5/10）&amp;nbsp;&amp;nbsp;&amp;nbsp; 6◎营业用小客车无偿移转他人或供自用者视为销售（5/16）... 7◎出售ETF应依每次交易成交价格依千分之1税率课徵证券交易税（5/16）... 7◎出售持有股权过半数之被投资公司股权，且该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逾半为不动产组成，应课徵房地合一税（5/22）... 8◎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之货物因故取回再出售营业税相关处理原则（5/23）... 8◎自113年1月1日起韩国之营利事业取得我国境内之营业利润得申请核准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所得税（5/24）... 9◎营利事业购置、兴建固定资产相关利息支出之认列规定（5/24）... 9◎使用网路申报营业税之进项凭证「登录错误」一定比率以下免罚（5/29）... 10◎营利事业取得或支付经销奖励金应列报进货折让（5/29）... 10◎利用个人帐户收受企业营收款项规避税负，遭补税处罚（5/29）...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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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4月份第503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6 Jun 2024 09:47: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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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营利事业以前年度已列报特别盈余公积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灭而未作分配者，应并同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4/1）&amp;nbsp;◎营利事业间无实质控制或从属关系者，应於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前向稽徵机关申请确认免备妥移转订价报告（4/1）◎公司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租税优惠，应留意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4/1）◎营业人逾申报期后补开立统一发票适用免罚要件（4/1）◎营利事业借款购买不动产，留意相关利息支出列报方式（4/2）◎营利事业缴纳各种法规所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4/2）◎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后取得之房地，应依个人课税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4/3）◎CFC反避税新制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申报（4/8）◎营利事业有条件招待经销商或客户之费用，非属交际费范畴，应依规定列单申报及填发免扣缴凭单，以免受罚（4/10）◎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综合所得税可选择单独申报（4/10）◎营利事业为扩厂购置房地并拆除重建，其旧屋购价与拆除费用应列为新建房屋成本（4/11）◎营利事业列报逾期2年债权之呆帐损失，除应检附催收证明文件外，尚须留意认列年度（4/15）◎营业人销售免徵营业税货物或劳务，除符合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规定外，仍应依法开立免税统一发票（4/15）◎采购股东会纪念品支付进项税额取得的统一发票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4/16）◎医疗机构受雇医师的劳务报酬属薪资所得，非属执行业务所得（4/16）◎营业人经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4/18）◎私人间直接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仍须缴纳证券交易税（4/18）◎为加速灾害损失报备及审查流程，修订调高个人灾害损失书面审核金额为30万元（4/18）◎上市或上柜投资控股公司是否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之认定及其应税与免税所得计算规定（财政部113/4/18台财税字第11200675690号令）◎营利事业采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填写行业代号并计算所得额（4/22）◎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规定，应检视是否适用受控外国企业（CFC）新制（4/22）◎经营独资或合伙商号之民众，务必将该商号营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4/23）◎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报经主管机关同意的结余款应依计画限期执行完竣（4/24）◎申报112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之四大新规定（4/25）◎营利事业112年度营所税采扩大书审申报应注意事项（4/26）◎个人「投资ETF」之课税方式（4/26）◎今（113）年5月首度申报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应特别留意6大事项（4/26）◎112年12月11日修正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修正重点（4/29）◎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首次申报应注意事项！（4/29）◎合并后公司得扣除之各期亏损应按合并后股权比例计算（4/29）◎机关团体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及应注意事项（4/29）◎企业适用租税优惠措施，申请及申报程序切勿遗漏（4/29）◎营利事业列报债务人倒闭或逃匿之呆帐损失，应取具书立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之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4/30）◎营业人漏进并漏销，为两个不同违章行为，应分别裁罚（4/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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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3月份第502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2 Apr 2024 09:33: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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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个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应依法核实申报海外所得（3/1）&amp;nbsp;◎营利事业承包损益得可靠估计之长期工程，应采完工比例法计算工程损益（3/4）&amp;nbsp;◎113年度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调整起扣标准（3/4）&amp;nbsp;◎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申请适用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部分减半课税之相关规定（3/5）&amp;nbsp;◎营利事业依移转订价揭露规定填写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B2页至B6页，并备妥移转订价报告及相关文据（3/6）&amp;nbsp;◎112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相关书表及修订重点（3/8）&amp;nbsp;◎外籍员工离境致年度中身分别变更，薪资扣缴处理方式详解（3/8）&amp;nbsp;◎对於非低税负区转投资事业决议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余，提供免列受控外国企业（CFC）当年度盈余加项之过渡措施（3/11）&amp;nbsp;◎个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业者供社会住宅使用，综合所得税可享有租税优惠（3/12）&amp;nbsp;◎营业人欠税应於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始能申请变更或注销税籍登记（3/13）◎营利事业歇业解散时应注意办理相关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的时限（3/14）&amp;nbsp;◎透过跨境电商购买自用货物，其完税价格逾免税限额，应依规定缴税（3/15）&amp;nbsp;◎民法下修成年年龄至18岁，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应自行申报综合所得税（3/20）&amp;nbsp;◎营利事业采权益法评价之长期股权投资，应就被投资公司之本期净利依投资比例认列投资收益申报未分配盈余（3/20）&amp;nbsp;◎营利事业如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不得捐赠政治献金（3/21）&amp;nbsp;◎核释营业人短、漏开统一发票於法定申报期限前经查获之处罚原则（财政部113/3/21台财税字第11304503520号令）&amp;nbsp;◎纳税义务人於110年7月1日以后让与预售房地权利与他人，以实际收取价额核认收入（3/27）&amp;nbsp;◎营利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租税优惠，付款日应为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3/27）&amp;nbsp;◎营业税漏税额之计算，以查获前已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为限，查获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不得主张扣抵当次查获之销项税额（3/27）&amp;nbsp;◎放宽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间计算规定，减轻税负很有感！（3/28）&amp;nbsp;◎今年5月首度申报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的5大注意事项（3/28）&amp;nbsp;◎个人购买房屋土地，若有协商减价或折让，日后出售该房屋土地，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申报为取得成本（3/29）&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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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2月份第501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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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2 Apr 2024 09:12: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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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自110年7月1日起，独资、合伙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应比照个人申报房地合一税（2/2） ◎医师列报医疗用机器及设备之折旧费用，应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数，逐年平均提列（2/2） ◎营业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有无收到价款，均应依期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2/15） ◎营利事业未提示有关各种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将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额（2/19） ◎至税籍登记地以外地区办理临时性特卖会，可不必另办税籍登记，但仍应如实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2/19） ◎营业人外销货物发生退货并复运进口，毋须追补原申报外销退还之营业税，但应申报零税率销货退回（2/21） ◎举办尾牙、春酒取得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2/22） ◎机关团体来不及於预算年度给付的支出，应於实际给付时办理扣缴（2/22） ◎营利事业外币兑换亏损，应俟实现时方得认列（2/26） ◎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计算房地合一税之房地持有期间时得一并计入（2/27） ◎黄金免徵营业税，但仍应开立统一发票予消费者（2/27） ◎个人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视同房地交易，应申报房地合一税（2/27）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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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月份第500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15 Feb 2024 09:49:5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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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进行实质投资金额可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1/2） ◎小规模营业人给付所得时负责人需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1/3） ◎核释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制度规定（财政部113/1/4台财税字第11204665340号令） ◎112年度起给付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千元以内，免列入薪资收入扣免缴凭单申报！（1/9）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申请适用智慧机械等投资抵减，其安装或布署地点尚须以申请人自有或承租之生产场所或营业处所为限（1/11） ◎营利事业处分境内外基金利得课税方式（1/15）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1/22）◎买卖适用双币交易柜台买卖机制之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之证券交易税计算规定（财政部113/1/24台财税字第11204685080号令） ◎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转投资大陆地区所获配之股利净额应与已扣缴之税额合计申报股利所得（1/24） ◎营业人以他人之进项税额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非属「登录错误」，仍应受罚（1/26） ◎公司隐匿营业收入，经查获补徵营业税外，并按所漏税额处以罚锾（1/29） ◎赠与子女都市计画内公共设施「用地」，但非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土地，应核课赠与税（1/29） ◎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经济部113/1/30经授企字第11354800200号令） ◎民众旅居国外被迁出户籍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扣缴义务人应按非居住者之各类所得扣缴率就源扣缴（1/30） ◎自113年1月1日起，遗产税得跨局临柜申办之遗产总额上限提高为3,500万元（1/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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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12月份第499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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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Jan 2024 10:55: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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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非健保特约医疗机构符合条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为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院所（12/1）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12/4） ◎扣缴义务人给付外国营利事业劳务报酬或营业利润，如符合要件者，得申请核定适用净利率计算所得额扣缴之（12/4）◎外国营利事业透过我国碳权交易所出售国外减量额度利益课徵所得税规定（财政部112/12/4台财税字第11204681100号令） ◎核释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因买受人延迟支付价款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之迟延利息非属销售额范围（财政部112/12/6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 ◎112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所得申报书之申报期间，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12/7） ◎适用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之范围及例外情形（12/7） ◎订定「财政部主管财团法人适用财团法人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额」，自即日生效（财政部112/12/7台财税字第11204670830号公告） ◎学校型态私立实验教育学校比照适用机关团体免纳所得税标准第3条第2项本文规定（财政部112/12/7台财税字第11200628330号令） ◎调高执行业务者之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免计入薪资所得之上限金额（财政部112/12/11台财税字第11204684940号令） ◎财政部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部分条文（12/11） ◎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需依规定计算得抵缴之限额（12/15） ◎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草案」（12/19） ◎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囤房税2.0）（12/20） ◎自然人返还宗教团体借名登记不动产免申报赠与税（12/25） ◎财政部修正发布「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12/25） ◎我国与韩国所得税协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适用（12/28） ◎买卖未经签证发行的股票不属於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的「有价证券」，不必缴纳证券交易税（12/28） ◎凭单申报常见错误态样（12/28）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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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11月份第498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7 Dec 2023 09:21: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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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国税局加强查核营业人购买储值金抵付货款，销货时漏开发票情事（11/1） ◎符合条件之扣缴义务人申请核定境外电商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之四要件（11/2） ◎出售个人买卖取得之房屋、土地，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应以实际付款金额列报取得成本（11/2） ◎OECD新版公司治理原则纳入永续意涵，我国推动方向与国际一致（金管会11/2） ◎核释「所得税法」第14条之4有关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间计算规定（财政部112/11/2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 ◎核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有关政府委托代办劳（业）务免徵营业税之适用规定（财政部112/11/2台财税字第11204651080号令） ◎营业人捐赠对象不同，适用相关营业税法令规亦不同（11/6） ◎机关团体签订政府合作计画收取政府补助款，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1/7） ◎核释「土地税法」第34条第2项出售前1年内、同条第5项第5款出售前5年内期间之计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土地增值税有无於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之认定基准（财政部112/11/8台财税字第11204626540号令） ◎报运货物进口，经验明来货与原申报不符，涉有违反相关机关主管法律规定，且严重影响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环保或国际形象，应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没入或并没入货物（财政部112/11/8台财关字第1121027090号令） ◎金管会循序推动公司治理及强化独立董事职能，并透过人才资料库协助上市柜公司遴选独立董事（金管会11/11） ◎生技医药公司申请适用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应留意申请核发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之期限（11/15） ◎赠与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由受赠人自行缴纳，可自赠与总额中扣除；赠与人出资代为缴纳，应并入赠与总额中计算（11/20） ◎个人出售继承之房地与房贷，房地合一税负可减除（11/20） ◎资产管理公司处分不良债权，当受分配金额累计数大於该不良债权的原始买价时，应以差额课徵营业税（11/20） ◎按权益法认列有实质营运活动的海外投资公司，请留意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申报投资的相关损益规定（11/20）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金额202,000元（财政部112/11/23台财税字第11200645590号公告） ◎公告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11/23） ◎公告113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应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2条之1第1项各款所列之金额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注意投资日及支付日年度（11/24） ◎营业人获配国内外股利之营业税申报规定（11/29）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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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10月份第497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07 Nov 2023 08:44:0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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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CFC营利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10/2） ◎112年度起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制度之相关规定（10/2） ◎预告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部分条文草案（10/3） ◎关务署提醒营利事业申办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作业应注意事项（10/4） ◎营利事业出售KY股之损益，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益（10/5） ◎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进项税额应於银行收款日所属期别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0/6） ◎营业人外销货物发生瑕疵退回，应按原货物出口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之汇率计算销货退回金额（10/11） ◎预告「公开发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部分条文及「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修正草案（10/12） ◎修正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重行计算应扣缴税款期限规定（财政部112/10/13台财税字第11204568351号令） ◎核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1条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就不良债权参与分配或声明承受抵押物计徵营业税规定（财政部112/10/16台财税字第11204571850号令） ◎核释「土地税法」第28条有关自益信托之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其土地申报移转现值审核标准规定（财政部112/10/16台财税字第11204617470号令） ◎营利事业之不动产遭法院拍卖，应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所属年度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10/17） ◎租赁物改良非属设备性质者，并无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之适用（10/17） ◎个人购买房屋土地，出售时应以取得成本要减除折让金额，实际支付金额列报为取得成本（10/18） ◎核释「关税法」第49条第1项第14款所定有关「旅客携带之自用行李、物品」相关规定（财政部112/10/19台财关字第1121025375号令） ◎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如违反政治献金法关於每年捐赠总额限制之规定，不得列报捐赠费用（10/20） ◎共有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变价分割拍卖所取得超出原应有部分权利范围之房屋、土地，应依规定申报课徵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10/24） ◎CFC制度掌握三步骤，轻松完税（10/25） ◎营利事业列报属和解性质之呆帐损失应取具之凭证（10/27） ◎营利事业申报商品报废应有毁灭或废弃实质报废事实始得列报（10/27） ◎营利事业取自环境部老旧车辆汰旧换新补助款，属非营业收入，不得列为购车成本之减项（10/30） ◎执行业务者列支复委托费应有复委托业务之事实，且以原取得报酬金额范围内为限（10/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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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9月份第496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Wed, 04 Oct 2023 13:37:0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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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总机构将其领用之统一发票提供未办妥税籍登记之分支机构使用，虽已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并缴纳营业税，仍有罚则（9/1） ◎营业人以货物抵债与销售货物相同应报缴营业税（9/1） ◎营利事业购置房地未供营业使用即予拆除地上旧屋，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列为损失（9/11） ◎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发生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9/11） ◎机关团体不论有无符合免税标准皆免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9/11） ◎「电子礼券」发票开立方式（9/14） ◎营利事业担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劳，非属未出售有价证券经运用产生之应税收入，不得分摊利息支出（9/14） ◎外籍人士自国外帐户汇款赠与境内个人应如何课税（9/14） ◎雇主给付员工确诊COVID-19隔离治疗请假期间之薪资，得就超过工资给付标准或劳雇约定部分，适用薪资费用加倍减除租税优惠（财政部112/9/15台财税字第11200604860号令） ◎出售农地须同时符合作农业使用及移转与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税（9/18）◎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有关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之规定（9/18） ◎公司适用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申请相关规定（9/18） ◎申请合并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及其他投资抵减之租税优惠，应留意抵减上限（9/18） ◎遗产税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9/19） ◎进口货物如有应支付之权利金应计入完税价格申报（9/19） ◎租地建屋租期届满需拆屋还地，租赁期间房屋之折旧应如何提列（9/19） ◎行政院会议通过「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9/21） ◎营利事业漏报营业收入之漏税额计算相关规定（9/25）◎核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有关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书写错误，未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作废重开处罚原则（财政部112/9/28台财税字第11204569600号令） ◎自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机动调降汽油及柴油货物税应徵税额（财政部112/9/28台财税字第11204653610号公告） ◎营业人支付员工康乐活动取得进项凭证所含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9/28）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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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8月份第495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Wed, 04 Oct 2023 13:35: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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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会员缴交入会费或保证金是否开立统一发票（8/2） ◎营利事业以存货向租赁公司融资借款，不得以进、销货认列（8/4） ◎亏损年度有投资收益，盈亏互抵时可扣除之亏损金额如何计算？（8/8） ◎依「所得税法」第24条及第32条规定，订定有关公司发行或给予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其控制公司员工费用认列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2/8/10台财税字第11204517390号令） ◎依「所得税法」第69条规定，订定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相关规定（112年度会计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后者不适用）（财政部112/8/11台财税字第11204603090号令） ◎从宽认定他方缔约国核发居住者证明措施（8/11） ◎公告「公司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2条第2项所定前瞻创新研究发展适用领域（经济部112/8/14经授工字第11251029960号公告） ◎扣缴单位短漏扣缴税款或未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情事，稽徵机关查获前尽速向国库缴清税款，并向扣缴单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扣（免）缴凭单，可减轻处罚（8/14） ◎国内营业人受国外客户委托承揽境外工程，并转包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共同派员赴境外场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项适用零税率（8/15） ◎享房地合一税重购自住房地优惠，因特殊原因未设户籍可免追缴税款（8/15） ◎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应注意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8/17） ◎财政部预告修正「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草案（8/18） ◎二联式发票开立错误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时，应检具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报备，可依实际交易金额申报营业税（8/18） ◎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8/22） ◎营利事业因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可免暂缴（8/22） ◎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将自9月1日开始，请依限於9月30日前办理，符合条件者可免办理（8/24） ◎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8/25） ◎营利事业因财务困难，不能於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暂缴自缴税款，可加计利息分期缴纳（8/25） ◎营利事业出售被投资公司因盈余转增资而取得之股票，应以除权基准日认定取得日期（8/25） ◎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享受租税优惠，应注意投资购置范围相关法令规定（8/28） ◎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将自有房屋供自己执行业务使用，得列报该房屋折旧及相关税捐费用，惟不得列报租金支出（8/28） ◎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填写证交税缴款书缴纳前，应确认股票是否完成法定银行签证程序（8/30） ◎营业人因介绍国内买主向国外厂商进口原料，所取得国外厂商汇付之佣金收入，不适用营业税零税率规定（8/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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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7月份第494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Wed, 09 Aug 2023 10:39:1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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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营利事业销售房屋或土地如何采用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税捐（7/3） ◎营利事业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施行之影响（7/6） ◎行政院会议通过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方案（7/6） ◎核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9款本文规定免徵营业税之出版品属杂志部分定义（财政部112/7/7台财税字第11200513390号令） ◎依劳退条例提缴之退休金及孳息於劳工死亡时应并入其遗产总额课税（7/7） ◎被继承人与所投资公司间有股东往来债权，应列入遗产税申报（7/11） ◎个人仲介房屋交易收取的佣金应报缴综合所得税（7/14） ◎个人出售预售屋，请注意交易时点的报税规定，避免被罚！（7/24）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申报常见错误态样（7/24） ◎因调职，短期间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适用较低税率（7/24） ◎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应检视历年已列报投资损失情形，避免重复列报（7/27） ◎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有关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减除规定（7/27） ◎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超过半数，且该公司价值逾半为不动产，处分股权须课徵房地合一税（7/27） ◎享房地合一税重购自住房地优惠，因特殊原因未设户籍可免追缴税款（7/31） ◎因继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适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单一税率计算税额之规定（7/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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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12／05／17 TIB企大参与竹科管理协会之「二手手机回收公益计画」，一起对环保生活尽心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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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0 May 2023 16:38: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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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TIB企业大学黄执行长与郭副执行长一起赴新竹参与竹科管理协会之「二手手机回收公益计画」，一起对环保生活尽心力。欢迎各方好友一起相挺。佛光山法宝寺力挺！工研院与竹科管理协会启动『二手手机回收公益计划』，打造全球绿生活典范! - 法讯动新闻 (faxunnews.co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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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66729</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6月份第493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21: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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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受控外国企业经营航运业，仅雇用外籍船员於船舶上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未符合「有实质营运活动得豁免适用CFC制度」之规定（6/2）◎私人间移转股票常见的课税疑问（6/5）◎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与列举扣除额申请期限（6/6）◎营利事业及非营利组织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收受政府单位之补助款如有涉及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情事者，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6/7）◎发票误转供其他营业人使用者主动报备可免罚（6/7）◎购买预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间起算日（6/8）◎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原股东放弃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认购权之课税规定（6/9）◎诉愿未缴纳三分之一税款，经移送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6/13）◎当期统一发票使用完毕，经主管机关核准可使用次期发票，开立实际消费日期交付买受人（6/14）◎营业人未依规定开立发票，纵无漏税额，仍应处行为罚（6/14）◎营利事业利用扩大书面审核制度规避税负之错误态样（6/14）◎营利事业认列债权逾期2年之呆帐损失应留意认列年度（6/15）◎营利事业解散，留意未分配盈余申报（6/16）◎进口货物如需赔偿或调换补运进口，进口人应留意申办期限及要件（6/19）◎预售屋及新建成屋买卖契约得让与或转售情形（112.6.21.订定；112.7.1.生效）（内政部112/6/21台内地字第1120263736号令）◎犒赏员工佳节礼品，「自产」或「外购」营业税报缴规定（6/26）◎个人转让预售屋购买权利应如何申报房地合一税（6/26）◎机关团体受赠财产入帐并列报收入如实申报即符合免税要件（6/26）◎营利事业售地依约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损费及其帐面未折减余额，应视为土地出售成本（6/28）◎赠与税「每人」每年免税额244万元，系指「赠与人」而非「受赠人」（6/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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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60941</id>
      <!-- 项目标题 -->
	  <title>行动学习税务法制课程~关系企业避税类型及查核实务</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Sat, 20 May 2023 14:38: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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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TIB企业大学云端无远弗届课程开启罗，即日起，到行动学习网，即可线上聆听各大师开讲，各式各样课程开始展开，敬请持续关注。由TIB企业大学大家长「追求顶尖法税会DR」张进德博士主讲「关系企业避税类型及查核实务」，课程清晰讲解关系人基本概念和避税类型，辅以案例实务说明，让您更清楚理解关系企业如何避税之方法。课程连结如下：https://www.twstudy.com/course_info/564ecfdecf214a1b/bfc4239cdd6746ee行动学习网首页专属推荐网址请新朋友用手机扫描专属QR码前往行动学习网首页加入会员！https://www.twstudy.com/joinagent/A_A01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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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5月份第492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7:4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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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死亡给付之退职金、慰劳金或抚恤金及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列入遗产？（5/2）◎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结算申报，依规定可免办理结算申报之机关团体（5/2）◎营利事业列报境外可扣抵税额注意三事项（5/5）◎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请多利用网路上传收支报告表，并注意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5）◎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8）◎个人房贷利息支出如何申报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5/9）◎资本主或合伙人计算营利所得时，得减除已缴纳之滞纳金、滞报金、怠报金及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加计之利息暨各税罚锾（5/10）◎受控外国企业制度所称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5/10）◎企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租税优惠必须符合完备申请及申报程序（5/11）◎公司所属工厂间、总分支机构间或同业间之货物调拨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5/12） ◎兼营营业人由比例扣抵法改采直接扣抵法计算调整营业税额之更正时间（5/12）◎入学、就业考试及体育活动等报名费收入，均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5/16）◎夫妻离婚后如何列报未成年子女免税额（5/17）◎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同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时，免依同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财政部112/05/18台财税字第11204543460号令）◎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案件，未於规定期限前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视为普通申报案件（5/18）◎扣缴义务人已申报薪资所得扣（免）缴凭单，未依规定代扣缴税款，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补缴并办理更正（5/18）◎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移转余存货物之处理（5/23）◎社区发展协会免办结算申报之要件及例外规定（5/24）◎公司欠税不管，董事遭限制出境（5/29）◎营利事业申请结算申报自缴税款延分期缴税，仍应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结算申报（5/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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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60936</id>
      <!-- 项目标题 -->
	  <title>行动学习税务法制课程~利用免税软体节税操作</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Sat, 20 May 2023 14:33: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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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业大学云端无远弗届课程开启罗，即日起，到行动学习网，即可线上聆听各大师开讲，各式各样课程开始展开，敬请持续关注。由TIB企业大学大家长「追求顶尖法税会DR」张进德博士主讲「利用免税软体节税操作」，传授如何利用免税团体节税，课程结合基本概念和现行法规，辅以案例实务说明，分享节税的眉角，让您轻松学会节税操作。https://www.twstudy.com/course_info/564ecfdecf214a1b/50d7f4281f6398d2?fbclid=IwAR1tmM7YCKGXLFUBxfuI3xts-8xTpkhC_gru525eqhpI8du68dJ9m7zD_hA行动学习网首页专属推荐网址请新朋友用手机扫描专属QR码前往行动学习网首页加入会员！https://www.twstudy.com/joinagent/A_A01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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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4月份第491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5: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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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营利事业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款应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减项（4/10）◎对国税局核定税捐不服，应於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查，不因获准分期或延期缴纳而延长（4/10）◎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按申报资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税额通知书之填具及送达（4/10）◎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依申报资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书於112年4月14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纳税义务人（4/11）◎公司发行限制员工权利股票酬劳员工，扣（免）缴凭单申报规定（4/17）◎原免徵货物税车辆因转让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税规定，倘已逾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仍继续使用者依重估残值续提折旧计算未折减余额，按规定税率计算补徵货物税税额（4/17）◎营利事业解散时办理决、清算申报时限（4/18）◎营利事业领取政府补助款应列报收入课税（4/19）◎房东死亡所遗租赁不动产未办妥过户，房客应如何办理扣缴申报（4/19）◎提前使用「次期」或误用「前期」统一发票，如何避免造成违章漏税被处罚（4/19）◎营利事业111年度如符合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扩大书审纯益率按80%计算（4/20）◎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增多项租税优惠措施（4/20）◎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9大利多（4/20）◎综合所得税申报常见错误态样（4/20）◎有累积亏损尚未弥补之营利事业，不得列报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4/21）◎营业人受学校委托办理学生及教职员工餐点，包含依采购契约供应食材等与缔约学校烹调成餐点，且销售价格受教育主管机关监督等之情形（财政部112/04/24台财税字第11200506220号令）◎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重点整理（4/24）◎营利事业制作移转订价报告应注意事项（4/24）◎适用住宅法租金优惠之个人房东，应如何申报租赁所得？（4/24）◎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含机关团体）结算申报服务期间及租税协助措施（4/24）◎公司赠送股东纪念品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4/25）◎112年期房屋税将於112年5月1日开徵，缴纳期限至5月31日；纳税义务人倘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4/26）◎员工因出差取得搭乘运输工具收据或票根，可申报扣抵营业税（4/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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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66724</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3月份第490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0: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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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所得归属年度认定方式（3/6）◎营业税选案查核将自本（112）年4月1日开始，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短漏报营业收入者，尽速办理补报补缴，以免受罚（3/6）◎111年度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申报期间（3/6）◎营利事业列报扣除亏损，不得仅扣除至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徵额（3/7）◎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响调增费用标准（3/8）◎营业人购进货物未取得统一发票及销售货物未开立统一发票应分别处罚（3/8）◎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有限额（3/9）◎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报运货物进口，须承担应有风险（3/9）◎个人经由展览、拍卖活动卖出文物或艺术品，如何课徵所得税？（3/13）◎法院判决共有物（不动产）分割，无论就原物分配是否并判金钱补偿，不生赠与税问题（3/15）◎营业人捐赠民生物资济助街友或社福团体等，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相关规定（3/16）◎营利事业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应注意出售损益的财税差异（3/21）◎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如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者，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3/22）◎个人购屋贷款利息非属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费用（3/22）◎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常见六大错误（3/22）◎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如系「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3/22）◎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常见的错误情形（3/22）◎营利事业出售多笔房屋土地，计算房地交易所得应逐笔计算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3/27）◎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者，得以自身名义申请核定依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扣缴税款（3/27）◎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应注意扣（免）缴凭单申报时限（3/27）◎公司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7）◎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其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3/27）◎网路销售营业人线上申办税籍登记新制（3/27）◎房东长期将住宅委托予租赁住宅服务业经营享有的租税优惠措施（3/29）◎行政院院会通过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第31条修正草案（3/30）◎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9.6万元，不用课税（3/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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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2月份第489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0: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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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不因所得人已申报缴税而免处罚（2/7）◎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柜股票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规定（2/10）◎自112年1月1日起实施之网路销售营业人税籍登记事项新规定可线上申办（2/15）◎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2/15）◎公司减资，以其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应退还股东之股款，应认列证券交易损益（2/15）◎房地合一税自住房地400万元免税规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分别适用（2/17）◎111年度受疫情影响的营利事业，扩大书审纯益率续按80%计算（2/20）◎网路销售税籍登记新制上路，请注意容易误解三件事（2/21）◎营利事业举办员工旅游应如何列报费用及员工所得（2/22）◎营业人承包工程应按工程款开立统一发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违约罚款而免开立统一发票（2/22）◎营业人进口货物，嗣后发生进货退出，如何申报营业税（2/2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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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从节税技巧方向来阐释税务申报实务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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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从节税技巧方向来阐释税务申报实务班课程讲师：生建运　老师课程时间：2023/3/4(起)~2023/3/18(讫)  周六 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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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2年1月份第488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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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利事业为使土地达可供出售状态之支出，应列为出售土地成本（1/1）◎112年与111年相同之继承或赠与案件免税额、扣除额（1/3）◎营利事业申报减除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将遭剔除补税（1/6）◎核释「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为4.4144比1（财政部112/1/9台财税字第11104701210号令）◎营业人透过合作店销售型态与专柜销售型态之课税方式（1/9）◎让与预售屋权利交易，应按让与该权利价额认定成交价额（1/9）◎营利事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为成本或费用之减项（1/9）◎个人迳以海外投资收益缴纳家族成员投资型保单保费，仍应申报基本所得额及赠与税（1/9）◎营业人租地建屋经营事业，统一发票开立释疑（1/9）◎营利事业应注意列报经由第三地区转投资大陆地区投资收益及可扣抵税额计算之正确性（1/11）◎营利事业应付款项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应转列其他收入（1/17）◎独资合伙商号虽免纳营所税，但漏报所得额仍会受罚（1/1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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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最新国际税法解说及实务操作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2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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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最新国际税法解说及实务操作班课程讲师：生建运　老师课程时间：2023/06/27 (起)~2023/07/15 (讫) 周二、周四、周六</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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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12月份第487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48 +0800</pubDate>
      <!-- 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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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个人出租财产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12/1）◎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税2.0土地，应依规定限额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及土地增值税（12/5）◎112年起基本工资调整为每月26,400元，给付非居住者薪资薪总额在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则可适用6%的扣缴率（12/8）◎未分配盈余申报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应并计税后净利（或净损）以外纯益或纯损项目计入未分配盈余数（12/9）◎营业人於年度中取得国内外营利事业分配之股利收入，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12/12）◎公告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财政部111/12/13台财税字第11100667270号公告）◎依税捐稽徵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加徵滞纳金，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9条前段规定加徵滞报金之起算日释例（财政部111/12/13台财税字第11104698400号令）◎开立不实发票的溢缴税款不能退还（12/13）◎111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截止日为112年2月6日（12/13）◎误认出售农地已取得农用证明即不用课徵房地合一税，致未依规定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遭补税处罚（12/14）◎扣缴申报常见错误态样（12/15）◎公司负责人隐匿或移转财产，故意不缴税，将遭管收（12/19）◎经核准扣除「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应於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1年内给付给被继承人配偶（12/19）◎虚列捐赠扣除额逃漏税，获缓起诉或缓刑，仍应按所漏税额计算罚锾（12/19）◎公告112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12/21）◎公告112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应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2条之1第1项各款所列之金额（财政部111/12/21台财税字第11104713970号公告）◎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冷饮店使用统一发票之要件（12/22）◎自112年1月1日起实施网路销售营业人税籍应登记事项及保存会员交易纪录新制规定（12/23）◎酬劳员工、交际应酬赠送之货物应应视该货物购入时是否已决定作为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或捐赠之用途而定，分别适用免开发票与应开立发票（12/28）◎购入预售屋持有至成屋才出售，预售屋与成屋持有期间不可并计（12/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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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企业节税策略分析班 (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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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企业节税策略分析班 课程讲师：生建运　老师课程时间：2023/05/27 (起)~2023/06/10 (讫) 周六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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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11月份第486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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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开立不实统一发票交付其他营业人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刑责（11/1）◎经文化部核准之个人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可以采分离课税（11/1）◎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金额196,000元（财政部111/11/2台财税字第11104666020号公告）◎国内营业人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营业税报缴疑义（11/3）◎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之豁免门槛（11/4）◎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之法定盈余公积提列数，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11/4）◎欠税移送强制执行案件，得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分期缴纳（11/7）◎营利事业处分境内外基金利得课税方式（11/8）◎遗产管理人之财产非属欠税执行标的（11/9）◎营业人解散或废止时，移转资产应开立统一发票（11/10）◎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按该等交易损失之发生年度依序减除以前年度损失（11/10）◎个人或营利事业申请变更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规定受理银行与外汇存款专户之相关要件及作业规定（财政部111/11/11台财税字第11100689030号令）◎营业人系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所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11/14）◎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得於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之相关规定（11/17）◎行政院院会通过「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第72条修正草案（11/17）◎营业人以旧车抵价换新车应开立旧车抵价款及取得新车全额之统一发票凭以申报营业税（11/17）◎个人参与都市更新，经实施者免除其依权利变换计画应付找补款部分，属个人其他所得（11/17）◎营利事业出售免税土地部分价款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不得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11/17）◎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租税权益之影响（11/17）◎汽车租赁业者开立租金发票之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抵销项税额表格汇整（11/18） ◎全球第二大虚拟资产交易所「FTX」声请破产保护，致台湾投资人存於该交易所之虚拟资产发生损失，得否认列损失扣除之说明（11/18）◎有关报载我国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将造成重复课税与税率差别待遇，容有误解，特予说明（11/18）◎营业人明知而取得非交易对象之发票，提出检举可免罚但不给奖金（11/21）◎收到执行分署扣押员工薪资执行命令，公司代为缴纳欠税款（11/24）◎营业人以网路申报营业税，错误情节轻微可适用免罚（11/24）◎112年起网路销售相关资讯纳入税籍登记事项（11/29）◎个人非经常性仲介车辆买卖，向买卖双方收取之酬劳，应申报综合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11/30）◎二亲等以内亲属买卖新制房地及再出售，如何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11/30）◎租赁业购置资产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适用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1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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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企业有效成本管控设计介绍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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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企业有效成本管控设计介绍班课程讲师：黄素慧　老师课程时间：2023/05/15(起)~2023/06/13(讫) 周一、二 18:30-2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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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10月份第485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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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遗产管理人申请延期申报遗产税得超过3个月之期限（10/3）◎进口人支付第三方之权利金及报酬，若与进口货物有关且为销售条件之一，应计入完税价格（10/4）◎营利事业购置属投资性不动产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列递延费用（10/5）◎公告新增营利事业依「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2第2项本文及第3项规定，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及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金额加成减除部分，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财政部111/10/6台财税字第11104634360号公告）◎核释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经废止徵收发还之土地，该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认定原则（财政部111/10/6台财税字第11104647190号令）◎分期付款之销货不论有无收到价款均应依期开立发票（10/6）◎二亲等亲属间的财产买卖，应提出确有支付价款证明（10/11）◎营利事业外币兑换损益之认列规定（10/13）◎购入预售屋於完工交屋后出售者，属於成屋交易，持有期间自取得房地所有权之日起算（10/13）◎营利事业CFC制度之豁免门槛自112年度施行（10/14）◎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短漏报情节轻微者，仍可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10/14）◎私立学校提供之教育劳务属销售劳务性质，申报时应与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分别列示（10/14）◎申请节能家电货物税退税常见错误指引（10/17）◎医疗财团法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符合规定者可适用盈亏互抵（10/18）◎个人於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如达起徵点，应申请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10/18）◎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10/19）◎个人将房屋无偿借与朋友住家使用,应订立无偿借用契约及办理公证,才不会被计算租赁收入唷!（10/20）◎同年度不同期间发生之房屋租金支出与购屋借款利息，得同时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10/21）◎公共设施保留地或私设巷道课税及抵缴遗产税规定（10/21）◎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投资收益课税规定报你知（10/24）◎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以自贩机收取停车费及1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自贩机销售食品、饮料，应具备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功能（10/24）◎保单变更要保人属於赠与行为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10/24）◎网路交易应依交易态样开立发票（10/26）◎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得依所得税协定申请营业利润免税（10/27）◎受理外籍旅客购物退税之特定营业人，请尽速导入使用电子发票（10/31）◎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股票所获配股利之课税规定（10/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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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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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成本会计实务与查税实务班课程讲师：生建运　老师课程时间：2023/5/6(起)~2023/5/20(讫) 周六 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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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54966</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9月份第484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2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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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职工福利委员会应依营利事业福利金提拨标准分别认属福利基金增加或当年度收入，以正确计算当年度支出比率（9/1）◎自111年7月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撑太阳光电板，未於太阳光电板上方或下方以建材铺设顶盖，且未设有门窗、墙壁及其他装备之太阳光电设施，非属「房屋税条例」规定之房屋税课徵范围（财政部111/9/2台财税字第11104611210号令）◎营利事业应申报真实行业代号，以正确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制度（9/5）◎个人仲介卖房收取佣金，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9/7）◎营业人利用境外公司假出口真退税，负责人遭判刑及补税（9/19）◎营业人利用家族企业销售货物或劳务短漏开统一发票，经查获应补税处罚（9/19）◎个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重点（9/19）◎网路销售营业人税籍应登记事项与会员交易纪录保管规定说明（9/21）◎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纳税义务人为全体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缴款书与核定税额通知书之送达及相关事项作业原则（111.9.22.修正） （财政部111/9/22台财税字第11104644601号令）◎营利事业列报境外可扣抵税额应注意事项（9/22）◎110年7月1日起个人转让预售屋计算房地合一税（9/22）◎遗产现金不足，才能以实物抵缴遗产税（9/26）◎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进项税额扣抵规定（9/27）◎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9/27）◎营业人将购买预售房地权利让与他人取得收入，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报缴营业税（9/28）◎111年度起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於智慧机械、5G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相关全新软硬体、技术或技术服务支出之投资抵减，以交货或技术服务提供完成之年度认定为投资抵减之当年度（9/29）◎公司或其股东为公司行使归入权应於归入权行使日所属年度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9/29）◎医师受雇提供劳务按看诊数抽成收取之酬劳属薪资所得（9/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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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报分析与企业诊断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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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财报分析与企业诊断班课程讲师：罗明敏　老师课程时间：2023/04/08(起)~2023/04/22(讫) 周六 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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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54964</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8月份第483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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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私人借贷取得之利息所得，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8/1）◎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出境逾2年，户籍於109年或110年遭迁出者，得申请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8/2）◎营利事业欲将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之申报规定（8/3）◎营利事业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营利事业如有受控外国企业者应及早预作准备（8/4）◎补充核释母子公司依法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之规定（财政部111/8/8台财税字第11104009710号令）◎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至112年1月1日有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事项之变更者，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行为罚（财政部111/8/8台财税字第11104610672号令）◎修正「税籍登记规则」等法规，规范网路销售营业人应公示税籍暨保存交易纪录及登记新制辅导事宜（8/8）◎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之税额应於当期之进项税额中扣减（8/8）◎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3大迷思（8/9）◎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规定（财政部111/8/10台财税字第11104615470号令）◎营业人於1年内经查获漏开统一发票达3次者，应处以停止营业处分（8/10）◎被继承人遗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扣除额项目单纯且检齐证明文件者，得跨局申报遗产税（8/10）◎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应注意投资成本变动情形，避免重复列报（8/11）◎营业人开立之电子发票如误用字轨号码，无法收回作废重开，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报备者可免罚（8/12）◎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8/15）◎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收受补助款，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8/17）◎独资事业经查获违章，以行为发生时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8/22）◎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即将开始，因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之营利事业，可免暂缴（8/25）◎个人参与合建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属其他所得，应申报综合所得税（8/26）◎认识CFC当年度盈余新台币700万元以下的豁免规定（8/29）◎缴纳前手出售农地申请不课徵其持有期间应负担之土地增值税，可做为费用减除（8/29）◎111年度停业之营利事业仍应办理暂缴申报（8/29）◎营利事业CFC制度豁免条款适用之注意事项（8/30）◎个人CFC制度112年1月1日上路，提醒民众注意相关规定（8/30）◎投资公司未依权益法认列投资收益，短漏报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8/30）◎旅宿业者取得悠游国旅奖助款，应报缴营业税（8/30）◎被继承人遗有公共设施保留地登记返还请求权，无免徵遗产税之适用（8/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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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2023/03/24 (五) 与刘顾问有约~食安策略讨论会</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2:5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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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外包制造商管理解析~TIB企业大学 专业食安顾问：刘孟宗顾问线上开讲      日期：2023年3月24日(五)  12:00~13:00   费用：免费参加   地点：线上连线   Teams会议连结：https://reurl.cc/nZQobe   本次分享主题：   1.SQF外包制造商管理要求   2.建置评估外包制造商风险管理   3.外包制造商管理案例研讨</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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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7月份第482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4:05: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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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艺品中心为招揽业务，与旅行社约定免费提供观光旅游团餐点之支出，属交际费性质（7/5）◎淘汰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应注意减徵退还货物税之适用条件（7/6）◎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取得人力派遣业务之收入无所得税法第25条之适用（7/7）◎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经济部111/7/12经授企字第11104602890号令）◎营利事业申报呆帐损失，应确认催收逾期债权之确实营业地址（7/12）◎员工以自有车辆从事与营业有关工作其车辆修理费用符合规定者，进项税额可提出扣抵（7/12）◎营利事业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应如何申报？（7/15）◎不必&quot;插卡&quot;!也能线上申办节能电器退税，方便快速又安全（7/18）◎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已纳所得税额，应留意所得税协定减免税规定（7/19）◎国内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而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7/19）◎个人房地遭法院拍卖，应於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日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7/19）◎未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外国保险公司之人寿保险给付应列入遗产课税（7/19）◎营利事业将资金无息贷予他人，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设算利息收入（7/25）◎公司与地主合建分售之广告费应按售价比例分摊后列报（7/25）◎智慧机械及5G投资抵减延至113年底，并新增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7/26）◎享房地合一税重购自用住宅优惠，因特殊原因未设户籍可免追缴税款（7/26）◎营业人承租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须视不同情况而定（7/2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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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6月份第481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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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利事业缴纳境外股利所得税扣抵应纳税额知多少！（6/1）◎建设公司预售房屋之推销费用应递延列帐，管理费用则列为当年度费用（6/2）◎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6/7）◎财产已被禁止处分，薪资或存款仍有可能被执行扣押（6/8）◎个人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退还或扣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税款，重购后5年内未设户籍於重购之房屋，符合一定条件者，得免追缴税款（财政部111/6/9台财税字第11100584750号令）◎营利事业销售下脚及废料收入之申报方式（6/9）◎公司变更营业地址，应向哪个稽徵机关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6/9）◎以遗产中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6/10）◎营业人介绍国内客户向国外厂商订货，取得之佣金收入，应开立统一发票缴纳营业税（6/13）◎货物税退税款之入帐规定（6/14）◎预告「公告新增营利事业依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2第2项本文及第3项规定，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及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金额加成减除部分，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草案（财政部111/6/15台财税字第1110461190号公告）◎营利事业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重点整理报乎您知（6/15）◎营业人收取加盟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6/15）◎公司给付关系人之利息支出，由国外母公司於当年度同额补贴列报收入，免纳入计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之利息支出（6/17）◎营业人逾申报期后补开立统一发票，如同时符合二要件可免罚（6/21）◎核释逾期未完纳使用牌照税之交通工具，在滞纳期满后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依使用牌照税法第28条第1项处罚，其罚锾计算等规定（财政部111/6/22台财税字第11100506610号令）◎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如有房屋、土地交易，应留意房地合一税2.0规定（6/25）◎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如存证函或催收证明交寄之年度与送达年度不同时，以存证函或催收证明之送达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6/25）◎被继承人所遗土地因建筑法规而设置供公众通行之私设通路，应并计遗产申报（6/27）◎「遗产税申报税额试算服务」再升级！（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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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5月份第480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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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海外投资配息所得」不能与「海外财产交易损失」互抵，应分别申报（5/2）◎个人间买卖房地，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而经法院判决受领之违约金，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5/4）◎因应COVID-19疫情，扣缴义务人属特定对象者所扣税款得延期缴纳（5/6）◎适用扩大书审申报之营利事业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净额减少达30%者，纯益率打8折（5/9）◎境外电商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5/12）◎营利事业购置快筛试剂供员工筛检，相关支出得以费用申报，免计入员工所得（5/12）◎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税额自110年6月起调高，今年报税别忽略节税好康（5/17）◎滞纳金加徵方式调降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5/18）◎个人取具不实装修费发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补税外并处罚（5/19）◎产创条例23条之3「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申请更正退税之说明（5/19）◎营利事业就110年度之房地交易损益，请注意正确填写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5/20）◎因疫情缴税困难者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5/23）◎财政部修正发布「税捐稽徵法施行细则」（5/24）◎境外电商营业人销售电子劳务之销售额以外币计价者，应将金额折算为新台币申报营业税（5/26）◎纳税义务人转售预售屋红单交易所得课税规定（财政部111/5/26台财税字第11104501470号令）◎营利事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自政府领取之补助免纳所得税（5/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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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4月份第479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4:01: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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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个人收取违约金，核属其他所得性质，应於收取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4/1）◎综合所得税及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请重购自住房地退抵税额，应注意其适用条件及退抵税额计算方式（4/6）◎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财团法人赈灾基金会设立之专户对乌克兰国际援助捐款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4/8）◎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4/13）◎国税局陪您疫起渡难关，营利事业扩大书审纯益率打8折（4/13）◎行政院院会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遗产及赠与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4/14）◎纳税义务人如何以继承之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4/15）◎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於开始使用后因停业发生闲置仍应依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4/18）◎减免关税货物复运出口应注意申报规定以免补税（4/19）◎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重点整理，让您报税省时又轻松！（4/21）◎营利事业110年度出售房地时点不同，申报课税大不同（4/21）◎「基本生活费」小常识报乎你知（4/21）◎公司清算未规定或选任清算人，税单载明全体股东或董事并向其中一人送达（4/25）◎营利事业捐赠购买之防疫物资，请注意税法相关规定（4/25）◎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於规定期间（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者，延长申报缴纳期限（财政部111/4/26台财税字第11104572530号令）◎营利事业110年度出售不动产申报指引（4/28）◎营业人对政府捐赠防疫物资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4/28）◎公告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事宜（财政部111/4/28台财税字第11104579690号公告）◎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网路申报注意事项（4/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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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3月份第478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3:59:5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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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外国公司解散，在台分公司应依规定办理清决算申报（3/1）◎总分支机构间应税、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调拨，应开立发票（3/2）◎因业务需要出差返国依规定住宿国内防疫旅馆之膳宿杂费得以差旅费报支（3/2）◎国内营业人出售国外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取得之收入应课徵营业税（3/3）◎营业人受托代销免徵营业税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规定外，仍应依法开立免税统一发票（3/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赠与契约立约日与申报日非同一年度，其赠与免税额应如何计算？（3/9）◎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股利收入报缴营业税规定（3/14）◎个人受营业人委托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取得收入，仍应报缴营业税（3/14）◎个人行使员工认股权，如有溢价差额要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3/14）◎营利事业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3/14）◎公告新增依「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第8条规定，投资未上市或未上柜生技医药公司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之金额，应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财政部110/3/15台财税字第11104519540号公告）◎个人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於111年3月31日以前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免依所得税法处罚（3/15）◎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金额，得跨期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且应注意申报方式（3/15）◎营利事业实质投资欲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者，请注意投资日及投资金额支付日期之相关规定（3/15）◎111年起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算法不一样罗！（3/16）◎合并存续公司申报未分配盈余不得减除消灭公司以前年度帐载亏损数（3/18）◎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可扣除之金额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3/21）◎为促销产品随货附送的赠品可免开立统一发票（3/22）◎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过半数股份或出资额之认定标准（3/22）◎营利事业110年度出售不动产，4种申报书填写方式，报乎你知！（3/23）◎营利事业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房地合一税2.0计算的应纳税额（3/24）◎营业人申报营业税错误样态汇整及注意事项（3/24）◎纳税义务人申报海外所得常见错误态样及注意事项（3/24）◎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3/25)◎营利事业制作移转订价报告应注意事项（3/29）◎营利事业列报商誉之认定原则及证明文件（财政部111/3/30台财税字第11004029020号令）◎营业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应课徵营业税货物其进项税额凭证相关规定（财政部111/3/30台财税字第11004659951号令）◎企业付给医疗院所的员工体检费用，依支付对象不同，扣缴申报规定也各异（3/30）◎营业人购置9人座汽车帐列固定资产，申请退还溢付营业税须符合3条件（3/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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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2月份第477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3:57: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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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财政部修正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经营银行保险本业收入范围认定办法」（2/9）◎园区事业以保税方式提供维修服务时应依海关监管规定办理（2/9）◎不是公司负责人，也可能因公司欠缴税捐被限制出境（2/9）◎在台以新台币支付国外佣金，须留意应取具之证明文件（2/10）◎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可以扣抵销项税额？（2/11）◎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自111年1月1日起辅导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2/13）◎废止「融资租赁税务处理注意事项」（财政部111/2/14台财税字第11104508110号令）◎预售屋交屋后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间不得并计预售屋之持有期间（2/17）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防疫隔离假、防疫照顾假或疫苗接种假请假期间之薪资金额得适用加倍减除优惠（2/17）◎经文化部核准之个人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可采分离课税（2/17）◎开立与非营业人之统一发票记载错误，如无法收回发票作废重开，可於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报备适用免罚（2/17）◎营利事业销售未经由代理商进口商品应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以免遭补税处罚（2/17）◎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暂缓移送强制执行之金额比例，由二分之一调降为三分之一（2/21）◎个人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因素交易持有5年以下之房地，须符合财政部公告自住房地之要件，方能适用20%税率（2/21）◎营业人无进货事实虚报进项税额，须补缴全部所漏税款，始可适用较低裁罚倍数（2/21）◎核释建设公司与国营事业签订合建分屋附买回契约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后出售时，得比照「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课税（财政部111/2/23台财税字第11004645530号令）◎请扣缴义务人注意扣缴申报上常见疏失，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2/23）◎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已成年而「无谋生能力」子女免税额之规定（2/23）◎个人购买预售屋，交屋后出售，成屋持有期间不含预售阶段（2/24）◎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租金之进项税额并非一律可以扣抵销项税额喔！（2/24）◎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如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得扣抵销项税额（2/24）◎移送执行欠税案件得对欠税人对第三人之金钱债权强制执行（2/25）◎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申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项目不包含租赁改良物（2/25）</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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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1年1月份第476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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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0 Feb 2022 16:29: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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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订定发布「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1/5） ◎因应军公教人员缴付之退抚基金费用自110年1月1日起不计入薪资收入课税新制，提醒扣缴义务人於申报110年度所得凭单应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金额，并按实际扣缴税额填报（1/5） ◎核释个人以自有房地参与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取得之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间计算规定（财政部111/1/5台财税字第11004589400号令） ◎111年继承或赠与案件应适用之免税额已公告调整（1/6） ◎核释营业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之进项税额扣抵规定（财政部111/1/7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 ◎营利事业应核实申报房地交易所得（1/8） ◎公司年终举办尾牙，抽奖奖金及摸彩品如何办理扣缴？（1/9） ◎营业人出售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农地属债权买卖行为，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10） ◎房地合一税2.0上路后，自缴税款较上一年度明显增加，有助维护租税公平（1/10） ◎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43条之3条文，自112年度施行；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税额条例」部分条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行政院111/1/14院台财字第1100041879号令） ◎销售货物或劳务给小规模营业人，应开立三联式发票（1/18） ◎110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9.2万元，不用课税（1/18） ◎营利事业申报外销货物或劳务折让，应取具有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列（1/19） ◎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110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减少达30%者，其适用扩大书审纯益率得予调减（1/20） ◎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过半数股份或出资额之认定标准（财政部111/1/25台财税字第11000633640号令）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课徵赠与税之徵收期间起算日（财政部111/1/27台财税字第11000635560号令） ◎订定110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1/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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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12月份第475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10 Feb 2022 16:28:5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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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国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无法返台之所得税及地价税问题（12/1）    ◎核释营业人提供电子资料代管服务予外国事业取得外汇收入适用零税率（财政部110/12/1台财税字第11004646940号函）◎修正金融帐户属「低风险规避税负帐户」名单，自即日生效（财政部110/12/2台财际字第11024524100号公告）◎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之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12/3）◎修正发布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5条，增订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规交易或付款方式，无正当理由取得大量小额中奖统一发票，不予给奖（12/7）◎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支出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2/8）◎公益出租人110年6月起免税额度再提高（12/14）◎保障建教生权益，自110年6月16日起，高级中等学校建教生领取之生活津贴免纳综合所得税（12/14） ◎110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等申报期限展延至111年2月7日（12/15）◎个人购屋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取得成本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应纳税额（12/15）   ◎强制执行欠税人对第三人之金钱债权成功徵起税款（12/15）◎增订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者，得申请按推计方式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相关规定（财政部110/12/16台财税字第11000061700号令）◎办理实价登录不等於已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12/17）◎购买节能电器后转供销售，不得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12/17）◎修正「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部分（12/17）   ◎遗产税申报税额试算服务明年1月1日上线（12/20）◎修正税捐稽徵法，建构合理租税环境（12/22）◎111年度发生之继承及赠与案件免税额调整（12/22）◎废止金融机构属「低风险规避税负实体」名单（12/24）◎营利事业之交际费或广告费如何正确区分及列报（12/27）◎财政部111年实施11项利民便民措施，减轻民众及企业负担，强化税务数位服务（12/28）  ◎「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2、第3条修正案」於110年12月29日经总统公布（12/29）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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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11月份第474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07 Dec 2021 15:48: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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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常见错误态样（11/1）◎将财产出租之租金债权移转与第三人，仍应由出租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11/1）   ◎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依取得成本提列折旧，为何遭国税局剔除补税？（11/5） ◎继承人间不论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赠与税（11/9）◎因离婚自前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时如何申报所得税（11/9） ◎买卖未上市柜证券交易所得要申报个人基本所得额（11/9）◎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享受租税优惠，应注意投资期限（11/11）◎仲介买卖收取佣金，应报缴综合所得税（11/11）◎保单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时，其受领之保险给付应依法申报基本所得额，以免补税受罚（11/11）  ◎大厦管理委员会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费之孳息是否应扣缴所得税？（11/11）◎行政院发布延长电动车辆减免徵货物税措施至114年12月31日（行政院110/11/15院台财字第1100192153号令）◎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所得税协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适用（11/18）  ◎我国与英国所得税协定修约（11/18）◎房地买卖之履约保证费用，不得以抵扣应给付之利息后之净额开立统一发票（11/22）  ◎商号出售旧制房地之盈余，仍应由资本主或合伙人申报综合所得税（11/23）◎我国营利事业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社群平台刊登广告，扣缴义务人应於给付广告费之日起10日内扣缴税款并申报扣缴凭单（11/23）◎企业承租宿舍供高级干部使用进项税额不可扣抵营业税（11/23）◎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应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2条之1第1项各款所列之金额（财政部110/11/24台财税字第11004670210号公告） ◎公告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11/24）◎公司申报未分配盈余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须经实际弥补始得列为减项（11/30）◎我国与韩国签署「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11/30）◎立法院今（30）日三读通过「税捐稽徵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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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10月份第473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28: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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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对核定税捐不服，应於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而展延（10/4）◎营利事业取得源自租税协定国之境外所得，应留意有无租税协定之适用（10/5）◎精准查核个人持有10户以上房屋租赁所得，遏止逃漏税（10/12）◎欠税强制执行之标的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10/13）◎个人缴纳保单资金来自境外收益，该收益应申报个人基本所得额（10/18）◎公司、行号出售房地，房地合一税2.0申报课税大不同（10/18）◎修正证券交易税条例及期货交易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财政部110/10/19台财税字第11004649990号令）◎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192,000元（财政部110/10/19台财税字第11004658690号公告）◎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10/19）◎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未依规定逐笔开立统一发票，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行为罚（财政部110/10/22台财税字第11004647344号令）◎修正「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等法规，规范自动贩卖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及辅导事宜（10/22）◎公司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10/22）◎营利事业给付员工伙食费列支方式（10/26）◎营业人於网路平台销售电子杂志供消费者下载及浏灠，应依规定徵免营业税（10/26）◎纳税人有不法行为，致溢缴营业税款，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申请退税（10/28)◎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申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不包含非属资本支出之项目（10/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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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05152</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9月份第472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40: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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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纳税义务人因他方解除买卖契约收取违约金，核属其他所得，应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9/1） ◎营利事业列报国外已纳所得税扣抵，应按全部国外所得计算可扣抵数（9/1） ◎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9/1） ◎营业人将供销售之货物转作为酬劳员工之中秋节礼品，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之相关规定（9/6） ◎继承人间不论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赠与税（9/7） ◎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之适用规定（财政部110/9/9台财税字第11004590840号令） ◎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9/10） ◎营利事业向农民购买农产品相关课税疑义（9/10） ◎「复查申请日」与「诉愿提起日」，认定时点不同（9/14）◎营利事业购置固定资产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要注意折旧计算（9/15） ◎营利事业勿利用扩大书面审核制度规避或逃漏税捐（9/17） ◎房地合一税2.0～营利事业如何判断采分开或合并计税（9/22） ◎营利事业购买非属固定资产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递延费用（9/24） ◎公司行号使用工商凭证线上申办「无违章欠税证明」（9/29）◎个人出售预售屋应如实申报所得（9/30） ◎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之证券交易所得以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其持有期间采先进先出法计算（9/30） ◎受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之适用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9/30） ◎以未分配盈余作实质投资於盈余发生年度终了日前支付者不得列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9/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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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8月份第471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9: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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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业人捐赠防疫物资开立统一发票要留意（8/1）◎营利事业列报无形资产之摊折，应以赋税法规有规定之项目为限（8/1）◎公告新增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2规定投资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之金额，应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财政部110/8/2台财税字第11004573120号公告）◎个人居间仲介房地买卖取得之佣金收入，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8/2）◎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财政部110/8/6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注意投资日认定（8/13）◎营业人购买员工使用之防疫物资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8/13）◎营利事业不得列报诉讼中未经判决确定之费用或损失（8/13）◎营利事业应付未付款项，应於请求权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8/13）◎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8/16）◎合伙事业合伙人将自有房屋借与合伙事业使用，应设算租赁收入（8/19）◎房东快看过来！！租金收入可享有个人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喔（8/20）◎营利事业110年度如有房屋土地交易，应留意房地合一税2.0适用规定（8/20）◎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发生当期申报营业税（8/24）◎财政部援例搜集网路交易金流课税资料并无大查税之说明（8/24）◎申请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金额有期限（8/24）◎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即将开始，请多加使用网路申报，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8/24）◎建商销售房屋代购或随屋附赠节能家电，如何申请退还货物税（8/24）◎投资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适用租税抵减之支出金额应符合规定（8/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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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6月份第469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8: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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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申报盈亏互抵，应将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先抵减亏损（6/1）◎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支出可抵减金额上限10亿元（6/1）◎汽机车汰旧换新、购买节能电器退税优惠期限延长（6/1）◎营利事业获配股息所得课税知多少！（6/3）◎营利事业各种投资损失，认列时点大不同（6/3）◎营利事业申报境外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应注意租税协定的规定（6/7）◎扣缴义务人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所扣税款得延期缴纳（6/9）◎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得於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6/9）◎公告「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规定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财政部110/6/11台财税字第11004575360号公告）◎公告「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之五第二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因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财政部110/6/11台财税字第11004575361号公告）◎修正发布「个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查核办法」（6/18）◎核释土地所有权人对於经听证作成核定之权利变换计画，其权利价值有异议时之行政救济程序，自即日生效（内政部110/6/21台内营字第1100809348号令）◎营业人买卖预售屋属「权利移转」，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报缴营业税（6/22）◎营利事业因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等会计版本变动致追溯调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余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分配之金额，得列该年度盈余减除项目（财政部110/6/24台财税字第11004014800号令）◎核释稽徵机关办理跨境双边或多边预先订价协议之原则（财政部11/6/24台财际字第11024508100号令）◎以不易变价之土地抵缴遗产税之计算方式（6/24）◎买卖未经签证之股票，也要课徵证券交易税之情形（6/24）◎营业人外销货物发生退货，营业税毋须追补但应申报（6/30）◎配合房地合一税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发布「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8条、第11条、第14条（6/30）◎配合房地合一税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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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5月份第468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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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请多利用网路上传收支报告表，并注意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3）◎纳税义务人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於法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者，延长110年5月至7月各类税捐申报缴纳期限（5/5）◎以109年上半年估计亏损列报为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之营利事业，今（110）年5月报税应重行检视是否办理更正（5/5）◎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同一笔投资项目不以减除一个年度未分配盈余为限（5/5）◎公司解散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点（5/5）◎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申报租税优惠应注意事项（5/5）◎开立与非营业人之统一发票如有记载错误，无法收回发票作废重开时，於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报备可免予处罚（5/6）◎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具有经济领域特殊专长（110.5.11.修正）（经济部110/5/11经审字第11004602220号公告）◎公告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事宜（财政部110/5/12台财税字第11004568860号令）◎海外「利息所得」与「财产交易损失」不能互抵，应分别计算申报（5/12）◎误将发票转供他人使用，速报备可免罚（5/12）◎个人居间仲介房地买卖之佣金酬劳应申报所得税（5/14）◎个人出租人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5/14）◎高中职（含）以下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因疫情影响依规定停课，家长於停课期间请防疫照顾假，雇主给付其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可适用薪资费用加倍减除（5/17）◎申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选择抵减方式应注意事项（5/18）◎营利事业於本（110）年出售房屋土地，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徵重大变革请留意（5/19）◎放宽公开发行公司等营利事业以电子方式处理储存会计帐簿凭证者，其纸本帐簿凭证销毁得免报经稽徵机关核准（5/19）◎公司要享受投资抵减，务必完成申请及申报程序（5/20）◎疫情严峻，营利事业之营业税及所得税缴纳期限有展延（5/21）◎立法院今（21）日三读通过土地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5/21）◎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扩大限制措施，配合关闭休闲娱乐场所、观展观赛场所及教育学习场域等，由地方税捐稽徵机关主动核定关闭及停止营业期间之房屋税、停徵娱乐税及使用牌照税（财政部110/5/24台财税字第11004571810号令） 16◎营业人利用已注销登记公司帐户隐匿营业收入，经查获补税处罚（5/24）◎结购外汇隐匿国际三角贸易收入，遭补税（5/24）◎呆帐损失发生原因不同证明文件也不同（5/26）◎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盈余实质投资享租税优惠（5/27）◎没买发票、无销售额、无应纳税额仍应申报营业税（5/27）◎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之扩大书面审核营利事业，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5/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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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4月份第467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6: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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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行政院院会通过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修正草案（4/1）◎营利事业申报境外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应注意租税协定相关规定（4/5）◎营利事业已列报之呆帐损失如有收回者，应就其收回之数额转回备抵呆帐或列为收回年度之非营业收入（4/5）◎营利事业得以足资证明文件替代移转订价报告之要件及申请期限（4/6）◎立法院今（9）日三读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税2.0）（4/9）◎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徵货物税常见错误原因（4/9）◎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之减免所得额，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4/12）◎以快递方式寄往国外之无偿货样，嗣后收到小额货款，是否应申报营业税？（4/12）◎发布「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十二条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认定办法」（4/14）◎行政院会议通过「土地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4/15）◎行政院院会审查通过「税捐稽徵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4/15）◎公告与我国进行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之应申报国名单（财政部110/4/16台财际字第11024506650号公告）◎出售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地，应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4/16）◎长照机构如何报税免烦恼（4/16）◎个人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每月销售额已达营业税起徵点，应即申请税籍登记，请网路卖家务须留意（4/20）◎营业人提前使用统一发票应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并将销售额申报於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4/20）◎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适用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80%计算之营利事业，营业期间不满1年如何换算？（4/21）◎行政院会议通过「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4/22）◎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重点整理（4/22）◎营利事业因疫情影响，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已列报减除109年度上半年估计亏损数，应留意是否办理更正申报（4/22）◎109年度综合所得税5大报税利多总整理（4/22）◎109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新措施及重点整理（4/26）◎新版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程式之扩大书审案件增加「属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第1项之补助」选项。（4/27）◎109年度适用扩大书审申报案件注意事项（4/27）◎109年度营所税新增4项租税优惠措施（4/27）◎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申报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常见错误态样（4/29）◎不服退税驳回处分，应迳循诉愿程序请求救济（4/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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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3月份第466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2: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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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利事业虚伪开立不实统一发票予他人，除负责人除须负担刑事责任外，税捐稽徵机关亦可以推计方式调整营利事业所得额（3/2）◎要保人死亡前2年变更保单为其他人，应注意赠与税及遗产税申报规定（3/2）◎被继承人於除息（权）交易日后死亡，应将获配之股利并入遗产课税（3/4）◎营利事业因列报出售房地交易损失，致申报纯益率未达扩大书审要点纯益率标准者，仍可适用扩大书审要点申报（3/5）◎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之应注意事项（3/5）◎纳税者受税捐稽徵机关调查时可申请录影存证，免惊！（3/5）◎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短漏报、未申报所得或与其配偶所得分开申报案件之漏税额计算规定（财政部110/3/9台财税字第11004533000号令）◎营业人於税籍登记地以外地点举办临时特卖会，应先向税捐稽徵机关核备，并据实报缴营业税（3/10）◎固定资产使用期满，须有毁灭或废弃事实始得转列损失（3/11）◎行政院院会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3/11）◎疫起度难关，营利事业扩大书审纯益率打8折（3/12）◎营利事业制作移转订价报告应注意事项（3/16）◎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经济部11/3/17经授企字第11020390540号令）◎执行业务者、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109年度适用之费用率得予调增（3/18）◎出售未保存登记房屋交易所得之申报期限（3/19）◎综合所得税同一申报户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得扣除数额以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为限（3/24）◎扣缴义务人给付各类所得应依规定扣缴及申报（3/25）◎适用扩大书审要点申报之营利事业，应如何填报自政府领取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之补助款？（3/25）◎个人出售预售屋的所得，应列报综合所得税（3/26）◎税务违章案件之受处分人死亡，其罚锾处分处理原则（财政部110/3/29台财税字第11004543000号令）◎税义务人单独申报后死亡其生存配偶经他人扶养因漏报所得而申请分开申报可以该生存配偶为纳税义务人补税免罚（财政部110/3/29台财税字第11004543001号令）◎核释遗产税违章案件部分继承人於罚锾处分送达前死亡之处理原则及逾期未缴纳之执行范围（财政部110/3/29台财税字第11004543002号令）◎核释「都市更新条例」第67条第1项第3款有关更新后建筑物延长房屋税减半徵收期限之相关规定（内政部11/3/29台内营字第1100803771号令）◎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29）日审查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税2.0）（3/29）◎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金额，应按雇主实际给薪金额核实计算（3/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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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2月份第465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1: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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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个人出售共有之房地，不论是否为自愿性交易，均应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如符合一定条件得适用较低税率（2/1）◎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自政府领取之各项补助款免纳所得税（2/1）◎综所税与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对象不同（2/2）◎全国高中以下学校延后开学期间（110年2月18日至21日），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所为应变处置指示而请防疫照顾假，雇主给付该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可适用薪资费用加倍减除（2/3）◎私立学校出租场地之收入应报缴营业税（2/5）◎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8.2万元，不用课税（2/8）◎105年1月1日以后因分割旧制房屋、土地共有物，取得「房地所有权持分及权利价值」增加的部分，适用房地合一新制（2/8）◎店家开幕前试营运应先办妥税籍登记（2/17）◎营利事业捐赠体育运动赛事门票是否可列报费用？（2/18）◎营利事业109年度受疫情影响，扩大书审纯益率按80%计算！（2/18）◎FINI申请预先核准适用所得税协定关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税率者，请尽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请（2/18）◎年终犒赏笑呵呵，税额扣缴要记得！（2/19）◎「误开发票」别著急，「主动报备」免烦恼（2/20）◎货品输出至国外发货仓库已申报营业税零税率销售额，惟与实际销售时之销售额不同，应如何处理？（2/22）◎自110年1月1日起，买卖未上市柜证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报个人基本所得额（2/22）◎综合所得税重复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案件之认定原则（2/24）◎承租共有物，扣缴义务人应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别开立扣缴凭单，以利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申报综合所得税！（2/25）◎强制执行中之欠税，不受5年徵收期间之限制（2/26）◎建设公司因解约而没入预收之土地价款，应报缴5%营业税（2/26）◎营利事业捐赠善款或物资应注意事项（2/27）</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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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0年1月份第464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0: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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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小规模营利事业承租房屋作为营业场所时，记得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并申报扣（免）缴凭单（1/4）◎外务员以自有车辆推销产品，补贴之汽油费等可核实列为公司费用（1/4）◎员工支领国内出差膳杂费，该如何填报扣缴凭单？（1/4）◎遗嘱信托房地符合要件准依土地税法第9条及房屋税条例第5条规定按自住用税率课徵地价税及房屋税（财政部110/1/4台财税字第10900652180号令）◎营业人送礼、宴饮支出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6）◎预告「一百零九年度个人捐赠公共设施保留地或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列报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基准」草案（财政部110/1/7台财税字第10904681890号公告）◎公司举办尾牙，摸彩品如何办理扣缴？（1/7）◎行政院院会通过「货物税条例」第2条、第4条、第12条之5修正草案（1/7）◎买卖预售屋如有获利，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1/8）◎财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1/11）◎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除了要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1/11）◎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1/12）◎职工福利委员会支付员工职工福利金超限仍得并入支出比例计算（1/12）◎职工福利委员会提供场地置放贩卖机收取租金收入属销售劳务收入（1/13）◎营利事业如有逾请求权时效应付未付之帐款，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1/14）◎医疗器材业者销货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却开立不实统一发票帮助他人逃漏税捐，遭查获移送侦办刑责（1/14）◎营利事业租税优惠减免之所得额，勿疏忽应计入基本所得额（1/14）◎外国营利事业以签订服务合约之方式将国内关系企业之盈余移转至国外，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计算所得额（1/14）◎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财政部110/1/15台财税字第11004506170号令）◎营利事业转让预售屋房地权利时，应按让与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1/18）◎与日本、澳大利亚首次执行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1/21）◎台英双方预订於今（110）年9月进行首次税务用途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1/21）◎扣缴他人之所得税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损费（1/22）◎合伙组织变更为独资商号，应办理决、清算申报，独资商号变更为合伙组织，免办理决、清算申报（1/26）◎核释营利事业列报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检附凭证（财政部110/1/26台财税字第10904029800号令）◎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109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前一年度减少达30%者，其适用扩大书审纯益率得予调减（1/26）◎资金专法5%自由运用资金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受益证券（1/27）◎财政部依司法院释字第798号解释，删除社会福利团体和机构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税，以同一法人於同一直辖市或县（市）内之总分支机构合并计算限额之规定（1/27）◎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1/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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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12月份第463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8:4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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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应取具凭证及设帐记载，并於每年1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信托相关资料（12/1）◎营利事业购买书画作品不得提列折旧（12/2）◎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减除项目，嗣后变更非供自行生产及营业用途之处理规定（12/3）◎营利事业应依规定列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及扣抵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12/4）◎以自制供销售之商品无偿提供其他企业作为尾牙摸彩品，应依规定列报费用（12/8）◎行政院会通过「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8条修正草案（12/10）◎营利事业办理决、清算申报时，请注意申报期间之计算，以免逾期申报（12/11）◎营利事业员工防疫隔离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可加倍减除（12/14）◎公告110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及课税级距金额（12/16）◎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新台币182,000元（财政部109/12/16台财税字第10904684140号公告）◎「宅」经济崛起，网路卖家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者，请记得申请税籍登记！（12/16）◎自109年12月15日起放宽离岛免税购物商店免税销售金额为10万元（12/16）◎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规定报您知（12/17）◎查获漏报销售额始提出进项税额凭证，计算漏税额时得否扣抵销项税额（12/18）◎银行业办理转帐卡支付业务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续费适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0条规定税率课徵营业税（财政部109/12/21台财税字第10904601590号令）◎兼营营业人应於110年1月15日前办理109年度营业税额调整申报（12/21）◎境外转投资获取分配收益年终莫忘并入营业税申报（12/22）◎出售未办保存登记建物，应於签订买卖契约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12/22）◎个人转让预售屋或购屋预约单（俗称红单）赚取的所得，应列报所得年度综合所得税（12/22）◎109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截止日为110年2月1日，请多多利用网路申报（12/22）◎营利事业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凭证应罚及免罚情形（12/22）◎财政部就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徵新车货物税延长实施期限之说明（12/24）◎给付同业公会之会费及教育训练费之课税规定（12/24）◎财政部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部分条文（12/28）◎修正「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货物税条例第32条规定部分（12/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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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11月份第462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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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利事业列报境外投资损失，应检附实质营运事业营业亏损证明文件（11/2）◎合建分屋之销售额，应按该交换房地之当地同时期市场销售价格从高认定（11/2）◎营利事业列报员工文康及旅游活动费用应符规定（11/2）◎机关团体短漏报股利或盈余收入非属短漏情节轻微者应予课税（11/3）◎订定纳税义务人之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罚及漏税罚采择一从重处罚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09/11/3台财税字第10904634190号令）◎公告依已签署生效协定得就国别报告进行有效资讯交换之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财政部109/11/3台财际字第10924519481号公告）◎独资合伙组织变更负责人，应否办理决算、清算申报之释疑（11/5）◎符合条件之遗产税案件，不受户籍地限制，民众可就近至全国各地区国税局临柜申办（11/5）◎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据实申报营业税（11/9）◎修正发布「黄金外币及上市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计值办法」，名称并修正为「税捐稽徵机关受理担保品计值及认定办法」（11/10）◎个人交易继承取得房屋及土地并同继承贷款余额之课徵所得税规定（11/10）◎房地合一未办理申报常见类型（11/12）◎转让公司出资额属财产交易所得，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11/13）◎财政部修正「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部分条文（11/16）◎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完成以盈余实质投资，可申请更正退税（11/19）◎营利事业列报房地合一税，应逐笔计算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以免漏报课税所得额（11/19）◎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予划分，应依规定计算房地售价（11/20）◎企业以不实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小心触法！（11/23）◎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原有股东放弃认股洽特定人认购，应留意有无涉及赠与税情事（11/23）◎有关个人、医疗（事）机构、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自政府领取补助之相关课税规定（财政部109/11/25台财税字第10904629980号令）◎信托基金依所得税协定申请核发我国居住者证明作业说明（11/25）◎国内生技业者给付外国事业权利金或委托研究之技术服务报酬相关税负事宜（11/25）◎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要课徵赠与税吗?（11/26）◎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得申报扣抵营业税（11/27）◎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应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1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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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10月份第461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6: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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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业人误开立前期统一发票给消费者，该怎么办？（10/7）◎房地合一税采自行申报制，并非经稽徵机关通知始具申报义务（10/8）◎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者以已缴纳遗产税者为限（10/12）◎子女结婚赠与财物，跨年度赠与最节税！（10/13）◎营业人无销售额也未购买发票，是否需办理营业税申报?（10/14）◎核释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案件之认定原则（财政部109/10/15台财税字第10904583370号令）◎申请适用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股东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10/16）◎营利事业处分国外基金利得，无所得税法第4条之1停止课徵所得税之适用（10/19）◎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之减免所得额，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10/21）◎个人仲介不动产买卖取得之佣金收入，应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10/22）◎被继承人与所投资公司间有股东往来债权，应据实列入遗产申报（10/22）◎依法设立之护理之家等机构，提供收案之服务对象日常生活照顾服务，免徵营业税（10/23）◎受疫情影响营业人可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10/26）◎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10/26）◎营业人於会计年度结束前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有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10/27）◎新车领牌前改(加)装车身或加装设备，应按整车价格计课货物税之新规，今年11月1日即将上路（10/28）◎申报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损失，仅能於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10/28）◎营利事业转让未发行股票之被投资公司股份，应计入财产交易所得课税（10/29）◎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就该欠税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10/30）◎国内营业人向境外电商网路平台订房并支付价款，应申报购买国外劳务并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0/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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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9月份第460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5:0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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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公司之盈亏互抵，前十年核定亏损应以抵减各该期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后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9/1）◎外侨综合所得税之课税方式（9/1）◎统一发票记载错误，主动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可免罚（9/2）◎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110年起停用，尚未转换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请尽速规划办理（9/4）◎购买节能电器、中古汽（机）车或老旧大型车汰旧换新退还减徵的货物税，申报所得税的规定（9/8）◎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委托其他营利事业提供技术服务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计算所得额（9/8）◎公司将库藏股转让给员工时，应课徵证券交易税（9/10）◎核释营业人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之营业税计算方式（财政部109/9/14台财税字第10900611910号令）◎建设公司合建分屋代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不得列为成本费用（9/14）◎财政部预告修正「土地税法」部分条文草案（9/1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而制定之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有关营利事业薪资费用加倍减除部分，应提示何种证明文件？（9/14）◎综整营利事业办理决算或清算申报七种型态（9/15）◎营利事业遭处罚锾，不可列报费用或损失（9/17）◎营利事业应将享有之水电费减免申报为费用减项（9/21）◎公司买卖外汇选择权所得，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课税（9/23）◎个人交易因连续多次继承取得的房地，应如何课徵所得税（9/25）◎营利事业应注意投资成本变动情形，正确计算投资损失，避免重复列报（9/25）◎受赠取得农地，出售部分持分，会全部被补税吗？（9/25）◎营业人同时漏未取得及漏未开立统一发票应分别处罚（9/26）◎营业人购买房地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即再出售应按债权买卖课徵营业税（9/29）◎营业人因同一笔交易开立或取得多张连续收银机发票，以最后一张之字轨号码及总金额登录申报（9/29）◎不动产因赠与移转发生之税捐由谁缴，赠与税负大不同（9/29）◎拆除地上旧房屋，使土地达於可出售之状态，应视为土地出售成本（9/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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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8月份第459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4: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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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营利事业以奖酬员工股份基础给付申请适用投资抵减应留意实际发放执行情形（8/4）◎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所获配之营利所得或出售利得，应计入所得基本税额申报（8/5）◎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8/6）◎货运行应将已靠行过户货车车主承揽之托运收入，并入货运行收入报缴营业税（8/11）◎申报他人进项凭证扣抵销销项税额，非属「登录错误」免罚之范围（8/13）◎营利事业转让预售房地权利，土地之让与价格亦应开立应税发票（8/13）◎营利事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8/13）◎误开发票金额，符合条件者可适用免罚规定（8/14）◎代位继承之遗产税扣除额计算方式（8/14）◎便利商店代收税款限额自109年9月16日起提高至每笔新台币3万元（8/20）◎企业若有外销货物经退回整修后再复运出口，非属外销退回，不得列为营业收入减项（8/24）◎复委托帐户买卖境外股票如有海外所得，应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8/26）◎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即将开始，请多利用网路申报（8/26）◎营利事业同一所得年度不同课税处分系独立存在，若对处分不服，应分别申请复查（8/26）◎适用盈亏互抵，应符合四大要件，并注意三大事项（8/26）◎核释「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有关共有人交易於变价分割拍卖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课徵所得税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09/8/28台财税字第10904528910号令）</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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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7月份第458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3: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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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职工福利委员会之福利金应依提拨来源分别列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7/2）◎营利事业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基础（7/3）◎营利事业以房地、有价证券或期货买卖为业者，应将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或盈余，列入分摊比例计算应分摊之营业费用及利息支出（7/3）◎财政部对今（7/6）日报载「同样领月退军公教不用税财政部：劳退新制要税」之说明（7/6）◎营业人以设备作价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7/7）◎营利事业列报四种损失请留意报备时限（7/7）◎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注意3大错误（7/8）◎营利事业依约售地拆屋，该拆除房屋之帐载未折减余额应视为土地出售成本（7/9）◎核释个人或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之所得税规定（财政部109/7/9台财税字第10904597360号令）◎职业训练机构办理收费训练依法应课徵营业税（7/13）◎核释个人交易继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课徵所得税规定（财政部109/7/15台财税字第10904601200号令）◎公司与地主合建分售广告费应按售价比例分摊后列报（7/16）◎个人股东转让未依法签证发行之股票或出资额，非属证券交易，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7/17）◎营利事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7/21）◎接获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财产遭强制执行（7/21）◎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7/27）◎营业人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别忘了设算利息报缴营业税（7/27）◎营利事业交际费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费用（7/29）◎营业人如取得海关退还溢缴之营业税，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7/29）◎核释特殊优良教师奖金、资深优良教师奖金、模范公务人员及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奖金课徵所得税规定（财政部109/7/30台财税字第10904510700号令）◎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规定（财政部109/7/31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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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6月份第457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2: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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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给付外籍员工薪资所得，应按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6/1）◎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重大变革（6/1）◎核释营业人提供电子杂志阅读服务徵免营业税规定（财政部109/6/2台财税字第10804685410号令）◎移转未上市柜股票贴心小叮咛（6/3）◎获配KY股息及出售KY股票所得课税知多少！（6/4）◎营业人须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核准才可按月汇总开立统一发票（6/4）◎国有公用学产土地上使用权房屋得核实按使用权人使用房屋情形认定适用之房屋税税率（财政部109/6/4台财税字第10900569550号令）◎列报旅费应与营业有关（6/5）◎因进口违章经海关补徵之营业税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6/5）◎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投资损失，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认列时点（6/10）◎营利事业汇回境外转投资收益实质投资台湾，自109年8月15日起按税率10％扣取税款（6/10）◎税务纾困再加码，107年度未分配盈余新增减除项目（6/11）◎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公司并取得外汇，如劳务使用地在我国境内，不得适用零税率（6/11）◎端午佳节犒赏员工礼品营业税报缴规定请注意（6/12）◎员工出差搭乘运输工具取得收据或票根可扣抵营业税（6/16）◎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6/17）◎自益信托房屋於办竣涂销信托登记前订约出售与第三人，稽徵机关得同时受理涂销信托登记之查欠及契税申报（财政部109/6/17台财税字第10900539260号令）◎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权利金收入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计算所得额（6/17）◎纳税人申请复查后经协谈撤案免加徵滞纳金（6/17）◎营利事业申报已达耐用年数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有毁灭或废弃实质报废事实始得列报（6/18）◎适用产创条例第23条之1有限合伙组织创投事业之租税优惠所得计算应注意事项（6/19） ◎营利事业列报派驻海外人员费用，除应有雇用及支付薪资之事实外，仍应证明其为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必须（6/20） ◎营利事业借款购地其利息支出报支之属性，应依查核准则规定正确归类，以免遭转正补税（6/20） ◎109年7月1日起，各地区国税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询金融遗产服务（6/23） ◎个人取得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出售时适用房地合一税制，应如何认定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6/24） ◎预告修正「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8条草案（6/30） ◎营业人未依规定开立发票，无漏税额，仍应处行为罚5%（6/30） ◎因应疫情，营利事业於107年度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致追溯调整当年度期初保留盈余数者，请留意未分配盈余得减除项目之相关规定（6/30） ◎扣缴义务人已扣取税款者，应依规定缴交国库，以免触犯刑责（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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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5月份第456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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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0: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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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符合一定条件之有限合伙营利事业可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5/1） ◎查定课税营业人歇业，务必向所辖国税局注销税籍，避免课税争议（5/1） ◎机关或团体办理108年度结算申报注意事项（5/1） ◎个人捐赠运动员专户款项可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5/4） ◎债权无法收回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何列报呆帐损失（5/4） ◎权利金是否应列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需视其支付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5/6） ◎未载於建物所有权状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税籍资料」或「建物测量成果图」之面积或层数为准（财政部109/5/8台财税字第10800117831号令） ◎核释母子公司依法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之规定（财政部109/5/8台财税字第10904502360号令）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5/11） ◎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已放宽纳税义务人列报减除符合「无谋生能力」扶养亲属免税额之认定（5/12） ◎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109.5.13.订定）（财政部109/5/13台财税字第10904556490号令） ◎统一发票无金额，或金额载明为零或负数，无法领奖（5/14）◎非农民自行生产加工的香菇，无免徵营业税（5/15）◎继承取得原符合综所税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要件之房屋，得申报列举扣除购屋借款利息（5/15）◎私人间买卖未上市（柜）股票填报证券交易税缴款书，如有错误，应向代徵人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更正（5/16）◎因应疫情，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相关作业配合申报期限同步展延（5/19）◎营业人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的劳务，虽得免开立统一发票，仍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5/20）◎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今年新增申报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减除项目（5/20）◎财政部与你相挺抗疫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5/21）◎核释营利事业承租资产自108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6号「租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财政部109/5/22台财税字第10904546810号令）◎气象局发布南台湾豪雨警报，如因豪雨造成灾害损失，可保存证据向国税局申请减免税捐（5/22）◎个人或公司行号购买国外电子劳务，缴纳营业税方式有何不同（5/22）◎营利事业因组织重组，取得并注销库藏股而冲抵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5/22）◎免缴纳基本税额之营利事业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期货交易所得时，应先减除前5年核定证券及期货交易净损失（5/22）◎营利事业办理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应计入所得额课税（5/25）◎税捐稽徵法修正，将土地或房屋订定为税款担保品列举项目（5/26）◎公司取得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权而冲抵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财政部109/5/26台财税字第10804041780号令）◎营业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奖励金，应开立统一发票；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取得之奖励金，则按进货折让处理（5/28）◎设定假抵押权妨碍欠税执行，国税局获胜诉判决（5/28）◎营业人以其所有货物捐赠他人，应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5/29）◎营利事业列报境外税额扣抵应注意事项（5/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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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4月份第455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08: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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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土地税法第34条第2项「出售前1年内」及同条第5项第5款「出售前5年内」之期间计算（财政部109/4/1台财税字第10900514850号令）◎所有权人将原供长照机构使用之不动产无偿移转长照社团法人所涉赠与税徵免（财政部109/4/1台财税字第10900518720号令）◎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未实际支付之利息补偿金，不得列报费用（4/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售未依法签证发行之股票，属财产交易，而非证券交易（4/1）◎营利事业受疫情影响申报缴税有困难吗？财政部提供延期、分期缴纳服务，与您共度难关喔！！（4/1）◎因所失利益取得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4/6）◎给付员工防疫隔离假，雇主给薪可减税（4/9）◎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4/9）◎发票书写错误收不回，主动报备免烦恼（4/10）◎综所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规定（4/10）◎公告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事宜（财政部108/4/13台财税字第10904551750号公告）◎承租共有房屋，应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别开立租赁所得扣免缴凭单（4/13）◎订定「一百零八年度个人捐赠公共设施保留地或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列报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基准」，自即日生效（财政部109/4/15台财税字第10904551860号公告）◎宅经济当道，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应申请税籍登记有最新规定，请营业人留意（4/15）◎扣缴义务人等如配合防治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而接受隔离检疫者，得展延扣缴税款缴纳及扣缴凭单申报期限（4/15）◎买卖依柜买中心规定募集发行之具证券性质虚拟通货应课徵证券交易税（财政部109/4/16台财税字第10900005070号令）◎自109年度起，跨国集团於会计年度结束前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之应注意事项（4/20）◎营利事业得以足资证明文件替代移转订价报告之要件及申请期限（4/21）◎扣缴义务人给付境外电商报酬可上网查询核准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名单，以正确扣缴税款（4/22）◎108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新措施及重点整理（4/22）◎今年申报107年度未分配盈余起，实质投资符合条件，即可享有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租税优惠（4/22）◎产创条例租税优惠新制上路掌握六大重点（4/23）◎109年报税新讯全揭露!!（4/24）◎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结算申报书修正重点（4/24）◎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及各项安心报税便民新措施（4/24）◎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重要规定及应注意事项（4/27）◎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态样（4/27）◎购置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申请适用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4/27）◎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级政府租金补贴之对象，可享租赁所得减免优惠（4/28）◎补充核释纳税义务人列报受监护人之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财政部109/4/29台财税字第10804661680号令）◎营利事业解散清算，於解散日所属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清算完结，应依规定期限办理前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4/29）◎核释营利事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后，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致追溯调整当年度期初保留盈余数之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规定（4/29）◎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核释营利事业109年度第1季亏损得换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计亏损，列为107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4/29）◎资本主或合伙人计算营利所得时，得减除已缴纳之各税罚锾（4/29）◎生存配偶可主张遗产税扣除的权益–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4/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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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06237</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3月份第454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5:26: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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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盈余实质投资金额达新台币100万元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营业税申报常见错误态样及应注意事项（3/2）◎营利事业与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动产建案，应按售价比例分摊广告费（3/2）◎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网路申报便民新措施（3/2）◎营利事业列报员工健康检查费应注意事项（3/4）◎109年度扣缴检查即将展开，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未依限填报扣（免）缴凭单之扣缴单位，请尽速自动向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减轻处罚（3/5）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延长109年3月至5月各类税目申报缴纳期限（3/5） ◎假借他人名义规避薪资所得致逃漏综合所得税，恐涉刑责，不可不慎（3/6） ◎房屋之骑楼供公众通行使用，非属房屋税条例之课徵范围（财政部109/3/9台财税字第10904520820号令） ◎个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之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人员，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使用牌照税及房屋税缴纳期限准予分别展延至109年5月31日及6月30日（财政部109/3/9台财税字第10904528680号令） 8◎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开立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於开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3/9）◎员工於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不休假奖金，符合劳基法规定者免纳所得税（3/10）◎个人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包租业」转租，即享有租税优惠（3/11）◎核释全民健保特约药局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售徵用口罩，自政府取得款项之综合所得税徵免规定（财政部109/3/13台财税字第10904524810号令）◎经营学校营养午餐营业人兼营其他生意营业税核课方式（3/14）◎个人房东如符合住宅法规定，租金所得可享租税优惠（3/17）◎金融机构申报金融帐户资讯应注意事项（3/17）◎防疫安心！缴税贴心！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延长缴纳扣缴税款及扣缴凭单申报期限（3/17）◎纳税义务人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不受应纳税捐金额限制，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财政部109/3/19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 12◎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未分配盈余申报常见的错误（3/20）◎核释私募有价证券继承开始日或赠与日时价之估定（36期）（财政部109/3/23台财税字第10800685380号令）◎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受隔离之受委任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记帐业者等，於今年5月申报时是否可展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3/24）◎营利事业制作移转订价报告应注意事项（3/24）◎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财政部109/3/25台财税字第10904537900号令）◎规范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财政部109/3/26台财税字第10904516510号令）◎遇到2月29日，收银机发票交易日期自动跳成3月1日，发票无法收回作废重开怎么办？（3/26）◎核释证券商发行指数投资证券，证券商及投资人所得税课税规定（财政部109/3/31台财税字第10900501310号令）◎核释政府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及检疫期间防疫补偿办法」发给个人防疫补偿之综合所得税徵免规定（财政部109/3/31台财税字第10904533040号令）◎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请促参案主办机关秉伙伴关系协助民间机构办理土地租金、权利金分期、缓缴或减免（3/31）◎核释不动产所有权人将原供长照机构使用之不动产无偿移转长照社团法人所涉赠与税徵免疑义（3/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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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05023</id>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2月份第453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5 Mar 2020 09:31: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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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录】◎核释车辆类以外其他6类进口货物之货物税完税照实施电子化（财政部109/2/3台财税字第10904623120号令）    3◎108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於申报截止后欲办理更正者，请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2/3）... 3◎外送平台及相关业者提供订餐服务，开立凭证之规定（2/3）... 4◎重病期间提领存款未证明用途者，仍应列入遗产课税（2/4）... 5◎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创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请於期限内检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认定（2/5）  5◎被继承人与其投资公司之资金往来债权，应列入遗产税申报（2/6）... 6◎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都市更新事业机构投资於都市更新地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审查要点」，名称并修正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都市更新事业机构及协助实施者投资於都市更新地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审查要点」，自即日生效。（财政部109/2/6台财税字第10800730460号令）... 6◎公司应付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因抛弃或逾时效者，应转列其他收入（2/7）... 8◎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7.5万元，不用课税（2/11）... 8◎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者，应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切勿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以免受罚（2/11）    8◎公司解散时应注意营利事业所得税决、清算申报期限（2/11）... 9◎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报缴营业税规定（2/12）... 9◎对非核定税捐处分不服，无需经复查程序迳行提起诉愿救济（2/12）... 10◎营业人合资从事销售货物或劳务，进销项凭证应依分摊比例取得及开立，避免遭补税处罚（2/13）    11◎营利事业出售长期持有的股票享所得基本税额课税优惠（2/14）... 11◎境外电商营业人今年起全面开立云端发票！（2/15）... 12◎在家自行照顾身心失能者，108年度申报长照扣除额所需「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取得时间放宽至109年6月1日！（2/17）    13◎公司未依规定取得进货、费用及损失凭证之情节重大者，不得适用盈亏互抵（2/17）... 13◎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金额达一定金额以上可享租税优惠（2/17）... 14◎营业人误用前期发票交付买受人，若主动报备并申报，可免予处罚！（2/18）... 15◎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注意事项（2/19）... 15◎营利事业於107年度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致追溯调整当年度期初保留盈余数，应留意未分配盈余计算之相关规定（2/22）    16◎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列报研发人员薪资，常见三错误（2/22）... 17◎配合每月基本工资调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资所得适用扣缴率之基准调整为新台币35,700元（2/25）    17◎我国税务居住者得善用所得税协定，享有协定效益（2/25）... 18◎武汉肺炎疫情让你缴税卡卡吗？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有提供延期及分期缴纳喔！（2/25）... 19◎专营学校营养午餐营业人，兼营销售其他货物或劳务，其兼营部分之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经稽徵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自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当期就其全部销售额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财政部109/2/26台财税字第10804641680号令）... 19◎核释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收入徵免营业税规定（财政部109/2/26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19◎建设公司之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有销售行为应办理税籍登记（2/26）... 20◎境外转投资事业之清算股利收入得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之租税优惠（2/26）    20◎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已公告经核准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之境外电商名单（2/2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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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9年1月份第452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5 Mar 2020 09:30:4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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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录】◎营利事业出售投资公司股权发生之损失应申报为出售资产损失，勿申报为投资损失（1/2）... 3◎108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限为109年1月1日至109年2月5日止（1/3）... 3◎死亡给付之抚恤金或慰劳金及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列入遗产申报？（1/6）... 4◎建设公司收取预售房屋各期价款应分别开立统一发票（1/7）... 4◎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提拨福利金的营利事业，除员工医药费外，不得再以福利费科目列支任何费用（1/8）    5◎财政部订定发布「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1/8）... 5◎交通部放宽自由贸易港区通报报单「虚报或不实」之判断基准（1/8）... 6◎个人运用太阳能种电出售，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8万元，应办理营业税税籍登记（1/13）    6◎营利事业计算损益之财税差异应作帐外调整（1/13）... 7◎营利事业应付未付款项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应转列其他收入（1/13）... 7◎核释营利事业采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后，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致追溯调整当年度期初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计算规定（财政部109/1/15台财税字第10800614920号令）... 8◎核释以不动产或股权捐赠予公益信托者，应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证明书，始得办理移转登记（财政部109/1/16台财税字第10804677570号令）... 8◎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分属不同所有权人而共同出租，如何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1/16）... 9◎债权强制执行因获偿金额不足清偿其本金之课税规定（1/16）... 9◎核释营利事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5号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财政部109/1/21台财税字第10804637510号令）... 10◎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嗣经指定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属无偿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请免徵地价税（财政部109/1/21台财税字第10804669140号令）... 10◎持礼券消费，应否索取统一发票，北区局说分明（1/21）... 10◎受益人领取「死亡给付」保险金要课税吗？（1/21）... 11◎退职所得应依扣缴凭单给付总额全额申报，切勿再减除定额免税，以免受罚（1/21）... 11◎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减除（1/21）... 12◎营利事业申报境外税额扣抵时应注意适用正确之汇率（1/21）... 12◎公开发行公司就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之累积换算调整数（损失）提列之特别盈余公积符合一定情形，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项（财政部109/1/22台财税字第10804675920号令）... 13◎观光酒厂提供游客免费试饮的酒品，仍应课徵菸酒税（1/22）... 13◎营利事业列报关系人利息支出，应注意是否超限（1/22）... 13◎经核准适用资金专法从事实质投资者及受理境外资金汇回银行，申报备查期限将届（1/22）... 14◎慈善救济团体义卖货物或举办义演所取得捐助金额，非属销售货物或劳务（1/30）... 15◎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於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时应即申请税籍登记（财政部109/1/31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 15</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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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5 Mar 2020 09:29:1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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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录】◎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各负责生产及销售，如何避免营业税缴税及留抵两极化之困扰！（12/2）... 3◎机关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符合规定者可适用盈亏互抵（12/2）... 3◎快递货物使用EZ WAY报关委任一键搞定（12/3）... 4◎营业人以其供销售的商品作为年终尾牙摸彩奖品，应注意开立发票相关规定（12/4）... 4◎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相关权益报你知!!（12/6）... 5◎银行业购买中央银行发行定期存单所产生之收入适用2%营业税税率（财政部108/12/9台财税字第10804586520号令）    6◎土增税、契税谁缴，赠与税负大不同（12/9）... 6◎分期付款售货后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再出售时应开发票（12/9）... 7◎因讼一次取得数年薪资所得，如何课徵综合所得税？（12/9）... 7◎核释营利事业得免送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认定标准（财政部108/12/10台财税字第10804651540号令）    8◎配合财政部核释关系企业间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规定，海关对进口货物订定配套作业（12/10）... 9◎员工旅游报税规定不可不知!!!（12/12）... 9◎营业人让与再生能源凭证，系属销售劳务，应依法课徵营业税（12/13）... 10◎有累积亏损尚未弥补之营利事业，不得捐赠政治献金（12/14）... 10◎核释农业用地依「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规定设置之绿能设施，仍准适用土地税法第22条规定课徵田赋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08/12/16台财税字第10804654480号令）... 11◎建设公司於外县市工地设立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12/16）... 11◎房地合一新制应以国税局核定房地交易损失才可列报减除（12/18）... 12◎公告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及课税级距金额（12/18）... 12◎公立医院附设机构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税及地价税（财政部108/12/19９台财税字第10800637110号令）    13◎国别报告避风港标准新规定（12/19）... 14◎员工以自有车辆供公司业务使用的加油费及修理费，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可提出扣抵（12/19）    14◎租税协定免税优惠二要件补充说明（12/19）... 14◎入住适格之长照机构，全年累计达90日者，可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19）... 15◎营利事业申报基本税额时，有关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减除规定（12/20）... 15◎遗产税实物抵缴，现金缴纳确有困难之认定（12/20）... 16◎预售房屋之推销费用应列为递延费用（12/21）... 16◎修正促参案营运期间土地租金计收方式，降低民间投资风险，提升投资信心（12/23）... 17◎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之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12/23）    17◎小规模营业人给付薪资、租金或各类所得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12/23）... 18◎核释营利事业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境外转投资事业解散清算取得之剩余财产超过原出资额部分，得申请依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规定课税（财政部108/12/23台财税字第10804618580号令）... 18◎贸易法第28条修正案三读通过，违规转运陆制产品最高可罚300万（12/24）... 19◎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新台币175,000元（财政部108/12/24台财税字第10804664250号公告）    19◎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12/25）... 20◎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后，因出租致影响售价，执行分署得除去租赁关系迳行拍卖（12/25）... 21◎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我国境内技术服务报酬节税三态样（12/25）... 21◎列报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12/25）... 22◎因债务人破产宣告致无法收回之债权，应检具法院裁定书凭以列报呆帐损失（12/25）... 23◎财政部109年元月份启动9项新措施好康报你知（12/26）... 23◎108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申报期间为109年1月1日至2月5日，请多加配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节能减纸爱地球！（12/26）... 25◎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折发之不休假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准者免计入薪资所得课税（12/30）... 2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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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8年11月份第450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Jan 2020 14:53: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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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录】◎消费合作社兼营社员及非社员业务，符合一定条件始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11/1）    3◎合作社给付理事、监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11/4）    3◎105年1月1日后出售因继承取得房地之课徵所得税规定（11/4）... 4◎小规模营业人增加或变更营业项目，要向稽徵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免受罚！（11/4）    4◎应送交集团主档报告或国别报告之跨国企业集团成员，送交期限为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11/4）    5◎台商逆转胜台湾再升级–营利事业及个人汇回境外资金课税措施（11/5）... 5◎营业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11/5）    6◎公告依已签署生效协定得就国别报告进行有效资讯交换之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财政部108/11/6台财际字第10824521920号公告）... 7◎外籍旅客购物消费，现场小额退税含税消费金额上限提高至4万8千元（11/6）    7◎执行业务者对政党及参选人之捐赠应以个人名义办理，并得列举扣除（11/6）... 8◎电子发票字轨号码重复使用应如何处理（11/6）... 8◎营利事业遭处罚锾，不可列报费用或损失（11/7）... 8◎订定「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总额之申报期间」，自即日生效（财政部108/11/8台财际字第10824521840号公告）... 8◎财政部今日订定发布「个人薪资收入减除必要费用适用范围及认定办法」（11/8）    9◎伊斯兰固定收益证券之买卖及收益，徵免证券交易税及所得税规定（财政部108/11/11台财税字第10800075920号令）... 10◎国内业者购买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之电子劳务，其所支付之价款应如何办理扣缴申报？（11/12）    11◎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11/13）    12◎营业人随货赠送的赠品、抽奖活动的奖品可免开立统一发票（11/15）... 12◎核释营利事业从事受控交易，得於会计年度结束前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之规定（财政部108/11/15台财税字第10804629000号令）... 13◎核释所得税第17条之2所称「自用住宅之房屋」之认定原则（财政部108/11/18台财税字第10804592200号令）... 14◎台商回台投资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常见问题（11/19）... 15◎对政党、政治团体及第15任总统副总统与第10届立委拟参选人捐赠，得於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或列举扣除额（11/19）... 16◎机关团体符合免税要件者，可免办所得税结算申报（11/21）... 17◎免用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承租房屋给付租金，应办理扣免缴申报！（11/22）... 17◎营利事业获配外国企业来台上市公司股利须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处分损益须计入基本所得额（11/22）... 17◎购置智慧机械或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申请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抵减之注意事（11/26）    18◎109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之适用资格及应检具文件（11/28）    1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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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8年10月份第449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Jan 2020 14:52:2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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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录】◎依税法规定加计之利息及加徵之滞报金、怠报金或滞纳金是否皆可以费用列支？（10/1）    3◎个人居住者以外侨身分取得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均应合并申报所得税（10/3）... 3◎营利事业申请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之投资收益，须在施行之日起2年内获配且汇回（10/3）... 3◎公益彩券中奖奖金在新台币5000元以下者，得不适用「公益彩券发行条例」第11条第1项关於身分证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具领奖金之规定，自108年12月1日生效（财政部108/10/4台财库字第10803749910号令）... 4◎个人透过网路销售二手商品应注意事项（10/7）... 4◎跳开统一发票，交易三方营业人都会受罚（10/7）... 5◎国内营业人及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依法报缴营业税（10/7）... 5◎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以自有资金购置不动产列报折旧之限制规定（10/8）... 6◎房屋无偿供子女独资经营执行业务，无租金课税问题（10/9）... 6◎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不论买受人有无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依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10/15）    6◎非金融业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之利息收入究应开立统一发票或办理扣缴申报之说明（10/16）  7◎外资获配股利时点不同，抵缴税额也不同（10/16）... 7◎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开放全年网路上传（10/16）... 8◎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买卖，尚不适用赠与税跨局临柜申办服务（10/16）... 9◎营利事业列报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应以经股东同意或股东会承认者为限（10/18）    9◎让与再生能源凭证应课徵营业税，108年11月15日前自动报缴免罚（10/21）... 10◎减税利多！108年度薪资收入得核实减除特定费用（10/21）... 10◎资金汇回专法五大问题南区局为您解惑（10/21）... 11◎误开发票莫著急，依规定报备免处罚（10/21）... 12◎营利事业以电子方式提示帐簿资料最有”励”（10/21）... 12◎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何时办理决、清算所得申报？（10/23）    12◎已达耐用年数之固定资产如欲列报报废损失，必须有报废事实（10/23）... 13◎个人符合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之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资格（卫生福利部令108/10/23卫部顾字第1081962863号令）... 13◎出售土地成交价格低於公告现值，其差额会被课徵赠与税（10/28）... 13◎核释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9条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之适用要件（财政部108/10/28台财税字第10800648790号令）... 14◎经核准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其补习费收入免徵营业税（财政部108/10/28台财税字第10804620670号令）... 14◎营利事业列报旅费应提示足资证明与营业有关之出差报告单及相关文件供核（10/30）    14◎营利事业与地主合建分屋，应注意换入土地之入帐成本（10/30）... 15◎营业人外销或进口货物发生退货营业税申报实务（10/30）... 15◎外国营利事业得申请预先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中华民国来源所得（10/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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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8年9月份第448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Jan 2020 14:51: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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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自108年7月1日起，经营专属本业销售额，适用证券业2%营业税税率（9/2）    3◎营利事业列报境外所得税扣抵应以实际缴纳日汇率换算，并注意限额计算（9/2）    3◎纳税义务人之海外财产交易损失，仅得自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内扣除（9/2）    4◎台商回台投资税务谘询常见问题态样（9/2）... 5◎申请节能电器退还减徵货物税税额否准案件态样（9/2）... 7◎遗产税申报常见错误态样及应注意事项（9/2）... 8◎公司举办员工旅游如何扣缴要注意（9/3）... 10◎核释合作社依规定由当年度盈余提拨或提列之理事、监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得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9/4）... 10◎非基於雇佣关系之翻译改稿审查审订费为稿费性质（9/4）... 10◎营业人销售专用垃圾袋或环保两用袋均无须开立统一发票（9/4）... 11◎核释「菸酒管理法」第45条第1项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之制酒教学活动不以产制私酒论处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08/9/4台财库字第10803703590号令）... 11◎修正本部97年11月6日台财税字第09704555160号令第2点第5款规定有关得免个别交易分析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08/9/5台财税字第10800035640号令）... 11◎非每月给付之奖金未达起扣标准者免予扣缴，但仍应列单申报（9/5）... 12◎汇回境外资金专法施行2年，110年8月14日前申请适用！（9/6）... 12◎核释合作社给付理事、监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财政部108/9/6台财税字第10800605390号令）... 12◎财团法人等机关团体，当年度若有受（遗）赠之情形，应将该受（遗）赠之财产计入当年度捐赠收入（9/10）... 13◎核释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6类「自力耕作、渔、牧、林」所得认定原则（财政部108/9/11台财税字第10800613320号令）... 13◎核释个人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因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课徵所得税规定（财政部108/9/11台财税字第10804008540号令）... 14◎财政部放宽自由贸易港区输往课税区之赔偿或调换货物免徵关税（9/11）... 14◎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票股利，於其所投资事业办理减资弥补亏损，计算投资损失时之成本认定原则（9/11）... 14◎行政院院会审查通过「印花税法废止案」（9/12）... 15◎营业人之总分支机构间不得将统一发票相互调借使用，以免受罚（9/16）... 15◎纳税义务人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申请分期缴纳者，罚锾部分不予加计利息（财政部108/9/16台财税字第10804608700号令）... 16◎登录他人进项凭证扣抵销项税额，非属登录错误无免罚之适用（9/17）... 16◎个人出售预售屋或非属房地合一新制课税范围之成屋，如何核实认定财产交易所得？（9/18）    17◎帐簿凭证灭失，核定所得有条件（9/18）... 17◎提高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免税门槛为新台币5,000元（9/18）... 18◎固定资产残值转列损失时，应有毁灭或废弃之事证（9/19）... 18◎营利事业逾期2年之债权，取具邮局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应於存证函退回当年度列报呆帐损失（9/19）... 18◎小规模营业人导入行动支付适用租税优惠措施期限延长至114年12月31日（9/19）    19◎营利事业取具农民收据相关课税疑义（9/20）... 19◎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与一般所得税制之差异报你知！（9/20）... 20◎节能电器已申办退税，有退换货要如何办理？（9/20）... 21◎对车辆禁止处分之效力不及於已登记动产抵押之拍卖移转（9/24）... 22◎长照服务机构改设长照机构法人所书立土地建物无偿移转同意书不课徵印花税（财政部108/9/26台财税字第10804620660号令）... 22◎订定外国营利事业得申请预先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相关规定（9/26）    22◎债权人因执行债务人财产而取得分配款项之综合所得税课税规定（9/30）... 2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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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8年8月份第447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16 Sep 2019 15:19: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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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一年内不同期间之购屋借款利息与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时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8/1）    3◎以遗产上市上柜股票抵缴遗产税者，其得抵缴限额因抵缴日之股票收盘价有别（8/1）    3◎建设公司之建筑融资专案借款利息列报方式（8/2）... 4◎餐饮业额外收取之服务费，原则应纳入销售额课徵营业税（8/2）... 4◎列报被投资事业因清算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符合规定（8/2）... 5◎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股票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8/2）    5◎境外资金汇理运回管用及课税条例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行政院108/8/6院台财字第1080025482号令）... 5◎核定税捐处分与非核定税捐处分，行政救济程序大不同（8/7）... 6◎本国或外国公司合并，由存续或新设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货商品部位不课徵期货交易税（财政部108/8/7台财税字第10804012490号令）... 7◎消费者购买节能电器取得货物税退税款是否要课税（8/8）... 7◎核释护理之家、居家护理机构、老人福利机构及长照机构提供照顾服务或收取纸尿裤、看护垫费用徵免营业税规定（财政部108/8/9台财税字第10800554530号令）... 7◎营利事业聘雇外籍专业人士之相关课税规定（8/12）... 8◎营业人租屋供员工住宿使用，具酬劳员工性质，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8/12）    9◎金融机构自108年1月1日起应依「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CRS办法）」进行尽职审查及申报（8/12）... 9◎申请适用生技新药发展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及股东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8/12）    10◎营利事业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津贴性质，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不得适用免税规定（8/13）    10◎核释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或实施都市更新所领取之现金补偿及差额价金免徵营业税（财政部108/8/14台财税字第10800539390号令）... 11◎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79号解释，废止财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00457200号函（8/14）    11◎财政部预告订定「个人薪资收入减除必要费用适用范围及认定办法」草案（8/14）    12◎「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8/15）    13◎赠与未上市（柜）股票，如公司土地帐面价值低於公告现值，应调整估价计算净值（8/15）    14◎善用相互协议程序消除跨境所得税争议，提升租税确定性（8/16）... 14◎营业人假出口冒退营业税，除补徵冒退之营业税款外，并涉及刑事责任（8/20）    15◎营业人投资国内及国外有价证券而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申报（8/22）... 15◎原股东放弃新股认购权，并以其直接或间接掌控董事会洽定其二亲等内亲属认购时，应申报赠与税（8/22）... 16◎核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总额中扣除死亡者与配偶合并报缴之综合所得税适用原则及计算公式（财政部108/8/23台财税字第108000574710号令）... 16◎核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有关销售再生能源凭证应课徵营业税相关规定（财政部108/8/26台财税字第10800548900号令）... 18◎核释「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有关营利事业因组织重组，取得并注销库藏股而冲抵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课税相关规定（财政部108/8/26台财税字第10804006760号令）... 19◎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规定（8/26）... 19◎如何申请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8/28）... 20◎小规模营业人经营登记营业项目以外之其他业务，应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免遭查获补税受罚（8/28）  21◎机关或团体自107年度起获配股利或盈余应计入所得额依规定徵免所得税（8/28）    21◎非每月给付之奖金在起扣标准以下者，免扣缴（8/30）... 22◎长照扣除额12万元，守护您的家人（8/30）... 2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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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08年7月份第446期</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5 Aug 2019 17:32: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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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录】◎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资费用减除规定及增订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7/1）◎核释「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有关债权人因执行债务人财产而取得分配款项之综合所得税徵免规定（财政部108/7/1台财税字第10804537200号令）◎自动补报缴货物税、营业税，可免漏税罚（7/1）◎营利事业有累积亏损尚未弥补不得捐赠政治献金，并应注意捐赠限额之规定（7/3）◎立法院三读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7/3）◎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新台币5,000元者，免予扣缴（7/4）◎含固形物饮料品内含固形量达18%以上者，不课徵货物税（7/4）◎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之当期扣减进项税额（7/4）◎本公司或其分公司报废或出口中古车并购买新车者，得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财政部108/7/8台财税字第10804546510号令）◎奖励再升级，老旧大型车汰旧换新减徵退还货物税最高40万元（7/10）◎符合一定条件之赠与税可跨局临柜申办，欢迎多加利用（7/12）◎订定税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条之一进行调查作业步骤及基准日认定原则（财政部108/7/12台财税字第10804507200号令）◎总机构在境内之营利事业於所得来源国缴纳之所得税，应自该境外所得归属年度之应纳税额扣抵（7/15）◎保税货物实际盘存数量少於帐面结存数量经海关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可列入扣抵销项税额（7/15）◎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权利金收入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计算所得额（7/17）◎人民依税捐稽徵法第17条查对更正，如其申请内容系对课税处分之实体事项为争执时，税捐稽徵机关得改依同法第35条复查程序处理（7/18）◎个人设立之医院、诊所配合执行长照十年计画2.0受领之补助款，应计入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如有委托其他检验诊所代检而给付检验费者，应依法办理扣缴（7/22）◎台商回台税务谘询服务问题分享（7/22）◎营利事业申报自当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时，应按损失发生年度依序减除（7/22）◎以合法登记工厂供直接生产使用之自有房屋为自益信托财产，符合一定要件，准申请适用房屋税减半徵收（财政部108/7/23台财税字第10804518460号令）◎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当期之营业税，前后任负责人均应各自办理申报（7/23）◎公司帐务错误情节轻微者，准盈亏互抵（7/23）◎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报税注意事项（7/24）◎营利事业出售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取得收益，须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7/24）◎共有之房地依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出售，不同意处分之共有人仍应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7/24）◎租赁住宅包租业营业人转租个人住宅供自然人使用所开立租金收据不课徵印花税（财政部108/7/30台财税字第10804528040号令）◎营业人员工出差购买之车票属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得扣抵销项税额（7/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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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恭喜!!!!本会张进德博士获选为111年中华民国仲裁协会顾问</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ue, 07 Dec 2021 14:09:5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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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张进德博士获选为中华民国仲裁协会顾问聘期至民国110年12月1日~民国111年11月30日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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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08754</id>
      <!-- 项目标题 -->
	  <title>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下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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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  (整班为远距教学)课程时间：上课日期为110/12/07 ~ 111/01/06，每周二&amp;四18:30~21:30上课课程讲师：罗明敏　老师本课程聘请学界专业师资,任职於大专院校,并具有考试院检窍及格证书(检窍类科:会计师),课程开始会先认识财务报表数字所代表的意涵,再来以实例教导学员如何从财务报表上数字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让学员在课程结训后有能力分析财务报表并且能够简单的诊断出财务问题。训练目标知识:1.著重於实务经验之传授。2.提供从业人员相关财务报表分析新知。3.设计系列课程为企业培训优秀人才。技能:1.了解重要财务报表三表用途。2.解析四大财务报表关联性。3.财务报表分析方法。4.财务比率分析指标。5.财务报表分析与危机侦测。学习成效:1.就课程进度及内容,学员在上完前四堂课程后能够清楚认识财务报表的观念、基本架构、科目表达及四大报表的关联性,中间两堂课程可了解财务报表的分析流程及方法,以便接续后面课程所提到的如何发现财务报表危机徵兆及因应对策。2.透过强化如何阅读与分析财务报表之方法,使有机会在结业后即有专业能力。报名方式:1、至台湾就业通加入会员报名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2、来信/来电至本基金会报名地址：台中市西区中兴街183号9楼之2电话：04-23028277#12 范小姐信箱:taichung@tib.org.tw联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 13:30~18:0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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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课税实务解析班 (下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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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课税实务解析班  (整班为远距教学)课程讲师：生建运　老师课程时间：110年10月16日(星期六)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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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 (下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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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  (整班为远距教学)课程讲师：施静慧　老师课程时间：110年08月11日(星期三)至110年09月10日(星期五)  每周三、五 18:30~2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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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税务申报实务班 (下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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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税务申报实务班  (整班为远距教学)课程讲师：李安祺　老师课程时间：110年08月21日(星期六)至110年09月25日(星期六)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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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第01期(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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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第01期课程讲师：施静慧　老师课程时间：109年03月23日(星期一)至109年04月27日(星期三)   每周一、三 18:30~21:3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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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税务申报实务班第01期(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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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税务申报实务班第01期 课程讲师：李安祺　老师课程时间：109年03月14日(星期六)至109年04月25日(星期六)    每周六 09:00~12:00 ; 13:00~16:0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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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全民公审EP.64 减税政策救了小英? 法税改革联盟早就告诉你了!</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6 Sep 2019 17:17: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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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转载自【全民公审Ep.64】520小英总统就职满三周年，施政满意度调查，减税方案获得最高支持，人民的声音终於被听到! 这只是国家财政改革的第一步，真正促进经济与民生，税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哪些才能救小英民调，全民公审帮你剖析!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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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全民公审EP.63 台湾报税季后奇景！租税正义哪里找？</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6 Sep 2019 17:12:4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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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转载自【全民公审Ep.63】五月报税季，不少因查税手段争议的案件，而财政部提出修正的乌龙税单请求权与名医逃税条款，到底对人民有什么影响? 是否公平与合理?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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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全民公审EP.61、62 财税帮 &amp;quot;与恶&amp;quot;为伍? 台湾财政危在旦夕</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6:09: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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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转载自【全民公审Ep.61】迈入民主的台湾，财税管理却还处於戒严时期? 长达近半百，财政部各单位高官，全是出自政大财税帮，已形同一个封闭的帮派，各各领高薪，却缺乏专业与税务人权观念，全民公审要揭露财税帮派与恶的丑陋百态!Part. 1Part. 2转载自【全民公审Ep.62】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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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民公审EP.55 台湾人才刽子手? 竟是税制惹的祸</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53: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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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转载自【全民公审Ep.55】2017年底纳保法上路后，纳保官的功能形同虚设，对纳税义务人无保障机制，行政救济问题依然存在。世界纳税人组织台湾观察员表示，台湾的9528条解释函令，其实是最大的弊病。Part. 1Part. 2Part. 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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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 / 04 / 18 台湾时报第六版 - 现行税政缺失与改进意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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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34: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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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 / 04 / 05 台湾时报第四版 - 税捐行政救济制度之缺失与改进意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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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33: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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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全民公审EP.53 税务奖励金违法抢关 公务员恐触图利罪?</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25: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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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转载自【全民公审Ep.53】今年1月初，由时代力量党团提出的删除税务奖励金，竟然在不肖立委的护航下，闯关成功通过!! 每年编列的1.3亿奖励金，变成了官员为业绩努力乱开单的背后原因，法税改革联盟在1月31日，到财政部前抗议，以刑法131条公务人员图利罪，控诉财政部。Part. 1 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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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108 / 03 / 12 台湾时报第四版 - 现行税法规定违法违宪部份 应尽速修正</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17:4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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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 / 02 / 24 台湾时报第四版 - 赋税改革方向轻税救经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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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12: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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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 / 12 / 07 台湾时报 - 苛税猛於虎</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09: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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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民公审EP.32 欠税如同判死刑 台湾最可怕的风景?</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02: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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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转载自【全民公审Ep.32】因应国际局势CRS、中美大战，国际间超过10兆资金选落脚处，现在是台湾法税改革的黄金时刻，废除解释函令、降低赋税风险，大幅提高投资意愿，促进经济。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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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民公审EP.31 追税10大女悍将 查税背后有奖金?</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4:21: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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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转载自【全民公审Ep.31 】中区国税局有十位女悍将，这短短三年内，帮国库追回税款8120亿元。然而台湾近四年超徵五千多亿元，这追讨的过程是否合情合法，不禁让人质疑，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要如此用力追讨? 是否有奖励金背后驱使?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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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 / 04 / 20 联合报 - 「税务问题」影响台湾经济 国家金玺奖学者这样评论</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4:10:4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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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转载自2018-04-20 19:48联合报 记者谢恩得／即时报导「税务问题」影响台湾经济 国家金玺奖学者这样评论专攻财税的第一届国家金玺奖得奖人、中正大学法律所校友张进德博士，在日前发表论文点出「税务问题」是影响台湾经济的主因之一。他指出，台湾最主要的经济问题是巨额资金留滞国外、投资环境不佳，其中，巨额资金留滞国外就是税务问题，张进德抨击最近财政部提出的赋税改革，内容仅修正部分所得税法，并非针对目前的税务问题加以改进。他说，目前台湾税务机关以营利事业所得税为查税重点，但税务官员为了绩效，往往以与业务无关、成本无法查核为由，剔除具有合法凭证且确实有支付的费用及成本，虚增所得额。张进德说，加上行政法院形同虚设、功能不彰，即使企业提出告诉，也无法有效纠正税务机关违法课税，仅有不到10%的纳税人获得平反，造成实际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超过20%，甚至高达25%、30%。这个现象不仅增加企业税负，也逼迫企业盛行二套帐的恶果，及在租税天堂设置纸上公司进行国际租税规避，使得大量资金留滞海外。张进德建议，税务机关应以营业税资料库、扣缴资料库及大数据等资料相互比对、验算，进行全面电脑化查帐，并依产业分析核定税额，达到正确课税。另外他是到目前的税制有些相当不公平合理，像是保姆、幼儿学费等不少家庭费用，都无法当作扣除额扣掉所得，还要加以课税，造成人民税负沈重，没有能力养育小孩。张进德说，尽管现今股利所得税率改采分离课税降至28%，但外资股利为21%，仍有不少差距，有失公平课税。他建议把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调降为10%，不仅国内企业不必为了苛徵，在租税天堂设置纸上公司避税，也可让留滞海外的巨额资金回流台湾。校方表示，张进德钻研财务领域，发现许多台湾律师常因不懂财务知识，一碰到税法领域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决心结合会计、法律知识，不仅拥有会计、法律双博士学位，也出版许多多财税学术著作。</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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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基础会计帐务处理实务班(上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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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4: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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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基础会计帐务处理实务班课程讲师：施静慧　老师课程时间：108年04月01日(星期一)至108年05月01日(星期三) / 每周一、三 18:30~21:3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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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基础会计班(下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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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9: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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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基础会计班课程讲师：黄美华　老师课程时间：107年11月03日(星期六)至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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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税务申报实务班(下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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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4:49: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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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税务申报实务班课程讲师：李安祺　老师课程时间：107年04月15日(星期六)至107年04月29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30~1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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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课税实务解析班(下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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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课税实务解析班课程讲师：生建运　老师课程时间：106年08月05日(星期六)至106年08月19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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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税务申报实务班(上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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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Jun 2019 11:20: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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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税务申报实务班课程讲师：李安祺　老师课程时间：108年03月09日(星期六)至108年03月30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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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税务申报实务班(下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6:4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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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课程名称：税务申报实务班课程讲师：李安祺　老师课程时间：107年10月06日(星期六)至107年10月21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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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理财投资实务基础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1: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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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理财投资实务基础班课程讲师：凃新南　老师课程时间：108年03月07日(星期四)至108年04月16日(星期四) / 每周二、四 18:30~21:3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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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人力资源管理选训用留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08: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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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优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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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人力资源管理选训用留班课程讲师：杨芳育　老师课程时间：107年07月07日(星期六)至107年07月21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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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税务申报实务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4:47: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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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税务申报实务班课程讲师：李安祺　老师课程时间：106年09月09日(星期六)至106年09月23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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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基础会计帐务处理实务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5:00: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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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基础会计帐务处理实务班课程讲师：施静惠　老师课程时间：106年04月10日(星期一)至106年05月18日(星期四) / 每周一、四 18:30~2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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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基础会计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06:4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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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基础会计班课程讲师：黄美华　老师课程时间：107年06月05日(星期二)至107年06月27日(星期三) / 每周二、三 18:00~21: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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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课税实务解析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4:58: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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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课税实务解析班课程讲师：生建运　老师课程时间：106年03月04日(星期六)至106年03月18日(星期六) / 每周六 09:00~12:00 13:30~1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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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11:2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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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解析财务报表基础班课程讲师：施静慧　老师课程时间：107年06月04日(星期一)至107年07月09日(星期一) / 每周一、四 18:00~21: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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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实务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4:56: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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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description>课程名称：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实务班课程讲师：黄美华　老师课程时间：106年03月01日(星期三)至106年04月12日(星期三) / 每周二、三 18:30~2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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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标题 -->
	  <title>税务申报实务班(上半年)</title>
      <!-- 发布时间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04:1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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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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