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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Mar 27 16:41 C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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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稱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title>
    <!-- 公司黃頁網站 -->
    <link>https://www.tib.org.tw/</link>
    <!-- 公司簡介 -->
    <description>@font-face{font-family:DFT_TX-MVRWV;src: 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eot');src: 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eot?#iefix') format('embedded-opentype'),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woff') format('woff');}為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與發展，並培訓優秀企業經營人才，以輔導中小企業經營，1997年8月張進德博士乃邀請產官學界精英成立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簡稱TIB）。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同年11月6日以86教五字第19979號函核准成立在案，且於同年11月25日依法向台中地方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完成，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並以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 為英文名稱，經台中地方法院公證核准，且由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現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核准為免稅之財團法人。&amp;nbsp;本會宗旨　一、協助與陪伴企業永續發展。　二、企業經營專業人才之培訓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研討會。&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刊物之出版及發行。願景、使命與核心價值台灣企業日趨成長茁壯，在全球國際貿易頻繁的趨勢下，受到國際各國法規變革影響，我國各項法規、會計處理等朝與國際接軌方向進行，對於企業運營有著重大衝擊，企業界各階層主管更需隨時跟隨國際潮流充實經營管理、法規、稅務等新知。企業大學本著堅若磐石之專業實力與講師群，以成為專業教育資源訓練發展中心，成為企業最佳夥伴為願景，在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培養全方位企業管理人才及提供最佳進修管道之使命下，提供企業人才最專業且實用的培訓課程。 未來展望&amp;nbsp; &amp;nbsp; 一、因應國際化時代的來臨，協助企業培訓國際觀之專業人才。二、協助企業建構企業內部大學，使其能成為學習型、知識型組織。三、輔導企業導入資訊技術及其他最新觀念以提昇專業能力。四、透過人才培訓協助企業再造，幫助企業升級轉型，進而提昇整體競爭力。五、輔導企業達成目標：企業大學之課程設計不僅跨領域之整合，如會計與法律結合、會計與策略結合、人力資源管理與電腦結合外，並把實務界之精英，聘為企業大學講座，使學員與講師之間，學員與學員之間藉著企業大學網站等專欄以達到培訓企業人才、有效輔導企業達成目標之宗旨。六、媒合「企業」與「人才」：發揮企業大學媒合職能，連接企業與人才需求，創造雙贏局面。&amp;nbsp;特　　色一、優良辦訓品質在每堂課結束後，向學員進行課程問卷調查，包括「課程內容安排」、「講義編排」以及「講師勝任表現」等各方面進行深入了解，聽取學員意見，持續精進，厚植辦訓品質。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為提升辦訓品質，積極導入TTQS輔導及評核，並指派人員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外，自2011年通過TTQS評核後，已連獲多次銀牌及銅牌等級，辦訓品質備受肯定。100年通過門檻102年獲得銅牌等級104年獲得銀牌等級106年銀牌等級展延通過108年獲得銀牌等級110年銀牌等級展延通過112年獲得銀牌等級114年銀牌等級展延通過&amp;nbsp;&amp;nbsp;二、完整專業講師群堅強師資陣容，講師橫跨產官學，除理論基礎深厚外，各領域之專家均具資深實務經驗，豐富的學經歷背景讓課程內容與授課技巧靈活翻轉，學員在課程上可以達到務實且多元性學習。三、持續、全方位之課後服務成為企業最佳夥伴之願景下，運用企業大學本身豐富資源，給予參與企業及學員持續及全方位之的課後服務『一次上課、終身財務、稅務諮詢』。四、課程地點及時間彈性(一)為能讓企業新進及在職人才能有彈性進修機會，亦能配合企業個別所需『進企專培』。(二)企業大學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地均有授課教室，針對中小企業無法單獨在企培訓者，提供『異企同訓』課程。(三)培訓時間除一般日外，平日晚上及假日亦有規劃實務課程，提供在職進修者自我進修機會。服務項目企業大學以務實致用為原則，強調開設實務與理論結合的專業課程，授課講師除學有專精外，實務經歷豐富，獲學員、企業界及政府機關所肯定，持續擴增課程主題與深度，並媒合「企業」與「人才」兩方。企業大學服務項目包括7大類：進企專培異企同訓協助企業制定及執行教育訓練計畫協助企業申請人才培訓補助開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力投資計畫各項課程企業大學自行規劃主題式完整基礎及進階課程書籍/刊物出版創辦人介紹董事長：張進德 博士學　　歷：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系法律組美國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企管博士(主修會計)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會計碩士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博士現　　任：&amp;nbsp;&amp;nbsp;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民國70年迄今）財團法人企業大學董事長、國立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董事國立中正大學會資所、法律所、文化大學會計所兼任教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台日文化經濟協會理事、稅捐行政訴訟代理人審計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曾　　任：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理事長（民國79年）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民國69年)、朝陽科大管院院長台北大學企管所(中興法商)、逢甲財稅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講座教授台灣企業法律學會、台灣企業經營協會創會理事長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校友會理事長台灣省政府訴願會委員、金管會訴願會委員財政部稽核組稽核著　　作：國際稅法、、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證券交易法等30本榮　　譽：88年度經濟部金書獎得獎人(策略管理會計)　　　　　 第一屆國家金璽獎得獎人　　　　　 大法官釋字705號違憲代理人聲請人服務項目：※ 工商登記 ※ 財稅簽證 ※ 帳務處理　　　　　※ 商標專利申請 ※ 行政訴訟業務 ※ 輔導上市上櫃　　　　　※ 內控內稽設計 ※ 財務稅務規劃 ※ 仲裁業務組織架構&amp;nbsp;捐助章程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企業大學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以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企業經營理論之研究及企業經營實務之發展。　　　　二、企業經營人才之培育、訓練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之出版。　　　　五、舉辦專業及技能檢定測驗。　　　　六、本會得經董事會決議成立稅法研究所等學術單位。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張進德捐助，俟本會依法完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贈。第四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中興街 183號9樓之2，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第五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　　　　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　　　　法院為登記。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　　　　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　　　　期辦理交接。第八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九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第十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　　　　&amp;nbsp; &amp;nbsp;限，辦理下列事項：　　　　&amp;nbsp; &amp;nbsp;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　　　　&amp;nbsp; &amp;nbsp;　　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amp;nbsp; &amp;nbsp;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amp;nbsp; &amp;nbsp;　　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第十二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　　　　&amp;nbsp; &amp;nbsp;之業務。　　　　&amp;nbsp; &amp;nbsp;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　　　　&amp;nbsp; &amp;nbsp;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amp;nbsp; &amp;nbsp;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amp;nbsp; &amp;nbsp;一、存放金融機構。　　　　&amp;nbsp; &amp;nbsp;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　　　　　　　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amp;nbsp; &amp;nbsp;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amp;nbsp; &amp;nbsp;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　　　　&amp;nbsp; 　　&amp;nbsp;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amp;nbsp; &amp;nbsp;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　　　　&amp;nbsp; &amp;nbsp;　　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第十三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　　　　&amp;nbsp; &amp;nbsp;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　　　　&amp;nbsp; &amp;nbsp;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　　　　&amp;nbsp; &amp;nbsp;關備查。第十四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　　　　&amp;nbsp; &amp;nbsp;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amp;nbsp; &amp;nbsp;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　　　　&amp;nbsp; &amp;nbsp;地方自治團體。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　　　　&amp;nbsp; &amp;nbsp;令規定辦理。　　　　&amp;nbsp; &amp;nbsp;第一次修正章程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amp;nbsp; &amp;nbsp;第二次修正章程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八日。第十六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董事組成及簡歷職稱姓名性別現在職業及經歷學歷董事長張進德男現任1.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民國70年迄今）2.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董事長、國立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董事3.&amp;nbsp;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4. 台日文化經濟協會理事、稅捐行政訴訟代理人5.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曾任1.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理事長（民國79年）2. 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民國69年)、朝陽科大管院院長3. 台北大學企管所(中興法商)、逢甲財稅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講座教授4. 台灣企業法律學會、台灣企業經營協會創會理事長5.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校友會理事長6. 台灣省政府訴願會委員、金管會訴願會委員7. 財政部稽核組稽核8. 國立中正大學會資所、法律所兼任教授商學背景1. 美國聯邦國際大學企管博士（主修會計）2. 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3. 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4.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法律背景1.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博士2.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董事李月德男現任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任1. 第五屆監察委員2. 朝陽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座教授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第九、十屆審計準則委員會委員4. 審計部副審計長5. 審計部高雄市、台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6. 審計部花蓮縣、桃園縣、台北縣審計官兼主任中央大學人資所碩士逢甲大學財稅系法學士董事洪嘉憶男明道大學副校長退休審計部台中市審計處處長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董事施靜慧女現任1.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2. 私立華岡藝校監察人3.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4. 文化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5. 台中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曾任1. 私立亞洲大學會資系專任副教授2. 經濟部稽核、公平交易委員會科長、國立空中大學會計主任文化大學國企所博士、企管所碩士、會計系學士董事張正勝男財政部稽核組參事退休台大法律系董事張明德男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主任秘書退休義守大學管理學院碩士----------------------------------------------------------------------------</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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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權說明 -->
    <copyright>智邦生活館 版權所有</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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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日期 -->
    <pubDate>Thu, 12 Mar 2026 11:47:31 CST</pubDate>
    <!-- 最後製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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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第01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Sep 2025 17:21: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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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師資: 生建運老師講師經歷：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人員財政部高雄市稅務局間稅科審查一科查帳人員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服務區稽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審核員國立台中技術學院會計系兼任講師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報名日期：114/08/08 12:00 ~ 114/09/03 18:00上課日期：114/09/06 (起)~114/09/20 (訖)上課時間：週六09:00-16:00課程總時數：18小時&amp;nbsp;上課日期授課時間時數課程進度／內容授課師資114/09/06(星期六)09:00~12:003成本的基本概念與原則。生建運114/09/06(星期六)13:00~16:003從ERP延伸導入成本會計。生建運114/09/13(星期六)09:00~12:003客製化產品其成本的建置方法。生建運114/09/13(星期六)13:00~16:003成本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連結的重要性分析。生建運114/09/20(星期六)09:00~12:003買賣業製造業及營建業成本的特性及其表單的編制。生建運114/09/20(星期六)13:00~16:003公司援引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的探討及國稅局查核的重點分析。生建運報名網址：在職訓練網　https://ojt.wda.gov.tw/(課程代碼:166458)也可直接搜尋《在職訓練網課程查詢》★招訓簡章QR CODE&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課程QR CODE&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歡迎您來到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繫。電話：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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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企業租稅法風險管理研討會10月23日登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16 Oct 2025 15:08: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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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企業租稅法風險管理研討會10月23日登場「轉貼」2025/10/15 20:07:05經濟日報 蔡穎青面對美國惡劣關稅及美元匯率雙重打擊壓力，國內企業如何因應自保？由財團法人企業大學基金會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財稅系、會資系合辦的「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研討會」，10月23日（星期四）下午一點半，在高雄科大建工校區國際會議廳舉行，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研討會主講人企業大學基金會張進德董事長，擁有會計、法律雙博士學位，曾任教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及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院長，也曾任金管會訴願委員，財政部稽核和金管會及凍省前省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同時也是現職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兼具產官學學理及實務經驗，是國內首屈一指的稅務學者專家。張博士將會從不同企業的租稅規劃類型，及財政主管機關的查核技術和解釋令，以法律觀點，說明如何處理租稅問題；再從各個實務案例，分析並指出不當之處，教導協助企業如何因應，以達到合法節稅效益。張進德博士表示：爲提供客戶及企業界「有效資訊，創造無限價值」，企業大學基金會特別禮聘國稅局洪淑春分局長，以多年實務處理案例，及他的稅法專業知識，提供各項有效解決方案，讓業界在面對國內外多項挑戰衝擊下，得以渡過難關，順利經營。研討會10月23日星期四下午ㄧ點半，在高科大國際會議廳舉行，即日起免費受理報名，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參加者現場備有小禮相贈，數量有限，額滿爲止。報名連結或掃QR碼：https://forms.gle/w6Yy7BUNEADuGGtA9聯絡窗口：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電話：07-2259090#35 謝小姐。</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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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15/04/11開課［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115/3/12起報名開始~</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2 Jan 2026 10:20:1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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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師資: 生建運老師講師經歷：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人員財政部高雄市稅務局間稅科審查一科查帳人員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服務區稽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審核員國立台中技術學院會計系兼任講師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報名日期：115/03/12 12:00 ~ 115/04/08 18:00上課日期：115/04/11 (起)~115/04/25 (訖)上課時間：週六09:00-16:00課程總時數：18小時&amp;nbsp;報名網址：在職訓練網　https://ojt.wda.gov.tw/(課程代碼:170657)也可直接搜尋《在職訓練網課程查詢》★招訓簡章QR CODE&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課程QR CODE&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歡迎您來到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繫。電話：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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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14/10/23 TIB企業大學&lt;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 研討會&gt;&lt;高雄場&gt;&lt;免費參加&gt;</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3 Oct 2025 10:46: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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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114/10/23 TIB企業大學本次將藉由探討企業租稅規劃類型，財稅機關的查核技術及解釋令，以法律觀點處理租稅問題，並以實例分析指出不當之處，以期達到學習為企業節稅之效益。◆ 活動時間：114/10/23(四) 13:30~16:00 (免費參加)◆ 活動地點：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建功校區&amp;ndash;國際會議廳(學校附有收費停車場)◆ 活動主題：關係企業避稅類型及租稅規避實例分析◆ 主講人：張進德會計師(擁有法律會計雙博士背景#企業大學董事長)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w6Yy7BUNEADuGGtA9#張進德會計師 #TIB企業大學 #租稅 #高科大</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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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2月份第525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12 Mar 2026 11:47: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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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2）2◎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2/4）&amp;nbsp;&amp;nbsp;&amp;nbsp; 2◎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2/4）&amp;nbsp;&amp;nbsp;&amp;nbsp; 3◎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2/5）&amp;nbsp;&amp;nbsp;&amp;nbsp; 3◎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2/6）&amp;nbsp;&amp;nbsp;&amp;nbsp; 4◎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2/9）&amp;nbsp;&amp;nbsp;&amp;nbsp; 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報繳證交稅（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5◎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2/11）&amp;nbsp;&amp;nbsp;&amp;nbsp; 5◎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5◎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6◎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2/12）&amp;nbsp;&amp;nbsp;&amp;nbsp; 7◎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7◎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8◎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9◎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9◎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減除估價！（2/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1◎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2/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2/26）&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2/26）&amp;nbsp;&amp;nbsp;&amp;nbsp; 13◎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2/26）14◎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2）&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2/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一、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類別申報所屬期別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報關日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外銷勞務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收款日二、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三、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四、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amp;nbsp;◎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2/4）&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並應取具合法憑證及證明與業務有關。該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地政士事務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該事務所申報全年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2,62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128萬元，雖未超過上開規定得列報之限額131萬元（計算式：2,620萬元*5%=131萬元），惟查業者提示之統一發票支出內容發現，除了招待及餽贈客戶之餐費與禮品支出93萬元外，還包含購買廚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萬元，因該事務所無法合理說明購買生活日用品支出與業務相關，核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外，並應與業務有關，以免遭剔除補稅。◎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2/5）&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進貨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現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於經銷契約訂定獎勵金機制，若客戶於一定期間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則給予獎勵金，以激勵客戶提高績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如係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係屬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前開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僅需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1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簽訂經銷契約，合約約定只要乙公司季度進貨累積超過400萬元，甲公司即以進貨總額2%支付獎勵金。在114年第3季，乙公司進貨累積達到525萬元，因進貨累積金額達標，甲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支付10萬5千元（525萬*2%）獎勵金予乙公司，乙公司應於取得獎勵金時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申報114年9-10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金額10萬元及稅額5千元。&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如有漏未申報進貨折讓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2/6）&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不同之消滅時效，倘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既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其他收入。&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利息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應於107年2月間給付之借款利息，截至112年底仍未給付，因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請求權時效，該局爰依上開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將該逾5年之應付利息9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補徵稅額180萬元。另甲公司倘於以後年度實際給付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amp;nbsp;◎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報繳證交稅（2/10）&amp;nbsp; &amp;nbsp;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3&amp;permil;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amp;nbsp;&amp;nbsp;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amp;nbsp;&amp;nbsp; 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2/1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檢舉人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將依同要點第16點規定，通知檢舉人依同要點第13點，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社群網站張貼出租房屋之訊息，乙君擷取網路截圖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稅。惟網路資訊係屬公開資訊，並非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乙君敘明甲君涉及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體逃漏稅事證，該局爰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辦理。&amp;nbsp;&amp;nbsp; 民眾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事，檢舉時除應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請併同檢具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國稅局。&amp;nbsp;◎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2/1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2/1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並裁處罰鍰。&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2/12）&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06年間買入臺北市2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112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2億元，補徵稅額4,000萬元（2億元&amp;times;稅率20%）。◎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2/12）&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amp;nbsp;&amp;nbsp;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amp;nbsp;◎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2/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amp;mdash;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1&amp;mdash;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amp;nbsp; 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附表：方法／比較項目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適用對象一般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用途者計算方式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按「實際用途」分類為專供應稅、專供免稅、共同使用等3類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按「可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1.專供應稅：全額扣抵2.專供免稅：不得退還扣抵3.共同使用：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2/13）&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amp;nbsp;&amp;nbsp;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2/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以避免後續爭議。&amp;nbsp;◎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2/23）&amp;nbsp; 甲君112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115）年祖父死亡，該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2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申請人應準備文件繼承人本人（含合法代位繼承人）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統表）法定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監護證明委託他人代辦上述繼承人辦理應檢附文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委託書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點選線上申辦＞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點選遺產稅＞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2/23）&amp;nbsp;&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2/24）&amp;nbsp;&amp;nbsp;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Ａ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2/24）&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一、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四、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五、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減除估價！（2/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之遺產土地，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惟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故應扣除地上權價額。該局說明，估定地上權價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地上權之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沒有訂年限者，則以1年地租額的7倍為其價額，另外，若沒有約定年租者，均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價。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1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開規定按1年地租額的7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420萬元（5萬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580萬元（1,000萬元&amp;mdash;420萬元）。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地上權，而可減少土地價值之情形。&amp;nbsp;◎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2/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A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A同意給付買賣價金3%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A為抬頭30,000元（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2/26）&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研究發展之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amp;nbsp;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2/26）&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amp;nbsp;&amp;nbsp; 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2/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該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15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112至113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8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79萬餘元。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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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恭喜TIB企業大學114年度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展延通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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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Dec 2025 17:20: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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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狂賀！！！恭喜TIB企業大學榮獲114年度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展延通過~~~感謝各界的意見，也感謝學員們一路的支持和鼓勵，TIB企業大學未來將持續精進辦訓品質，與大家一同成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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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業運用租稅法規策略分析班第01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Sep 2025 17:21:0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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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師資: 生建運老師報名日期：114/10/16 12:00 ~ 114/11/12 18:00上課日期：114/11/15 (起)~114/11/29 (訖)上課時間：週六09:00-16:00課程總時數：18小時&amp;nbsp;上課日期授課時間時數課程進度／內容授課師資114/11/15(星期六)09:00~12:003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生建運114/11/15(星期六)13:00~16:003產業創新條例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生建運114/11/22(星期六)09:00~12:003租稅法律相關之免稅規定。生建運114/11/22(星期六)13:00~16:003財務報表分析如何運用在租稅規劃。生建運114/11/29(星期六)09:00~12:003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國稅局查核實務分析。生建運114/11/29(星期六)13:00~16:003公司如何運用租稅法規以健全租稅申報實務之分析。生建運報名網址：在職訓練網　https://ojt.wda.gov.tw/(課程代碼:166459)也可直接搜尋《在職訓練網課程查詢》★招訓簡章&amp;nbsp;QR CODE&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報名&amp;nbsp;QR CODE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歡迎您來到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繫。電話：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7: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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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恭喜TIB企業大學榮獲112年度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16 Oct 2023 15:54: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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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狂賀！！！恭喜TIB企業大學榮獲112年度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感謝各界的意見，也感謝學員們一路的支持和鼓勵，TIB企業大學未來將持續精進辦訓品質，與大家一同成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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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訊：114/8/28 TIB企業大學&lt;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 研討會&gt; 報名開始~~~</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30 Jun 2025 11:12: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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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 研討會藉由探討企業租稅規劃類型，財稅機關的查核技術及解釋令，並以實例分析指出不當之處，以期達到學習為企業節稅之效益。◆ 活動時間：114/8/28(四)&amp;nbsp; 13:50~17:00&amp;nbsp; &amp;nbsp; 報名時間：即日起~114/8/14(四)或額滿為止&amp;nbsp; &amp;nbsp; 線上報名：https://forms.gle/tqd619CRPDsBN9Pa6&amp;nbsp; &amp;nbsp; QRCODE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 活動地點：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amp;ndash;會議室&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B1西側)◆ 主題&amp;nbsp; (一)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關係企業避稅類型及租稅規避實例分析&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 關係企業避稅類型及國稅局查核重點&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 虛設事業個體&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2) 虛構交易事項&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3) 非常規交易&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4) 利用財團法人&amp;nbsp; &amp;nbsp; &amp;nbsp; 2. 租稅規避實際案例分析&amp;nbsp;(四大案例)&amp;nbsp; (二)如何立一個好遺囑！&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 預立遺囑的好處&amp;nbsp; &amp;nbsp; &amp;nbsp; 2. 遺囑與特留分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3.&amp;nbsp;立遺囑的一般規定&amp;nbsp; &amp;nbsp; &amp;nbsp; 4.&amp;nbsp;立遺囑的方式&amp;nbsp; &amp;nbsp; &amp;nbsp; 5. 遺囑執行與遺囑撤回◆ 講師介紹：&amp;nbsp; (一)張進德博士學歷：法律背景：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博士、碩士商學背景：美國聯邦國際大學會計博士、奧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現任：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民國70年迄今）審計部法規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經歷：財政部稽核組稽核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理事長（民國79年）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民國69年)、朝陽科大管院院長台北大學企管所(中興法商)、逢甲財稅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講座教授台灣省政府訴願會委員、金管會訴願會委員著作：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上下冊)、國際稅法等31本書，其中策略管理會計一書獲得88年度金書獎(二)黃秀惠律師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畢業(榜首)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研究所畢業(榜首)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詠律科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專利代理人、財務管理顧問師、企業併購師中科管理局就業歧視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報名須知&amp;nbsp;1.報名費用：$500(含稅)/人；(冠恆會計師事務所客戶免費參加！)&amp;nbsp; &amp;nbsp; 贈送「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乙本(定價400元，張進德博士著)&amp;nbsp; &amp;nbsp; &amp;nbsp;(團體報名另有優惠，請洽詢主辦單位)&amp;nbsp;2.報名辦法：(1)網路報名。 (2)E-MAIL報名。&amp;nbsp;3.報名後請一併以銀行匯款方式匯至指定帳戶才算報名完成。&amp;nbsp; （開課當天會提供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amp;nbsp; &amp;nbsp; &amp;nbsp;匯款資訊：　&amp;nbsp; &amp;nbsp;戶名：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amp;nbsp; &amp;nbsp;帳號：204-10-88573-5&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兆豐銀行－中台中分行(代碼 017-2048)　&amp;nbsp; &amp;nbsp;◆ 報名方式&amp;nbsp;1.線上報名：https://forms.gle/tqd619CRPDsBN9Pa6&amp;nbsp; &amp;nbsp; &amp;nbsp;QRCODE ：&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2.E-MAIL報名：taichung@tib.org.tw時間內容講師13:30~13:50報到&amp;nbsp;13:50~15:50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張進德博士15:50~16:00休息&amp;nbsp;16:00~17:00如何立一個好遺囑！黃秀惠律師聯絡窗口：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電話：(04)2302-8277#29 江小姐E-MAIL：taichung@tib.org.tw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協辦單位：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策略管理學會、亞太企業法律學會、詠律科思法律事務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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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訊：TIB企業大學與SGS合辦ISO14064-1：2018組織溫室氣體內部查證人員訓練課程剩最後4個名額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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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Jun 2025 10:35:2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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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11/23-24 ISO14064-1：2018組織溫室氣體內部查證人員訓練課程剩最後4個名額啦~議題這麼夯，走過路過千萬不要錯過，趕緊手刀報名哦！網上課程一大堆，還在糾結上了一堆課程卻仍然無法執行碳盤查嗎？TIB企業大學與SGS合辦ISO14064-1：2018組織溫室氣體內部查證人員訓練課程囉~參加全程課程並測驗通過者，授予SGS 「成功修業證書」！！！課程介紹：認識溫室氣體的成因及對於環境的衝擊，瞭解國際公約及我國政府所採取措施，並透過盤查技巧與使用相關溫室氣體計算參數，使公司盤查清冊之數據更具可靠性。課程特色與效益：1.熟悉ISO14064-1溫室氣體量化及報告標準的內容，     導入溫室氣體盤查的概念，以期具備計算組織溫室      氣體排放清冊能力2.介紹溫室氣體會計五原則及ISO14064-3溫室氣體查     證標準，建立組織內部查證其盤查數據的能力3.經由個案研討熟諳溫室氣體的計算方式及內部查證       原則，作為未來接受外部查證或政府強制盤查溫室       氣體的基礎培訓對象：1.溫室氣體內部稽核人員或未來欲從事溫室氣體內部       稽核人員相關工作者2.公司內部推動溫室氣體盤查相關人員3.凡對溫室氣體議題有興趣並欲了解如何導入盤查系       統及內部查證的組織或個人皆可參加課程大綱：1.國際間溫室氣體發展趨勢2.國家溫室氣體發展與管理3.ISO 14064-1 內容講解4.盤查導入流程與技巧5.排放係數之選用與排放量之計算6.ISO 14064-3 查證說明7.實務案例研討課程資訊：1.報名時間：即日起~112/11/182.價格：$10,000(含稅)/人；10/31前完成報名繳費           者，前20名贈住宿抵用券乙張(以繳費順序為準)3.上課地點：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9樓(橘線文       化中心站四號出口)4.上課時間：112/11/23-24 9:00~16:00(共12小時)，        11/24 16:00下課後有課後測驗5.報名辦法：收到上課及繳費通知後，於二天內以銀        行匯款方式匯至指定帳戶（開課當天提供予您紙本      電子發票證明聯)6.報名連結：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j2xgIwy_t1XN8T5gRDLAyTUW4I4ebIcbnfyDG2PWrnA/edit7.聯絡窗口：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電話：(04)2302-8277#28 葉祐寧先生   EMAIL：cgbc.ltd@gmail.co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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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1月份第524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03 Feb 2026 17:51: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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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2）&amp;nbsp;&amp;nbsp;&amp;nbsp; 2◎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1/6）&amp;nbsp;&amp;nbsp;&amp;nbsp; 2◎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 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5◎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7◎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amp;nbsp;&amp;nbsp; 定（1/19）&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1/20）&amp;nbsp;&amp;nbsp;&amp;nbsp; 8◎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2）&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1/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4&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本期目錄】&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2）&amp;nbsp;&amp;nbsp;&amp;nbsp; 2◎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1/6）&amp;nbsp;&amp;nbsp;&amp;nbsp; 2◎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1/7）&amp;nbsp;&amp;nbsp;&amp;nbsp; 3◎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 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1/8）&amp;nbsp;&amp;nbsp;&amp;nbsp; 4◎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5◎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7◎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amp;nbsp;&amp;nbsp; 定（1/19）&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1/20）&amp;nbsp;&amp;nbsp;&amp;nbsp; 8◎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2）&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1/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4◎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2）&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 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amp;nbsp;&amp;nbsp; 該局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amp;nbsp;◎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1/6）&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amp;nbsp;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amp;nbsp;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amp;nbsp;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amp;nbsp;&amp;nbsp; 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amp;nbsp;◎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1/7）&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參照該條項立法意旨及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上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者，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規定，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繼承A君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30萬元），國稅局遂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君為避免其繼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准予自行繳納，並俟其繳納後撤回執行；惟稅額之三分之一若係由上開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因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與前揭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amp;nbsp;&amp;nbsp;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amp;nbsp;◎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1/7）&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amp;nbsp;&amp;nbsp;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amp;nbsp;&amp;nbsp;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1/8）&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amp;nbsp;&amp;nbsp; 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1/8）&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amp;mdash;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amp;nbsp;◎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透過社群平台經營「海外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amp;nbsp;◎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1/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銷售電腦10臺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14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2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150,000元、營業稅額7,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應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amp;nbsp;◎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1/15）&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臺中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amp;nbsp;◎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1/16）&amp;nbsp;&amp;nbsp;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amp;nbsp;◎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1/16）&amp;nbsp; &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amp;nbsp;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故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款80萬元。營利事業因購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amp;nbsp;◎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amp;nbsp;&amp;nbsp; 定（1/1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amp;nbsp;◎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1/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amp;nbsp;◎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1/2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優勢，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者，於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只要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經核准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享有優惠，惟113年度雖仍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3項條件，卻未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遲至114年12月10日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其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B君從事專業工作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遂據此補徵稅款54萬餘元。&amp;nbsp;&amp;nbsp; 外特專租稅優惠符合資格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之申請。&amp;nbsp;◎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1/21）&amp;nbsp; &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應依同法第35條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將外銷收入列計營業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國外供應商銷售皮件與境外客戶，賺取佣金，113年間佣金收入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於同年匯入甲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漏未將該筆收入列入銷售額申報，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相關文件，營業稅部分尚無涉短漏營業稅額；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應補徵短漏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漏未申報營業收入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2）&amp;nbsp; &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餘元，進項稅額15萬餘元，並於11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貨，而於113年11月開具進貨退出160萬餘元及稅額8萬餘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卻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8萬餘元，致短漏營業稅額8萬餘元，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忽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1/23）&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amp;nbsp;◎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1/2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 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amp;nbsp;◎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1/23）&amp;nbsp;&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amp;nbsp;&amp;nbsp;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amp;nbsp;&amp;nbsp;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amp;nbsp;◎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1/23）&amp;nbsp;&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amp;nbsp;&amp;nbsp; 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amp;nbsp;◎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1/23）&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其交易所得額，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又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以避免因申報錯誤或疏漏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注意：一、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明細表之填報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並按不同稅率逐筆完整填報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逐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A欄），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G欄），並將A欄及G欄金額分別填入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第135欄。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當年度交易多筆房地時，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多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轉由他筆適用較高稅率之交易所得額中減除。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之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納稅，該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仍應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四、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之申報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不得將其交易所得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成本費用計算，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帳列房地相關成本費用計算。&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應完整填報申報書並確保計算正確性，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amp;nbsp;◎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1/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amp;nbsp;◎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1/27）&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復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至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除其係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外，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分攤之。&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非屬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之營利事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及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1,200萬元，經查上開營業費用均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惟甲公司誤以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為基礎，計算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分攤營業費用8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amp;times;［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行按應、免稅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1,16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amp;times;［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應稅租賃收入1,000萬元）］】，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84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1,16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360萬元，補徵稅額72萬元。&amp;nbsp;&amp;nbsp;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應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正確計算免稅所得應分攤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1/28）&amp;nbsp;&amp;nbsp; 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amp;nbsp;&amp;nbsp;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amp;times;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amp;nbsp;&amp;nbsp;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amp;nbsp;◎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1/30）&amp;nbsp;&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amp;nbsp;&amp;nbsp;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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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6:26: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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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IB企大 X 華綺資訊 11/21 「i+Simple製造業虛擬精實營運系統建置計畫」說明會就在台中~~</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Wed, 25 Oct 2023 09:53:0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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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大 X 華綺資訊11/21 「i+Simple製造業虛擬精實營運系統建置計畫」說明會登場啦~~報價很頭痛？成本到底是多少？客戶詢價，無法快速給出精準報價嗎？老是落後一步，搶不到訂單嗎？一套容易上手的整合系統問世囉～i +Simple製造業虛擬精實營運系統華綺資訊深刻了解企業痛點，整合企業ERP、CRM、SCM系統做精準估價，以視覺化呈現估價結果，協助企業做訂單報價前的成本估算，讓報價更精準。2023/11/21（二）各位企業主、資訊人員、業務人員、會計人員，大家一起來跟華綺了解i +Simple製造業虛擬精實營運系統，*參加者可以取得免費試用帳號，深入體驗！台中場：2023/11/21（二）上午9:00-12:00（9:00開始進場）地點：台中市秋紅谷C棟教室（心之谷永續教育園區）報名網址：https://reurl.cc/QZg4d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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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12月份第523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2 Jan 2026 10:10:4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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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3◎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並將進行法規預告（12/2）&amp;nbsp;&amp;nbsp;&amp;nbsp; 3◎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4◎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12/9）&amp;nbsp;&amp;nbsp;&amp;nbsp; 5◎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1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5◎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12/11）&amp;nbsp;&amp;nbsp;&amp;nbsp; 5◎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12/15）&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12/15）&amp;nbsp;&amp;nbsp;&amp;nbsp; 6◎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12/17）&amp;nbsp; 7◎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2/17）&amp;nbsp;&amp;nbsp;&amp;nbsp; 8◎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8◎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9◎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12/19）&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12/22）&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1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2/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2◎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12/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12/31）&amp;nbsp;&amp;nbsp;&amp;nbsp; 1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2/31）&amp;nbsp;&amp;nbsp;&amp;nbsp; 14◎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12/1）&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amp;nbsp;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amp;nbsp;◎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並將進行法規預告（12/2）&amp;nbsp;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 &amp;nbsp;&amp;nbsp; 規定，並參考外界建議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amp;nbsp;&amp;nbsp; 準則」（下稱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amp;nbsp;&amp;nbsp; 次修正重點如下：&amp;nbsp;&amp;nbsp;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IFRS18）規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修正下列規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一）損益表收益與費損分類方式調整：1. 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以利投資人更清楚了解損益來源，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另新增或刪除某些小計項目，例如：新增「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營業損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刪除「其他收入」、「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2. 此外，企業必須判斷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例如：以提供融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其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分類於營業種類，與一般企業須將利息收入分類於投資種類不同；或以投資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資不動產或金融商品相關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營業特性。（二）加「營業費用」分類方式之彈性：現行編製準則規定企業應採「功能別」方式分&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類營業費用（例如：按銷售、管理、研發等功能分類），本次修正後改為原則以功能別為主，企業也可以選擇採「性質別」（例如：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減損等性質分類）或功能別及性質別二者並用。企業可依自身營運特性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呈現。（三）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小幅修正：1.&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明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2.&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因應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四）增加附註揭露：新增應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此外，&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應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例如：公司若於法說會公開文件使用「調整後營業利益」、「EBITDA」等指標，需於財報附註中清楚說明其計算方式與調整項目，以避免投資人誤解。二、推動財報申報無紙化：為落實減碳及永續，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amp;nbsp;&amp;nbsp;&amp;nbsp; 相關附件，自公告申報115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將全面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金管&amp;nbsp;&amp;nbsp;&amp;nbsp;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無須再申報紙本財報。&amp;nbsp;◎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12/8）&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amp;hellip;&amp;hellip;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amp;nbsp;◎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12/9）&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 &amp;nbsp;&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amp;nbsp;◎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1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amp;nbsp;◎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12/1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amp;nbsp;&amp;nbsp; 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amp;nbsp;◎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12/15）&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amp;nbsp;◎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12/15）&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查得有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者，仍會被處罰鍰。&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同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嗣經查獲其虛列營業成本18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180萬元，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20萬元，仍無應納稅額，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惟因所核算之罰鍰36萬元（180萬元*20%）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處最高額罰鍰9萬元。&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應就其真實營業情形詳實記載，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12/17）&amp;nbsp;&amp;nbsp; 針對媒體今日（17日）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amp;nbsp;&amp;nbsp;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amp;nbsp;◎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2/17）&amp;nbsp; &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所收取之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客戶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30,000元、住房費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費50,000元，合計160,000元。其中護理費30,000元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餘費用130,000元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則應報繳營業稅。產後護理之家如有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12/18）&amp;nbsp;&amp;nbsp; 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amp;nbsp;◎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12/18）&amp;nbsp; &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遇有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預估發生損失，惟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估列損失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內容係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惟預估該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所列報之損失。經查，該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非前揭準則規定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範圍，經剔除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稅率20%）。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前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amp;nbsp;◎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12/19）&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該局舉例說明如下：（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amp;mdash;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amp;divide;2＝1,850萬元&amp;hellip;&amp;hellip;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amp;mdash;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amp;divide;2＝1,350萬元&amp;hellip;&amp;hellip;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amp;nbsp;&amp;nbsp;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amp;nbsp;◎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12/22）&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惟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12/23）&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amp;mdash;94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及減除111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amp;mdash;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課稅所得額&amp;mdash;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60萬元&amp;mdash;扣除額60萬元）*稅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抵減11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抵減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amp;mdash;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amp;mdash;440萬元（課稅所得額&amp;mdash;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於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amp;nbsp;◎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12/23）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amp;mdash;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amp;mdash;9萬元）*（1&amp;mdash;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amp;nbsp;◎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12/2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饋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A公司將庫存待售之10臺冷氣機，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4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依時價4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A公司另購買10臺氣炸鍋5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臺氣炸鍋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2/24）&amp;nbsp;&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amp;nbsp;&amp;nbsp; 該局稅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amp;nbsp;&amp;nbsp; 該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amp;nbsp;◎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12/30）&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向甲櫥櫃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甲櫥櫃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嗣後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amp;nbsp;&amp;nbsp; 營業人自行檢視倘發貨前已預收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12/3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繳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國外A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國內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萬元。甲公司申報本年1-2月及7-8月營業稅時，得暫免將上開股利收入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於申報本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將上開股利收入共1,500萬元彙總加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amp;nbsp;&amp;nbsp;&amp;nbsp;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mp;nbsp;◎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2/3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amp;nbsp;&amp;nbsp;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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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重訊：TIB企業大學與SGS合辦ISO14064-1：2018組織溫室氣體內部查證人員訓練課程</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2 Sep 2023 10:24:5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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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ISO14064-1：2018組織溫室氣體內部查證人員訓練課程網上課程一大堆，還在糾結上了一堆課程卻仍然無法執行碳盤查嗎？TIB企業大學與SGS合辦ISO14064-1：2018組織溫室氣體內部查證人員訓練課程囉~參加全程課程並測驗通過者，授予SGS 「成功修業證書」！！！課程介紹：認識溫室氣體的成因及對於環境的衝擊，瞭解國際公約及我國政府所採取措施，並透過盤查技巧與使用相關溫室氣體計算參數，使公司盤查清冊之數據更具可靠性。課程特色與效益：1.熟悉ISO14064-1溫室氣體量化及報告標準的內容，     導入溫室氣體盤查的概念，以期具備計算組織溫室      氣體排放清冊能力2.介紹溫室氣體會計五原則及ISO14064-3溫室氣體查     證標準，建立組織內部查證其盤查數據的能力3.經由個案研討熟諳溫室氣體的計算方式及內部查證       原則，作為未來接受外部查證或政府強制盤查溫室       氣體的基礎培訓對象：1.溫室氣體內部稽核人員或未來欲從事溫室氣體內部       稽核人員相關工作者2.公司內部推動溫室氣體盤查相關人員3.凡對溫室氣體議題有興趣並欲了解如何導入盤查系       統及內部查證的組織或個人皆可參加課程大綱：1.國際間溫室氣體發展趨勢2.國家溫室氣體發展與管理3.ISO 14064-1 內容講解4.盤查導入流程與技巧5.排放係數之選用與排放量之計算6.ISO 14064-3 查證說明7.實務案例研討課程資訊：1.報名時間：即日起~112/11/182.價格：$10,000(含稅)/人；10/31前完成報名繳費           者，前20名贈住宿抵用券乙張(以繳費順序為準)3.上課地點：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9樓(橘線文       化中心站四號出口)4.上課時間：112/11/23-24 9:00~16:00(共12小時)，        11/24 16:00下課後有課後測驗5.報名辦法：收到上課及繳費通知後，於二天內以銀        行匯款方式匯至指定帳戶（開課當天提供予您紙本      電子發票證明聯)6.報名連結：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j2xgIwy_t1XN8T5gRDLAyTUW4I4ebIcbnfyDG2PWrnA/edit7.聯絡窗口：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電話：(04)2302-8277#28 葉祐寧先生   EMAIL：cgbc.ltd@gmail.co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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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4年TTQS銀牌</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6:25: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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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訊：113／04／13~ 04／27 TIB企大 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第01期 開課資訊</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5 Mar 2024 17:51:0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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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業大學113年度上半年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課程來囉有勞保、就保的你/妳要把握報名，一般身分補助80%，特定對象能補助100%（例如：中高齡）。進修小確幸：TIB企業大學已推廣各式節稅、財報課程多年，為慶祝TIB企業大學行動學習開啟，與TIB企大粉絲同樂，凡報名生建運老師「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 」且於04/01以前繳費完畢，並完成課程者，加贈行動學習網學習券1張(價值$1,000)~限課程開課成功，學習券使用依據發行者規定辦理，不能變現或抵換其他課程。重訊：現正報名中～04/10止TIB企大 （生建運老師）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講師經歷：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人員財政部高雄市稅務局間稅科審查一科查帳人員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服務區稽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審核員國立台中技術學院會計系兼任講師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一、報名日期 :113/03/14 12:00~113/04/10 18:00二、上課日期 :113/04/13 ~113/04/27，週六 09:00-16:00三、上課地點 :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所)四、報名網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2&amp;plantype=1或在職訓練網  https://ojt.wda.gov.tw/(課程代碼:155792)也可直接搜尋《在職訓練網課程查詢》★課程QR CODE#小班制，每班最多16人————————————————————歡迎您來到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繫。電話：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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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12／05／12 台灣策略管理學會理監事改選</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2 May 2023 13:43:4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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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台灣策略管理學會於112／05／12進行理監事改選1.理事長：黃素慧博士／教授2.常務理事：&amp;nbsp; &amp;nbsp;陳耀宗博士/台大教授&amp;nbsp; &amp;nbsp;施静慧博士/教授3.理事：&amp;nbsp; &amp;nbsp;陳瓊燕博士/教授&amp;nbsp; &amp;nbsp;羅明敏博士/教授&amp;nbsp; &amp;nbsp;李秋燕博士/教授</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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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11月份第522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Wed, 24 Dec 2025 17:49:1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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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捐贈公益團體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應符合相關要件（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3◎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3◎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違約金」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法定延遲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 營利事業於計算CFC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4◎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5◎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1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11/17）&amp;nbsp; 6◎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11/17）&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11/18）&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11/18）&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11/18）&amp;nbsp;&amp;nbsp;&amp;nbsp; 8◎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11/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11/24）&amp;nbsp;&amp;nbsp;&amp;nbsp; 9◎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11/24）&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1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0◎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1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1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1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2◎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11/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2◎ 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11/5）&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有關報廢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經查證屬實，方可認列報廢損失。&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之電子零件報廢損失新臺幣3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惟甲公司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11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該批存貨毀棄事實及報廢之相關資料供核對，亦無法提示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故遭該局剔除補稅。&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amp;nbsp;◎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11/5）&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amp;mdash;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amp;mdash;累進差額125萬元〕。&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捐贈公益團體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應符合相關要件（11/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0347790號函規定，須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相關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捐贈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土地予某協會，並辦理該筆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稅申報，經該局審理，因該協會非屬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該筆贈與土地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爰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amp;mdash;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amp;nbsp;◎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1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amp;nbsp;◎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1/13）&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amp;nbsp;◎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11/13）&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舉凡因食品安全、環境、空氣污染及交通違規等，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查核時發現該筆損失係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剔除補徵稅額20萬元。&amp;nbsp;◎ 「違約金」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法定延遲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11/13）&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違約金，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是因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 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該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銷售額」，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與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之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 營利事業於計算CFC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11/13）&amp;nbsp;&amp;nbsp;&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應認列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又同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爰CFC111年度以前之帳載累積虧損，尚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CFC投資收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經查甲公司於111年度以前即100%持有位於模里西斯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填報ACFC當（112）年度盈餘900萬元，並申報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200萬元，核其內容包括彌補111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10萬元，及依當地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0萬元。惟該彌補111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10萬元，非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尚不得自A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案經該局核定甲公司CFC投資收益為810萬元【（ACFC當年度盈餘900萬元－依當地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0萬）*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持股比率100%】，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110萬元（810萬元&amp;mdash;700萬元），補徵稅額22萬元。&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在申報CFC當年度盈餘時，應特別留意前揭適用辦法所規範得減除項目，正確計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11/13）&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以後年度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持有位於薩摩亞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申報A公司112年度CFC虧損新臺幣200萬元，惟並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113年5月31日）前，提供A公司財務報表或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2月31日方補提示，故A公司112年度虧損不符合上開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不得供以後年度扣除。&amp;nbsp;◎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11/14）&amp;nbsp; &amp;nbs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amp;nbsp;&amp;nbsp;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amp;nbsp;◎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11/17）&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可就該進項稅額之10%扣減查定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1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惟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加強進銷項勾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得按該進項稅額之10%於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114年1月至3月經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為1,500元（150,000元*1%），114年第1季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1,500元*3），該商號當期因營業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為6,000元，並依限於同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減，依前揭規定，可自查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600元（6,000元*10%），當期應納稅額為3,900元（4,500元-600元），其餘尚未扣減之進項稅額5,400元（6,000元-600元），次期得繼續扣減。&amp;nbsp;&amp;nbsp;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取具得扣減查定稅額之進項憑證，應注意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屬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以免喪失扣減查定稅額之權益。◎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11/17）&amp;nbsp;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amp;nbsp;&amp;nbsp;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amp;nbsp;◎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11/18）&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展示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200萬元，補稅40萬元。&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須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11/18）&amp;nbsp;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因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數據多以外國貨幣表達，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金額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以正確計算CFC當年度盈餘。&amp;nbsp;&amp;nbsp;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amp;nbsp;&amp;nbsp;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國企業甲公司，甲公司112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甲公司112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20萬元，經按112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1，A公司應列報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622萬元（美金20萬元*換算匯率31.1）。&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11/1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在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怠報金。&amp;nbsp;&amp;nbsp; 該所進一步說明，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如未申報即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若逾15日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amp;nbsp;&amp;nbsp; 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惟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前述滯、怠報金。&amp;nbsp;◎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11/2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事實外，尚需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始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者，則不予認定。&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係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之員工，依前開規定，不予認定，遂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amp;nbsp;◎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11/24）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amp;nbsp;&amp;nbsp;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11/24）&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會計紀錄，倘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其結餘款應課徵所得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又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前開免稅適用標準帳證完備之規定。因此，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即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5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13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基金會短漏報捐贈收入40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4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萬元之比例21.05%，亦超過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與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未合，遂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60萬元（收入190萬元&amp;mdash;支出13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補徵所得稅1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 機關團體取得各項收入，應詳實登載會計紀錄，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致不符合帳證完備規定而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11/2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amp;nbsp;&amp;nbsp;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amp;nbsp;&amp;nbsp; 該分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amp;nbsp;◎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11/25）&amp;nbsp;&amp;nbsp;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amp;nbsp;&amp;nbsp;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amp;nbsp;◎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11/25）&amp;nbsp;&amp;nbsp;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amp;nbsp;&amp;nbsp; 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amp;nbsp;◎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11/27）&amp;nbsp;&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11/28）&amp;nbsp;&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amp;nbsp;&amp;nbsp; 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amp;nbsp;&amp;nbsp; 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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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IB企大8、9月份課程熱烈報名中~祭出大大大優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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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0 Aug 2023 09:18: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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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大下半年課程因為學員的踴躍報名，名額已經快額滿囉!!!祭出大大大優惠，凡是於各課程報名截止日前，完成報名作業者，均能獲得行動學習網學習券1張(價值$1,000)~，學習券使用依據發行者規定辦理，不能變現或抵換其他課程。課程名稱：企業海內外轉投資之財務議題及租稅實務班第01期師資: 劉嘉宗老師講師經歷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暨兼任江蘇及泰國兩子公司財務部資深經理英屬開曼群島商協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務部副協理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課長弘光科技大學健康管理系講師華逵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講師駿達會計師事務所訓練講師德霖技術學院會計類科講師報名日期:112/07/26 12:00~112/08/22 18:00上課日期：112/08/25 (起)~112/09/12 (訖)上課時間：週二、五 18:30-21:30課程總時數：18小時  報名網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8(課程代碼:151578)也可直接搜尋《在職訓練網課程查詢》★課程QR CODE課程名稱：企業海內外轉投資之財務議題及租稅實務班第01期師資: 生建運老師講師經歷：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人員財政部高雄市稅務局間稅科審查一科查帳人員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服務區稽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審核員國立台中技術學院會計系兼任講師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報名日期:112/08/03 12:00~112/08/30 18:00上課日期：112/09/02 (起)~112/09/16 (訖)上課時間：週六09:00-16:00課程總時數：18小時  報名網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9(課程代碼:151579)也可直接搜尋《在職訓練網課程查詢》★課程QR CODE</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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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2年TTQS銅牌</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6:24:3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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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10月份第521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3 Nov 2025 14:16: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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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2◎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10/2）&amp;nbsp;&amp;nbsp;&amp;nbsp; 2◎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10/7）&amp;nbsp;&amp;nbsp;&amp;nbsp; 3◎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10/8）&amp;nbsp;&amp;nbsp;&amp;nbsp; 3◎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10/13）&amp;nbsp;&amp;nbsp;&amp;nbsp; 3◎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10/14）&amp;nbsp;&amp;nbsp;&amp;nbsp; 4◎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10/16) 5◎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10/16）&amp;nbsp;&amp;nbsp;&amp;nbsp; 5◎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留意申報退稅期限（10/17）&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0/20）&amp;nbsp;&amp;nbsp;&amp;nbsp; 6◎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10/21）&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10/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10/22）&amp;nbsp;&amp;nbsp;&amp;nbsp; 8◎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23）&amp;nbsp;&amp;nbsp;&amp;nbsp; 9◎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10/27）&amp;nbsp;&amp;nbsp;&amp;nbsp; 9◎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10/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0◎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10/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10/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3◎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31）&amp;nbsp;&amp;nbsp;&amp;nbsp; 1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10/1）&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amp;nbsp;&amp;nbsp; 該局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amp;nbsp;&amp;nbsp;&amp;nbsp;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amp;nbsp;&amp;nbsp; 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amp;nbsp;&amp;nbsp;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amp;nbsp;&amp;nbsp; 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amp;nbsp;&amp;nbsp;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amp;nbsp;&amp;nbsp;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amp;nbsp;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amp;mdash;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amp;divide;2＝1,850萬元&amp;nbsp;&amp;nbsp;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amp;nbsp;◎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10/2）&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amp;nbsp;◎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10/7）&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nbsp;&amp;nbsp; A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之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因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A公司可提供上揭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amp;nbsp;◎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10/8）&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是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10/13）&amp;nbsp; &amp;nbsp;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報價室內裝潢工程項目100,000元，乙君於付款時向甲公司索取統一發票，惟該公司以報價未含5%營業稅，要求乙君應再額外支付5,000元營業稅額，才願提供統一發票，該行為已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觸犯相關規定，該局已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否則將予以處罰。&amp;nbsp;◎ 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10/14）&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或交易為現行國際貿易常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另得列報之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該局臚列計算步驟如下：一、假設境外已納稅額為（A）二、計算可扣抵限額：&amp;nbsp;&amp;nbsp;&amp;nbsp; 境外所得額＝取得境外收入&amp;ndash;相關成本費用&amp;nbsp;&amp;nbsp;&amp;nbsp; 境外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下同）＝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B）三、計算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amp;nbsp;&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C）＝國內所得額*稅率&amp;nbsp;&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D）＝（國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稅率&amp;nbsp;&amp;nbsp; （D）&amp;mdash;（C）＝因加計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E）四、比較（A）、（B）、（E）取最小者，為可扣抵之境外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amp;ndash;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amp;ndash;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以免遭調整補稅。。&amp;nbsp;◎ 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10/16)&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者，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於死亡時尚未清償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如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amp;nbsp; &amp;nbsp;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遺產中扣除，現今甲君也死亡，其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配偶乙君之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該筆未償債務800萬元應自甲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之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結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之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本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amp;nbsp;◎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10/16）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下列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下稱不計入囤房戶數），亦即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二）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三）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之房屋類型計12款（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下稱長照老福房屋）；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前述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爰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該部於113年10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號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係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amp;nbsp;◎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應留意申報退稅期限（10/17）&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實質投資者，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第3項規定，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並以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供自行生產用機器設備1台，113年5月1日先預付訂金100萬元，因甲公司於114年6月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該設備尚未完成投資，故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減除預付設備款，應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額25萬元（500萬元*5%），嗣該設備於114年9月1日交貨（投資完成日），並於同日支付餘款200萬元，則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於115年8月3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300萬元，並重行計算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所得稅額為10萬元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5萬元（300萬元*5%），若甲公司遲至115年12月始申請更正，將因逾期申請而無法增列該筆實質投資金額及退還溢繳稅款。&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於完成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期限完成之實質投資，應留意於完成最後一筆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並退稅，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amp;nbsp;◎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0/20）&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停車費並從薪資中逕行扣除，甲公司應於收款時即「發薪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amp;nbsp;&amp;nbsp;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10/21）&amp;nbsp;&amp;nbsp; 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不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amp;nbsp;&amp;nb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且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因該筆房地交易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房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價金為400萬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縱因拍賣價金不足額清償債務，而未獲配拍賣價金，仍應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內按非自願性交易之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amp;nbsp;◎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10/2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查核作業，其中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核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申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amp;mdash;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無須計算CFC投資收益。經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發現其列報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CFC財務報表所認列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計算，依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5,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amp;mdash;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5,000萬元。&amp;nbsp;&amp;nbsp; 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amp;nbsp;◎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10/22）&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amp;nbsp; 該分局說明，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amp;nbsp;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amp;nbsp; 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amp;nbsp;◎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23）&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amp;nbsp;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KY股係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且未經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在境內營業之外國發行人，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經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此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係因投資於外國公司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透過乙證券商購買KY股，於112年獲配股利新臺幣（下同）55萬元。甲公司誤以為購買在臺灣上市掛牌股票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未將KY股配發之股利收入併計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甲公司短漏報股利收入55萬元，除補徵稅額11萬元（55萬元*稅率20%）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amp;nbsp; 該局呼籲，現今投資理財標的選擇多元，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股利是否屬外國公司配發之股利，以免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amp;nbsp;◎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10/27）&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之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係屬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111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0億元，該局依TP查核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4百餘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amp;nbsp; 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亦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之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TP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amp;nbsp;◎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10/28）&amp;nbsp;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amp;nbsp; 該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amp;nbsp;◎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10/29）&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amp;nbsp; 該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amp;nbsp; 至於被繼承人為非居住者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下稱居住者），其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之差異，整理如附表。&amp;nbsp;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amp;nbsp;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amp;nbsp;◎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10/29）&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mp;nbsp;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賣後買）；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並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扣抵或退還。惟為避免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之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同年10月間購買B房地，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出售A房地已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嗣國稅局查得甲君於113年間將重購之B房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購後5年內之列管期間出售，已不符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款之優惠條件，依法追繳甲君原退還之稅額50萬元。&amp;nbsp;◎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10/29）&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amp;nbsp;&am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若支出低於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餘款為300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爰就其結餘款300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111年至113年，每年各執行100萬。嗣於112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113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114年（即110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其111年至113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114年尚餘25萬元應執行，若至114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110年度按全部結餘款300萬元計算補徵稅額。&amp;nbsp;&amp;nbsp; 機關團體應留意結餘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限，並確實依計畫之項目、金額及期間執行。若結餘使用計畫至最後年限未能使用完畢或支用不符免稅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結餘款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amp;nbsp;◎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10/30）&amp;nbsp;&amp;nbsp;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同法第14條之4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房地，於105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113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amp;nbsp;◎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10/30）&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預售房地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自行投資建屋預售房地，除土地免徵營業稅外，應於收取各期預售房屋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如約定由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2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除簽約時支付訂金外，並每月支付分期款，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及每月分期款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君於113年11月15日過戶交屋取得所有權狀。如甲君遲未能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至遲應於114年2月14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甲君如已於113年10月20日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則應於113年10月22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 建設公司預售房地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amp;nbsp;◎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31）&amp;nbsp;&amp;nbsp;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mp;nbsp;&amp;nbsp;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amp;nbsp;&amp;nbsp; 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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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重訊：112／07／20、21日 TIB企大 溫室氣體盤查實戰專班 開課資訊</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2 Jun 2023 12:29:4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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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實戰系列~溫室氣體盤查實戰專班一、日期：112/07/20(四)、21(五)日，每日9:00~16:00二、上課地點：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9F(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所)網上課程一大堆，還在糾結上了一堆課程卻仍然無法執行碳盤查嗎？TIB企業大學特別商請資深且實務經驗豐富專業顧問至南部開課，物超所值。三、講師介紹： 賴俊仁 資深碳管理顧問(一)現任：思納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二)經歷：1.TUV 台灣德國萊因 專案經理2.TUV NORD 台灣德國北德 驗證經理3.明耀科技能源 總經理4.耀智永續創新 碳淨零永續顧問5.TUV 台灣德國萊因 內部/外部講師6.多家企業碳盤查輔導、協同內外部查證、碳盤查顧問培訓講師(三)相關專業證照：1.行政院環保署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證人員/ 行政院環保署 發證 (第三方查證)2.ISO 14064-1主導查證員/CPC 中國生產力發證3.ISO 14064-2 確證師/CPC 中國生產力發證4.ISO 14064-3主導查證員/CPC 中國生產力發證5.ISO 14067 碳足跡計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訓練研究發展中心/SGS 發證6.ISO 14067 碳足跡計算/ SGS 發證7.ISO 14067主導稽核員/CPC 中國生產力發證8.ISO 9001內部稽核員/TUV NORD發證9.ISO 14001 稽核員/ 美國IAS 發證10.ESG/GRI 永續報告書工作坊/ TUV NORD 核發11.R20 永續管理師/文化大學/TUV NORD 核發四、報名須知1.定價NT$12,000，特價NT$10,000；6/30以前早鳥報名並繳費，每人NT$9,000；冠恆現任客戶6/30以前早鳥報名並繳費優惠每人NT$8,000。(以上均為含稅價)2.學員通過測驗後，由TIB企業大學發與結業證書。3.確定開課前將另行Email或電話通知上課。4.本會保留開課、課程內容及講師異動之權利。五、報名方式(一)線上報名：https://forms.gle/57mu1Z1esMm5BsEq9(二)QRCODE報名    洽詢電話：04-23028277 轉 27 黃副理；07-2259090 轉 24 江經理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灣策略管理學會、冠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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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9月份第520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3 Oct 2025 10:52: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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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如何繳納逾期稅單？（9/1）... 2◎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9/1）... 2◎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9/3）... 2◎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遭補稅及處罰（9/3）&amp;nbsp; 3◎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9/3）... 4◎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9/8）... 4◎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提供廣告播放或付費服務之平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罰（財政部114/9/10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令）... 5◎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9/11）... 6◎預售屋轉讓給配偶需先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9/11）... 7◎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9/11）... 7◎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得適用舊制自用住宅重購退抵稅額規定（財政部114/9/18台財稅字第11404562820號令）... 8◎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公司沒收或過期失效時，已認列之薪資費用應列為當年度損益課稅（9/18）&amp;nbsp;&amp;nbsp;&amp;nbsp; 8◎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9/19）&amp;nbsp; 8◎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9/19）&amp;nbsp; 9◎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9/24）... 10◎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9/24）&amp;nbsp;&amp;nbsp;&amp;nbsp; 10◎「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9/24）... 10◎我國於117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損益表之結構將有較大改變，管理階層若有自行定義之績效衡量資訊應於附註中充分揭露，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9/25）... 11◎金管會放寬「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提升信合社業務競爭力，並進行法規預告（9/25）... 12◎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9/25）... 13◎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9/26）... 13◎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9/30）... 14◎如何繳納逾期稅單？（9/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內，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繳納期限屆滿第4日起，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amp;nbsp;&amp;nbsp;◎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9/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如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應補徵稅款並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後，如行政執行分署認有符合管收事由，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向法院聲請管收。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網路販售遊戲幣，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罰鍰計400餘萬元，甲君於國稅局啟動調查後，將名下房產贈與其母，又將名下車輛過戶他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官綜判其脫產行為及網路平台出金多筆款項流向不明等事證後，認定符合管收之要件，依法向法院聲請並獲裁定准予管收。欠稅人如有計畫性脫產、蓄意隱匿財產，或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虛列債權參予分配等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國稅局均積極掌握名下財產異動情形，適時依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民事訴訟等作為，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密切合作，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amp;nbsp;◎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9/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買受人應檢附文件如下：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三、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冷氣機及電冰箱如符合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規定，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外，也可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補助，該局並特別整理節能電器優惠措施比較表供民眾參考（詳附表）。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附表：節能電器優惠措施財政部每臺最高退稅2,000元經濟部能源署每臺補助3,000元備註電器種類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電冰箱、冷氣機1.退稅及補助申請須各別向任一國稅局及經濟部能源署申請2.申請住宅家電補助應檢附文件，可至下列網址查詢https://save3000.moeaea.gov.tw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第1級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至114年10月31日止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經濟部得公告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受理機關及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線上、郵寄、臨櫃申請向經濟部能源署線上、郵寄申請&amp;nbsp;◎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遭補稅及處罰（9/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110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有漏稅額，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450萬元罰鍰；該局亦查獲該公司將前述不實統一發票全數虛列為營業成本，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有漏稅情事，經剔除虛列之營業成本3,6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58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amp;nbsp;◎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9/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amp;nbsp;◎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9/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約，皆有劃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橋頭區房地，銷售價格總計（含房屋及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1%）申報綜合所得稅，嗣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4,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0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調增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amp;nbsp;◎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提供廣告播放或付費服務之平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罰（財政部114/9/10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令）一、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下列各款規定免予處罰：（一）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二）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三）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二、前開平臺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委託報稅代理人，其代理人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同法第49條之1規定處罰。參照：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amp;nbsp;◎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9/1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自107年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以提升租屋品質。考量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係承租個人住宅再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應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結餘數，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以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查於113年間出租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係包租業者，得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惟經審核其並非符合前述規定之包租業，出租房屋仍應以收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千37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18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59萬餘元。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符合前揭規定設立之包租業，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預售屋轉讓給配偶需先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9/1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amp;nbsp;&amp;nbsp;◎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9/11）不動產代銷業（下稱代銷業）與廣告業之經營活動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擴大書審）及所適用之純益率亦有所別。營利事業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內容之行業代號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遭國稅局查核補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代銷業係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其經營活動包含行銷規劃、搭建接待中心、樣品屋設計及廣告推銷等，而廣告業務僅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代銷業的銷售對象、經營項目與獲利能力與廣告業有所不同，所以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所適用擴大書審之條件與純益率亦有差別。該局進一步指出，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代銷業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擴大書審；另廣告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所適用之純益率為7%、代銷業則為10%。實務上常見代銷業者以廣告業相關業別之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以適用擴大書審及較低的純益率，卻因不符合代銷業擴大書審適用條件被國稅局補徵稅額。國稅局舉例，甲廣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以廣告代理商（行業代號7310－11）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按擴大書審純益率7%申報並繳納稅額25萬2,000元（＝1,800萬元*7%*稅率20%）。嗣經該局發現，甲公司名稱雖然有「廣告」字眼，但實際是經營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其112年度營業收入已在1,000萬元以上，故不適用擴大書審而應改為調帳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帳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代銷業（行業代號6812－12）之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1%核定補徵稅額86萬4,000元（1,800萬元*31%*稅率20%＝應納稅額111萬6,000元，111萬6,000元－25萬2,000元＝86萬4,000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若不確定所適用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按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如欲適用書面審核，則按所得額標準計算並繳稅，可大幅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機率。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申報錯誤致短漏稅款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短漏稅額及加計利息。&amp;nbsp;◎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得適用舊制自用住宅重購退抵稅額規定（財政部114/9/18台財稅字第11404562820號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由同一子女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規定；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amp;nbsp;◎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公司沒收或過期失效時，已認列之薪資費用應列為當年度損益課稅（9/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amp;nbsp;&amp;nbsp;◎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9/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amp;nbsp;◎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9/19）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究竟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抑或以課稅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9欄）為基準計算填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揭計算基準不明瞭，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依據財政部85年3月6日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2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填載。舉例說明如下：A行號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資本主為甲君，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3欄申報「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扣除免稅所得40萬元後，第59欄「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資本主甲君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填報。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規定將應分配盈餘金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amp;nbsp;&amp;nbsp;◎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9/2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amp;nbsp;◎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9/24）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amp;nbsp;◎「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9/2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類型情況說明扣除額之計算代位繼承被繼承人3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4人繼承。224萬元（56萬元*4人）拋棄繼承被繼承人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3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168萬元（56萬元*3人）混合情況被繼承人長子先於丙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丙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168萬元（56萬元*3人）◎我國於117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損益表之結構將有較大改變，管理階層若有自行定義之績效衡量資訊應於附註中充分揭露，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9/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宣布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18）。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下稱IASB）為回應投資人對於企業財務績效報導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關注，於113年4月9日發布IFRS18，全面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下稱IAS1），以加強財務報表與投資人之溝通。金管會經調查評估適用IFRS18對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實務影響後，規劃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俾利我國企業有充裕時間因應新準則規定；另我國企業如有提前適用IFRS18之需求，亦得於金管會認可IFRS18後，選擇提前適用IFRS18規定。IFRS18適用影響評估IFRS18與現行IAS1之主要差異係1.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並將損益區分為「營業」、「投資」及「籌資」等種類，使損益表表達更格式化；2.管理階層若於財務報表以外對外溝通對整體財務績效的觀點（如舉辦法說會新聞稿）中說明管理階層績效衡量指標，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績效指標的計算及調節過程；3.新增彙總及細分的原則，使投資人更聚焦於重大資訊。基於IFRS18為財務報表表達及揭露之重大變革，金管會為評估IFRS18對我國企業之影響程度，前於114年3月起對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放問卷調查，經彙總企業回覆結果，並評估對企業及外界之影響，爰規劃我國企業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理由如下：一、減輕企業同時接軌各項新制之壓力：IFRS18對收益及費損之分類改變幅度較大，企業需投入相當人力、時間及資源辨識與現有準則規範之差異，俾配合進行相關系統、報導流程及管理性報表等之調整，至少須有1年之內部調整作業期間，且須於比較期間完成開帳；復考量我國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陸續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為減輕企業於短期內同時接軌各項新制之壓力，爰規劃我國企業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給予企業較充裕時間因應。二、投資人需了解新規定對企業營業損益之影響：我國現行綜合損益表對於非經常發生之損益係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表達，IFRS18新規定則將不屬於投資及籌資種類之損益納入營業損益（包括非經常發生之處分不動產損益、減損損失、部分外幣兌換損益等），可能增加企業營業損益之波動，為協助投資人了解IFRS18規定對企業營業損益之影響，尚需時間對投資人進行教育宣導。三、現行相關法規及監理指標須配合檢討調整：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須配合IFRS18規定辦理修正，其他相關規定或監理指標之內容涉及營業損益或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等，亦需時間配合檢討是否予以修正或調整。金管會相關協助措施及未來推動工作重點金管會為利企業及早熟悉IFRS18規定，已展開各項接軌準備工作，包括委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完成IFRS18之正體中文版翻譯，證交所、櫃買中心已於113年11月至12月舉辦四場IFRS宣導會，由專家說明IFRS18之規範重點，以利企業及早評估相關影響並預為因應；另透過證交所、櫃買中心、學者專家及會計師代表共同成立之「採用IFRS新準則工作小組」持續蒐集及討論外界對於適用新準則的實務議題，並製作與IFRS18相關之問答集6則供外界參考，相關資源均置於「IFRS會計準則專區」，歡迎企業多加利用。配合我國企業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新準則，金管會將儘速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亦將配合辦理修正，以利企業調整相關資訊系統及作業流程，後續並將檢討修正其他相關法規，今年底將持續舉辦相關宣導活動，說明IFRS18之規範重點及配合修正之法規內容，以及持續更新IFRS會計準則專區，及時提供企業相關宣導及教育資源，另針對IFRS18之適用疑義持續討論並研擬相關問答集或提供實務指引，供企業參考，俾協助我國企業順利接軌適用IFRS18。&amp;nbsp;◎金管會放寬「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提升信合社業務競爭力，並進行法規預告（9/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因應信用合作社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為減輕信用合作社於執行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信限額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之作業負擔，爰研提「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下稱本限額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將得不計入本限額標準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由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調整為二百萬元。按本限額標準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同一營利法人、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之上限，其目的係為使信用合作社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降低、分散授信風險，避免信用合作社風險性資產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客戶，影響信用合作社經營之安全性與健全性；另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限額標準之授信限額。本次修正主要係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建議，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降低信用合作社之作業成本。金管會考量本限額標準自99年5月21日發布迄今信用合作社規模亦大幅成長，目前全體信用合作社淨值已近本限額標準發布時之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與體質現況，其對辦理大額暴險風險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並為與銀行法之相關監理規範一致，爰適度調高其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修正本限額標準第九條規定，調高得不計入本規定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為二百萬元。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金管會業以114年7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令釋明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消費者貸款額度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二百萬元為限，信用合作社應比照辦理。&amp;nbsp;◎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9/2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為降低未來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鉅大損失，常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又常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報所得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外，相關保險費支出等證明文件，亦應依規定記載及保存，並核實入帳。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5,000,000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111年度承攬A工程，並將A工程部分轉包給乙公司，因乙公司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與該勞工達成和解，並於112年支付賠償金4,500,000元，惟該賠償金並未入帳，本案保險理賠金額5,000,000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賠償金，核有短漏報所得5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並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支出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amp;nbsp;&amp;nbsp;◎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9/26）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放寬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得「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核定有溢扣繳稅款時，應退還其溢扣繳稅款。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該修正條文並增訂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放寬為10年之規定。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A公司欲申請適用我國與日本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繳稅款，依修正前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A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為114年4月14日，因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A公司得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故A公司至遲應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amp;nbsp;◎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9/30）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稅遭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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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重訊：113／03／09~ 03／23 TIB企大 財報分析與企業診斷班第02期 開課資訊</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30 Jan 2024 09:44: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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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業大學113年度上半年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課程來囉有勞保、就保的你/妳要把握報名，一般身分補助80%，特定對象能補助100%（例如：中高齡）。這次TIB企業大學除了推廣多年且頗具成效的各式節稅、財報課程外，另外禮實務經驗豐富、任職上市櫃公司集團主管等重量級師資特別開設海內外轉投資、企業舞弊風險、企業評價等在外需花費高價學費課程讓學員有機會運用政府補助資源來投資自身專業技能。如要自費報名參加可以嗎？當然可以，只要聯絡TIB企業大學詢問相關報名資訊即可重訊：現正報名中～03/06止TIB企大 （羅明敏老師）財報分析與企業診斷班第02期講師經歷：富邦證券承銷部副理朝陽科技大學稽核室主任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一、報名日期 :113/01/30 12:00~113/03/06 18:00二、上課日期 :113/03/09 ~113/03/23，週六 09:00-16:00三、上課地點 :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所)四、報名網址：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5791&amp;plantype=1或在職訓練網  https://ojt.wda.gov.tw/(課程代碼:155791)也可直接搜尋《在職訓練網課程查詢》★課程QR CODE#小班制，每班最多16人————————————————————歡迎您來到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繫。電話：04-23019209信箱:taichung@tib.org.tw地址：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8: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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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12 / 04 / 27 TIB企業大學&amp;amp;清華STEAM簽約記者會</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at, 22 Apr 2023 16:18:0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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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業大學&amp;清華STEAM於 2023/04/27  10:00 於清華大學名人堂舉辦簽約記者會。TIB企業大學「成人專業培訓服務」啟航 全方位推展成人專業職能課程 記者會新聞稿</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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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8月份第519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Sep 2025 17:15: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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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申請期間，放寬為10年（8/1）... 2◎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8/4）... 2◎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案（8/5）... 3◎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勿列報前手成本費用及非本人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8/7）&amp;nbsp;&amp;nbsp;&amp;nbsp; 3◎協議分割遺產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8/11）... 4◎承租人按月補貼出租人合理定額電費不視為租賃所得（8/11）... 5◎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8/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8/18）... 6◎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8/20）... 6◎公司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8/20）... 7◎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8/20）... 7◎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8/20）... 8◎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8/21）... 8◎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8/21）... 9◎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8/27）... 10◎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8/29）... 10◎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8/29）... 11◎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8/29）... 11◎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申請期間，放寬為10年（8/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又依增訂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即114年4月10日生效）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中區國稅局說明，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內」，例如臺灣甲公司支付國外A公司勞務費，並於109年4月18日繳納扣繳稅款，依修正前規定，A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原為114年4月17日，因至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生效）未逾5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故最後申請日至119年4月17日。該局特別提醒，修法後除放寬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外，另增訂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適用協定之規範者，從其規定。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曆年度後的第4年度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amp;nbsp;◎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8/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可考慮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減輕財務壓力，但抵繳的稅額，須按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來計算。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如果申請抵繳當天股票收盤價高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就能全額抵繳應納稅額；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較低，則抵繳的稅額有上限，公式如下：〔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共有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留下的A上市公司股票（下稱A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抵繳稅款：情境一，股票價格上漲：如果申請抵繳當天A股票之收盤價是45元（比死亡日高），那麼甲君的繼承人可以用75,000股（40元*75,000股＝300萬元）來抵繳全部應納稅額。情境二，股票價格下跌：如果A股票在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是35元（比死亡日低），那麼可抵繳遺產稅的稅額就有上限，只能抵繳240萬元【計算方式：應納稅額300萬元*（A股票遺產價值4,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可抵繳股數為60,000股（可抵繳稅額24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該申請股票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amp;nbsp;◎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案（8/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適合方式繳稅：繳稅方式說明延期繳納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申請要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利息計算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實物抵繳申請要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抵繳標的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存款繳納申請要件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申請標的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amp;nbsp;◎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勿列報前手成本費用及非本人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8/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二起申報錯誤案例說明，案例一納稅人甲君於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欲列報之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惟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該筆出售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填寫於申報書之相關稅費均為父親原始買賣取得時負擔，甲君並未實際負擔上揭稅費，尚不得列報為甲君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另案例二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下同）52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109年取得該筆土地時係為農地，因未作農用而在113年出售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追繳前次未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乙君所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實包含99至109年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46萬餘元，須補繳本稅15萬元。乙君案例係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應注意只有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方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6萬餘元，係屬於前手99至109年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2萬餘元，係屬於99至113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故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餘元（52萬餘元－46萬餘元）。甲君及乙君係申報時誤計入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以致課稅所得計算錯誤，須補繳剔除該部分之稅額。&amp;nbsp;◎協議分割遺產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8/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amp;mdash;免稅額13,330,000元&amp;mdash;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amp;mdash;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amp;mdash;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amp;mdash;免稅額13,330,000元&amp;mdash;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amp;mdash;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amp;mdash;120,000元）。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amp;nbsp;◎承租人按月補貼出租人合理定額電費不視為租賃所得（8/11）房客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除了約定支付每個月租金外，如另有約定額外給付定額電費，其電費如在合理範圍內，則不視為房東租賃所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算租賃收入時主要涵蓋每月租金數額，如因出租房間未另裝設電錶，承租人使用之電費，由出租人負責繳納電費，乃約定由承租人按月貼補出租人定額電費，且該項貼補金額在合理的限度範圍內，並不構成變相租金者，可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亦不視為租賃所得。該局舉例說明，房客向陳君承租房屋中部分房間，契約載明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因出租房間未另裝電錶，雙方約定房客每月貼補房東500元電費，其貼補500元費用尚為合理的支出，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房東陳君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個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應按全年租賃收入60,000元（每月5,000元*12月）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amp;nbsp;&amp;nbsp;◎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8/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即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適用舊制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此所稱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係指「最近一次」繼承或受遺贈時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之課稅範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時，按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可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享受較低稅率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惟該令釋並未變動房地交易應適用之稅制。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間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間死亡後，由甲君之母繼承A房地，甲母復於107年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間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係其父於65年間取得，屬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案經該局以A房地係甲母於106年間繼承取得，屬被繼承人（指最近一次繼承時之被繼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再由甲君繼承取得之情形，核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不過在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時，則可將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間併計（併計後持有期間為65年10月間至113年1月間），爰駁回其復查申請。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取得之房地，若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又倘經自行檢視，如有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稅逃漏稅的處罰。&amp;nbsp;◎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8/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進行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知名度，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性質有別。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西藥零售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並另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經查其廣告費內容，查得其中400萬元係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相關費用，因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建立企業或商品良好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將廣告費轉列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遂予以剔除，除補徵稅額80萬元外並加計利息。&amp;nbsp;◎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8/20）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1年，是否仍應於9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下列免辦暫繳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者。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另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上述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amp;nbsp;◎公司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8/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應收股東款新臺幣4,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股東於111及112年度有短期資金需求，故陸續借款予股東，並未收取利息，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分別依甲公司資金貸與年度之臺灣銀行基準利率（111年度為2.366%，112年度為2.867%），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設算調整甲公司111及112年度利息收入及補稅。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amp;nbsp;◎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8/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被繼承人土地取得日為原參與重劃土地之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舊制」（土地不課徵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繼承取得甲君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3月出售，於同年4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乙君按持有B土地期間2年以內適用的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調閱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查得甲君係於106年12月6日購入並登記取得A土地，之後配合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參與市地重劃，復於109年9月2日經重劃後取得應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參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認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間計7年4個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4月25日止），遂按持有期間5年至10年適用的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並退還乙君溢繳稅款。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市地重劃分配的土地，且被繼承人原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於申報個人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的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自行繳納稅額及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amp;nbsp;◎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8/20）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兩項特定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說明，兩項特定條件是指：1.交易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50%。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2.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94年起至108年分別陸續買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為60%，超過A公司半數股份。甲君於111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個人交易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110年7月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請民眾自我檢視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amp;nbsp;◎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8/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局進一步說明，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110年6月增資發行新股，甲公司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500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5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9年度保留盈餘達8千萬元，甲公司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110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25萬元。&amp;nbsp;◎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8/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8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60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2億800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5%，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10年虧損扣除。營利事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amp;nbsp;◎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8/2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1）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114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6）營利事業按其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7）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amp;nbsp;◎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8/2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8/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當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天時，究應辦理決算申報抑或結算申報？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決算申報」，乃就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關於當期決算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同法第71條第1項之「結算申報」，係就營利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兩者規範事項不同，各有其適用。倘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之申報期限，係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及同法第75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次日起算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故該營利事業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採曆年制（所得期間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訂113年12月31日為解散基準日，並經主管機關於114年1月20日發文核准解散登記，如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114年3月6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解散之決算申報，嗣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應注意相關規範，於期限內辦理決、結算申報。&amp;nbsp;◎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8/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如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政府單位補助款從事研究工作，倘該研究成果歸屬甲公司所有，即該項補助款係非因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報繳營業稅；反之，若該研究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甲公司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倘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報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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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 / 12 / 18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研討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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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您好：本會將邀請 張進德 博士舉辦【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研討會】討論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與洗錢防制法及其衍生之相關稅務議題報名研討會還贈送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下冊)書籍乙本！歡迎大家踴躍參與～ 名額有限 快點取下列網址前往報名~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協辦單位：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亞太創新法律學會活動名稱：境外資金匯回及洗錢防制法在稅務上因應之道活動日期：108年12月18日(星期三)活動時間：13:30 至 17:00活動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658號三樓報名費用：$500 贈送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下冊書籍乙本 (冠恆客戶免費)   報名連結：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czwEwMDIgeTShgZEMRwaeYwDj_0kH3xhjHe0UW0CH6o/edit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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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產投113年度上半年開辦課程出爐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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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7 / 10 / 04 台日企業經營論壇活動</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52: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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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活動名稱：2018台日企業經營論壇活動主講人：小笠原 直 會計師、張進德 博士主辦單位：東吳大學企管系、台日文化經營協會、台日企業經營協會活動時間：107年10月04日活動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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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521035</id>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7月份第518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2 Aug 2025 10:56: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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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7/2）... 2◎「送房地」贈與稅申報期限（7/3）... 2◎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當期營業稅（7/4）... 2◎承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7/4）... 3◎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7/14）... 3◎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財政部114/7/18台財稅字第11404579430號令）... 4◎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7/23）&amp;nbsp;&amp;nbsp;&amp;nbsp; 4◎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於列報房屋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價款，屬土地部分不得併同減除（7/24）... 5◎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財政部114/7/28台財稅字第11404557320號令訂定）... 6◎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7/28）... 7◎營利事業列報公司債利息支出應留意是否實際應支付（7/28）... 7◎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7/29）... 8◎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倘有短漏報請儘速補報，以免受罰（7/31）... 8◎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應扣除折讓款（7/31）... 9◎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7/31）◎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7/2）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amp;nbsp;◎「送房地」贈與稅申報期限（7/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來局詢問，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房地時，因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稽徵機關核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再由贈與稅稽徵機關憑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額中予以扣除後計課贈與稅。因此，贈與子女房地，納稅義務人如已在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者，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間扣除；又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未必相同，其可扣除之期間，應以較長者為準。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4月10日贈與公告現值計1,000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乙君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2日至114年6月10日、契稅繳納期間為114年4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贈與稅申報期限由贈與日次日開始起算30天，而本案可扣除期間為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止，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為114年7月10日。&amp;nbsp;◎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當期營業稅（7/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申請自114年4月15日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4年3-4月無銷售額且已經申請停業，未於114年5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後，遲至114年6月10日始辦理申報(30日內)，甲營業人當期雖無銷售額，仍應依前述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使停業當期沒有銷售額，仍須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amp;nbsp;◎承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7/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時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未終止者，其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按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臺北市3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嗣該局發現上開3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爰就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3,6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5,400萬元-（5,400萬元&amp;times;1/3）〕，核減遺產稅額180萬元。&amp;nbsp;◎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7/14）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amp;nbsp;◎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財政部114/7/18台財稅字第11404579430號令）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參照：財政部說明，按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計利潤，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而有應納稅額；如營業人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其餘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之。財政部表示，近期營業人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嗣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該等因素倘無法於短期消弭，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而產生之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之溢付稅額有別，屬情形特殊，允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又為利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提升運用效率，爰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該部舉例說明，營業人114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7.5萬元，同年間陸續於國內銷售，倘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故產生之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元-5萬元）+（3萬元-4.5萬元）】，倘其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之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則本次可申請之退稅數額為4萬元。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該部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該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俾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amp;nbsp;◎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7/23）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屋、土地），若非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者，於申報交易所得時，不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應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適用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而所稱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的適用範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是指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該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1年8月及同年12月分別出售自地自建之A建築工案房地及與乙公司合資興建之B建築工案房地，各該建築工案均於110年10月取得使用執照，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出售房屋、土地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A工案500萬元及B工案40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惟查B建築工案非以甲公司為起造人，故甲公司交易B建築工案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故應補徵房地合一稅，而原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交易所得乃予以核減，核定情形如下：申報核定建案名稱A建案B建案A建案B建案土地、房屋交易所得5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起造人&amp;mdash;VX申報方式合併計稅合併計稅合併計稅持有期間&amp;mdash;&amp;mdash;110.10&amp;mdash;111.12（1年3個月）適用稅率20%20%45%應納稅額180萬元100萬元180萬元應補徵稅額&amp;nbsp;100萬元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檢視是否符合起造人身分，如未符合者，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C1-1頁，採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以免遭調整補稅。&amp;nbsp;◎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於列報房屋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價款，屬土地部分不得併同減除（7/2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房地，如購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依規定計算房地購價，屬土地部分不得併同減除。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應注意不包含購買土地。爰公司購置房地時，倘房屋價款及土地價款未予劃分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稅）/（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土地之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土地部分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9,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以總價9,000萬元向個人乙購買不動產供辦公處所使用，其買賣合約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0萬元（個人銷售不課徵營業稅）總額2,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屬土地購買價款為8,100萬元【9,000萬元&amp;times;〔1,800萬元/（1,800萬元+200萬元）〕】，尚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100萬元，補徵稅額405萬元（8,100萬元&amp;times;稅率5%）。&amp;nbsp; &amp;nbsp; 該局呼籲，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財政部114/7/28台財稅字第11404557320號令訂定）配偶未拋棄繼承且未喪失繼承權釋例(註1)被繼承人甲於114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丙依限申報甲死亡時所遺財產，經稽徵機關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3,000萬元【含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500萬元[甲剩餘財產5,000－乙剩餘財產4,000)2]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5,000－3,000)10%嗣查獲短(漏)報應罰之甲死亡前2 年內贈與配偶乙現金500萬元及死亡時所遺上市有價證券1,000萬元。一、配偶及全體繼承人應負擔之遺產稅額及罰鍰金額配偶乙受贈現金500+被繼承人甲死亡所遺財產6,000(=5,000+1,000)(一)遺產稅額275萬元[6,500－3,750【含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250萬元(=原扣除額500+增加扣除額750)】)*10%]原免稅額及扣除額3000+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增加扣除額750[=(500+1,000)/2]1.配偶乙應負擔其受贈現金之稅額21萬元(275*500／6,500)2.全體繼承人乙、丙、丁應負擔被繼承人甲死亡所遺財產之稅額254萬元(275*6,000／6,500)(二)漏稅額75萬元(275－200) 1.配偶乙受贈現金漏稅額：21萬元(21－0) 2.被繼承人甲死亡所遺財產漏稅額：54萬元(254－200) (三)罰鍰金額40萬元 =漏稅額75萬元*[(500*0.8倍+1,000*0.4倍)(註2)／1,500]1.配偶乙應負擔罰鍰11萬元(40*21／75) 2.全體繼承人乙、丙、丁應負擔罰鍰29萬元(40*54／75) 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一)稽徵機關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理由將被繼承人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意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250萬元[(甲剩餘財產6,500－乙剩餘財產4,000)／2]。(二)繼承人乙、丙、丁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之請求權金額1,000萬元[(甲剩餘財產6,000－乙剩餘財產4,000)／2]而非依本判決理由計算之扣除額金額1,250萬元之財產予乙，且不得以乙受贈現金500萬元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註1：本釋例數據四捨五入計算至萬元，實際案件仍應計算至元。 註2：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及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並同意由稽徵機關統一回復金融遺產資料者，處所漏稅額0.4倍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以外者，處所漏稅額0.8倍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同時有前述處0.4倍及0.8倍罰鍰情形者，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amp;nbsp;◎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7/2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當期費用。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才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轉列為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8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60萬元（1,800萬元ｘ稅率20%）。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amp;nbsp;◎營利事業列報公司債利息支出應留意是否實際應支付（7/2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發行附有賣回權轉換公司債，因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之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可行使請求賣回權日止之期間內，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規定按有效利息法認列為負債並攤銷利息費用，惟於稅務申報時，應於實際「應支付」利息補償金時，方得列為費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同同時發行可能提前清償之公司債及可認購普通股之認股權，於資產負債表上宜分別表達為負債及權益項目。另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並不得當作獨立商品進行交易，且一般僅在投資人不行使轉換權利而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時，公司方須支付利息補償金；如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或逾期未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公司即無須支付利息補償金。故營利事業於稅務申報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依上揭第36號公報規定區分為負債及股東權益所增加之利息費用，尚不得認列為費用，而應於實際「應支付」利息補償金時，方得列為費用。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可轉換公司債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查該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已行使轉換權利轉換為普通股或逾期未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所列報利息支出為未實際支付，不得認列為費用，爰剔除補稅4百萬元。&amp;nbsp;◎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7/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設籍於臺灣之A房東承租房屋營業使用，113年度甲公司按月匯款給付A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於114年1月將A房東之租賃所得併同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經國稅局查得A房東於113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且甲公司與A房東簽約時，A房東已告知甲公司自己長期不在臺灣，認定A房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但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房東所得時，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20%代扣繳稅款2,0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相關規定裁罰。該分局另外提醒，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已增訂非居住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amp;nbsp;◎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倘有短漏報請儘速補報，以免受罰（7/31）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原則，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才能以無法核實計算所得額，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以113年度為例，財政部規定標準（詳附件）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二）前揭規定情形者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以2,400萬元購入高雄市三民區透天厝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120萬元，於113年以3,5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仲介費及相關費用計180萬元，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檢附相關文件，核實計算該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20萬元｛＝（3,500萬元－2,40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amp;times;〔（200萬元&amp;divide;（200萬元＋300萬元）]｝；如甲君無法提供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則依財政部訂定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之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3,500萬元&amp;times;〔（200萬元&amp;divide;（200萬元+300萬元）〕&amp;times;20％｝，不適用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高雄市三民區為37％）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該局特別提醒，對於可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卻按財政部規定標準申報者，將列為查核重點，呼籲民眾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因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若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amp;nbsp;◎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應扣除折讓款（7/31）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常有雙方協議或減除裝潢費取得建商給予優惠之折讓款，因該折讓款並未載明於原買賣契約中，日後出售時，逕依買賣契約書所載成交價額，申報為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漏未扣除折讓款，是常見虛列成本之違章態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買賣雙方於訂定契約、辦理實價登錄後，建商如另依協議給與折讓款，會開立營業人銷貨「折讓證明單」予買受人，並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扣除折讓款後之實際銷售額。個人於報繳房地合一稅時，如直接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為成本，會因未扣除折讓款致虛列成本，造成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該局舉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間向A建設公司購入房地，於112年間出售予乙君，經委託不知情之親友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漏未自取得成本扣除折讓款新臺幣（下同）175萬元，經該局依查得之A公司所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剔除甲君未實際支付之折讓款175萬元後，除補徵稅額612,500元，並依甲君之過失責任，按漏稅額裁處196,000元罰鍰。該局提醒，個人</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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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 / 06 / 08 鑑識生涯分享講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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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46: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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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活動名稱：鑑識生涯分享講座主講人：李昌鈺 博士、張進德 博士活動時間：107年06月08日活動地點：中正大學</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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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6月份第517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Wed, 09 Jul 2025 11:21: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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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6/2）... 2◎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amp;nbsp; 2◎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 3◎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6/6）...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6/6）&amp;nbsp; 4◎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6/12）... 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6/12）... 5◎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遺產稅報稅丿步報您知（6/13）... 6◎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6/19）... 7◎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6/20）... 7◎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 8◎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6/25）&amp;nbsp;&amp;nbsp;&amp;nbsp; 8◎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財政部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令）... 9◎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6/27）... 9◎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6/27）&amp;nbsp; 10◎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車位主依法申報所得稅（6/27）... 10◎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6/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amp;nbsp;◎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6/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6/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百萬餘元，經該局調帳查核，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有關成本之帳簿文據資料供核，經該局依查得資料〔包括土地買賣合約書、甲公司分類帳及扣（免）繳資料、進項來源明細、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號公報所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等資料〕核認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費用則依甲公司提示之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千5百萬餘元，並補徵稅額5百萬餘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倘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無查得資料，則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帳、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並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6/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6/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遺產稅報稅丿步報您知（6/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產生疑義。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甲君遺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3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年11月10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死亡前繼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後配發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繼承人丙君應如何申報乙君遺產稅，說明如下：（一）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二）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屬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時，該股票股利非屬乙君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範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並正確申報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6/19）高雄關表示，近日有商民申報進口貨物，誤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遭追徵稅費並處以罰鍰。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對於國際買賣交易常發生之「預付款」，係賣方為確保履行契約及降低棄單風險，要求買方預先支付部分貨款，具有訂金性質，屬於實付交易價格一部分，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不得列為應減費用而自完稅價格扣除。高雄關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完稅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D/A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6/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屬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如屬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74年間買入A房地，於108年2月15日死亡，由甲君母親繼承A房地；甲君母親於111年5月10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甲君自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係甲君母親於108年2月15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為6,0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00,000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amp;times;物價指數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甲君提示仲介費及規費等單據憑證300,000元，所計算後的餘額3,390,800元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三、計算持有期間：甲君父親於74年間取得日至乙君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508,620元，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8月19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說明：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參照：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6/25）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amp;nbsp;◎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財政部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令）說明：一、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二、廢止本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三、廢止本部9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四、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受本令影響。◎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6/27）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年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amp;nbsp;◎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6/2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該局指出，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車位主依法申報所得稅（6/2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共享經濟日益盛行，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資源共享，將閒置資產充分利用，不僅提升經濟效益、創造額外收入，也為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若個人將自有停車位，與雲端管理業者合作，透過共享平台（如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取得分潤或租金收入，其所得類別均屬「租賃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說明，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之閒置時段，透過開發的APP系統媒合預約以滿足臨時停車需求。依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車費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或兼採上述兩種模式取得報酬，車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報酬，究其經濟實質，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車位主未能提供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將其所有大樓地下停車位的白天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潤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或證明（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時數占全部可使用時數之比例，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單據，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45,600元（租賃收入80,000元-必要費用80,000元&amp;times;43%），亦即在申報時可選擇自行舉證或依財政部訂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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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 / 04 / 03 反洗錢反避稅 </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43: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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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活動名稱：反洗錢反避稅 專題演講主講人：張進德 博士活動時間：107年04月03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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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3上半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預計開辦課程出爐啦~</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4 Dec 2023 11:32: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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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業大學113上半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預計開辦課程出爐啦~有勞保、就保的你/妳要把握報名，特定對象能補助100%（例如：中高齡）。這次TIB企業大學除了推廣多年且頗具成效的稅務、財報課程外，本年度另外禮聘國稅局實務經驗豐富的重量級師資特別開設租稅行政救濟班，讓學員有機會運用政府補助資源來投資自身專業技能。如要自費報名參加可以嗎？當然可以，只要聯絡TIB企業大學詢問相關報名資訊即可~</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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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5月份第516期-2</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9:22: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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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1）... 2◎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5/2）... 2◎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5/5）... 3◎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5/5）... 4◎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5/9）... 4◎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5/9）&amp;nbsp;&amp;nbsp;&amp;nbsp; 5◎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5/13）... 5◎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5/15）... 6◎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5/15）&amp;nbsp;&amp;nbsp;&amp;nbsp; 7◎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5/16）... 7◎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9）... 8◎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5/20）&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20）... 9◎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5/21）... 9◎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5/22）... 10◎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5/26）... 10◎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5/29）... 11◎自114年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折讓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5/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以免影響權益（5/29）... 12◎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5/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2◎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3年度）應納稅額，其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3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amp;mdash;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3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amp;mdash;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4至115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amp;nbsp;&amp;nbsp;◎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5/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amp;nbsp;&amp;nbsp;◎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2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amp;nbsp;&amp;nbsp;◎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5/21）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3%計算移轉費用。&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5/2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amp;nbsp;&amp;nbsp;◎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5/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符合條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規定可免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下兩類機關或團體可適用免申報規定：一、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之特定機關團體：113年度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列之社會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級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二、無營業與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亦無附屬作業組織，且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仍應依法於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申報及上傳相關附件。113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符合法定程序。&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5/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除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外），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若房屋、土地交易有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應按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應適用之稅率（20%、35%及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若房屋、土地交易有虧損，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倘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間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A、B及C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20萬元及交易損失90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A、B房地交易所得經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分別為494萬元及316萬元，C房地交易損失900萬元，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資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35%之所得316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494萬元後，尚有未減除餘額90萬元，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不得與其餘損益共同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amp;nbsp;&amp;nbsp;◎自114年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折讓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5/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為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期事責一致，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嗣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折讓單由賣方營業人負責開立與上傳；另為考量營業人需配合修正電子發票開立系統與帳務處理期程，訂定輔導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輔導期間賣方營業人未開立折讓單或未依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請營業人儘速完成修正相關系統與調整帳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時傳輸存證而受到處罰。&amp;nbsp;&amp;nbsp;◎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以免影響權益（5/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欲依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請務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中區國稅局說明，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有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就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所稱當年度，自111年度起，指購置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中區國稅局例舉轄內所發生之案例，某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300萬元，雖已依規定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該局於查核時發現，該筆支出僅係訂金，該設備係於113年度才交貨，不符抵減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乃否准適用112年度投資抵減並予補稅。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除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尚須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交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倘逾期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同時請留意投資項目交貨之年度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等資訊，以認定投資抵減之適用年度。&amp;nbsp;&amp;nbsp;◎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5/3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年3月10日申報114年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年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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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6 / 07 / 13 経済、政治と社会面から台湾 の投資環境を分析</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39: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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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活動名稱：経済、政治と社会面から台湾 の投資環境を分析主辦單位：一般財団法人エンジニアリング協会、監査法人アヴンティア活動時間：106年07月13日活動地點：東京港区虎ノ門3-18-19(虎ノ門マリンビル10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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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5月份第516期-1</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9:21:2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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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1）... 2◎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5/2）... 2◎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5/5）... 3◎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5/5）... 4◎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5/9）... 4◎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5/9）&amp;nbsp;&amp;nbsp;&amp;nbsp; 5◎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5/13）... 5◎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5/15）... 6◎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5/15）&amp;nbsp;&amp;nbsp;&amp;nbsp; 7◎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5/16）... 7◎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9）... 8◎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5/20）&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20）... 9◎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5/21）... 9◎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5/22）... 10◎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5/26）... 10◎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5/29）... 11◎自114年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折讓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5/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以免影響權益（5/29）... 12◎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5/30）&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附表：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項目類型說明收入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費用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33條之1規定，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所得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amp;nbsp;&amp;nbsp;&amp;nbsp;◎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5/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amp;mdash;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amp;mdash;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amp;mdash;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amp;nbsp;&amp;nbsp;◎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5/5）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一、基層員工定義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二、申請程序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三、避免雙重優惠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amp;nbsp;&amp;nbsp;◎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5/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之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爰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5/9）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漏報課稅所得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之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嗣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amp;nbsp;&amp;nbsp;◎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5/9）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mp;nbsp;&amp;nbsp;◎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5/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展開年度扣繳檢查，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該分局整理實務上常發現的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一、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二、聘僱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三、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四、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五、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七、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八、所得年度歸屬錯誤，誤以入帳日之年度為所得年度。九、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資金調度而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十、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十一、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類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支付，應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十二、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線上廣告）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amp;nbsp;&amp;nbsp;◎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5/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並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但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大智稽徵所說明，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113年度）均不適用。&amp;nbsp;&amp;nbsp;◎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5/1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amp;nbsp;&amp;nbsp;◎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5/16）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一、免稅額申報錯誤（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二、所得額申報錯誤（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三、扣除額申報錯誤（一）捐贈列舉扣除額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3.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amp;nbsp;&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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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6 / 05 /18 個人理財與租稅規劃</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34:4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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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活動名稱：個人理財與租稅規劃主辦單位：台北華崗扶輪社活動時間：106年05月18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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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4月份第515期-2</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2 May 2025 15:36: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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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優惠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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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財政部114/4/7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令）... 2◎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4/11）... 2◎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15）&amp;nbsp;&amp;nbsp;&amp;nbsp; 3◎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4/16）&amp;nbsp;&amp;nbsp;&amp;nbsp; 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4/16）... 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4/17）... 5◎因美國對等關稅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4/17）&amp;nbsp;&amp;nbsp;&amp;nbsp; 5◎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 6◎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14.4.17.訂定）（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公告）... 7◎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4/18）&amp;nbsp;&amp;nbsp;&amp;nbsp; 9◎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4/21）... 9◎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114.4.23.訂定）（財政部114/4/23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 10◎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4/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2◎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4/29）... 13◎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4/29）... 1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4/30）... 14&amp;nbsp;◎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4/21）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若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營業人須限期補正，否則將面臨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且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按次處罰。臺中分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發票存證時限依買受人身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及存證資料類別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存證期限之末日適逢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不予延長，請營業人務必提前完成傳輸，以免影響合規性，該分局整理電子發票存證時限表如下：存證資料類別買受人為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7日2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amp;mdash;2日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10日10日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說明：存證時限起算方式：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空白字軌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每2個月為1期，應於次期開始後10日內完成傳輸。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營業人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的情形，財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輔導期，為期6個月。在此期間營業人若未能即時傳輸存證，將不處行為罰。&amp;nbsp;◎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114.4.23.訂定）（財政部114/4/23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訂定本原則。二、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三、前點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下列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一）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二）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三）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四）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六）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七）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八）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九）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十）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十一）其他扶養事實。&amp;nbsp;◎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4/23）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amp;mdash;取得成本1,400萬元&amp;mdash;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amp;mdash;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二、單位：萬元項目A土地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1,800（申報）400前次移轉現值1,400公告土地現值1,500（核定）100前次移轉現值1,400二、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amp;mdash;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amp;mdash;前次土地現值）＝80萬元*（1,800&amp;mdash;1,500）／（1,800&amp;mdash;1,400）＝60萬元　　三、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單位：萬元項目申報核定說明土地收入1,800　&amp;mdash;土地成本1,400　&amp;mdash;相關費用1070增加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60萬元土地交易所得額（a）390330　土地漲價總數額（b）400100調減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amp;mdash;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100（a）與（b）擇低＝課稅所得額0230　*適用稅率35%　＝補徵稅額080.5　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amp;nbsp;◎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4/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與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近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協助納稅義務人緩解繳納稅捐壓力。該局表示，前揭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36期（每期1個月）：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二、營利事業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三、個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有繳納困難須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的納稅義務人，請於114年6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稅務行政項下下載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amp;nbsp;◎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4/25）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amp;nbsp;◎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4/29）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勞務買受人申報繳納方式一般營業人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兼營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自然人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amp;nbsp;◎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4/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若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合約載明租期屆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則A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1,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4/3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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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6 / 03 / 05 大陸房地產稅制檢討與改革研討會</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1:26: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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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活動名稱：大陸房地產稅制檢討與改革研討會主講人：張進德 博士、金儉 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樓建波 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活動時間：106年03月05日活動地點：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議室</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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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4月份第515期-1</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2 May 2025 15:36: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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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財政部114/4/7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令）... 2◎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4/11）... 2◎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15）&amp;nbsp;&amp;nbsp;&amp;nbsp; 3◎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4/16）&amp;nbsp;&amp;nbsp;&amp;nbsp; 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4/16）... 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4/17）... 5◎因美國對等關稅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4/17）&amp;nbsp;&amp;nbsp;&amp;nbsp; 5◎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 6◎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14.4.17.訂定）（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公告）... 7◎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4/18）&amp;nbsp;&amp;nbsp;&amp;nbsp; 9◎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4/21）... 9◎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114.4.23.訂定）（財政部114/4/23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 10◎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4/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2◎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4/25）&amp;nbsp;&amp;nbsp;&amp;nbsp; 13◎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4/29）... 13◎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4/29）... 1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4/30）... 14◎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財政部114/4/7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令）修正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號令規定如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點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參照：財政部今（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新臺幣（下同）60萬元。財政部說明，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制度，該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之授權，參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者（即境內電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門檻（即當月銷售額4萬元）規定，訂定發布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為48萬元（4萬元*12個月）。鑑於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已配合該部113年12月12日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該部爰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該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amp;nbsp;◎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4/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amp;nbsp;◎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1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月）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依上開規定申報者為要件，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其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因營業人未就此部分進項憑證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指出，甲公司113年10月銷售房屋，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銷項稅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後，甲公司於114年3月始提出委託仲介公司銷售該房屋所取得進項金額為20萬元及進項稅額1萬元之進項發票，主張所裁處之漏稅額應減除該進項稅額。惟依上開說明，甲公司於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該張進項發票，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但得自114年3-4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以已申報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准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amp;nbsp;◎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4/16）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100萬股&amp;mdash;10元*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amp;mdash;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amp;nbsp;◎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4/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一、113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1萬元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一）自113年1月1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四、財政部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48%、臺北市內湖區為46%，各地區之比率詳「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amp;nbsp;◎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4/1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房地合一稅2.0，特別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一、分開計稅誤列報為合併計稅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規定，按不同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申報時誤將房地交易損益與經營本業之損益合併計算所得額，並於扣除同法第39條之前10年營業虧損後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二、適用法令及成本費用計算錯誤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報時誤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相關成本費用計列，惟誤以所交易被投資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關成本費用計列。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申報時誤將多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累計集中自其中一筆適用稅率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四、房地合一明細表漏未填報或填報錯誤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資料，應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惟申報時漏未填報前述明細表，或交易多筆房屋、土地卻未就各筆交易資料逐筆列示。&amp;nbsp;◎因美國對等關稅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4/17）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影響，財政部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114年6月30日。二、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程式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三、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應行檢送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以紙本逕送（寄）戶籍所在地或就近任一國稅局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或於114年7月10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的附件上傳系統上傳。四、以人工、二維條碼辦理申報，或採稅額試算繳稅及回復確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主旨：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原為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後期間為5月1日至6月30日。二、配合前點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時間：（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四）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參照：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財政部補充說明，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權益不受影響，請民眾多加使用網路申報。參照：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amp;nbsp;◎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14.4.17.訂定）（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公告）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特訂定本原則。二、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一）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二）稅目：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三）對象：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1.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2）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2.個人：（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2）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二）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各級距金額與適用期限或期數規定之限制，其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如下：（一）延期期限：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二）分期期數：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五、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六、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附件：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附件（請參見PDF）參照：財政部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以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特訂定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最長1年）或分期期數（最長可達36期）核准，以協助企業及民眾度過難關。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至其餘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交易稅或需繳納始能辦理財產移轉性質，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不致發生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為便利民眾諮詢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如附表），民眾可多加利用。參照：１１４０４１７台財稅字第１１４０４５５５６６０號公告&amp;nbsp;◎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4/18）立法院於今（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從「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增加新創募資機會」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三大面向修正，共增修9條條文。近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尤其面對人工智慧、淨零排放等趨勢，本次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擴大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延長施行；另為加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調整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要件；同時，因應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經濟安全議題，並保護關鍵技術，適時增修第22條及第67條之3對外投資機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鼓勵產業導入人工智慧與雲端運算等數位技術，提升企業應變能力，以及加速提升產業減碳效率，並配合適用範圍擴大，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二、增加新創募資機會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另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加速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三、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至於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包括第10條之1增加的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第23條之2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事項，將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至於產創條例第22條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亦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辦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產創條例第22條及第67條之3，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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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3月份第514期-2</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2 May 2025 15:32: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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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3/5）... 2◎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3/6）... 2◎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3/6）... 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amp;mdash;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3/6）&amp;nbsp;&amp;nbsp;&amp;nbsp; 3◎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3/6）... 4◎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14/3/6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 4◎房屋稅2.0新制重點宣導（3/12）... 5◎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3/18）&amp;nbsp;&amp;nbsp;&amp;nbsp; 6◎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3/19）... 6◎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得扣除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期間之規定（財政部114/3/19台財稅字第11304658550號令）... 7◎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3/21）... 8◎核釋於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相關申報及適用稅率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號令）... 8◎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9◎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3/28）◎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說明：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參照：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如受重大災害毀損）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滋生房屋於前述申報期限後遭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以下簡稱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減免案件，應如何減免房屋稅疑義。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即時減輕受災戶租稅負擔並利徵納雙方遵循，避免爭議，該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房屋稅減徵比率適用原則：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財政部舉例說明：一、納稅義務人之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該屋於114年期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即114年3月24日以後）受重大災害毀損，嗣於115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均得免徵。二、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之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自該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113年10月）起算，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分別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滿1年）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該年期房屋稅減半徵收；該屋116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數（115年7月至9月，3個月，屬2年以內）適用50%減徵比率，部分月數（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個月，超過2年）不得減徵房屋稅（減徵比率0%），116年期房屋稅適用50%減徵比率減徵（即仍得減半徵收）。（附「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減免房屋稅之減免期間計算釋例」）&amp;nbsp;&amp;nbsp;◎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3/2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一、收入歸類錯誤：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1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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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s://www.tib.org.tw/hot_5144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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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3月份第514期-1</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4 Apr 2025 16:16: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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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3/5）... 2◎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3/6）... 2◎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3/6）... 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amp;mdash;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3/6）&amp;nbsp;&amp;nbsp;&amp;nbsp; 3◎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3/6）... 4◎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14/3/6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 4◎房屋稅2.0新制重點宣導（3/12）... 5◎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3/18）&amp;nbsp;&amp;nbsp;&amp;nbsp; 6◎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3/19）... 6◎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得扣除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期間之規定（財政部114/3/19台財稅字第11304658550號令）... 7◎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3/21）... 8◎核釋於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相關申報及適用稅率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號令）... 8◎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9◎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3/28）... 10◎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3/5）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整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另新增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申報特別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112年度與113年度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異動說明如下表：特別扣除額112年度113年度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條款（詳附註）幼兒學前◆須為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須為納稅義務人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萬5千元。無長期照顧◆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與112年度相同（無修正）有房屋租金支出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戶每年扣除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有附註：排富條款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amp;nbsp;&amp;nbsp;◎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3/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刪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相關欄位、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二、配合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使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施行至112年度止，刪除相關欄位及文字。三、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購置設備投資抵減、「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與第10條第2項受讓免稅項目、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企業併購法」第37條及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等租稅減免案件，刪除相關條文、欄位及填寫說明。四、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五、配合財政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有關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增修相關填表說明。&amp;nbsp;&amp;nbsp;◎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3/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不含大陸地區，以下同）如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情事而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時，應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日前發布令釋說明，營利事業提示之前揭國外證明文件，如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證明：一、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二、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三、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但書規定，其投資損失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檢附該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依前述規定辦理。&amp;nbsp;&amp;nbsp;◎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amp;mdash;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3/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申報書第B6頁）。該局為使營利事業更能明確瞭解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應揭露內容及正確勾選符合應送交國別報告情形，依財政部修正及調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6頁格式，特別製作「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一」，營利事業依下列步驟判斷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即能順利完成填報：一、營利事業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且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70億元，應由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1或2-2-1。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下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或瑞士，且符合前開國家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將由其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透過資訊交換方式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2-2或2-2-3。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非位於前述二所列之國家，但符合其居住國或地區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3或2-2-4，惟國內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總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則可免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1-2-3。營利事業如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皆應揭露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及最終母公司基本資料，如經判斷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依規定格式透過網路或媒體送交當年度國別報告。&amp;nbsp;&amp;nbsp;◎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3/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amp;nbsp;&amp;nbsp;◎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14/3/6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參照：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屋稅合理負擔，該部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及土地稅相關規定，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之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2戶。財政部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amp;nbsp;&amp;nbsp;◎房屋稅2.0新制重點宣導（3/12）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財政部提醒，符合該2類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財政部就自住房屋適用要件及申報規定說明一、房屋稅2.0新制，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二、配合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今年5月收到之114年期起房屋稅將改按非自住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三、至於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就出租房屋享輕稅及申報規定說明一、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稅負及減輕出租房屋稅負，以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新制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2%至4.8%）相較，稅負相對較輕，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空（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二、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財政部呼籲，符合上述自住及出租房屋要件者，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利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享受較低稅率。&amp;nbsp;&amp;nbsp;◎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3/1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予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就實質移轉之應稅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查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須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乙君旋於受贈次月將該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餘萬元。嗣經國稅局查得甲君在立約贈與乙君土地同時，亦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俟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旋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甲君係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乙君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遂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倘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amp;nbsp;&amp;nbsp;◎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3/1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1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獲後，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16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32萬元（160萬元&amp;times;20%），核算乙君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32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得扣除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期間之規定（財政部114/3/19台財稅字第11304658550號令）一、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4目規定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前點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逾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前段規定稅率課徵。三、起造人因114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期限，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以月為單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得自前2點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者，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一）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二）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申報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四、前點經核准之無法銷售期間，嗣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有不同期間者，得依相關事證變更之。五、第3點所稱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參照：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下稱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法定稅率2%至4.8%），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高，倘在持有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致延長持有期間，造成稅負增加。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保障起造人納稅權益，該部於今（1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財政部表示，考量2.0新制規定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係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如何計算持有房屋年數、適用稅率及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起造人無法銷售房屋，該無法銷售期間應予扣除等事項，均宜妥予規範，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避免爭議。財政部舉例說明，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A屋自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11/12年（113年8月至114年6月），1年以內，該年期房屋稅適用稅率2%（參據該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差別稅率基準）。另倘於114年1月5日至114年6月30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不可抗力期間計6個月），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扣除後A屋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5/12年（11/12&amp;ndash;6/12），1年以內，適用稅率仍為2%，以後各年期依此類推。（附「起造人扣除因不可抗力事由期間後持有年數之計算釋例」-附件二）。&amp;nbsp;&amp;nbsp;◎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3/21）電子發票的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依規定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服務平台）的責任，是買方還是賣方營業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考量開立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且其已具資訊能力，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折讓者，電子發票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按下列時限傳輸至服務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營業人配合上開電子發票折讓單開立規定，需時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營業人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營業人儘早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輔導期屆滿後，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者外，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核釋於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相關申報及適用稅率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號令）說明：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參照：財政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增訂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滋生房屋使用情形倘非於年期中變更，係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即變更，致稅額增加（例如自住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且全年期（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未再變更，應自變更年期或次年期改按非住家用（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疑義，為期房地認定一致，避免爭議，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財政部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稅率1.2%），於114年7月1日（11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變更為營業用（稅率3%），且全年期未再變更，則A屋應自115年期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115年3月22日（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5年3月23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於課稅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嗣同一年期中房屋使用情形再多次改變，則應依上述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承前例，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恢復為自住住家用（稅率下降為1.2%），納稅義務人於115年3月23日以前申報者，115年期房屋稅即適用較低稅率1.2%；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為空（閒）置（稅率上升為3.2%），115年期房屋稅仍維持適用營業用稅率，次年期（116年期）房屋稅始適用較高稅率【空（閒）置3.2%】。&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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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IB企大合作 食安 劉孟宗資深顧問 新書出版 「食安思維：從工廠實務探討問題管理與解決方案」</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at, 21 Oct 2023 17:01: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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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恭喜TIB企大合作 食安 劉孟宗資深顧問 新書出版「食安思維：從工廠實務探討問題管理與解決方案」本書結合劉顧問專業，將在產業界經驗化成文字傳承。 劉顧問堅持理念，維護食品安全，務實且身經百戰。購買鏈結：PCHOME https://www.pcstore.com.tw/elephantwhite/M86423964.htm......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70728?sloc=main三民書局 https://www.sanmin.com.tw/product/index/01250189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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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2月份第513期-2</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8 Mar 2025 09:58: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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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錄】&amp;nbsp;&amp;nbsp;&amp;nbsp; 5◎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2/17）... 5◎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2/18）... 6◎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2/18）... 7◎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2/18）... 7◎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2/20）... 8◎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2/21）&amp;nbsp;&amp;nbsp;&amp;nbsp; 8◎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2/25）... 9◎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2/26）&amp;nbsp;&amp;nbsp;&amp;nbsp; 9◎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2/26）... 10◎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2/27）... 10◎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2/27）&amp;nbsp;&amp;nbsp;&amp;nbsp; 11◎113年度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原則（2/27）◎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2/1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扣繳單位舉辦尾牙、校慶各式活動，其中萬眾矚目之摸彩環節，凡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給予之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如電視、手機、掃地機器人等獎品及禮券），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amp;nbsp;&amp;nbsp;◎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2/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amp;mdash;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2/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又依公司法第89條、第211條及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後續破產程序，法院於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最後分配完結之報告後，應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爰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方得列報投資損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投資乙公司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5億元，雖甲公司已提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惟查該公告文件內容，係乙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1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之裁定公告，而非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之裁定，依前開規定，尚不得認列為111年度之投資損失，案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amp;nbsp;&amp;nbsp;◎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2/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之餐費、場地租金、娛樂表演費、主持費或提供抽獎品等，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提供抽獎活動，發給員工之獎金或獎品，則須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該局說明，企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所購買之抽獎獎品，在購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企業將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用之貨物轉作抽獎獎品或贈與往來廠商時，如已申報扣抵該貨物之進項稅額，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企業本身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員工抽中之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企業於給付員工時，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台除濕機作為尾牙抽獎品，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7,300元（含稅），該筆進貨統一發票所載進項稅額1,3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將該獎品贈送A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該獎品為A員工之中獎所得27,300元，扣繳稅款2,730元（27,3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另甲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用之1台高階掃地機器人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應於貨物轉贈B員工時，以甲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B員工之中獎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企業如誤將尾牙或春酒等活動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員工中獎之獎金或獎品漏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扣繳憑單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amp;nbsp;&amp;nbsp;◎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2/2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未依限申報營業稅，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局舉例，甲公司近來生意不佳，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申請停業，未於114年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1,200元。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開始營業，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倘若停業期間內申請復業者，自復業開始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amp;nbsp;&amp;nbsp;◎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2/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沒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amp;nbsp;&amp;nbsp;◎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2/25）個人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為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與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民眾倘持有預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該成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為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舉例說明，個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年3月1日買入預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權登記日在111年2月1日，嗣後出售成屋，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111年12月30日，則成屋持有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4第3項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個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amp;nbsp;&amp;nbsp;◎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2/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該分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amp;mdash;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amp;nbsp;&amp;nbsp;◎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2/26）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amp;nbsp;&amp;nbsp;◎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2/27）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本（114）年2月5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申報錯誤，請即早自動更正，得減輕處罰。常見錯誤態樣如下：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二、每月發給2次以上薪資，未按全月給付額之合計數扣繳稅款。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四、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五、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營業人未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七、承租數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權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十、捐款予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未開立免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得減輕處罰。&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2/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amp;nbsp;&amp;nbsp;◎113年度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原則（2/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外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該局指出，財政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列報租金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證明供國稅局核認。... 11...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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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2月份第513期-1</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8 Mar 2025 09:58: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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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2/3）... 2◎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2/4）... 2◎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相關措施（財政部114/2/4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2◎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2/5）&amp;nbsp;&amp;nbsp;&amp;nbsp; 3◎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2/6）&amp;nbsp;&amp;nbsp;&amp;nbsp; 4◎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4◎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2/12）... 5◎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2/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amp;nbsp;&amp;nbsp;◎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2/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amp;nbsp;&amp;nbsp;◎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相關措施（財政部114/2/4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一、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至2月5日）前，辦理該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申報。受託人因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致未及於上開期限截止前取得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者，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前開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上開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處罰。二、境外受託人依本部113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第3點規定，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以下簡稱境內代理人），負責代理事項包含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及代為繳納違反上開規定所生罰鍰。三、境內代理人應告知境外受託人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之文件及資料、違反法令所涉罰則，及依民法第103條有關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規定。境內代理人如發生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處罰受託人。參照：財政部表示，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今（114）年1月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提醒受託人把握時間辦理信託申報。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受託人因受控外國企業（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較長，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可能無法於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前開相關文據，財政部爰於今（4）日核釋，受託人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前開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孳息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上開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孳息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外受託人依該部113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其負責代理事項包含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及代為繳納違反上開規定所生罰鍰，該境內代理人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處罰受託人，該部提醒境內代理人應確實告知境外受託人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所涉罰則，落實遵循，以維護其權益。&amp;nbsp;&amp;nbsp;◎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2/5）李君因將屆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amp;hellip;&amp;hellip;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amp;hellip;&amp;hellip;。」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0,000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0,000元，交換結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0,000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李君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amp;nbsp;&amp;nbsp;◎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9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甲君並於112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嗣於113年9月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amp;nbsp;&amp;nbsp;◎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2/10）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實質上是承租人因租賃財產所負擔之對價，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房東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則A公司每月應依實質租金給付總額45,511元〔40,000元&amp;divide;（1&amp;mdash;10%&amp;mdash;2.11%）〕計算扣繳稅額4,551元（45,511元*10%）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若有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視同租金以計算租金給付總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amp;nbsp;&amp;nbsp;◎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2/12）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表示，民眾於網路購買境外貨品時，須注意貨品如屬藥品、健康食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等涉簽審規定者，不得以快遞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該關並提醒，同一納稅義務人如單筆完稅價格為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半年內享有6次免稅通關優惠，超過部分，須依規定繳納稅費。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貨物如涉及輸入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並以正式報單申報進口。鑒於輸入規定繁多，建議民眾進口前可先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通關簽審查詢/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入規定查詢」或洽詢貨品相關主管機關，以確保通關順暢。臺北關最後表示，為落實邊境管制，部分進口貨物依種類及數量可能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民眾在跨境網購前，應先確認相關輸入規定，以免貨物無法立即提領，甚至面臨裁罰。&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2/14）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amp;divide;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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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1月份第512期-2</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10 Feb 2025 15:41: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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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錄】&amp;nbsp;&amp;nbsp;&amp;nbsp; 5◎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1/14）&amp;nbsp;&amp;nbsp;&amp;nbsp; 5◎生前贈與土地，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1/14）... 6◎分配集資彩券中獎獎金非屬贈與（1/14）... 7◎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1/15）... 7◎非營利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報繳營業稅（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境外國家或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注意境外繳納稅額之扣抵（1/16）&amp;nbsp;&amp;nbsp;&amp;nbsp; 8◎財政部8項租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1/16）... 9◎核釋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4/1/17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10◎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1/23）... 10◎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1/24）... 11&amp;nbsp;◎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1/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予雲端管理業者之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之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下載程式之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費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43%）。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amp;nbsp;&amp;nbsp;◎生前贈與土地，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1/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或該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規定，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1月18日死亡，生前分別於112年6月18日及112年7月26日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計算之贈與價額為210萬元及230萬元。嗣乙君於112年10月29日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25萬元及248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所有權已由乙君移轉登記予丙君，而B土地於甲君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故乙君申報遺產稅時，A、B土地應分別以贈與時公告現值210萬元及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248萬元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宜注意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情事，俾正確申報遺產價額。&amp;nbsp;&amp;nbsp;◎分配集資彩券中獎獎金非屬贈與（1/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一起集資購買彩券，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該局指出，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amp;nbsp;&amp;nbsp;◎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1/1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國際貿易為主之經濟體，許多營業人係以外銷為主要業務，而外銷貨物嗣後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事，除應依規定向海關填報復運進口報單外，屬於銷貨退回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應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如屬銷貨退回者，「納稅辦法」欄位應填載「55」，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發生銷貨退回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俾正確計算零稅率銷售額以核算退稅限額，避免虛增銷貨收入；但復運進口原因如係貨品退回整理再出口者，「納稅辦法」欄位則填載「99」，其退回及再出口，均免予申報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前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新增納稅辦法代碼5S（輸美貨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貨復運進口），營業人外銷美國貨物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形者，應於進口報單之「納稅辦法」欄位填報「5S」，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復運進口原因，營業人應按復運進口原因是否屬銷貨退回，依前揭說明辦理。&amp;nbsp;&amp;nbsp;◎非營利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報繳營業稅（1/1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雖以公益為創設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報繳營業稅；其承辦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或承攬標案、採購案，提供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如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定，仍須履行納稅義務。中區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倘僅辦理扣繳單位稅籍登記，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倘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如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者，則由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該局近期查獲某團體於108年至110年間承攬政府機關勞務採購案，承攬總金額計新臺幣1,593萬餘元，未報繳營業稅涉嫌逃漏稅。經查核確認，該團體所提供之勞務，未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相關免徵營業稅規定，遂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為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應自行檢視，倘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境外國家或地區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注意境外繳納稅額之扣抵（1/1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除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外，其餘源自轉投資非大陸地區之國家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僅能扣抵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外投資收益逾新臺幣（下同）20億元及扣抵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2億3,600萬元，其檢附之納稅憑證包含泰國、日本、大陸地區，該局依據公司提示之集團組織架構審核，甲公司係經由英屬維京群島A公司及B公司分別轉投資大陸地區C公司及泰國D公司，該年度獲配A公司源自C公司轉發放之股利19億6千萬元（扣繳稅款1億9,600萬元）及B公司源自D公司轉發放之股利3億2,300萬元（扣繳稅款3,230萬元）。經核甲公司列報源自大陸地區C公司配發之股利收入19億6千萬元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扣抵稅額1億9,600萬元，符合前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准予扣抵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另列報源自泰國D公司之投資收益3億2,300萬元及在泰國繳納之所得稅扣抵稅額3,230萬元，經查該納稅憑證之所得人為B公司，非甲公司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與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不符，依規定不得扣抵，並應按減除境外繳納稅額後實際收取之股利淨額核認該筆投資收益為2億9,070萬元（即3億2,300萬元－3,230萬元）。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併入所得申報，亦應注意其列報之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amp;nbsp;&amp;nbsp;◎財政部8項租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1/1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項新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減輕民眾及營業人負擔，打造友善賦稅環境。適用對象項目內容備註個人調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修正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調高114 年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超過1億1,242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超過5,621萬元，分別適用10%、15%、20%稅率。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營業人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8萬元調整為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114年1月1日生效（即114年1月至3月首次適用，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114年1月1日施行。個人及營業人延長現股當沖降稅措施114年起續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1.5至116年12月31日。　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amp;nbsp;&amp;nbsp;◎核釋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4/1/17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參照：財政部於今（17）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領有駕駛執照（下稱駕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下稱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財政部說明，依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該身障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牌照稅（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牌照稅（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牌照稅手續。財政部表示，考量有駕照身障者可能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因素，未以本人名義購買車輛，通常情形，一般家庭購置之車輛，並非僅限所有人（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載人）使用，共同生活家人名下車輛，應有供身障者使用，為使身障免稅規定更臻合理，落實身障者權利保障、租稅公平及避免租稅優惠浮濫，並參酌外界意見，核釋有駕照無車輛身障者，得比照無駕照身障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牌照稅，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之稅額為限。俾身障者不論有無駕照，供其使用之車輛免稅範圍一致。&amp;nbsp;&amp;nbsp;◎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1/2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述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倘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該局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開立電子發票，因員工不熟悉結帳系統操作方式，誤將定價200元之餐飲費輸入為20,000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且未留有聯絡資訊，無法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事由，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得免予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惟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1/24）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有以下情形，其所支出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二、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四、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五、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六、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利息支出皆得列為費用，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因屬對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給予之處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致補稅。&amp;nbsp;...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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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1月份第512期-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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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0 Feb 2025 15:38: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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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1/2）... 2◎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1/6）... 2◎公告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114/1/6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 3◎核釋營利事業認列國外被投資事業投資損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財政部114/1/7台財稅字第11304615290號令）... 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685比1（財政部114/1/7台財稅字第11404500980號令）... 3◎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1/8）... 4◎一百十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財政部114/1/9台財稅字第11304662430號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4◎清算人為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1/10）... 5◎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1/13）&amp;nbsp;&amp;nbsp;&amp;nbsp; 5◎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1/2）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說明，前開條文於今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係自114年1月4日生效，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爰今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30/00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amp;nbsp;&amp;nbsp;◎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1/6）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外國企業，可參考下表自行檢視，如發現所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而漏未申報，或有短漏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重點查核彙整表1符合CFC構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區且受控註，是否揭露於「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2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1.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2.（1）及（2）是否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1）個別CFC當年度盈餘。（2）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數。3已申報CFC營利所得，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1.是否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據以調整。2.有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CFC當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投資損益已實現數」及「處分股權之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3.選擇將CFC直接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稱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1）「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FVPL調整數」及「重分類FVPL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4申報CFC當年度虧損1.虧損計算是否正確。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註：「受控」指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amp;nbsp;&amp;nbsp;&amp;nbsp;◎公告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114/1/6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主旨：公告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告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amp;nbsp;&amp;nbsp;◎核釋營利事業認列國外被投資事業投資損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財政部114/1/7台財稅字第11304615290號令）說明：一、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不含大陸地區，以下同）被投資事業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情事，營利事業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提示該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但其提示之前開國外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經驗證或證明：（一）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二）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三）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二、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但書規定，其投資損失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檢附該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依前點規定辦理。&amp;nbsp;&amp;nbsp;◎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685比1（財政部114/1/7台財稅字第11404500980號令）核定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685比1。&amp;nbsp;&amp;nbsp;◎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1/8）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將首次適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並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房屋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1%）課徵房屋稅。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並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房屋稅，嗣後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始可適用。財政部補充說明，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始得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amp;nbsp;&amp;nbsp;◎一百十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財政部114/1/9台財稅字第11304662430號令）訂定「一百十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附「一百十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一百十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amp;nbsp;&amp;nbsp;◎清算人為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1/1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但清算如係經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得限制該欠稅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公司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84條、第113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爰依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是如有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若經選任不具備公司董事身分，而具有法律、財務會計等專門知識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清算人，倘課以限制出境之不利處分，恐無專家願任清算人，反而不利於公司清算業務之執行，故財政部86年4月11日台財稅第861892549號函明白揭示，清算人為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清算人為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雖不予限制出境，但仍應善盡清算人之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amp;nbsp;&amp;nbsp;◎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1/13）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2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12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113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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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12月份第511期-3</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13 Jan 2025 16:12: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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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財政部113/12/24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 18◎預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申請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修正草案（財政部113/12/24台財稅字第11304663730號公告）... 18◎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財政部113/12/27台財稅字第11300675680號公告）&amp;nbsp;&amp;nbsp;&amp;nbsp; 19&amp;nbsp;◎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財政部113/12/24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一、個人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公司並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二、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參照：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財政部說明，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3百萬元，A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按抵充之出資金額3百萬元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amp;nbsp;&amp;nbsp;◎預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申請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修正草案（財政部113/12/24台財稅字第11304663730號公告）主旨：預告修正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號令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財政部。二、修正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三、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號令修正草案如附件。附件：財政部令（草案）發文日期：發文字號：修正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號令規定如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點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amp;nbsp;&amp;nbsp;◎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財政部113/12/27台財稅字第11300675680號公告）主旨：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3項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3項。公告事項：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詳附件）。參照：1.112/12/21台財稅字第11200686450號公告2.111/12/13台財稅字第11100667270號公告參照：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3）年12月27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於112年度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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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12月份第511期-2</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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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本期目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 10◎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12/13）&amp;nbsp;&amp;nbsp;&amp;nbsp; 10◎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12/18）... 11◎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12/18）&amp;nbsp;&amp;nbsp;&amp;nbsp; 12◎政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至118年（12/19）&amp;nbsp;&amp;nbsp;&amp;nbsp; 12◎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12/19）... 14◎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12/20）&amp;nbsp;&amp;nbsp;&amp;nbsp; 14◎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類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憑單申報的相關說明（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5◎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12/23）&amp;nbsp;&amp;nbsp;&amp;nbsp; 16◎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12/23）... 16◎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12/23）... 17◎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五萬元。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１００％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參照：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起徵點前次調高係96年1月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外界屢反映應配合物價上漲情形調整起徵點，為反映實情，該部參酌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調高起徵點如上述。預估受惠家數約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10.68億元。財政部表示，本次調高之起徵點規定，首次適用於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0日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小規模營業人查定之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者，因免繳納營業稅，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amp;nbsp;&amp;nbsp;◎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12/13）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4年2月5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12時止，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amp;nbsp;&amp;nbsp;◎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12/18）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為順利推動，該部已完成訂定及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行政規則，同步施行。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並未改變，亦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2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如屬違章情節輕微，例如：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修正增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另考量營業人需時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該部已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避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而受處罰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財政部最後表示，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已建置「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提供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及專人諮詢窗口，供外界查詢，並全面輔（宣）導轄內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且將近期曾發生傳輸異常情形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及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amp;nbsp;&amp;nbsp;◎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12/1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交易日之認定，係以所出售房屋、土地於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建設公司常因未依房地實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9,960餘萬元，係出售自地自建已完工24戶建案中之16戶房地（餘8戶帳列待售房地），惟查與蒐集課稅資料未合。經選查並審閱甲公司所提示之相關帳簿憑證、買賣合約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發現待售房地其中2戶已分別於111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30日登記移轉，依規定應將該2戶房地收入一併認屬111年度，核計該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220餘萬元，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額28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核處罰鍰。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實際交易日期，正確認列營業收入及報繳所得稅。&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12/1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未依實際營業項目申報正確的行業代號，以致電腦交查異常，而被列選調帳查核。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登記行業代號有「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6811-12不動產租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之擴大書審純益率7%辦理申報。經分析發票開立情形並調帳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之品名均為租金，因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爰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實際經營業別「不動產租賃」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3%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34萬9仟餘元。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業別選填正確行業代號與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及報繳所得稅，以符合擴大書審申報要件。如對於行業代號之適用有疑義者，可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相關行業名稱及定義內容，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該分局另提醒，為使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財政部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amp;nbsp;&amp;nbsp;◎政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至118年（12/19）為因應產業推動數位、淨零雙軸轉型，及最新創新產業趨勢，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並放寬資金投資新創事業門檻，以及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創新創業發展是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的重要關鍵。為因應產業在數位、淨零的雙軸轉型，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並且為因應最新創新產業趨勢，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加速百工百業落實智慧化與低碳化轉型。卓院長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案也放寬資金投資新創事業門檻，充裕新創事業資金，協助更多新創事業度過創業最為艱難的初創期，成為推動臺灣成長的新動能。此外，國際情勢日漸複雜，本次修正案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以落實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並守護國家經濟社會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原定本年底落日，修正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新臺幣10億元上調至18億元）。（修正條文第10條之1）二、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逾新臺幣15億元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修正條文第22條）三、調整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之出資額門檻與應配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比率及金額。（修正條文第23條之1）四、修正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修正條文第23條之2）五、增訂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之規定，並修正未依規定列單之處罰對象及罰則。（修正條文第67條之1）六、修正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之罰則及滯納金加徵標準。（修正條文第67條之2）七、增訂公司實行投資未依規定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或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修正條文第67條之3）八、修正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70條）參照：「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amp;mdash;經濟部新聞稿加速雙軸轉型、充裕新創事業資金、保護關鍵技術為協助產業數位化及低碳化雙軸轉型，協助新創事業募資，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9條文，相關租稅優惠條文自114年起適用。因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將於113年底屆期，以及人工智慧（下稱AI）創新應用及節能減碳趨勢，本條文保留智慧機械、5G及資安項目，並另納入AI及節能減碳，有助於引導臺灣百工百業投資相關設備，落實AI化與低碳化雙軸轉型。另為配合產業投入智慧化、AI及低碳化等相關設備，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延長優惠至118年12月31日止，可更為貼合產業升級轉型所需。而為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本次亦同步修正第23條之1與第23條之2，其中第23條之1部分，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億元降為1億5千萬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亦有租稅優惠，第23條之2投資門檻從現行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而投資對象為5年內的新創事業，皆可持續獲得資金協助，且天使投資人投入的產業範圍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每年可減除金額上限提高到500萬元，以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此外，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第22條修正草案，透過聚焦投資管理範圍，除投資達一定金額應事前申請核准外，另增列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等情形亦須事前申請；同時增訂第67條之3中央主管機關配套管理權限，未申請核准實行投DATE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正施行後，期可帶動產業升級轉型、推動新創事業發展，更能保護關鍵技術。期望本次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能儘速通過，俾利法案順利實施，形成臺灣產業轉型升級的助力。&amp;nbsp;&amp;nbsp;◎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12/1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規定，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大屋（舊）換小屋（新）」亦可適用。該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8年5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111年8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3,000萬元，並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33萬元（成交價額3,000萬元&amp;mdash;成本2,500萬元&amp;mdash;費用12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稅率35％＝應納稅額133萬元），另於113年6月1日以2,4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張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可於113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申報的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的部分稅款106.4萬元（重購價額2,400萬元/出售價額3,000萬元＝0.8＜1；A房地已納稅稅額133萬元*0.8＝應退還稅額106.4萬元）。民權稽徵所再次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12/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者，其申報案件可予以書面審核；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倘因扣除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400萬元、非營業收入160萬元（含出售101年取得之房屋增益13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合計1,56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93.6萬元〔（1,400萬元+160萬元）*6%〕，其所得計算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計算規定，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13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而予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15.8萬元〔（1,400萬元＋30萬元）*6%＋13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24.44萬元。該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 若出售之房地屬105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不得逕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amp;nbsp;&amp;nbsp;◎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類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憑單申報的相關說明（12/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所得稅法修正三大重點摘要如下：一、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二、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的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關於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均延長5日。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裁罰的裁量權，扣繳單位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該局說明，此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相關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4年初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因各類所得的「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適用修正前規定，故於憑單扣繳義務人的欄位，仍應按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身分填報。再者，114年1月底至2月初，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2月5日（星期三，農曆初八）；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應辦理扣繳的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的期間內，如果遇到前揭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的國定假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也可延長5日。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2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前揭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扣繳義務人為甲公司本身，有關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的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的期限，原為114年1月30日（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因所得稅款扣報繳的期限，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4日（星期二，農曆初七）為止。&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12/2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計算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減除其在菲律賓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0萬元後，申報自繳稅額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惟查甲公司於計算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係以取得菲律賓A公司給付之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計算，未減除歸屬該筆管理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60萬元，案經該局調整以境外所得額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8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含境外所得之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192萬元（境內課稅所得額960萬元*稅率20%）〕，因甲公司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20萬元超過限額8萬元，依前開規定，核定調整補稅12萬元。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於計算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amp;nbsp;&amp;nbsp;◎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12/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amp;mdash;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附表：扣抵法計算方式及特點營業人較適用態樣比例扣抵法按當期免稅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方式簡單，但無法反映真實狀態。當年度免稅銷售額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帳載未完備者。直接扣抵法按〔當年度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amp;mdash;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amp;mdash;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須帳簿記載完備，較貼近事實狀態。當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較為有利者。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帳簿記載須完備且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實際用途係專供應稅營業用、專供免稅營業用及供上述兩種共同使用者。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1）經營製造業者。（2）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3）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者。&amp;nbsp;&amp;nbsp;◎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12/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自營利事業所收取之找補款，等同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局說明，個人與營利事業房地互易時所收取之找補款，如前所述，相當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屬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稅率20%之適用。個人應以交易的成交價額（即找補款），減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轉登記日至移轉該土地予建商之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至4目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房地合一稅。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108年10月間受贈取得之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11年4月間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及找補款新臺幣（下同）570萬元，甲君依收取之找補款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核算甲君參與合建之土地持有期間自108年受贈登記取得之日至111年4月移轉與建商時點為超過2年，未逾5年，應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核定補徵稅款63.3萬元。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時個人如有收取差額價金找補款部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按土地持有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正確適用之稅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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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12月份第511期-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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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Jan 2025 15:53: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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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12/2）... 3◎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3◎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2/3）&amp;nbsp;&amp;nbsp;&amp;nbsp; 4◎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財政部113/12/3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 4◎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12/5）&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利事業CFC五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12/6）... 6◎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財政部113/12/6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 7◎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12/10）... 8◎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12/10）&amp;nbsp;&amp;nbsp;&amp;nbsp; 8◎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113.12.12.訂定；114.1.1.生效）（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公告）... 8◎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時限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 9&amp;nbsp;◎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12/2）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法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amp;nbsp;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向國稅局申請自113年8月1日起註銷營業稅籍登記，因當期無銷售額，且已經辦理註銷登記，便未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申報113年7&amp;mdash;8月期營業稅，雖無應納稅額，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後段規定，處怠報金3,000元。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amp;nbsp;&amp;nbsp;◎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12/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之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為避免民眾因租稅負擔而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惟須注意應有設籍及實際居住之事實。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係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應在2年內，另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重購的新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上開所稱設有戶籍並居住，除需有戶籍遷入登記外，並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倘為符合形式要件所為之安排，與法令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則無扣抵或退稅的適用。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8月2日（登記日）以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記日）買賣取得之A房地，並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嗣於112年4月27日以1,500萬元重購B房地後，申請退還已納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5月10日登記取得A房地，同年7月5日簽約出售，同年月7日始將本人之戶籍遷入A房地，旋於同年8月2日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間（約3個月）每月用水僅1度及3度，用電則為基本底度，且無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實際居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有居住事實。另查甲君自105年起陸續買進數筆其他房地，僅持有數月即出售（最長5個月），均為短期持有不動產買賣交易，本案以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因此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amp;nbsp;◎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2/3）營業人年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摸彩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原供銷售之5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amp;nbsp;◎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財政部113/12/3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指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該等人有下列情形之房屋，視為非其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二、納稅義務人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不適用之。附件：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應檢附證明文件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無須檢附。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參照：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該部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視為「非自有房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財政部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amp;nbsp;◎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1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須就不足支應數依法提撥款項到專戶，因補足差額而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該局說明，雇主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休金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係110年底依勞基法規定，預估舊制員工退休金不足的差額，該費用雖於110年度提列入帳，惟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日期為111年3月30日，應於提撥年度（111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帳載結算金額自行調整，爰該公司110年度所得稅經國稅局調整剔除退休金費用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雇主如列報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費用，應注意符合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之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問題。&amp;nbsp;◎營利事業CFC五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1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針對以下態樣加強查核：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CFC構成要件，但未揭露於關係人明細表或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三、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虧損，其虧損計算是否正確。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五、營利事業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申報CFC當年度虧損者，是否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相關文件。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amp;nbsp;◎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財政部113/12/6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依本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為新臺幣4萬元）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二、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一）交易服務明細表，應包含可對應買賣雙方每筆交易服務之買賣雙方身分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之金融帳戶等）與收付遊戲幣之交易日期、名稱、數量、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之金額，並保存相關佐證文件。（二）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之金融帳戶、支票、匯款單或電子支付帳戶收付情形。參照：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下稱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舉例來說，甲營業人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及買家比值130：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營業人經營之遊戲帳號，甲即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929元（130,000&amp;divide;140）予乙；嗣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買家價金1,000元（130,000&amp;divide;130）後，將其遊戲帳號內之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故就交易外觀形式，甲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A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賣家）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於接續之交易為C2B2C情形下，本次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乙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丙買家（即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即B2B2C）下，因甲營業人可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丙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令發布後，承前例，甲營業人向前手個人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乙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丙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財政部表示，考量是類營業人之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爰該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呼籲，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未來起徵點如有調整，依調整後金額）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amp;nbsp;◎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12/1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要件如下：&amp;nbsp;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萬元購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500萬元，假設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擇一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或重購扣抵（退）稅額計算如下：&amp;nbsp;若同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條件，得申請適用2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12/1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司銷售1臺機器設備，由於買方付款遲延，經過協商後，雙方約定買方另應支付1筆遲延付款利息給公司，該筆遲延利息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綜上所述，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amp;nbsp;◎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113.12.12.訂定；114.1.1.生效）（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公告）主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公告事項：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件。附件：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存證資訊存證時限存證時限特別規定一、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三、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買受人為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補正時限。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七日內。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二日內。五、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其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amp;mdash;同發票開立存證時限。發票開立後變更捐贈或列印資訊者，自發生之翌日起算二日內。六、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七、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說明：一、本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二、本表存證資訊格式，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三、本表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列應存證資訊，營業人之總機構申請配賦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由總機構營業人依規定時限傳輸。&amp;nbsp;◎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時限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由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折讓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所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其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折讓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加強輔導，免依同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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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11月份第510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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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Dec 2024 09:08:2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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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本期目錄】◎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11/1）... 2◎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財政部113/11/01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 2◎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11/4）... 2◎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經營實體店面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並於網頁登載詳細營業資訊（11/5）&amp;nbsp;&amp;nbsp;&amp;nbsp; 2◎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11/6）... 2◎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四大重點（11/7）... 2◎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11/7）&amp;nbsp; 2◎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11/8）... 2◎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11/11）... 2◎投資型保單收益之課稅時點（11/12）... 2◎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11/15）... 2◎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113/11/15台財稅字第11300609900號令）... 2◎營業人出租土地無償取得建物，應開立統一發票（11/18）... 2◎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11/20）... 2◎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11/20）&amp;nbsp;&amp;nbsp;&amp;nbsp; 2◎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應申報贈與稅（11/20）... 2◎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11/25）... 2◎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破產宣告致債權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留意列報年度（11/27）&amp;nbsp;&amp;nbsp;&amp;nbsp; 2◎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11/28）... 2◎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4670610號公告）&amp;nbsp;&amp;nbsp;&amp;nbsp; 2◎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0,000元（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0641170號公告）&amp;nbsp;&amp;nbsp;&amp;nbsp; 2◎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4671330號公告）... 2◎公告114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財政部113/11/28台財稅字第11304670110號公告）... 2◎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11/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的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該局近期發現有品牌業者，銷售貨物及勞務給加盟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取權利金及銷貨收入，只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雖主張已申報銷售額，無逃漏稅意圖，但因發票上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仍應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仍可就其申報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對象即使為小規模營業人，仍應開立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發票，以供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扣減進項稅額，並免自身受罰。&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財政部113/11/01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一、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爰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依上開各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如期申報」要件。二、營利事業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三、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11/4）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確認決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期及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以利計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並在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決清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決算期間所得額；並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為利營利事業瞭解，該局臚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說明如下表：&amp;mdash;決清算期間申報期間決算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年度開始日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次日至清算完結之日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機關發文日期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書，並於112年10月30日辦理清算完結，其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圖釋如下：營利事業經決議解散後，未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amp;nbsp;&amp;nbsp;◎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11/5）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遇到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前來購買應稅貨物或勞務，並出示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免稅卡係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由我國與他國就派駐享有外交官待遇人員，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為營造友善購物環境，提高免稅卡使用便利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時，應以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例如銷售之應稅貨物定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元，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元，以1,000元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勾選零稅率，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名稱」，且於「憑證備註」欄位載明免稅卡上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該憑證上簽名。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不適用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amp;nbsp;&amp;nbsp;◎經營實體店面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並於網頁登載詳細營業資訊（11/5）營業人經營實體店面已辦妥稅籍登記，但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籍登記規則已於112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店面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且已納入稅籍應登記事項。已完成稅籍登記營業人，有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及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詳細登載「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營業人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原本經營實體服飾店，並已辦理稅籍登記，為了拓展客源，想要新增網路銷售業務，則王小姐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amp;nbsp;&amp;nbsp;◎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11/6）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所在地市政府申請核准解散，為何未接獲國稅局核准註銷稅籍登記公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終止營業，除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縣市政府）辦理解散或歇業登記外，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如屬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一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決議解散，除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外，並應於113年10月5日前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連同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註銷稅籍登記。民眾容易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與國稅局主管之稅籍登記混淆，營業人倘有解散或歇業情事時，應留意註銷稅籍登記。&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四大重點（11/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三、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amp;nbsp;&amp;nbsp;◎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11/7）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追繳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如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交易對象已依法補稅處罰，符合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補稅免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5月間以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該局查獲乙公司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5萬元，所幸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資訊及帳簿憑證保存完備，主張實際銷貨人為A君，經查證確係A君持乙公司開立之發票交付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君承認違章事實經補稅處罰，甲公司則以有進貨事實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並免罰。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可免於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屬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於處罰。&amp;nbsp;&amp;nbsp;◎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11/8）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經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所得額為65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而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該局提醒，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amp;nbsp;&amp;nbsp;◎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11/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amp;divide;全部遺產總額）〕。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6,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國8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50萬元。二、倘甲君於8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00萬元【15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amp;nbsp;&amp;nbsp;◎投資型保單收益之課稅時點（11/1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99年1月1日起購買投資型保單，如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收益，應於該「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所得，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該局說明，有關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之課稅規範，按財政部98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令規定，個人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收益發生年度，係指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之年度。易言之，上開收益發生年度即指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日」之所屬年度；是以，當投資帳戶價值因獲配投資收益致金額增加時，即表收益已發生。又個人購買之投資型保單如係連結境外之投資標的者，該投資收益則屬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納稅。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其與配偶購買投資型保單獲配之投資收益，經該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110年度分別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12,000,000元及1,900,000元，合計13,900,000元，經該局加計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6,700,000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核定應補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海外所得並未匯入其銀行帳戶，依收付實現原則，該所得尚未實現云云，嗣經該局以該投資收益業經分配至申請人及配偶之投資帳戶，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即可自由處分運用，無論是否經提領，均屬已實現之所得，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有獲配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收益時，於該收益發生年度，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仍有疑義，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11/15）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10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10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0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30萬元，應納稅額6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標準代號：4871-15）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3%核定漏報所得額115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30萬元後，合計145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1,000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所得額120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120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125萬元，應納稅額25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6萬元，依法補徵19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amp;nbsp;&amp;nbsp;◎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113/11/15台財稅字第11300609900號令）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一、其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得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二、其使用之公有房地，自114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使用之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同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參照：財政部說明，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行政法人組織性質雖與政府機關有別，惟其執行之公共任務具較低之公權力，仍為可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為廣義政府組織之一環，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該部爰發布解釋令，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及使用公有房地，得比照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行政法人使用之自有房地，因權屬非公有而仍為私有，如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補充說明，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倘行政法人使用之房地已符合其他法律（如國有財產法、住宅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免稅者，自應優先適用。&amp;nbsp;&amp;nbsp;◎營業人出租土地無償取得建物，應開立統一發票（11/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近年土地取得價格及營建成本飆漲，部分地主未選擇自行建屋出租，改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以換取無償使用該土地或支付較低廉之租金，並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該房屋無償移轉出租人，類此租賃模式，雙方營業人均應於房屋移轉所有權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稅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次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釋，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承租人及出租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土地，約定由承租人乙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乙公司自己名義自費興建廠房，嗣於112年間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甲公司取得該廠房所有權，惟未依該廠房之時價開立租金收入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億5千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787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93萬餘元；另乙公司雖於移轉廠房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惟未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1百萬元。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amp;nbsp;◎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11/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日後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尚不得將營利事業於房地互易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下稱互易發票金額）計入。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105年12月間以700萬元買賣取得A地，嗣以A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分回B房地（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甲君於111年1月間以2,400萬元出售B房地時，誤以A地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列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為1,450萬元，經該局減除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並以甲君於合建前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認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150萬元〔（申報成本1,450萬元&amp;mdash;核定成本700萬元）*適用稅率20%〕。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嗣出售分回之房地，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的計算規定，以免誤列報成本，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11/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筆土地產生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全數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5,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係在108年，相關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有出售土地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amp;nbsp;&amp;nbsp;◎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應申報贈與稅（11/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予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子女，未申報贈與稅，而遭補稅及罰鍰。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財產之所在地，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在境外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始應課徵贈與稅。因此，經常居住在境內之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當年度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於112年初贈與紐西蘭房地予其居住於該地之子乙君，因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予他人，非屬贈與稅之課徵範圍，而未向國稅局申</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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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10月份第509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8 Nov 2024 16:21: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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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本期目錄】◎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2◎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10/1）... 2◎境外網購次數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須繳納稅費（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10/1）&amp;nbsp;&amp;nbsp;&amp;nbsp; 3◎山陀兒颱風來襲，災損減免三步驟（10/1）... 4◎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10/2）&amp;nbsp;&amp;nbsp;&amp;nbsp; 4◎營利事業依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請放棄免稅（10/4）... 4◎經濟部預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助攻產業AI升級、淨零轉型與擴大新創募資管道（10/4）&amp;nbsp;&amp;nbsp;&amp;nbsp; 5◎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10/8）&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10/9）... 6◎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10/11）&amp;nbsp;&amp;nbsp;&amp;nbsp; 7◎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10/14）... 7◎修正「貨物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財政部113/10/14台財稅字第11304638560號令）&amp;nbsp;&amp;nbsp;&amp;nbsp; 8◎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10/15）&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報你知！（10/17）&amp;nbsp;&amp;nbsp;&amp;nbsp; 9◎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相關人事費用應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10/22）... 10◎營業人銷售容積移轉權益應視為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10/23）... 10◎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10/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10/29）&amp;nbsp;&amp;nbsp;&amp;nbsp; 11◎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10/29）... 12◎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1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amp;nbsp;&amp;nbsp;◎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1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賺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又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0月間以1,600萬元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以1,800萬元出售，於出售當時該預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領得使用執照，甲君誤認該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另輔導免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111年度該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應於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未依限辦理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amp;nbsp;&amp;nbsp;◎境外網購次數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價免稅次數，須繳納稅費（10/1）基隆關表示，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及經認定次數頻繁者不適用。其中進口次數頻繁的認定原則如下：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的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三、進口次數的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基隆關提醒，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查得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限額次數資料，以符合每半年6次低價免稅優惠。&amp;nbsp;&amp;nbsp;◎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1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惟生存配偶該受贈取得之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該條文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任一方對他方配偶贈與的財產在內。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於113年1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土地1筆，贈與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甲君113年4月1日死亡，繼承人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列為甲君所遺財產，申報遺產總額計3,000萬元，並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被繼承人婚後財產3,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200萬元）/2〕，經該局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3,000萬元中，有1,0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非死亡日現存財產，不得列為請求權範圍，核認被繼承人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另有關申報配偶乙君婚後財產200萬元部分，並未包含前揭受贈自甲君的財產1,000萬元，按申報數核認生存配偶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萬元，核定甲君遺產稅案之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900萬元〔（2,000萬元-200萬元）/2〕。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其中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生存配偶的財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額。&amp;nbsp;&amp;nbsp;◎山陀兒颱風來襲，災損減免三步驟（1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山陀兒颱風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災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附件：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PDF&amp;nbsp;&amp;nbsp;◎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10/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清稅款及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扣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繳憑單義務，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給付非居住者乙君股利及薪資所得計441餘萬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計88餘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裁處罰鍰51餘萬元。&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依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請放棄免稅（10/4）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該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項目，無同條第2項規定放棄免稅之適用。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其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該公司嗣後具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銷售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之規定，經財政部以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且其係將所有建物部分套房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參加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顯非提供社會福利勞務，亦非受市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勞務，且此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免稅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免稅勞務，乃否准該公司放棄免徵營業稅之申請，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之減免核屬租稅優惠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住宅法係基於國家住宅政策及人民居住基本權之考量，對於此部分稅捐之核課乃特別規定營業人免稅之待遇，且未明文賦予放棄免稅待遇之選擇權，另各法規給予免稅之租稅優惠時，有其特殊之立法目的及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因而，納稅義務人得否申請放棄免稅之適用亦應由法律明定，尚不得由納稅義務人在法無明文下可自行放棄免稅之適用。&amp;nbsp;&amp;nbsp;◎經濟部預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助攻產業AI升級、淨零轉型與擴大新創募資管道（10/4）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為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本部訂於113年10年5日起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廣納意見。本部產業發展署已召開4場座談會，邀請產業公協會及相關單位蒐集意見，研擬修正第10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等條文，另本部投資審議司研提增修產創條例第22條、第67條之3等條文。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0條之1：（一）鼓勵產業持續智慧升級、配合5G應用商機與資安防護日趨重要，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並檢討智慧機械現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階智慧製造邁進。（二）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為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三）配合適用項目增加，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期產業多投資AI與節能減碳設備，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四）施行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二、第22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投資之事由。三、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50%，以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可多挹注於新創事業。四、第23條之2：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2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規定外，增訂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五、第67條之3：增訂「公司未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及「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經本部綜合評估各界意見並據以修正後，將函報行政院及送請立法院審議，期能於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程序，除第22條及第67條之3另訂施行日期外，第10條之1、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可如期於114年1月1日起施行，協助產業數位及淨零雙軸轉型，促進創業投資事業與新創事業發展。&amp;nbsp;&amp;nbsp;◎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10/8）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實務上發現營業人誤以為勞務買受人位於境外並取具收取外匯證明，該勞務即可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實則倘勞務之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也在境內，縱然取得外匯收入，仍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之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因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國內，即便取得國外A公司之外匯收入新臺幣（下同）63萬元，亦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範疇，該外匯收入63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3萬元（＝63萬元&amp;divide;1.05*5%）。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其服務合約，確認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報繳營業稅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10/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並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之財務報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者，應特別留意下列相關規定：一、申請延長提示期限：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二、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文據應合乎條件：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三、未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之處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上開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自身權益。&amp;nbsp;&amp;nbsp;◎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10/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應營運所需而取得之專利權，倘未提示專利權係依法登記並出價取得之資產，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另參照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89號函意旨，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始能提列攤折數額。顯見專利權係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倘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之專利權或未提示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證明，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計算攤提之標準，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亦未提供該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相關證明，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專利權攤折費用之規定，該局爰剔除該攤折費用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amp;nbsp;&amp;nbsp;◎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10/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統一編號分為營業人統一編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而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是可以兌領獎金。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所以只要中獎發票買受人非前述5種對象者，皆可領取中獎發票獎金。民眾常誤解無法兌獎之中獎發票買受人，如人民團體、私立機構（幼兒園、醫院等）及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及診所等）等因需辦理扣繳所得稅作業而編配統一編號者，取得載有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仍是可以兌獎的。該所進一步說明，打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中獎發票如何兌獎，請兌領人攜帶中獎發票，同時準備「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代領人身分證件，於營業時間（請詳各金融機構官網）至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信用合作社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兌換；如二獎以下獎別、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及百元獎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兌領。依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實體兌獎通路及統一發票兌獎APP，僅接受自然人中獎發票兌領，扣繳單位中獎發票請務必至上開金融機構兌領。&amp;nbsp;&amp;nbsp;◎修正「貨物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財政部113/10/14台財稅字第11304638560號令）一、修正貨物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二、廢止本部91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161號令。附表：貨物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財政部104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9940號令購買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於同條項規定之免稅期間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由車輛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財政部104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9940號令一、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所稱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係指符合交通部訂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二、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內（編者註：已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車輛符合前點規定者，得由車輛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本令第1點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已有明文，且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已於111年8月11日廢止，爰予刪除，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財政部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4007700號令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40萬元部分之應徵貨物稅，除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規定。財政部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4007700號令一、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40萬元部分之應徵貨物稅，除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規定。二、自106年1月28日起至本令發布日止，符合前點得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案件，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自本令發布日起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本令第2點因屬過渡適用規定，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財政部107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8670號令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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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9月份第508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21 Oct 2024 11:40: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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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營利事業採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免試算應認列之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9/1）... 2◎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縱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9/2）... 2◎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財政部113/9/4台財稅字第11300594870號令）... 2◎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9/5）... 3◎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10）... 4◎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列報費用（9/11）... 5◎行政院院會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12）... 5◎個人移轉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9/12）... 5◎營業稅正確申報，免除交查異常困擾（9/13）... 6◎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9/18）&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9/25）&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9/25）&amp;nbsp; 8◎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9/27）... 8◎營利事業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小心遭罰（9/27）... 9◎營利事業採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免試算應認列之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9/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因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倘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amp;nbsp;&amp;nbsp;◎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縱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9/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贈與財產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是否均免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需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之財產，如須辦理移轉登記，因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核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始得為移轉登記。因此，縱加計同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本（113）年度欲將其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車位贈與子乙君，甲君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之贈與，該車位之贈與價額，雖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3年度為244萬元），惟因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以甲君應申報贈與稅才能取得該證明書。&amp;nbsp;&amp;nbsp;◎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財政部113/9/4台財稅字第11300594870號令）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二、前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課徵房屋稅。三、第1點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參照：財政部說明，配合今（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條例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該部為維護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之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地稅合理負擔，經考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有關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之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宜作一致認定，並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於今（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二、前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1%）課徵房屋稅。三、第1點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自住要件之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分別於房地稅開徵40日以前（即房屋為3月22日以前、土地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amp;nbsp;&amp;nbsp;◎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9/5）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因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且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欲投保商品的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投資型保險商品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日後消費爭議：一、確認自身保障需求：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保障需求，金管會特別提醒高齡消費者，應注意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會隨年紀提高而上升，以及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投保前務必審慎考慮是否確實有相關保障需求。二、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並能自主掌握保險中資金的運用狀況，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如為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操，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金管會提醒，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三、特別注意相關警語：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之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為本金，民眾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的警語揭露。金管會建議消費者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消費者園地」，多加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特性及基本資訊，在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瀏覽「投資型保險專區」，瞭解各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收取標準、適用條件及核保、銷售等規範，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的保單。另消費者在投保前務必詳細審閱保單條款，要保人在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amp;nbsp;&amp;nbsp;◎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10）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公司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而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之公司，一般稱為KY公司，係屬外國公司；故KY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投資KY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獲配國內公司發放股利50萬元及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申報時誤以為渠等股利80萬元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皆未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獲後，核定其短漏報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之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20%】並處以罰鍰。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僅適用於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另A公司嗣後如將其持有外國公司發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列報費用（9/1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能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的獎學金，可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若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的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則該受領的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列報員工所得；如未訂定獎勵條件發給，則為對員工子女的教育補助費，係屬薪資的一種，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amp;nbsp;&amp;nbsp;◎行政院院會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12）行政院今（12）日第3920次院會討論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將按「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財政部說明，為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擬具「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一、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度，修正為「2%以下」。二、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其罰鍰裁處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三、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刪除最低1倍之規定。四、刪除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之罰則規定。五、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財政部表示，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amp;nbsp;&amp;nbsp;◎個人移轉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9/12）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施行，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下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一、交易之股份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二、移轉方式為買賣或交換，若為贈與，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三、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四、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五、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分別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及丙君（甲君兒子）各持有40%、10%、50%股權，A公司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甲君於113年6月15日出售A公司股份2,000股予第三人，於計算持股比率時，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之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100%，已超過A公司股權半數（計算詳下表），為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甲君應於113年7月15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比率明細投資人／項目甲君乙君丙君甲君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合計數持股比率40%10%50%100%與甲君之關係本人配偶兒子（二親等以內親屬）直接持股／間接持股直接持股間接持股間接持股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amp;nbsp;&amp;nbsp;◎營業稅正確申報，免除交查異常困擾（9/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自動報繳制，原則上每兩個月為一期，由營業人主動申報進銷項資料，且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確認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正確性，於每期申報後均會運用電腦勾稽進、銷方申報資料。實務上，迭有發生因申報錯誤，致發生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之情事。該局進一步表示，大部分的補稅處罰案件，都是因為營業人一時的疏忽申報錯誤所致，為加強營業人申報正確性，特別彙整較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詳附表），提醒營業人注意。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謹慎檢視相關申報資料，如於申報後才發現錯誤，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附表：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常見錯誤態樣注意事項誤申報他人（含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前請再確認買受人統一編號。同一進項憑證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申報過的進項憑證要分開保存或註記，避免重複扣抵。網路申報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合計數申報。網路申報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申報該證明單所列之統一發票號碼及金額。同筆交易取得（開立）連續多張統一發票時，未正確登錄統一發票字軌及銷售額。同筆交易取得（開立）連續多張統一發票時，銷售總額記載於最後一張統一發票，因此申報進項（銷項）時，應登錄最後一張統一發票字軌及銷售額。海關進口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期別錯誤。海關進口稅費繳納證要以稅單繳納日期為申報扣抵期別，勿提前扣抵。國外股利收入，漏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並依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申報前再次核對帳載資料，不論國內或國外股利均應申報，勿僅以扣繳憑單之股利收入列報。&amp;nbsp;&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9/18）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若屬固定資產，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成本，應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項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帳列供經營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其已認列之累計折舊，應自房屋成本項下減除：一、房屋、土地買入成交價額。二、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整地支出、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三、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帳列固定資產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取得成本2,500萬元（土地1,500萬元及房屋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80萬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20萬元（＝3,000萬元－2,500萬元－18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時，房屋部分之成本，未減除已認列之累計折舊40萬元。案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8萬元（＝40萬元*45%）。&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9/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相關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局說明，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基金在我國以外的地區註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此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經由A銀行購買國外基金，於次年度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國外所得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0年度獲得國外基金配發之利息收入暨甲公司處分國外基金利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為配發孳息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規定，及處分之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從事基金交易，應注意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申報，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的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境外基金公開資訊。&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9/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5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00萬元（1,500萬元*稅率20%）。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amp;nbsp;&amp;nbsp;◎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9/27）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完成所有權移轉後，縱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即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作為出售房地成交價額辦理申報，待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月間出售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予乙君，買賣契約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1,200萬元，並已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惟未依規定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甲君表示，因驗收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約擔保責任約定，請求履保專戶暫停交付價金，由於買賣價金在法院進行調解，存有不確定性，所以未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表示，鑑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權已辦妥移轉登記，縱房地價金事後涉訟，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義務。房地買賣如有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原買賣契約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並出具說明書或依申報書備註欄說明，另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爭訟確定，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小心遭罰（9/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公司之投入，應認列為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該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行使歸入權，於稅務申報時，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理人A君於110年間因得知甲公司股價利多訊息，遂於短期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並獲取利益36萬元，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11年度行使歸入權，因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致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7.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應於行使年度將歸入權所獲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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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8月份第507期-2</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0 Sep 2024 15:47: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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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8/23）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自今（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房屋稅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參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明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今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明年（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補充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為使各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情形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差別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該部已公告或發布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等），供地方政府參考。目前連江縣、新竹縣及新竹市3縣市已完成修正所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該部將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規之辦理情形，以利明年5月1日房屋稅順利開徵。&amp;nbsp;&amp;nbsp;◎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須進一步判斷租賃合約所訂條款內容，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舉例來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向B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1輛，租賃期間為3年，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移轉給A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有誤將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amp;nbsp;&amp;nbsp;◎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8/2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1）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113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抑或使用信用卡繳納。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6）營利事業按其上（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7）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8/2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依財政部93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300452930號令規定，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併計該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國外納稅憑證。倘因尚未取得境外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致未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嗣營利事業取得該納稅憑證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增列前述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賓之境外所得500萬元，但於申報時因尚未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爰自行繳納稅款400萬元（2,000萬元*20%）。嗣甲公司於111年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核算其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折合新臺幣為50萬元，爰向該局申請更正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項目，及退還溢繳稅款50萬元，經該局核算未超過109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予以核認所申請增列之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50萬元。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留意與併計境外所得之所屬權責年度是否一致，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另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而繳納稅款，嗣後取得納稅憑證，可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之稅款。&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113.8.28.草案）（財政部113/8/28台財稅字第11304622450號公告）主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財政部。二、修正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三、「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如附件。附件：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一、自一百十四年度起，跨國企業集團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辦理當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五；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所屬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與該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報導期間之起訖期間不同者，以前者始日落於該集團一百十四年度及以後年度報導期間之年度起適用：（一）其最終母公司不含當年度之前四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二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以下簡稱合併收入）達一定金額。（二）其有分割為二個以上集團情事，各該分割後跨國企業集團於分割年度至自該年度起算第四個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款規定：1.當年度為分割年度：其最終母公司分割年度合併收入達一定金額。2.當年度為分割年度起算第二個年度至第四個年度之任一年度：其最終母公司各該當年度往前至分割年度之任二個年度合併收入達一定金額。二、前點規定以外之營利事業，其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二。三、第一點所定合併收入，指最終母公司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列為正常活動（ordinary activities）之收入淨額與投資淨損益（投資利益減除投資損失後之金額，其為負值者，以零計算）及非常項目（extraordinary or non-recurring items）收入之合計數；其有下列特殊情形者，並應依該款規定計算合併收入：（一）其未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或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但因規模、重要性或待出售等因素而未將隸屬於該集團之實體或常設機構之資產、負債、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納入合併財務報表者，應以納入其所有實體及常設機構重新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收入認定之。（二）二個以上集團或非屬任一集團之實體因合併或收購（以下合稱併購）成為同一跨國企業集團，不含併購年度之以前各年度合併收入為併購前各個別集團之合併收入及併購前實體個體財務報表所載收入之合計數。（三）最終母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報導期間非為十二個月期間者，其合併收入應按報導期間相當於十二個月之比例換算之。四、名詞定義如下：（一）一定金額：指以七點五億歐元按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發布各該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我國與主要貿易對手通貨對美元之匯率」換算歐元兌換新臺幣之月平均參考匯率，所計算之新臺幣金額。（二）跨國企業集團：指下列實體及常設機構之集合體，且其最終母公司與一個以上實體或常設機構位在不同國家或地區：1.各實體相互間因從屬或控制關係，致其資產、負債、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應納入最終母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者，及因規模、重要性或待出售等因素而未納入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實體。2.非屬前目集團之實體（以下簡稱主要實體）及其常設機構。（三）實體：指法人或具有獨立財務會計帳冊簿據者，例如營利事業、合夥或信託。（四）最終母公司：指下列情形之一：1.集團中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他實體之控制權益且未被其他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控制權益之實體。2.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主要實體。（五）前款所稱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權益，指下列情形之一：1.一實體持有另一實體所有權權益（Ownership Interest），且該一實體依相關國家或地區之法令規定，應依OECD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或該國家或地區未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但其如規定應編製時，該另一實體之資產、負債、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應逐行加總（line-by-line）納入合併財務報表者，該一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另一實體之控制權益。2.主要實體視為持有其常設機構之控制權益。（六）常設機構：指下列規定之營業場所（包括視為營業場所）：1.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所在地）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構成常設機構。該協定應定有類同OECD所得及資本稅約範本（以下簡稱稅約範本）第七條「營業利潤」有關所在地得就歸屬該常設機構之所得課稅之規定。2.其所在地無前目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但依所在地稅法規定，對歸屬該營業場所之所得採類同其居住者以所得淨額課稅者。3.其所在地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但該營業場所符合稅約範本第五條所定常設機構，且依同範本第七條規定，其所在地得就歸屬常設機構之所得課稅者。4.一實體於其所在地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透過非屬前三目規定之營業場所從事營業活動，該實體所在地就歸屬該營業場所之所得免稅者。（七）分割：指將原隸屬於同一集團之實體拆分為二個以上集團，且分割後個別集團之最終母公司不同者。但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實體未能構成集團者，不屬之。參照：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在國際經濟全球化及數位化趨勢及潮流下，跨國企業集團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轉投資或不合常規交易安排進行過度租稅規劃，致侵蝕各國稅基及損及稅收問題，已引發國際高度關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二十國集團（G20）於102年至104年間推動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計畫（通稱BEPS1.0），嗣於105年成立包容性架構推動其最終報告結論，其中「解決經濟數位化課稅挑戰」成為持續推動事項，並自108年積極推動解決該挑戰之兩項支柱聲明，其中第二支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GMT）」，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目前獲OECD包容性架構147個成員中142個成員支持，且已有60國家（地區）公開宣布採行因應GMT措施，我國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及主要貿易夥伴國（如：歐盟成員國、加拿大）分別於113年或114年實施GMT，其餘國家預期亦將陸續發布因應GMT之措施，GMT已為不可逆及難以抵抗之國際稅制改革浪潮，營利事業繳納有效稅率15%已為國際共識。財政部表示，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下稱AMT）徵收率為12%，如營利事業享有較多租稅優惠，致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依GMT規定計算之有效稅率低於15%，將產生GMT補充稅，在與我國貿易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地區）實施GMT而我國沒有因應措施之情況下，該跨國企業集團前述原應由我國課徵之補充稅，將由其他已實施GMT國家（地區）取得課稅權，形成我國稅收流入他國國庫之不合理情形。為順應國際稅制趨勢及適度保障我國課稅權，財政部參酌前開OECD第二支柱規範及外界意見，擬具「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如下：一、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適用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之AMT徵收率為15%（範例詳附件）。GMT適用門檻，原則指跨國企業集團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二、非屬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其AMT徵收率維持12%。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預告修正AMT徵收率草案，係因應國際反避稅稅制改革趨勢，就過度享受租稅優惠或減免致有效稅率過低之大型企業適度調高AMT徵收率，中、小型企業及有效稅率達15%之大型企業不受影響，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可兼顧大小型企業稅負衡平。又調高AMT徵收率所增加之稅額，亦可計入該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成員依GMT計算有效稅率之分子，減少其向他國繳納GMT補充稅之風險。&amp;nbsp;&amp;nbsp;◎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8/28）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8月7日公布。依該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所得者，應由下列修正後之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義務，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與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作業；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亦由該等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一、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二、為完備法制規定，本次修法定明行政法人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致有給付扣繳範圍所得，由該行政法人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三、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非屬給付義務主體，維持由給付所得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amp;nbsp;&amp;nbsp;◎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8/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申報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三要件：（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3）如期申報，依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得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度之虧損；惟可供扣除之前10年度虧損，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並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數。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80萬元。經查上開80萬元係109年度之虧損，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為50萬元，惟餘30萬元則經核定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依規定該30萬元尚不得併計，應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稅率20%）。機關團體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其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尚不包含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amp;nbsp;&amp;nbsp;◎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8/30）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依該法第60條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說明，本次營業稅法修正重點在於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財政部表示，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該部將儘速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順利推動。</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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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8月份第507期-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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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Sep 2024 14:48: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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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凱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記得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無法依限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8/1）... 2◎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斷適用稅制辦理申報（8/2）... 2◎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財政部113/8/5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 2◎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8/6）... 3◎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8/6）... 3◎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8/6）... 4◎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8/6）&amp;nbsp;&amp;nbsp;&amp;nbsp; 5◎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8/7）... 5◎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8/7）... 5◎汽車舊換新退貨物稅請留意舊車持有時間（8/13）... 6◎金管會提醒投保健康險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8/13）... 6◎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8/14）... 7◎金管會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領牌（8/15）... 7◎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8/20）... 8◎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8/21）... 8◎金管會擴大銀行受理線上開戶之非個人戶範圍並督導銀行強化異常帳戶管控措施（8/22）&amp;nbsp;&amp;nbsp;&amp;nbsp; 8◎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8/23）... 9◎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26）... 10◎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8/27）... 10◎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8/27）&amp;nbsp; 11◎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113.8.28.草案）（財政部113/8/28台財稅字第11304622450號公告）&amp;nbsp; 12◎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8/28）&amp;nbsp;&amp;nbsp;&amp;nbsp; 15◎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8/29）... 15◎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8/30）... 16◎凱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記得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無法依限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8/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凱米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記得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凱米颱風，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因受災而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政府列冊之受災戶）並填寫「個人（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快速又省時。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線上申辦路徑，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amp;nbsp;&amp;nbsp;◎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斷適用稅制辦理申報（8/2）個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新取得房地，嗣後出售應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別判斷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下稱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下稱舊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應辦理申報如下：A房地取得日適用稅制申報時點及方式原權利範圍（持分1/4）104年1月舊制於114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超出原權利範圍（持分3/4）112年1月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amp;nbsp;&amp;nbsp;◎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財政部113/8/5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說明：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如非以公益為目的，依該條例第32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得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為結餘之分配，其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二、前點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amp;nbsp;&amp;nbsp;◎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8/6）基隆關表示，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前揭「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基隆關說明，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前開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爰無關稅法第37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倘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欲以修理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應於法定期限內復運進口，並於報關前確認是否為原出口修理的貨物，以免遭補稅或處罰。&amp;nbsp;&amp;nbsp;◎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8/6）凱米颱風挾帶強風豪雨，多處地區傳出淹水等嚴重災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受風災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以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繳納稅款。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的相關規定如下：一、適用條件及證明文件（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二、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標準（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四、申請方式（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但個人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作身分驗證。（二）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納稅義務人對核准應如期繳納的延期或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延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amp;nbsp;&amp;nbsp;◎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8/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指出，關係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若中間人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甲公司受關係企業A公司委託，向乙公司購買1億元商品，甲公司將A公司交付的1億元價金轉付給乙公司，並取得以A公司為抬頭的統一發票，且甲公司未向A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時，才符合代收代付的交易型態要件，此時甲公司就此交易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只須將代為付款時所取得的統一發票交付給A公司即可。營業人代收轉付的款項若無法證明無差額，或者無法提示付款時取得載明買受人為委託人的合法憑證，國稅局將以代收款項列為收款人的營業收入，除涉及營業稅補徵外，並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要避免此類交易中間人稅務上的負擔，相關適用文件務必妥善保存。&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8/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營利事業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其交易日，並視該房屋土地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相關課稅規定。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公司於110年11月間經法院拍賣108年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拍定人於110年1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A公司於111年2月取得拍賣價金分配與債權人後的剩餘款項，A公司誤認以111年取得該房屋土地分配款為所得歸屬年度，經該局核定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房地交易日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遭補稅及處罰。&amp;nbsp;&amp;nbsp;◎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8/7）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今（7）日修正公布。財政部說明，上開法案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使權責相符。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及加強內、外部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俾順利推動法案實施。&amp;nbsp;&amp;nbsp;◎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8/7）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財政部表示，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可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該部將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並於法案施行前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使法案順利實施。&amp;nbsp;&amp;nbsp;◎汽車舊換新退貨物稅請留意舊車持有時間（8/13）基隆關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新車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基隆關指出，新舊車主需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所有，其中二親等內親屬包含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子女等。且舊車登記時間由汽車過戶登記書所載日期起算至車籍報廢之日止，期間需滿1年，若舊車車主繼承或自配偶過戶取得車輛，前後期間得併計。基隆關進一步舉例如下：案例1：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於1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A君持有年限可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10年1個月，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案例2：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持有1個月後將該車輛再過戶予配偶B君，配偶B君於6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B君持有年限僅可併計配偶A君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7個月，不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中古車汰舊換新退稅，除應注意新舊車主親等關係，亦須留意舊車持有時間需滿1年，以免影響退稅權益。&amp;nbsp;&amp;nbsp;◎金管會提醒投保健康險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8/1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為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如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8/1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淹水導致工廠內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提前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但因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遂依前述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處理廢料時，如有收入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amp;nbsp;&amp;nbsp;◎金管會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領牌（8/1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之車主，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及領用牌照後，始得上路行駛，以免因未投保及領牌而受罰。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管及納保，微電車應投本保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至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則應於2年過渡期內完成投保及領牌。金管會提醒尚未投保及領牌之車主，過渡期間將於今（113）年11月29日到期，請儘速投保及領牌，以獲得保險保障及避免受罰，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車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amp;nbsp;&amp;nbsp;◎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8/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之冷暖氣機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600元，甲公司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營利事業購入節能電器如帳列固定資產，其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於申請退稅年度，將應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再提列折舊；如帳列購置當年度費用，並於次年度申請取得貨物稅退稅款者，應於申請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amp;nbsp;&amp;nbsp;◎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8/21）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爰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之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之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爰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amp;nbsp;&amp;nbsp;◎金管會擴大銀行受理線上開戶之非個人戶範圍並督導銀行強化異常帳戶管控措施（8/22）為深化銀行線上業務發展，並兼顧銀行業務經營與風險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研議將數位存款帳戶開戶申請對象，納入公司、組織或團體，及要求銀行強化異常帳戶之控管，金管會並於113年8月22日同意備查銀行公會所報之「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下稱數存範本）。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新增開戶對象：擴大將所有類型之非個人戶客戶納入線上開戶受理對象，且負責人/實質受益人限為成年自然人，包括本國國籍或外國籍之公司、組織或團體等，可採線上申請、線下對保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並放寬該非個人戶客戶之負責人及實質受益人不限本國國籍。公司負責人可透過上傳公司相關證明文件，並以憑證簽章及視訊或臨櫃進行驗證，即可線上申請開立第一類數位存款帳戶，與臨櫃開立之帳戶有相同的功能。（2）新增數位存款帳戶開立同時得申請網路銀行或晶片金融卡之應用範圍：客戶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得同時申請網路銀行、晶片金融卡，以及網路銀行或晶片金融卡之設定約定轉入帳號及非約定轉帳功能。（3）強化銀行阻詐效能，就異常帳戶管控措施部分：本次銀行公會將彙整之常見開戶異常態樣納入數存範本，並明定銀行應參考內外部資訊，自行增列數位存款帳戶相關監控態樣並定期更新，透過強化開戶審查及交易監控防杜人頭帳戶。並配合「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新增數位存款帳戶限制功能或逕予終止之規定。金管會說明本次修正最大亮點為非個人戶線上開戶受理對象，由獨資或合夥人/股東三人以下之合夥組織/公司，擴大至所有公司、組織或團體，可提高開戶效率，並促進數位金融創新，例如：外國籍公司可透過線上完成開戶手續，獲得我國金融服務。另為吸引法人客戶進行線上開戶，銀行將投入更多資源於數位金融服務創新，進而推動金融科技之發展。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提供客戶更完善之金融服務，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線上金融服務，並在基礎驗證機制可行且風險可控之前提下，適時規劃其他以數位化辦理之業務項目。&amp;nbsp;繼續閱讀請點擊：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八月份第507期-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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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7月份第506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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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6 Aug 2024 10:05: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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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之認定（財政部113/7/1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0號令）... 2◎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注意常見三種錯誤（7/1）... 2◎遺產稅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具有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7/2）... 2◎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7/5）... 3◎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為限，如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注意匯率換算是否符合規定（7/9）... 4◎核釋私立學校於清算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財政部113/7/10台財稅字第11300544980號令）... 4◎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申請配發統一編號等相關事宜，境外受託人無法自行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財政部113/7/10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 5◎核釋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13/7/11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0號令）... 6◎營業人取得股利須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7/12）... 6◎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15）... 7◎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15）... 7◎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鼓勵勞工續留職場（7/15）... 8◎個人預售屋購買權利轉讓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按3%計算移轉費用時，係以實際收取價額為認定基礎（7/17）... 9◎免稅發票可以兌領中獎獎金（7/18）... 9◎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7/19）... 9◎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7/24）... 10◎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7/30）... 10◎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7/30）...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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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產投112年度下半年開辦課程開始報名囉</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22:3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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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產投112年度下半年預計開辦課程：小班制，每班最多16人TIB企業大學112年度下半年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課程要來囉有勞保、就保的你/妳要把握報名，特定對象能補助100%（例如：中高齡）。這次TIB企業大學除了推廣多年且頗具成效的各式節稅、財報課程外，另外禮實務經驗豐富、任職上市櫃公司集團主管等重量級師資特別開設海內外轉投資、企業舞弊風險、企業評價等在外需花費高價學費課程讓學員有機會運用政府補助資源來投資自身專業技能。如要自費報名參加可以嗎？當然可以，只要聯絡TIB企業大學詢問相關報名資訊即可敬請隨時密切注意報名時間及網頁公告～藏有彩蛋喔01.從節稅技巧方向來闡釋稅務申報實務班第01期 (7/13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 報名網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51577&amp;plantype=1 02.企業海內外轉投資之財務議題及租稅實務班第01期 (7/26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報名網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803.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第01期 (8/3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報名網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7904.企業舞弊風險管理基礎班第01期 (9/6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報名網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005.財報分析與企業診斷班第01期 (9/13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報名網址↓↓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106.企業評價基礎班第01期 (10/5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報名網站↓↓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307.企業節稅策略分析班第01期 (10/26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報名網站↓↓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508.最新國際稅法解說及實務操作班第01期 (11/16中午12點網路開放報名)報名網站↓↓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PlanType=1&amp;OCID=15158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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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6月份第505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5 Jul 2024 10:01: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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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購買節能電器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退、換貨應依規定撤回申請或繳回退稅款（6/5）&amp;nbsp;&amp;nbsp;&amp;nbsp; 2◎個人依政治獻金法捐贈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6/6）... 2◎核釋他益信託房地，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財政部113/6/13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3◎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6/13）... 4◎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6/13）... 4◎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財政部113/6/14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令）&amp;nbsp; 5◎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6/17）... 5◎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6/18）... 5◎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6/20）&amp;nbsp;&amp;nbsp;&amp;nbsp; 6◎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6/24）&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6/24）... 7◎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6/26）&amp;nbsp;&amp;nbsp;&amp;nbsp; 7◎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6/28）... 8◎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6/28）... 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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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5月份第504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07 Jun 2024 08:55: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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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寄存於郵局的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5/1）... 2◎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5/2）... 2◎納稅人應自行申報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海外所得資料範圍（5/3）... 2◎「買新賣新」不符合房地合一重購退稅（5/3）... 3◎「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112年度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5/6）... 4◎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5/7）... 4◎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應如何申報（5/7）... 5◎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5/9）... 5◎營利事業112年度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5/9）... 6◎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5/10）&amp;nbsp;&amp;nbsp;&amp;nbsp; 6◎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5/16）... 7◎出售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5/16）... 7◎出售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逾半為不動產組成，應課徵房地合一稅（5/22）... 8◎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5/23）... 8◎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5/24）... 9◎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5/24）... 9◎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登錄錯誤」一定比率以下免罰（5/29）... 10◎營利事業取得或支付經銷獎勵金應列報進貨折讓（5/29）... 10◎利用個人帳戶收受企業營收款項規避稅負，遭補稅處罰（5/29）... 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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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4月份第503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6 Jun 2024 09:47: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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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4/1）&amp;nbsp;◎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4/1）◎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4/1）◎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適用免罰要件（4/1）◎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4/2）◎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4/2）◎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4/3）◎CFC反避稅新制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申報（4/8）◎營利事業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4/10）◎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4/10）◎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4/11）◎營利事業列報逾期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4/15）◎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4/15）◎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4/16）◎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4/16）◎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4/18）◎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4/18）◎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4/18）◎上市或上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認定及其應稅與免稅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113/4/18台財稅字第11200675690號令）◎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4/22）◎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4/22）◎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4/23）◎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應依計畫限期執行完竣（4/24）◎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四大新規定（4/25）◎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4/26）◎個人「投資ETF」之課稅方式（4/26）◎今（113）年5月首度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應特別留意6大事項（4/26）◎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4/29）◎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4/29）◎合併後公司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應按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4/29）◎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4/29）◎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4/29）◎營利事業列報債務人倒閉或逃匿之呆帳損失，應取具書立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4/30）◎營業人漏進並漏銷，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裁罰（4/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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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3月份第502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2 Apr 2024 09:33: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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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3/1）&amp;nbsp;◎營利事業承包損益得可靠估計之長期工程，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3/4）&amp;nbsp;◎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調整起扣標準（3/4）&amp;nbsp;◎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適用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減半課稅之相關規定（3/5）&amp;nbsp;◎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3/6）&amp;nbsp;◎112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3/8）&amp;nbsp;◎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3/8）&amp;nbsp;◎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3/11）&amp;nbsp;◎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可享有租稅優惠（3/12）&amp;nbsp;◎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3/13）◎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3/14）&amp;nbsp;◎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3/15）&amp;nbsp;◎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3/20）&amp;nbsp;◎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3/20）&amp;nbsp;◎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3/21）&amp;nbsp;◎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財政部113/3/21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amp;nbsp;◎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3/27）&amp;nbsp;◎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租稅優惠，付款日應為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3/27）&amp;nbsp;◎營業稅漏稅額之計算，以查獲前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限，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銷項稅額（3/27）&amp;nbsp;◎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減輕稅負很有感！（3/28）&amp;nbsp;◎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5大注意事項（3/28）&amp;nbsp;◎個人購買房屋土地，若有協商減價或折讓，日後出售該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申報為取得成本（3/29）&amp;nbs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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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2 Apr 2024 09:12: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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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2/2）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2/2）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2/15）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2/19） ◎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19）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2/21）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22）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2/22）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應俟實現時方得認列（2/26）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2/27） ◎黃金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2/27）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2/27）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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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1/2）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負責人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1/3） ◎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財政部113/1/4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1/9）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1/11）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1/15）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1/22）◎買賣適用雙幣交易櫃檯買賣機制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計算規定（財政部113/1/24台財稅字第11204685080號令）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1/24）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1/26）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1/29）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1/29）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經濟部113/1/30經授企字第11354800200號令）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1/30）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1/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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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12月份第499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an 2024 10:55: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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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12/1）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12/4） ◎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如符合要件者，得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扣繳之（12/4）◎外國營利事業透過我國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112/12/4台財稅字第11204681100號令） ◎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財政部112/12/6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12/7） ◎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範圍及例外情形（12/7） ◎訂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自即日生效（財政部112/12/7台財稅字第11204670830號公告） ◎學校型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比照適用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財政部112/12/7台財稅字第11200628330號令） ◎調高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財政部112/12/11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12/11） ◎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之限額（12/15）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12/19）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囤房稅2.0）（12/20） ◎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免申報贈與稅（12/25）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12/25） ◎我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12/28） ◎買賣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12/28） ◎憑單申報常見錯誤態樣（12/28）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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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11月份第498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7 Dec 2023 09:21: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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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國稅局加強查核營業人購買儲值金抵付貨款，銷貨時漏開發票情事（11/1） ◎符合條件之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四要件（11/2） ◎出售個人買賣取得之房屋、土地，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列報取得成本（11/2） ◎OECD新版公司治理原則納入永續意涵，我國推動方向與國際一致（金管會11/2）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有關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財政部112/11/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規定（財政部112/11/2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 ◎營業人捐贈對象不同，適用相關營業稅法令規亦不同（11/6） ◎機關團體簽訂政府合作計畫收取政府補助款，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1/7） ◎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基準（財政部112/11/8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財政部112/11/8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令） ◎金管會循序推動公司治理及強化獨立董事職能，並透過人才資料庫協助上市櫃公司遴選獨立董事（金管會11/11）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應留意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期限（11/15） ◎贈與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11/20） ◎個人出售繼承之房地與房貸，房地合一稅負可減除（11/20） ◎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當受分配金額累計數大於該不良債權的原始買價時，應以差額課徵營業稅（11/20） ◎按權益法認列有實質營運活動的海外投資公司，請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投資的相關損益規定（11/20）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02,000元（財政部112/11/23台財稅字第11200645590號公告） ◎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1/23） ◎公告11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及支付日年度（11/24） ◎營業人獲配國內外股利之營業稅申報規定（11/29）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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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10月份第497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07 Nov 2023 08:44:0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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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CFC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10/2） ◎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之相關規定（10/2） ◎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10/3） ◎關務署提醒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應注意事項（10/4） ◎營利事業出售KY股之損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10/5） ◎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進項稅額應於銀行收款日所屬期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6）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10/11） ◎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10/12） ◎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期限規定（財政部112/10/13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1號令）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有關資產管理公司就不良債權參與分配或聲明承受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財政部112/10/16台財稅字第11204571850號令） ◎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有關自益信託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規定（財政部112/10/16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營利事業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10/17） ◎租賃物改良非屬設備性質者，並無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適用（10/17）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出售時應以取得成本要減除折讓金額，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10/18） ◎核釋「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有關「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相關規定（財政部112/10/19台財關字第1121025375號令）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如違反政治獻金法關於每年捐贈總額限制之規定，不得列報捐贈費用（10/20） ◎共有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變價分割拍賣所取得超出原應有部分權利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24） ◎CFC制度掌握三步驟，輕鬆完稅（10/25） ◎營利事業列報屬和解性質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憑證（10/27）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報廢應有毀滅或廢棄實質報廢事實始得列報（10/27） ◎營利事業取自環境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屬非營業收入，不得列為購車成本之減項（10/30） ◎執行業務者列支複委託費應有複委託業務之事實，且以原取得報酬金額範圍內為限（10/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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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9月份第496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Wed, 04 Oct 2023 13:37:0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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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使用，雖已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9/1） ◎營業人以貨物抵債與銷售貨物相同應報繳營業稅（9/1） ◎營利事業購置房地未供營業使用即予拆除地上舊屋，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損失（9/11）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9/11） ◎機關團體不論有無符合免稅標準皆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11） ◎「電子禮券」發票開立方式（9/14）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不得分攤利息支出（9/14） ◎外籍人士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應如何課稅（9/14） ◎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超過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租稅優惠（財政部112/9/15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 ◎出售農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稅（9/18）◎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9/18） ◎公司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申請相關規定（9/18） ◎申請合併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應留意抵減上限（9/18） ◎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9/19） ◎進口貨物如有應支付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申報（9/19） ◎租地建屋租期屆滿需拆屋還地，租賃期間房屋之折舊應如何提列（9/19） ◎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21）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9/25）◎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處罰原則（財政部112/9/28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 ◎自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機動調降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財政部112/9/28台財稅字第11204653610號公告） ◎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9/28）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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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8月份第495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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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Oct 2023 13:35: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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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會員繳交入會費或保證金是否開立統一發票（8/2）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8/4） ◎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盈虧互抵時可扣除之虧損金額如何計算？（8/8） ◎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訂定有關公司發行或給予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控制公司員工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2/8/10台財稅字第11204517390號令） ◎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財政部112/8/11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 ◎從寬認定他方締約國核發居住者證明措施（8/11） ◎公告「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2項所定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適用領域（經濟部112/8/14經授工字第11251029960號公告） ◎扣繳單位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8/14）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8/15）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8/15）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8/17） ◎財政部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草案（8/18）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8/18） ◎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8/22） ◎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可免暫繳（8/22）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9月1日開始，請依限於9月30日前辦理，符合條件者可免辦理（8/24）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8/25）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8/25） ◎營利事業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轉增資而取得之股票，應以除權基準日認定取得日期（8/25）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購置範圍相關法令規定（8/28）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8/28）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前，應確認股票是否完成法定銀行簽證程序（8/30） ◎營業人因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付之佣金收入，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8/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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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7月份第494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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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9 Aug 2023 10:39:1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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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7/3） ◎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之影響（7/6） ◎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7/6）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之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定義（財政部112/7/7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 ◎依勞退條例提繳之退休金及孳息於勞工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7/7）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7/11） ◎個人仲介房屋交易收取的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7/14） ◎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7/24）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7/24）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7/24）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7/27）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7/27）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處分股權須課徵房地合一稅（7/27）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7/31） ◎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7/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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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6月份第493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21: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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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受控外國企業經營航運業，僅僱用外籍船員於船舶上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未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規定（6/2）◎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6/5）◎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申請期限（6/6）◎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收受政府單位之補助款如有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7）◎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6/7）◎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6/8）◎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6/9）◎訴願未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經移送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6/13）◎當期統一發票使用完畢，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使用次期發票，開立實際消費日期交付買受人（6/14）◎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6/14）◎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稅負之錯誤態樣（6/14）◎營利事業認列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6/15）◎營利事業解散，留意未分配盈餘申報（6/16）◎進口貨物如需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進口人應留意申辦期限及要件（6/19）◎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112.6.21.訂定；112.7.1.生效）（內政部112/6/21台內地字第1120263736號令）◎犒賞員工佳節禮品，「自產」或「外購」營業稅報繳規定（6/26）◎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6/26）◎機關團體受贈財產入帳並列報收入如實申報即符合免稅要件（6/26）◎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6/28）◎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係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6/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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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5月份第492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7:4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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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5/2）◎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依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5/2）◎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5/5）◎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5）◎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8）◎個人房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5/9）◎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5/10）◎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5/10）◎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必須符合完備申請及申報程序（5/11）◎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5/12） ◎兼營營業人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之更正時間（5/12）◎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5/16）◎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5/17）◎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財政部112/05/18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5/18）◎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5/18）◎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5/23）◎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5/24）◎公司欠稅不管，董事遭限制出境（5/29）◎營利事業申請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延分期繳稅，仍應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結算申報（5/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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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12／05／17 TIB企大參與竹科管理協會之「二手手機回收公益計畫」，一起對環保生活盡心力</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at, 20 May 2023 16:38: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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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業大學黃執行長與郭副執行長一起赴新竹參與竹科管理協會之「二手手機回收公益計畫」，一起對環保生活盡心力。歡迎各方好友一起相挺。佛光山法寶寺力挺！工研院與竹科管理協會啟動『二手手機回收公益計劃』，打造全球綠生活典範! - 法訊動新聞 (faxunnews.co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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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4月份第491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5: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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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4/10）◎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4/10）◎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4/10）◎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2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4/11）◎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4/17）◎原免徵貨物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倘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仍繼續使用者依重估殘值續提折舊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徵貨物稅稅額（4/17）◎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4/18）◎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4/19）◎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4/19）◎提前使用「次期」或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如何避免造成違章漏稅被處罰（4/19）◎營利事業111年度如符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按80%計算（4/20）◎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租稅優惠措施（4/2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9大利多（4/20）◎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4/20）◎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4/21）◎營業人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包含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等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等之情形（財政部112/04/24台財稅字第11200506220號令）◎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4/2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4/24）◎適用住宅法租金優惠之個人房東，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4/24）◎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服務期間及租稅協助措施（4/2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4/25）◎112年期房屋稅將於112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4/26）◎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4/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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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行動學習稅務法制課程~關係企業避稅類型及查核實務</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at, 20 May 2023 14:38: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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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業大學雲端無遠弗屆課程開啟囉，即日起，到行動學習網，即可線上聆聽各大師開講，各式各樣課程開始展開，敬請持續關注。由TIB企業大學大家長「追求頂尖法稅會DR」張進德博士主講「關係企業避稅類型及查核實務」，課程清晰講解關係人基本概念和避稅類型，輔以案例實務說明，讓您更清楚理解關係企業如何避稅之方法。課程連結如下：https://www.twstudy.com/course_info/564ecfdecf214a1b/bfc4239cdd6746ee行動學習網首頁專屬推薦網址請新朋友用手機掃描專屬QR碼前往行動學習網首頁加入會員！https://www.twstudy.com/joinagent/A_A01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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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3月份第490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0: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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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3/6）◎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3/6）◎111年度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申報期間（3/6）◎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3/7）◎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調增費用標準（3/8）◎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3/8）◎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有限額（3/9）◎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須承擔應有風險（3/9）◎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3/13）◎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3/15）◎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3/16）◎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3/21）◎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3/22）◎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3/2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3/22）◎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3/22）◎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3/22）◎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27）◎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以自身名義申請核定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稅款（3/27）◎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3/27）◎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3/27）◎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3/27）◎網路銷售營業人線上申辦稅籍登記新制（3/27）◎房東長期將住宅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享有的租稅優惠措施（3/29）◎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3/30）◎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6萬元，不用課稅（3/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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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行動學習稅務法制課程~利用免稅軟體節稅操作</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Sat, 20 May 2023 14:33: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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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IB企業大學雲端無遠弗屆課程開啟囉，即日起，到行動學習網，即可線上聆聽各大師開講，各式各樣課程開始展開，敬請持續關注。由TIB企業大學大家長「追求頂尖法稅會DR」張進德博士主講「利用免稅軟體節稅操作」，傳授如何利用免稅團體節稅，課程結合基本概念和現行法規，輔以案例實務說明，分享節稅的眉角，讓您輕鬆學會節稅操作。https://www.twstudy.com/course_info/564ecfdecf214a1b/50d7f4281f6398d2?fbclid=IwAR1tmM7YCKGXLFUBxfuI3xts-8xTpkhC_gru525eqhpI8du68dJ9m7zD_hA行動學習網首頁專屬推薦網址請新朋友用手機掃描專屬QR碼前往行動學習網首頁加入會員！https://www.twstudy.com/joinagent/A_A011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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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2月份第489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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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Jul 2023 11:10: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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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2/7）◎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規定（2/10）◎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新規定可線上申辦（2/15）◎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2/15）◎公司減資，以其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之股款，應認列證券交易損益（2/15）◎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分別適用（2/17）◎111年度受疫情影響的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續按80%計算（2/20）◎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上路，請注意容易誤解三件事（2/21）◎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如何列報費用及員工所得（2/22）◎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2/22）◎營業人進口貨物，嗣後發生進貨退出，如何申報營業稅（2/2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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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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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1/1）◎112年與111年相同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扣除額（1/3）◎營利事業申報減除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將遭剔除補稅（1/6）◎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144比1（財政部112/1/9台財稅字第11104701210號令）◎營業人透過合作店銷售型態與專櫃銷售型態之課稅方式（1/9）◎讓與預售屋權利交易，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成交價額（1/9）◎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1/9）◎個人逕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家族成員投資型保單保費，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贈與稅（1/9）◎營業人租地建屋經營事業，統一發票開立釋疑（1/9）◎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報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計算之正確性（1/11）◎營利事業應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1/17）◎獨資合夥商號雖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1/1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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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12月份第487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4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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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個人出租財產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12/1）◎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依規定限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土地增值稅（12/5）◎112年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26,400元，給付非居住者薪資薪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可適用6%的扣繳率（12/8）◎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併計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純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12/9）◎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收入，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12/12）◎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財政部111/12/13台財稅字第11100667270號公告）◎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財政部111/12/13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令）◎開立不實發票的溢繳稅款不能退還（12/13）◎111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2年2月6日（12/13）◎誤認出售農地已取得農用證明即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致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12/14）◎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12/15）◎公司負責人隱匿或移轉財產，故意不繳稅，將遭管收（12/19）◎經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給被繼承人配偶（12/19）◎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稅，獲緩起訴或緩刑，仍應按所漏稅額計算罰鍰（12/19）◎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2/21）◎公告112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財政部111/12/21台財稅字第11104713970號公告）◎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冷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之要件（12/22）◎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12/23）◎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應應視該貨物購入時是否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之用途而定，分別適用免開發票與應開立發票（12/28）◎購入預售屋持有至成屋才出售，預售屋與成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12/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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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從節稅技巧方向來闡釋稅務申報實務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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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從節稅技巧方向來闡釋稅務申報實務班課程講師：生建運　老師課程時間：2023/3/4(起)~2023/3/18(訖)  週六 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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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11月份第486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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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11/1）◎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以採分離課稅（11/1）◎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196,000元（財政部111/11/2台財稅字第11104666020號公告）◎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報繳疑義（11/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豁免門檻（11/4）◎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之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11/4）◎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11/7）◎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11/8）◎遺產管理人之財產非屬欠稅執行標的（11/9）◎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移轉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11/10）◎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按該等交易損失之發生年度依序減除以前年度損失（11/10）◎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變更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受理銀行與外匯存款專戶之相關要件及作業規定（財政部111/11/11台財稅字第11100689030號令）◎營業人係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11/14）◎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之相關規定（11/17）◎行政院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11/17）◎營業人以舊車抵價換新車應開立舊車抵價款及取得新車全額之統一發票憑以申報營業稅（11/17）◎個人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依權利變換計畫應付找補款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11/17）◎營利事業出售免稅土地部分價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11/17）◎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租稅權益之影響（11/17）◎汽車租賃業者開立租金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表格彙整（11/18） ◎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致臺灣投資人存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發生損失，得否認列損失扣除之說明（11/18）◎有關報載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造成重複課稅與稅率差別待遇，容有誤解，特予說明（11/18）◎營業人明知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提出檢舉可免罰但不給獎金（11/21）◎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員工薪資執行命令，公司代為繳納欠稅款（11/24）◎營業人以網路申報營業稅，錯誤情節輕微可適用免罰（11/24）◎112年起網路銷售相關資訊納入稅籍登記事項（11/29）◎個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11/30）◎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新制房地及再出售，如何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11/30）◎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1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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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最新國際稅法解說及實務操作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2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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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最新國際稅法解說及實務操作班課程講師：生建運　老師課程時間：2023/06/27 (起)~2023/07/15 (訖) 週二、週四、週六</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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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10月份第485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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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得超過3個月之期限（10/3）◎進口人支付第三方之權利金及報酬，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應計入完稅價格（10/4）◎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列遞延費用（10/5）◎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2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111/10/6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公告）◎核釋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該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認定原則（財政部111/10/6台財稅字第11104647190號令）◎分期付款之銷貨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發票（10/6）◎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證明（10/11）◎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之認列規定（10/13）◎購入預售屋於完工交屋後出售者，屬於成屋交易，持有期間自取得房地所有權之日起算（10/1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豁免門檻自112年度施行（10/1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10/14）◎私立學校提供之教育勞務屬銷售勞務性質，申報時應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分別列示（10/14）◎申請節能家電貨物稅退稅常見錯誤指引（10/17）◎醫療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符合規定者可適用盈虧互抵（10/18）◎個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10/18）◎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10/19）◎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住家使用,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才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唷!（10/20）◎同年度不同期間發生之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10/21）◎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10/21）◎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投資收益課稅規定報你知（10/2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應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10/24）◎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10/24）◎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10/26）◎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得依所得稅協定申請營業利潤免稅（10/27）◎受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請儘速導入使用電子發票（10/3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股票所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10/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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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企業節稅策略分析班 (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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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企業節稅策略分析班 課程講師：生建運　老師課程時間：2023/05/27 (起)~2023/06/10 (訖) 週六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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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9月份第484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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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2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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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營利事業福利金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增加或當年度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9/1）◎自111年7月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於太陽光電板上方或下方以建材舖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財政部111/9/2台財稅字第11104611210號令）◎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9/5）◎個人仲介賣房收取佣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9/7）◎營業人利用境外公司假出口真退稅，負責人遭判刑及補稅（9/19）◎營業人利用家族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應補稅處罰（9/19）◎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重點（9/19）◎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與會員交易紀錄保管規定說明（9/21）◎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與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111.9.22.修正） （財政部111/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1號令）◎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9/22）◎110年7月1日起個人轉讓預售屋計算房地合一稅（9/22）◎遺產現金不足，才能以實物抵繳遺產稅（9/26）◎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規定（9/27）◎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9/27）◎營業人將購買預售房地權利讓與他人取得收入，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9/28）◎111年度起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於智慧機械、5G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全新軟硬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之投資抵減，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為投資抵減之當年度（9/29）◎公司或其股東為公司行使歸入權應於歸入權行使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9/29）◎醫師受僱提供勞務按看診數抽成收取之酬勞屬薪資所得（9/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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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業有效成本管控設計介紹班(上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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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企業有效成本管控設計介紹班課程講師：黃素慧　老師課程時間：2023/05/15(起)~2023/06/13(訖) 週一、二 18:30-2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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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私人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8/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8/2）◎營利事業欲將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申報規定（8/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如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8/4）◎補充核釋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財政部111/8/8台財稅字第11104009710號令）◎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事項之變更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財政部111/8/8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8/8）◎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8/8）◎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8/9）◎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財政部111/8/10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8/10）◎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8/10）◎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8/11）◎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者可免罰（8/12）◎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8/15）◎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8/17）◎獨資事業經查獲違章，以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8/22）◎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因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可免暫繳（8/25）◎個人參與合建取得之房屋租金補貼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8/26）◎認識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的豁免規定（8/29）◎繳納前手出售農地申請不課徵其持有期間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可做為費用減除（8/29）◎111年度停業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暫繳申報（8/29）◎營利事業CFC制度豁免條款適用之注意事項（8/30）◎個人CFC制度112年1月1日上路，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8/30）◎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30）◎旅宿業者取得悠遊國旅獎助款，應報繳營業稅（8/30）◎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8/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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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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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成本會計實務與查稅實務班課程講師：生建運　老師課程時間：2023/5/6(起)~2023/5/20(訖) 週六 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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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報分析與企業診斷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3: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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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財報分析與企業診斷班課程講師：羅明敏　老師課程時間：2023/04/08(起)~2023/04/22(訖) 週六 09: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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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7月份第482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4:05: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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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觀光旅遊團餐點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7/5）◎淘汰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應注意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適用條件（7/6）◎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之適用（7/7）◎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經濟部111/7/12經授企字第11104602890號令）◎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應確認催收逾期債權之確實營業地址（7/12）◎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營業有關工作其車輛修理費用符合規定者，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7/12）◎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7/15）◎不必&quot;插卡&quot;!也能線上申辦節能電器退稅，方便快速又安全（7/18）◎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留意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7/19）◎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而獲配之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7/19）◎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7/19）◎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應列入遺產課稅（7/19）◎營利事業將資金無息貸予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7/25）◎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之廣告費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後列報（7/25）◎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延至113年底，並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7/26）◎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7/26）◎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7/2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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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2023/03/24 (五) 與劉顧問有約~食安策略討論會</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17 Mar 2023 17:22:5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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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外包製造商管理解析~TIB企業大學 專業食安顧問：劉孟宗顧問線上開講      日期：2023年3月24日(五)  12:00~13:00   費用：免費參加   地點：線上連線   Teams會議連結：https://reurl.cc/nZQobe   本次分享主題：   1.SQF外包製造商管理要求   2.建置評估外包製造商風險管理   3.外包製造商管理案例研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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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6月份第481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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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繳納境外股利所得稅扣抵應納稅額知多少！（6/1）◎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遞延列帳，管理費用則列為當年度費用（6/2）◎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6/7）◎財產已被禁止處分，薪資或存款仍有可能被執行扣押（6/8）◎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退還或扣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款，重購後5年內未設戶籍於重購之房屋，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追繳稅款（財政部111/6/9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之申報方式（6/9）◎公司變更營業地址，應向哪個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6/9）◎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6/10）◎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6/13）◎貨物稅退稅款之入帳規定（6/14）◎預告「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2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草案（財政部111/6/15台財稅字第1110461190號公告）◎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重點整理報乎您知（6/15）◎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6/15）◎公司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列報收入，免納入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6/17）◎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如同時符合二要件可免罰（6/21）◎核釋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其罰鍰計算等規定（財政部111/6/22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令）◎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房地合一稅2.0規定（6/25）◎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6/25）◎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因建築法規而設置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應併計遺產申報（6/27）◎「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再升級！（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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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5月份第480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6:18: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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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海外投資配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應分別申報（5/2）◎個人間買賣房地，買受人因出賣人違約而經法院判決受領之違約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5/4）◎因應COVID-19疫情，扣繳義務人屬特定對象者所扣稅款得延期繳納（5/6）◎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30%者，純益率打8折（5/9）◎境外電商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注意事項（5/12）◎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5/12）◎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稅額自110年6月起調高，今年報稅別忽略節稅好康（5/17）◎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5/18）◎個人取具不實裝修費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補稅外並處罰（5/19）◎產創條例23條之3「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稅之說明（5/19）◎營利事業就110年度之房地交易損益，請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5/20）◎因疫情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5/23）◎財政部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5/24）◎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5/26）◎納稅義務人轉售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課稅規定（財政部111/5/26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免納所得稅（5/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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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4月份第479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4:01: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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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個人收取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應於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4/1）◎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應注意其適用條件及退抵稅額計算方式（4/6）◎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設立之專戶對烏克蘭國際援助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4/8）◎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4/13）◎國稅局陪您疫起渡難關，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4/13）◎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14）◎納稅義務人如何以繼承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4/15）◎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停業發生閒置仍應依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4/18）◎減免關稅貨物復運出口應注意申報規定以免補稅（4/19）◎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4/21）◎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時點不同，申報課稅大不同（4/21）◎「基本生活費」小常識報乎你知（4/21）◎公司清算未規定或選任清算人，稅單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4/25）◎營利事業捐贈購買之防疫物資，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4/25）◎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財政部111/4/26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不動產申報指引（4/28）◎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4/28）◎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事宜（財政部111/4/28台財稅字第11104579690號公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4/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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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3月份第478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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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3:59:5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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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外國公司解散，在臺分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3/1）◎總分支機構間應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調撥，應開立發票（3/2）◎因業務需要出差返國依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之膳宿雜費得以差旅費報支（3/2）◎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3/3）◎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8）◎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贈與契約立約日與申報日非同一年度，其贈與免稅額應如何計算？（3/9）◎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報繳營業稅規定（3/14）◎個人受營業人委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仍應報繳營業稅（3/14）◎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如有溢價差額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3/14）◎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3/14）◎公告新增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110/3/15台財稅字第11104519540號公告）◎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於111年3月31日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處罰（3/1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且應注意申報方式（3/15）◎營利事業實質投資欲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者，請注意投資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之相關規定（3/15）◎111年起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算法不一樣囉！（3/16）◎合併存續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3/18）◎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3/21）◎為促銷產品隨貨附送的贈品可免開立統一發票（3/22）◎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3/22）◎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不動產，4種申報書填寫方式，報乎你知！（3/23）◎營利事業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計算的應納稅額（3/24）◎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樣態彙整及注意事項（3/24）◎納稅義務人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3/24）◎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3/25)◎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3/29）◎營利事業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財政部111/3/30台財稅字第11004029020號令）◎營業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進項稅額憑證相關規定（財政部111/3/30台財稅字第11004659951號令）◎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申報規定也各異（3/30）◎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帳列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須符合3條件（3/31）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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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2月份第477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4 Mar 2023 13:57: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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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財政部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2/9）◎園區事業以保稅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海關監管規定辦理（2/9）◎不是公司負責人，也可能因公司欠繳稅捐被限制出境（2/9）◎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2/10）◎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2/11）◎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2/13）◎廢止「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財政部111/2/14台財稅字第11104508110號令）◎預售屋交屋後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2/17）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得適用加倍減除優惠（2/17）◎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2/17）◎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可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適用免罰（2/17）◎營利事業銷售未經由代理商進口商品應如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2/17）◎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2/21）◎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5年以下之房地，須符合財政部公告自住房地之要件，方能適用20%稅率（2/21）◎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2/21）◎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課稅（財政部111/2/23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令）◎請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申報上常見疏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2/2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成年而「無謀生能力」子女免稅額之規定（2/23）◎個人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持有期間不含預售階段（2/24）◎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金之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喔！（2/24）◎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扣抵銷項稅額（2/24）◎移送執行欠稅案件得對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2/2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2/25）</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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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1年1月份第476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10 Feb 2022 16:29: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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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1/5） ◎因應軍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新制，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所得憑單應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額填報（1/5） ◎核釋個人以自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之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計算規定（財政部111/1/5台財稅字第11004589400號令） ◎111年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已公告調整（1/6） ◎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財政部111/1/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營利事業應核實申報房地交易所得（1/8） ◎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抽獎獎金及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1/9） ◎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農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10） ◎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自繳稅款較上一年度明顯增加，有助維護租稅公平（1/10） ◎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條文，自112年度施行；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行政院111/1/14院臺財字第1100041879號令）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1/18） ◎110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用課稅（1/18）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1/19） ◎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1/20）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財政部111/1/27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令） ◎訂定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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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12月份第475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10 Feb 2022 16:28:5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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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之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12/1）    ◎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事業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10/12/1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函）◎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自即日生效（財政部110/12/2台財際字第11024524100號公告）◎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12/3）◎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不予給獎（12/7）◎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2/8）◎公益出租人110年6月起免稅額度再提高（12/14）◎保障建教生權益，自110年6月16日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領取之生活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12/14）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等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2月7日（12/15）◎個人購屋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12/15）   ◎強制執行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成功徵起稅款（12/15）◎增訂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申請按推計方式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規定（財政部110/12/16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辦理實價登錄不等於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12/17）◎購買節能電器後轉供銷售，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12/17）◎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部分（12/17）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明年1月1日上線（12/20）◎修正稅捐稽徵法，建構合理租稅環境（12/22）◎111年度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免稅額調整（12/22）◎廢止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12/24）◎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12/27）◎財政部111年實施11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強化稅務數位服務（12/28）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12/29）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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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11月份第474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07 Dec 2021 15:48: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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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11/1）◎將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仍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11/1）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取得成本提列折舊，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補稅？（11/5）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11/9）◎因離婚自前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如何申報所得稅（11/9） ◎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11/9）◎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期限（11/11）◎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11/11）◎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補稅受罰（11/11）  ◎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11/11）◎行政院發布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4年12月31日（行政院110/11/15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令）◎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11/18）  ◎我國與英國所得稅協定修約（11/18）◎房地買賣之履約保證費用，不得以抵扣應給付之利息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11/22）  ◎商號出售舊制房地之盈餘，仍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11/23）◎我國營利事業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社群平台刊登廣告，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廣告費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11/23）◎企業承租宿舍供高級幹部使用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11/23）◎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財政部110/11/24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公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1/24）◎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11/30）◎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11/30）◎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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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10月份第473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28: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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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10/4）◎營利事業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10/5）◎精準查核個人持有10戶以上房屋租賃所得，遏止逃漏稅（10/12）◎欠稅強制執行之標的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10/13）◎個人繳納保單資金來自境外收益，該收益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10/18）◎公司、行號出售房地，房地合一稅2.0申報課稅大不同（10/18）◎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及期貨交易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財政部110/10/19台財稅字第11004649990號令）◎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92,000元（財政部110/10/19台財稅字第11004658690號公告）◎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0/19）◎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財政部110/10/22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法規，規範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及輔導事宜（10/22）◎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10/22）◎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列支方式（10/26）◎營業人於網路平台銷售電子雜誌供消費者下載及瀏灠，應依規定徵免營業稅（10/26）◎納稅人有不法行為，致溢繳營業稅款，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能申請退稅（10/28)◎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不包含非屬資本支出之項目（10/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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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9月份第472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40: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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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納稅義務人因他方解除買賣契約收取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9/1）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已納所得稅扣抵，應按全部國外所得計算可扣抵數（9/1）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9/1） ◎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之中秋節禮品，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9/6）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9/7） ◎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財政部110/9/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9/10） ◎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農產品相關課稅疑義（9/10） ◎「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9/14）◎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要注意折舊計算（9/15） ◎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9/17） ◎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如何判斷採分開或合併計稅（9/22） ◎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遞延費用（9/24） ◎公司行號使用工商憑證線上申辦「無違章欠稅證明」（9/29）◎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實申報所得（9/30）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9/30） ◎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適用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9/30） ◎以未分配盈餘作實質投資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支付者不得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9/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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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8月份第471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9: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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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開立統一發票要留意（8/1）◎營利事業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應以賦稅法規有規定之項目為限（8/1）◎公告新增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110/8/2台財稅字第11004573120號公告）◎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8/2）◎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財政部110/8/6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認定（8/13）◎營業人購買員工使用之防疫物資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8/13）◎營利事業不得列報訴訟中未經判決確定之費用或損失（8/13）◎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8/13）◎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8/16）◎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借與合夥事業使用，應設算租賃收入（8/19）◎房東快看過來！！租金收入可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喔（8/20）◎營利事業110年度如有房屋土地交易，應留意房地合一稅2.0適用規定（8/20）◎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8/24）◎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8/24）◎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8/24）◎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請多加使用網路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8/24）◎建商銷售房屋代購或隨屋附贈節能家電，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8/24）◎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適用租稅抵減之支出金額應符合規定（8/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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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8: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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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6/1）◎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支出可抵減金額上限10億元（6/1）◎汽機車汰舊換新、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期限延長（6/1）◎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所得課稅知多少！（6/3）◎營利事業各種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大不同（6/3）◎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租稅協定的規定（6/7）◎扣繳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所扣稅款得延期繳納（6/9）◎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6/9）◎公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財政部110/6/11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公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自110年7月1日生效（財政部110/6/11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公告）◎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6/18）◎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經聽證作成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之行政救濟程序，自即日生效（內政部110/6/21台內營字第1100809348號令）◎營業人買賣預售屋屬「權利移轉」，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6/22）◎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分配之金額，得列該年度盈餘減除項目（財政部110/6/24台財稅字第11004014800號令）◎核釋稽徵機關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財政部11/6/24台財際字第11024508100號令）◎以不易變價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之計算方式（6/24）◎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也要課徵證券交易稅之情形（6/24）◎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毋須追補但應申報（6/30）◎配合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第11條、第14條（6/30）◎配合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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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5月份第468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7:4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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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3）◎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申報繳納期限（5/5）◎以109年上半年估計虧損列報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之營利事業，今（110）年5月報稅應重行檢視是否辦理更正（5/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5/5）◎公司解散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點（5/5）◎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申報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5/5）◎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5/6）◎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110.5.11.修正）（經濟部110/5/11經審字第11004602220號公告）◎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事宜（財政部110/5/12台財稅字第11004568860號令）◎海外「利息所得」與「財產交易損失」不能互抵，應分別計算申報（5/12）◎誤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速報備可免罰（5/12）◎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之佣金酬勞應申報所得稅（5/14）◎個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5/14）◎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因疫情影響依規定停課，家長於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5/17）◎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選擇抵減方式應注意事項（5/18）◎營利事業於本（110）年出售房屋土地，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重大變革請留意（5/19）◎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者，其紙本帳簿憑證銷毀得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5/19）◎公司要享受投資抵減，務必完成申請及申報程序（5/20）◎疫情嚴峻，營利事業之營業稅及所得稅繳納期限有展延（5/21）◎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2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限制措施，配合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等，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核定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停徵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財政部110/5/24台財稅字第11004571810號令） 16◎營業人利用已註銷登記公司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稅處罰（5/24）◎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5/24）◎呆帳損失發生原因不同證明文件也不同（5/26）◎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5/27）◎沒買發票、無銷售額、無應納稅額仍應申報營業稅（5/27）◎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5/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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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4月份第467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6: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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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4/1）◎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租稅協定相關規定（4/5）◎營利事業已列報之呆帳損失如有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4/5）◎營利事業得以足資證明文件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及申請期限（4/6）◎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4/9）◎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錯誤原因（4/9）◎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4/12）◎以快遞方式寄往國外之無償貨樣，嗣後收到小額貨款，是否應申報營業稅？（4/12）◎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4/14）◎行政院會議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15）◎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15）◎公告與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財政部110/4/16台財際字第11024506650號公告）◎出售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地，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4/16）◎長照機構如何報稅免煩惱（4/16）◎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請網路賣家務須留意（4/20）◎營業人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4/20）◎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如何換算？（4/21）◎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22）◎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4/22）◎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列報減除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數，應留意是否辦理更正申報（4/22）◎109年度綜合所得稅5大報稅利多總整理（4/22）◎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新措施及重點整理（4/26）◎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程式之擴大書審案件增加「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之補助」選項。（4/27）◎109年度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注意事項（4/27）◎109年度營所稅新增4項租稅優惠措施（4/27）◎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常見錯誤態樣（4/29）◎不服退稅駁回處分，應逕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4/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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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3月份第466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2: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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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除負責人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稅捐稽徵機關亦可以推計方式調整營利事業所得額（3/2）◎要保人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3/2）◎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3/4）◎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3/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3/5）◎納稅者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可申請錄影存證，免驚！（3/5）◎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規定（財政部110/3/9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點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3/10）◎固定資產使用期滿，須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始得轉列損失（3/11）◎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3/11）◎疫起度難關，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3/12）◎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3/16）◎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經濟部11/3/17經授企字第11020390540號令）◎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3/18）◎出售未保存登記房屋交易所得之申報期限（3/19）◎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3/24）◎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3/25）◎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如何填報自政府領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補助款？（3/25）◎個人出售預售屋的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3/26）◎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處理原則（財政部11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財政部11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1號令）◎核釋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之處理原則及逾期未繳納之執行範圍（財政部11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令）◎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有關更新後建築物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之相關規定（內政部11/3/29台內營字第1100803771號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9）日審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3/2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應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3/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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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2月份第465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1: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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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不論是否為自願性交易，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如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較低稅率（2/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2/1）◎綜所稅與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不同（2/2）◎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110年2月18日至21日），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該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2/3）◎私立學校出租場地之收入應報繳營業稅（2/5）◎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不用課稅（2/8）◎105年1月1日以後因分割舊制房屋、土地共有物，取得「房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的部分，適用房地合一新制（2/8）◎店家開幕前試營運應先辦妥稅籍登記（2/17）◎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賽事門票是否可列報費用？（2/18）◎營利事業109年度受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按80%計算！（2/18）◎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2/18）◎年終犒賞笑呵呵，稅額扣繳要記得！（2/19）◎「誤開發票」別著急，「主動報備」免煩惱（2/20）◎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2/22）◎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2/22）◎綜合所得稅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2/24）◎承租共有物，扣繳義務人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利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2/25）◎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2/26）◎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2/26）◎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應注意事項（2/27）</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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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1月份第464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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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30: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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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小規模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時，記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1/4）◎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費用（1/4）◎員工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該如何填報扣繳憑單？（1/4）◎遺囑信託房地符合要件准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財政部110/1/4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營業人送禮、宴飲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6）◎預告「一百零九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草案（財政部110/1/7台財稅字第10904681890號公告）◎公司舉辦尾牙，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1/7）◎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1/7）◎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8）◎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11）◎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1/11）◎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1/12）◎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職工福利金超限仍得併入支出比例計算（1/12）◎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場地置放販賣機收取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1/13）◎營利事業如有逾請求權時效應付未付之帳款，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1/14）◎醫療器材業者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遭查獲移送偵辦刑責（1/14）◎營利事業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勿疏忽應計入基本所得額（1/14）◎外國營利事業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1/14）◎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財政部110/1/15台財稅字第11004506170號令）◎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房地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1/18）◎與日本、澳大利亞首次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21）◎臺英雙方預訂於今（110）年9月進行首次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21）◎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損費（1/22）◎合夥組織變更為獨資商號，應辦理決、清算申報，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1/26）◎核釋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財政部110/1/26台財稅字第10904029800號令）◎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1/26）◎資金專法5%自由運用資金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受益證券（1/27）◎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刪除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以同一法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併計算限額之規定（1/27）◎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1/28）</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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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取具憑證及設帳記載，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信託相關資料（12/1）◎營利事業購買書畫作品不得提列折舊（12/2）◎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嗣後變更非供自行生產及營業用途之處理規定（12/3）◎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12/4）◎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12/8）◎行政院會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12/10）◎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逾期申報（12/11）◎營利事業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可加倍減除（12/14）◎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12/16）◎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新臺幣182,000元（財政部109/12/16台財稅字第10904684140號公告）◎「宅」經濟崛起，網路賣家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記得申請稅籍登記！（12/16）◎自109年12月15日起放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免稅銷售金額為10萬元（12/16）◎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規定報您知（12/17）◎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稅額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12/18）◎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9/12/21台財稅字第10904601590號令）◎兼營營業人應於110年1月15日前辦理109年度營業稅額調整申報（12/21）◎境外轉投資獲取分配收益年終莫忘併入營業稅申報（12/22）◎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12/22）◎個人轉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的所得，應列報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12/22）◎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0年2月1日，請多多利用網路申報（12/22）◎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應罰及免罰情形（12/22）◎財政部就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之說明（12/24）◎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之課稅規定（12/24）◎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12/28）◎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部分（12/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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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11月份第462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7:2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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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投資損失，應檢附實質營運事業營業虧損證明文件（11/2）◎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11/2）◎營利事業列報員工文康及旅遊活動費用應符規定（11/2）◎機關團體短漏報股利或盈餘收入非屬短漏情節輕微者應予課稅（11/3）◎訂定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09/11/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公告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財政部109/11/3台財際字第10924519481號公告）◎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11/5）◎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不受戶籍地限制，民眾可就近至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臨櫃申辦（11/5）◎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據實申報營業稅（11/9）◎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11/10）◎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之課徵所得稅規定（11/10）◎房地合一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11/12）◎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11/13）◎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11/16）◎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盈餘實質投資，可申請更正退稅（11/19）◎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免漏報課稅所得額（11/19）◎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11/20）◎企業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小心觸法！（11/23）◎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有股東放棄認股洽特定人認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稅情事（11/23）◎有關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之相關課稅規定（財政部109/11/25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信託基金依所得稅協定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作業說明（11/25）◎國內生技業者給付外國事業權利金或委託研究之技術服務報酬相關稅負事宜（11/25）◎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課徵贈與稅嗎?（11/26）◎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的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11/27）◎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應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1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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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10月份第461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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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6: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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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業人誤開立前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該怎麼辦？（10/7）◎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非經稽徵機關通知始具申報義務（10/8）◎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繳納遺產稅者為限（10/12）◎子女結婚贈與財物，跨年度贈與最節稅！（10/13）◎營業人無銷售額也未購買發票，是否需辦理營業稅申報?（10/14）◎核釋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財政部109/10/15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申請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10/16）◎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利得，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10/19）◎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10/21）◎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10/22）◎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據實列入遺產申報（10/22）◎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10/23）◎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可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10/26）◎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10/26）◎營業人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有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10/27）◎新車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之新規，今年11月1日即將上路（10/28）◎申報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10/28）◎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29）◎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就該欠稅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10/30）◎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0/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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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9月份第460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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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公司之盈虧互抵，前十年核定虧損應以抵減各該期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9/1）◎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方式（9/1）◎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9/2）◎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10年起停用，尚未轉換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請儘速規劃辦理（9/4）◎購買節能電器、中古汽（機）車或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申報所得稅的規定（9/8）◎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委託其他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9/8）◎公司將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應課徵證券交易稅（9/10）◎核釋營業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營業稅計算方式（財政部109/9/14台財稅字第10900611910號令）◎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代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9/14）◎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9/1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制定之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關營利事業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部分，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9/14）◎綜整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七種型態（9/15）◎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9/17）◎營利事業應將享有之水電費減免申報為費用減項（9/21）◎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9/23）◎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9/25）◎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避免重複列報（9/25）◎受贈取得農地，出售部分持分，會全部被補稅嗎？（9/25）◎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9/26）◎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再出售應按債權買賣課徵營業稅（9/29）◎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以最後一張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登錄申報（9/29）◎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發生之稅捐由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9/29）◎拆除地上舊房屋，使土地達於可出售之狀態，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9/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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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8月份第459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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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4: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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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營利事業以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留意實際發放執行情形（8/4）◎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所獲配之營利所得或出售利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8/5）◎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8/6）◎貨運行應將已靠行過戶貨車車主承攬之托運收入，併入貨運行收入報繳營業稅（8/11）◎申報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8/13）◎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8/13）◎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8/13）◎誤開發票金額，符合條件者可適用免罰規定（8/14）◎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8/14）◎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自109年9月16日起提高至每筆新臺幣3萬元（8/20）◎企業若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非屬外銷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8/24）◎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如有海外所得，應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8/26）◎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請多利用網路申報（8/26）◎營利事業同一所得年度不同課稅處分係獨立存在，若對處分不服，應分別申請復查（8/26）◎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四大要件，並注意三大事項（8/26）◎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有關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09/8/28台財稅字第10904528910號令）</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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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7/2）◎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7/3）◎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列入分攤比例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7/3）◎財政部對今（7/6）日報載「同樣領月退軍公教不用稅財政部：勞退新制要稅」之說明（7/6）◎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7/7）◎營利事業列報四種損失請留意報備時限（7/7）◎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注意3大錯誤（7/8）◎營利事業依約售地拆屋，該拆除房屋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7/9）◎核釋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財政部109/7/9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依法應課徵營業稅（7/13）◎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109/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後列報（7/16）◎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7/17）◎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7/21）◎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7/21）◎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7/27）◎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了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7/27）◎營利事業交際費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7/29）◎營業人如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7/29）◎核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獎金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109/7/30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財政部109/7/31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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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6/1）◎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重大變革（6/1）◎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規定（財政部109/6/2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移轉未上市櫃股票貼心小叮嚀（6/3）◎獲配KY股息及出售KY股票所得課稅知多少！（6/4）◎營業人須符合一定條件並經核准才可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6/4）◎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適用之房屋稅稅率（財政部109/6/4台財稅字第10900569550號令）◎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6/5）◎因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6/5）◎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6/10）◎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實質投資臺灣，自109年8月15日起按稅率10％扣取稅款（6/10）◎稅務紓困再加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新增減除項目（6/11）◎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6/11）◎端午佳節犒賞員工禮品營業稅報繳規定請注意（6/12）◎員工出差搭乘運輸工具取得收據或票根可扣抵營業稅（6/16）◎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6/17）◎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財政部109/6/17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令）◎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6/17）◎納稅人申請復查後經協談撤案免加徵滯納金（6/17）◎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有毀滅或廢棄實質報廢事實始得列報（6/18）◎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有限合夥組織創投事業之租稅優惠所得計算應注意事項（6/19）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費用，除應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仍應證明其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6/20） ◎營利事業借款購地其利息支出報支之屬性，應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歸類，以免遭轉正補稅（6/20） ◎109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6/23）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應如何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6/24） ◎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6/30）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6/30） ◎因應疫情，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者，請留意未分配盈餘得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6/30） ◎扣繳義務人已扣取稅款者，應依規定繳交國庫，以免觸犯刑責（6/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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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5月份第456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20: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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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符合一定條件之有限合夥營利事業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5/1） ◎查定課稅營業人歇業，務必向所轄國稅局註銷稅籍，避免課稅爭議（5/1） ◎機關或團體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注意事項（5/1）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款項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5/4） ◎債權無法收回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何列報呆帳損失（5/4） ◎權利金是否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需視其支付是否與進口貨物有關（5/6） ◎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財政部109/5/8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 ◎核釋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財政部109/5/8台財稅字第10904502360號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5/11）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放寬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5/12）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109.5.13.訂定）（財政部109/5/13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 ◎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無法領獎（5/14）◎非農民自行生產加工的香菇，無免徵營業稅（5/15）◎繼承取得原符合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5/15）◎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如有錯誤，應向代徵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5/16）◎因應疫情，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作業配合申報期限同步展延（5/19）◎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5/20）◎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今年新增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5/20）◎財政部與你相挺抗疫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5/21）◎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財政部109/5/22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氣象局發布南臺灣豪雨警報，如因豪雨造成災害損失，可保存證據向國稅局申請減免稅捐（5/22）◎個人或公司行號購買國外電子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有何不同（5/22）◎營利事業因組織重組，取得並註銷庫藏股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5/22）◎免繳納基本稅額之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應先減除前5年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5/22）◎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應計入所得額課稅（5/25）◎稅捐稽徵法修正，將土地或房屋訂定為稅款擔保品列舉項目（5/26）◎公司取得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財政部109/5/26台財稅字第10804041780號令）◎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5/28）◎設定假抵押權妨礙欠稅執行，國稅局獲勝訴判決（5/28）◎營業人以其所有貨物捐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5/29）◎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注意事項（5/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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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4月份第455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6:08: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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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之期間計算（財政部109/4/1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所有權人將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無償移轉長照社團法人所涉贈與稅徵免（財政部109/4/1台財稅字第10900518720號令）◎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未實際支付之利息補償金，不得列報費用（4/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4/1）◎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申報繳稅有困難嗎？財政部提供延期、分期繳納服務，與您共度難關喔！！（4/1）◎因所失利益取得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4/6）◎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雇主給薪可減稅（4/9）◎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9）◎發票書寫錯誤收不回，主動報備免煩惱（4/10）◎綜所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規定（4/10）◎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事宜（財政部108/4/13台財稅字第10904551750號公告）◎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4/13）◎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自即日生效（財政部109/4/15台財稅字第10904551860號公告）◎宅經濟當道，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請營業人留意（4/15）◎扣繳義務人等如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接受隔離檢疫者，得展延扣繳稅款繳納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4/15）◎買賣依櫃買中心規定募集發行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109/4/16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令）◎自109年度起，跨國集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應注意事項（4/20）◎營利事業得以足資證明文件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及申請期限（4/21）◎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4/22）◎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新措施及重點整理（4/22）◎今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即可享有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4/22）◎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新制上路掌握六大重點（4/23）◎109年報稅新訊全揭露!!（4/24）◎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4/2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及各項安心報稅便民新措施（4/24）◎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4/27）◎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4/27）◎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4/27）◎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級政府租金補貼之對象，可享租賃所得減免優惠（4/28）◎補充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財政部109/4/29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令）◎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4/29）◎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4/29）◎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29）◎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各稅罰鍰（4/29）◎生存配偶可主張遺產稅扣除的權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2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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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406237</id>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3月份第454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9 Oct 2021 15:26: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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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3/2）◎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3/2）◎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3/2）◎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便民新措施（3/2）◎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健康檢查費應注意事項（3/4）◎109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之扣繳單位，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3/5）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3/5） ◎假借他人名義規避薪資所得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恐涉刑責，不可不慎（3/6） ◎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財政部109/3/9台財稅字第10904520820號令）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109年5月31日及6月30日（財政部109/3/9台財稅字第10904528680號令） 8◎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3/9）◎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3/10）◎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即享有租稅優惠（3/11）◎核釋全民健保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自政府取得款項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財政部109/3/13台財稅字第10904524810號令）◎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生意營業稅核課方式（3/14）◎個人房東如符合住宅法規定，租金所得可享租稅優惠（3/17）◎金融機構申報金融帳戶資訊應注意事項（3/17）◎防疫安心！繳稅貼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延長繳納扣繳稅款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3/17）◎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受應納稅捐金額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財政部109/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12◎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的錯誤（3/20）◎核釋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36期）（財政部109/3/23台財稅字第10800685380號令）◎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受隔離之受委任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記帳業者等，於今年5月申報時是否可展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3/2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3/24）◎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財政部109/3/25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規範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財政部109/3/26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遇到2月29日，收銀機發票交易日期自動跳成3月1日，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怎麼辦？（3/26）◎核釋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證券商及投資人所得稅課稅規定（財政部109/3/31台財稅字第10900501310號令）◎核釋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發給個人防疫補償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財政部109/3/31台財稅字第10904533040號令）◎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請促參案主辦機關秉夥伴關係協助民間機構辦理土地租金、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免（3/31）◎核釋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無償移轉長照社團法人所涉贈與稅徵免疑義（3/31）</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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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9年2月份第453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5 Mar 2020 09:31: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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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核釋車輛類以外其他6類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完稅照實施電子化（財政部109/2/3台財稅字第10904623120號令）    3◎10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於申報截止後欲辦理更正者，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2/3）... 3◎外送平臺及相關業者提供訂餐服務，開立憑證之規定（2/3）... 4◎重病期間提領存款未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2/4）... 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請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認定（2/5）  5◎被繼承人與其投資公司之資金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2/6）... 6◎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自即日生效。（財政部109/2/6台財稅字第10800730460號令）... 6◎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轉列其他收入（2/7）... 8◎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5萬元，不用課稅（2/11）... 8◎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2/11）    8◎公司解散時應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期限（2/11）... 9◎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2/12）... 9◎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無需經復查程序逕行提起訴願救濟（2/12）... 10◎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進銷項憑證應依分攤比例取得及開立，避免遭補稅處罰（2/13）    11◎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有的股票享所得基本稅額課稅優惠（2/14）... 11◎境外電商營業人今年起全面開立雲端發票！（2/15）... 12◎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108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時間放寬至109年6月1日！（2/17）    13◎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之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2/17）... 1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可享租稅優惠（2/17）... 14◎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交付買受人，若主動報備並申報，可免予處罰！（2/18）... 1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事項（2/19）... 15◎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之相關規定（2/22）    16◎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列報研發人員薪資，常見三錯誤（2/22）... 17◎配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調整為新臺幣35,700元（2/25）    17◎我國稅務居住者得善用所得稅協定，享有協定效益（2/25）... 18◎武漢肺炎疫情讓你繳稅卡卡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有提供延期及分期繳納喔！（2/25）... 19◎專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其兼營部分之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109/2/26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 19◎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財政部109/2/26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19◎建設公司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2/26）... 20◎境外轉投資事業之清算股利收入得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租稅優惠（2/26）    20◎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已公告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2/2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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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公司股權發生之損失應申報為出售資產損失，勿申報為投資損失（1/2）... 3◎108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09年1月1日至109年2月5日止（1/3）... 3◎死亡給付之撫卹金或慰勞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申報？（1/6）... 4◎建設公司收取預售房屋各期價款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1/7）... 4◎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1/8）    5◎財政部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1/8）... 5◎交通部放寬自由貿易港區通報報單「虛報或不實」之判斷基準（1/8）... 6◎個人運用太陽能種電出售，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1/13）    6◎營利事業計算損益之財稅差異應作帳外調整（1/13）... 7◎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1/13）... 7◎核釋營利事業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財政部109/1/15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 8◎核釋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予公益信託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109/1/16台財稅字第10804677570號令）... 8◎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如何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1/16）... 9◎債權強制執行因獲償金額不足清償其本金之課稅規定（1/16）... 9◎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財政部109/1/21台財稅字第10804637510號令）... 10◎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財政部109/1/21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 10◎持禮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北區局說分明（1/21）... 10◎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要課稅嗎？（1/21）... 11◎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切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1/21）... 11◎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1/21）... 12◎營利事業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時應注意適用正確之匯率（1/21）... 12◎公開發行公司就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前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損失）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符合一定情形，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財政部109/1/22台財稅字第10804675920號令）... 13◎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仍應課徵菸酒稅（1/22）... 13◎營利事業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應注意是否超限（1/22）... 13◎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從事實質投資者及受理境外資金匯回銀行，申報備查期限將屆（1/22）... 14◎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所取得捐助金額，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1/30）... 15◎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109/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15</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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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8年12月份第451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5 Mar 2020 09:29:1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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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各負責生產及銷售，如何避免營業稅繳稅及留抵兩極化之困擾！（12/2）... 3◎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符合規定者可適用盈虧互抵（12/2）... 3◎快遞貨物使用EZ WAY報關委任一鍵搞定（12/3）... 4◎營業人以其供銷售的商品作為年終尾牙摸彩獎品，應注意開立發票相關規定（12/4）... 4◎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相關權益報你知!!（12/6）... 5◎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108/12/9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令）    6◎土增稅、契稅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12/9）... 6◎分期付款售貨後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再出售時應開發票（12/9）... 7◎因訟一次取得數年薪資所得，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12/9）... 7◎核釋營利事業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認定標準（財政部108/12/10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    8◎配合財政部核釋關係企業間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海關對進口貨物訂定配套作業（12/10）... 9◎員工旅遊報稅規定不可不知!!!（12/12）... 9◎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2/13）... 10◎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12/14）... 10◎核釋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 11◎建設公司於外縣市工地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12/16）... 11◎房地合一新制應以國稅局核定房地交易損失才可列報減除（12/18）... 12◎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12/18）... 12◎公立醫院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108/12/19９台財稅字第10800637110號令）    13◎國別報告避風港標準新規定（12/19）... 14◎員工以自有車輛供公司業務使用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公司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12/19）    14◎租稅協定免稅優惠二要件補充說明（12/19）... 14◎入住適格之長照機構，全年累計達90日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19）... 15◎營利事業申報基本稅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12/20）... 15◎遺產稅實物抵繳，現金繳納確有困難之認定（12/20）... 16◎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列為遞延費用（12/21）... 16◎修正促參案營運期間土地租金計收方式，降低民間投資風險，提升投資信心（12/23）... 17◎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12/23）    17◎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12/23）... 18◎核釋營利事業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取得之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得申請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財政部108/12/23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 18◎貿易法第28條修正案三讀通過，違規轉運陸製產品最高可罰300萬（12/24）... 19◎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新臺幣175,000元（財政部108/12/24台財稅字第10804664250號公告）    19◎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2/25）... 20◎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因出租致影響售價，執行分署得除去租賃關係逕行拍賣（12/25）... 21◎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技術服務報酬節稅三態樣（12/25）... 21◎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12/25）... 22◎因債務人破產宣告致無法收回之債權，應檢具法院裁定書憑以列報呆帳損失（12/25）... 23◎財政部109年元月份啟動9項新措施好康報你知（12/26）... 23◎10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多加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節能減紙愛地球！（12/26）... 25◎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12/30）... 26</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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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8年11月份第450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2 Jan 2020 14:53: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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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消費合作社兼營社員及非社員業務，符合一定條件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1/1）    3◎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11/4）    3◎105年1月1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房地之課徵所得稅規定（11/4）... 4◎小規模營業人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要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11/4）    4◎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送交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11/4）    5◎臺商逆轉勝臺灣再升級–營利事業及個人匯回境外資金課稅措施（11/5）... 5◎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1/5）    6◎公告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財政部108/11/6台財際字第10824521920號公告）... 7◎外籍旅客購物消費，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提高至4萬8千元（11/6）    7◎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並得列舉扣除（11/6）... 8◎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使用應如何處理（11/6）... 8◎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11/7）... 8◎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自即日生效（財政部108/11/8台財際字第10824521840號公告）... 8◎財政部今日訂定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11/8）    9◎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買賣及收益，徵免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規定（財政部108/11/11台財稅字第10800075920號令）... 10◎國內業者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之電子勞務，其所支付之價款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11/12）    11◎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11/13）    12◎營業人隨貨贈送的贈品、抽獎活動的獎品可免開立統一發票（11/15）... 12◎核釋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規定（財政部108/11/15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 13◎核釋所得稅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之認定原則（財政部108/11/18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 14◎台商回台投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常見問題（11/19）... 15◎對政黨、政治團體及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委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11/19）... 16◎機關團體符合免稅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11/21）... 17◎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應辦理扣免繳申報！（11/22）... 17◎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利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損益須計入基本所得額（11/22）... 17◎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申請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之注意事（11/26）    18◎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及應檢具文件（11/28）    1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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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8年10月份第449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2 Jan 2020 14:52:2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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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依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或滯納金是否皆可以費用列支？（10/1）    3◎個人居住者以外僑身分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合併申報所得稅（10/3）... 3◎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10/3）... 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得不適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自108年12月1日生效（財政部108/10/4台財庫字第10803749910號令）... 4◎個人透過網路銷售二手商品應注意事項（10/7）... 4◎跳開統一發票，交易三方營業人都會受罰（10/7）... 5◎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10/7）... 5◎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列報折舊之限制規定（10/8）... 6◎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10/9）... 6◎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10/15）    6◎非金融業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辦理扣繳申報之說明（10/16）  7◎外資獲配股利時點不同，抵繳稅額也不同（10/16）... 7◎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開放全年網路上傳（10/16）... 8◎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尚不適用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10/16）... 9◎營利事業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以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者為限（10/18）    9◎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108年11月15日前自動報繳免罰（10/21）... 10◎減稅利多！108年度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10/21）... 10◎資金匯回專法五大問題南區局為您解惑（10/21）... 11◎誤開發票莫著急，依規定報備免處罰（10/21）... 12◎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最有”勵”（10/21）... 12◎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何時辦理決、清算所得申報？（10/23）    12◎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欲列報報廢損失，必須有報廢事實（10/23）... 13◎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衛生福利部令108/10/23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 13◎出售土地成交價格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會被課徵贈與稅（10/28）... 13◎核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適用要件（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0648790號令）... 14◎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14◎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供核（10/30）    14◎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屋，應注意換入土地之入帳成本（10/30）... 15◎營業人外銷或進口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申報實務（10/30）... 15◎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預先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0/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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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證券業2%營業稅稅率（9/2）    3◎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所得稅扣抵應以實際繳納日匯率換算，並注意限額計算（9/2）    3◎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9/2）    4◎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常見問題態樣（9/2）... 5◎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否准案件態樣（9/2）... 7◎遺產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9/2）... 8◎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如何扣繳要注意（9/3）... 10◎核釋合作社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9/4）... 10◎非基於僱傭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9/4）... 10◎營業人銷售專用垃圾袋或環保兩用袋均無須開立統一發票（9/4）... 11◎核釋「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製酒教學活動不以產製私酒論處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08/9/4台財庫字第10803703590號令）... 11◎修正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5款規定有關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08/9/5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 11◎非每月給付之獎金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9/5）... 12◎匯回境外資金專法施行2年，110年8月14日前申請適用！（9/6）... 12◎核釋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財政部108/9/6台財稅字第10800605390號令）... 12◎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當年度若有受（遺）贈之情形，應將該受（遺）贈之財產計入當年度捐贈收入（9/10）... 13◎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認定原則（財政部108/9/11台財稅字第10800613320號令）... 13◎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108/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14◎財政部放寬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賠償或調換貨物免徵關稅（9/11）... 14◎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於其所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計算投資損失時之成本認定原則（9/11）... 1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印花稅法廢止案」（9/12）... 15◎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間不得將統一發票相互調借使用，以免受罰（9/16）... 15◎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者，罰鍰部分不予加計利息（財政部108/9/16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16◎登錄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免罰之適用（9/17）... 16◎個人出售預售屋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成屋，如何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9/18）    17◎帳簿憑證滅失，核定所得有條件（9/18）... 17◎提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為新臺幣5,000元（9/18）... 18◎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證（9/19）... 18◎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9/19）... 18◎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9/19）    19◎營利事業取具農民收據相關課稅疑義（9/20）... 19◎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與一般所得稅制之差異報你知！（9/20）... 20◎節能電器已申辦退稅，有退換貨要如何辦理？（9/20）... 21◎對車輛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及於已登記動產抵押之拍賣移轉（9/24）... 22◎長照服務機構改設長照機構法人所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財政部108/9/26台財稅字第10804620660號令）... 22◎訂定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預先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規定（9/26）    22◎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取得分配款項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9/30）... 2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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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8年8月份第447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16 Sep 2019 15:19: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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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一年內不同期間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8/1）    3◎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8/1）    3◎建設公司之建築融資專案借款利息列報方式（8/2）... 4◎餐飲業額外收取之服務費，原則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8/2）... 4◎列報被投資事業因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符合規定（8/2）... 5◎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8/2）    5◎境外資金匯理運回管用及課稅條例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行政院108/8/6院臺財字第1080025482號令）... 5◎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大不同（8/7）... 6◎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財政部108/8/7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令）... 7◎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是否要課稅（8/8）... 7◎核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照機構提供照顧服務或收取紙尿褲、看護墊費用徵免營業稅規定（財政部108/8/9台財稅字第10800554530號令）... 7◎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課稅規定（8/12）... 8◎營業人租屋供員工住宿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8/12）    9◎金融機構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辦法）」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8/12）... 9◎申請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8/12）    10◎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8/13）    10◎核釋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所領取之現金補償及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8/8/14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 11◎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廢止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8/14）    11◎財政部預告訂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8/14）    12◎「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8/15）    13◎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如公司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應調整估價計算淨值（8/15）    14◎善用相互協議程序消除跨境所得稅爭議，提升租稅確定性（8/16）... 14◎營業人假出口冒退營業稅，除補徵冒退之營業稅款外，並涉及刑事責任（8/20）    15◎營業人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而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8/22）... 15◎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親屬認購時，應申報贈與稅（8/22）... 16◎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者與配偶合併報繳之綜合所得稅適用原則及計算公式（財政部108/8/23台財稅字第108000574710號令）... 16◎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有關銷售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財政部108/8/26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令）... 18◎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因組織重組，取得並註銷庫藏股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相關規定（財政部108/8/26台財稅字第10804006760號令）... 19◎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8/26）... 19◎如何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8/28）... 20◎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8/28）  21◎機關或團體自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8/28）    21◎非每月給付之獎金在起扣標準以下者，免扣繳（8/30）... 22◎長照扣除額12萬元，守護您的家人（8/30）... 2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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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08年7月份第446期</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5 Aug 2019 17:32: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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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期目錄】◎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資費用減除規定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7/1）◎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有關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取得分配款項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財政部108/7/1台財稅字第10804537200號令）◎自動補報繳貨物稅、營業稅，可免漏稅罰（7/1）◎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並應注意捐贈限額之規定（7/3）◎立法院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7/3）◎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7/4）◎含固形物飲料品內含固形量達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7/4）◎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7/4）◎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財政部108/7/8台財稅字第10804546510號令）◎獎勵再升級，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最高40萬元（7/10）◎符合一定條件之贈與稅可跨局臨櫃申辦，歡迎多加利用（7/12）◎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財政部108/7/12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於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應自該境外所得歸屬年度之應納稅額扣抵（7/15）◎保稅貨物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可列入扣抵銷項稅額（7/15）◎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7/17）◎人民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如其申請內容係對課稅處分之實體事項為爭執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改依同法第35條復查程序處理（7/18）◎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計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而給付檢驗費者，應依法辦理扣繳（7/22）◎台商回台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分享（7/22）◎營利事業申報自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7/22）◎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自益信託財產，符合一定要件，准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財政部108/7/23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令）◎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之營業稅，前後任負責人均應各自辦理申報（7/23）◎公司帳務錯誤情節輕微者，准盈虧互抵（7/2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報稅注意事項（7/24）◎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取得收益，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24）◎共有之房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7/24）◎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使用所開立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財政部108/7/30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令）◎營業人員工出差購買之車票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得扣抵銷項稅額（7/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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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恭喜!!!!本會張進德博士獲選為111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顧問</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07 Dec 2021 14:09:5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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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張進德博士獲選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顧問聘期至民國110年12月1日~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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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解析財務報表基礎班(下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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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解析財務報表基礎班  (整班為遠距教學)課程時間：上課日期為110/12/07 ~ 111/01/06，每週二&amp;四18:30~21:30上課課程講師：羅明敏　老師本課程聘請學界專業師資,任職於大專院校,並具有考試院檢竅及格證書(檢竅類科:會計師),課程開始會先認識財務報表數字所代表的意涵,再來以實例教導學員如何從財務報表上數字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讓學員在課程結訓後有能力分析財務報表並且能夠簡單的診斷出財務問題。訓練目標知識:1.著重於實務經驗之傳授。2.提供從業人員相關財務報表分析新知。3.設計系列課程為企業培訓優秀人才。技能:1.了解重要財務報表三表用途。2.解析四大財務報表關聯性。3.財務報表分析方法。4.財務比率分析指標。5.財務報表分析與危機偵測。學習成效:1.就課程進度及內容,學員在上完前四堂課程後能夠清楚認識財務報表的觀念、基本架構、科目表達及四大報表的關聯性,中間兩堂課程可了解財務報表的分析流程及方法,以便接續後面課程所提到的如何發現財務報表危機徵兆及因應對策。2.透過強化如何閱讀與分析財務報表之方法,使有機會在結業後即有專業能力。報名方式:1、至台灣就業通加入會員報名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2、來信/來電至本基金會報名地址：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2電話：04-23028277#12 范小姐信箱:taichung@tib.org.tw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8:0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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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實務解析班 (下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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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實務解析班  (整班為遠距教學)課程講師：生建運　老師課程時間：110年10月16日(星期六)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 / 每週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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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解析財務報表基礎班 (下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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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解析財務報表基礎班  (整班為遠距教學)課程講師：施靜慧　老師課程時間：110年08月11日(星期三)至110年09月10日(星期五)  每週三、五 18:30~2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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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稅務申報實務班 (下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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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稅務申報實務班  (整班為遠距教學)課程講師：李安祺　老師課程時間：110年08月21日(星期六)至110年09月25日(星期六)   每週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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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解析財務報表基礎班第01期課程講師：施靜慧　老師課程時間：109年03月23日(星期一)至109年04月27日(星期三)   每週一、三 18:30~21:3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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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稅務申報實務班第01期(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2 Dec 2021 10:14: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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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稅務申報實務班第01期 課程講師：李安祺　老師課程時間：109年03月14日(星期六)至109年04月25日(星期六)    每週六 09:00~12:00 ; 13:00~16:0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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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民公審EP.64 減稅政策救了小英? 法稅改革聯盟早就告訴你了!</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6 Sep 2019 17:17: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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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全民公審Ep.64】520小英總統就職滿三周年，施政滿意度調查，減稅方案獲得最高支持，人民的聲音終於被聽到! 這只是國家財政改革的第一步，真正促進經濟與民生，稅制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哪些才能救小英民調，全民公審幫你剖析!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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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全民公審EP.63 台灣報稅季後奇景！租稅正義哪裡找？</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6 Sep 2019 17:12:4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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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全民公審Ep.63】五月報稅季，不少因查稅手段爭議的案件，而財政部提出修正的烏龍稅單請求權與名醫逃稅條款，到底對人民有什麼影響? 是否公平與合理?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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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全民公審EP.61、62 財稅幫 &amp;quot;與惡&amp;quot;為伍? 台灣財政危在旦夕</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6:09: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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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全民公審Ep.61】邁入民主的台灣，財稅管理卻還處於戒嚴時期? 長達近半百，財政部各單位高官，全是出自政大財稅幫，已形同一個封閉的幫派，各各領高薪，卻缺乏專業與稅務人權觀念，全民公審要揭露財稅幫派與惡的醜陋百態!Part. 1Part. 2轉載自【全民公審Ep.62】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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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全民公審EP.55 台灣人才劊子手? 竟是稅制惹的禍</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53: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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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全民公審Ep.55】2017年底納保法上路後，納保官的功能形同虛設，對納稅義務人無保障機制，行政救濟問題依然存在。世界納稅人組織台灣觀察員表示，台灣的9528條解釋函令，其實是最大的弊病。Part. 1Part. 2Part. 3</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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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8 / 04 / 18 臺灣時報第六版 - 現行稅政缺失與改進意見</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34: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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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 / 04 / 05 臺灣時報第四版 - 稅捐行政救濟制度之缺失與改進意見</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33: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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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全民公審EP.53 稅務獎勵金違法搶關 公務員恐觸圖利罪?</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25: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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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全民公審Ep.53】今年1月初，由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刪除稅務獎勵金，竟然在不肖立委的護航下，闖關成功通過!! 每年編列的1.3億獎勵金，變成了官員為業績努力亂開單的背後原因，法稅改革聯盟在1月31日，到財政部前抗議，以刑法131條公務人員圖利罪，控訴財政部。Part. 1 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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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8 / 03 / 12 臺灣時報第四版 - 現行稅法規定違法違憲部份 應盡速修正</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08 Jul 2019 15:17:4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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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8 / 02 / 24 臺灣時報第四版 - 賦稅改革方向輕稅救經濟</title>
      <!-- 發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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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 / 12 / 07 臺灣時報 - 苛稅猛於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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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民公審EP.32 欠稅如同判死刑 台灣最可怕的風景?</title>
      <!-- 發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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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全民公審Ep.32】因應國際局勢CRS、中美大戰，國際間超過10兆資金選落腳處，現在是台灣法稅改革的黃金時刻，廢除解釋函令、降低賦稅風險，大幅提高投資意願，促進經濟。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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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民公審EP.31 追稅10大女悍將 查稅背後有獎金?</title>
      <!-- 發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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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全民公審Ep.31 】中區國稅局有十位女悍將，這短短三年內，幫國庫追回稅款8120億元。然而台灣近四年超徵五千多億元，這追討的過程是否合情合法，不禁讓人質疑，背後到底是什麼原因要如此用力追討? 是否有獎勵金背後驅使?Part. 1Part.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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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 / 04 / 20 聯合報 - 「稅務問題」影響台灣經濟 國家金璽獎學者這樣評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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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轉載自2018-04-20 19:48聯合報 記者謝恩得╱即時報導「稅務問題」影響台灣經濟 國家金璽獎學者這樣評論專攻財稅的第一屆國家金璽獎得獎人、中正大學法律所校友張進德博士，在日前發表論文點出「稅務問題」是影響台灣經濟的主因之一。他指出，台灣最主要的經濟問題是巨額資金留滯國外、投資環境不佳，其中，巨額資金留滯國外就是稅務問題，張進德抨擊最近財政部提出的賦稅改革，內容僅修正部分所得稅法，並非針對目前的稅務問題加以改進。他說，目前台灣稅務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查稅重點，但稅務官員為了績效，往往以與業務無關、成本無法查核為由，剔除具有合法憑證且確實有支付的費用及成本，虛增所得額。張進德說，加上行政法院形同虛設、功能不彰，即使企業提出告訴，也無法有效糾正稅務機關違法課稅，僅有不到10%的納稅人獲得平反，造成實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超過20%，甚至高達25%、30%。這個現象不僅增加企業稅負，也逼迫企業盛行二套帳的惡果，及在租稅天堂設置紙上公司進行國際租稅規避，使得大量資金留滯海外。張進德建議，稅務機關應以營業稅資料庫、扣繳資料庫及大數據等資料相互比對、驗算，進行全面電腦化查帳，並依產業分析核定稅額，達到正確課稅。另外他是到目前的稅制有些相當不公平合理，像是保姆、幼兒學費等不少家庭費用，都無法當作扣除額扣掉所得，還要加以課稅，造成人民稅負沈重，沒有能力養育小孩。張進德說，儘管現今股利所得稅率改採分離課稅降至28%，但外資股利為21%，仍有不少差距，有失公平課稅。他建議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0%，不僅國內企業不必為了苛徵，在租稅天堂設置紙上公司避稅，也可讓留滯海外的巨額資金回流台灣。校方表示，張進德鑽研財務領域，發現許多台灣律師常因不懂財務知識，一碰到稅法領域容易產生爭議，因此決心結合會計、法律知識，不僅擁有會計、法律雙博士學位，也出版許多多財稅學術著作。</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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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基礎會計帳務處理實務班(上半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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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4: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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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基礎會計帳務處理實務班課程講師：施靜慧　老師課程時間：108年04月01日(星期一)至108年05月01日(星期三) / 每週一、三 18:30~21:3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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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基礎會計班(下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9: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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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稅務申報實務班(下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4:49: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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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實務解析班(下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5:02: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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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稅務申報實務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1 Jun 2019 11:20: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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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稅務申報實務班(下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6:4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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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理財投資實務基礎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0:51: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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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理財投資實務基礎班課程講師：凃新南　老師課程時間：108年03月07日(星期四)至108年04月16日(星期四) / 每週二、四 18:30~21:3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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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人力資源管理選訓用留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08: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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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人力資源管理選訓用留班課程講師：楊芳育　老師課程時間：107年07月07日(星期六)至107年07月21日(星期六) / 每週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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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稅務申報實務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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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稅務申報實務班課程講師：李安祺　老師課程時間：106年09月09日(星期六)至106年09月23日(星期六) / 每週六 09:00~12:00 13:00~16: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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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基礎會計帳務處理實務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5:00:5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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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課程名稱：基礎會計帳務處理實務班課程講師：施靜惠　老師課程時間：106年04月10日(星期一)至106年05月18日(星期四) / 每週一、四 18:30~21: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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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基礎會計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06:4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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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實務解析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4:58: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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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解析財務報表基礎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11:2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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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與國際接軌的企業會計實務班(上半年)</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27 Jun 2019 14:56: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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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Jun 2019 11:04:1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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