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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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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1月份第524期4
https://www.tib.org.tw/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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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2)    2
◎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1/6)    2
◎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1/7)    3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1/7)    3
◎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1/8)    4
◎ 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1/8)    4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1/13)    4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1/14)    5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1/15)    5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1/16)    6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1/16)    7
◎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   定(1/19)    7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1/20)    8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1/21)    8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1/21)    9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2)    9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1/23)    10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1/23)    10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1/23)    11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1/23)    11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1/23)    11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1/27)    12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1/27)    13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1/28)    13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1/30)    14

                            【本期目錄】     

◎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2)    2

◎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1/6)    2

◎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1/7)    3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1/7)    3

◎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1/8)    4

◎ 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1/8)    4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1/13)    4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1/14)    5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1/15)    5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1/16)    6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1/16)    7

◎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   定(1/19)    7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1/20)    8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1/21)    8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1/21)    9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2)    9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1/23)    10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1/23)    10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1/23)    11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1/23)    11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1/23)    11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1/27)    12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1/27)    13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1/28)    13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1/30)    14



◎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 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該局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

 

◎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1/6)
        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

   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參照該條項立法意旨及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上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者,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規定,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繼承A君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30萬元),國稅局遂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君為避免其繼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准予自行繳納,並俟其繳納後撤回執行;惟稅額之三分之一若係由上開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因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與前揭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 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1/8)
   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1/13)
    透過社群平台經營「海外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1/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銷售電腦10臺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14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2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150,000元、營業稅額7,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應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

 

◎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1/16)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1/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故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款80萬元。

營利事業因購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 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   定(1/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1/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非自動適用減稅條件(1/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優勢,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者,於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只要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經核准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享有優惠,惟113年度雖仍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3項條件,卻未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遲至114年12月10日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其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B君從事專業工作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遂據此補徵稅款54萬餘元。

   外特專租稅優惠符合資格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之申請。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1/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應依同法第35條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將外銷收入列計營業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國外供應商銷售皮件與境外客戶,賺取佣金,113年間佣金收入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於同年匯入甲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漏未將該筆收入列入銷售額申報,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相關文件,營業稅部分尚無涉短漏營業稅額;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應補徵短漏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漏未申報營業收入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餘元,進項稅額15萬餘元,並於11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貨,而於113年11月開具進貨退出160萬餘元及稅額8萬餘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卻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8萬餘元,致短漏營業稅額8萬餘元,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忽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1/23)
   營利事業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 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1/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其交易所得額,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又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以避免因申報錯誤或疏漏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明細表之填報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並按不同稅率逐筆完整填報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逐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A欄),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G欄),並將A欄及G欄金額分別填入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當年度交易多筆房地時,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多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轉由他筆適用較高稅率之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之申報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納稅,該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仍應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之申報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不得將其交易所得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成本費用計算,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帳列房地相關成本費用計算。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應完整填報申報書並確保計算正確性,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1/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1/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復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至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除其係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外,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非屬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之營利事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及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1,200萬元,經查上開營業費用均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惟甲公司誤以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為基礎,計算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分攤營業費用8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行按應、免稅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1,16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應稅租賃收入1,000萬元)]】,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84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1,16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360萬元,補徵稅額7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應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正確計算免稅所得應分攤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1/28)
   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1/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