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临时用罄,先用次期发票开立再报备,避免漏开受罚(3/2)... 3
◎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3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4
◎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5
◎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5
◎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6
◎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6
◎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7
◎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7
◎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 8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8
◎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9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 9
◎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9
◎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 10
◎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10
◎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11
◎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11
◎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 12
◎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12
◎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12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13
◎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 14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14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 15
◎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15
◎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16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16
◎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17
◎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17
◎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18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18
◎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19
◎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 20
◎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20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21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 21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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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以公司名义承租房屋供跨区就业员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业支付租金所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南区国税局说明,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其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并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者(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可核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则其支付租金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应注意是否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有关,避免将不得扣抵的进项凭证申报扣抵,而遭受处罚。
◎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决议配发现金股利时,倘於决议分配盈余日起算6个月内尚未实际给付者,税法上仍会将其「视同给付」,公司应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境内居住者股东需依法申报缴纳股利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公司应付股利,於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视同给付;应付之现金股利,由董事会依法决议发放者,於董事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亦同。前述「视同给付之股利」规定是综合所得税课税采现金收付制(收付实现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资金调度、股东协议或内部安排等因素,将现金股利长期列帐於「应付股利」科目,误认未实际发放即无申报股利凭单或所得扣缴申报义务,惟此种作法已违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东常会决议分配现金股利,并列帐为应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实际发放予股东。经该局查核,因该笔盈余自决议分配日起已逾6个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视同於113年度给付,甲公司应就该笔盈余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甲公司之股东如属境内居住者,亦应就应获配股利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公司於办理现金股利分配时,应妥善规划实际发放时程,并留意应付股利视同给付规定,以免因误解「未实际给付即无须申报」而受罚。
◎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营利事业为换取建案容积奖励,将购买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赠予政府,形式上虽为「捐赠」,但实质上系以取得土地容积权益为对价,非属无偿捐赠,依规定该笔支出应列为建造成本,不得列报为当年度捐赠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88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881946203号函释意旨,土地所有权人依都巿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规定,捐赠土地予各级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积权益,该容积权益移转应视同权利之移转,核属「权利交换」性质,其相关成本应视为建筑物之建造成本,尚无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得列为当年度捐赠费用规定适用。
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建设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查得该公司将其名下左营区○○段之道路用地赠与市政府,并列报当年度捐赠费用约190万元,经该局进一步查证发现,该项捐赠实际上系为换取作为特定建案容积奖励之对价,非单纯的无偿捐赠。因此,该局乃依前揭规定,将该捐赠费用转正为该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将来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时,列为成本减除。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有上开捐地换取容积情形,应将土地成本列为建造成本,以免误列为当期捐赠费用而遭调整补税。
◎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登记於营业人名下的车辆,如经移转过户,不论是有偿或是无偿转移,除经国税局核定属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外,营业人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同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及第2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及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视为销售货物。视为销售货物之销售额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其认定标准以时价为准。
该局举例,营业人甲将名下车辆无偿移转给个人,虽未收取任何代价,营业人甲仍应依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另营业人乙注销税籍登记不再营业,并将原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过户与债务人抵偿债务者,亦须开立统一发票。
营业人名下车辆移转过户请确实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有疏忽而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4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4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4年度,111、112及113年度之盈余如於114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1及112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3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3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
依现行房地合一2.0课税规定,营利事业出售房地交易所得,应按持有期间适用差别税率分开计算课税,持有期间愈短,税率愈高,最高达45%。惟考量以营利事业为起造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属供给不动产市场之生产性营业活动,乃规定其产生之所得不适用上述分开计税规定,可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依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5点规定,所称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是指营利事业交易以其为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该局举例,甲建设公司与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为105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建分售契约,甲建设公司为起造人,并依契约约定兴建完成后一定时间,由甲建设公司向乙地主买回未出售余屋之土地,嗣后甲建设公司於111年8月并同出售该余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设公司出售之房屋为其兴建完成后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为其兴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甲建设公司111年度出售该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课税,不适用按持有期间之差别税率分开计税。
营利事业如为起造人并与地主采合建分售方式分别销售房屋及土地,嗣后向地主买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并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该房地之所得,均得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计税。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优化所得税扣缴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实施。扣缴义务人由原为事业负责人、机关、团体或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使承担违反规定之权责相符。另给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报缴期间,原为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新制增订前开期间如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得再延长5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给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缴及申报规定,相较於给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缴率、报缴时点及申报期限均不同,吁请扣缴义务人特别留意,以避免违反相关扣缴规定而受罚,说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缴规定
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各类所得时,应於每月10日前将上月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辖国税局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所称居住者,系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居住合计满31天;或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1天以上未满31天,且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缴规定
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如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延长5日),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完成扣缴凭单申报与填发。
该局举例说明,房东甲长期旅居国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属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给付租金新台币(下同)30,000元时,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应按租金给付额扣取20%税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即当月19日前)将所扣税款缴清,并於申报扣缴凭单时,相关「扣缴义务人」栏项,依新制应填列为「乙公司」,而非其负责人。在115年2月10日给付租金时,因报缴期间遇到假日及春节9天假期,依新制延长5日至115年2月24日为截止日。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7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机器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7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机器设备市价为8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机器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8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
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为提升国内投资动能,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下称当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质投资支出金额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完成投资者,应於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依规定格式并检附投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退还溢缴税款。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3条规定,完成以当年度盈余进行之投资,且该投资达100万元者,应於完成投资之日(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最后一笔投资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将该实际支出金额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依规定格式(租税减免附册第A10-1页及第A30页)申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退还溢缴税款,如逾期申请,税捐稽徵机关不予受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办理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以该年度盈余180万元陆续於112年11月5日购置A机器30万元、113年3月12日购置B机器50万元及113年8月15日购置C机器100万元,甲公司应於最后一笔投资完成日,即购置C机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内(即114年8月14日前)检附投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并申请退还溢缴税款,才能享受租税优惠。如甲公司逾期办理更正申请,将无法适用该项租税优惠及退还溢缴税款。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申请更正申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应留意更正申请期限,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另为落实节能减碳政策,利用媒体档递送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明细表及提供完整凭证,以利加速退还溢缴税款审理速度。
◎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甲点心坊来电询问,其聘请国外主厨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来台授课1个月,给付主厨A薪资新台币(下同)10万元、助手B薪资4万元,该如何办理薪资扣缴?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则按给付额扣取18%。
该局进一步说明,由於劳动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升为29,5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计算适用扣缴率的金额基准调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给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资总额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资总额超过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点心坊於115年2月聘请国外主厨A及其助手B来台授课1个月,薪资发放扣缴方式如下:
该局特别强调,雇主(扣缴义务人)在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时,除了要依前揭规定按正确税率扣税,更必须在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库缴清并向辖区稽徵机关办理扣缴凭单申报,以免受罚。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某环境保护团体依法向主管机关立案成立,平时戮力推动环境保护教育,但为增加收入来源,预订於115年4月4日儿童节举办「亲子手做体验课程」,并向参加民众收取每人新台币1,000元不等之课程费用,是否需要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营业税。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情形,即属营业税法所称之营业人,仍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环境保护团体预计举办亲子手做体验课程,并向民众收取费用之情形,依前开营业税法规定,系属销售劳务收入,应课徵营业税,并应就每笔交易、每次销售额,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於交货或收款时填写5联式「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缴款书」(407缴款书),并将第4联及第5联交付买受人作为记帐及扣抵凭证,并应於销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联向公库缴纳营业税,并以第3联作为销售额申报凭证。
◎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在全球化经济与数位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交易型态日益多元,其中外国营利事业透过专利授权予国内营利事业情况愈加普遍,外币计酬之交易给付后,如何计算扣缴税款?又之后双方协议部分退还,所衍生之溢扣缴税款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外国营利事业跨境专利授权提供国内营利事业使用而获取以外币计酬之权利金,扣缴义务人(国内营利事业)给付时,以原给付之外币按当时汇率换算成新台币,再依适用之扣缴率计算应扣缴税款并完成扣缴申报。嗣后交易双方协议退还部分报酬,扣缴义务人申请退还之溢扣缴税款,应依「退还之外币/原给付之外币」比例乘算原扣缴税款计算可退还之税款,而非迳以退还之外币金额按当时滙率换算成新台币再乘算适用之扣缴率计算溢扣税款,避免因汇率变动导致退税金额计算错误。
该局举例说明,115年间境外日商营利事业乙公司授权专利予境内营利事业甲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报酬为日币10,000,000元,甲公司以给付金额按当时汇率0.2换算为新台币(以下同)2,000,000元(日币10,000,000元*0.2),应扣缴税款400,000元(2,000,000元*扣缴率20%)并完成扣缴申报。嗣后,因故双方协议退还部分权利金日币500,000元,致产生溢扣缴税款20,000元【400,000元*(日币500,000元/10,000,000元)】,惟甲公司迳以退还之日币按当时汇率0.25换算新台币再乘算扣缴率,申请退还溢扣缴税款25,000元(日币500,000元*0.25*扣缴率20%),致退税金额计算错误。
扣缴单位应注意扣缴相关规定并正确计算扣缴税款,如有误扣或溢扣税款,可检附扣缴税款缴款书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或於同年度应扣缴税款内留抵。
◎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甲公司113年间营业税申报加值率及缴税情形均较同业标准显著偏低,查核人员依「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构)使用生成式AI参考指引」,结合生成式AI工具协作分析庞杂税务资料,并将搜集资料运用AI分析解读,成功突破查核瓶颈,查获甲公司销售货物漏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短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000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额100万余元,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50万余元。
税务查核已进入智慧化时代,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切莫心存侥幸,如因一时疏忽有短漏报税捐情事者,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跨境电商与社群平台带动海外代购热潮,营业人经营代购业务,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交付委托人。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海外代购业务,在脸书社群专业接单代购日本药妆,消费者委托代买保养品一组,国外实际购买价为新台币(下同)3,000元,另收代购佣金300元、合计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保养品之实际价格3,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注明「代购」字样交付消费者。
从事代购业者可先自我检视是否已正确开立统一发票,若有短漏报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加计利息),即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而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购买厂房、软硬体设备或技术,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投资抵减,应留意投资日之认定,并备妥相关证明文件。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达一定金额,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次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下称实质投资申请退税办法)第3条规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时,其投资日之认定如下:(1)向他人购买建筑物,以完成所有权登记日期为准;无须办理所有权登记者,以受领日期为准。(2)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以建设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无须核发使用执照者,以建筑相关证明文件载明之完工日期为准。(3)购置软硬体设备,以交货日为准。(4)购置技术,以取得日期为准。另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或购置软硬体设备,属分期兴建或分批交货,以各期兴建完成验收日期或各设备交货日期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审核相关文件,其中1笔购置供生产用之机械设备金额90万元,其出货单日期载明111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并经甲公司签章收货,虽提示支付设备款之汇款日期为112年1月10日,惟依实质投资申请退税办法第3条第3项购置软硬体设备,其投资日以交货日为准规定,因该机械设备交货日期为111年12月20日,非属以111年度盈余所进行之实质投资,未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条应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之规定,经该局剔除,核定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为410万元。
「投资日」之认定是以建筑物、软硬体设备及技术之受领日期、完工日期、交货日期、取得日期或验收日期为准,而非以付款日期,留意适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将人工智慧(AI)及节能减碳项目纳入适用范围,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提高为新台币(下同)20亿元,并延长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强化企业投资诱因,另配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与资通安全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抵减办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发布。
该局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术及扩大适用范畴:修正原有之智慧机械所需具备技术元素项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服务。
二、明确规范新旧法投资时限与交货期限:为利企业掌握适用规则,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订购者,始能适用新法规定新增之投资项目及提高至20亿元上限;对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订购、惟於114年1月1日以后始交货或完成技术服务者,则依旧法适用,其可申报抵减之投资支出仍以10亿元为上限,并与新制项目合计,最高仍不得逾20亿元。另增订企业应於订购日次日起2年内完成交货或提供技术服务,并於交货年度申请抵减,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开期限内完成者,得於期限届满前申请展延1次,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订购日与交货日之认定:
(一)向他人购买者:订购日为买卖契约之签订日期或订购单之回覆日期;交货日为硬体及软体交货日(分批交货者,以各批设备交货日期)、取得技术日期及劳务提供完成日。
(二)融资租赁取得:订购日为融资租赁契约签订日;交货日为指定场所完成安装或布署之日期。
(三)自行制造或委由他人制造:订购日为董事会决议日或委托制造契约之签订日期;交货日为制造完成转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权使用软体:订购日为软体授权契约之签订日期或订购单之回覆日期;交货日为软体授权使用期间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单一课税年度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由原定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投资达100万元即可按「抵减率5%(当年度抵减)或「抵减率3%(分3年度抵减)」,择一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上开投资抵减者,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截止日前(例如采历年制者,原申请期限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适逢假日,顺延至6月1日),登录经济部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并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证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
◎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财税字第11400693420号令发布订定一百十四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自即日生效。
该局说明,配合政府积极推动多元化长照服务,前开要点增订下列照顾服务业之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惟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之申报案件不适用:
照顾服务业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相关规范,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
◎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如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属债权买卖行为,应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不能列报为「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增益」。近来查核案件发现有企业误以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买进的土地(简称旧制土地),不论是否登记於企业名下,出售所获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致申报错误而遭补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於100年间与乙公司合资购买土地,并将土地登记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该土地时,甲公司列报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余万元,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因不动产所有权系采登记要件及绝对效力主义,不论甲公司是因私契约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记为土地所有权人,其对该土地并无所有权,仅发生对登记所有权人乙公司有返还土地之债权请求权,嗣出售该土地取得经济上利益,并非处分土地的直接对价,应认属销售该债权请求权予第三人,为债权买卖,无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规定之适用,予以补税。
营利事业购买旧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营利事业非该笔土地之所有权人,而系对借用名义人享有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返还请求权,因该请求权系属「债权」性质,因此营利事业出售该笔土地并取得对价时,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外,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依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如符合行政院发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帐证完备之要件,系指财务收支应给与、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凭证,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者。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字第831595361号函释规定,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职工福利委员会112年度机关团体结算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8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之支出70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甲职工福利委员会短漏报利息收入20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200万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万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报情节轻微情形,致与免税标准规定未合,应就全部结余款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支出700万元),补徵税款6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除应留意各项收支皆依规定详实记载并如实申报,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质正确区分归类;另可於申报年度所得资料查询期间,持组织及团体凭证管理中心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所得资料作为参考,降低疏漏发生。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依规定免徵营业税,并得免办税籍登记,惟应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营利所得,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9款及第29条规定,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徵营业税,营业人专营前述之免税货物,得免办税籍登记,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A渔市场经营鱼类批发业且未办理税籍登记,因甲君系收购渔民捕获之渔获销售,虽免办税籍登记及免徵营业税,惟仍应自行申报营利所得,甲君遭查获经营鱼类批发营业收入新台币(下同)1.8亿余元,漏报营利所得909万余元,除补徵所得税256万余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102万余元。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取得之营业收入仍应依规定申报营利所得,切勿疏忽漏报,如有漏报所得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其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者,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资计画,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准,得申请适用投资抵减。
该分局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符合规定之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5%限度内,抵减交货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3%限度内,自交货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抵减税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且抵减方式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择定,於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不得变更。如同一课税年度有合并适用其他投资抵减,其合计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交货当年度或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但依其他法律规定交货当年度或各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不受限制者,则不受前开50%之限制。
该分局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前揭投资抵减者,除须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公司为例,即於 交货之次年1月至5月间),登录经济部建置之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外,并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文件,送请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办理。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者,应注意上开申请及申报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
◎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3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4
◎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5
◎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5
◎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6
◎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6
◎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7
◎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7
◎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 8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8
◎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9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 9
◎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9
◎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 10
◎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10
◎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11
◎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11
◎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 12
◎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12
◎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12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13
◎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 14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14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 15
◎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15
◎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16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16
◎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17
◎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17
◎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18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18
◎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19
◎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 20
◎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20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21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 21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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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以公司名义承租房屋供跨区就业员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业支付租金所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南区国税局说明,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其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并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者(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可核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则其支付租金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应注意是否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有关,避免将不得扣抵的进项凭证申报扣抵,而遭受处罚。
◎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决议配发现金股利时,倘於决议分配盈余日起算6个月内尚未实际给付者,税法上仍会将其「视同给付」,公司应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境内居住者股东需依法申报缴纳股利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公司应付股利,於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视同给付;应付之现金股利,由董事会依法决议发放者,於董事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亦同。前述「视同给付之股利」规定是综合所得税课税采现金收付制(收付实现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资金调度、股东协议或内部安排等因素,将现金股利长期列帐於「应付股利」科目,误认未实际发放即无申报股利凭单或所得扣缴申报义务,惟此种作法已违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东常会决议分配现金股利,并列帐为应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实际发放予股东。经该局查核,因该笔盈余自决议分配日起已逾6个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视同於113年度给付,甲公司应就该笔盈余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甲公司之股东如属境内居住者,亦应就应获配股利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公司於办理现金股利分配时,应妥善规划实际发放时程,并留意应付股利视同给付规定,以免因误解「未实际给付即无须申报」而受罚。
◎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营利事业为换取建案容积奖励,将购买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赠予政府,形式上虽为「捐赠」,但实质上系以取得土地容积权益为对价,非属无偿捐赠,依规定该笔支出应列为建造成本,不得列报为当年度捐赠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88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881946203号函释意旨,土地所有权人依都巿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规定,捐赠土地予各级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积权益,该容积权益移转应视同权利之移转,核属「权利交换」性质,其相关成本应视为建筑物之建造成本,尚无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得列为当年度捐赠费用规定适用。
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建设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查得该公司将其名下左营区○○段之道路用地赠与市政府,并列报当年度捐赠费用约190万元,经该局进一步查证发现,该项捐赠实际上系为换取作为特定建案容积奖励之对价,非单纯的无偿捐赠。因此,该局乃依前揭规定,将该捐赠费用转正为该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将来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时,列为成本减除。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有上开捐地换取容积情形,应将土地成本列为建造成本,以免误列为当期捐赠费用而遭调整补税。
◎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登记於营业人名下的车辆,如经移转过户,不论是有偿或是无偿转移,除经国税局核定属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外,营业人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同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及第2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及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视为销售货物。视为销售货物之销售额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其认定标准以时价为准。
该局举例,营业人甲将名下车辆无偿移转给个人,虽未收取任何代价,营业人甲仍应依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另营业人乙注销税籍登记不再营业,并将原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过户与债务人抵偿债务者,亦须开立统一发票。
营业人名下车辆移转过户请确实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有疏忽而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4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4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4年度,111、112及113年度之盈余如於114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1及112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3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3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
依现行房地合一2.0课税规定,营利事业出售房地交易所得,应按持有期间适用差别税率分开计算课税,持有期间愈短,税率愈高,最高达45%。惟考量以营利事业为起造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属供给不动产市场之生产性营业活动,乃规定其产生之所得不适用上述分开计税规定,可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依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5点规定,所称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是指营利事业交易以其为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该局举例,甲建设公司与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为105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建分售契约,甲建设公司为起造人,并依契约约定兴建完成后一定时间,由甲建设公司向乙地主买回未出售余屋之土地,嗣后甲建设公司於111年8月并同出售该余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设公司出售之房屋为其兴建完成后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为其兴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甲建设公司111年度出售该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课税,不适用按持有期间之差别税率分开计税。
营利事业如为起造人并与地主采合建分售方式分别销售房屋及土地,嗣后向地主买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并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该房地之所得,均得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计税。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优化所得税扣缴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实施。扣缴义务人由原为事业负责人、机关、团体或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使承担违反规定之权责相符。另给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报缴期间,原为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新制增订前开期间如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得再延长5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给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缴及申报规定,相较於给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缴率、报缴时点及申报期限均不同,吁请扣缴义务人特别留意,以避免违反相关扣缴规定而受罚,说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缴规定
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各类所得时,应於每月10日前将上月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辖国税局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所称居住者,系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居住合计满31天;或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1天以上未满31天,且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缴规定
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如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延长5日),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完成扣缴凭单申报与填发。
该局举例说明,房东甲长期旅居国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属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给付租金新台币(下同)30,000元时,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应按租金给付额扣取20%税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即当月19日前)将所扣税款缴清,并於申报扣缴凭单时,相关「扣缴义务人」栏项,依新制应填列为「乙公司」,而非其负责人。在115年2月10日给付租金时,因报缴期间遇到假日及春节9天假期,依新制延长5日至115年2月24日为截止日。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7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机器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7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机器设备市价为8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机器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8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
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为提升国内投资动能,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下称当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质投资支出金额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完成投资者,应於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依规定格式并检附投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退还溢缴税款。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3条规定,完成以当年度盈余进行之投资,且该投资达100万元者,应於完成投资之日(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最后一笔投资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将该实际支出金额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依规定格式(租税减免附册第A10-1页及第A30页)申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退还溢缴税款,如逾期申请,税捐稽徵机关不予受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办理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以该年度盈余180万元陆续於112年11月5日购置A机器30万元、113年3月12日购置B机器50万元及113年8月15日购置C机器100万元,甲公司应於最后一笔投资完成日,即购置C机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内(即114年8月14日前)检附投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并申请退还溢缴税款,才能享受租税优惠。如甲公司逾期办理更正申请,将无法适用该项租税优惠及退还溢缴税款。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申请更正申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应留意更正申请期限,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另为落实节能减碳政策,利用媒体档递送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明细表及提供完整凭证,以利加速退还溢缴税款审理速度。
◎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甲点心坊来电询问,其聘请国外主厨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来台授课1个月,给付主厨A薪资新台币(下同)10万元、助手B薪资4万元,该如何办理薪资扣缴?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则按给付额扣取18%。
该局进一步说明,由於劳动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升为29,5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计算适用扣缴率的金额基准调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给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资总额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资总额超过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点心坊於115年2月聘请国外主厨A及其助手B来台授课1个月,薪资发放扣缴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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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给付总额 |
扣缴率 |
扣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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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主厨A100,000元 |
18% |
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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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手B40,000元 |
6% |
2,400元 |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某环境保护团体依法向主管机关立案成立,平时戮力推动环境保护教育,但为增加收入来源,预订於115年4月4日儿童节举办「亲子手做体验课程」,并向参加民众收取每人新台币1,000元不等之课程费用,是否需要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营业税。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情形,即属营业税法所称之营业人,仍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环境保护团体预计举办亲子手做体验课程,并向民众收取费用之情形,依前开营业税法规定,系属销售劳务收入,应课徵营业税,并应就每笔交易、每次销售额,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於交货或收款时填写5联式「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缴款书」(407缴款书),并将第4联及第5联交付买受人作为记帐及扣抵凭证,并应於销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联向公库缴纳营业税,并以第3联作为销售额申报凭证。
◎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在全球化经济与数位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交易型态日益多元,其中外国营利事业透过专利授权予国内营利事业情况愈加普遍,外币计酬之交易给付后,如何计算扣缴税款?又之后双方协议部分退还,所衍生之溢扣缴税款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外国营利事业跨境专利授权提供国内营利事业使用而获取以外币计酬之权利金,扣缴义务人(国内营利事业)给付时,以原给付之外币按当时汇率换算成新台币,再依适用之扣缴率计算应扣缴税款并完成扣缴申报。嗣后交易双方协议退还部分报酬,扣缴义务人申请退还之溢扣缴税款,应依「退还之外币/原给付之外币」比例乘算原扣缴税款计算可退还之税款,而非迳以退还之外币金额按当时滙率换算成新台币再乘算适用之扣缴率计算溢扣税款,避免因汇率变动导致退税金额计算错误。
该局举例说明,115年间境外日商营利事业乙公司授权专利予境内营利事业甲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报酬为日币10,000,000元,甲公司以给付金额按当时汇率0.2换算为新台币(以下同)2,000,000元(日币10,000,000元*0.2),应扣缴税款400,000元(2,000,000元*扣缴率20%)并完成扣缴申报。嗣后,因故双方协议退还部分权利金日币500,000元,致产生溢扣缴税款20,000元【400,000元*(日币500,000元/10,000,000元)】,惟甲公司迳以退还之日币按当时汇率0.25换算新台币再乘算扣缴率,申请退还溢扣缴税款25,000元(日币500,000元*0.25*扣缴率20%),致退税金额计算错误。
扣缴单位应注意扣缴相关规定并正确计算扣缴税款,如有误扣或溢扣税款,可检附扣缴税款缴款书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或於同年度应扣缴税款内留抵。
◎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甲公司113年间营业税申报加值率及缴税情形均较同业标准显著偏低,查核人员依「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构)使用生成式AI参考指引」,结合生成式AI工具协作分析庞杂税务资料,并将搜集资料运用AI分析解读,成功突破查核瓶颈,查获甲公司销售货物漏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短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000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额100万余元,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50万余元。
税务查核已进入智慧化时代,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切莫心存侥幸,如因一时疏忽有短漏报税捐情事者,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跨境电商与社群平台带动海外代购热潮,营业人经营代购业务,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交付委托人。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海外代购业务,在脸书社群专业接单代购日本药妆,消费者委托代买保养品一组,国外实际购买价为新台币(下同)3,000元,另收代购佣金300元、合计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保养品之实际价格3,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注明「代购」字样交付消费者。
从事代购业者可先自我检视是否已正确开立统一发票,若有短漏报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加计利息),即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而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购买厂房、软硬体设备或技术,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投资抵减,应留意投资日之认定,并备妥相关证明文件。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达一定金额,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次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下称实质投资申请退税办法)第3条规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时,其投资日之认定如下:(1)向他人购买建筑物,以完成所有权登记日期为准;无须办理所有权登记者,以受领日期为准。(2)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以建设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无须核发使用执照者,以建筑相关证明文件载明之完工日期为准。(3)购置软硬体设备,以交货日为准。(4)购置技术,以取得日期为准。另自行或委托他人兴建建筑物或购置软硬体设备,属分期兴建或分批交货,以各期兴建完成验收日期或各设备交货日期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审核相关文件,其中1笔购置供生产用之机械设备金额90万元,其出货单日期载明111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并经甲公司签章收货,虽提示支付设备款之汇款日期为112年1月10日,惟依实质投资申请退税办法第3条第3项购置软硬体设备,其投资日以交货日为准规定,因该机械设备交货日期为111年12月20日,非属以111年度盈余所进行之实质投资,未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条应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之规定,经该局剔除,核定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为410万元。
「投资日」之认定是以建筑物、软硬体设备及技术之受领日期、完工日期、交货日期、取得日期或验收日期为准,而非以付款日期,留意适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将人工智慧(AI)及节能减碳项目纳入适用范围,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提高为新台币(下同)20亿元,并延长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强化企业投资诱因,另配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与资通安全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抵减办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发布。
该局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术及扩大适用范畴:修正原有之智慧机械所需具备技术元素项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服务。
二、明确规范新旧法投资时限与交货期限:为利企业掌握适用规则,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订购者,始能适用新法规定新增之投资项目及提高至20亿元上限;对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订购、惟於114年1月1日以后始交货或完成技术服务者,则依旧法适用,其可申报抵减之投资支出仍以10亿元为上限,并与新制项目合计,最高仍不得逾20亿元。另增订企业应於订购日次日起2年内完成交货或提供技术服务,并於交货年度申请抵减,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开期限内完成者,得於期限届满前申请展延1次,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订购日与交货日之认定:
(一)向他人购买者:订购日为买卖契约之签订日期或订购单之回覆日期;交货日为硬体及软体交货日(分批交货者,以各批设备交货日期)、取得技术日期及劳务提供完成日。
(二)融资租赁取得:订购日为融资租赁契约签订日;交货日为指定场所完成安装或布署之日期。
(三)自行制造或委由他人制造:订购日为董事会决议日或委托制造契约之签订日期;交货日为制造完成转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权使用软体:订购日为软体授权契约之签订日期或订购单之回覆日期;交货日为软体授权使用期间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单一课税年度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由原定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投资达100万元即可按「抵减率5%(当年度抵减)或「抵减率3%(分3年度抵减)」,择一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上开投资抵减者,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截止日前(例如采历年制者,原申请期限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适逢假日,顺延至6月1日),登录经济部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并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证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
◎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财税字第11400693420号令发布订定一百十四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自即日生效。
该局说明,配合政府积极推动多元化长照服务,前开要点增订下列照顾服务业之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惟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之申报案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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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代号) |
标准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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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8792-00) |
9% |
对老人从事提供住所、膳食、管理及日常生活协助等居住型照顾服务之行业。 |
包括仁爱之家、老人安养机构、安老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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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居住型长期照顾服务(8711-99) |
8% |
从事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长期照顾服务对象,提供住所及照顾服务之行业。 |
包括植物人安养院、住宿式及综合式(含住宿服务者)长照机构、老人长 期照顾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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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长期照顾服务(8811-00) |
10% |
从事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长期照顾服务对象,到宅提供身体照顾及日常生活照顾服务之行业。 |
包括居家式长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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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8812-00) |
10% |
从事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长 期照顾服务对象,於社区设置一定场所及设施,提供日间照顾、家庭托顾、临时住宿、小规模多机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务之行业。 |
包括日间照顾、家庭托顾、小规模多机能之社区式长照机构。 |
照顾服务业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相关规范,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
◎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如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属债权买卖行为,应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不能列报为「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增益」。近来查核案件发现有企业误以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买进的土地(简称旧制土地),不论是否登记於企业名下,出售所获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致申报错误而遭补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於100年间与乙公司合资购买土地,并将土地登记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该土地时,甲公司列报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余万元,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因不动产所有权系采登记要件及绝对效力主义,不论甲公司是因私契约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记为土地所有权人,其对该土地并无所有权,仅发生对登记所有权人乙公司有返还土地之债权请求权,嗣出售该土地取得经济上利益,并非处分土地的直接对价,应认属销售该债权请求权予第三人,为债权买卖,无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规定之适用,予以补税。
营利事业购买旧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营利事业非该笔土地之所有权人,而系对借用名义人享有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返还请求权,因该请求权系属「债权」性质,因此营利事业出售该笔土地并取得对价时,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外,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依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如符合行政院发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帐证完备之要件,系指财务收支应给与、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凭证,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者。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字第831595361号函释规定,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职工福利委员会112年度机关团体结算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8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之支出70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甲职工福利委员会短漏报利息收入20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200万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万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报情节轻微情形,致与免税标准规定未合,应就全部结余款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支出700万元),补徵税款6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除应留意各项收支皆依规定详实记载并如实申报,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质正确区分归类;另可於申报年度所得资料查询期间,持组织及团体凭证管理中心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所得资料作为参考,降低疏漏发生。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依规定免徵营业税,并得免办税籍登记,惟应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营利所得,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9款及第29条规定,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徵营业税,营业人专营前述之免税货物,得免办税籍登记,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A渔市场经营鱼类批发业且未办理税籍登记,因甲君系收购渔民捕获之渔获销售,虽免办税籍登记及免徵营业税,惟仍应自行申报营利所得,甲君遭查获经营鱼类批发营业收入新台币(下同)1.8亿余元,漏报营利所得909万余元,除补徵所得税256万余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102万余元。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取得之营业收入仍应依规定申报营利所得,切勿疏忽漏报,如有漏报所得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其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者,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资计画,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准,得申请适用投资抵减。
该分局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符合规定之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5%限度内,抵减交货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3%限度内,自交货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抵减税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且抵减方式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择定,於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不得变更。如同一课税年度有合并适用其他投资抵减,其合计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交货当年度或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但依其他法律规定交货当年度或各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不受限制者,则不受前开50%之限制。
该分局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前揭投资抵减者,除须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公司为例,即於 交货之次年1月至5月间),登录经济部建置之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外,并应於办理交货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文件,送请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办理。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者,应注意上开申请及申报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