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企業大學通訊 >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0年11月份第474期
【本期目錄】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11/1)
◎將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仍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11/1)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取得成本提列折舊,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補稅?(11/5)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11/9)
◎因離婚自前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如何申報所得稅(11/9)
◎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11/9)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期限(11/11)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11/11)
◎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補稅受罰(11/11)
◎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11/11)
◎行政院發布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4年12月31日(行政院110/11/15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令)
◎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11/18)
◎我國與英國所得稅協定修約(11/18)
◎房地買賣之履約保證費用,不得以抵扣應給付之利息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11/22)
◎商號出售舊制房地之盈餘,仍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11/23)
◎我國營利事業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社群平台刊登廣告,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廣告費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11/23)
◎企業承租宿舍供高級幹部使用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11/23)
◎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財政部110/11/24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公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1/24)
◎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11/30)
◎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11/30)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