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錄】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12/2)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12/3)
◎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2/3)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財政部113/12/3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
◎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12/5)
◎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財政部113/12/6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12/10)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113.12.12.訂定;114.1.1.生效)(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公告)
◎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時限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限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12/2)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法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向國稅局申請自113年8月1日起註銷營業稅籍登記,因當期無銷售額,且已經辦理註銷登記,便未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申報113年7—8月期營業稅,雖無應納稅額,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後段規定,處怠報金3,000元。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規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之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為避免民眾因租稅負擔而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惟須注意應有設籍及實際居住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係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應在2年內,另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重購的新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
上開所稱設有戶籍並居住,除需有戶籍遷入登記外,並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倘為符合形式要件所為之安排,與法令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則無扣抵或退稅的適用。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8月2日(登記日)以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記日)買賣取得之A房地,並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嗣於112年4月27日以1,500萬元重購B房地後,申請退還已納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5月10日登記取得A房地,同年7月5日簽約出售,同年月7日始將本人之戶籍遷入A房地,旋於同年8月2日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間(約3個月)每月用水僅1度及3度,用電則為基本底度,且無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實際居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有居住事實。另查甲君自105年起陸續買進數筆其他房地,僅持有數月即出售(最長5個月),均為短期持有不動產買賣交易,本案以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因此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
◎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2/3)
營業人年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摸彩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原供銷售之5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財政部113/12/3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指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該等人有下列情形之房屋,視為非其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不適用之。
附件: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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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
無須檢附。 |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
參照: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該部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視為「非自有房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財政部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雇主因補足舊制員工退休金預估數,得於實際提撥至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以費用列支(1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須就不足支應數依法提撥款項到專戶,因補足差額而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雇主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規定,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休金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係110年底依勞基法規定,預估舊制員工退休金不足的差額,該費用雖於110年度提列入帳,惟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日期為111年3月30日,應於提撥年度(111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帳載結算金額自行調整,爰該公司110年度所得稅經國稅局調整剔除退休金費用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
雇主如列報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費用,應注意符合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4目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之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問題。
◎營利事業CFC五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1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針對以下態樣加強查核: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CFC構成要件,但未揭露於關係人明細表或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虧損,其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五、營利事業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申報CFC當年度虧損者,是否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相關文件。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財政部113/12/6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依本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為新臺幣4萬元)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一)交易服務明細表,應包含可對應買賣雙方每筆交易服務之買賣雙方身分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之金融帳戶等)與收付遊戲幣之交易日期、名稱、數量、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之金額,並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二)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之金融帳戶、支票、匯款單或電子支付帳戶收付情形。
參照: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下稱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舉例來說,甲營業人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及買家比值130: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營業人經營之遊戲帳號,甲即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買家價金1,000元(130,000÷130)後,將其遊戲帳號內之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故就交易外觀形式,甲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A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賣家)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於接續之交易為C2B2C情形下,本次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乙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丙買家(即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即B2B2C)下,因甲營業人可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丙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令發布後,承前例,甲營業人向前手個人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乙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丙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表示,考量是類營業人之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爰該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呼籲,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未來起徵點如有調整,依調整後金額)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12/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要件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以1,000萬元購入A自住房地,於112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課稅所得500萬元,假設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擇一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或重購扣抵(退)稅額計算如下:
若同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及重購自住房地扣抵(退)稅額條件,得申請適用2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1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司銷售1臺機器設備,由於買方付款遲延,經過協商後,雙方約定買方另應支付1筆遲延付款利息給公司,該筆遲延利息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綜上所述,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113.12.12.訂定;114.1.1.生效)(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公告)
主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件。
附件: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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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資訊 |
存證時限 |
存證時限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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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買受人為營業人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補正時限。 |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七日內。 |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二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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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其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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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發票開立存證時限。發票開立後變更捐贈或列印資訊者,自發生之翌日起算二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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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
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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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