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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12月份第511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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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錄】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 10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12/13)    10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12/18)    11

◎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12/18)... 11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12/18)    12

◎政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至118年(12/19)    12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12/19)... 14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12/20)    14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類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憑單申報的相關說明(12/23)    15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12/23)    16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12/23)... 16

◎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12/23)... 17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五萬元。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100%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參照: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1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

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起徵點前次調高係961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外界屢反映應配合物價上漲情形調整起徵點,為反映實情,該部參酌96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調高起徵點如上述。預估受惠家數約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10.68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調高之起徵點規定,首次適用於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繳納期間為11451日至10日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小規模營業人查定之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者,因免繳納營業稅,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1月開始,網路申報憑單可免填發(12/13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425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12時止,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因114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25日止。

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自1141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12/18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8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1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為順利推動,該部已完成訂定及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行政規則,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並未改變,亦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2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如屬違章情節輕微,例如: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修正增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另考量營業人需時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該部已訂自11411日起至同年6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避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7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而受處罰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最後表示,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已建置「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提供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及專人諮詢窗口,供外界查詢,並全面輔(宣)導轄內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且將近期曾發生傳輸異常情形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及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

 

 

◎建設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應於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課稅年度認列收入(12/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1071日上路,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交易日之認定,係以所出售房屋、土地於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建設公司常因未依房地實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9,960餘萬元,係出售自地自建已完工24戶建案中之16戶房地(餘8戶帳列待售房地),惟查與蒐集課稅資料未合。經選查並審閱甲公司所提示之相關帳簿憑證、買賣合約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發現待售房地其中2戶已分別於1111212日及同年月30日登記移轉,依規定應將該2戶房地收入一併認屬111年度,核計該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220餘萬元,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額28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核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實際交易日期,正確認列營業收入及報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12/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未依實際營業項目申報正確的行業代號,以致電腦交查異常,而被列選調帳查核。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登記行業代號有「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6811-12不動產租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之擴大書審純益率7%辦理申報。經分析發票開立情形並調帳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之品名均為租金,因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爰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實際經營業別「不動產租賃」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3%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349仟餘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業別選填正確行業代號與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及報繳所得稅,以符合擴大書審申報要件。如對於行業代號之適用有疑義者,可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相關行業名稱及定義內容,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該分局另提醒,為使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財政部1131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

 

 

◎政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至118年(12/19

為因應產業推動數位、淨零雙軸轉型,及最新創新產業趨勢,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並放寬資金投資新創事業門檻,以及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創新創業發展是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的重要關鍵。為因應產業在數位、淨零的雙軸轉型,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並且為因應最新創新產業趨勢,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加速百工百業落實智慧化與低碳化轉型。

卓院長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案也放寬資金投資新創事業門檻,充裕新創事業資金,協助更多新創事業度過創業最為艱難的初創期,成為推動臺灣成長的新動能。此外,國際情勢日漸複雜,本次修正案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以落實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並守護國家經濟社會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原定本年底落日,修正延長至1181231日止),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新臺幣10億元上調至18億元)。(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二、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逾新臺幣15億元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修正條文第22條)

三、調整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之出資額門檻與應配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比率及金額。(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四、修正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修正條文第23條之2

五、增訂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之規定,並修正未依規定列單之處罰對象及罰則。(修正條文第67條之1

六、修正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之罰則及滯納金加徵標準。(修正條文第67條之2

七、增訂公司實行投資未依規定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或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修正條文第67條之3

八、修正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70條)

參照:「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新聞稿

加速雙軸轉型、充裕新創事業資金、保護關鍵技術為協助產業數位化及低碳化雙軸轉型,協助新創事業募資,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9條文,相關租稅優惠條文自114年起適用。

因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將於113年底屆期,以及人工智慧(下稱AI)創新應用及節能減碳趨勢,本條文保留智慧機械、5G及資安項目,並另納入AI及節能減碳,有助於引導臺灣百工百業投資相關設備,落實AI化與低碳化雙軸轉型。另為配合產業投入智慧化、AI及低碳化等相關設備,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延長優惠至1181231日止,可更為貼合產業升級轉型所需。

而為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本次亦同步修正第23條之1與第23條之2,其中第23條之1部分,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億元降為15千萬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亦有租稅優惠,第23條之2投資門檻從現行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而投資對象為5年內的新創事業,皆可持續獲得資金協助,且天使投資人投入的產業範圍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每年可減除金額上限提高到500萬元,以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

此外,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第22條修正草案,透過聚焦投資管理範圍,除投資達一定金額應事前申請核准外,另增列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等情形亦須事前申請;同時增訂第67條之3中央主管機關配套管理權限,未申請核准實行投DATE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正施行後,期可帶動產業升級轉型、推動新創事業發展,更能保護關鍵技術。期望本次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能儘速通過,俾利法案順利實施,形成臺灣產業轉型升級的助力。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12/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規定,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大屋(舊)換小屋(新)」亦可適用。

該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851日以2,500萬元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1118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3,000萬元,並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33萬元(成交價額3,000萬元—成本2,500萬元—費用12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稅率35%=應納稅額133萬元),另於11361日以2,4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張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可於1136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申報的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的部分稅款106.4萬元(重購價額2,400萬元/出售價額3,000萬元=0.81A房地已納稅稅額133萬元*0.8=應退還稅額106.4萬元)。

民權稽徵所再次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12/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者,其申報案件可予以書面審核;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倘因扣除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400萬元、非營業收入160萬元(含出售101年取得之房屋增益13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合計1,56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93.6萬元〔(1,400萬元+160萬元)*6%〕,其所得計算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計算規定,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13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而予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15.8萬元〔(1,400萬元+30萬元)*6%13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24.44萬元。

該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1041231日前取得之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 若出售之房地屬1051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不得逕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類所得,自11411日起辦理憑單申報的相關說明(12/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8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411日施行。

此次所得稅法修正三大重點摘要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的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關於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裁罰的裁量權,扣繳單位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

該局說明,此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相關修正條文,自1141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自11411日起「給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4年初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因各類所得的「給付日」在1131231日以前,適用修正前規定,故於憑單扣繳義務人的欄位,仍應按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身分填報。

再者,1141月底至2月初,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申報期限,延長至11425日(星期三,農曆初八);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應辦理扣繳的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的期間內,如果遇到前揭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的國定假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也可延長5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12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前揭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扣繳義務人為甲公司本身,有關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的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的期限,原為114130日(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因所得稅款扣報繳的期限,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再延長5日至11424日(星期二,農曆初七)為止。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12/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計算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減除其在菲律賓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0萬元後,申報自繳稅額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惟查甲公司於計算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係以取得菲律賓A公司給付之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計算,未減除歸屬該筆管理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60萬元,案經該局調整以境外所得額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8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含境外所得之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192萬元(境內課稅所得額960萬元*稅率20%)〕,因甲公司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20萬元超過限額8萬元,依前開規定,核定調整補稅12萬元。

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於計算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正確申報營業稅(12/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附表:

扣抵法

計算方式及特點

營業人較適用態樣

比例扣抵法

按當期免稅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方式簡單,但無法反映真實狀態。

當年度免稅銷售額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帳載未完備者。

直接扣抵法

按〔當年度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須帳簿記載完備,較貼近事實狀態。

當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較為有利者。

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

  1. 帳簿記載須完備且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實際用途係專供應稅營業用、專供免稅營業用及供上述兩種共同使用者。
  2. 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3.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1期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1)經營製造業者。
    2)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3)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者。

 

 

◎個人以1051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之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12/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自營利事業所收取之找補款,等同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營利事業房地互易時所收取之找補款,如前所述,相當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屬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3項第1款第6目規定稅率20%之適用。個人應以交易的成交價額(即找補款),減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轉登記日至移轉該土地予建商之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3項第1款第14目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10810月間受贈取得之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114月間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及找補款新臺幣(下同)570萬元,甲君依收取之找補款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核算甲君參與合建之土地持有期間自108年受贈登記取得之日至1114月移轉與建商時點為超過2年,未逾5年,應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核定補徵稅款63.3萬元。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時個人如有收取差額價金找補款部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按土地持有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正確適用之稅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