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77940号令)
◎113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於114年1月开始,网路申报凭单可免填发(12/13)
◎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相关资讯应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以免受罚(12/18)
◎建设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新制之房地,应於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课税年度认列收入(12/18)
◎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应依实际营业项目选填正确行业代号报缴(12/18)
◎政院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至118年(12/19)
◎个人采房地合一课税案件,大屋换小屋亦得适用重购退(抵)税规定(12/19)
◎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审结算申报,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应分开计算所得(12/20)
◎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类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办理凭单申报的相关说明(12/23)
◎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12/23)
◎个人以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换入取得房屋时如有收取找补款之房地合一税申报规范(12/23)
◎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77940号令)
一、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二、买卖业、制造业、手工业、新闻业、出版业、农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冶业、包作业、印刷业、公用事业、娱乐业、运输业、照相业及一般饮食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十万元。
三、装潢业、广告业、修理业、加工业、旅宿业、理发业、沐浴业、劳务承揽业、仓库业、租赁业、代办业、行纪业、技术与设计业及公证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五万元。
四、营业人如兼营前二点所列业别之营业,其各点所列业别销售额占各该点起徵点之百分比合计数达百分之一百者,应予课徵,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点所列业别之销售额∕第二点所列业别之起徵点)+(前点所列业别之销售额∕前点所列业别之起徵点)≥100%
五、本令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参照:财政部今(12)日修正发布「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下称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买卖业等销售货物业别起徵点调高至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万元;装潢业等销售劳务业别起徵点调高至每月销售额5万元。
财政部说明,起徵点系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6条规定授权由该部定之,旨在使小规模营业人负担合理税负前提下简化稽徵,期减轻营业人遵从成本及稽徵机关稽徵成本,小规模营业人其每月销售额如未达该起徵点者,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起徵点前次调高系96年1月1日,近年来,物价上涨导致原免徵营业税之营业人销售额增加,可能超过现行起徵点而成应课徵营业税,外界屡反映应配合物价上涨情形调整起徵点,为反映实情,该部参酌96年1月迄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上涨幅度25%,调高起徵点如上述。预估受惠家数约12万家营业人,增加减税利益约10.68亿元。
财政部表示,本次调高之起徵点规定,首次适用於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缴纳期间为114年5月1日至10日之查定课徵营业税案件,小规模营业人查定之销售额未达调整后起徵点者,因免缴纳营业税,将不会收到营业税查定课徵(405)核定税额缴款书。
◎113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於114年1月开始,网路申报凭单可免填发(12/13)
113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及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截止日为114年2月5日,网路申报至当日午夜12时止,可多利用网路申报,不受上班时间限制,网路上传资料即完成申报作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第92条、第92条之1及第102条之1规定,扣缴义务人、信托行为受托人及营利事业应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机关申报前1年度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等各式凭单,因114年1月遇春节有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之情形,故申报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
扣缴单位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凭单且所载之所得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可适用凭单免填发规定,如以网路申报,只需於申报系统内凭单填发方式勾选「免填发」或「电子凭单」,就不用再寄发纸本凭单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发时,仍应填发凭单。
◎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相关资讯应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以免受罚(12/18)
财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确实依限将电子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及买受人载具识别资讯传输至该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传输存证者得按次处行为罚。为顺利推动,该部已完成订定及修正相关子法规及行政规则,同步施行。
财政部说明,依修正后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及修正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20条之1规定,电子发票相关资讯存证时限,仍维持现行规定,并未改变,亦即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为2日、买受人为营业人者为7日,空白未使用之电子发票字轨号码及总、分支机构配号档为次期开始10日内;仅修正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之作业方式。现行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折让单)得由双方合意由买方或卖方开立及传输至平台存证,惟基於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后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1项规定卖方营业人负有依限据实传输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之义务,复考量其已具资讯能力,为事责一致,业修正折让单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并依规定时限传输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营业人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传输存证电子发票相关资讯,按修正增订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并得按次处罚;如属违章情节轻微,例如:营业人经国税局第1次通知后即依限据实补正,可依修正增订之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3规定免予处罚。另考量营业人需时配合上开折让单开立规定修正资讯系统及帐务处理流程,该部已订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为期6个月)为辅导期,针对营业人开立折让单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者免处行为罚,该部吁请营业人配合规定及时调整因应,避免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4年7月1日起)发生逾规定时限传输存证而受处罚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
财政部最后表示,为使营业人更清楚上述规定,各地区国税局官网已建置「电子发票资讯存证宣导专区」,提供法令规定、懒人包(中、英文版)及专人谘询窗口,供外界查询,并全面辅(宣)导辖内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且将近期曾发生传输异常情形之电子发票加值服务中心及营业人列为重点辅导对象。
◎建设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新制之房地,应於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课税年度认列收入(12/1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云林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税新制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依据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规定,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交易日之认定,系以所出售房屋、土地於地政机关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但建设公司常因未依房地实际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日所属年度认列收入,以致短漏报营业收入、房地交易所得及应纳税额,而遭受补税处罚。
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列报营业收入净额9,960余万元,系出售自地自建已完工24户建案中之16户房地(余8户帐列待售房地),惟查与搜集课税资料未合。经选查并审阅甲公司所提示之相关帐簿凭证、买卖合约及建物、土地登记誊本等资料,发现待售房地其中2户已分别於111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30日登记移转,依规定应将该2户房地收入一并认属111年度,核计该年度短漏报营业收入1,220余万元,漏报房地交易所得额280余万元,除补徵税额外,并核处罚锾。
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应依地政机关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实际交易日期,正确认列营业收入及报缴所得税。
◎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所得税,应依实际营业项目选填正确行业代号报缴(12/1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云林分局表示,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下称扩大书审要点)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常因未依实际营业项目申报正确的行业代号,以致电脑交查异常,而被列选调帐查核。
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税籍登记行业代号有「6700-12不动产投资开发」、「6811-12不动产租赁」,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以行业代号「6700-12不动产投资开发」之扩大书审纯益率7%办理申报。经分析发票开立情形并调帐查核后,发现甲公司开立销项发票之品名均为租金,因未提示相关帐簿文据,爰依所得税法第83条规定,按实际经营业别「不动产租赁」之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33%核定所得额,补徵税额34万9仟余元。
该分局特别呼吁,营利事业应依实际经营业别选填正确行业代号与扩大书审纯益率,计算及报缴所得税,以符合扩大书审申报要件。如对於行业代号之适用有疑义者,可参考财政部统计处编印之「中华民国税务行业标准分类」相关行业名称及定义内容,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
该分局另提醒,为使个人与营利事业之租赁所得税负衡平,财政部113年1月31日订定发布112年度扩大书审要点,已修正排除「自有不动产租赁(行业代号6811-12)」及「不动产转租赁(行业代号6811-13)」行业之适用。
◎政院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至118年(12/19)
为因应产业推动数位、净零双轴转型,及最新创新产业趋势,行政院会今(19)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期间至118年,适用项目新增「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并放宽资金投资新创事业门槛,以及调整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创新创业发展是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关键。为因应产业在数位、净零的双轴转型,本次「产业创新条例」修正案展延设备租税优惠期间至118年;并且为因应最新创新产业趋势,适用项目新增「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加速百工百业落实智慧化与低碳化转型。
卓院长进一步指出,本次修正案也放宽资金投资新创事业门槛,充裕新创事业资金,协助更多新创事业度过创业最为艰难的初创期,成为推动台湾成长的新动能。此外,国际情势日渐复杂,本次修正案调整对外投资管理机制,以落实保护我国产业关键技术,维护我国产业竞争力,并守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新增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等投资抵减项目,延长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之租税优惠适用期间(原定本年底落日,修正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止),并提高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由新台币10亿元上调至18亿元)。(修正条文第10条之1)
二、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逾新台币15亿元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从事国外投资系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情形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修正条文第22条)
三、调整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事业适用透视个体概念课税之出资额门槛与应配合投资於新创事业公司之比率及金额。(修正条文第23条之1)
四、修正个人以现金投资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其投资金额得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之租税优惠适用条件。(修正条文第23条之2)
五、增订缓课股票转让凭单申报期间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延长5日之规定,并修正未依规定列单之处罚对象及罚则。(修正条文第67条之1)
六、修正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事业未依规定申报或填发扣缴凭单之罚则及滞纳金加徵标准。(修正条文第67条之2)
七、增订公司实行投资未依规定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或已实行投资后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中央主管机关令其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修正条文第67条之3)
八、修正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税优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覆享有本条例所定之租税优惠。(修正条文第70条)
参照:「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济部新闻稿
加速双轴转型、充裕新创事业资金、保护关键技术为协助产业数位化及低碳化双轴转型,协助新创事业募资,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经济部拟具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计9条文,相关租税优惠条文自114年起适用。
因应产创条例第10条之1将於113年底届期,以及人工智慧(下称AI)创新应用及节能减碳趋势,本条文保留智慧机械、5G及资安项目,并另纳入AI及节能减碳,有助於引导台湾百工百业投资相关设备,落实AI化与低碳化双轴转型。另为配合产业投入智慧化、AI及低碳化等相关设备,申请适用金额上限由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延长优惠至118年12月31日止,可更为贴合产业升级转型所需。
而为协助新创事业发展,本次亦同步修正第23条之1与第23条之2,其中第23条之1部分,将有限合伙创投事业的实收出资额门槛从现行3亿元降为1亿5千万元,并提高第3年度起投资新创事业须达一定金额或比率,以鼓励创投事业及早投入更多资金於新创事业。天使投资人投资新创亦有租税优惠,第23条之2投资门槛从现行100万元调降为50万元,而投资对象为5年内的新创事业,皆可持续获得资金协助,且天使投资人投入的产业范围属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者,每年可减除金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以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资金。
此外,为保护关键技术及维持产业竞争力,第22条修正草案,透过聚焦投资管理范围,除投资达一定金额应事前申请核准外,另增列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等情形亦须事前申请;同时增订第67条之3中央主管机关配套管理权限,未申请核准实行投DATE资,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而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资,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本次修正施行后,期可带动产业升级转型、推动新创事业发展,更能保护关键技术。期望本次修正案送请立法院审议能尽速通过,俾利法案顺利实施,形成台湾产业转型升级的助力。
◎个人采房地合一课税案件,大屋换小屋亦得适用重购退(抵)税规定(12/19)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个人买卖自住房地重购退(抵)税规定,如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且出售前1年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无论是「先购后售」,或是「先售后购」,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移转登记时间差距在2年内,均可申请适用重购退税或抵税优惠,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计算应退还或扣抵税额,「大屋(旧)换小屋(新)」亦可适用。
该所举例说明,张先生於108年5月1日以2,500万元买入A房地供自住,於111年8月1日出售A房地并完成移转登记,出售价额3,000万元,并已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额133万元(成交价额3,000万元—成本2,500万元—费用120万元=课税所得额380万元;课税所得额380万元*税率35%=应纳税额133万元),另於113年6月1日以2,400万元买入B房地供自住并完成移转登记。因张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内并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出售A房地与购入B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可於113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内向申报的国税局申请退还出售A房地已缴纳的部分税款106.4万元(重购价额2,400万元/出售价额3,000万元=0.8<1;A房地已纳税税额133万元*0.8=应退还税额106.4万元)。
民权稽徵所再次提醒,申请重购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税扣抵或退还,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义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义重购符合条件者,皆得适用。但重购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营业使用)或再行移转时,将会被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审结算申报,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应分开计算所得(12/2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凡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四规定之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其年度结算申报,书表齐全,自行依法调整之纯益率在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标准以上,并於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含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四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资额所得应纳税额)者,其申报案件可予以书面审核;至营业收入净额加非营业收入合计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自行依法调整纯益率已达扩大书审要点标准纯益率以上,倘因扣除述房地交易损失致纯益率未达标准者,仍可适用扩大书审要点申报。
该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营业收入净额1,400万元、非营业收入160万元(含出售101年取得之房屋增益130万元及其他收入30万元),合计1,560万元,自行依扩大书审纯益率6%申报全年所得额93.6万元〔(1,400万元+160万元)*6%〕,其所得计算并不符合扩大书面审核要点计算规定,稽徵机关依前揭要点规定,将出售房屋增益130万元不并计非营业收入,而予重新核算该公司全年所得额,核定为215.8万元〔(1,400万元+30万元)*6%+130万元〕,依法调整补税24.44万元。
该所呼吁,适用扩大书审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若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2条及第100条规定,单独计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损益, 若出售之房地属105年1月1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者,则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规定计算损益,不得迳依扩大书审纯益率计算全年所得额,以免因短报所得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类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办理凭单申报的相关说明(12/2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部分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此次所得税法修正三大重点摘要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范围由责应扣缴单位主管及事业负责人等自然人,修正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
二、给付非居住者应办扣缴的各类所得,其扣缴税款的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时,关於扣缴税款缴纳、扣缴凭单申报核验及发给期间,均延长5日。
三、修正未依规定申报及填发凭单罚则,赋予稽徵机关得依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弹性裁罚的裁量权,扣缴单位的权益可以获得保障。
该局说明,此次所得税法扣缴制度相关修正条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扣缴义务人自114年1月1日起「给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类所得,其扣缴义务人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该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114年初办理113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因各类所得的「给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适用修正前规定,故於凭单扣缴义务人的栏位,仍应按责应扣缴单位主管或事业负责人等自然人身分填报。
再者,114年1月底至2月初,适逢农历春节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依所得税法第92条第1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113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的申报期限,延长至114年2月5日(星期三,农历初八);另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条规定各类应办理扣缴的所得,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的期间内,如果遇到前揭农历春节除夕至初三的国定假日,依修正后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规定,其扣缴税款的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也可延长5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21日给付非居住者员工乙年终奖金并扣取税款,依前揭所得税法修正条文规定,扣缴义务人为甲公司本身,有关给付非居住者员工乙薪资所得的扣缴税款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的期限,原为114年1月30日(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因所得税款扣报缴的期限,适逢农历春节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再延长5日至114年2月4日(星期二,农历初七)为止。
◎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12/2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据以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中华民国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惟计算扣抵限额时,应留意国外所得额系以国外收入减除其相关成本费用后之余额,而非迳按国外收入全数计算境外可扣抵税额之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我国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减除其在菲律宾已缴纳之所得税额20万元后,申报自缴税额180万元(200万元-20万元)。惟查甲公司於计算境外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时,系以取得菲律宾A公司给付之管理服务收入100万元计算,未减除归属该笔管理服务收入之相关成本费用60万元,案经该局调整以境外所得额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计算可扣抵税额之限额为8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含境外所得之课税所得额1,000万元*税率20%)-192万元(境内课税所得额960万元*税率20%)〕,因甲公司申报境外可扣抵税额20万元超过限额8万元,依前开规定,核定调整补税12万元。
营利事业若有取得境外收入,於计算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税额时,应留意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计算可扣抵税额限额,以免因不符规定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
◎营业人取得国内外股利收入应正确申报营业税(12/2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国内及国外),为简化报缴手续,得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后,将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汇总并计於当年度最后一期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股利收入包括现金股利及属未分配盈余转增资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配股部分。
该局说明,计算当期或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两种扣抵方法之差异点及依直接扣抵法计算须注意事项如附表。
营业人务必要留意将113年全年度自国内及国外所取得股利收入,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营业税免税销售额,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报缴营业税,以免因疏忽未予调整而遭补税处罚。
附表:
扣抵法 |
计算方式及特点 |
营业人较适用态样 |
比例扣抵法 |
按当期免税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扣抵比例;计算方式简单,但无法反映真实状态。 |
当年度免税销售额较少(不得扣抵比例低),或帐载未完备者。 |
直接扣抵法 |
按〔当年度全部可扣抵之进项税额—专供免税销售额相对应之进项税额—应免税销售额共同使用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计算)〕计算可扣抵之进项税额;须帐簿记载完备,较贴近事实状态。 |
当年度除了股利收入外无其他免税销售额,或不得扣抵比例较高,经试算较为有利者。 |
依直接扣抵法计算须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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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换入取得房屋时如有收取找补款之房地合一税申报规范(12/2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如换入房屋之价值低於换出土地之价值,自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找补款,等同出售参与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应依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
该局说明,个人与营利事业房地互易时所收取之找补款,如前所述,相当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属销售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6目规定税率20%之适用。个人应以交易的成交价额(即找补款),减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费用、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转登记日至移转该土地予建商之移转登记日计算持有期间,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1至4目规定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以108年10月间受赠取得之土地与建商合作兴建房屋,111年4月间与建商交换取得房屋及找补款新台币(下同)570万元,甲君依收取之找补款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依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后,核算甲君参与合建之土地持有期间自108年受赠登记取得之日至111年4月移转与建商时点为超过2年,未逾5年,应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核定补徵税款63.3万元。
个人以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时个人如有收取差额价金找补款部分,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按土地持有期间,向户籍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以正确适用之税率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