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企业大学通讯 >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0月份第509期
【本期目录】
◎个人出售以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应如何认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间(10/1)
◎自110年7月1日起,个人出售预售屋,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10/1)
◎境外网购次数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价免税次数,须缴纳税费(10/1)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10/1)
◎扣缴义务人应按所得人身分别依规定之扣缴率办理扣缴并依限申报扣缴凭单(10/2)
◎营利事业依住宅法免徵营业税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请放弃免税(10/4)
◎经济部预告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助攻产业AI升级、净零转型与扩大新创募资管道(10/4)
◎营业人销售劳务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华民国境内,纵取得外汇收入,仍应课徵营业税(10/8)
◎专利权未经核准登记及出价取得者,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有关计提摊折之规定(10/11)
◎修正「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财政部113/10/14台财税字第11304638560号令)
◎个人出售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须移转与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10/15)
◎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得否扣抵销项税额?报你知!(10/17)
◎营利事业列报派驻海外相关人事费用应符合收入费用配合原则!(10/22)
◎营业人销售容积移转权益应视为销售劳务课徵营业税(10/23)
◎因调职而转售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20%优惠税率规定之适用(10/28)
◎个人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除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外,也要申报营业税(10/29)
◎个人出售继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计算(10/29)
◎个人出售以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应如何认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间(10/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认定,原则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的房地,该出售土地的取得日,为个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间,均以该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间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1年6月购买A地,107年8月与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发使用执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将分配取得的B房屋连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属旧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兴建完成核发使用执照后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其持有期间自甲君购买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转登记予买受人为止,计9年7个月,惟甲君误认该房屋亦属於旧制,未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并处以罚锾。
若有出售与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应留意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间及适用新旧制等重要事项,并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以免漏未申报而遭补税及处罚。
◎自110年7月1日起,个人出售预售屋,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10/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个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为房屋、土地交易,不论获利或亏损,都必须在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该局说明,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产市场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预售屋价格赚取高额利润,却缴纳低额或未缴纳所得税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税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条之4第2项规定,将预售屋交易,纳入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又房地合一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的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其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税款缴纳收据。如未依限办理申报,依同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10月间以1,600万元买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签订买卖契约书,以1,800万元出售,於出售当时该预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领得使用执照,甲君误认该预售屋交易的所得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款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规定,於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并裁处罚锾。另辅导免於112年度综合所得结算申报期间,办理111年度该预售屋的财产交易所得申报。
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应於买卖契约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民众如有未依限办理申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可免於处罚。
◎境外网购次数超出每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6次低价免税次数,须缴纳税费(10/1)
基隆关表示,依进口货物低价免税规定,同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免徵关税与海关代徵的营业税及货物税,但菸酒、实施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及经认定次数频繁者不适用。其中进口次数频繁的认定原则如下:一、同一纳税义务人於半年度内进口货物适用同条项的免税规定放行逾6次者。二、前开所称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三、进口次数的认定时点,以报单所载进口日期为准,并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计算。
基隆关提醒,可利用「关港贸单一窗口」查得进口货物低价免税限额次数资料,以符合每半年6次低价免税优惠。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10/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遗产核课遗产税,惟生存配偶该受赠取得之财产,属於民法第1030条之1所称「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且非属被继承人死亡日「现存」财产,於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下称分配请求权扣除额)时,不得列入被继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财产分配范围。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规定:「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二、慰抚金。」该条文但书所称「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应包含任一方对他方配偶赠与的财产在内。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生前於113年1月1日赠与配偶乙君土地1笔,赠与价额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嗣甲君113年4月1日死亡,继承人依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将该赠与土地并列为甲君所遗财产,申报遗产总额计3,000万元,并列报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1,400万元〔(被继承人婚后财产3,000万元-生存配偶婚后财产200万元)/2〕,经该局以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3,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於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的财产,非死亡日现存财产,不得列为请求权范围,核认被继承人列入分配的婚后财产2,000万元;另有关申报配偶乙君婚后财产200万元部分,并未包含前揭受赠自甲君的财产1,000万元,按申报数核认生存配偶列入分配的婚后财产200万元,核定甲君遗产税案之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为900万元〔(2,000万元-200万元)/2〕。
继承人申报分配请求权扣除额遗产税案件,其中属於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生存配偶的财产,均不列入双方剩余财产范围计算可扣除金额。
◎山陀儿台风来袭,灾损减免三步骤(10/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山陀儿台风来袭,请民众随时注意台风动向并做好防灾准备,注意自身安全,若发生财产损失,可申请所得税及营业税等税捐减免。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遭遇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时,记得把握灾损减免三步骤,「拍照存证」、「检附文件」及「申请减免」,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该局并提供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及菸酒税等税目之减免规定请详「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
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将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积极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事宜。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也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税捐减免。
附件: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PDF
◎扣缴义务人应按所得人身分别依规定之扣缴率办理扣缴并依限申报扣缴凭单(10/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给付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属扣缴范围之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89条、第92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於给付时扣取税款,并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公库缴清税款及申报主管稽徵机关扣缴凭单,若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或依限申报扣缴凭单义务,主管稽徵机关将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规定,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居住者)系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我国境内者」(即於一课税年度内在我国设有户籍,且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我国境内」),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而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义者,则属非居住者。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给付非居住者乙君股利及薪资所得计441余万元,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取税款计88余万元,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补缴短漏扣缴税款及补申报扣缴凭单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前段规定裁处罚锾51余万元。
◎营利事业依住宅法免徵营业税之租金收入不得申请放弃免税(10/4)
营利事业提供社会住宅出租服务收取之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免徵营业税,该免徵营业税之租金收入,并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各款规定之免税项目,无同条第2项规定放弃免税之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参加市政府社会住宅包租代管计画,其提供社会住宅出租服务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免徵营业税。惟该公司嗣后具文向财政部申请放弃适用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销售社会福利劳务免徵营业税之规定,经财政部以甲公司系依公司法设立之营利事业,并非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所称之「社会福利团体」、「社会福利机构」或「劳工团体」等非营利事业,且其系将所有建物部分套房委托包租代管业者,参加市政府办理社会住宅包租代管计画,显非提供社会福利劳务,亦非受市政府委托代办社会福利劳务,且此社会住宅包租代管之免税租金收入并非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所称之免税劳务,乃否准该公司放弃免徵营业税之申请,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税捐之减免核属租税优惠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定之,住宅法系基於国家住宅政策及人民居住基本权之考量,对於此部分税捐之核课乃特别规定营业人免税之待遇,且未明文赋予放弃免税待遇之选择权,另各法规给予免税之租税优惠时,有其特殊之立法目的及欲达成之政策目标,因而,纳税义务人得否申请放弃免税之适用亦应由法律明定,尚不得由纳税义务人在法无明文下可自行放弃免税之适用。
◎经济部预告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助攻产业AI升级、净零转型与扩大新创募资管道(10/4)
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将於113年12月31日届期,为利产业因应人工智慧(AI)与全球净零排放趋势,促进投资新创事业,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本部订於113年10年5日起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广纳意见。
本部产业发展署已召开4场座谈会,邀请产业公协会及相关单位搜集意见,研拟修正第10条之1、第23条之1、第23条之2等条文,另本部投资审议司研提增修产创条例第22条、第67条之3等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10条之1:
(一)鼓励产业持续智慧升级、配合5G应用商机与资安防护日趋重要,保留现行智慧机械、5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并检讨智慧机械现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阶智慧制造迈进。
(二)因应AI应用快速发展,为鼓励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我国2050净零排放目标,增订人工智慧、节能减碳项目,促进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
(三)配合适用项目增加,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期产业多投资AI与节能减碳设备,加速数位与净零双轴转型。
(四)施行期限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一致。
二、第22条: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从事国外投资系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投资之事由。
三、第23条之1:有限合伙创投事业之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其中投资新创事业金额比例提高至50%,以引导有限合伙创投事业资金可多挹注於新创事业。
四、第23条之2:除现行个人投资设立2年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规定外,增订个人投资设立2年以上未满5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适用本条租税优惠,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营运发展所需资金。
五、第67条之3:增订「公司未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及「已实行投资后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
经本部综合评估各界意见并据以修正后,将函报行政院及送请立法院审议,期能於立法院本会期完成修法程序,除第22条及第67条之3另订施行日期外,第10条之1、第23条之1及第23条之2可如期於114年1月1日起施行,协助产业数位及净零双轴转型,促进创业投资事业与新创事业发展。
◎营业人销售劳务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华民国境内,纵取得外汇收入,仍应课徵营业税(10/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又按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适用零税率应具备之文件为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取得外汇未经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者,为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实务上发现营业人误以为劳务买受人位於境外并取具收取外汇证明,该劳务即可申报适用营业税零税率。实则倘劳务之提供地在境内、使用地也在境内,纵然取得外汇收入,仍无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零税率之适用,营业人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接受国外A公司之委托,对国内乙公司所制造之产品提供安全性检测服务,因该服务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国内,即便取得国外A公司之外汇收入新台币(下同)63万元,亦非属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范畴,该外汇收入63万元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5%营业税3万元(=63万元÷1.05*5%)。
营业人如有取得国外汇入之劳务报酬时,应检视其服务合约,确认该劳务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报缴营业税有误适用零税率之销售额,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法补报补缴营业税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
◎营利事业申请延期提示CFC财务报表之相关规定(10/9)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并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税结算申报,我国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均适用CFC制度,应於申报时依规定格式揭露相关资讯及检附CFC之财务报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未能依限检附前开文据,申请延期提示文据者,应特别留意下列相关规定:
一、申请延长提示期限:营利事业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叙明理由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提供,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以1次为限。采历年制并同申报案件申请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据,经稽徵机关核准者,将以公告代替核准函,并自公告日起发生送达效力。
二、CFC财务报表及其他文据应合乎条件:CFC财务报表应依中华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报导期间应与营利事业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所属会计期间相同,并经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中华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但营利事业有其他文据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之真实性并经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确认者,得以该文据取代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
三、未依规定提示相关文据之处罚:营利事业未依规定提示上开文据者,稽徵机关将依查得之资料,核定其投资收益;如营利事业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6条规定,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营利事业申请延期提示CFC财务报表,应依限提示,并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选择「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始计入CFC当年度盈余,亦不得适用CFC前10年亏损扣除之规定,影响自身权益。
◎专利权未经核准登记及出价取得者,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有关计提摊折之规定(10/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应营运所需而取得之专利权,倘未提示专利权系依法登记并出价取得之资产,则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计提摊折费用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等,均限以出价取得者为资产。另参照财政部67年4月4日台财税第32189号函意旨,所得税法第60条所称之专利权,应以依照专利法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者,始能提列摊折数额。显见专利权系法律所赋予并保障之权利,倘营利事业取得未经登记之专利权或未提示专利权系出价取得之证明,因无法定可享有之年数可供计算摊提之标准,无法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计提摊折费用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营业所需购入专利权,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专利权摊折费用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公司未取得专利权专责机关核发之专利权证明文件,亦未提供该专利权系出价取得之相关证明,不符合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有关专利权摊折费用之规定,该局爰剔除该摊折费用200万元,补徵税额40万元。
◎载有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之中奖发票可以兑领奖金(10/1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统一编号分为营业人统一编号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而载有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之中奖发票是可以兑领奖金。
该所说明,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项第9款规定,买受人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公立学校、部队及营业人者不适用给奖,所以只要中奖发票买受人非前述5种对象者,皆可领取中奖发票奖金。民众常误解无法兑奖之中奖发票买受人,如人民团体、私立机构(幼儿园、医院等)及执行业务者(律师、会计师、记帐士事务所及诊所等)等因需办理扣缴所得税作业而编配统一编号者,取得载有其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之中奖发票,仍是可以兑奖的。
该所进一步说明,打上扣缴单位统一编号中奖发票如何兑奖,请兑领人携带中奖发票,同时准备「统一编号编配通知书」及代领人身分证件,於营业时间(请详各金融机构官网)至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全国农业金库、金门信用合作社及连江县农会信用部等兑换;如二奖以下奖别、云端发票专属千元奖及百元奖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农/渔会信用部兑领。
依财政部统一发票兑奖多元服务作业要点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实体兑奖通路及统一发票兑奖APP,仅接受自然人中奖发票兑领,扣缴单位中奖发票请务必至上开金融机构兑领。
◎修正「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财政部113/10/14台财税字第11304638560号令)
一、修正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如附表,并附修正对照表。
二、废止本部91年9月5日台财税字第0910455161号令。
附表:货物税条例相关释示函令修正对照表
修正规定 |
现行规定 |
说明 |
购买货物税条例第12条第5项之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於同条项规定之免税期间内签订买卖契约并完成汽车新领牌照登记者,得由车辆原货物税之纳税义务人检附买卖合约书、车辆型录或照片、安全审验合格证明、监理机关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影本及货物税完税证明文件,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纳之货物税。 |
一、货物税条例第12条第5项所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系指符合交通部订定之车辆安全检测基准第67点「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之车辆。 二、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内(编者注:已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签订买卖契约并完成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且车辆符合前点规定者,得由车辆原货物税之纳税义务人检附买卖合约书、车辆型录或照片、安全审验合格证明、监理机关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影本及货物税完税证明文件,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纳之货物税。 |
本令第1点於货物税稽徵规则第7条第5项已有明文,且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已於111年8月11日废止,爰予删除,并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报废或出口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中古汽车,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小客车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该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下同)140万元部分之应徵货物税,除依同条例第12条第4项按小客车税率减半徵收外,适用同条例第12条之5第1项减徵新车货物税5万元规定。 |
一、报废或出口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中古汽车,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小客车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该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下同)140万元部分之应徵货物税,除依同条例第12条第4项按小客车税率减半徵收外,适用同条例第12条之5第1项减徵新车货物税5万元规定。 二、自106年1月28日起至本令发布日止,符合前点得减徵新车货物税之案件,产制厂商及进口人得自本令发布日起6个月内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逾期不得申请退还。 |
本令第2点因属过渡适用规定,爰予删除,并酌作文字修正。 |
财政部107年7月17日台财税字第10700548670号令 公司依企业并购法进行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购买新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报废或出口承受自合并消灭公司之中古汽车,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者,计算该条「登记满1年」之规定时,应将该中古汽车於存续或新设公司及消灭公司名下登记期间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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